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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职业危害告知协议书范本(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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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职业危害告知协议书范本(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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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中,我们可以找到自己的优点和劣势,以便更好地发展自己。如何管理时间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技能,我们需要学会合理安排时间。为了帮助大家写好总结,我们为大家准备了一些高质量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职业危害告知协议书范本篇一

为了规范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一)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第一文库网;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三、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第二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本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七、公司行政部门负责企业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职业危害告知协议书范本篇二

为了规范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一)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第一文库网;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三、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第二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本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七、公司行政部门负责企业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文档为doc格式。

职业危害告知协议书范本篇三

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可以在上岗前签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例:铸造车间铸造工。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除尘装置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职业危害告知协议书范本篇四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

您所在的 维修工 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烷烃类 。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 听力、皮肤、神经系统 造成损害。

在本岗位,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耳塞、口罩、手套、工作服、工作鞋 。

一旦发生职业病,本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相应待遇。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请您履行以下义务: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欢迎您随时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职业病建议。

特此告知。

甲方(前郭县龙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乙方( 签字盖章):

职业危害告知协议书范本篇五

企业公司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为提高管理者的职业病防治水平,确保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后果,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以便于更好地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降低职业危害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培训(一)最高管理者、职业卫生主管应当参与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职业卫生培训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组织和实施,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劳动者,必须参加本单位定期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一年一次。

(四)新入职、转岗及临聘人员,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危害时,必须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内容:

2.本单位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预防知识;

3.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一)人事部门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在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及警示标志,内容应包括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称、健康损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护措施等。

3.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告知劳动者。

4.将本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上报所属辖区监督管理部门。

6.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职业危害告知协议书范本篇六

1.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劳资科与已进、新进铁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职业危害告知协议书范本篇七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一)本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申报包括在线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方式。首先通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第三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健康安全部要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应及时归入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的,第一次给予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人警告,第二次起扣除负责人的工作绩效。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出台。

8.积分买卖有哪些危害。

9.甘肃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10.职业病防治八条规定。

职业危害告知协议书范本篇八

您被录用后,从事的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粉尘、高温、噪声、腐蚀等职业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危害。请您对照所在的工作岗位,认真执行公司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一旦发生职业病,公司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您提供相应待遇。

请您履行以下义务:

5、 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公司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 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

我已认真阅读告知书内容,并会严格遵守公司制度,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员工签字:

日 期:

先生/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若您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订。

您所在区域的岗位,存在 (酸、碱、氮氧化物、氟及其无机化合物、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健康造成 如下 的'损害。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用了职业病防护设施 密闭收集、排气通风 ,并对您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手套、防护面盾、防护眼镜、活性碳口罩、防毒面具、防护围裙、防护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公司将您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您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您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公司将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您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您。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本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若因您不恰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者他人损害并进而导致公司承担任何支付和补偿责任的,公司将有权按该费用的50%追究您的个人责任。

同时欢迎您随时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职业病的建议。

特此告知。

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

酸:

(1)健康危害:长期接触可有鼻粘膜萎缩伴有嗅觉减退或消失、慢性支气管炎和牙齿酸蚀等症状。眼睛接触引起结膜炎及水肿,角膜浑浊以至穿孔。皮肤接触局部刺痛,产生腐蚀。口服后口腔、咽部、胸部和腹部立即有剧烈的灼热痛、形成溃疡,胃肠道穿孔。口服浓酸致死量约为5毫升。

(2)理化特性:腐蚀性,易溶于水,易挥发,强氧化性。

(3)应急处理:吸入时将患者移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道刺激症状者应吸氧。眼睛接触时张开眼睑用大量清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彻底冲洗。皮肤灼伤时用大量清水冲洗20分钟以上。口服后立即用氧化镁悬浮液、牛奶、豆浆等内服。

(4)注意防护:严格佩戴防护用品,定期参加体检。图标标识: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毒面具、戴防护镜。

(5)图标:当心腐蚀

碱:

(1)健康危害:摄取对消化系统造成严重的和永久的损伤,粘膜糜烂、出血、休克;吸入刺激呼吸道,腐蚀鼻中隔;对皮肤可引起灼伤直至严重溃疡的症状;对眼睛可引起烧伤甚至损害角膜或结膜。

(2)理化特性:腐蚀性强、易溶于水、不易挥发。

(3)应急处理:皮肤接触不能立即用水冲洗,应先用抹布擦干,再用大量水冲洗。若有灼伤,就医治疗。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或用3%硼酸溶液冲洗。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食入患者清醒时立即漱口,口服稀释的醋或柠檬汁。

