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优质1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3 17:33:05 页码:13
2023年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优质17篇)
2023-11-23 17:33:05    小编:ZTFB

在我们的生活中,总会有一些与我们学习和工作无关的琐事。具备概括性和准确性,言简意赅。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范文,了解总结的基本要素和结构,提高自己的总结能力和水平。

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篇一

我国最早使用“经济法”,是来源于德国学者的影响,出现于1933年上海大东书局所出版的《法律大辞典》,当时,只是作为一个法律条目,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关注。“经济法”一词的真正大量运用,是1979年我国第五届全国_的第二次会议的文件以后,“经济法”的影响开始扩散。而在第二年,也就是1980年,我国首先在一些高等院校的法律专业中正式开设经济法课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经济法课程一直受到高等院校的重视。很快,经济法不再局限于法律专业,一些财经专业、管理专业也将经济法课程设置为重要的专业课。对于法律专业的同学来说,经济法作为法律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且在司法考试中,经济法一般出现在一卷,所占分值为40分左右,对于360分的总分及格分来说每一分都很珍贵,这是不容忽视的。对于财会专业的同学来说,无论是初级会计职称还是中级会计职称,甚至高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都是必考科目之一,不容回避。我国的会计行业采取严格的岗位准入制度,即上岗就业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职位晋升也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会计行业首先要取得“上岗证”,即通过财政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该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取得岗位认证。对其他专业的同学来说,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也有助于学生知悉国家的具体经济法律法规,了解国家的一系列大政方针,理解政策变动背后的深刻含义。经济法一直以来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时备受质疑,就是源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由于经济法总是与其他学科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十分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则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如市场规则法就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规范集中,包含大量零散、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

二、经济法课程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学时安排有限。

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学时安排是54学时。经济法作为法律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处于司法考试和考研的需要,经济法课程的讲授必须要全面。在司法考试中,经济法一般出现在一卷,所占分值为40分左右,但有些经济法律法规基本不考,有些经济法律法规只考1分,比如会计法、审计发在过去十年中仅考过几回,分值最多也仅有3分。经济法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则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所以经济主体法只讲授社会中间层,宏观调控法只能挑选一些重要内容作为专题讲授,而社会保障法基本只讲授劳动法。而会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学时安排是28学时,而课程涉及总论、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反垄断法等内容。由于还要讲授经济私法,在时间有限的情况下,课堂安排格外紧张,课业任务繁重。由于学时有限,教师很难花费大量的时间开展生动有趣的实践活动,使得所学理论与所遇现实关联性较差。

2.传统教学方式比较单一。

过去法学课程教学中基本上采用了“以教学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和以教材为中心”的三中心模式。这种教学模式因缺乏参与机会而使得学生没有主动性,丧失获得学习的动力。目前该课程主要采用老师课堂讲述为主的方式,所选教材和讲述内容注重理论教学,与实际联系不够紧密。由于灌输式教学法形式单调,加之理论学习内容又比较抽象、枯燥,因而很难被学生接受,一定程度上,使师生双方面的积极性都受到挫伤。在我国以往的教学法中,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授者,扮演着分析案例、传授知识者的角色。经济法课堂教学基本上移植传统法学的教学方法,但是这些方法在保险法教学过程中存在缺陷,不能较好发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目标。即使有的学生虽然对经济法学理论上的问题有所理解和把握,甚至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但遇到案例分析问题时缺乏分辨能力,所学理论与所遇现实严重脱节。

3.教学效果较差。

其实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学生的学习热情也很高,在主观上学生也希望学好这门课程。以会计专业的学生为例,他们对一些专业法律知识所知甚少,很难形成法律思维,基础较差。所以他们经常询问老师一些法律问题,有很高的学习热情,还有很多同学专门购买一些会计专业经济法考试用书课下自学,在遇到一些不理解的专有名词和练习题时向老师询问。这说明学生十分清楚经济法课程对于未来职业发展的重要性,而且专业的法条、形象的案例极大的吸引着学生的求知欲,学生重视这门课程也喜欢这门课程。但由于法律基础过差,学生对课堂上老师所提到的很多法律名词十分陌生,光介绍一些基本的法律名词就占用了大量的教学时间,教学时间十分紧张,教学效果不尽人意。

三、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方法。

1.设立恰当的学习目标。

笔者作为授课教师,事先要确定教学目标,围绕着教学目标来设计教学内容,并根据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来评判教学效果。而学生作为知识的接受者,也应当树立恰当的学习目标,即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希望收获什么,为自己设立一个学习目标,完成它,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感和成就感。根据自己设立的学习目标,调整自己的学习内容和努力程度。比如学生要是想针对司法考试,那么就要注意市场规则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学习,特别要注意“七部法”的重点法条的记忆。如果最终不能达成学习目标,那么就要分析一下原因,是重点没有把握,还是努力程度不足,以后如何改进。

2.学会归纳和总结。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十分庞杂,比如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经济法课程内容的选择差异性较大,与未来的工作岗位息息相关。面对经济法中大量的法律名词、设置程序,在老师的讲授下,学生大都能明白,但过一段时间,可能就会混淆。所以,学生要注意归纳和总结,在学完一个章节后,通过图表将知识点串联起来,以方便记忆。

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篇二

1.法律基础课程缺乏。经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最初是安排大二、大三阶段讲授,在此之前并没有开设诸如法理学、民法学等先行性基础课程,而作为通识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于法律知识的介绍也仅仅是一带而过,无法承担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的教学任务。因此,为了避免学生缺乏法律基础知识而感到学习吃力,教师必须花费大量课时讲解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等基础知识。2.教学课时设置偏少。一般的公办院校,如广东金融学院、深圳大学,经济法课程设置为54学时,而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经管系现有经济法课程分为a、b两类,经济法a为48学时,主要针对会计学、财务管理、税收学、国际贸易、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开设;经济法b为32学时,主要针对物流、电子商务、市场营销专业开设,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讲授民事基本制度、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如此繁杂的内容,教学质量和进度上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3.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经管专业涵盖面较宽,目前,八个专业都开设了经济法课程作为基础必修课,单纯的将经济法课程区分为a、b两类,造成了教学内容面面俱到,一份教学大纲包打天下的局面,教师受制于大纲与考卷,难以有针对性的因材施教。没有结合具体的专业特点对课程内容做针对性的取舍,导致课程与专业的融合度不高。

(二)理论与实践环节脱节。

法律是一门逻辑性很强的学科,涉及的法学概念、法律原则、规范等理论知识较多,目前的经济法教学更多的偏重以教师为中心的理论教学,如果只有教师“一言堂”,学生往往感觉枯燥而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为了避免理论教学的枯燥性,教师在教学工作中会适时穿插案例教学,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然而,有碍于课时设置偏少,通常无法开展案例讨论,学生难以举一反三,更谈不上对法学知识如何应用。即使偶尔有一两次案例讨论,也因学生法学知识结构不完善,很难用法学理论展开分析,最终又陷入单纯的老师讲,学生听的被动学习局面。

(三)教材选用缺乏适用性。

目前,市场上的经济法教材良莠不齐,有的是供法学专业的学生使用,其内容对于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偏重理论,过于深奥,并不适用,有的虽然是针对经管类专业学生编写,但在内容编排上或者涵盖面有限,或者难以跟上时代,缺乏一本针对独立学院经管专业学生教学的教材。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现在采用的是高程德先生编着的,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民商法),该教材的优点是紧扣法条,内容涵盖面广,基本囊括了主要的民商事法律部门,缺点是缺乏针对性,例如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等需要电子商务专业掌握的法律没有编入,市场营销以及物流等专业需要掌握的产品质量法也没有介绍,此外,竞争法部分缺乏近年出台的反垄断法,对于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可谓遗憾,而继承法对于经管专业的学生意义不大。因此,如何选择一本适用于独立学院经管专业学生学习的教材,显得极为重要。

