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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范文(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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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范文(实用10篇)
2023-11-18 04:10:22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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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宣布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中国用户合法利益,我国将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一石激起千层浪,媒体热炒,公众热议。美国及西方各国认为这是我国的网络对抗或制衡手段,以“八大金刚”为代表的外企担心从此中国市场优势不保,国内主流网络安全厂商看似迎来又一次发展良机,各方喜忧混杂,莫衷一是。本为网络空间治理举措,几乎就是姗姗来迟的一项制度,受到过份关注和过度解读。事实上,我国出台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与做法,是落实改革开放总目标的具体步伐。

一、美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探秘

网络空间被视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大国博弈的第五空间,网络空间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已经确立了网络、太空、核“三位一体”的国-家-安-全战略,并早已推出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一)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由来已久

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由其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执掌,从机构设置、法规依据、运作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等方面均体现出鲜明的国家意志。

一是机构跨部门设置。cfius的成员由财政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商务部、国防部、能源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等九部门共同组成,必要时还包括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国民经济委员会、国土安全委员会。

二是法规适时修订。经由《1950年国防生产法案》修订并于8月23日生效的《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是美国规制外资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此后历经四次修订,于2015年10月形成了《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finsa)。出于反恐的需要,加强了对政治控制或其他隐蔽性控制等非常规商业形态的监控。

三是运作程序保密。cfius是一个运作和审查过程都缺乏透明度的机构,审查通常包括申报、初审、调查和总统决定四个步骤,其保密的特性使得各步骤所能公开的信息比较有限。四是审查标准模糊却严格。cfius的立法依据和各项法规一直未给出“国-家-安-全”的准确定义,此后的finsa扩展了国-家-安-全概念,加入了关键性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国有资本等内容。但其回避了对国-家-安-全、控制标准等关键性概念的严格界定,赋予cfius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游刃有余

伴随网络空间的蓬勃发展,网络安全审查必然成为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态度非常坚决。

美国率先在国-家-安-全系统中对采购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查。随后陆续针对联邦政府云计算服务、国防供应链等出台了安全审查政策,实现了对国-家-安-全系统、国防系统、联邦政府系统的全面覆盖。审查对象不仅涉及产品和服务,还针对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逐步建立了多种形式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将全方位、综合性的供应链安全审查体系上升为国家战略。美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呈现出四个特点:

一是审查范围逐步拓展;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发布了《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采购政策》,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的采购进行安全审查。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发布新的信息安全标准,确立了面向政府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11月,美国国防部颁布临时政策,规定国防系统及其合同商采购的产品和服务要经过供应链安全审查。

二是审查内容逐步扩大;美国联邦政府要求,不仅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关键技术必须要经过审查,而且产品安全性能指标、产品的研发过程、程序、步骤、方法、产品的交付方法等,都要经过审查。

三是审查流程保密;美国网络安全审查标准、机制、过程不对外公开,主要考量因素就是对国-家-安-全、司法和公共利益的潜在影响,且其审查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更不解释审查结果形成的原因和理由,不接受申诉。

四是审查结果具有强制性;美国政府先后发布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采购政策》和《联邦风险及授权管理计划》,分别对进入国-家-安-全系统的信息技术产品和云服务提供商实行安全审查,未通过安全审查的一律不得进入联邦政府的采购名单。中国电信设备制造商华为和中兴先后在美国遭调查封-杀,便是网络安全审查的直接后果。

(三)云计算服务安全审查引领潮流

美国作为云计算服务应用的倡导者和引领者,以“云优先战略”为牵引,将大量的联邦政府信息系统迁移到“云端”。同时,云计算服务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敏感数据和重要业务带来了新的安全挑战。对云计算服务实行安全审查,也成了云计算服务推广应用的重要方面,在这一点上,美国又一次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一是标准法规先行;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发布了《公共云计算安全和隐私指南》和《完全虚拟化技术安全指南》两项标准,为联邦政府下一步建立云计算服务安全审查制度提供了标准依据。

二是审查机制高效;在《云计算环境信息系统安全授权》、《联邦风险及授权管理计划》(fedramp)和《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的框架下,设计了由第三方评估、fedramp审查、获得初始授权、结果共享的运作机制。组建了由国防部、国土安全部、审计署三方成员构成的联合授权机构,统筹云计算服务安全控制基线要求、批准第三方机构认定标准、对云计算服务进行初始授权等工作。

三是审查程序标准化。通过近年来的实践,逐步形成了在法规标准支撑下云计算安全基线,突出第三方机构认定、云计算服务审查、云计算服务持续监管三大关键点,成熟了十余部标准化的模板、程序与指南材料,初步确立了联邦政府云计算服务安全审查体系。目前,fedramp共认定了27家从事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并已有11家云计算服务商的12项云计算服务通过了安全审查。