(4)注意防护:图标标识: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毒面具、戴防护镜。

(5)图标:当心腐蚀

氨:

(1)健康危害:吸入后对鼻、喉、和肺有刺激性,引起咳嗽、气短和哮喘等;重者发生喉头水肿、肺水肿及心、肝、肾损害;溅入眼睛内可造成灼伤,皮肤接触可致灼伤,口服灼伤消化道;反复低浓度接触,可引起支气管炎;可致皮炎。

(2)理化特性:易分解放出氨气,温度越高分解速度越快,可形成爆炸性气氛。

(3)应急处理: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若呼吸困难给予输氧,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误食者立即用清水漱口,给饮牛奶和蛋清,就医。

(4)注意防护:严格佩戴防护用品;工作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饭前洗手;工作后,淋浴更-衣。 图标标识: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毒面具、戴防护镜。

噪音:

(1)健康危害:长期接触噪声主要引起听力下降可造成职业性噪声聋

(2)理化特性:声强和频率的变化都无规律,杂乱无章的声音。

(3)应急处理:使用防声器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如发现听力异常,则到医院检查、确诊。

(4)注意防护:利用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来吸收声能:佩戴耳塞、隔声间、隔声屏,将空气中传播的噪声挡住、隔开。

(5)图标:戴护耳器、噪声有害。

职业危害告知协议书范本篇九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震动、有害气体、生产性化学毒物、高温高湿、不良体位劳动等。

职业病主要有粉尘病、噪声聋、局部振动病、职业中毒(如一氧化碳中毒)以及滑束炎等。

1.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井下生产过程中凿岩、钻煤眼、放炮、割煤、装煤(矸)、转载运输等环节均能生产大量粉尘,粉尘包括岩尘和煤尘两种。作业人员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矽肺病;作业人员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煤肺病。

2.有害气体

井下空气中可能存在过量的ch4、co、co2、氮氧化合物、h2s等有害气体,如果不及时加强通风,将其冲淡并带走,就可能造成人员中毒。

3.不良气候条件

井下气候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温差大、湿度大、风速大。因此,作业人员容易出现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

4.不良劳动体位

在煤层薄的采煤工作面或者高度小的巷道从事作业的人员不能

站立劳动,经常跪在底板上,使局部关节(入膝关节)长期受到强烈压迫及摩擦而引发滑束炎,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滑束炎已列为国家承认的法定职业病;另外,井下从业人员长期弯腰劳动,容易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间较小、井下从业人员经常磕碰头部,容易引起颈椎病。

5.噪声和振动

随着采煤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生产性噪声和振动对从业人员的危害越来越大,入凿岩机、钻机、采煤机、掘进机、运输机、破碎机、压风机、水泵、局部通风机、机车、放炮等都能产生很大的噪声;有时噪声与振动同时存在危害更大、噪声可引起噪声聋,入井下工人常见的耳杂“发育”——即听力显著减强,振动科引起局部振动疾病。

6.放射性物质

煤矿井下放射性物质(如氡)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又一代影响。有的单位(洗选煤厂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放射性物质,若管理不妥,将对人体产生很大危害。

职业危害的防范

职业危害防范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所谓预防为主就是控制职业危害的源头,即在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产生;所谓防治结合就是预防和治疗双管齐下。“防”是职业危害防范的根本途径,目的是不产生职业危害;“治”是职业病发生后保障患者的医疗、康复。

1.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

(1)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煤矿企业对职业危害项目,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新建、改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煤矿企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防范

(1)煤矿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做出评价。

(3)煤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

(4)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措施,并教

育、督促从业人员在劳动中贯彻执行。

(5)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对受到职业危害的人员组织现场抢救,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亲爱的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危害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煤矿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矿井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

您所在区域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本岗位,矿井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矿井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矿井应当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您有义务按照矿井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本矿井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离职时,应该按照矿井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若因您不恰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者他人损害并进而导致矿井承担任何支付和补偿责任的,矿井将有权按该费用的50%追究您的个人责任。

用人单位盖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职业危害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对劳动者健康和劳动能力的侵害,称为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分为三类:

1、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

2、劳动组织中的职业危害

3、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

(二)煤矿职业危害

煤矿主要职业危害是生产性粉尘、有害气体、生产性噪声和振动、不良气候条件和放射性物质等。

1、生产性粉尘

煤矿生产中, 采煤、掘进、支护、提升运输、巷道维修等生产环节均产尘。可引起矿工尘肺病。

2、有害气体

由于井下放炮、煤氧化、煤中放出等,存在甲烷(ch4)、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二氧化氮(no2)、硫化氢(h2s)、二氧化硫(so2)、氨气(nh3)等气体。使人中毒受伤或死亡。