二、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具体建议。

(一)提升定位,突出特色。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在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规划下,经济法课程应当扮演重要角色,并突出学生的法学教育背景,形成本校经管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从目前的教育发展趋势来看,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精英化向大众化过渡的历史产物,精英教育应当留给硕博士阶段,本科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不宜过专过细。从学生就业升学的角度来看,很多学生未来的就业并不专业对口,用人单位对综合素质高的毕业生更为青睐,有的学生根据现实或者自身兴趣选择在硕博士阶段跨专业学习。因此,提升经济法课程的定位,突出法学教育背景特色,既符合“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也有利于独立学院突出自己的办学特色,为学生就业升学提供良好的平台。

(二)科学规划课程体系。

1.方案一:开设法律基础课作为公选课法律基础课程应当面向全校在大一阶段开设,内容应当包括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础内容,学时数以48学时或64学时为宜,班级人数控制在200人左右,经管专业作为必修课程,其他专业作为选修课程。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专业的必修课在大二或大三阶段开设,并根据各专业的需求,在教授内容上强调专业融合度,具体而言,会计学、税收学、财务管理专业应当以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为教学重点;国际贸易专业应当以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仲裁制度为教学重点;物流专业应当以合同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票据法为教学重点;电子商务专业应当以合同法、公司法、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为教学重点;市场营销专业应当以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票据法为教学重点,学时数以48学时或54学时为宜。此方案的优点在于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在今后的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提高专业针对性和融合度,同时为学生参加考取公务员、村官、法律硕士以及职业资格证书提供必要的知识储备,完善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以我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为例,该专业由于在大一阶段开设了法理学课程、大二阶段开设了行政法课程,因此,在大三阶段讲授经济法课程,学生的学习和理解能力相对强于其他专业学生,同时,基于该专业学生法学知识掌握较全面,相应的考取公务员、村官以及法律硕士的比例也高于其他专业,就业率在我校也名列前茅。此方案的缺点在于用人单位无法直接获知学生法学知识面,亦会由于各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的差别,增加考评体系的工作量。

2.方案二:增加经济法课程的学时数此种方案具体而言,可将经济法课程放在大二阶段开设,分为两学期教授,第一学期以48学时为宜,教学内容包括民事法律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理论、合同法、物权法(含担保法)、侵权法等。目的是使非法科学生理解掌握法的理念、法的价值等基础性法律知识,扎实把握好经济法的本质和价值等内容。为第二学期的教学做好基础知识的铺垫工作。第二学期以32学时或48学时为宜,教学内容以公司法为基础,根据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特色以及学生自身知识结构进行科学匹配,以防止经济法的教学与经管类自身专业学习严重脱钩,如会计学、税收学、财务管理专业强化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的学习;国际贸易专业强化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仲裁法知识的学习;物流专业强化产品质量法、保险法、票据法知识的学习;电子商务专业强化电子商务法、软件保护法的学习;市场营销专业强化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票据法知识的学习。该方案的优点在于对现有课程体系的变动范围不大,能够涵盖与经济管理活动有关的民法、商法和部门经济法的法律知识。缺点在于无法为学生构建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用人单位也无法直接获知学生的法学知识面,增加了第二学期考评体系的工作量。可以说,方案二只能是一种折中性的产物。

3.方案三:建设具有独立学院特色的法律课程体系此种方案突破了现有经济法课程的框架,在方案一开设法律基础课的前提下,在大一阶段完成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础内容的教学工作。在大二阶段开设经济法课程,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

(三)增强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实践环节的检验,如何构建教学反馈机制,真实的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水平,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是我们实践教学的重点。笔者结合近几年的教学经验,认为应当充分利用大三、大四阶段的实训环节,将案例教学与模拟法庭相结合,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采取小班化教学,人数控制在50人左右,分为八组,由教师从案例库中选择典型案例,采取淘汰赛的形式,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每场模拟法庭教学配置4学时,其中,2学时进行模拟法庭环节的教学活动,重点放在法庭辩论阶段,庭审结束后,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形式,由学生对案例中产生的争议焦点以及控辩双方的表现进行讨论,时间控制在1学时,最后,由教师利用1学时时间进行总结。

(四)选择适用于独立学院经管专业的经济法教材。

所谓“适用性”是指选用的教材要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分量恰当,符合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目前,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教学经验的基础上,梳理了与本校经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着手编写一本适用于独立学院经管专业的经济法教材。其内容涵盖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主体、市场秩序、工业产权、争端解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前沿理论,并辅以典型案例支撑,力求突出教材的实用性。

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篇三

1、教学内容不利于学生接受。升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一般成绩较差,他们多是在升入普通高中无望的情况之下进入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习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都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有一定的差距。中等职业学校所学习的经济法教材没有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合理的编排。以我校学生当前所学习的经济法教材为例,在一开始首先对经济法的一般知识进行了介绍,讲解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些相关知识。这些知识比较抽象、难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很难向学生讲解清楚,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模模糊糊,从一开始就形成了经济法难学的思想,导致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上不积极,课堂教学效果差。

2、教学模式落后,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许多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没有认识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特点以及新课改对课堂教学提出的新要求,在课堂教学中仍然采用单一的教学形式。教师在课堂上仍然处于主体地位,仍然采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形式,让学生对所讲知识进行死记硬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本身学习能力就差,许多学生还存在厌学的心理。这样的课堂教学必然会使学生对学习的兴趣更弱,使课堂教学失去应有的活力。在教学中,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一味地加快教学的速度,而忽视了对所学知识的实践。学生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成为了死知识,很难做到知识的灵活运用。这种教学模式下所培养出的学生也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中等职业学校不能够实现其办学目的。

二、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教学改革的策略。

1、整合经济法教材,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在教学中,教师要以学生为中心,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经验出发组织课堂教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已经有了一些经济生活方面的经验,并且对一些事物和现象有了自己的认识。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可以打破教材原有的编排顺序,对教材进行合理的整合,按照由易到难、先简后繁的顺序进行教学。在开始的课堂教学中,先选取学生比较熟悉的内容进行讲解;在每堂课的教学中,也注意把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经验结合起来,从学生的实际入手,让学生对教材中的内容理解得更透彻。通过教师的合理安排和精心设计,可以让学生从接触经济法知识开始就感到经济法知识和我们的实际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是一门容易学习和接受的学科,为今后进一步学习经济法奠定基础。这样,学生在经济法课堂上的参与度会更高,课堂教学的效率也会相应提高。

2、结合学科特点,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合理教学方法的选择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关键。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要敢于打破原有的教学模式,结合经济法学科的特点,精心选择能够激发学生学习欲望的教学方法。教师要合理运用多媒体教学,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多媒体教学方式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由于多媒体融声音、文字、图形、动画等为一体,可以调动学生的多个感官,对学生有很大的吸引力。在中等职业学校的经济法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发挥现代教学手段的优势,增强课堂教学的效果。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向播放学生生活中的一些小案例、让学生观看一些法律类节目等,教师也可以利用多媒体课件进行课堂教学,提高经济法教学的效率。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具有其独特的特征,他们和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同,因此,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对他们要提出不同的要求,在教学上要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作为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名经济法教师,要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深入研究学生的特点,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合理组织课堂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课堂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专业人才。

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篇四

民法部分第一章法律渊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变动原因
第二章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第三章物权变动规则、共有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约定不明、保全、抗辩)、保证、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法定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货运合同、行纪合同
商法部分第五章责任、事务执行、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
第六章设立、运营、股权
第七章并购重组、筹资途径、证券交易、信息公开
第八章根据破产基本流程整合实体知识点
第九章票据行为形式要件,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丧失补救、抗辩
经济行政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历年考题关注点
第十一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历年考题关注点
第十二章外商直接的准入管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历年考题关注点

这个状态很普遍,具体方法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我们背电话号码,如果是死记硬背,基本上过一会儿就忘记了,但如果是联想着记忆,把电话号和日期、生日或区号等联系在一起,就很容易记住了。同理在学习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时把这个知识点和具体的练习题,或抽象一点到生活中的某些事情结合起来记忆,自然就不那么容易忘记,等到再次回顾时就可以想到记忆时我们所利用的关键词,有一些稍微忘记的地方及时翻书去看,这样这个知识点你就已经彻底记住了。