二、美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战略效应

如果不是华为、中兴在美国受阻,如果没有斯-诺登的持续爆料,如果没有美国司-法-部对中国-军人的所谓起诉,也许我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还要来得更晚一些。但是已经实施数十年的美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其引领和示范作用、警醒和刺激作用、扩张和辐射作用,却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真实真切地存在着。

(一)示范效应

目前,网络安全审查已成为国际通行作法。抛开西方信息技术强国网络安全意识觉醒早、网络空间战略意识强的内因,恐怕美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示范和引领效应也起到了推动和加速的作用。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印度等国相继都出台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英国网络安全认证制度由政府通信总部实施,通过其安全认证的产品和服务,方能为英国政府机构信息系统所使用。德国政府从立法体系、监管机构、网络审查等多个方面加强对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保护,对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实行安全标准与使用便捷性的审查。澳大利亚国防通信局与新西兰政府通信安全局共同建立澳大利亚信息安全评估计划,采用统一的网络安全审查机制。

俄罗斯也实行严格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由俄罗斯工业和贸易部负责实施,重点是对外资进入其战略性产业交易进行审查,评估交易是否存在风险。必要时还需要征询俄联邦安全局和国家保密委员会的审核评估意见。印度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由内政部负责实施,重点是加强对通信产品以及“关键核心设备”运营商的管控,设备提供商必须得到内政部的安全审查以及第三方认证,方可签署合同。从各国的审查实践看,审查结果也具备一定的示范与传导作用。从2015年开始,美国、印度、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多次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华为、中兴等公司产品在该国部署和使用,这当中美国阻止华为参与sprint nextel公司的网络招标为他国树立了标杆。

(二)鲶鱼效应

鲶鱼效应实质上就是要唤醒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树立风险意识,从而激发生存意识和竞争求胜之心。斯-诺登事件之前,中国面对长驱直入并且占据市场绝对优势的“八大金刚”并无多少不适或警觉,鲜有的一些担忧与顾虑也在大好的发展形势之中被淹没。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企业华为、中兴在海外市场上却四处碰壁,华为在美国遭到封-杀,在澳大利亚被禁止投标宽带网项目,在英国遭到议会情报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调查,在印度也遭到了内政部的严密审查,国际市场开拓陷入困境。直至斯-诺登捅破那层窗户纸后,怵目惊心、瞠目结舌、后背发冷的结果公之于众,先前的侥幸变成了确证,之前的担忧变成了活生生的现实。

此时反观中国it行业,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以及通用协议和标准90%以上依赖进口,关键信息系统有99%是外国品牌,金融、电信、能源等核心行业的信息系统被国外垄断。内忧外患之下,产、学、研、政府各界互联网国家意识、战略意识空前觉醒,自主可控不绝于耳,去“ioe”风生水起。其实在华为、中兴海外市场受挫之际,就应当重视和审视美国及西方大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其时也有专家呼吁建立中国的信息技术安全产品审查制度。时至今日,这种倒逼的觉醒和变革,来得猛烈,发人深省。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美国给我们的这个教训值得认真吸取!

(三)蝴蝶效应

蝴蝶效应是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是一种混沌的现象。美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以保障国-家-安-全、防范供应链安全风险为目标,对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进行的全方位、综合性的安全审查,其蝴蝶效应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个是审查的范围呈现扩张态势;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整个生态系统涉及软件、硬件、制造、材料等上下游的多个产业,技术上又涉及通信、网络、密码、计算机、信息安全等多个学科,网络安全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将涉及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越来越呈现出明显的拓展和扩张之势。

任何一个节点上的审查问题,或者某一个产品或服务的审查,其结果都会辐射并影响到多个产业和行业,而且这种影响的威力巨大、传播迅速。另一个是审查的自由度较大;由于美国网络安全审查流程的相对保密性,对国-家-安-全定义的相对宽泛性,对关键基础设施领域定义的全面覆盖性,造成审查结果的裁定空间非常大,这样对产品和服务乃至相关产业的影响力难以评估。比如美国2015年对于关键基础设施的分类包括了通讯、信息技术、关键制造、金融服务、能源、政府设施、食品农业、交通运输等16大项,只要跟这些项目相关就能跟国-家-安-全建立联系,这种关联度对审查至关重要。

三、厘清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认识误区

我国即将出台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应该是从筑牢法律法规基础、规范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社会责任、健全风险评估响应机制等多方面落实网络空间治理战略的务实举措。鉴于其敏感性和影响度,加强舆-论引导和推广宣传,纠正认识上的偏差和误区,回归其制度本身要义和初衷,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安全审查并非制衡手段

