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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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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报案意见书范文(汇总15篇)
2023-11-23 20:38:42    小编:ZTFB

总结是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把握,是对经验和智慧的积累和沉淀。考虑到读者的需求,总结要尽量让读者容易理解和接受。经济是社会资源分配和利益协调的学科,关系到社会的繁荣和稳定。那么我们该如何提高自己的数学水平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数学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刑事报案意见书篇一

《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敲诈勒索罪的主要事实是以每年10万元至12万元不等费用承包付某、赵某负责的社区回收部为由,召集社会闲散人员,对石家庄市新华区收购站商户,采取殴打、辱骂、堵门等手段强迫签订摊位租赁合同。

第一,承包xxx区回收部与刘某某没有关系。经法庭调查,承包社区回收部事实子虚乌有的。

第二,刘某某没有召集社会闲散人员。本案被告人基本都是东明分公司和xxx区回收部招聘的。根据赵某供述(2013年6月7日讯问笔录),东明分公司除了韩某以外还聘用过陈某、张某、刘某堂、刘某、郝某等人。xxx区回收部有我和夏荣菊,以及我聘用韩某、陈某、张某、刘某堂、刘某、郝某员工。

第三,刘某某不认识刘某堂、刘某、郝某、张某千、马某等人,刘某堂、刘某、张某千、马某也不认识刘某某。

第四,刘某某没有授意任何人,对任一被害人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

第五,指控的强迫交易犯罪事实中,刘某某没有亲自参与任何一起,也没有被害人对刘某某的辨认。

第六,同案韩某、赵某、陈某供述都是指向刘某某交给陈某工作方法。但是该三人供述,在之前没有类似供述,都形成于二审发回重审,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其次,供述都极为空洞,自相矛盾。

刑事报案意见书篇二

根据《^v^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xxx华川有限x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x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华川有限x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x立律师列席了20xx年xxx华川有限x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三)20xx年月日华川有限x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xx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xx董事长。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xx年x月x日xx点00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xx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并以举手表决签字确认的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举手同意的股东在股东会议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股东对决议内容表示弃权。本所律师见证了会议表决全过程。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统计结果,以上议案由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刑事报案意见书篇三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邸某之近亲属的委托,经指派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邸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在开庭审理之前,本辩护人认真阅读了xx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刑诉字(98)第149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在法庭审理阶段又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首先我同意以上几位辩护人的意见,我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邸某没有构成抢夺枪支罪。现就本案的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邸某和其他七位被告人一样,都是七间房乡村民且都是文盲。八名农村妇女夺枪,这案件较为稀奇,八名妇女竟然敢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真可谓胆大包天,那么,八名妇女为什么要夺枪呢?这里存在一定的因素值得注意:

1、在浩瀚的白洋淀湖畔,是一个僻静的村庄,在这里曾发生过几起持枪抢劫案,特别是在八名妇女夺枪之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节前夕,持枪歹徒抢劫了本案被告人邸某的小叔子王凤洲。可以说,这起抢劫震惊了全村,村民们都很害怕,不由得警惕备增。这是一个因素。

2、本案是由八个妇女与人民警察发生了误会而引起来的。x年5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一辆牌照为京汽车停在了白洋淀的大堤上,从车上走下来几名陌生人,他们身着便衣,先是打听董社安家的住址,即而又让被告人李小仙上大堤,当李小仙让他们下来时,由于双方嗓音都很大,引来了不少村民,来人没有例行公事地亮出证件,也未说明来意。双方在口角之中,干警史配枪无意之间袒露出来,这便拉开了本案八女夺枪的序幕。为什么说八名妇女与干警发生了误会呢?很简单:

第一、在曾发生过持枪抢劫的事件;

基于以上原因,发生误会是不可避免的。

3、被告人邸某当天正在家中干家务,听到外面争吵,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了,当她出来时正直有人喊:“他要掏枪打人,快夺他的枪。”由于在春节前夕自己的小叔子被持枪歹徒抢劫过,因此被告人邸某不顾一切地往起挤,其目的是害怕用枪伤了人,但是她两次拥挤上去,两次被挤出来。按照她自己的话说:“我只是往前漆糊了漆糊,第一次上去还被挤出来了,我歇了一会儿,也上前漆糊就听见有人说枪夺过来了。”这一点可以说被告人在夺枪过程中只是“帮帮忙”而已。枪夺过来后,她即回家干自己的家务。