上班族学习经济法这科一般来讲都是在上下班的路上,或十分无聊困顿的时间学习,但小编建议大家不要盲目追赶进度,要把核心知识点弄明白,因为很有可能你在听课件时产生疲劳感,甚至可能会睡着,这样是不能通过经济法考试的。所以在听完一节课件后不要继续往下听,即使没有那么多时间,但要保证自己听过的每一个点都是清楚明白的,做每一个点相关的`题目都是正确的,这是要首先保证的。主观题的内容非常重要,因为经济法主观题是占55分的,即使你只学到第四章,也要找周末整段的时间做一做主观题。认真回想一下老师在这节课讲了哪些内容,如果是自己做公司,遇到这个问题要怎么办?如果是做实务工作的,可以把这个知识点结合实务去理解,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学会。

经济法是注会当中和其他科目联系比较少的科目,但会计却是其他科的基础,从cpa会计题型题量入手能够让我们对其了解更多,备考更容易。

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篇五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越来越要求国家对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盲目与滞后进行调控,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为此,如何完善及运用经济法就成为了当下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经济法的作用,就经济法如何在宏观调控中得以发挥进行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法;市场经济。

新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有了翻天覆地般变化,一方面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性,突出体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确保市场环境符合经济规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约,因此,经济法便随之而来。当前,许多企业单位打法律的“擦边球”,产品垄断、恶意投标等现象十分常见,需要国家为此做出改变,以经济法为准则,不断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个良性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一、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首先,经济法为我国经济带来了监控作用。时代在变化,经济在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符合自身经济实际水平的情况下走出了国门,与他国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经济全球化成为了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对经济全球化来说,利弊是共存的,各国的经济联系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也就意味着某国经济隐患一旦爆发为经济危机,其它国家难以独善其身。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经济风险,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经济法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国家经济存在的隐患与风险能够有效避免甚至排除,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的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直接影响甚小,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作用十分显著,使我国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稳如泰山。

其次,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从而使我国经济结构产生了质的改变,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效固然可观,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观问题也是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当前我国市场环境并不乐观,存在恶意竞争的现象,如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垄断市场后降低生产成本并以高价卖出,这种变向获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一方面使消费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场原有的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经济的存在能够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政府在经济法的引导下,利用宏观调控职能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市场经济得以良性发展。

最后,经济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体现。单就我国而言,要保证政治经济稳步前进,体现社会主义理论的构造,需要确立一个与之对应的体系,法制建设正是该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援助,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一环从经济方面对法律进行查缺补漏,不仅保证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发挥,也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有效运用。

政府利用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其六,政府行使宏观调控权力,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督,避免宏观调控出现不合常理、不法等现象。

此外,作为与政府对应的相对方来说,也应该具备一定的自主权利:。

其四,宏观调控造成损失情况,相对方与政府应就补偿问题进行商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经济法进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及影响,并提出有关建议。除以上内容外,执法人员需要提高整体素质,坚决执行有关法律,做到不妥协、不动摇,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吕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分析[j].南风,(20).。

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篇六

摘要:国家高度重视大学生创业工作,高等学校正在进行创业导向下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本文正是在审视传统经济法教学弊端的前提下,提出以创业为导向整合课程教学内容、综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突出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改革考核评价体系等改革措施。

关键词:创业导向;经济法;课程改革。

一、引言。

在大众创新全民创业的时代背景下,国家高度重视大学生的创业工作,高等学校应当积极探索专业课程和创业教育融合的问题。大学生创业,必须熟悉经济法律与法规,熟知并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则,从而培养出自身在现代复杂的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经济法》是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基础能力课程模块中的必修课,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对于学生创业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二、传统经济法教学模式分析。

经济法是经济与管理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是培养具备一定法律素质的经济管理类专门人才的课程。传统经济法教学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法等方面存在不能与学生创业相适应的问题。第一,教学内容繁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需要规制的社会关系。市面经济法教材内容繁杂,章节之间缺乏逻辑性,对法律条文的介绍源于实践的案例不多,学生不容易接受。教材没有以工作创业过程为导向设置课程结构,教师难以讲授,学生难以理解,导致学生职业能力宽度不够,所学的知识体系不能适应创业的需要影响了课堂教学效果,制约了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现阶段较为紧迫的任务是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培养出“知法律、守规则、会用法”的经济管理类学生。第二,考核方法单一。当前《经济法》大部分是传统的考核方式,即“平时考试+期末闭卷考试”,考试题型为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等,题目类型固定单一,以考察学生的记忆为主,不利于了解学生是否真正掌握所学知识。教师可以尝试将考核方法向过程化靠拢,采用“课堂学习态度+平时作业+开(闭)卷考试+实践技能”。在考核内容上,适当增加实践部分的考核比重,这样不仅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还能考核学生实际动手、分析问题、总结整理等过程化的处理能力,期末考试以来源于生活的案例分析题为主,这样学生就能养成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达到理论和实践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三、以创业为导向实施经济法课程体系改革的措施。

第一,以创业为主线整合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审视经济法现有教学体系中存在的与就业创业不相适应的课程体系问题,重新构建新的课程体系,将教学改革的最新理论应用到高校课程改革中去,使得经济法课程体系的构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所具有的知识结构和职业能力的需要,提高毕业生的综合能力。笔者在教学工作中突破传统教科书理论体系的束缚,将学习内容具体化,通过模拟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对各章节的内容重新整合。以真实的创业项目为主线贯穿经济法课程的全过程.根据创业的流程把经济法分为几个有机组成部分。一是企业成立阶段,主讲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章节内容,通过讲解不同类型的企业和成立注册阶段的注意事项让学生根据创业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企业类型;二是企业经营阶段,主讲合同法、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要求学生能够起草不同类型的合同,了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掌握公司财产归属问题,掌握出现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途径;三是纠纷处理阶段,主讲诉讼法、破产法、仲裁法,让学生掌握出现纠纷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得到解决。同时把企业经营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如商标、专利等问题贯穿其中。第二,综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突出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在经济法教学中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与探索,采用理论讲授法、互动式教学法、案例分析法、任务驱动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在课堂中注重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和提升。笔者结合授课内容根据创业中的真实案例进行提炼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学生可以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教师对不同的意见做出点评,在此过程中可以锻炼学生独立分析和自主处理案例的能力,进而提升自己的创业能力,在此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运用所学的知识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教学中运用模拟实践教学法,为学生的创业之路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增加情景教学引入任务教学强化教学目标。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经营管理好企业这一特定的教学目标,将工作过程所需的理论知识适时适度地融入到教学工作中去。

四、结束语。

本文意在对传统经济法教学进行改革,探索促进经济管理类学生有效就业创业的课程改革新思路,提出以学生需要为本位、以工作创业导向为基础、以提高实际操作技能为目的的三个改革原则,找到了以就业创业需求为主线确定教学内容、以实际经营创业项目开发作为任务驱动的改革途径。结合企业对经济管理类人才的需求,提高学生创业能力,改革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突出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在教学中加强职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职业转换能力,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具体案例加强创业意识和能力的培养,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对课程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细致的改革。

参考文献:

[1]胡桃,国外创新创业教育模式对我国高校的启示[j].中国大学教学,2013(2).

[2]安建强.知识经济时代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探析[j].教育与职业,2013(5).

[3]洪银兴.关于创新驱动和协同创新的若干重要概念[j].教育与职业,2013(.5).