我国即将出台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之时,正值美国起诉中国-军方黑客、我暂停中美网络安全工作组活动之际,这使得媒体和西方国家对此产生了联想。以ibm、cisco为代表的国外it企业也产生了不安和焦虑。事实上,政策的出台是综合考量我国网络空间面临的内忧外患,维护网络网络空间主权、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内在需要。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结合了国家网络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发展的现实基础,继承和发扬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和等级保护的经验,乃大势所趋,顺势而为。再者,我国一直奉行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治理原则,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通过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冲突与对抗并不符合国家的安全利益。

(二)网络安全审查并非贸易保护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出台,将从积极审查、事中检测、事后惩处等环节对it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控性的把控。这势必对国内自主可信可控的信息安全产业提供发展良机,提升国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这同时给国外企业留出了猜想空间,质疑我借国-家-安-全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国外信息技术产品及服务的审查,还有可能引起外界对我国政府是否违背wto规定的争议。对此专家认为,目前中国规定的审查对象是涉及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领域的信息产品和服务的重要产品。根据wto的规定,是可以适用其“安全例外”条款(第21条)。从制度设计本意看,我国的网络安全审查将“无国别”实施,摈弃“出身论”,国产“根正苗红”并非护身符。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不论是外国企业还是中国境内企业,都将一视同仁。

(三)网络安全审查并非安全测评

从目前专家对我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分析和解读来看,无论是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审查结果,都是紧紧围绕安全可控、诚信可靠、客观公正来展开。审查绝不单单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审查,而是将企业声誉、背景、资质,产品研发、制造、交付的过程等各种指标和因素都纳入审查,从多角度衡量产品和供应商的可控性与安全性。这与我们已经推行十几年的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制度存在明显区别,其一是内容范围的扩展。先前的安全测评只是针对信息安全产品的测评认证,比如防火墙、ids、utm等,而安全审查的对象是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囊括了所有信息技术产品,比如服务器、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数据库。其二是目标重点的延伸。之前是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是针对产品功能和性能的标准一致性验证,存在明显局限性。网络安全审查则是要主动发现安全隐患、后门缺陷。其三是审查主体的统一。

随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和运转,以工信部、公安部、安全部、保密局多头管理的局面必然终结,筹建集中统一的审查机构势在必行。其四是审查结果的强制性更大。除了公正客观权威之外,网络安全审查的结果应当比安全测评的结果更具强制力,而不是可有可无。当然,安全测评的结果可是用作安全审查的依据之一。

(四)网络安全审查并非内容审查

网络和信息技术产品是否安全、是否可控,事关国-家-安-全,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安全的概念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在范围上没有本质区别,也指的是总体性的安全,既包含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技术安全,也包含信息内容安全。但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对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产品与服务进行测试评估、检测分析和持续监督,这些信息系统中运行的业务和流转的信息,并不是审查的对象,因此它不涉及信息内容安全,与舆-论管控、内容审查无关。更不会涉及个人信息,不会对个人信息安全造成负面影响。

美国率先在国-家-安-全系统中对采购的产品进行安全审查,随后陆续针对联邦政府云计算服务、国防供应链等出台了安全审查政策,实现了对国-家-安-全系统、国防系统、联邦政府系统的全面覆盖。审查对象不仅涉及产品和服务,还会针对产品和服务提供商。

随后,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防范供应链安全风险,逐步建立了多种形式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将全方位、综合性的供应链安全审查对策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

美国网络安全审查标准和过程是不公开的。美国对供应链安全审查的过程、标准、机制完全封闭,不披露原因和理由,不接受供应方申诉。主要考虑对国-家-安-全、司法和公共利益的潜在影响,且其审查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美国安全审查的要害之一,是安全审查结果具有强制性。美国国-家-安-全系统委员会1月发布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采购政策》规定,自2002年7月起进入国-家-安-全系统的信息技术产品必须通过审查。12月,美国政府发布《联邦风险及授权管理计划》,要求为联邦政府提供云计算服务的服务商,必须通过安全审查、获得授权;联邦政府各部门不得采用未经审查的云计算服务。美国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还进一步规定,向联邦机构提供云计算服务的基础设施必须位于美国境内。

从开始建立至今,美国的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不断延伸。1月,美国国-家-安-全系统委员会发布了《国-家-信-息安全保障采购政策》,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采购的信息技术产品进行安全审查。美国联邦政府执行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制定的信息安全标准,建立了面向联邦政府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11月,美国国防部颁布临时政策,规定国防系统及其合同商采购的产品和服务要经过供应链安全审查。

美国网络安全审查的内容不局限于技术。美国联邦政府要求,不仅要审查产品安全性能指标,还要审查产品的研发过程、程序、步骤、方法、产品的交付方法等,要求企业自己证明产品已达到了规定的安全强度。

