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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安全制度审批范文(大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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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安全制度审批范文(大全12篇)
2023-11-18 01:09:45    小编:ZTFB

在学习中,总结是巩固知识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记忆和掌握所学内容。写总结时,我们要注意统一的语态和时态,使文章更加连贯。这是一份关于个人成长的总结,希望能给你一些启示;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一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财务应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拥用。

全员提出申请,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专项资金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含租赁设备费用)

1、“三宝”,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2、“四口”,即;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3、“临边”,即:阳台周边、楼板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接料平台的两侧等;

4、内外脚手架,即:落地架、悬挑架、门架、附着式提升架;

5、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

6、施工机械与用具,即:新增新的安全设备、器材、装备,设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等。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安峰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

4、应急预案措施费、演练费。

四、项目部在编制安全生产资金计划时,在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设施,挖掘潜力,讲究实效,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与工程进度同步,避免安全生产资金脱节现象。

五、属于专项资金范围内费用的使用与报销,按财务规定要求,经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向财务部门报销,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部使用情况每季度予以汇总,并同各项目部对帐,发现差错,及时核准。

六、公司财务与项目部每季度出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报表:

1、公司财务部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汇总表》;

2、项目部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明细表》;

七、公司对则务与项目部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的台帐、报表等;

2、实物与帐册是否相符;

3、推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舌有效;

4、财务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调整整改,如屡次违反,公司将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凡项目部编制的'专项资金不足缺额时,应及时追加投入资金额,新增的计划仍按上述审批的要求执行;若项目部在工程竣工后,其专项资金尚有盈余,由项目部以福利、奖励等形式予以分配,或累计到下一个承接工程项目作为专项资金的积累。

为更好地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现根据、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2〕12号)以及省安全生产有关项目建设规划,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项目(a类)

1.申报范围。省级安全生产技术支撑项目。

2.申报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省统一规划建设的省级安全生产技术支撑项目;能够为全省安全生产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特别是在职业健康监管和现场检测、检验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并已基本建成、投入运行的。

3.支持方式。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设单位。

5.申报材料。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及批准相关文件;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说明;项目建设投资情况及相关证明;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b类)

b1: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申报范围。由历史原因或外部客观条件变化形成的、整治效果显著的社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2.申报条件。符合国家重特大事故隐患标准的;列入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按期及时整治、验收合格并成效显著的;当地政府有配套投入的优先。每市推选2—3个项目上报。

3.支持方式。奖励。

4.申报主体。直接承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单位(多个单位承担治理任务的,由主要治理单位负责申报)。

5.申报材料。申请报告;政府挂牌督办文件;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及效果情况说明;验收报告;单位及地方政府投入整改资金证明;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b2: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1.申报范围。市、县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2.申报条件。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正常运行;区域内网络全覆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所属乡镇(街道)全部登陆使用;区域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部登陆使用。

3.支持方式。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上述条件的各市、县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单位。

5.申报材料。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说明;项目建设投资情况及相关证明;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三、应急救援建设项目(c类)。

c1: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申报范围。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管理信息平台、应急救援设施及装备等建设项目。

2.申报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的省级应急救援项目;为全省或特定区域、行业应急救援提供保障;设备、设施的应急救援管理信息平台等项目。

3.支持方式。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上述条件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以及管理信息平台等建设单位。

5.申报材料。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说明;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c2:应急救援演练项目

1.申报范围。针对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由省安委会统一规划、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项目。

2.申报条件。省级组织或省市联合组织开展的;多个部门参加、多个队伍参与、多科目演练的;方案科学、情景真实、效果显著。

3.支持方式。补助。

4.申报主体。应急演练主办或承办单位。

5.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应急救援演练方案;演练影像资料;演练评估报告;投资情况及相关证明;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装备项目(d类)

d1: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能力建设项目

1.申报范围。苏北、苏中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建设达标的单位。

2.申报条件。有专门机构和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下文设立了安监机构,明确了人员编制;配备专职安监人员3名以上,其中:行政编制人员不少于1人、事业编制人员不少于2人;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人;配备办公设备和监管装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系统、完整的工作制度,工作成效显著。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形式。

4.申报主体。符合上述条件的苏北、苏中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

5.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编制部门设立安监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财政经费预算及当年经费使用证明;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人员配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d2:县级安监机构监管执法装备项目