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篇七

[摘要]《经济法》已经成为各大院校经管类所必修的科目,对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起到重要作用。针对目前各院校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重课堂、轻课外的教学弊端,《经济法》教学需要不断的改革以适应国家对创新创业型人才的需求。文章主要从学生自主学习习惯培养、模拟法庭运用、项目实践活动策划等三个方面,对《经济法》教学改革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经济法》;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一、《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一)《经济法》课程在高校开展情况。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对人才的需求,教育部门对经管类人才培养目标作出了改变,要求各大院校以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为教学导向,相应的教学科目也应有所调整。在我国上百所高校中,绝大多数的院校都为经管类学生专门开设了《经济法》,一方面为了帮助学生积累关于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另一方面在日后的就业、创业中遇到经济纠纷,学生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保障创新创业活动的顺利开展。随着《经济法》课程的开展,逐渐暴露出来一些问题,那就是教师过多关注理论知识的教学,而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经济法》中涵盖了多部法律,涉及上千条法律条款,而每学期《经济法》的课时数量十分有限,无法保证课程的顺利完成。为了缓解《经济法》教学的尴尬局面,许多学校都在积极探索教学的改革措施。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对学生的要求。

《经济法》如今已经成为各大院校经管类学生的必修科目,其作为调整我国商品经济关系调整的重要法律条款的汇总,综合了许多领域法律条款规定,内容繁多复杂。《经济法》共有八个章节,其中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劳动法》,消费者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之间相互竞争的《竞争法》,调整国家税收以及规范企业、个人纳税的《财税法》等多部法律的条文内容。而不同的法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不断修改,比如前几年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保法》,都作了许多方面的修改,这些使得学生的任务量加大,压力也随之增大,同时法律条款之间有些语言晦涩难懂,学生一时半会很难消化吸收,久而久之会加大学习的负担,不利于教学的改革。另外,《经济法》一方面会涉及许多专业的金融知识,比如《银行法》,另一方面由于《经济法》兼具了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因而还需要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法律基础,对《民法》《宪法》《商法》也要有所了解,这样在理解一些专业的法律术语,例如“无效合同”“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时候才不会显得吃力,这对于经管类学生来说也具有挑战性。

二、《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原则。

(一)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

从法律内容本身分析:《经济法》课程中所包含的《竞争法》《消费者法》《证券法》等法律都是实践性比较强的法律条款,不经历实践锻炼,学生可能无法消化一些复杂的知识点。比如《票据法》中持票人的追索权,其中该法第68条规定了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进行追索,可以对其中某个人追索,也可以对其中某几个人乃至全体追索。第69条又规定在持票人即为出票人的情况下,则无法对前手进行追索。这些语言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很多学生在阅读书本时可能被语言文字绕进去,此时如果教师邀请几位同学来讲台分别扮演票据债务人、持票人、出票人等角色,模拟不同情况下票据的追索方式,条款的内容则变得一目了然。从学生未来发展角度分析,国家所需要的是创新创业型人才,即所强调的是该学生不仅应有丰富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在实践中能灵活运用这些理论知识。例如在创业过程中,学生可能会涉及国家对创新企业的财税优惠,此时学生需要判断自己企业是否属于财税优惠的企业范畴,如何才能实现财税优惠等。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内容角度,还是学生未来发展角度,教师都有必要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充实课堂教学的内容。至于在时间的分配上,笔者认为每节课能够有一道综合性的案例分析为宜,可以帮助学生巩固近阶段学习的所有知识点。

(二)教学内容与时俱进。

在我国众多的部门法中,《经济法》的内容庞大复杂是众所周知的,因而经济法的教学工作需要以多层次化的内容体现出来。各个专业可以根据本专业学生未来从业需求,以及创新创业需求有重点地选择教学内容,使教学重点突出,层次明显。例如以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为例,日后创业中可能会多从事资源管理类工作,因而在《经济法》中可以重点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清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如何解决劳动者与企业的`纠纷。例如国贸类的专业,有部分学生在毕业后可能会选择自主创业,因而在选择重点学习的法律条款时则可以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竞争法》等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

三、完善以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为导向的改革建议。

在厘定了《经济法》教学主要原则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分析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只有将这些措施落到实处,才能有效地推动《经济法》改革。

(一)培养自主学习习惯。

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篇八

摘要:本文是对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探讨,论述了现代经济法学的四个基本问题:现代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问题、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问题、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哲学基础理论论证和现代经济法的主要研究方法。希望通过对这些基础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能够加强我国经济法学界基础理论统一与共识。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理论、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第三主体。

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转轨,我国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也已经历了20多年的争论与发展,在发展中争论,在争论中发展,在实践中检验各种理论的正确与谬误,正是在这样一种对真理的不断追求与探索中,我国的现代经济法学已经颇具规模。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多种流派学说,从最初的“纵横说”、“学科经济法说”、“密切联系说”、“经济管理关系说”、“综合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企业法说”、“国民经济运行法说”,到现在的“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宏观调控说”、“国家调节关系说”、“国家参与关系说”、“新经济行政法说”、“二次调整说”、“模糊说”、“限定的纵横统一说”,等等。

百家争鸣的景象当然我国现代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最好表征。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各种经济法学说相互并立,甚至一本书就代表着一种经济法流派,既给经济法学的讲授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也是一门独立学科还不够成熟的表现。笔者认为一门成熟的学科不仅要有促进该学科发展的争论,更多的要有促进该学科独立而稳定的共识,而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显然缺少一种“求同存异”的认识。在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日益丰富的条件下,我国的经济法学者应该尽可能的抛弃所属学派的意气之争和门第之见,在一切为我国经济法学独立和发展的大局观的指引下,尽快将各学派相同相通的经济法学理论统一起来,以谋求我国经济法在未来更大的发展。

笔者拟通过本文,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求同”上作一个初步的尝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至少有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现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哲学理论论证和现代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等四个问题应该形成共识。

一、现代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问题。

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而非以国家为本位的法。

我们首先来谈谈现代化这个常识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化有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一个是民主政治,这两点背后共同的东西就是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社会。”[1](p231)对于此种认识,笔者认为“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关于“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社会”的提法,值得商榷。

回顾人类近现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在社会价值取向上始终存在着以个人为本位的西方国家同以国家为本位的东方国家之争。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思想理念,在反封建的斗争和人类思想解放的过程中其进步作用当然应当肯定。而在相对贫穷落后的东方国家,正是以国家为本位的主导思想,才使得整个国家的稀缺资源掌握在该国先进的阶层或统治阶级手中,由政府加以调配,从而集中力量办几件大事。例如中国_领导的无产阶级正是藉此赶走外来压迫,建立了_,并在国内进行政治和经济革命,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奠定了有力的工农业和科技基础。

然而无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理念,还是以国家为本位的理念在人类生产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人类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都遇到了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和问题,于是它们都自觉或被迫地选择了或正在选择一种现代化的本位理念观:以社会为本位的理念观。在信奉“个人本位”的西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深刻认识到极端的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非但不能保证个人充分发展,相反会危及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于对“个人本位”危害的认识,早在19世纪,作为美国社会学法学派的创始人庞德就已经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他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进一步指出:“包含社会利益的个人生活是一种道德的、社会的生活。所以社会利益不能容忍为了满足反社会的邪恶目的而行使个人权利。”[2](p138-140)而在信奉“国家本位”的东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同样认识到国家的过分集权,大大损伤了社会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也就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也正是基于这种本位观认识的转变,无论这种转变在当时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它都体现在了对国家经济关系的调整上,而这种调整体现在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中,便是现代化的经济法理念观。绝对的计划经济以国家为本位,绝对的市场经济以个人为本位,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所以“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3]。只有在市场与计划(西方国家)或计划与市场(东方国家)相互融合,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经济法才得以产生。

综上,经济法是社会转变中产生,其本身也在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转变。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因此,现代经济法是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型部门法,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随着经济法社会化本位的日益凸现,经济法的现代化主体—第三主体,一个完全以社会为本位的主体,也逐渐显露出庐山真面目,登上了历史舞台。

二、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问题。

经济法主体二元架构的突破,三元架构的初探。

我国一些传统经济法学者的“国家—市场”二元框架理论的基本特点是:将政府和市场作为对等的非此即彼的两个主体,他们把政府和市场作为经济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当“市场失灵”的时候需要政府权力的适当介入或干预,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国家指导”;而政府的调节行为则可能会有调节“不适当”情况的出现,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对政府的经济行为及其后果加以规范。从正面说,政府对市场失灵时的正确干预需要法律的确认;从反面说,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的失灵与不适时也需要法律的纠正、限制和禁止。这样就产生了一些经济法学者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基础。对于这种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和协调学说这里我们不做评论,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现象的日益丰富,我们越来越认识到第三部门的存在和其对经济资源配置影响力的日益加强。