美国要求被审查企业签署网络安全协议,协议通常包括:通信基础设施必须位于美国境内;通信数据、交易数据、用户信息等仅存储在美国境内;若外国政府要求访问通信数据必须获得美国司-法-部、国防部、国土安全部的批准;配合美国政府对员工实施背景调查等。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二

今天,有一件不小的新闻吸引住了我:中影国际影城乌鲁木齐一家分店在国内首次实行了电影分级制。听说,在电影行业内掀起了不小的轰动。但是,我的理解是,在现今中国所有公映的电影都在广电总局审查通过的情况下,电影院这一举动的象征意义远大于他的实际意义。

第一,暴力、色情等电影。岛国的爱情动作片在各个国家都不可能获得公映。而那些含有色情、暴力、血腥等镜头的电影,显然不能放映给青少年看。但是,分级制下的电影,会对这些电影进行分级,限制观影人的年龄,审查制度则完全不能通过。比如,香港电影的三级就是此类。国人很少知道的是,三级电影不只包括《色戒》、《玉蒲团》这些有名的“三级”,也包括《为奴十二年》这种明显不会让你“猥琐地笑”的电影(其中有一个镜头是男主被鞭打之后裸露其背,这种血腥镜头也属于三级电影范围)。

第二,政治、社会类电影。我不知道其他国家的电影审查制度怎么样,反正在中国,这类电影一向是审查的重灾区。比如,冯小刚能拍反映大饥荒的《1942》,却拍不了同样反映大饥荒的所谓“三年自然灾害”。为什么?因为一个在49前,一个在49后。记得张艺谋的《归来》上映那会,对于这种对文革打了擦边球的电影,司马南们还指责它不该反映那个年代对人性的摧毁(岔出去一句,我一直觉得《归来》能够通过审查是广电总局给张艺谋面子)。而贾樟柯的《天注定》,也因为反映了过多社会的阴暗面,比方说“莞式服务”、富士康13连跳以及“怒杀村长”等情节,也注定不能在电影院公映,尽管它在国外拿了编剧大奖。

第三,与官方意识形态不符的。这里面又分成三种,首先是不能出现客观世界不存在的鬼魂、僵尸和吸血鬼等。我党信仰的是马克思主义,鬼魅这种东西与唯物主义不符,国产的恐怖片基本上就三类:做梦、幻觉和人格分裂。所以国产恐怖片才那么烂(当然,这里面也有不用心于音效、剧情设置方面的原因)。其次就是反映党政人员缺点的。在电影中党政人员不说是全部英明神武,但绝对不能是酒囊饭袋。比如说豆瓣评分最高的《肖申克的救赎》,在中国他就有三处会被审查,其一是法院误判了男主有罪,其二是监狱让肖申克成功越狱,其三是监狱内部有类似帮派的存在。而最后就是与官方宣传的和谐社会不符的。前一段时间是福建还是哪里出来了一则新闻,说是丈夫杀了妻子之后把他放在车厢内,周游了哪里,最后回家自首(貌似是这样)。有人评论这是非常好的电影素材,当时我就呵呵了。

那么为什么要将电影审查制改成分级制呢?其实,看看韩国电影的崛起你就知道了分级制的好处。而中国电影的审查制度还有一个非常不好的地方就是审查标准的不确定,随机性太强,而这样制片方就不敢放开去投资各种电影。一部电影从拍摄到在电影院上映,牵涉的有制作、发行和公映等当面。在审查制度下,首先影视公司在选取题材的时候就要很小心,避免一些容易触发雷区的题材。类似《归来》这种打擦边球的电影,导演在拍摄的时候就要非常注意,广电总局审查之后有可能要你改,如果改动比较大,导演就不大乐意,最终不能上映的话,制片方就会损失很多。而其实一些比较经典的电影,大部分又是反映社会、反映人性,因为这样才会有冲突,才会引起观影人共鸣。所以,国内电影的戏剧冲突,通常都是靠着狗血的剧情来完成的。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国产烂片在电影院公映。比如《小时代》和《京城81号》。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三

三、审查医院工会各项经费收入、支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四、检查医院工会财产、各类物品的保管、使用和帐薄情况;

五、经审会发现医院工会财务工作的问题,有权提交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

六、有计划的布置经审工作经常开展;

九、经审会主任及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性会议,研究和处理所提出的问题,将经审工作逐步推向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开拓经审工作的新局面。

一、组织:

1、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各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是工会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医院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选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委员一般应由工会副主席兼任。

4、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为兼职工作机构。

二、职责和任务:

1、协助院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院会组织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纪律、法规和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度。

2、审查院工会及其所属分会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了工会工作的需要。

3、督促院工会定期公布帐目,发扬财务民主,实财务公开;检查院工会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可建议,以保证工会财务工作更好地为工运事业服务。

