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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人员协议书(精选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4 03:23:31 页码:8
关键岗位人员协议书(精选10篇)
2023-11-24 03:23:31    小编:ZTFB

通过对过去的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改正错误,迎接新的挑战。编写完美的总结还需要注意结构的完整性,每个部分都应该有明确的内容和观点。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请教老师或同学,一起解决。

关键岗位人员协议书篇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会计聘用协议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聘用乙方在财务部门从事会计岗位的工作。

三、工资福利。

(一)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标准元/月。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的相关内容。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本协议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两(2)份,聘方、受聘方各持一(1)份。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键岗位人员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

一、安全。

1.乙方必须正确用电,禁止使用危险电器、私自接电,如果因员工违反制度发生人身意外,本公司一概不负法律责任。

2.乙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生产车间,必须远离生产机器,如果因员工违反制度发生人身意外,本公司一概不负法律责任。

3.因公司生产原因所带来的一切可能对乙方造成疾病、人身伤害和其他一些问题,本公司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和补偿。

二、卫生。

乙方必须每天按照公司制定的门卫制度执行,定时打扫公司院内卫生。

职责。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并不得私自接受他人到院内停车或办理与公司无关的事宜,不得私自离岗溜岗和迟到早退。乙方对所有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必须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2.乙方不得同意外来人员到甲方打水,收购废品,叫卖,或到办公室推销产品等,特别晚班不得随意让人和车辆进出单位。

3.公司为乙方提供厨具及个别生活用品,乙方须妥当使用,不得私自拿走或随意损坏,如出现上述情况,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4.乙方每天做大概3-5人饭量。

四、酬薪。

1.乙方正式上班后,工资为1500元/月,公司延迟付给乙方工资一个月,于次月十五号下发上月工资。

2.乙方不得提前预支工资,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公司详细说明。

五、请假。

如果乙方因有事不能上岗,必须提前向公司请假说明,不得擅自离职。

甲方:乙方:

日期:

关键岗位人员协议书篇三

甲方: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

乙方声明已办理退休(退休证复印件附后)。

鉴于乙方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相关待遇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方因(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并派遣到该单位从事相应劳务,具体内容为:,乙方无异议。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事宜与用工单位当面商定,不能达成一致的,乙方应在七日内与甲方办理终止本协议,若乙方已上班,视为同意,否则,因工作时间引起的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按用工单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向乙方支付的报酬标准为元/月,如有月薪以外的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按乙方的出勤、业绩等情况考核支付,并于每月号以货币形式足额向乙方支付。乙方病假、事假,甲方不支付劳务费。解除、终止本协议,工资按出勤天数计算,乙方在聘用期间,除用工单位自愿给付的福利外,不得要求与用工单位其他员工享受同等福利待遇。

第五条甲、乙双方有权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六条本协议解除、终止,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违约金或赔偿金。乙方应在解除终止后二日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七条乙方的退休费(包含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其原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发放,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九条本协议首部乙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法定地址。若乙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单位合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上岗协议、员工守则、奖惩条例可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乙方应遵照执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章)。

日期:

关键岗位人员协议书篇四

受聘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在甲方员工,双方已经为此签订了《聘用合同》,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进一步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社保费用:

乙方表示:其已经办理社会保险,且不愿意转入甲方统一办理,而要求按照其原有方式及途径缴纳社保费用。

为此,双方确认甲方应为乙方承担的社保费用的处理方式为:“由甲方通过薪酬或工资的方式将乙方的社保费用足额支付给乙方(注:已经包含在《聘用合同》所确定的.工资总额中)。”

乙方应自觉足额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如出现保险责任,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办理保险赔付手续。因购买险种不齐或缴费不足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果出现相关部门要求甲方补交乙方社保费用的情况,甲方在缴纳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二、保密约定。

1、乙方对于履行《聘用合同》所知悉的甲方的一切业务信息以及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等相关信息,乙方应严格保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与甲方无关任何第三方披露此类信息资料。

3、如因乙方泄露甲方有关业务信息及相关资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

公司因经营发生危机及破产解散,将不对员工进行额外补偿。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乙方:

