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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申请书 票据承兑流程(五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2 13:11:45 页码:10
票据承兑申请书 票据承兑流程(五篇)
2023-01-12 13:11:45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最新票据承兑申请书一

答:《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种类。《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据的票面基本内容和基本联次等内容。二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及职责。《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同时明确了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三是财政票据管理要求。《办法》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财政票据印制权限、领购和发放程序及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具体要求。四是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要求。《办法》明确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五是监督检查及罚则。《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检查工作人员和被查单位的责任,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办法》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比较内容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办法》是总结近年来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实践,本着立足实际、兼顾改革、理顺体制、规范管理、全面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的,与财政部此前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在法律层面确定“财政票据”的名称并做出明确定义;二是对财政票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并明确其适用范围;三是明确了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要求;四是明确财政票据承印企业确定方式、监制章样式、防伪用品及使用文字等印制要求;五是细化财政票据领购程序和要求;六是明确监督检查要求和对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

六、《办法》颁布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办法》是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财政票据的种类以及印制、领购、使用要求,充分反映财政改革和财政票据发展的新要求,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办法》的颁布,是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经济社会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七、按照《办法》规定怎样领购财政票据?

答: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票据应按计划领购,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

最新票据承兑申请书二

为了简化程序,方便操作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对差旅费开支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车船费、生活补助费、城市市内交通补助、电话费。

二、差旅费补助标准

(一)住宿费、城市市内交通补助和生活补助费三费合一,统称为出差补助费,实行按出差补助天数凭据报销,其中:出差补助天数按出差往返天数减去一天核算。

1、一般工作人员两人以上一并同行出差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住宿费60元、城市市内交通补助费20元、生活补助费20元);

2、一般工作人员一人单独出差的标准:每人每天140元(注:指住宿费增加40元);一般工作人员异性两人一同出差的,按一人单独出差补助标准核算。

3、若临时出差办事一天往返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生活补助20元和城市市内交通补助20元;若临时出差参加会议当天往返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生活补助20元。

4、参加会议不计算会议期间出差补助费,但参加会议往返期间,按往返天数减一天核算补助天数,并按标准计发出差补助。

5、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公司领导出差只报销住宿费,标准为:县市级(含县级市)以下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地级及以上每人每天200元;

6、随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公司领导一起出差的司机,若与领导分开住宿的,司机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7、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公司领导出差,若有专车随行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含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若无专车随行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含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8、一般工作人员带专车出差,出差补助费(含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9、若出差往返期间,乘坐长途火车,在火车上过夜,则相应核减在火车上过夜的住宿费。若连续出差在同一城市(两个月及以上的),必须采用在当地租房的方式解决住宿问题,公司据实予以报销。特殊情况,没有采用租房方式解决住宿问题的,必须事先向分管副总经理申请,并经同意,报销时,由经办人附分管副总经理签批的书面报告,否则,不予报销住宿费。

(二)车船费:实行按直线和规定标准据实报销,先由出差人员按实际直线路线分段填报(注:若出差人绕道的车船费,不予报销),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可购买火车硬卧票,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出差可购买火车软卧票。

(三)乘坐飞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出差可乘坐飞机。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必须事先请示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否则只能按同一出差路线的火车票标准报销。

(四)本公司人员到集团公司外地子(分)公司或办事处办事,只报销车票,住宿、进餐由外地公司统一安排;若未安排住宿和进餐的,另按制度报销;

(五)连续出差时间20天以上,凭话费清单报销出差期间电话费的80%。

三、差旅费审核责任界定

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核出差人员出差线路和相对应的票价,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核出差人员出差时间(若单位负责人出差,直接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部负责票据的合法合规合理性审核。

四、本公司内部承包合同有约定的,仍按内部承包合同执行。

五、差旅费报销程序

公司所有人员出差,所需差旅费用一律不准在公司借款(注:参加会议费用准许凭会议通知的金额据实借款;小车司机出差准许借支过路费,并核定1000元/人以内的周转金,超过部分不准再借)。要

求出差人员回公司的次日五天内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办理出差报销手续,不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报销手续的,每超一天按报销金额的5%扣减工资(连续出差的以最后一次回公司时间计算)。报销程序为:

(一)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出差人填报差旅费报销单,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再报财务部审核,企管办登记后,财务予以报销。

(二)公司副总经理出差,其差旅费直接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经企管办登记后,财务部按集团公司总经理批示予以报销。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轮船的费用,必须先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在机票或船票上签字认可后,再按以上报销程序办理。集团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按第二条第三款执行。