5、检查有无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同一切腐败贪污浪费行为做斗争,发现问题及时向院工会直至上级经审会报告。

6、当工会财务工作人员遇有工作调动时,负责监督办理交接工作。

三、权力与义务:

1、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出席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召开的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会议。有权提交工会委员会讨论财务工作,对工会委员会在财务问题上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保留意见和向上级工会反映的权力。

2、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向本级工会委员会调阅有关财务工作的文件、报表、帐册、单据等资料。

3、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委员会及其所属分会和经营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经费审查委员会在进行经费审查过程中,遇有拒不接受审查或有意设置障碍,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以致阻挠破坏,情节严重者,建议工会委员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同级工会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务必使经费审查人员不受打击报复。

6、经费审查人员要加强学习,按照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___车辆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对分会经费(会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分会经费(会费)的审计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参照《___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所称对分会经费(会费)的审计监督,是指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所属的所有分会经费(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和分会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2],审计面每年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审计内容。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程序。

(一)依据审计计划,经审会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到审计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的有关资料,按通知书的要求准备齐全,对提供的资料,审计组与分会实施认证手续。

(三)实施审计。审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通过审查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查阅有关记录,检查存款、实物,向有关会员询问等方式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审计组依据记录和有关制度规定,编制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和有关记录,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向分会交换意见,在征得被审计分会意见、核实修改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报告,并取得被审分会的签认。

(五)审计组将审计报告报经审会主任,经审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向被审分会出具审计意见书。并抄送厂工会委员会办公室。

(六)被审计分会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将审计意见处理结果在15日内书面报厂工会经审会。

第六条审计期间。

审计期间一般为上一,如有特殊需要,可追溯到前期。

第七条审计要求。

被审计分会要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提供方便,并提供下列主要资料:

(一)经费(会费)收、支、上交报表、凭证、帐薄。

(二)财物管理台帐。

(三)其他审计所需资料。

第八条本办法由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___车辆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关于厂工会经费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参照《___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市总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指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校工会委员会批准的上一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校工会经费委员会对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向校工会委员会提交审计结果。

第四条审计内容。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1、会费收入;

2、拔交经收入;

3、事业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

5、行政补助收入;

6、投资收益;

7、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1、会员活动费;

2、职工活动费;

3、事业支出;

4、工会业务费;

5、工会行政费;

6、补助下级支出;

7、专项奖金支出;

8、其他支出;

9、上解经费支出。

(三)投资、借款。

(四)经济合同。

(五)滚存经费节余。

(六)专项奖金的管理、使用。

第五条审计程序。

(一)依据审计,经审会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经审会向工会财务送达审计通知书,财务部自接到审计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的有关资料,按通知书的要求准备齐全。对提供的资料,审计组与财务部实施认证。

(三)实施审计。审计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内容,通过审查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查阅有关文件夹、资料、检查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审计组依据审计记录和有关规定,进行研究、确认,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证明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应取得有关人员签认。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记录,编写审计报告书初稿,并向经审会主任汇报。

(五)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初稿,送校工会财务部,同财务部负责人交换意见,经修改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六)审计组将正式审计报告报经审会主任,并提交经审会会议,作为对校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依据。

(七)送达审计意见书。经实施审计和经审会全委会会议审查,经审会对校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审计意见书,送达校工会委员会。

第六条审计意见书主要内容: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三)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

(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要求。

校工会财务部应主动配合审计工作,为审计组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并向审计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一)会计报表(含报表说明书)、会计帐薄、会计凭证、银行对帐单及有关会计资料;

(二)固定资料及其财物台帐;

(三)下拨经费(会费)明细帐;

(四)投资、借款申请书、协议书或合同书及项目可行性论证书。

(五)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收、支的批文。

第八条审计时间。

对校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于年终了后15天内进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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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四

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超期羁押是常态。为加强对类似情况的法律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如何界定“羁押必要性”?有学者认为,如果说羁押理由的限定是从目的的正当性方面对羁押施加的限制,那么必要性原则的确立则是为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提供了一项指导准则。两者实际都是对未决羁押在实体构成上所作的限制。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判断羁押措施是否必要,不仅要证明羁押的其他要件,还需要司法人员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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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五

一 、根据国家规定:必须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按工程造价总量1%比例提取安全经费。

二 、安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 、安全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1、安全宣传:购买安全书籍、订阅安全报刊杂志、订阅安全画册资料,大型项目现场安全警示牌、标语。

2、安全教育:项目自行举办的安全教育;项目举办的安全学习,召开的安全专题会议。

3、安全培训:单位派员参加上级安全部门举办的安全资格取证培训。

4、安全整改: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5、安全奖励:奖励被评为项目部、指挥部、安全先进集体和安全先进个人;经过考核,实现了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责任人奖励。

