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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行政诫勉谈话格式范文简短 诫勉谈话公文格式(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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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行政诫勉谈话格式范文简短 诫勉谈话公文格式(六篇)
2023-01-12 21:08:03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有关给予行政诫勉谈话格式范文简短一

住所地:x市**区**街道**小区10栋。电话: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20xx年9月出生,住x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x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 “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x市人民政府103号令)。《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x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x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20xx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x市**区**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胡春才律师

20xx年12月10日

有关给予行政诫勉谈话格式范文简短二

公司嘉奖令

经公司研究决定,特拨专款对步行街试业前及国庆期间物业公司全体在职员工之辛勤付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以一名正式普通级别员工为发放基数,每人奖励200元,再按照各人任职级别、入职时间,公司特殊时期出勤率分别乘以相关系数予以奖励。

1.级别

部门正职 基数×250%

部门副职 基数×200%

领班级 基数×150%

普通正式员工 基数×100%

2.入职时间

正式员工(已过试用期) 基数×职级系数×特殊时期出勤率×100%

试用期员工(10月1日前) 基数×职级系数×80%×特殊时期出勤率×100%

10月1日后入职 不发放

9月20日~10月1日入职 基数×职级系数×40%

3.特殊时期出勤率

9月20日~10月7日全勤 基数×职级系数×100%

未全勤 基数×职级系数×60%

通过上述奖励,希各员工齐心协力,再接再励,为营造美好步行街多作贡献!

有关给予行政诫勉谈话格式范文简短三

尊敬的领导:

我从xx年入职到现在,在这三年的时间里承蒙各位领导的关心和厚爱,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这三年的工作对我本人的帮助非常大,学到了很多东西,在公司同事支持和肯定下我荣获20xx年度先进员工奖。在这三年里,我对工作兢兢业业﹑默默无闻,全力以赴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努力学习和提高自已的业务水平。

这两年的工作,我有了很多进步,心态方面或者是技能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方面。但是我没有找到我在这里的合适定位和一份关于工作的成就感。

时间方面,可能由于时间做的不够长或者说时间统筹方面会稍稍差点,再加上,现在的工作量越来越大,繁琐的事情也越来越多,不仅仅周末很忙。开班的频率,让我觉得周一到周五的工作也非常紧张。

本来说自己咬牙坚持,但是我一直在坚持,但是还是没有办法继续,私人空间少了,成就感逐渐下降,所以面对这次辞职,我思考了许久,所以很遗憾在今年4月份的工作结束后,我将离开公司。巨大的生活压力迫使我做出这个决定,对我个人而言是相当困难的,但是我现在的职务﹙司机兼文员﹚已不能适合工作的需要了。我的离去相信对公司、特别是一些正在进行的项目会带来一定的损失。我会在剩下的工作时间里尽力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并在离职前交接好手头的工作以尽量减少或避免这些损失。

以上所述,因个人原因,现向公司提出辞呈,希望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愿公司在往后的发展中更上一层楼,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有关给予行政诫勉谈话格式范文简短四

答辩人:×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驻××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 处罚向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

审判长:

我叫王,现任××区城建局副局长。我 受法定代表人赖委托,对李在××区××村×街×号违章建新房不服从我局行政 处罚决定而起诉一案进行答辩。

一、关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 的法律依据。

1.李违章增建地下室。李于19xx年×月××日写了一份《申请 》,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19xx年×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 西端紧靠西邻吴家的门洞。19xx年×月×日李西邻吴×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 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而后,其爱人孙又 来反映此事,并请求尽快解决。当时建管科科长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验了现场 ,指出李挖地下室是违章施工。史说:“挖地下室必须停工,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后果 自负”。19xx年×月李曾两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长鲁,请他帮助把南楼批了 .鲁批评他与邻居关系搞得不好,并告诉他先把邻里关系搞好,办证手续齐全后,才能批准 .以后此事无进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盖南楼的申请。后李于19xx年×月又提出盖东楼的 申请。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号《私房建筑许可证》批准其建东楼时 ,史、校对其明确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和有关规定施工。 ”事实证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斩后奏,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更没有任何批准手续, 纯属违章建筑。其行为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1条:“在距邻居地界一 米内,不准挖坑、挖沟或形成积水”的规定。直到19xx年×月××日我局刘、刘×、 刘、吴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时,地下室还依然存在。

