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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优秀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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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优秀16篇)
2023-11-18 10:48:09    小编:ZTFB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扰。追求完美的总结需要在学习和思考中保持警觉和积极的态度。这些总结范文对于我们写出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篇一

第三人制度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逐渐在世界范围内确立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各国对之都有不同的规定和称谓。[1]我国民事诉讼关于第三人的立法包括两种,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前者,比较容易形成共识,但对于后者,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论很大。本文拟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立法入手,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立法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并试图在完善与重构该制度方面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此可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两个规定性:一是第三人对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二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这两个规定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和矛盾,在理论认识和司法实务中产生了许多困惑和问题。认真检讨和反思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该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诸多严重缺陷,现分析如下: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无独立请求权”与判决承担责任的矛盾。

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一方面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另一方面却允许本诉当事人以其对第三人享有请求权为由,通过判决来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支持立法观点的学者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不能构成当事人结构中独立的主体,但仍然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律赋予了其对等的抗辩和防御机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让其承担民事责任就获得了正当性。

笔者认为,诉讼法上“有独立请求权”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不同。民法上的请求权范围很窄,与请求权并列的还有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等几种权利形式。诉讼请求权的集中表现就是诉权,任何一种民事权利都可以通过诉权来保障。如果只允许本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向第三人提出请求,而第三人不能向对方提出独立请求,第三人在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支配权和请求权就不能向对方直接主张,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就明显地在实体和程序上偏袒本诉的一方当事人。所以,从公平的原则出发,要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就应享有诉讼上的独立请求权。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诉”而被裁判,与诉的原理相矛盾。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双方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既有诉讼中来的人。这种加入诉讼中的程序,不是通过本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对案外的第三人的起诉,而是有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一种合并审理,其一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诉讼,其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一方当事人之间参加的诉讼,在本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不是当事人,在参加的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当事人。[2]这是企图以诉的合并理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作出合理的解释。

无论是自己申请加入,还是法院通知其加入,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诉即为被告,无诉而被裁判。可见,立法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显然没有在诉的基础上引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没有通过诉的方式进入诉讼,他与本诉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就不可能存在“诉讼标的”,也就无所谓有第三人之诉。没有民事之诉的审判,是没有审判对象对法官约束的审判。这与“有诉才有裁判”的原理相违背的。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独立的诉讼地位与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之间的矛盾。

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他在诉讼中的地位明显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又由于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又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现行立法虽然确认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上诉的权利,以及在以后的诉讼阶段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至于在判决前的诉讼阶段,以及法院未在判决中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时,该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却不明确。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分析,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是不独立的。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没有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与这种无独立请求权的当事者的实体上的权利救济的必备的诉权保障要求不相适应,并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如缺乏异议制度。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没有被赋予作为当事人应有的程序权利而被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接收裁判的约束力,这与程序保障的要求是相冲突的。

(四)诉讼经济与公正司法之间的矛盾。

我国立法确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是一次诉讼程序解决多个纠纷,以节约诉讼资源,实现诉讼经济。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简略而矛盾的规定,忽略了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体地位的保障。第三人缺乏足够的权利和力量对审判权形成制约,也就是说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得不到实现,这给司法带来了太多的任意性。司法的任意性给地方保护主义带来了空间,造成了随意扩大第三人适用范围。如为保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一些法院滥列外地当事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诉讼公正。

二、完善与重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一)重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思路。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立法规定存在诸多矛盾和严重缺陷,解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理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与本诉讼的关系,设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要件,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不合理的部分大胆改造,以诉的理论为基础,改造和重新设计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份参加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法院不得判决其承担责任。[3]。

从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标来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为了诉讼经济,节约司法成本,方便当事人起诉应诉而设立的,所以立法上应赋予人民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裁判权。同时为了达成这一目标,就对第三人管辖权实施“对人”管辖权,不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一方的法律利害关系上的牵连程度与方式,只要诉讼的结果有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都可以参加诉讼。我国立法赋予本诉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管辖权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诉讼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可采用这样的方式进入诉讼之前,他有程序上的选择权,即选择辅助参加人还是选择作为独立的当事人。由于我国立法上同时确定了承担或不承担实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所以同时借鉴大陆法上辅助参加制度和英美法上第三人制度,并加以改造和完善,完全可以使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问题得到解决。这样,笔者同意有的学者提出的将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解为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人,并将准独立当事人之诉即第三人之诉,成为解决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主要方式。