4、在八女夺枪过程中,场面们王郎、王国平立即打电话报警,这也可以证明这次夺枪是一场误会。

5、枪夺过来以后,村干部来了,当他们说出持枪人是警察时,被告人等没有作出任何反抗,随即将枪支还给了村干部,请他们转交给了公安干警。

以上就是本案的事实。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干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第9条、第23条)。而本案的公安干警并未出示证件,八名妇女在弄不清来人的身份时,夺了干警的枪,得知后立即将枪交了出来,其本心没有故意占为己有的目的。实际上完全是一场误会,也就是刚才有的辩护人所说的,八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二、被告人邸某没有犯抢夺枪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枪支罪,是指故意抢夺他人配制枪支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什么是故意?刑法学上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这就是说,犯罪的故意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结果,是抱着希望它发生或者放任它发生的态度。也就是说,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通过自己一系列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任何故意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是故意犯罪。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本辩护人弄不清在被告席上的八名妇女抢夺枪支是为了什么目的?从法庭审理来看,她们想占为己有吗?不是。她们既然不想占为己有,抢枪干什么呢?包括被告人邸某在内的八名妇女抢枪的目的,就是怕持枪人用枪伤人,她们要夺枪是为了不伤人。她们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是一种假想的防卫,她们根本也不会意识到她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本辩护人认为,由于缺少主观要件,被告人邸某等八名妇女不能构成抢夺枪支罪。特别是被告人邸某如同我前面所说的,她从自己家出来的较晚,对前面发生的事未弄清楚,在夺枪的过程中,只是“帮帮忙”把枪夺过来而已,之后她便回家了,这更不能认定她犯了抢夺枪支罪。

我们的工作人员应该想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是人民群众给的,我们应当作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我相信只要我们接近群众,体贴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我们的人民群众就一定会支持我们工作的。

以上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定夺!

刑事报案意见书篇四

事实上,还真有问题。

《xxx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破案但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第二十二条也只是规定:“受理审查批捕、起诉、抗诉案件移送的案卷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阅卷笔录、补充侦查材料、答辩提纲、检察委员会和集体讨论记录等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在审查办理阶段,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案件审查结束后,按规定移送。”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刑事诉讼中的国家秘密,只限于刑事案件尚未侦查完毕时的秘密事项。对于已经破案或者侦查终结的案件中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相关的法律规定均没有规定为国家秘密,更没有密级的规定。最多属于“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扩散”的材料。

如此说来,起诉意见书作为侦查终结的诉讼文书,一般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至于王某某案的起诉意见书是怎么标上“秘密”字样,其标示是否合法等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

刑事报案意见书篇五

《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所以,如果要求律师承担起保密的责任,提供材料的机关必须要做到以下几件事:

一是对文件作出国家秘密的标示;

二是需要明确告诉律师国家秘密的密级。

否则,律师可以以《国家秘密法》的第十七条第二款,即“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为由,可以认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因主观上不明知为国家秘密,从而避免受到刑事追究。

刑事报案意见书篇六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触犯了《^v^刑法》第xx条之规定,涉嫌犯xx罪。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xxx人民检察院。

xxxx公安局。

(公安局印)。

xx年x月x日。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侦查卷宗x卷x页。

3.犯罪嫌疑人认罪情况记录。

4.随案移交物品。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说明。

一、本文书供公安机关办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使用。

二、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按照主次顺序分类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明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三、证据部分,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阐明证据名称、种类,并概述证明的内容,一般应当分组归纳叙写,必要时也可以逐一叙写。

四、由于认罪表现和认罪效果关系到量刑,起诉意见书在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时要作具体区分,并可以笼统建议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认罪表现和认罪效果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五、对于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意见书中应写明同意适用该制度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刑事报案意见书篇七

xx市公安局网监:

我叫xx(xx公司),性别x,民族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址x,工作单位x,联系电话xx。

我是xx游戏的爱好者,在x游戏x区x服务器,20xx年x月x日,我在x地方上网玩xx游戏时,一位名叫x的玩家在网上(地方)叫卖装备,x其联系电话是:x。我就在(地方)用电话(手机或固定电话或小灵通或ic卡号码)打电话与其联系,其叫我将钱汇入其指定的帐户,我于x(时间)在x(银行)用x(姓名)身份证的存入xx元,然后与卖主联系,其(或关机或者别的状况)。这时我明白自己被骗了。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本公司)带给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职责。

报案人:xx(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

时间:xx年x月x日。

附:汇款凭证复印件、本人及汇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方帐户名:xx。

帐号:x银行,x号码。

卖家电话号码为:xx。

注意:1、报案材料需使用a4纸,能够打印,也可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

2、以上为报案材料范本,每案状况各不相同,请报案人自行组织语言。报案材料。

中阳县刑警大队:

我叫xxx,今年26岁,籍贯xxx。

觉,上网过程中听到外边不时的有汽车喇叭的响声,之后我去外边看了一下,旧南街口处停有疑似白色的小轿车,灯亮的,车来回走动,持续时间大概有10分钟。

这天上午7点开门市部门时,发现卷闸右侧已被撬开,里边玻璃门的锁子已被剪断。立即拨打110,之后110开车来了,武队长拿工具进行现场取证工作,脚印拍照,最后记录了所丢失的物品概况。

附:具体丢失的物品清单如下:

方正主机一台,价值.....组装机器的主机一台,价值.........联想15寸液晶显示器一台,.........鼠标键盘两套同时被盗。价值.......金额合计:.......