1.申报范围。苏北5市的县级安监机构装备建设项目。

2.申报条件。县(市、区)安监机构职责范围清晰,内设机构科学、合理,职能变化调整及时,能满足新形势下安全监管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专职人员,机构人员编制15名以上,实际配备安全监管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成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执法机构及人员编制有地方编制部门批文),人员编制8名以上,实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不少于8人;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保障服务用房总面积能满足所在地监管监察业务工作需要,其中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人;地方政府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低于50万元/年);办公设备和监管监察装备基本达到国家或省有关标准。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形式。

4.申报主体。符合上述条件的苏北5市中的县(市、区)安监机构。

5.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编制部门设立安监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及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证明;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人员配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d3:安全生产考试考核中心建设

1.申报范围。省、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装备建设项目。

2.申报条件。

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考试考核场地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配有专门的考核管理和业务人员并符合有关要求;配备必要的考试考核设施、设备、器材等,基本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建成符合有关标准的考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试考核程序、标准。

3.支持方式。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审批中心、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

5.申报材料。申请报告;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说明;项目建设投资情况及相关证明;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人员配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五、安全文化建设专项(e类)

e1:安全生产影像资料采集、制作装备建设项目

1.申报范围。省级安全生产影像制作中心装备建设。

2.申报条件。省规划建设的省级影像制作中心;配备必要的影像采集、制作技术人员;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装备。

3.支持方式。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

5.申报材料。申报报告;规划建设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项目建设投资情况;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e2:公益广告等宣传项目

1.申报范围。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项目。

2.申报条件。省统一规划安排的宣传教育项目;与省级以上媒体合作,覆盖全省的专题宣传。

3.支持方式。补助。

4.申报主体。项目实施单位。

5.申报材料。申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概算及项目建设情况;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工作,使其更规范,程序更严格,确保安全措施从设计到审批都严格把关,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实际情况和安全措施方案制定的具体要求,将安全技术措施分为三个类型,并针对各类型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

一、工程项目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进行。

2、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经理审批。

二、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要向主管部门汇报。

2、施工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排查,并协同相关技术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部门主管经理审批。

三、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审批制度:

根据隐患级别分类,不同级别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规定如下:

1、a级隐患:

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主管部门经理审批、报安全经理。

2、b级隐患:

分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安全生产副经理审核,报经理审批。

3、c级隐患:

生产单位现场班、队长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当班安全员现场监护整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  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申请领取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也可以按期分别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以标段为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为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

第八条  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分期建设的,或者依法单独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依法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签定施工合同并备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九)参与施工劳务的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已缴纳;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发证机关核查备存。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具体程序如下:

(三)发证机关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资料进行审查,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 缴纳施工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的证明或提供施工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担保保函;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工程类的场站建设按房屋建筑工程提交相关资料,其它道路桥梁、管线等工程提交下列资料: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可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由发证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踏勘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现场踏勘主要查验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附:建筑工程现场踏勘记录表)。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实行违法施工行为登记管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基建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经处罚并执行到位;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从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及其附件。

第三章  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模进行建设,施工过程中规模超出时应当由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发证机关根据规划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变更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的主要依据和内容。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对于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依法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验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对为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发证机关除依法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应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动态监管和资质升级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3个月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过90天或者可能超过90天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护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发证机关接到报告登记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第二十条  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在建工程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等担保文书。

经发证机关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修正竣工期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更换施工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放时间;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

第二十二条  颁发施工许可证后,发证机关应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许可证要求施工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以及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发证机关应建立检举台帐,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检举线索进行登记,按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要求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并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要充分利用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网上申报、审批、统计与监管,为全省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第四章  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意识、法规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遵守建筑施工许可审批、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审批备案、日常监管、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所需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提交的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政务中心办事窗口或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得违法违规减少或增设施工许可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施工许可条件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该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接收凭证。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均可查阅。施工许可申请人要求发证机关对许可内容予以解释说明的,发证机关应当解释说明,并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详实、可靠。

第三十条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按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时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建立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和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查、审批制度,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和机关分管负责人应在施工许可审批文书的相应位置签字,承担相应的审查、审批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施工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部门责任人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

(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内容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或者不予施工许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负责人和其他领导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强令直接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实施施工许可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第三十五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级施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  施工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新版施工许可证样本(附后),由各发证机关印制,但不得更改。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三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用印应是发证机关公章。正本一份,副本2份,分别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持有。禁止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各级发证机关要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第三十九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填写,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 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领取和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进一步细化,但不应再增加其它非法定条件。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三