对于第三部门的认识,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的认识是不统一的,这里限于篇幅笔者不能一一举例,笔者认为所谓的第三部门就是与国家政府和私人团体相对应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官方性质,同时也没有私人团体的赢利唯一性。这里需要对“赢利唯一性”做一特殊说明,“赢利唯一性”不同于赢利性,它强调唯一性,即第三部门可以有赢利的要求和需要,但赢利不是第一性的,它往往服从和服务于其它社会公共目的。社会团体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着眼于人类社会长远的整体利益,随着其范围和主体的日益扩大,其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正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认同,因而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社会团体作为经济法的第三部门的提出,恰恰反映了人类价值观的转变历程:由国家为本位到个人为本位,由个人为本位“回归”到社会本位。社会团体的范围至少包括各种公益事业基金会、文化团体、学术组织、运动协会、现代化的教会、“在野”_、民间环保组织、红十字协会以及独立的传媒等等。

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篇九

导读:《经济法》考试科目内容多、内容杂、内容细、内容枯燥、考题灵活,需要大量的记忆,但又不能机械地死记硬背,一直让广大考生很伤脑筋。而根据2017中级会计职称的最新安排,《经济法》的考试时间竟然由原来的2.5个小时缩短为2个小时,而且考试时间为18:00到20:00,这些变化无疑让考试难度又大大增加了,面对这样的现状,大家应该如何更加有效复习呢,就跟随百分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经济法》考试是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相对比较容易的一门课程,唯一的难度在于对法律、法规及新增加的营改增的理解和记忆,因此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应该放松心态,不可一遇到困难就灰心,其实教材内容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一样的,虽然每个人的记忆能力和理解能力不同,但遇到困难比你多的人肯定还有很多,因此遇到困难时一定要努力克服。

订立学习计划很关键,每天学习什么,学习多少内容,复习到第几章第几节,要做到心中有数。没有计划,“三天打渔,两天晒网”,到头来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全面实行无纸化,采取题库随机抽题的方式,说是没有考试范围也不为过。尤其是学习时间不充足的上班族考生,为了保证充足的备考时间,考试吧小编建议大家要注意充分利用上下班的时间,早上听课、晚上做题,第二天带着问题再进行学习,效果会比较好。

《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学课程,其中大量内容是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必要的记忆是必需的,但记忆必须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之上,有效的归纳的记忆比杂乱无章的零碎记忆效果要强很多。另外,经济法教材是专业书籍,第一遍看教材确实是一个痛苦的过程,谁也逃避不了,对于经济法教材,一般都是看第一遍的时候很痛苦,看第二遍的时候很无奈,看第三遍的时候很轻松,看第四遍的时候感觉像小说,看第五、第六遍……的时候基本上就像自己写的了,书读百遍,其义自现的.道理也正在于此。

从某种意义上说,考试就是做题。因此,在学习过程中,适当地做一些典型的习题是考试成功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光靠记忆和理解是远远不行的,通过做题掌握教材中的重点内容,总结考试的重点和规律,发现自身的薄弱环节,从而提高学习成绩。做题一定要做典型和含金量高的题目,考试吧小编建议大家报名万题库辅导课程,跟随老师一起学习,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考生要注意答题技巧,抓住要点,简练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把握采分点很重要,2017年中级会计师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考生用电脑答题,要注意条理清晰。根据评分要求,综合题的回答既要有法律规定的表述,也要有根据法律规定加以分析案情的具体说明,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失分。

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篇十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在此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特征成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如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结构升级调整,则经济的发展终将衰亡,但如果对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步伐过快,则相适应的经济法、社会背景不能为其的顺利转型奠定基础,同样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而对于两者之间的双重调整,相互适应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经济法“双重调整”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主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国家发展的重点所在。所以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国家其他行业的正常运营发展。国家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方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发展经济,但事物的是具有动态发展特点的,为了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要根据社会现实情况对经济结构作出调整,从而摆脱一种经济结构所带来的经济“增长极限”,因而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转变迫在眉睫。另一方面,经济结构的调整主要依靠来自于国家和政府支持的相关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就是利用发挥市场宏观调控和财政政策的作用,而法律手段即建立健全相关经济法规、合同法规,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下经济发展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而现如今,经济法适应于传统的经济发展结构,对于正在转型发展的经济结构不具有直接的协作辅导意义。

纵观经济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经济发展的有效性在法律政策层面上的推动维护。所以在经济结构调整下,调整经济法的适用性成为当前发展的主要形式。因而对于经济法“双重调整”的相关要点和问题的研究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描述可知,经济法双重调整是响应社会经济结构转型调整所出现的。但在当前发展的趋势下可知,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主要出现“重政策而轻法律”的不足,为此需要加强经济法调整在经济结构调整环节中的地位,加强对经济法的规范结构和立法结构的调整,以适应在经济结构调整环节对经济法的需求,将经济结构调整上升到依法的层面,提高经济发展的法治化。总之,经济结构调整和需要得到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护。因而经济法要根据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对法律中的规范结构和立法结构进行有效调整。

2、经济法“双重调整”两大主题的关系。

随着改革开发、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当前社会经济活动需要得到调整创新。而最主要的调整对象在于经济发展结构和经济法的调整。由此形成了我国经济的双重调整。而对于经济法而言,经济发展决定上层建筑,在经济结构发展的同时,经济法中的结构规范性调整和立法调整两方面共同组成了我国经济法的双重调整。这两对关系之间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

经济结构调整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

通常情况下,经济结构具有产业结构、投资结构、消费结构等多方面、宽领域的结构共同组成,其中涉及到的行业领域广泛,因而对于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影响较大,对我国的发展战略具有一定的影响。例如,从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采取一定的财政政策对消费结构、分配结构等进行调整升级,缓和了我国的经济供求关系,对于维护国家经济稳定、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中的结构规范性调整对于经济结构调整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有利于行业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依法调整,从而降低调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毛短冲突。例如,我国对于消费结构的调整主要是立足主于经济法中结构规范性调整,因而在开展“家电下乡”经济活动时,电器行业主动生产制造了性价比较高的适合调整消费结构的产品,突出了结构调整后的政策性。而政策性发展是政府依法治国后所采取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政策。

经济法的结构规范性调整立足于经济法立法调整经济法中的双重调整指得是结构规范性调整和竞技立法体调整。一方面,是在法律层面上对现有的经济关系做出调整,如消费结构关系中,通过立法改变人们消费能力不足,供方市场大于需求方市场的现有关系。另一方面,是经济法中根据经济结构的调整现状,制定有利于其政策推广结构调整的法律条例和制度基础。所以经济法的结构规范性调整同经济法的立法调整之间的关系同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法调整具有相似性。所以同样是依赖与被依赖,推动和促进之间的关系。

3、经济法“双重调整”过程中的几大问题。

经济结构调整同经济法的双重调整中的突出问题。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经济法调整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但在事实经济调整过程中,往往出现经济结构调整优先于经济法调整而存在。即经济结构调整主要依赖于相关政策而出现,而与政策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却未能提前制定调整。经济结构调整的本质上是对经济主体的产业主权利益进行转换调整,在此过程中,如果缺少法律约束,则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对国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例如我国经济产业结构转向为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在此经济结构发展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外贸政策、就业政策等实现对这一经济结构调整行为的支持和帮助,但实际中,经济法中不存在这一系列的对外贸易条例,就业条例等等。总之,在经济结构调整同经济法的双重调整中主要凸显的问题为经济结构发展缺少法治化管理。