这次丢失物品,对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原因如下:

二是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左右。

所以肯请执法部门尽快立案,早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报案人:xxx-7-20。

报案人:

如果是自然人报案,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和联系电话。

如果是单位报案,写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

犯罪嫌疑人:

如果是自然人报案,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和联系电话。

如果是单位报案,写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

正文部分写清楚案情经过。

以上本人带给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职责。

此致

xxx公安局。

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

时间:

附:如果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当然在报案时如果能带给复印件能够的话,带给复印件,原件能够自己保存。

刑事报案意见书篇八

公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列明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户籍地、现住址、曾受法律处分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羁押场所)。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指控事实。

(简要概述指控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否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次叙述被告人具有的从重、减轻、从轻等法定和酌定情节)。

法律依据。

《xxx刑法》第××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犯××罪,判处……。

(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院印)。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说明:

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判决时使用本样式。依法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用表述“且签字具结”。

刑事报案意见书篇九

关于刘某某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待证事实,存在两大证据阵营:一是刘某某、韩某、陈某、赵某四人口供证实刘某某管张某和陈某,具体是两部分让张某把账记清楚,教给陈某工作方法;二是河光公司其他人员,如张某、郝某、刘某、马某、刘某堂、张某千,都称不清楚刘某某有没有股份,不知道担任什么职务,不知道分管什么工作,平时不去公司。

1.刘某某、韩某、陈某、赵某四人供述的极为空洞,不符合正常公司管理人员的做法。

2.刘某某、韩某、陈某、赵某四人供述不真实,在发回重审之前的笔录中,都没有提到刘某某管理公司,关于刘某某参与公司管理的供述都是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形成的不真实笔录。具体理由如下:

按照刘某某供述,唯一一次供述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而来,该笔录称我说过张某和陈某他们,告诉他们要认真干活,都是在一块的弟兄要互相捧场。

韩某供称,没有给他明确的分配具体负责哪些工作。主要是指点张某关于财务上的问题,要求张某把账做仔细,用心做,再就是说陈某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教给陈某工作方法,怎么收费。

赵某供称,刘某某就是说张某怎么弄账,让张某把账记清楚,说陈某就是嫌陈某总收不上钱来是因为方法不对。具体让陈某怎么去收钱我就不知道了。

第一,赵某不是河光公司的人,他如何清楚河光的内部管理情况?第二,赵某供述的让张某把账记清楚,但没有张某的口供印证,第三,虽称陈某收不上来钱是因为方法不对,但关于刘某某让陈某怎么去收钱又不知道了。

陈某供称,刘某某经常到会计那里查账,但没有会计张某的口供印证。又称刘某某给他出主意,别管用什么办法,必须让其他废品收购站的人来这个市场租摊位。

更为重要的是,陈某2013年6月6日笔录称,刘某某不参与公司的工作和管理,韩某是我们的老大,如果收不上钱就让我们想办法必须把钱收上来,其前后笔录自相矛盾,2020年的笔录不具有真实性。

陈某2019年8月16日笔录称,“刘某某也只是投资了,他基本上没有来过,我也不了解刘某某的情况。”陈某2020年6月19日笔录所称的刘某某每周来公司两三次,是自相矛盾不真实的。

3.张某、郝某、刘某、马某、刘某堂、张某千都证实刘某某不参与公司管理。

张某、郝某、刘某、马某、刘某堂、张某千都称不清楚刘某某有没有股份,不知道担任什么职务,不知道分管什么工作,平时不去公司。

按照赵某所述,其去河光公司时大多数时间刘某某都在公司,陈某称刘某某每周来公司两三次,然而同为公司的人员郝某、刘某、马某、刘某堂、张某千却不认识刘某某,称刘某某平时不去公司,张某千和刘某堂曾是大安舍回收市场的管理人员,也不认识刘某某,而以上被告人对韩某、陈某、赵某、张某都能说清楚他们的分工,由此可见,刘某某没有参与公司管理。

另外,张某也称刘某某不去公司,且张某2019年5月30日笔录称,刘某某和韩某一起投资大安舍回收市场的人,他不参与回收公司的事。

4.刘某某与河光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刘某某是挂名股东,既没有分红,也从未领取工资。刘某某在河光公司没有职务,根据陈某2013年6月6日笔录称,公司老大是韩某,陈某和张某是副总经理,张某千是公司经理,但没有说刘某某的职务,只是说他不参与公司的工作和管理。