代表人: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关键岗位人员协议书篇五

根据***《工作人员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以下协议:

一、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二、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门,担任岗位工作。

岗位类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

岗位级别:()。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岗位职责:

任职条件:

五、提前解除岗位协议的条件:劳动者发生职务晋升或岗位调整,()或出现其他情况不得不解除岗位协议的,本协议可以提前解除。

六、本协议作为聘用(劳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劳动)合同一并管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关键岗位人员协议书篇六

甲方:

乙方:

为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甲、乙双方就有关聘任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任乙方讲授课程,聘期为,自2月至200年月。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报酬标准为:元人民币/折合课时,每月支付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扣税。

三、乙方任课质量考核由其任课系(部)参照我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分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集中考核时间分期中(第10周)、期末(第18周)两个阶段进行,聘任单位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外聘教师,提出改进意见,外聘教师要虚心接受改进意见,及时加以改进。

四、乙方应认真履行《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中规定的教师工作职责,遵守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参加聘任单位的有关教学研究活动,接受教务处组织的教学工作检查,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教学考核和工作。

五、乙方如果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多次违反学院的规章纪律,或教学效果较差,不为多数学生认可,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六、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正常授课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教学资料,并有义务协助乙方组织教学活动,维持教学秩序。

七、如遇合理的特殊情况,任何一方均可提前终止合同,但至少应提前2周通知对方。

八、本合同由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系(部)聘用单位负责人代为签署。合同一式二分,由甲乙双方各自持有。未经对方认可,合同不得变更或修改。

学校章印乙方(签字)。

系(部)负责人签字。

___年__月___日___年__月___日。

关键岗位人员协议书篇七

(1)项目执行经理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工作,协助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土建安装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2)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参加项目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3)会同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施工作业计划和各类配件加工计划,根据计划向班组下达施工任务,并进行生产计划、技术、定额、质量、安全等管理制度的书面交底,做好土建、安装施工的组织安排工作。(4)深入施工现场,掌握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及其他情况,加强现场施工目标的中间控制,协调现场各工种、工序的搭接和交叉作业。(5)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的管理。参加找平、放线测量工作,对照图纸或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做好必要的技术指导,积极组织qc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6)认真实行限额领料,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合理安排劳动力的使用,严格控制工料消耗。

(7)参加项目例会,汇报施工生产情况,落实会议决定事宜。(8)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1)主持项目的技术管理;

(2)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10)组织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11)组织技术学习、交流技术经验;(12)组织进行技术攻关。

(13)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施工员岗位职责。

(1)参与施工专项方案的编制;

(2)编制施工分项工期计划后报项目经理综合平衡;

(7)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8)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6)抓好质量教育,及时纠正质量事故苗头,积极协助开展工程创优评优工作;

(7)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取样员岗位职责。

(5)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材料员岗位职责。

(5)负责现场料具的验收、保管、发放工作,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做好料具堆放工作;

(7)负责现场零星材料的外部采购;

(4)负责提供管理数据、信息资料;

(5)负责施工资料、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的验收与移交;(6)协助建立施工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施工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服务和管理。

(7)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关键岗位人员协议书篇八

为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一、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

(一)项目经理原则上同一时期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下同)的施工任务,但项目经理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以工程信息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准,房屋建筑有多个单位工程的,以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为界定日期,下同)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二)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合同备案申请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为准,下同),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项目经理因自身原因不能担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应提交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更换项目经理,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答复。同意更换的自更换之日起,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半年内不能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但符合其它岗位任职条件的,可担任其它岗位职务。

2、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的)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6个月以上的,企业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办理项目经理调离或更换,经业主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调离或更换。被调离或更换的项目经理可以承担其他新的工程施工任务。

3、项目经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资质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应予更换。

4、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后,项目经理不得更换,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企业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更换之日起,2年内不能担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职务。

6、经核准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和业绩相关条件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条件。

(三)为了充分发挥优秀项目经理的作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创出优质工程、安全和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和在宁波市注册企业获地市级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项目经理,可按下列规定承担施工任务(获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算):