7、劳动保护用品:口罩、手套、衣服、靴、安全帽等。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安全管理部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项目部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5]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计取。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并公布安全生产费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第五条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填报《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企业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收到监理企业《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后,5日内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报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按照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增加费,作为与其余安全生产费用同期支付的依据。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5]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督促该项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在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未按本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有关内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施工企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六

合同审查是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法务的一项常规工作。虽名为合同审查,但却不仅是合同文件的审查,还涉及到与其他专业知识的融合,因此,合同审查切忌单纯地审查合同。

合同的审查主要涉及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方面,现将两方面审查的注意事项,简要归纳如下:

一、合同的形式审查需注意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前后一致、名称是否书写正确、完整等;

3、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4、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填写是否有误,主要涉及法定代表人信息、住所信息、营业执照信息等。

二、合同的实质审查需注意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应至少包括如下几项内容:合同标的物;合同价款;付款时间与方式;供货方式、运输方式、包装方式、风险转移时间;质量保证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违约条款;通知条款;合同生效条款等。

在此特别强调一下“通知条款”,该条款不涉及实质的权利义务,若合同履行钟不涉及相关通知或声明的送达,该条款很有可能并不发生实际功效,因此,一般较容易被忽略。但合同签署之初,合同任一方均不能完全预知合同未来的履行情况,一旦在合同履行中涉及到通知或声明的送达,该条款的实际价值就比较明显。它会有助于确保文件送达的有效性,同时也起到督促通讯地址的变更方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作用。

2、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

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应违背法律规定,尤其是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在审查各类合同时,要先审阅一下与这类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条款的规定不违背法律。如审查劳动合同时,应审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审查过合法性后,下一步应审查合同的合理性、公平性,即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方式等是否合理,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对等等。

3、合同条款约定是否清楚、明确、完整。

合同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也是合同审查的重头戏。

以买卖合同为例,1.合同的标的物,标的无为动产的,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若为不动产的,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若为房产的,还应注明房屋产权证号以及产权登记情况。

2.供货,需约定明确供货方式,若为卖方送货的,应将送货地址写明确,若是买家自提的,应约定提货地点。3.运输与包装,哪一方负责运输与包装以及费用谁承担要约定明确。这里还涉及到风险转移问题,也要明确约定。

4.付款时间与方式,应明确约定费用总额、计算方式、具体包含的项目、结算标准和依据、结算方式与程序、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如果对发票类型或发票提供时间有特别要求的,也应当约定明确。

5.质量保证条款,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约定适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是国家的强制性标注的,应注明标注代号全称。如果是以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未依据的,约定要明确。如果有多项参考标准的,要约定各项标准冲突时,以哪一项标准为准。

6.违约条款,违约条款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7.争议解决条款,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的,是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应确定唯一标准,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这点尤为重要,如果仲裁机构名字写错,很有可能因约定不明确,而使得仲裁条款无效。

8.合同生效条款,要明确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常见的表述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涉及合同有效期的,可另外约定合同的有效期,如“本合同有效期为【】月,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合同的通知条款,一般可表述为“所有通知或声明以挂号信、特快专递、email等方式送达至本合同首部所确定的对方的通讯地址,即为有效充分送达。因被送达人提供通讯地址不准、变更等事由,造成无法送达,仍视为送达,因此所致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当然,该条款的援用,还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双方的通讯地址。

此外,在合同审查时,还应与业务人员做好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或者一些专业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七

为了加强公司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偶发事件、网络病毒等引起系统故障,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包括个方面:一是网络系统数据资源安全保护,二是网络硬件设备和机房安全运行,三是网络病毒防治管理,四是网络信息安全。

(一)数据资源的安全保护。

1.办公室必须每周备份数据。

2、财务部必须每天备份数据。

3、一般机械部门必须每周备份数据。

4、系统软件和各种应用软件应采用光盘及时备份。

5、数据备份时应注册备查,数据备份应准确可靠。

6.严格管理网络用户权限和用户名密码。

(二)硬件设备和机房安全运行。

1、硬件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保证电压和频率的质量,一般同时配备不间断供电电源,避免因市电不稳定而损坏硬件设备。

2、安装有保护接地线,必须保证接地电阻符合技术要求(接地电阻2、零地电压2v),以免接地设置不良损坏设备。

3、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操作必须按要求严格处理,不要因人为因素破坏硬件设备。

4、网络机房必须有防盗和防火措施。

5.保证网络运行环境的清洁,避免灰尘收集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网络病毒病毒。

1、各服务器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网络计算机必须保证各计算机安装防病毒软件。

2.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病毒检查和清扫。

3、所有u盘在确认无病毒后才能上机使用。

4、严格控制外来u盘的使用,各部门使用外来u盘必须经检查认可,擅自使用造成病毒侵害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加强网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在网上玩游戏,看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下载歌曲照片游戏等软件,发现后认真处理。