六、出差规定

因工作需要出差,必须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安排(注:特殊情况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否则,其费用不予报销;副总经理出差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长必须对 出差费用据实审核,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从20xx年2月10日起执行,同时,废除20xx年1月7日下发的《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和20xx年1月27日下发的《差旅费开支补充规定》。

八、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其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财务部。

企业管理办公室

最新票据承兑申请书三

编号:__________

重要提示

请申请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承兑人予以说明。

鉴于申请人向承兑人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下称“汇票”)额度,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额度”,指承兑人按本合同约定可能为申请人承兑的汇票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汇票总额(一次性额度下)的最高额。该额度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或可多次使用)。

“循环额度”,指申请人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但汇票余额不能超过约定的额度。

“一次性额度”,指申请人可按本合同约定一次或多次申请使用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但开立的汇票总额不能超过约定的额度。

“汇票余额”,指承兑人依据申请人申请已承兑且尚未付款的汇票票面金额以及垫款金额(如有)之和。

“汇票总额”,指承兑人依据申请人申请承兑的所有汇票的票面金额之和。

“额度余额”,指额度扣减汇票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汇票总额(一次性额度下)后的金额。

“授信期限”,指承兑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合同约定为申请人承兑汇票的期间。

“银行工作日”,指承兑人所在地的银行对公业务的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而营业的除外)。承兑日和到期日等义务履行日遇非银行工作日的,相应顺延至后一银行工作日。

关联方、关联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__]3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额度的使用

2.1申请人需使用额度时,应至少提前5个银行工作日向承兑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交通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额度使用申请书》”)。

2.2 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

(1)汇票余额(循环额度下)或汇票总额(一次性额度下)未超过额度;

(2)申请承兑的汇票票面总金额不能超过额度余额;

(3)使用申请在授信期限内提出且承兑日在授信期限内;

(4)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交存保证金或提供了同等金额的交通银行存单设定质押;

(5)申请人提供了承兑人认可的证明其申请项下存在真实、合法商品交易的文件;

(6)申请人已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了承兑手续费、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等应付费用;

(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8)申请人已办妥申请承兑汇票时依法必须办理和承兑人要求办理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手续且该等许可、批准或登记持续有效;

(9)在本合同生效后,申请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0)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承兑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11)申请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2.3 承兑人将按本合同约定审查申请人的使用申请:

2.3.1承兑人不同意使用申请的,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额度使用申请书》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2.3.2承兑人同意使用申请的,在《额度使用申请书》上签章,并在收到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且扣收承兑手续费和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承兑汇票并交付给申请人。汇票的到期日及金额以票面记载为准。

2.4申请人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后,在担保人提供承兑人接受的其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前,承兑人有权暂停或取消申请人尚未使用的额度。

第三条 申请人的陈述与保证

3.1 申请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3.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申请人申请开立的汇票项下的交易是真实合法的。

3.3 申请人申请开立汇票以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承兑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含与交易对手的交易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遗漏、隐瞒可能影响承兑人评价其财务状况、还款能力情况的任何信息,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自最新的财务报表报告日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4 申请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资金来源,未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3.5申请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第四条承兑人的权利与义务

4.1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拒付的情形外,承兑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而无需事先通知申请人或征得申请人的同意。

▲▲4.2因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承兑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及时通知申请人,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申请人义务

5.1在任何情况下,申请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承兑人。

5.2 申请人应自行解决与持票人发生的任何争议,该等争议不影响申请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5.3申请人应遵循承兑人与办理汇票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承兑人对申请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承兑人因业务风险管理需要而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信息、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4申请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承兑人,并且,在清偿或足额交存本合同项下所有票款或提供承兑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5.5 申请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承兑人:

(1)申请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申请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申请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

(4)申请人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申请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优先清偿其他到期债务、为其他已有债务新增抵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作出任何有类似效果的安排或签署相关文件;

(7)申请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8)申请人、其关联方、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

(9)申请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申请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0)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11)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申请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12)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

(13)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发生安全或环保事故;

(14)申请人的关联方与申请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15)申请人或关联方发生重大股权变更;

(16)申请人的外部审计师对其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是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17)申请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或监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采取类似的其他措施;

(18)申请人或其关联方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的制裁名单,或者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

(19)发生影响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

▲▲5.6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承兑人债权的变化时,申请人应按承兑人的要求及时提供承兑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申请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承兑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5.7 申请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票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前,申请人的财务指标、外部机构评级和生产经营资质/许可始终符合合同约定,生产经营资质/许可需年审的,应按时通过年审。