2.李《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的建筑面积为44.64m2×2,但其实际建筑面积是45 .99m2×2,共超出2.7m2.这是由于加宽、加长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违章行为。

3.李《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楼房高度为6米。李和其子在19xx年×月×日 办理许可证时,我局经办人员史、校等人向他明确交待了房高6m的起标点是以×村 ×街中心点加20cm起标。随后,我局鲁局长又向他强调了这一点。建房户李是清楚的。 这一点,李在诉状中也承认了。原告自称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号 《私房建筑许可证》及建楼图纸和其他要求,于19xx年×月×日至×月××日在× 村×号自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但事实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楼 房高度是7.02m,超出批准的高度1.02m.所以认定其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房屋的层高一般应控制在3—3.2米……临街房屋标高,高出街 道中心15—20厘米为宜,不允许任意提高房屋标高,影响四邻”的规定。

4.擅自改变建 筑立面。李申请图纸为东楼,正立面为西立面,主要的门窗向西开。按图,有两个向 西开的门,并无申请向南开门。因其南临××村×街,东邻胡同、北邻自己的北房,而同意 他在三面各开一个小侧窗。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将建筑正立面由西立面改成南立面,改变批 准的建筑立面,将东楼变成了北楼,因而造成了西侧二层出现了侧窗;同时,由于其将东楼 改变成北楼,违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实际上就等于我局所批的()×建字第×号《 私房建筑许可证》由于李原因而作废。这是明显的违章行为。

5.违章建挑檐。按 照建筑管理的常规,一切建筑物应限定在平面位置图,即座落图范围内施工。李所建房 屋应在本局批准的7.20米×6.20米内进行,超出此范围就是违章。为了防止李建房时违章 ,当时主管建筑的鲁局长在审批的李的图纸上明确限定西侧在1.15米距离内不能有任何建 筑,李对此表示同意。并由李的儿子李盖了章(见图纸)。但原告无视这一批示,擅自 建西侧挑檐1.1米多。在李建挑檐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史听到反映后,找李指出其建 筑是错误的,要打掉。19xx年×月×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确告诉李 :“批准你建房宽6.20米,你违背批示,应改过来:出檐20—30厘米,我们不能说你出了 格,可是你出得太多。”后于×月×日,鲁局长和史同去现场,当着李和其子的面 ,明确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李不接受。后来鲁决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厘米。但李 对这一点仍置之不理,至今还保留1.1米的大檐。

从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 筑中的错误事实是清楚的。对于李违章行为,我们进行多次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 章行为。李非但不听,反而四处活动,托人讲情。根据《×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23条之规定,李在建房中违反了:①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兴建地下室。②未按批准图 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根据市建(19xx)×号文,即《×市私房建 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无执照施工或未按执照批准事项施工,擅自改变位置、层 数、面积、立面、结构者”视为违章行为之规定,确认李私房建筑有五处违章。我局 根据《×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责令停工、纠正、限期拆除”; 第2款:“处罚房主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第3款:“强行拆除”的规定,我局于19× ×年×月××日对李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其:①去掉西侧挑檐1.1米;②去掉 二层侧窗;③对擅自建地下室、改变方位、房高、面积罚款1000元。这是有理有据的,是完 全合法的。以上是李私房建筑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理的过程。

二、《起诉状》中说: “法院看到19xx年×月×日诉状后,责成被告给予解决问题,纠正其错误。”这是李 的谎言。我们之所以撤回这个决定,并不是因为我们对李××处罚的错误,而是因为《处罚 决定书》中有两处不当: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规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 上没有这个规定。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罚款条文,而不是要撤销处罚决定。

三、《起诉状 》中说:“史经常隔三天两日到施工现场查看,并在竣工验收时也没有提出异议 .”李的这种言论纯系捏造。我们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户是按照程序规定,即报图纸证件、现场勘查、验灰线、发建筑许可证、竣工验收这五步进行。哪有那么多时间看着他这一家施工 ?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当场就予以纠正,并责令其停工,让其填上。在李的楼房即将 竣工时,我们才知道其违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进行批评,责令其全部打掉,怎么能说没有 提出过异议呢?事实上是李企图把自己违反建筑规定的责任推给我们城建局罢了!