1、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网络信息,发现泄露企业机密和不健康信息,立即删除,记录,随时报告主管领导。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止秘密泄露。外来人员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本公司的网络系统。

3、要加强对各网络安全的管理、检查、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公司计算机安全负责人分析并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事故负责人应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理。

(五)未经公司负责人批准,与公司网络上的所有用户联系,严禁与其他入口通过太网或公司外部单位网络。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一次办成”改革要求,提升规划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和《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类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报建与审查适用本规定。

《济南市规划局标准地出让与告知承诺制试点审批工作办法》规定的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报建与审查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日照分析)单位(以下统称承诺单位)及相关人员签署《承诺书》(见附件),对其提交的设计、分析成果相关内容做出承诺,规划部门不再对其承诺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制度。

第四条承诺单位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要求;。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日照分析成果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五)承担违诺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时,应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书》与其他报建材料一并归档。

第六条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对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存在违反承诺情形的,应当责令承诺单位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

第八条承诺单位存在违诺情形的,规划部门将其不良行为纳入规划领域征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对其项目报建采取限制性措施,同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九条出具承诺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及相关人员存在违诺情形的,规划部门按规定评定、记录其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可函告执业资格管理或其他相关部门,建议依法处以罚金、停止执行业务、吊销资格证书等。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九

一、受理,核查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资质证明等。

(5)现势地形图。

(6)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三套,电子文件一套(cadword格式,效果图为jpg格式)。

(7)相关部门意见(消防、环保、园林等)。

(8)规划部门指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审查。

(一)现场勘察工作,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现场情况是否与地形图相符合。

(2)勘查地块内的地形地貌、文物遗留、古树名木等。

(3)核查地块的土地权属,临界单位、建筑性质、出入口的可能方向。

(4)核查地块上的及地下管线、高压线等五线的情况。

(5)日照影响的可能因素:地面标高、建设高度等。

(6)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对照有关环保、消防和其它特殊要求的意见。

(7)检查对相应的市政设施要求规划改造的情况。

(8)现场应拆除建筑及现场清理情况等。

(二)内业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方案是否符合设计条件的要求。

(2)根据相关材料,确定建筑性质、规模等。

(3)验算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4)根据地形地貌确定+0.00位置、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的高度)。

(5)审查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相邻关系、建筑控高,并符合《省技术规定》等规范要求。

(6)配合市政处审查建筑与城市市政工程接口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7)地下建筑及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方案要求。

(8)审查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技术指标。

(9)审查出入口方位、人行通道、停车指标以及其他的交通设施。

(10)审查建筑造型、色彩及外墙装饰材料、周围环境、绿化小品等相关因素。

(11)在地形图上标出五线位置及与拟建建筑相对关系和尺寸。

(12)审查规划方案是否是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小区开发等建设项目,确定是否需要公示或听证。

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分局例会研究。

四、根据分局例意见报市局例会研究,根据市局例会意见办理。

五、审定方案(需要公示项目,进行公示),档案转档案室归档。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篇十

国外媒体热议中国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海外媒体称,“中方建立海外资本并购审查制度,可能预示着中国对待海外资本进入中国的态度将发生变化,外资在中国的并购行为今后可能会常常受到这个新机构的审查,并会以威胁国-家-安-全的理由遭到拒绝”。

其实,这些媒体误读了中国这一制度的建立。中国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目的是鼓励外资并购和规范外并购,而不是排斥外资并购。

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背景是鼓励外资在华发展。

2015年4月国务院出台题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9号文件。9号文件在总结中国入世后利用外资的经验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做好外资工作。文件第12条指出,要“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文件一方面鼓励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一方面则规范外资并购。而规范外资并购主要措施是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由于当时尚未建立安全审查制度,因此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最近发布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就是落实9号文件的产物。

此次国办通知指出,外资并购“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建立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显然,此次文件与2015年9号文件一脉相承,体现了鼓励外资并购和规范外资并购的基本原则。

外资并购制度有助于规范地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外资并购制度规定了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与前几年媒体广泛使用的“经济安全”概念不同,这里使用了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两个概念。而且比较具体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的6个领域。有了这样的比较明确的规定可以防止人们把一般领域的企业间的重组并购动辄上升国-家-安-全,混淆企业利益博弈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外资并购制度也具体规定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程序。外资并购申请者或者有关部门提请审查首先报商务部,商务部认为需要审查报部际联席会议,部际联席会议可以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如有重大分歧报国务院。有了明确的程序,有助于加强外资并购审查的规范性。

外资并购制度还允许申请者修改原并购方案。“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这是一种规范并购促成并购的思路。