5.8 申请人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活动,积极配合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5.9 申请人保证,申请人及申请人员工及代理人不以任何形式向银行或银行员工提供、给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约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卡、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质利益;不将银行提供的资金或服务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与贪腐或贿赂有关的活动;申请人如知晓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应及时如实、完整、准确地向银行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按照银行的要求配合相关事宜。

▲▲第六条 额度的调整

6.1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均视为本合同的“额度调整事件”:

(1) 申请人未按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任一《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承兑人;

(2)申请人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申请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4)第5.5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承兑人认为将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5)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承兑人按本合同约定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构成或可能构成违法或违规的;

(6)申请人履行与承兑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6.2当出现任一“额度调整事件”时,承兑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调低、暂停或取消本合同项下额度;

(2)停止为申请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3)要求申请人补充保证金,直至保证金金额达到本合同项下已承兑且尚未付款的汇票金额总和;

(4)要求申请人变更、增加其他担保措施。

▲▲第七条 违约

7.1 申请人授权承兑人直接扣划保证金及申请人在承兑人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款项用于向持票人付款,扣划不足部分将由承兑人垫付。

7.2自承兑人垫付票款之日起,申请人应立即向承兑人偿还垫款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7.3 发生承兑人垫付票款的,申请人偿还的款项(包括申请人主动偿还和承兑人依本合同约定扣划所得款项)不能足额清偿申请人全部债务时:

(1)应首先用于清偿抵充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

(2)申请人有多笔债务(包括申请人在其他合同下对承兑人的债务),承兑人有权自行决定申请人各笔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只要该等抵偿顺序不违反承兑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强制性规定。承兑人应将抵偿债务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双方对本款事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7.4申请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垫款、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承兑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扣划约定

8.1申请人授权,未足额偿还垫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时,承兑人有权扣划申请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8.2扣划后,承兑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合同号、《额度使用申请书》编号、汇票号码、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申请人。

8.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申请人全部债务时,按本合同约定确定所清偿抵充的债务款项。

8.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兑换手续的,申请人有义务按承兑人要求协助承兑人办理,汇率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条 通知

9.1申请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申请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承兑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承兑人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9.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承兑人对申请人的任何通知,承兑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承兑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承兑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申请人者为准。

(1)公告,以承兑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申请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承兑人最近所知的申请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承兑人最近所知的申请人传真号码、承兑人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9.3 申请人同意,除非承兑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申请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承兑人最近所知的申请人通讯地址的,以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申请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申请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9.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申请人者为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10.1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申请人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承兑人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申请人未按时足额交存票款或支付利息时,承兑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需向承兑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承兑人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申请人同意或授权承兑人进行披露的。

10.2 申请人确认已签署《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承兑人在授权书规定的授权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申请人的信用信息。

10.3 在本合同第10.1条和第10.2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进一步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申请人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票据信息、信贷交易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承兑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①为开展承兑业务或与承兑业务有关;

②为承兑人向申请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

本第10.3条是否适用,以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向承兑人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构成

12.1本合同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承兑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2.2本合同项下双方在履行中签署的《额度使用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额度使用申请书》是对本合同的补充。除《额度使用申请书》另有约定外,申请人与承兑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额度内容

13.1额度金额和种类

额度金额是:人民币(大写)

该额度属于:□循环额度

□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

□一次性额度(可多次使用)

13.2 额度用途(下列选项仅能选择一项):

□开立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项下的纸质汇票期限不长于六个月且到期日不迟于 年 月 日

□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申请项下的电子汇票期限不长于一年且到期日不迟于 年 月 日

13.3授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四条 保证金

14.1 申请人每次申请使用额度时,应将不低于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金额____%的保证金存入下述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自存入保证金账户之日起即转移为银行占有。

14.2每次存入的保证金及利息为其对应的《额度使用申请书》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对应的《额度使用申请书》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承兑人需对持票人付款时,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及其利息。

14.3保证金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4 保证金的计息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承兑手续费和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

15.1本合同项下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费按汇票票面金额的____‰计收。

15.2本合同项下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按以下公式计收: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表外风险敞口金额×费率。

表外风险敞口金额和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费率以《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为准。

15.3本合同项下承兑手续费和表外风险敞口管理费由承兑人在每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前一次性从申请人开立在承兑人处的账户内扣收,账户信息详见《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的“出票人情况”。

第十六条 垫款之后的利息

自承兑人垫付票款之日起,申请人应立即向承兑人偿还垫款并按每日万分之________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申请人接收第九条约定的通知的联系方式包括: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持_____份。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9.1 双方同意,本合同□适用□不适用第10.3条。