经济法结构规范性调整同经济法的立法调整之间的问题。

在经济法的双重调整中,解决上诉的经济结构调整的法律问题最主要的在于经济法结构调整。其次是对经济法的相关立法进行调整管理。当前经济法的结构规范调整主要是对经济法中原有的经济活动的内在构成,如主体结构、责任结构等进行调整。而经济法的立法的调整主要是侧重对立法体系的相关条例等的调整,如对权责结构等的调整。同时经济法的结构规范性调整也依赖于经济法的立法调整所具象化表现出来。但实际操作中,经济法的立法调整同经济法的结构调整不具有同时性特点,即有的时候经济法的立法调整不能为经济法的结构规范性调整提供法律法规指导。例如经济法中的规范结构调整中具有两大经济主体,一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二是接收调整的相关经济行业主体。在经济结构中,现有的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因而要求对不同经济主体的繁杂的权责关系进行有效区分,如以国家为经济主体,则在经济法中的消费结构的调整上,主要是采用宏观调控的法律条例进行消费结构的调整和完善;而对于消费结构中的经济行业主体而言,消费结构的经济法的结构性调整就需要彻底划分其中的消费权、分配权等。而经济法的立法调整中则需要将结构调整中的一些政策、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等实现法治化管理。例如,在经济结构调整下的某制造商行业,在实现企业的产业结构转型的时候,经济法要求重新设置相关的经济条例,重新规划经济步骤等等,从而保证经济法的结构调整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4、经济法在“双重调整”中的作用分析。

目前,不管是经济结构的双重调整还是经济法的双重调整,都要求对经济法问题进行优化处理。这些经济法问题包括多个主体问题,如宏观方面的体制问题或微观上的经济主体的分配问题。因而强调经济法的相关问题对于经济法双重调整具有重要的关系。而经济法对于双重调整问题和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一方面,经济法的双重调整协调规定了经济活动中的各个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例如,在经济法的结构规范调整中,同经济发展主体长久发展密切的权利因素为消费权、投资权、分配权等。由于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在于经济效益,所以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如何有效把握各个经济主体的权利分配成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所在,使经济活动能够遵循法律制度有效开展的关键所在。通过经济法的经济结构调整的规范性法规有效地推动了经济主体对于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更快更好的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经济法是实现经济活动规范性的基础保证,在经济法的结严格遵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能够发挥经济主体对于社会整体发展的积极作用,实现经济活动的依法发展,早日实现法制社会。

5、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中的双重调整在不同的限制范围内具有不同的表现特征。但无论如何,经济法都在经济活动中占据关键的地位,指导着经济结构调整的顺畅开展。目前,经济法的双重调整是指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法调整,经济法中的结构规范性调整而经济法的立法调整这两组双重调整。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面临着“重政策而轻法律”的调整问题,而经济法的双重调整中则面临着结构调整同立法调整之间的延迟性问题。因而要求在未来发展中,把握住经济法的重要作用,有效解决这些发展问题。

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篇十一

如何让cpa经济法“过目不忘”

在会计和审计等难度较大的科目下,经济法往往让很多人忽略其重要性,经常是作为其他科目的“配菜”复习,当然这和经济法的偏记忆性有关。但要知道能够作为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6科目之一,经济法依旧不容大家小觑,如果你报考了今年的经济法,那么现在可以开始抽时间听一听课了,小编为大家梳理了经济法全书脉络以及一些实用的记忆方法,过目不忘并不难。

     
民法部分第一章法律渊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变动原因
第二章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第三章物权变动规则、共有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约定不明、保全、抗辩)、保证、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法定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货运合同、行纪合同
商法部分第五章责任、事务执行、普通合伙人vs有限合伙人
第六章设立、运营、股权
第七章并购重组、筹资途径、证券交易、信息公开
第八章根据破产基本流程整合实体知识点
第九章票据行为形式要件,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丧失补救、抗辩
经济行政法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历年考题关注点
第十一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历年考题关注点
第十二章外商直接的准入管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历年考题关注点

这个状态很普遍,具体方法给大家举个例子,比如我们背电话号码,如果是死记硬背,基本上过一会儿就忘记了,但如果是联想着记忆,把电话号和日期、生日或区号等联系在一起,就很容易记住了。同理在学习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时把这个知识点和具体的练习题,或抽象一点到生活中的某些事情结合起来记忆,自然就不那么容易忘记,等到再次回顾时就可以想到记忆时我们所利用的关键词,有一些稍微忘记的地方及时翻书去看,这样这个知识点你就已经彻底记住了。

上班族学习经济法这科一般来讲都是在上下班的路上,或十分无聊困顿的时间学习,但小编建议大家不要盲目追赶进度,要把核心知识点弄明白,因为很有可能你在听课件时产生疲劳感,甚至可能会睡着,这样是不能通过经济法考试的。所以在听完一节课件后不要继续往下听,即使没有那么多时间,但要保证自己听过的每一个点都是清楚明白的,做每一个点相关的题目都是正确的,这是要首先保证的。主观题的内容非常重要,因为经济法主观题是占55分的,即使你只学到第四章,也要找周末整段的时间做一做主观题。认真回想一下老师在这节课讲了哪些内容,如果是自己做公司,遇到这个问题要怎么办?如果是做实务工作的,可以把这个知识点结合实务去理解,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学会。

经济法是注会当中和其他科目联系比较少的科目,但会计却是其他科的基础,从cpa会计题型题量入手能够让我们对其了解更多,备考更容易。

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篇十二

在经济建设中,需要通过相关法律来规范行业行为,避免违法经济行为的发生,根据经济规划制定经济责任,当触犯经济责任时,要通过经济法的制约判定经济法责任,并通过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划分,对相关联的组织给予处分。在我国现代化的经济管理中,经济法责任只是一个管理范畴,针对多元化的经济发展还需要通过对经济法责任的内容、理论和特征等进行分析,确定经济法责任的主体结构,通过角色判定全面分析经济责任,并明确经济法责任中的经济形态。

为了促进社会发展中经济的稳定建设,在法律的制定中将经济法独立出来,并按照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划分,通过维护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从事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并按照相关的法律责任,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与稳定建设。为了保证经济法的全面性建立,需要对经济法责任理论进行分析,了解经济法责任的内容、特征和构成关系,在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式中完善经济法律的制定,促进社会的稳定建设。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述。

在法律范畴当中,存在着法律义务,与法律义务相违反的就是法律责任。经济法中,经济法责任来源于经济法义务的违反。所谓经济法义务,指的是经济法主体上的义务,经济法义务存在于一个国家的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当中。总的来说,经济法责任就是指一个国家在进行经济调节的过程中,经济调节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没有履行其相对应的经济法义务,从而引起的相对应的经济法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属性。

在经济法责任理论当中,从经济法责任的定义来看,经济法责任是一种消极的责任,经济法责任的基本属性是其具有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独立性包括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指经济法责任理论在整个法律责任体系当中是否具备法律责任;第二部分是指作为客观存在的经济法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差异。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第一,经济法的产生使得经济责任法具有独立性;第二,法律责任的不断发展和演变使得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第三,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使得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内容,换言之,经济法比经济法责任管理的范畴更大些,经济法责任主要是针对经济义务相对而言的。以刑法、民法等法律责任相同,都具有自身的属性,下面就经济法责任的特征进行分析:

(一)具有社会性质。

经济并不能够脱离社会独立存在,必须要在社会群体的运作中实现经济项目的建立,通过社会群体中的供应关系,实现经济的发展。因此,在经济法责任中,需要通过相关法律条例的约束管理从事经济人员的行为,解决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经济矛盾,通过对经济义务的确立,规范化处理经济责任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环境中经济的稳定建设。

(二)具有综合性。

经济法责任的综合性亦可以说是复杂性的体现,这主要是由于经济法责任的多种形式和内容造成的。根据所触犯的经济法责任的多样性,在判定经济责任时会有不同的法律属性的划分,如行政类经济法责任、刑事类经济法责任和民事类经济法责任等。同时,根据同一种经济责任内容,所触犯的程度不同,在执行法律惩处中也就不同。从这些角度分析,经济法责任具有复杂多样性的特点,并从理论中表明经济法责任的多样性是综合性的体现。