3、生产性噪声和振动

煤矿噪声主要来源于井下机械化生产。如风钻和局扇,这两样东西的噪声和振动特别大。使人听力下降、甚至耳聋等。

4、不良气候条件

煤矿井下气温高、湿度大,不同地点风速大小不等和温差大等。如长期在潮湿环境下工作的人易患风湿关节炎等。

5、放射性物质

井下的氡气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矿工的健康有一定的影响。此外,劳动强度大,作业姿势不良也是煤矿井下的特点,易造成矿工腰腿疼和各种外伤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但在法律上讲,职业病是指职工因受职业危害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诊断、报告等作了明确规定。

煤矿职业病主要是尘肺病。噪声引起的听力下降或耳聋,振动引起的疾患和高温引起的疾患等。

1、尘肺病

矿尘中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在10%以上时叫矽尘,矿尘中游离sio2含量越大对人的危害越严重。当人肺部吸入矿尘以后,人肺组织呈弥漫性纤维化增生,肺功能衰竭,也就是尘肺病。吸入煤尘患煤肺,吸入岩尘患矽肺,吸入水泥尘患水泥肺。尘肺病严重的损害人体健康和缩短人的寿命。

2、尘肺并发症

(1)肺结核。是尘肺常见合并症,也是尘肺病患者常见死因之一。

(2)肺部感染。尘肺病患者由于抵抗力降低,弥漫性肺纤维化,常容易发生肺部感染。如支气管炎、融合性小叶性肺炎、肺浓肿等。肺部感染加重了呼吸衰竭和死亡。因此,应积极预防肺部感染。

(3)自发性气胸。晚期尘肺患者合并有阻塞性和代偿性肺气肿,并可出现肺大泡,当剧烈咳嗽或用力过度时肺大泡破裂突发自发性气胸。

(4)肺源性心脏病。晚期尘肺时广泛的弥漫性纤维化,肺毛细血管床减少,血流阻力增高,增加了右心负荷,导致肺源性心脏病(简称肺心病)。

3、尘肺病的临床表现

(1)咳嗽。是常见症状, 早期不严重。

(2)咳痰。是常见症状。

(3)胸痛。部位不一,为隐痛,也有胀痛及针刺状痛等。

(4)呼吸困难。是患者明显的症状。

(5)咯血。咳痰中带少量血丝 。

(6)其他。可有不同程度 消化功能减弱,胃痛、胃胀、便秘等。

(三)职业禁忌症

职业禁忌症是指不宜从事某种作业的疾病或解胞、生理状态。在该状态下接触某些职业性危害因素时可导致下列情况:

1、使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2、诱发潜在疾病。

3、影响子代健康。

4、对某种职业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

(一)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8、(第30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因此,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这些都是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从业人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一)职业毒害的防治

接触有毒物质时间的长短、剂量大小、发病缓急,其中毒表现是不同的,有急性、亚急性、慢性三种。

短时间内大量毒物侵入人体引起急性中毒;长时间吸入小剂量毒物引起慢性中毒;

介于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之间、在较短时间内吸入较大剂量毒物引起中毒为亚急性中毒。

防护措施有:

1、消除毒物。煤矿井下的有毒气体主要来源于炮烟和煤氧化、火灾等。 因为很多有毒气体是易溶于水的,通过加强通风和喷雾洒水排除和降低有毒气体含量,净化空气,是消除毒物危害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

2、加强个人防护。炮后烟未散去或作业现场空气质量太差时,不要急着进入工作面,待烟散尽、现场空气质量好转时再进入工作面,还应用好防护服、防护面具、防尘口罩、自救器等。

3、提高机体抗御能力。对于在有害物质场所作业人员,给予必要的保健待遇,加强营养和锻炼。

4、加强对有害物质的监测,掌握其浓度含量,做到心中有数,控制其危害程度。

5、对受到危害的人员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实行转岗、换岗作业。

6、加强有害物质及预防措施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卫生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二)矿尘对人的危害及防治

煤矿粉尘主要是煤尘、岩尘和水泥尘。煤尘进入人肺使人患煤肺,岩尘进入人肺使人患矽肺,水泥尘进入人肺使人患水泥肺,通称为尘肺病。

煤矿生产大量推广使用机械化 ,特别是综采综掘的使用,由于综采综掘都有内外喷雾洒水降尘设施,以及湿式打眼和水炮泥的使用,矿尘大量减少,井下工作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