从这些内容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显然有助于规范外资并购,而不是排斥外资并购。

应该摒弃传统思维以全球化思维促进跨国并购

在外资并购问题上国内外存在许多不同意见。在我国,人们对于不断增加的`外资并购感到担心,媒体披露某个外资并购案例往往遭到批评,认为并购影响了经济安全。在国外,人们对我国企业在当地的并购也颇有微词,担心中国企业影响他们的安全。

我们对国内媒体大量评论过的22个外资并购案例进行了调查,其中包括徐工、苏泊尔、天润曲轴、汇源果汁、达能等案例。我们发现这些案例没有一个真正影响了国-家-安-全。发生争议的实质是中外企业或者中国企业内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利益的博弈。由于抵制外资并购,这些案例许多没有成功,从而使相关企业失去了一次在自己身边学习跨国并购的良好机会。而若干并购成功的案例表明,接受并购的企业和相关行业都得到长足发展,例如苏泊尔并购案。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跨国并购已经成为跨国投资的主要形式。从世界范围看,外资并购占外商投资额在80%以上。与全球跨国并购相比,我国外资并购总额还相当低。2004年到2015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约4900亿美元,其中外资并购总额仅有90亿美元。外资并购占外商投资总量不到2%。这一比例远远低于全球水平。今后,我国转变发展方式、振兴产业发展需要加大并购力度,其中也包括了加大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模。

我们也对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的一批案例进行了调查。其中一些企业通过收购不仅取得了自身的发展,还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和环境责任,在当地赢得声誉。例如中联重科在意大利收购cifa以后大大改善了意大利对中国企业的看法,2015年12月该公司董事长得到了意大利总统奖。但是,也有一些案例表明,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被一些人以安全为由加以抵制。

随着“走出去”规模加大,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并购必然会迅速增加。2015年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达到590亿美元,其中40%通过并购实现。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遭遇过一些国家以所谓影响国-家-安-全为由的抵制。我们需要开展积极的沟通工作,承担更大的社会和环境责任,更合规的在海外投资和并购,化解对方的担心和抵制。

研究表明,国内外都有一些人以战争与暴-力革命时代形成的传统思维抵制经济全球化,抵制跨国投资和跨国并购。从长远发展战略看,跨国投资和并购有助于各国与其他国家企业建立紧密的互利共赢的局面,有利于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有利于各自的和共同的安全。我们应当积极鼓励和规范外资在中国的并购,也应当积极促进中国企业在全球的投资和并购。

从国务院办公厅2月3日下发《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到《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8月末正式出台并从9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建设一步步走向完善。

由于近两年海外舆-论和某些外资关于“中国限制外资”的聒噪颇为刺耳,在此不能不说明一下,作为一个奉行开放经济路线的大国,中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不应也不会误入滥用歧途。

中国准许外资采用并购方式进入已有10余年历史,2003年就制定实施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15年进一步发布了洋洋洒洒5章61条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谈论多年,直到今天方才公布实施,说明中国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上态度非常审慎。

从《规定》的具体条款来看,也颇为注重便利企业及维护企业权益。

如第十一条规定:“参与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对并购安全审查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本来是题中应有之义,这里明确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加强了对相关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尽管如此,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是再正常不过的世界通行惯例,关系到国防安全、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生活基本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也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中国不应也不会牺牲自己的天赋权利去换取某些西方舆-论几句廉价的“赞扬”。

近年中国对外资开放度越来越高,开放领域越来越多,既然市场准入限制越来越少,管理制度假如不能跟上,那就成了放任自流的不负责任行为了。

西方仍在实行零利率政策,美联储尽管没有正式宣布实施第三轮量化宽松政策,却明确宣布宽松货币政策将执行直至2015年,流动性泛滥局面短期内不会改观,部分西方企业和机构投资者手持巨额“廉价货币”四处寻求新的投资市场,在市场前景看好的中国市场,某些面临资金瓶颈约束的企业有很大可能成为他们猎取的对象,而在这个过程中又有可能出现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局面。所以,实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恰得其时。

对此,海外投资者需要认清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是正常的完善外资管理制度之举,绝非要关闭国门,正常的境外投资者没必要把自己与少数心怀叵测者绑在一起。

实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即国防安全、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生活基本秩序。我们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不是要挡住正常的境外投资者,而是为了拒绝某些心怀叵测之辈。

我们欢迎正常的境外投资者来中国发展,大家实现互利双赢。不断完善的条款与相关投资争议案件结合起来看,也告诫内外资企业界,少花些精力琢磨规避,还是老老实实守法经营、走增强竞争力正途为好。

而我们有些地方、有些政府部门也应采取审慎态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要再盲目给予某些境外投资者以超国民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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