(三)具有双重性。

经济法责任是由国家相关机构统一制定的,针对经济行为中没有履行的义务进行强制性的规范,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建设。在管理的内容中不仅仅是针对违反乱纪行为进行惩罚与补偿,根据事情的严重性,还具有教育与警告的属性。区别于其他的法律规定,经济法责任的双重属性更有利于制约经济的长远建设。

(四)具有特殊性。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诉讼过程。经济法责任的诉讼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公益类经济责任,与其他的诉讼内容不同,主要维护的对象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也可以是集体组织的经济利益。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仅在集体中有维护权利的使用,就是针对自然人、法人等也时常有诉讼案件的发生。

四、责任理论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法责任的判定中,需要对其主体结构进行了解,从责任理论和直接性的矛盾分析中,全面了解所触犯的经济法责任。经济法的主体结构包括调节的主体与受体,主体享有经济调节权利,而受体具有市场对策权利,在两个不同的权利分属中,所要行驶的义务责任也就不同,因此在进行经济法责任的分析中,要针对主体结构进行划分,依据具体情况判定奖惩。

五、责任理论的具体责任形态。

从经济法责任的定义、经济法责任的属性以及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中可以得知,经济法责任具有多种多样的责任形态。经济法责任的形态有可能是补偿性责任,也有可能是惩罚性责任;有可能是财产性责任,也有可能是非财产性责任。在这些不同形态的经济法责任当中,国家赔偿、超额赔偿、资格减免、引咎辞职等经济法责任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从补偿性责任来看,在经济法中,经济法主体普遍情况下需要承担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国家补偿和超额补偿两种类型。其中,国家是国家补偿的主体,市场主体是超额补偿的主体。与行政法当中的国家补偿有区别,经济法责任当中的国家补偿,主要的补偿原因在于国家在宏观调控或者是市场规划当中出现失误,从而对调制受体造成的损害。这种补偿责任属于积极补偿,从狭义上说,这种补偿责任也可以延伸为政府的一种隐性责任。

六、结语。

通过对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分析,明确了经济法实施的重要意义,通过对经济义务的确定,对违反经济法行为能够规范化处理。同时明确了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双重性和特殊性等,针对主体结构中受体身份的不同,触及的经济责任程度的不同要给与适宜的惩罚。目前,我国的经济法责任还有较多的不完善性,并在在多元化的经济发展中,需要对理论知识不断的了解,并创新管理办法,提高经济法责任在社会经济管理中的应用效果。

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篇十三

我国现在正处于有关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初步阶段,有较多地方对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并不完善。本文主要探讨和研究商业秘密的经济法保护,并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进行探讨,指出我国经济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具体行为认定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具体说明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应该采取的完善措施。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措施。

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意味着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并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3款规定,本法所指运营商为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适用于“经营者”。这样的规定不仅与后面的相关规定冲突,也不符合现实需要。如第7条规定的滥用权力的行为,其主体就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而政府并不是本法中所说的经营者,这就为本法的执行力埋下隐患。

可见,进一步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应是在以后修改该法时应予以重点关注的问题。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仅仅有经营者,例如雇员、经营者的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的一些部门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规制的主体或者对象。

纠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合理的认定。

我们知道一部法律一旦制定就会具有稳定性,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而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对具体的行为划定出适用的法律界限,致使很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融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当中。

过于具体的行为规定也使商标法、著作权法这些后盾法很难发挥作用,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发明创造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但面对更加广泛的著作权又没有明显的规定,使对其的保护状态仍很薄弱。同时,该法也为其后盾法《商标法》提供了相应的保护,但也仅仅局限于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如仿冒知名商标。所以我国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应该扩大其调整的行为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禁止擅自使用特有的名称、图片等等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商标,但是其中并没用规定禁止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方式,这也成为了不法分子在市场竞争中的着足点。事实上风格上的仿冒比装潢上的仿冒会使权利人在经济上遭受到更多的损失,现行的法律仅仅保护的是商标的包装,并没有保护商品的实质特点,这种保护不得不说是得小失大。

还有一些法律法条过于僵化,例如有奖销售的奖金额度不得超过五千元,这在制定此法的时候是合理的。然而现在这个固定金额的规定不合理,且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开展。然而发达国家有一个很好的经验,即基于价值的高与低来决定价值的主题,我们可以借鉴。

反不正当竞争应以民事责任为主并附加刑事、行政责任。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以行政、民事、刑事三种体制并存的制度,主要体现了行政处罚为主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做出相应处罚,这也过度的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强硬性,不正当竞争者只能机械的接受相应的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最高也就是对其处以10万至20万元的罚款,而且其中并没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的物品、财物等等,使有的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愿意接受罚款的情况,不能在根本上制止这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但是,我国现在的行政执法能力还没有完全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要求的执法能力,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积极性。现在有很多地方为了解决行政执法能力不足的情况,采取诸如司法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借法执法以弥补这些不足。但是这些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原则,同时也大大增加了行政部门的执法成本。由于在平民之间的侵权案件当中主要涉及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因此对于市场竞争的行政手段应注重民事责任,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以民事责任为主并附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处罚,增加惩罚性处罚条款。

遭受侵权的行为人的损失如果能够明确计算出,那么侵权人应赔偿计算出的损失,再加上遭受损失的经营者在调查取证侵权人所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相应费用。遭受侵权的行为人的损失很难计算出具体金额时,侵权人应赔偿其在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期间所获得的数额再加上遭受损失的经营者在调查取证侵权人所做的不正当竞争所支付的相应费用。但是这两种处罚方式的力度明显偏轻。可见在现阶段,适当提高并加大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罚水平,增加惩罚性的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打击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体惩罚数额可以是商业秘密被侵权造成损失数额的数倍,甚至十倍。如果违法行为将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将对准备中的侵权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并可以有效制止。

2.结论。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的还很突出。从经济法角度出发,探讨有效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势在必行。而我国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商业秘密面前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定性不准确,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定不够完善、定性不准确、执法手段不足、执法的范围不广等。这也说明完善这部法律已经迫在眉睫了。本文从上述角度进行分析,探讨了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

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篇十四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首先,非法律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要达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目标,重点应放在法律的应用上。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行业在经济法的适用层面上是有差异的,所以在教学中应该体现这种差异。由于课时限制不能将不同经济领域的经济法规都纳入教学内容,而统一教学,统一考试时又不可能分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因此很难实现因材施教。其次,教学内容重复。大部分经济法规已经融合到专业课程或者其他课程当中。比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系的《国际商法》,很多内容与经济法的内容有重复,所以很多学生在学了经济法之后,在学习国际商法的时候就表现得不够认真;金融专业的由于学习了货币银行学,保险学,及专门学习了金融法律法规,而经济法课程里同样也涉及了证券法,保险法,造成了教学的重复。

(二)教学方法不完善,侧重实践,忽视理论非法学类经济法一般开设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级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学基础,不具备或鲜少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如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商法的基本理论等,没有这些基础知识的积累,会使原本就属于法学门外汉的学生更加迷惘。有的财经院校甚至安排没有法学背景的教师来讲授经济法课程,有时竟把经济法讲成经济学,或者保险法讲成保险学。有些教师认为,既然是非法律专业,就不可能对经济法的理论有多高的造诣,课上讲一些案例就足够了。但是,法学的教育与其他学科不一样,更加注重逻辑思维的培养,所以这样重实践,轻理论偏离了经济法的教学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对于非法律专业经济法考试,大多数以闭卷考试作为主要的测评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

二是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这种方式可能会造成学生考试前几天集中背题,达不到课程设置的目的。

二、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建议。

(一)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通常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包括: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等。综观全部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或者商法,笔者认为,经济法内容的安排上应该遵循以下三点:

第一,课程的设置上,非法学专业对法律基础知识基本是缺乏的,而经济法的专业性比较强,课时有限,所以为了增强时效性,在其他课程方面应该做好衔接,比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另外还有一些选修课可以在基础知识方面给予补充,以便学生更好地理解。