1、获奖项目经理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具体详见附件;

3、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再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可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奖励。

二、施工企业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一)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岗位工作,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中兼职。其中,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按我委相关文件的要求配备,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二)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项目部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更换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办理更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予更换,被更换的2个月内不能任项目部管理岗位职务。

(五)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在房建工程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或在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安全管理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三、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一)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任务。

(二)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更换应按本实施细则中有关项目经理更换规定处理,但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更换需经总承包单位同意。

(三)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在其承担的分包项目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四、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管理

(一)总监理工程师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2个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也可同时在3个三等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兼职。如总监理工程师兼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只能在1个工程中任职。

(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3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兼职。

(三)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后,市政工程在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四)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按本实施细则中项目经理更换原则处理,其他监理人员更换时,应出具建设单位书面意见,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办理更换手续,被更换的其他监理人员2个月内不能担任监理岗位职务。

五、其他管理

(一)施工监理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为准)及外地进甬施工和监理企业驻甬组织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进甬备案登记为准)不得在工程项目中兼职。

(二)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和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

(三)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下岗职工等,必须签订聘用协议,同时出具退休、停薪留职或原单位解聘证明。此类人员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四)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人员变更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时,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表》(详见附件2)、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手续时,应要求原单位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删除该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后,应要求新单位在信息系统中增加该人员,并进行信息系统审核确认。

(五)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与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变更按本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关键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到岗率。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分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实施指纹考勤,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均以施工标段为单位进行考勤。

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以日历天为统计单位,月到岗率不得低于50%,被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以半天为统计单位,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

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一周以上请假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准予请假的,到岗率计算时,请假天数可在月到岗率计算基数(月日历天)中扣除,但累计请假天数每年不得超过60日历天,否则应更换人员或作缺勤处理。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项目经理指纹考勤可不作要求,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需要其承担的分包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不作要求。

建设单位应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监管,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互相监督,发现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的监督管理,发现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按附件3进行记分和处理。

(七)关键岗位人员的指纹登记录入和到岗率统计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市建管处)负责。在录入工作中或在考勤过程中如发现采用假身份证的行为,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采用他人代考或用其他方式不正当考勤的,一经查实的,其当年度所有考勤按缺勤处理,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上岗资格。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细则或其他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扣证等处理决定,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停止企业承接业务(投标)资格6-12个月,外地企业予以清退。

(九)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调离、兼任岗位、请假等手续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分别由市建管处、市招标办)根据有关单位、人员审批同意的书面材料及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并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十)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正常工作调动可以到其他企业和其他岗位任职,涉及各类处罚引起的调动不可在其他岗位任职。

(十一)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到岗率考核,作为评奖评杯中确定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依据之一。

(十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操作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关键岗位人员指纹录入的真实性。各级监管人员在执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指纹考勤子系统实施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要害岗位人员的管理,强化内部监控,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逐步完善内部监控体系,防范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投资银行各分行及总行机关各部门。各分行和总行各部门要将要害岗位人员管理纳入日常工作之中。

第二章要害岗位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要害岗位人员是指从事银行业务工作的下列岗位人员:

一、现金出纳、金库管-理-员、重要凭证和财务公章管-理-员;

二、押运、守库人员;

三、国外代理银行、会计联行密押管-理-员,印鉴管-理-员;

四、计算机系统管-理-员;

五、资金交易员;

六、储蓄员;

七、信贷员;

八、其他重要业务岗位人员。

第四条要害岗位工作一般应由正式职工担任,新入行人员要经上岗培训才能担任要害岗位工作。要害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作风正派,为人诚实,一贯表现良好。

二、热爱投资银行事业,业务技能熟练,积极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遵守行规行纪,服从领导,团结互助,自身要求严格,廉洁自律。

四、有较强的安全保密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五、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出勤。

第三章要害岗位人员的审批

第五条要害岗位上岗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条件,审批程序为:

一、要害岗位人员的人选一般由业务部门提出,并填写“要害岗位人员审批表”(见附表)一式二份,上报人事部门。

二、由人事部门按上述条件负责审核,并征求有关业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意见。

三、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报请主管行长批准。

第六条要害岗位人员一经审核批准上岗后,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自行更换。特殊情况下,人事部门可以在通知有关部门后予以更换。

第七条要害岗位人员需要更换时,审批程序原则上采取自下而上进行。由更换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更换原因,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办理审批。

第八条要建立要害岗位人员个人档案。“要害岗位人员审批表”及有关材料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要害岗位人员的考核

第九条业务部门要及时了解要害岗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家庭及社会关系情况,加强对要害岗位人员的思想教育。及时向人事部门报告要害岗位人员思想动态、家庭及社会关系等变化情况。

第十条人事部门应会同监察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检查小组,不定期地对要害岗位人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写出检查报告。要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业务部门,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人事部门和业务部门要结合年终考评对要害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确认是否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五章要害岗位人员的交流

第十二条要害岗位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

第十三条要害岗位人员在一个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两年的,一般应进行岗位交流。

第十四条部分要害岗位可根据情况,采取指定休假的措施,使要害岗位人员暂时中止工作,便于及时发现问题。

第十五条人事部门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害岗位人员要及时予以调离;有潜在发生问题可能的,要密切掌握其有关情况和动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案件。

第十六条对调离要害岗位的人员有发生潜在问题可能的,要进行离岗审计。

第六章处罚

第十七条对不执行本办法或对要害岗位管理工作因制度不严,措施不落实而发生案件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要害岗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投资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各分行可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要害岗位人员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关键岗位人员协议书篇九

为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一、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

(一)项目经理原则上同一时期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下同)的施工任务,但项目经理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以工程信息录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准,房屋建筑有多个单位工程的,以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为界定日期,下同)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二)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合同备案申请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为准,下同),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项目经理因自身原因不能担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应提交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更换项目经理,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答复。同意更换的自更换之日起,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半年内不能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但符合其它岗位任职条件的,可担任其它岗位职务。

2、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的)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6个月以上的,企业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招标办)申请办理项目经理调离或更换,经业主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调离或更换。被调离或更换的项目经理可以承担其他新的工程施工任务。

3、项目经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资质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应予更换。

4、招标工程自投标报名截止后,项目经理不得更换,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企业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更换之日起,2年内不能担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职务。

6、经核准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和业绩相关条件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条件。

(三)为了充分发挥优秀项目经理的作用,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创出优质工程、安全和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和在宁波市注册企业获地市级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项目经理,可按下列规定承担施工任务(获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算):

1、获奖项目经理可同时承担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具体详见附件;

3、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再享受本条款所规定的可同时承接多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奖励。

二、施工企业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一)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岗位工作,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中兼职。其中,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按我委相关文件的要求配备,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二)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项目部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更换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办理更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予更换,被更换的2个月内不能任项目部管理岗位职务。

(五)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在房建工程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或在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安全管理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的施工任务。

三、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一)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施工任务。

(二)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更换应按本实施细则中有关项目经理更换规定处理,但分包工程项目经理更换需经总承包单位同意。

(三)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在其承担的分包项目验收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四、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管理

(一)总监理工程师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2个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也可同时在3个三等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兼职。如总监理工程师兼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只能在1个工程中任职。

(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3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不得跨市、县兼职。

(三)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备案后,市政工程在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可承担另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四)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按本实施细则中项目经理更换原则处理,其他监理人员更换时,应出具建设单位书面意见,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办理更换手续,被更换的其他监理人员2个月内不能担任监理岗位职务。

五、其他管理

(一)施工监理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为准)及外地进甬施工和监理企业驻甬组织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进甬备案登记为准)不得在工程项目中兼职。

(二)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和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

(三)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下岗职工等,必须签订聘用协议,同时出具退休、停薪留职或原单位解聘证明。此类人员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四)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其中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人员变更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时,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表》(详见附件2)、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关键岗位人员调动手续时,应要求原单位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删除该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后,应要求新单位在信息系统中增加该人员,并进行信息系统审核确认。

(五)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与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变更按本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关键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到岗率。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分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实施指纹考勤,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均以施工标段为单位进行考勤。