四 、《起诉状》中原告说他没有违反规定。在我们处理李违章的过程中,李曾四处活动, 托人说情,已多次表示自己违章,要求象征性地罚点款。请看政府办公厅给×区 长的信,其中写道:“我的一个老战友李退休后在原来的地基上盖了几间房,房檐 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设计图纸不应突出那么多……本人也承认突出的地方是错误的,请你和 有关部门说一下,一是叫本人作个检查或是酌情罚点款……”。从这封信中看,第一,李× ×承认自己盖房檐是违章的;第二,要求罚款不要打掉房檐。可为什么在《起诉状》中,李 又说自己根本没有违章呢?这只能说明李出尔反尔,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审判 长,以上我的答辩说明了我们对李所作的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在此,我们强烈要求法院:

一、请求法院维持19xx年×月××日本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书》,并强制执行。

二、对李违章行为重新从严处理,即将其房屋超高,东、西、 南三处挑檐等违章部分全部打掉。

三、由于李违章,批准的东楼盖成了北楼,造成我 局批的图纸、手续全部作废,待法院判决后,令其重新办理手续。

四、李在起诉状中 捏造事实,给我局的声誉和工作造成极坏影响,要求李给我局赔礼道歉,恢复名 誉,赔偿经济损失。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区城建局(公章)

法定代 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19xx年×月×日

附件:

1. 答辩状副本1份;

2.书证2份;

3.证人证言3份;

4.现场笔录1份。

有关给予行政诫勉谈话格式范文简短五

尊敬的总经理/董事长:

你好。

从入职至今,进入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里,得到了您和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觉得我非常快乐,也非常幸运,为此,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同事,衷心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帮助和信任。

在过去这段难忘的时光里,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生活的很充实,感觉公司的氛围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同时,我从一个刚出校门的莽撞青年,在这里学会了如何与同事相处,如何理解客户的需要,如何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等等,不仅仅积累了工作经验,而且历练了自己的职业人生。并在公司里,我也获得了不少的培训机会,利用公司给予良好学习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各方面的照顾表示真诚的感谢!!

新年有新气象,公司有新目标。为了未来规划目标的达成,公司给予了员工更多的机会和发展空间,同时,也让员工感受到一定的工作压力,我们都明白这是公司对我们的考验,这种考验是公平的,对我们公司业绩和我们能力的提高都很重要。

由于我个人感觉,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的表现不能让自己感觉满意,感觉有些愧对公司这两年的照顾和培养,总感觉自己在过去的工作中没有给公司做过点什么贡献,也由于自己感觉自己的能力还差的很多,在公司的将来发展需求方面自己能力不够。所以,经过自己慎重考虑,为了自己和公司考虑,我决定现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申请。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即便将来,我也不会忘记公司领导给予我的关怀和帮助,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望公司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年xx月xx日

有关给予行政诫勉谈话格式范文简短六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与李某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二十分,答辩人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和赵某某在城区巡逻时发现县府东街李某卤肉店门口有一流动摊贩殷某某在占道贩卖蔬菜,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队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经营,殷某某当即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就在此时,李某醉醺醺地从自己经营的卤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来破口大骂,指责执法人员未及时清理卤肉店附近的流动摊贩,影响了他的生意,并拉住殷某某的三轮车不让离开。答辩人执法人员见李某已醉酒,劝其到执法局办公室反映问题,此时李某的卤肉店里又走出来一名40岁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骂答辩人执法人员,并且多次用口水唾执法人员某某强和赵某某。答辩人执法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按照领导指示极力保持克制,反复劝阻李某,让其酒醒后到答辩人办公室反映问题。这时现场已聚集很多人和车辆,为避免阻碍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执法人员准备离开。而李某却越骂越凶,并上前扯住执法人员王某某、赵某某的衣服不让离开,王某拿出手机欲对李某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时,那名女性见状便抢王某手中的手机并撕扯王某。随后还采用上执法车辆和挡在执法车辆前面的方式不让执法车辆离开。最后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围群众的指责和劝说下,才离开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和车辆方才离开现场。

事件发生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面对李某和那名女性的无理挑衅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终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对李某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x3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答辩人正在研究是否进行赔偿,至今尚没有给李某正式答复。此后李某又到县信访局信访,县信访局接访后要求答辩人对李某信访问题给予书面答复(某信转〔x3〕128号信访卡)。

x3年7月8日,答辩人就李某信访问题作出某城管信访〔x3〕3号“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对其信访问题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

x3年7月22日,李某将答辩人起诉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对李某诉讼请求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于x3年6月16日书面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逾期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于x3年6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x3年8月16日,答辩人如果逾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诉讼。李某在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明显违反的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xx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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