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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电子签章协议书通用 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签章(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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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电子签章协议书通用 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签章(四篇)
2023-01-12 21:05:47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国税电子签章协议书通用一

卖方:交易帐户: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板栗

2、质量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板栗质量等级》(gb/t22346-20__) (以下简称《板栗国标》)一级炒食型板栗;替代交收品及质量品质价差详见交收细则。

3、交易代码:交易商品以交易代码表示,交易代码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商品编号,交易代码所代表的内容为______ (1、2位代表商品名称, 3、4位代表年份,5、6位代表交收月份)。板栗交易代码表示为bl____,bl代表符合《板栗国标》的一级炒食型板栗,第一二位_代表年份,三四位_代表交收月份。 4、交易单位: 25公斤/批。

5、报价单位:元(人民币)/批。

6、最小变动价位:1元/批。

7、涨跌限幅: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7%。

8、最小交收量:200批。

9、单个交易商最大订货量:40000批。

10、合同订立(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晚上19:00-21:00。

11、交收月份:2、4、6、8、10、12

12、交易所交收的板栗包装物应符合《板栗国标》的包装要求。

13、交收日:交收月第十一个交易日到第十二个交易日,经交易所批准也可以选择提前交收或协议交收。

14、交收结算价:为交收月当月全部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买卖双方按照交收结算价结算。

15、交货地点: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

16、货款收付:货款由交易所代收、代付。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买卖双方须按货款总额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卖方在交收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如果未向交易所提供合同约定的仓单,必须用和买方相同标准的履约保证金保证履约。

(1) 成交日按货款总额的20%收取保证金,并且于成交时一次性付清;

(2) 进入交收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保证金标准提高为50%;

(3) 进入交收月的第六个交易日开市前,保证金标准提高为100%,卖方

提交足额注册仓单。

最后交易日若发生交收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或高于卖方的订货价,买卖双方须及时补足价差。

(4) 买卖双方交易商如在交收日前申请提前交收,卖方交易商应在提前

交收匹配成功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将符合交收条件并不低于“卖订立”数量的商品《仓单》在交易所注册,否则,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交易商应在提前交收匹配成功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将足额货款预存至买方交易商于交易所开设的帐户中,否则,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5) 如交易所调整付款进度,交易商须按交易所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货

款。

17、违约责任:若出现上述第17条的(2)、(3)、(4)、(5)条情况下,交易商未能及时补足货款、履约保证金或交付《注册仓单》的即属违约行为,若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在此委托交易所按《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18、双方约定,一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交易商,转让合同时不须另征求对方同意。

19、在最后交易日收市之前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价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转让价-买方订货价)×转让数量

卖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转让数量

20、交收日收市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及《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协调办理交收事宜,本合同终止。

21、货款结算:实际货款由交易所在交收结算价的基础上根据交易所公布的质量标准以升扣价的形式进行价格调整。实际交货货款为:(交收结算价_____ ±地区差价_____±品质差价_____)×数量。

22、交收货物的出库及质量确认按《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收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23、合同签订

(1) 买卖双方通过其交易账户,登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竞价申报,交易一经成交,本合同即行生效。

(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即为买卖双方的签字盖章。

(3) 本合同当且仅当买卖双方通过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即为签订生效。

24、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5、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向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6、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27、本合同于买、卖双方在计算机网络交易系统中成交时生效。

28、本合同有如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 篇2

甲方:辽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简称ca印章),应用在_网上,其作用是识别身份、数据传输加密及电子签章。从而保证_网及使用者招投标信息的安全可信。

一、双方责任

甲方:1、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办理ca印章资料审核、ca印章的制作。

2、甲方负责对乙方ca印章的信息变更、年检及废除及ca印章补发。 3、甲方负责对乙方ca印章提供完善售后服务。

乙方:1、提供真实的ca印章办理资料。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甲方签发ca印章错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乙方办理ca印章所需资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一份;所需灌章的印模;