第二,课程设置总体上还是必须坚持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寻找一个合适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该内容不仅包括经济法内容,也包括商法内容。比如关于公司法,一般财经院校都是作为重点内容来讲,而法学专业这个是不讲的,是放在商法里来讲。所以,在讲公司法的时候,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上,而是要先讲一下商法中关于公司法的理论,包括公司的`产生发展,让学生了解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的逻辑性。

第三,教学内容上,针对不同专业要有所不同,根据专业的特点做适当的增减,形成相互呼应的统一体。比如,会计专业,对于《税法》,《财经法规》就可以不讲,而市场营销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担保法就要重点讲。

(二)强调理论传授与案例教学并重经济法虽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但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从周围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激发学习热情;同时,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争辩及理沦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就业提供一个练兵场所。此外,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例如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关于消费者维权,可以讲华硕笔记本高价索赔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学生,更能感同身受,要讲清楚以下三点:

一是这是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

二是这个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三是这个案件应由什么法律来管。

弄清这三个点基本上就能深刻理解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另外,经济法属于法学教育,应当安排到律师事务所,公司参与实践或到法院旁听,或模拟法庭,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习致用。

(三)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应采用多种方式高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考试,不能完全照搬法学专业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一般采用闭卷考试,题型一般是名词解释、选择、判断、简答、案例分析等主观和客观题。而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一般涉及到十几个部门法,内容很多,要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靠死记硬背掌握理解是难以想象的。一般应以理论加实践的方式,必须掌握的内容可以通过闭卷的方式,其他可以通过案例分析形式对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察,以便达到应有的效果。

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篇十五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_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5]。4“.七原则说”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6]。

综观上述诸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及论证,笔者以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来说将之作为一项经济学原则更加适合。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而是各法律部门都有体现,并且该法律原则亦并非法所独有,兼可为行政管理和经济运行的原则。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涵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价值的集中体现,但并不是经济法价值本身。但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原则,笔者以为,更应视将其为经济法价值范畴,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而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7]。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8]。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其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允恰。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前提和标准。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研究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应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该问题的研究还仅处于表面化阶段。由于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精神实质等问题至今还没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够深入,甚至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确定标准都存在模糊的认识。以至许多学者依据各自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和经济法本质特征的认识,建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导致学界对于这一问题争论不止。

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问题是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系统中的子系统,与经济法学其他理论的研究息息相关。特别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本质特征、价值取向的研究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最终确立至关重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对于经济法规则来说具有更高的普遍性、稳定性和抽象性。它体现了经济法的一般规律,统摄整个部门法。因此,要想准确的界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以下几个前提:1.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虽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研究自经济法学研究兴起即以开始,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意识形态缩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一直没有取得长足进展。直到近期,随着社会进步和相关立法进程的加快,对于调整对象的研究才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未达成普遍共识。唯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取得突破,在学界形成通说,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才有根基。2.经济法体系相对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立法任务繁重。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运行的重要部门法正处在扩张发展时期,新的立法不断出现,一方面扩展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视域,另一方面也为确定经济法学研究范围带来了一定困难。对于新兴边缘领域是否作为经济法研究对象存在的争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基本原则自身稳定性和高度概括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要求对于基本原则的概括必须以经济法部门相对成熟稳定为基础。

在此前提上,应当首先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使学界之论争具有相对固定框架,以利于理论的构建成长。笔者认为,依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与特性当有以下界定标准: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统摄整个经济法律部门,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要求。

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篇十六

经济法不言而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一项法律规范。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频繁,这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也使得经济法的功能得到了有效的发挥,因此科学的利用经济法的功能,特别是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对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法和经济法的功能概述。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经济的整体角度出发,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调控和管理的过程。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经济法在我国颁布和使用的时间并不长,并且我国对经济法的解释也没有达成共识,对经济法的功能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经济法的功能从简单的层面来理解,就是经济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为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使得社会整体经济处于一个上升的状态,换言之,经济法的功能就是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经济法根据国家、地区和法律环境的不同所发挥的功能也不同,所以对经济法进行研究时要结合具体国情,对经济法的真正作用对象进行研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世贸组织的加入也使得我国的经济转型到了一个关键阶段,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经济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相结合,对我国社会的经济关系进行了整体的调整。第二,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有序发展的坚强后盾,为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中明确了方向,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第三,通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可以促进社会公平,从而促进利益双方的和谐发展。

二、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分析。

(一)为经济主体提供经济信息。

在经济主体开展一项经济活动之前,会对可能发生的结果进行充分的预估,并且会进行风险的防控和预防,将经济主体的风险降到最低,以便经济主体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但是无论经济主体如何进行防范,都需要有法律规范作指导和保证,由此可见,经济法在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为经济主体提供了相关的经济信息,使得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更加的具有可行性。

(二)为经济主体分配经济利益。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表现在推动社会、经济两方面的建设和发展。经济法在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时,根据经济主体的资格和资源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利益分配,而不是实行平等分配。但是为了确保利益主体的公平性,会按照经济法的规定,对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分配标准。由此可见,经济法在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通过对利益双方的衡量来分配经济利益,保证经济主体的在利益上的公平。

(三)激励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

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是以经济法作为指导和保障的,同时经济法也能够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起到激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经济主体在对经济活动进行选择的时候,可以利用经济法作为依据,衡量经济活动的价值,提高经济主体的积极性。第二,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会遇到不可避免的麻烦,通过经济法可以有效的激励经济主体的斗志,帮助经济主体找到解决方法。另外,在激励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也要完善激励机制,给予经济主体政策支持,这样才能取得可观的效果。

(四)降低经济主体的经济成本。

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避免不了会产生很多的经济成本,但是经济法可以为经济主体提供可靠的指导,这样就会为经济主体减少经济往来过程中很多不必要的经济成本。经济法中对经济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中的很多权益都进行了保护,并且通过附加的法律规范为经济主体提供方便,最大限度的降低经济主体的经济成本。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功能就是经济法的本质和价值的体现,经济_能的发挥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建设。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主要体现的就是经济法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换言之,经济法颁布和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的发挥对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经济法考查课范文如何写篇十七

1、公司是否可以以有“内鬼”解雇员工取决于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泄密”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二,劳动者的“泄密”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有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所以,故宫宫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有“内鬼”开除大部分员工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2、至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的“临时帮工”是否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要看其属于“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有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全日制用工”,就不能像对“非全日制用工”那样“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不仅解除劳动关系需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还有依法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被解雇劳动者在该公司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则所述理由成立,解雇员工的行为合法。

3、公司以“项目停止运营”解雇员工是否合法取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确因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首先应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果职工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已没有存续的必要,公司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对企业而言,客观情况变化解除一般只能适用于个别解除劳动合同,如一次性解除人数超过20人或者虽不足20人但超过劳动者总数的10%的,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执行,而不能使用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清退了三分之二员工,自然应走经济性裁员这条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对于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来说,建福宫“项目停止运营”,也许可视为“经营方式调整”,但也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裁员。

需注意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人员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尽管用人单位裁员只要按照相应的程序上报,而无需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但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裁员出现违法及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即实行经济性裁员,有关部门应当从严掌握执行口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经过集体协商,没有听取职工意见或听取职工意见距离报告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少于三十日的等不符合程序的裁员,有关部门可以予以退回,要求企业履行相应程序后再次递交。而宫廷文化发展公司显然没有履行规定的裁员程序。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并将规章制度内容告知单位员工或者组织员工学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应避免用人单位假借遵守保密制度之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表达,妨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特别是涉及维护国家、集体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劳动者有权向第三方透露,用人单位不应因此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不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都应当留存用工时所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纠纷凭借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劳动合同、裁员方案等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等审查备案。同时,用人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工会组织以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发生影响大范围员工权益事件时,用人单位及时与代表全体员工利益的工会协商解决。另外,用人单位辞退个别员工或者裁减较大数量员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尽到一定的社会责任,这样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