(二)重新设计准独立第三人制度。

从诉的制度出发,重新构建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不仅要承认第三人义务参加,更需要承认第三人权利参加。承认案外人对本诉争议的标的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就应当要求第三人以起诉或者应诉的方式参加诉讼,而不能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以起诉或者应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具有独立的当事人地位,能够实施独立的请求权,法院可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他对本诉仍具有依附性,表现为:第一,第三人之诉与本诉要合并管辖;第二,引进第三人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并对原告有给付义务时,才可判决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承担责任;第三,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事实认定和双方责任的确定,往往影响被告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有效与否,而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所负责任的确定,往往成为确认原告与第三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第三人应对原告承担责任的基础。由于此种第三人既有独立性,又有依附性,故可成为准独立第三人。

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改造为准独立第三人,是依据“私法自治”和“不诉不理”的原则。既然把准独立第三人参加诉讼与本诉讼形成的诉讼结构视为诉的合并结果,那么准独立第三人参加诉讼必然形成一个诉,即第三人之诉。承认第三人之诉的存在,就必然要尊重诉的主体行使诉权的意愿。所以准独立第三人参加诉讼,应由本诉被告对其起诉后,而成为第三当事人,也可以主动向本诉原告或被告一方起诉,而与本诉合并到一起。这样,人民法院就不得以职权追加准独立第三人。

(三)重新设计辅助参加人制度。

参照德国、日本、法国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辅助诉讼参与人都不具有完全当事人的资格。因此,重新设计的辅助参加的第三人,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让这种第三人参加诉讼是让该第三人知悉案件发生的情况,以便让他协助一方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进行诉讼,如提出证据、进行抗辩和反驳原告的请求,为法院审理和作出公正的判决汇集更多的资料。在此种情况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故该第三人成为辅助参加人。

在第三人不知道本诉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通知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法院未依职权通知,而本诉当事人一方希望本诉判决在他与该第三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就有义务进行诉讼公告,亦即由其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在该第三人知悉诉讼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可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辅助参加人只是站在所辅助的主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他所提出的主张和抗辩不得同主当事人的主张和抗辩相冲突,他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请求和解,同时也无权提起上诉。但是,通过参加诉讼,辅助参加人可借助本诉判决认定的事实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主当事人也可以本诉判决为依据以辅助参加人为被告提起新的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辅助参加人制度对于本诉当事人和辅助参加人的利益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注:

[1]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立法采用“诉讼参加人”这个概念,英美法系国家、中国以及前苏联民事诉讼立法,则采用“第三人”这个概念。参见谭兵主编、肖建华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月版,第184―185页。

[2]参见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177页。

[3]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立法将第三人分为主参加人和辅助参加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只归定了完全当事人意义上的第三人,并不存在辅助地位的第三人。参见谢怀轼:《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版。

钱军邱桂云。

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篇二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

电 话:65993026,65993027

传 真:65993034

受托人(乙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

除本合同时,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篇三

为切实搞好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结算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及时归集,方便单位缴交,明确各方责任,经双方协商,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民法典》、《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乙方同意甲方从_______年______月起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账户(帐号: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中收款。甲方符合规定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在每月____日委托到达乙方前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划款。

三、乙方应在账户内留有足够款项,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积金且在转帐日未被销户。

四、乙方账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期间,应主动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五、乙方在异常情况下多付款项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乙方有权自付款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发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甲方同意由原受托收款银行在其账户内划款。

六、乙方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获取收据(是,否)。

七、乙方如变更指定付款账户,应在一周内通知甲方。

八、甲乙方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七日内向本合同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并将本合同其中一份填“委托收款授权书”送交指定的开户银行。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若乙方解除合同,须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合同,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十一、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民法典》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如因甲方提供的`委托收款纸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有误,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三、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送付款人开户银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公章)乙方: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篇四

双方争议事项:甲方于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未依法为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甲方要求为乙方补缴。 双方确认:

1、甲、乙双方于 年 月至 年 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议:

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为乙方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补缴住房公积金费用中应当由乙方承担的部分,乙方应先行支付给甲方,由甲方代扣代缴,扣款成功后,甲方应将费用相关凭证交付乙方。

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补缴,如因乙方不配合补缴或其他过错或过失导致无法顺利补缴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保证在本次补缴程序履行完毕后,均不再就住房公积金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的权利或向任何部门申诉。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和本中心各执一份。

申请人(单位盖章):

被申请人(签名):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经协商,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补缴乙方从 年 月 至 年 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甲方补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共 元,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补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共 元,由乙方负责支付。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篇五