3、妥善保管ca印章,不得泄露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被盗用、冒用、伪造或篡改时,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4、ca印章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有效期从受理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ca印章失效前30天向甲方或受理机构提出更新请求,否则,ca印章到期将自动失效,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ca印章存储介质,如因乙方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损坏,则乙方需交费更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年内如介质无人为损坏,甲方免费为乙方更换。

二、收用标准

根据辽价函〔20__〕46号文件制定如下优惠价格:150元(介质费50元,第二年起每年年费100元)

三、其它事项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ca印章服务,甲方依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它未尽事宜,参照甲方《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四、协议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本协议从双方签定日期开始,到乙方ca印章废除后失效。

甲方:辽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委托人:委托人:

日期: 日期:

y业员

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

填写说明:

1、在填写申请表之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背面的《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2、请用钢笔或圆珠笔如实、准确、清楚地填写申请表,各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用户在申请时,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

填写说明:

1、在填写申请表之前,请仔细阅读申请表背面的《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2、请用钢笔或圆珠笔如实、准确、清楚地填写申请表,各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辽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ca),作为权威的、公正的电子认证机构,为数字证书使用者(以下简称用户)发放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用于网络上的身份标识和信息加密。为确保在网上作业中,数字证书能正确标识用户身份,所有用户在申请和使用数字证书时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程:

一、辽宁ca发放的数字证书只能用于在网络(internet/intranet/e_tranet)上标识用户身份,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数字证书不能作为其他任何用途,否则辽宁ca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二、辽宁ca委托受理机构进行用户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遵照当地证书受理机构的规程办理手续。在通过受理机构的录入、审核和制作后,用户即可获得所申请的数字证书。

三、证书受理机构在进行用户身份审核或证书制作时,将充分遵守辽宁ca安全操作流程,严格审核用户身份,确保证书信息与用户身份保持一致。

四、辽宁ca积极响应各受理机构发出的证书申请请求,及时为通过审核的用户签发证书。如果由于辽宁ca的设备或网络故障等无法预见的因素而导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辽宁ca将重新签发证书,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的,辽宁ca依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六、辽宁ca承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由辽宁ca签发的数字证书不会在有效期内被伪造、篡改。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经业务主管机关查证确属辽宁ca责任,辽宁ca将承担相应责任。

七、随着技术的进步,辽宁ca有权要求用户更换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技术更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辽宁ca更新证书,若逾期用户没有更新证书,所引起的后果责任自负。

八、用户在向受理机构办理申请时,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导致辽宁ca签发证书错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九、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辽宁ca所签发的数字证书,不得泄露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被盗用、冒用、伪造或篡改时,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十、如发生第九条情况,或者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时,应当立即到当地证书受理机构废除数字证书。废除手续遵循受理机构的规定。辽宁ca在接到受理机构的废除申请后,在24小时内正式废除用户的数字证书。用户必须自行承担在数字证书正式废除之前所有因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后果及责任。

十一、用户办理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一年,证书有效期从受理之日起计算。用户必须在证书失效前30天向辽宁ca或受理机构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将自动失效,辽宁ca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十二、辽宁ca对于下列情况之一,有权废除所签发的证书: 1、申请初始注册时,提供不真实材料;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证书费用,或者其它相关费用;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它规章制度,不应签发数字证书的; 4、有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他人证书的; 5、不履行安全电子业务应承担责任的; 6、利用数字证书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十三、如果用户死亡或单位解散,在30天内法定责任人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辽宁ca请求废除用户数字证书。其数字证书在废除前产生的一切行为及后果由相关法定责任人承担。

十四、本责任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及受理机构的权利、义务时,辽宁ca在网站进行通知。根据用户需要,辽宁ca会将其内容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您指定邮箱中,用户如果因此而需要废除或变更证书的,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辽宁ca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则视为同意依本责任书修订所引起的变更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辽宁ca为用户提供的证书存储介质,如因用户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损坏,则用户必须重新交费办理数字证书,辽宁ca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辽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的全国性认证服务机构,负责对以上事项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推荐国税电子签章协议书通用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没有规定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二)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和本公告规定的申请材料。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具备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

(三)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见附件1);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听证。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税务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税务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七)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要求,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发票准印证。招标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

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并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本公告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7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xx年2月28日

推荐国税电子签章协议书通用三

丰顺国税全体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八一”军旗猎猎飘扬。

值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xx周年、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纪念日即将到来之际,谨向您及家人致以节日的祝贺和亲切的慰问!