但是,还有个别工序和一些机械化程度还不高的中小煤矿,矿尘还是很大的。就是机械化很高的矿井,还有一些余尘,日积月累的危害着矿工的身体健康。因此,井下防尘是煤矿生产的长期任务,要常抓不解。若遇水管没水或水管坏了,要及时汇报。坚持使用水炮泥,坚持使用湿式打眼,坚持洒水装渣,坚持使用各种综合防尘措施,把矿尘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浓度以下。

1、减尘措施。减少采、掘作业时的粉尘产生量。包括煤层注水、采空区灌水、湿式打眼、水炮泥放炮等。

2、降尘措施。包括各产尘点设喷雾洒水装置净化风流,洒水装渣等。

3、通风排尘。调整合适的风速,加强排尘。最低排尘风速为0.25—0.5m/s;最优排尘风速为1.2m/s—1.6m/s。在此风速范围内既可以有效的冲淡和排除浮尘,又不致把大量落尘吹起。

(三)生产性噪声的危害和防护

1、危害

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三方面:

(1)损害听觉。短时间在噪声环境下工作,可引起听力减弱、听觉敏感性下降为表现的听觉疲劳。长期在噪声环境下工作,可引起永久性耳聋。噪声在80db(a)以下时,一般不会引起职业性耳聋;噪声在80db(a)以上时,对听力的影响比较严重。

(2)引起各种病症。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下工作,除引起职业性耳聋外,还可引起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头痛、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症。

(3)引起事故。强烈噪声可掩盖报警声、警告声和其他危险预兆声等,引起设备损坏、人员伤亡。

2、预防措施

控制和消除噪声源是根本措施,改革工艺和生产设备,以消除或降低噪声。

(1)控制噪声传播。隔声:用吸声材料、吸声结构和隔声装置将噪声源封闭,防止噪声传播。常用的有隔声墙、隔声罩、隔声地板、隔声门窗等。消声:用吸声材料铺装室内墙壁或悬挂于室内空间,可以吸收辐射和反射声能,降低传播中噪声的强度水平。常用吸声材料有玻璃棉、矿渣棉、毛毡、泡沫塑料、棉絮等。

(2)采用合理的防护措施。利用耳塞防护。合适的耳塞隔声效果可达30—40db(a),对高频噪声的阻隔效果较好。

(3)合理安排劳动制度。工作时间穿插休息时间,休息时间离开噪声环境,限制噪声工作时间,可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4)卫生保健措施。对受到噪声危害的人员定期体检,听力下降者及时治疗,重者调离噪声作业。

就业前体检或定期体检中发现的听觉器官疾病、心血管病、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不得从事噪声环境工作。

(四)生产性振动的危害和防护

在生产过程中,按振动作用于人体的'方式可分为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局部振动是最常见的和危害较大的振动。

1、危害

(1)神经系统。表现为大脑皮层功能下降,条件反射潜伏期延长或缩短,出现膝反射抑制甚至消失;植物神经系统营养障碍;皮肤感觉迟钝,触觉、温热觉、痛觉、振动觉功能下降。

(2)心血管系统。出现心动过缓、窦性心律不齐、传导阻滞等病症。

(3)肌肉系统。有握力下降、肌肉萎缩、肌纤维颤动和疼痛等症状。

(4)骨组织。可引起骨和关节改变,出现骨质增生、骨质疏松、关节变形、骨硬化等病症。

(5)听觉器官。表现为他听力损失和语言能力下降。

全身振动常引起足部周围神经和血管变化,出现足痛、易疲劳、腿部肌肉触痛。常引起脸色仓白、出冷汗、恶心、呕吐、头痛、头晕、食欲不振、胃机能障碍、肠蠕动不正常等。

2、预防措施

为减轻振动对人的危害,要采取各种减振措施。

(1)对局部振动的减振措施。改革工艺和设备,改革工作制度。合理使用减振用品,建立合理的劳动制度,限制作业人员的接触振动时间。煤矿井下的振动危害主要来自于煤电钻、风钻、综采综掘及其他机械对操作人员的危害。

(2)对全身振动的减振措施。在有可能产生较大振动设备的周围设置隔离地沟,衬以橡胶、软木等减振材料,以确保振动不能外传。对振动源采取减振措施,如用弹簧等减振阻尼器,减少振动的传递距离。井下采煤机、掘进机、柴油车等座椅下加泡沫垫等,减弱运行中由于各种原因传来的振动。