一 、根据国家规定:必须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按工程造价总量1%比例提取安全经费。

二 、安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 、安全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1、安全宣传:购买安全书籍、订阅安全报刊杂志、订阅安全画册资料,大型项目现场安全警示牌、标语。

2、安全教育:项目自行举办的安全教育;项目举办的安全学习,召开的安全专题会议。

3、安全培训:单位派员参加上级安全部门举办的安全资格取证培训。

4、安全整改: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5、安全奖励:奖励被评为项目部、指挥部、安全先进集体和安全先进个人;经过考核,实现了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责任人奖励。

7、劳动保护用品:口罩、手套、衣服、靴、安全帽等。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安全管理部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

五、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项目部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为达到施工安全标准,专门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保证投入、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施工安全生产需要,按规定提取所需安全生产费用,单列费用项目清单(专项暂定金),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施工安全防护等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六条 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时,应当以答疑、澄清文件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支付形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段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审定备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批准、备案后,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建设单位审定,可按合同段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总额的25%进行预支付。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在后续计量中一次性或逐次扣回。

第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情况,编报当期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按项目清单规定内容编制的计量申请表(并附相关凭证),同时编报下期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期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安全生产费用据实计量,限额控制。计量申请相关凭证可为安全器材采购、安全培训教育等发票和安全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签字验收,项目负责人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14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与当期工程款同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因专项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需要,导致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报建设单位审定后,专项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费用可增补计量,增补计量程序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得随意支付余额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使用安排、计量申请等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施工单位存在劳务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应由劳务分包队伍落实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支付要求等条款。

前款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务队伍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支付的.要求,不免除总承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支出

2、高空作业、水上作业、挖孔桩施工等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测检验费;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但不应包括《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即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费用、安全评价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易燃物资、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审查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2、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开展安全生产宣传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用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属于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和企业管理费,均不应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 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五)爆破物、放射性物品、易燃物资、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的储存仓库建设费用;

(六)用于施工现场管理的车辆购置和使用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管理、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明确安全生产评审、评估、应急救援演练等费用使用的专门备案审查程序。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帐。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和费用使用总体计划,制定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及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使用以及挪用挤占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对不能保证安全费用投入,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评价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四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作业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作业的审批管理。

2 引用文件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部发[1995]56号

3 术语和定义

危险作业

科研、生产、试验容易产生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作业。

4 危险作业范围、原则、作业人员条件

4.1范围

a)离地面2m以上的高空作业;

b)有触电危险的带电作业;

c)有易燃、易爆危险的作业;

d)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e)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

f)有塌方可能的土石方作业;

g)一般作业因条件改变而转化为有危险的作业;

h)在禁火区域动用明火的作业。

4.2原则

危险作业必须坚持危险品定量少、作业人员少、工作程序少、危险作业与非危险作业现场分开的原则。

4.3作业人员条件

a)身体健康无禁忌症,技术水平高,操作熟练,责任心强;

b)经过安全技术教育或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操作证;

c)熟知作业对象及使用设备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能正确使用消防和安全设施,具有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

5 危险作业申报要求

5.1进行危险作业时,下达任务处室和承包或执行任务单位,要共同研究拟定“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

a)作业项目、量级、次数,拟定作业时间;

b)使用的主要设备、仪器;

c)选择的作业场所及其准备情况;

d)作业人员、组织指挥及技术责任人的责任、分工;

e)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预测及其应急预案;

f)人员教育培训;

g)方案论证结论及技术负责人意见与签名。

5.2作业单位领导应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和有关人员组成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审查小组,对“危险作业实施方案”逐项进行审查,做出审查结论,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5.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审批

a)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b)不符合安全规范的;

d)技术人员、操作者、组织领导者安全责任未明确,各级签字不全的;

e)作业时间选定为大风、大雨、大雾、雷电、烈日、低温、黑夜(无足够照明的)等情况下进行的。

6 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6.1由作业单位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见附录a表a.1),经审批方可作业。

6.2审签人员有权对产品状态、试验方法等提出质疑。必要时,要进行安全评审。

6.3对危险程度较大,且又无能力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作业,作业单位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 报送安全管理处室,由安全管理处室协调落实安全措施,并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4《危险作业审批单》不得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5一切危险工作应在白天进行(事故除外)。