“没有一支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

”xx年来,人民军队始终是党的忠诚卫士,始终是国家和人民尊严、荣誉、安全和利益的坚强捍卫者,为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为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成就,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

长期以来,县国税局全体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保持军人本色,自强不息,奋勇拼搏,无私奉献,在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和行政管理等税收工作各条战线上创造了新的业绩,为税收改革和发展事业做出了新的贡献。

在此,谨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当前,丰顺国税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起点上。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国税局党组的工作部署,以率先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为目标,全力推进“提质效、创亮点”发展战略,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实现“十三五”规划开好头、起好步。

希望全体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攻坚克难,砥砺奋进,为丰顺国税率先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再立新功!

祝同志们节日快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丰顺县国家税务局

20xx年8月1日

推荐国税电子签章协议书通用四

全省国税系统干部职工:

20xx年是税收改革发展任务极其繁重的一年。

大事难事交织,改革任务叠加,既要应对经济下行的压力,又担负着全面推开营改增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双重任务”,还面临着金税三期和数字人事全面上线的“双重考验”。

这一年,我们将付出更多艰辛、收获更多感动。

在过去的半年里,面对同时打响的多场战役,全省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在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总局党组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动力,立言践行,砥砺奋进。

特别是在组织收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营改增、金税三期上线、数字人事等一系列攻坚战、持久战中,广大国税干部职工讲政治、顾大局、尽职责、勇担当,大力弘扬“细致、精致、极致”的工匠精神,“5+2”“白+黑”,不辞辛劳,连续奋战,闯“大关”、度“难关”、夺“险关”,展示了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陕西国税铁军风采,涌现出了许多感人至深的事例。

有的同志把婚期一推再推;

有的同志身怀六甲仍坚守一线;

有的同志孩子嗷嗷待哺却无暇顾及;

有的同志抱病在身坚持不下火线。

无论在机关还是基层,无论是领导还是一般干部,大家所表现出来的担当意识、奉献情怀、顽强作风可圈可点、可歌可泣、可亲可敬,这些感人至深的场景,必将印刻在税收事业改革发展的壮丽丰碑上。

过程荜路蓝缕,成绩来之不易。

上半年,全省国税工作在克难中奋进,在改革中破局。

税收征管质效不断提升,形成了聚焦主观努力促增长的良好氛围;

打赢了“开好票”“报好税”两大战役,全面推开营改增初尝胜果;

顺利实现了金税三期双轨运行,税收现代化的“金色翅膀”日渐丰满;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施工图”顺利获批,专项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齐头并进,得到纳税人普遍赞誉;

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加强,呈现出人心齐、劲头足、精神旺、事业兴的良好局面。

省委书记娄勤俭、税务总局局长王军等领导同志多次批示“点赞”。

省委、常务副省长姚引良专程到省局调研,并对国税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陕西国税所取得的每一项成绩,获得的每一份荣誉,无不凝聚着国税干部职工及家属的心血、智慧和汗水。

在此,省局党组向夜以继日奋战在国税工作一线的干部职工,以及在身后默默奉献并做出巨大牺牲的干部职工家属,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诚挚的问候!

关山初度路尤长,策马扬鞭再奋蹄。

面对下半年全省国税工作艰巨繁重任务的考验,我们绝不能因初战告捷而麻痹大意,绝不能因连续作战而懈怠厌战。

让我们牢记使命,不忘初心,再鼓干劲,紧盯既定目标,着力攻坚克难,纵深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以越战越勇的拼劲韧劲再赴戎机,再创佳绩,用辛劳和汗水绘就陕西国税现代化的宏伟画卷,努力为税徽增光,为党旗添彩,向总局党组和省委、省政府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中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党组

20xx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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