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以日历天为统计单位,月到岗率不得低于50%,被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的,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以半天为统计单位,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

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一周以上请假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准予请假的,到岗率计算时,请假天数可在月到岗率计算基数(月日历天)中扣除,但累计请假天数每年不得超过60日历天,否则应更换人员或作缺勤处理。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多层2个月后、高层(10层以上)4个月后或市政工程质量交工验收(初验)合格后,项目经理指纹考勤可不作要求,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需要其承担的分包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不作要求。

建设单位应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监管,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互相监督,发现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报市建管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的监督管理,发现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的,按附件3进行记分和处理。

(七)关键岗位人员的指纹登记录入和到岗率统计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市建管处)负责。在录入工作中或在考勤过程中如发现采用假身份证的行为,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采用他人代考或用其他方式不正当考勤的,一经查实的,其当年度所有考勤按缺勤处理,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上岗资格。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细则或其他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扣证等处理决定,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停止企业承接业务(投标)资格6-12个月,外地企业予以清退。

(九)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调离、兼任岗位、请假等手续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分别由市建管处、市招标办)根据有关单位、人员审批同意的书面材料及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并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十)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正常工作调动可以到其他企业和其他岗位任职,涉及各类处罚引起的.调动不可在其他岗位任职。

(十一)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到岗率考核,作为评奖评杯中确定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依据之一。

(十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操作人员应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关键岗位人员指纹录入的真实性。各级监管人员在执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调离工作岗位、开除等处理。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指纹考勤子系统实施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加强对我厂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职工家属的生命财产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促进长风化工安全、稳定、快速地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定义

第二条 关键岗位系指易燃、易爆、剧毒、高毒、高压、超高压、有过氧化物生成、硝化、在爆炸极限范围附近作业、多种交叉作业场所等岗位。

第三条 要害部位系指重大危险源、锅炉房、生活用水池、配电室、控制室、调度室、危险性大的储存场所、大型会议室、托儿所、学校和人员密集的其他场所等部位。

第四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见附件十八〉,应由保卫处、技安处共同认定,经主管生产副厂长审核批准,设立警示牌,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凡列有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车间,必须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车间主要负责人是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第一负责人。

第七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强化安全管理,杜绝可防性事故发生。

第八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品质、技术和文化素质,工作责任心强。对条件不具备者应调离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

第九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四纪”(工艺纪律、安全纪律、劳动纪律、环保纪律),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精心操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条 企业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发现本岗位其他人员有违章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或者向保卫、技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应制订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所有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程序和要求,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应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进出人员作好出入登记备查,凡手续不完备者,有权拒绝入内。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十四条 凡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联系工作等)必须经厂领导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方可进入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进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该岗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严禁将香烟、火种和其他违禁物品带进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进行拍照、摄像等。

第十七条 凡发现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及周围有可疑人员和可疑物品,必须立即制止和报告。

第十八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进行施工、检修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监护。

第十九条 强化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巡查制度,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第二十条 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安全防火责任制、人员出入登记制、交接-班等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应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建立档案,每年进行复查。保卫处消-防-队应对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和灭火作战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之解释权属保卫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关键岗位人员协议书篇十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系退休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地方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____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试用期______个月,自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协议期内,乙方应当服从____甲方的工作调动和工作职责的要求,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如遇公司工作需要,经领导审批安排的加班、加点工作,_实行替换补休,不能补休的按___________________计发加班。

第四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月标准为____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日前以货币方式或通过银行卡代为发放;甲方依法代为扣缴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等。试用期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元。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承诺其无遗传性疾病及不能正常完成每天八小时工作任务的疾病;聘用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自行承担,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受聘期间,甲方或为其缴纳商业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乙方自理(其所享受的待遇均按照《保险法》和所参加的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甲、乙双方若单方解除本协议,均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协议期满,本协议终止;若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第九条受聘期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甲方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若乙方在协议期内擅自离职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并办好书面交接手续;若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双方若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诉至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的约定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从其国家、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已阅读知晓并认可。

甲方(公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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