第三人制度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逐渐在世界范围内确立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各国对之都有不同的规定和称谓。[1]我国民事诉讼关于第三人的立法包括两种,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前者,比较容易形成共识,但对于后者,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论很大。本文拟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立法入手,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立法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并试图在完善与重构该制度方面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此可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两个规定性:一是第三人对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二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这两个规定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和矛盾,在理论认识和司法实务中产生了许多困惑和问题。认真检讨和反思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该制度在立法方面存在诸多严重缺陷,现分析如下: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无独立请求权”与判决承担责任的矛盾。

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一方面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另一方面却允许本诉当事人以其对第三人享有请求权为由,通过判决来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支持立法观点的学者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不能构成当事人结构中独立的主体,但仍然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律赋予了其对等的抗辩和防御机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让其承担民事责任就获得了正当性。

笔者认为,诉讼法上“有独立请求权”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不同。民法上的请求权范围很窄,与请求权并列的还有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等几种权利形式。诉讼请求权的集中表现就是诉权,任何一种民事权利都可以通过诉权来保障。如果只允许本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向第三人提出请求,而第三人不能向对方提出独立请求,第三人在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支配权和请求权就不能向对方直接主张,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就明显地在实体和程序上偏袒本诉的一方当事人。所以,从公平的原则出发,要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就应享有诉讼上的独立请求权。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诉”而被裁判,与诉的原理相矛盾。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双方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既有诉讼中来的人。这种加入诉讼中的程序,不是通过本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对案外的第三人的起诉,而是有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一种合并审理,其一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诉讼,其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一方当事人之间参加的诉讼,在本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不是当事人,在参加的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当事人。[2]这是企图以诉的合并理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作出合理的解释。

无论是自己申请加入,还是法院通知其加入,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诉即为被告,无诉而被裁判。可见,立法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显然没有在诉的基础上引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三人没有通过诉的方式进入诉讼,他与本诉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就不可能存在“诉讼标的”,也就无所谓有第三人之诉。没有民事之诉的审判,是没有审判对象对法官约束的审判。这与“有诉才有裁判”的原理相违背的。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独立的诉讼地位与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之间的矛盾。

[1][2][3]。

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篇六

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本着“足额归集,计划信贷,适度提取,归支协调”的原则,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某(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提取模式:从 年 月份起,改变以前职工个人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模式,由 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统一办理。

二、办理程序:每月10日前,乙方专管员须将本单位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申领人员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资料(其中个人身份证和 银行卡号复印在一起)送达甲方主管提取业务办理员处;甲方业务人员收到乙方信息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乙方;乙方根据甲方复核结果及时完善各申领人员的支取资料,在收到甲方审核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专管员亲携有关资料报甲方审批备案。甲方在完成乙方提取资料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申领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至个人账户(节假日顺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查过程中,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专管员必须认真负责审查此项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套取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造成后果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提取条件和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一)、可提取对象:

1、离、退休的职工;

2、工作调离本市的职工;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职工;

4、意外死亡或病故的职工;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7、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子女上大学及大病就医等职工。

(二)、符合(一)中情形之一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的资料:

1、基本资料:(1)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双联介绍信。(3)公积金手册。(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5)代领公积金的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及委托证明。(6)购建房手续为配偶方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2、其他对应资料:

(1)因购房提取。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证明。

(2)因自建住房提取。提供所建房屋的《建筑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房合同等。

(3)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供其所要进行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理证明。

(4)因偿还购建房贷款(非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提供其所购建房的《贷款合同书》及近两个月偿还月供的单据。

(5)因离退休提取。提供其《离退休证》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审批文件。

(6)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因意外死亡或病故提取。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死亡、病故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8)因工作调离本城市或本辖区提取。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调函。

(9)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子女上大学及大病就医等。提供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证明。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享受成本价购房的;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贷款期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3)为他人贷款担保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在两年以上的,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5)购房、建房、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账面余额未达到10000元以上者;

(6)住房公积金虽属职工个人所有,但其具有互助性。所以同一套(或一处)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甲乙双方必须履行职责:

(1)乙方务必于2月底前制定出本单位的公积金提取规定并宣传实施。

(2)正常情况下甲方不得延时公积金提取日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需提前告知乙方。

(3)乙方应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能出现停缴断缴现象,否则甲方单方终止提取,直至乙方足额补缴齐为止。乙方应要求专管人员认真学习住房公积金办理相关知识,严把初审关,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因乙方专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或故意蒙蔽造成公积金被冒领、套取时,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停办公积金一季度的处罚。