申请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承兑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申请人已通读合同全部条款,承兑人已应申请人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申请人签署本合同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申请人(公章) __________承兑人(单位印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__________年月日 签署日:__________年月日

最新票据承兑申请书四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xx财政票据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市财综〔20xx〕128号)精神,区国土资源分局及时安排布置该项工作,并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20xx年10月至20xx年10月财政票据的管理、使用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按照《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票据管理制度及票据缴销制度,由财务股设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台账。同时,我单位使用的票据由专人领购,凭《票据准购证》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领购票据。如果票据管理人员变动必须办理好移交手续。

自查结果表明,我单位主要使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票据的管理使用上符合票据管理制度规定。经盘点实际领购数量及种类与财政票据《领购证》记录相符,并且旧版票据已按要求清理完成,做到领用票据数量底数清,收入金额数字清。我单位20xx年10月至20xx年10月在市财政领购票据:1。“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2本,使用了1本,用于资金往来结算方面的开票。2。“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89本,使用了78本,用于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大约共计2。7亿元。

我单位严格执行财务及票据管理制度,无帐外帐、私设小金库等违法问题。收费人员在领用票据时,由票据管理人员详细登记领用数量及票据号码,票据缴销、稽核中,严格审查收费项目,票面金额等。妥善保管存根,有作废票据时,必需每联齐备时方可作废。定期清理票据,对已用完的票据或作废票据逐笔登记,及时到财政部门核销,再行领购新票据。

我单位在收费中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项目,无擅自增加项目,扩大范围及提高收费标准及乱收费的现象。各项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所收金额全部及时缴入市财政专户。

票据要素填写完整,票款一致,无串用、转让、转借和丢失情况或现象。

在这次自查中,发现票据管理中也存在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更加严格的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力争把工作做到最好。

最新票据承兑申请书五

┌─┬────┬────────┬─┬────┬──────────┐

││全称│││全称││

│收├────┼────────┤付├────┼──────────┤

│款│帐号││款│帐号││

│人├────┼──┬──┬──┤人├────┼──┬──┬────┤此

││开户银行││行号│││开户银行││行号││联

├─┴────┼──┴──┴──┴─┴────┼──┴──┴────┤承

││人民币│千百十万行百十元角分│兑

│汇票金额│(大写)├──────────┤人

││││(

├──────┼──────────┬────┴─┬────────┤付

│ 汇票到期日 │年月日│交易合同号码││款

├──────┴──────────┼──────┴────────┤人

│本汇票请你单位承兑,并及时将承││)

│兑汇票寄交我单位。此致││留

│││存

│承兑人│备注│

│││

│收款人盖章││

│负责经办││

└─────────────────┴───────────────┘

汇票号码:2

┌─┬────┬───────┬─┬────┬──────────┐

││全称│││全称││此开

│收├────┼───────┤付├────┼──────────┤联户

│款│帐号││款│帐号││收行

│人├────┼─┬──┬──┤人├────┼──┬──┬────┤款作

││开户银行││行号│││开户银行││行号││人付

├─┴────┼─┴──┴──┴─┴────┼──┴──┴────┤开出

││人民币│千百十万行百十元角分│户传

│汇票金额│(大写)├──────────┤行票

││││随附

├──────┼─────────┬────┴─┬────────┤结件

│ 汇票到期日 │年月日│交易合同号码││算

├──────┴─────────┼──────┴────────┤凭

│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日期││证

│无条件支付票款。此致││寄

│收款人││付

│付款人盖章│汇票签发人盖章│款

│负责经办年月日│负责经办│人

└────────────────┴───────────────┘

汇票号码:3

┌─┬────┬───────┬─┬────┬──────────┐

││全称│││全称││

│收├────┼───────┤付├────┼──────────┤

│款│帐号││款│帐号││

│人├────┼─┬──┬──┤人├────┼──┬──┬────┤

││开户银行││行号│││开户银行││行号││此

├─┴────┼─┴──┴──┴─┴────┼──┴──┴────┤联

││人民币│千百十万行百十元角分│签

│汇票金额│(大写)├──────────┤发

││││人

├──────┼─────────┬────┴─┬────────┤存

│ 汇票到期日 │年月日│交易合同号码││查

├──────┴─────────┼──────┴────────┤

│备注:││

│││

│││

││负责经办│

└────────────────┴───────────────┘

签发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

(1)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应当记有下列内容:①表明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的名称;⑤收款人的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这些内容为汇票有效的必要条件。汇票上应当明确记载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3)商业汇票应当记明付款日期。未记明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未记明付款地的,付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明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商业汇票可以依法背书转让,汇票债务人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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