另外,利用尼龙件代替金属件,可减少机器的振动,及时检修设备,可以防止因零件松动引起的振动。

(五)高温作业的危害和防护

1、危害

随井下采煤深度的延伸,采掘工作面温度也在升高,有时高于30℃以上,甚至更高。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人体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改变,产生不良影响,甚至病变。

(1)对循环系统的影响。高温作业时,皮肤血管扩张。大量出汗使血液浓缩。造成心脏活动增加、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心血管发负担增加。

(2)对消化系统的影响。高温对唾液分泌有抑制作用,使胃液分泌减少,胃蠕动减慢,造成食欲不振;大量出汗和氯化物的丧失,使胃液酸度降低,易造成消化不良。此外,高温可使小肠的运动减慢,形成其他胃肠道疾病。

(3)对泌尿系统的影响。高温下,人体的大部分体液由汗腺排出,经肾脏排出的水盐量大大减少,使尿液浓缩,肾脏负担加重。

2、高温作业的防护

井下的高温作业防护措施主要是采取降温和缩短工作时间和给予高温保健待遇等。

(1)通风降温。加大风速排除热量。风速与温度有一定的关系,合适的风速可使温度降到一定的程度。

(2)喷雾洒水降温。在工作面喷雾洒水既可以降温又可以降尘。

(3)保健防护。供给含盐饮料,以补充人体所需水分和盐分。

(4)发放保健食品。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能量消耗快,应增加蛋白质、热量、维生素等的摄入,以减轻疲劳,提高工作效率。

(5)个人防护。给工作人员提供结实、耐热、宽大、便于操作的工作服、工作帽、防护眼镜、隔热面具、隔热靴等。

(6)医疗防护。对在高温条件下作业人员进行就业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溃疡病、肺气肿、肝病、肾病等疾病不宜从事高温的人员不安排从事高温作业或调离高温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33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特别是对该岗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相关项目的检查。依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上岗前的健康状况,鉴定是否有职业禁忌症。检查的内容包括:

(1)活动性肺结核。

(2)慢性肺部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如萎缩性鼻炎、严重的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和支气管扩张、明显的肺气肿、肺化脓症及肺原虫病等。

(3)明显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如严重的胸膜肥厚、粘连性胸膜炎、胸腔积液,严重的先天性或后天性胸廓畸形。

(4)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如高血压、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等。

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依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选定重点检查项目,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动态观察劳动者健康变化,结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生物学监测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危害因素有关,及时发现疑似病患者,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作业或需进一步观察治疗。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因某种原因,准备调离从事职业危害工种岗位的劳动者,根据其所在工种岗位环境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规律,选定重点检查项目进行检查,依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健康状况是否与职业危害因素有关,是否患职业病,以明确法律责任。

4、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当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对遭受伤残或可能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时组织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依检查结果发现危害因素,评价劳动者健康危害成度并提出预防措施,控制职业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

(二)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

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检查项目有一般检查项目、特殊检查项目、选择检查项目。

1、一般检查项目。包括内科、外科、心电图、胸腹部b超检查等。

2、特殊检查项目。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确定。如接触粉尘的劳动者应拍胸部x光片,做肺功能检查。从事煤、岩尘作业的劳动者每2—3年拍胸片一次,混合工种的劳动者每3—4年拍胸片一次,纯采煤的人4—5年拍胸片一次;尘肺病患者和克疑病人每年拍胸片一次。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应检查耳聋。从事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检查血铅、尿铅等。

3、选择检查项目。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种类和程度,以及对劳动者健康损伤的程度确定要检查的项目。

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详细介绍自己的职业危害因素及生产环境状况,包括劳动者从事的工种、机械化程度、粉尘浓度、防尘措施等情况。

(2)详细介绍自己以往的疾病史,以及有哪些不良卫生习惯和嗜好等。

职业危害告知协议书范本篇十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公司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安全部。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要求:

1.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危害告知协议书范本篇十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先生/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若您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订。

您所在区域的'岗位,存在 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 的损害。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用了职业病防护设施 ,并对您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公司将您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您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您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公司将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您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您。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本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若因您不恰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者他人损害并进而导致公司承担任何支付和补偿责任的,公司将有权按该费用的50%追究您的个人责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职业危害告知协议书范本篇十二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4、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6、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7、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2.职责和权限

2.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监督实施;

2.2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3.工作内容

3.3培训内容:公司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3.4培训形式:(1)内部培训; (2)外部委托培训

3.4.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3.4.2外部委托培训

4.培训效果评定

4.1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2在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3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4.2条款实施。

5.记录

综合办公室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1.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职卫办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 公司职卫办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 公司职卫办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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