(4)甲乙双方应密切协作,共同探讨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五、本协议如与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上级新出台与之相悖的政策规定,以国家省市和有关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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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篇七

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本着“足额归集,计划信贷,适度提取,归支协调”的原则,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某(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达成如下协议。

从20xx年xx月份起,改变以前职工个人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模式,由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统一办理。

每月10日前,乙方专管员须将本单位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申领人员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资料(其中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号复印在一起)送达甲方主管提取业务办理员处;甲方业务人员收到乙方信息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乙方;乙方根据甲方复核结果及时完善各申领人员的支取资料,在收到甲方审核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专管员亲携有关资料报甲方审批备案。甲方在完成乙方提取资料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申领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至个人账户(节假日顺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查过程中,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专管员必须认真负责审查此项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套取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造成后果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一)可提取对象:

1、离、退休的职工;

2、工作调离本市的职工;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职工;

4、意外死亡或病故的职工;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7、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子女上大学及大病就医等职工。

(二)符合(一)中情形之一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的资料:

1、基本资料:(1)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双联介绍信。(3)公积金手册。(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5)代领公积金的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及委托证明。(6)购建房手续为配偶方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2、其他对应资料:

(1)因购房提取。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证明。

(2)因自建住房提取。提供所建房屋的《建筑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房合同等。

(3)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供其所要进行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理证明。

(4)因偿还购建房贷款(帆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提供其所购建房的《贷款合同书》及近两个月偿还月供的单据。

(5)因离退休提取。提供其《离退休证》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审批文件。

(6)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因意外死亡或病故提取。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死亡、病故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8)因工作调离本城市或本辖区提取。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调函。

(9)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子女上大学及大病就医等。提供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证明。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享受成本价购房的;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贷款期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3)为他人贷款担保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在两年以上的,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5)购房、建房、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账面余额未达到10000元以上者;

(6)住房公积金虽属职工个人所有,但其具有互助性。所以同一套(或一处)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1)乙方务必于2月底前制定出本单位的公积金提取规定并宣传实施。

(2)正常情况下甲方不得延时公积金提取日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需提前告知乙方。

(3)乙方应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能出现停缴断缴现象,否则甲方单方终止提取,直至乙方足额补缴齐为止。乙方应要求专管人员认真学习住房公积金办理相关知识,严把初审关,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因乙方专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或故意蒙蔽造成公积金被冒领、套取时,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停办公积金一季度的处罚。

(4)甲乙双方应密切协作,共同探讨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本协议如与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上级新出台与之相悖的政策规定,以国家省市和有关新政策为准。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〇xx年xx月xx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篇八

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本着“足额归集,计划信贷,适度提取,归支协调”的原则,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某(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提取模式:从 年 月份起,改变以前职工个人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模式,由 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统一办理。

二、办理程序:每月10日前,乙方专管员须将本单位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申领人员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资料(其中个人身份证和 银行卡号复印在一起)送达甲方主管提取业务办理员处;甲方业务人员收到乙方信息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乙方;乙方根据甲方复核结果及时完善各申领人员的支取资料,在收到甲方审核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专管员亲携有关资料报甲方审批备案。甲方在完成乙方提取资料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申领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至个人账户(节假日顺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查过程中,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专管员必须认真负责审查此项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套取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造成后果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提取条件和需提供的证明资料

(一)、可提取对象:

1、离、退休的职工;

2、工作调离本市的职工;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职工;

4、意外死亡或病故的职工;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7、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子女上大学及大病就医等职工。

(二)、符合(一)中情形之一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的资料:

1、基本资料:(1)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双联介绍信。(3)公积金手册。(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5)代领公积金的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及委托证明。(6)购建房手续为配偶方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2、其他对应资料:

(1)因购房提取。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证明。

(2)因自建住房提取。提供所建房屋的《建筑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房合同等。

(3)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供其所要进行大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大修理证明。

(4)因偿还购建房贷款(非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提供其所购建房的《贷款合同书》及近两个月偿还月供的单据。

(5)因离退休提取。提供其《离退休证》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审批文件。

(6)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因意外死亡或病故提取。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死亡、病故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8)因工作调离本城市或本辖区提取。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调函。

(9)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家庭子女上大学及大病就医等。提供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证明。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享受成本价购房的;

(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贷款期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3)为他人贷款担保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在两年以上的,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5)购房、建房、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账面余额未达到10000元以上者;

(6)住房公积金虽属职工个人所有,但其具有互助性。所以同一套(或一处)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甲乙双方必须履行职责:

(1)乙方务必于2月底前制定出本单位的公积金提取规定并宣传实施。

(2)正常情况下甲方不得延时公积金提取日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时,需提前告知乙方。

(3)乙方应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能出现停缴断缴现象,否则甲方单方终止提取,直至乙方足额补缴齐为止。乙方应要求专管人员认真学习住房公积金办理相关知识,严把初审关,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因乙方专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或故意蒙蔽造成公积金被冒领、套取时,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停办公积金一季度的处罚。

(4)甲乙双方应密切协作,共同探讨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五、本协议如与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上级新出台与之相悖的政策规定,以国家省市和有关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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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篇九

申请范围: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2个月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3、劳动合同或劳动手册或经劳动主管部门和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复印件;。

5、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篇十

申请范围: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3、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篇十一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账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__________乙方:(私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或其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篇十二

1、原单位需为已经离开单位的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且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在原单位的。(特殊补缴)。

3、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

特殊补缴所需材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说明》、转账支票、个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经劳动主管部门和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证明及《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

超过12个月补缴所需材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转账支票、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经劳动主管部门和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证明及《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

12个月内补缴所需材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转账支票。

1、单位经办人携带规定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银行业务网点提出申请;。

2、工作人员审核之后,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场收取资料,办理补缴手续;。

3、单位补缴成功后,银行当场返还单位经办人员的材料,补缴完成。

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篇十三

编号:

甲方: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所:西安市西北一路52号

乙方:

住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西安银行电子结算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由甲方委托西安银行电子结算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乙方在省中心开设的公积金帐号为: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收款帐户为:

单位全称:

帐 号:

开户银行:

四、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户名必须与在甲方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户名一致,由于乙方提供的账户有问题而导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无法支付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五、乙方收款账户户名、账号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与甲方重新签订本协议书。

六、在代付过程中如付款金额发生差错,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积极纠正,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完整、准确支付。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号: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托收手续,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每月向甲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甲方为了方便乙方缴纳,委托中国银行北仑支行采用特种委托收款的方式向乙方结算住房公积金。

二、乙方交款时应在开户银行备足承付款额,如遇款额不足而遇退票,甲、乙双方应及时联系。乙方在具备承付能力时,应主动通知甲方重新办理托收手续。

三、甲、乙双方开户银行及户名、帐号,一方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乙方开户银行一份。

甲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仑分行 乙方开户银行: 

帐 号: 351958373998 帐 号: 

联 系 电 话: 86781633 交 换 号: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通信地址:

甲方(盖章)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存款专户(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盖)

签协日期: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篇十四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万——仟——百——拾——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方各执一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篇十五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账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住房公积金补缴协议书篇十六

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盐城分行_____________支行

根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住房公积金龙卡安全、及时发放到职工本人,甲、乙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所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领用、发放工作。

二、甲方经办人应凭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龙卡。乙方应为甲方提供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资料。对甲方提出的业务咨询,乙方有义务给予明确答复。

三、甲方组织所属职工填写《盐城住房公积金龙卡制卡申请书》,并负责核实填写内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四、乙方收到甲方申请资料时,审核《住房公积金龙卡制卡申请书》项目填写是否完全。甲方填写有误的,乙方有权退回申请资料。乙方审核后向甲方出具《职工制卡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乙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职工制作并通知甲方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换卡期间的制卡时间有可能延长,以乙方通知时间为准。

六、乙方在卡片制作中,由于甲方提供信息有误或甲方职工在建设银行已经开立的储蓄账户的户名、身份证号与本次申请信息不一致等原因,可能造成实际制卡人数与申请人数不一致,以乙方实际制成卡片为准。

七、甲方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凭身份证件、《职工制卡申请受理通知书》到当地公积金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领卡时,甲方需认真清点住房公积金龙卡和密码信封,并在乙方提供的'《住房公积金龙卡领取登记簿》签字确认。

八、由于甲方提供信息有误或乙方制卡错误出现的卡面或磁条信息与职工个人信息不一致时,由甲方提出申请,并将错卡交回乙方。乙方负责重新制作住房公积金龙卡。

九、甲方经办人负责将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给职工本人。在乙方制作住房公积金龙卡期间,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不再在甲方工作的职工,其制成的住房公积金龙卡由甲方发放到职工本人。

十、由于甲方提供信息有误导致制卡延误,以及甲方未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龙卡而引起的职工投诉或其他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正确提供个人申请信息后,乙方未在规定时间或双方约定时间完成住房公积金龙卡制作而引起的职工投诉或其他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 法人代表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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