综上,关于刘某某是否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中,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印证,结论也不唯一,故无法认定刘某某参与公司管理的事实。

刑事报案意见书篇十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v^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v^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xx年7月的对账单。

1、《^v^民法通则》;。

2、《^v^合同法》;。

3、《^v^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v^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x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xx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v^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x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xx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xx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年x月x日。

刑事报案意见书篇十一

《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敲诈勒索罪的主要事实是对流动废品收购人员采取殴打、辱骂等手段强行收取办证费。

这部分犯罪事实是以东明分公司的xxx区回收部为主体实施的,刘某某与社区回收部没有丝毫关系,东明分公司也没有聘用刘某某,在案没有任何证据指向刘某某参与、指挥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故指控刘某某敲诈勒索是无法成立的。

第一,2009年起,至韩某承包回收部之前,收取办证费,开具东明分公司收据,收完钱上交东明分公司,与河光公司没有关系。东明分公司没有聘用刘某某,也不给其发工资,刘某某怎么可能组织、指挥收取流动废品收购人员费用的行为。如果说刘某某作为河光公司的挂名股东与本案发生了关系,那么在河光公司成立之前,东明分公司也没有聘用刘某某,收取办证费不可能与刘某某有任何关系。

第二,2011年3月1日河光公司成立之后,刘某某不参与公司管理,没有具体组织、指挥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刘某某供述称,他们具体怎么收费,收多少费我都不知道。

其次,韩某、赵某供述虽然提到刘某某说陈某收不上钱是因为方法不对,教给陈某工作方法,但是没有指出具体什么方法,极为空洞,而起诉书指控的采取殴打、辱骂等手段在以前早已有之,赵某称,在2008年时付某就对赵某和韩某说,“收费时候吓唬吓唬,骂两句,扇两巴掌踹两脚都不叫事,有事了需要出文件解释的时候,找赵某拿文件跟公安局解释就行了。”所以说殴打、辱骂等手段不是刘某某教给他们做的。

再次,陈某供述提到的都是刘某某指使他们使用非法手段收取摊位费,与收费办证费的敲诈勒索行为无关。

复次,刘某某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某参与指挥了哪一起敲诈勒索,根据具体实施者供述,都不认识刘某某,都称是赵某或者陈某指使的,刘某某作为主犯情何以堪?详见下表:

刑事报案意见书篇十二

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此案件的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贵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详细的阅读、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及悔罪的态度。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赵某对及的行为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被告人供述,他与被害人在案发之前没有交集,案件发生时因为临时起的冲突,而伤害被害人也并非本意,是在两个人厮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对此辩护人恳请法院调查清楚本案的事发经过,而非结果定夺,并且对被害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给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量刑情节方面的法律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并且偶犯,在此案件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和治安处分,所以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错态度极好,并有及时悔改的态度。本案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刑事报案意见书篇十三

参照报案材料范本:

xxx公安局。

我叫xxx,今年xx岁。住xxxx,系xxxx单位职工。

20xx年(以下为报案内容)……。

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特申请报案,望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申请人xxxzz年xx月xx日家属怎么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颖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______)。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刑事报案意见书篇十四

审判长、审判员:

受xx市xx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辩护人。通过查阅相关案卷资料及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王出生于x年7月17日,在x年2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一、被告人王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其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王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其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王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做出过违法乱纪行为。在本案中系一时冲动,通过阅卷看出,在实行犯罪中,共犯高指使被告人实行犯罪,当时被告人王因害怕不敢去,还回去过,共犯高骂了他一句,让他去抢。因此主观上的恶性不大,受人指使,被人强迫。

其四、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王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主要是采取了威胁的手段,并没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通过阅卷,法庭调查,当时因被告人害怕别人发现,就对被害人说了“你别说话”这句话。抢包时因用力太大,被告人才倒在地上。从对被害人的询问中,也可以看出暴力手段不明显,也不严重,情节轻微,并未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王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相信被告人王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王,使得被告人王投入到社会中去,为社会作出贡献。

四、关于被告人王犯罪的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人王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上学,,x年后就不上学了。被告人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使得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父亲服刑,母亲在家务农,缺乏家庭教育,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他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在这起犯罪活动中是初次犯罪,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辩护人:金。

刑事报案意见书篇十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xxx华川有限x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x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华川有限x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x立律师列席了20xx年xxx华川有限x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

提供。

的.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

第届。

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

(三)20xx年月日华川有限x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

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第届。

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xx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xx董事长。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xx年x月x日xx点00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xx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并以举手表决签字确认的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举手同意的股东在股东会议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股东对决议内容表示弃权。本所律师见证了会议表决全过程。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统计结果,以上议案由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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