6.6《危险作业审批单》和《危险工作准许证》一式两份,三人联签,三级审批后一份交安全环保处备案,一份留施工备查。

6.7在未取得《危险作业审批单》时,职工有权拒绝执行领导分配的任何危险作业。

6.8《危险作业审批单》时效为24小时,超过时限另行办理。

7 危险作业实施要求

7.1危险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执行岗位定置、定员、定量和限定作业现场部位的原则。下达任务处室和承包或执行任务单位,应重点把好安全防护措施关,防护措施应符合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

7.2作业现场要设负责人,统一管理,设现场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必须明确每个作业人员的责任。

7.3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临时用工人员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

7.4放射源销毁等危险作业,应由具备有效资质的单位进行。

7.5危险作业要有相应的防护设备、防护措施。

7.6在危险作业现场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围栏。

7.7实施危险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拟定好的安全程序、规程进行作业。作业结束后,注意清理现场,消除隐患。

7.8实行连续多班作业的危险作业,要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人员进出制度,并作详细记录。

7.9为排除突然发生的危险情况,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危险作业,现场负责人可以采取临时紧急安全防护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但必须将情况报告安全管理处室或主管业务处室和主管业务的公司领导。

7.10对于已审批的危险作业,在执行中如遇有新的事故隐患或有改变时,应立即向审批机关报告,待安全防护措施补充完善后,方可继续作业。

7.11凡属危险作业范围,作业单位不办理审批手续,甚至冒险蛮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或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时,对不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的单位和责任者追究责任。

总则

根据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1危险作业范围:

1.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1.2带电作业

1.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1.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1.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1.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1.7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2审批手续

2.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三份,现场指挥、工作单位、安环处各一份,安环处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方案,经分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2.2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2.3安环处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员做重点检查。

2.4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五

2、各车间部门要健全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落实到人。

3、各车间部门要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4、危险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及护拦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每项罚款50—200元。

5、劳保用品要按规定要求佩戴,违者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人次。

6、保卫科加强出入人员车辆登记检查,加强巡逻,确保厂区安全,因保卫工作不力,出现盗窃等安全责任事故,保卫科承担赔偿责任。

7、各部门要加强以防火防盗为重点的安全检查,门窗及时落锁,做好交接班安全检查,因内部管理不当导致公司财物丢失,相关部门照价赔偿。

8、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相关部门、人员要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并及时上报,对处理不当或隐瞒不报、推诿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100元直至辞退处理。

9、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评优一票否决。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六

1.1  为了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规范技术安全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要求,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1.2  建立各级《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严格安全技术审批程序。明确各级安全技术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明确审批的内容、时间、层次、审批人。

1.3  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规程、措施等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2  公司审批内容

2.1  各煤矿对新建、扩建矿井的《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提前报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审核,经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上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施工。

2.2  各矿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上报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汇总审核,然后上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复。

2.3  矿井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必须准备齐全相关资料,上报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审核,然后上报有关部门批复。

2.4  生产矿井领取或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种证照,须经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审核,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

2.5  各矿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由矿井审定后,报公司汇总审核,然后上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复。

2.6  矿井每季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汇总审定后,上报公司汇总审核,然后上报地方主管部门。

2.7  各矿每年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进行演练及评价,修订完善后上报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审核备案。

2.8  各矿井采区设计由矿井设计部门编制方案,经公司技术总监组织副总工程师、有关处室和矿有关技术人员审核后,由设计部门编辑初步设计。工程竣工后,报公司备案。综采工作面设计、采区地质说明书、综采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和探放水(构造)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公司批复备案。

2.9  各矿编制的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收措施,矿井反风措施,矿井机电检修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业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不得传阅审批,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批复。

2.10  各矿编制的矿井五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批复。

2.11  各矿编制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须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后,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公司审核备案。

3  生产矿井审批内容

3.1  各采掘队组作业规程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科室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阅。

3.2  巷道贯通、工作面回收、排放瓦斯、井下明火作业及其他非正常作业安全措施,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科室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工作,使其更规范,程序更严格,确保安全措施从设计到审批都严格把关,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实际情况和安全措施方案制定的具体要求,将安全技术措施分为三个类型,并针对各类型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

一、工程项目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进行。

2、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经理审批。

二、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要向主管部门汇报。

2、施工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排查,并协同相关技术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部门主管经理审批。

三、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审批制度:

根据隐患级别分类,不同级别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规定如下:

1、a级隐患:

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主管部门经理审批、报安全经理。

2、b级隐患:

分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安全生产副经理审核,报经理审批。

3、c级隐患:

生产单位现场班、队长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当班安全员现场监护整改。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设备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15)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也适用于其所属承包商。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一节 消防组织

第五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级、各岗位的负责人是该级、该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司生产负责人(生产副总经理)为公司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为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配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消委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1.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

2.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

3.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

4.消委会委员由公司各部门正职和消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推荐人员共同组成。

第九条 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健环监察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1.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由安健环监察部经理担任。

2.办公室成员若干,由生产、基建、消防、事故调查等人员组成。

3. 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应设立消委会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各分(子)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组长)。

2.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常务副主任(组长)。各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组长)。

3.消委会委员由各单位部门正职和主任(组长)、副主任(组长)推荐产生。

4.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安健环部是消防安全监督部门。

5.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归口管理部门是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

7.各分(子)公司所属各部门设消防安全责任人、所属多经公司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8.班组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第二节 义务消-防-队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均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长、副队长由各级消委会或领导小组任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建设标准

1.一般防火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1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

2.防火重点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7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

3.运行人员、库房人员全部是义务消防员。

4.义务消-防-队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培训,义务消-防-队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5.义务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义务消-防-队的指定成员。

第三节 专职消-防-队

第十四条  装机总容量400mw及以上大型发电厂应当建立单位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  消防站建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  新建发电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应严格执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审查意见。如需成立专职消-防-队,则必须在机组整套试运前完成组建工作。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专职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动指挥参加社会火灾扑救工作。

2.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3.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专职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5.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消防车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照《消防法》要求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分(子)公司,消防车的配备不少于2辆。

2.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分(子)公司,应设置消防车库,消防车库预留一个消防车位。

3.专职消-防-队员、扑救火灾和紧急救援的器材和设施符合专职消-防-队配备标准。

4.消防车装备、器材应严格执行公司《消防车器材配备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于装机容量在400mw以下的,未达到《消防法》建立专职消防站标准的各分(子)公司,应当与当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同建共享,建立消防联保机制,并与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签订消防安全服务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条款内容:

1.专职消-防-队到达各分(子)公司火灾现场的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

2.各分(子)公司一级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职消-防-队员监护。

3.专职消-防-队对各分(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防火区域加强定期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

4.专职消-防-队参与各分(子)公司的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5.专职消-防-队参与各分(子)公司火灾事故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生产厂区重点防火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配置消防器材,制定灭火方案,并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标示牌,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名称、防火责任人、防火重点要求和警告标示等。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的岗位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防火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 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如需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工作票管理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区消防设备设施配置应符合公司《生产区消防设备设施配置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一节 逐级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1.保障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掌握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批准实施公司消防安全制度、标准,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4.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 批准实施公司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7. 监督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

1.审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审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审核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检查其落实。

3.审核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检查其落实。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落实。

5.监督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监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监督各分(子)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维护保养工作。

7.定期听取各分(子)公司执行消防制度、标准和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报。

8.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9.考核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10.定期向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1.完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12.组织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表彰先进、处罚违章、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委员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审核完善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及考核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2.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负责做好其管辖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3.监督各分(子)公司开展防火、灭火宣传教育及普及消防知识情况。

4.定期听取各分(子)公司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5.审核公司重大火灾隐患的解决方案,督查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6.督查各分(子)公司防火组织的建立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执行落实情况,审查消防制度、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并组织演练。

7.检查基建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和履行消防审核手续工作情况。监督基建工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安装配备到位情况。

8.检查重点工程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及验收工作。

9.协调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责

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2.拟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拟订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组织落实。

4.开展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灾隐患,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5. 组织开展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维护保养工作。

7.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8.审核认定各分(子)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及灭火预案。参加基建工程消防建设审查会议,并提出建设审查意见。

9.参加上级召开的消防工作会议,并传达部署落实会议精神。

10.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提出对火灾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1.领导消委会办公室工作,处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12. 总结年度消防工作及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职责

1.贯彻公司消委会制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研究制定全公司消防工作重点,督促、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2.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根据不同季节、重大政治活动要求组织防火大检查。

3.协助检查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 协助审定各分(子)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及灭火预案。参加基建工程消防建设审查会议,并提出建设审查意见。

5.参加基建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组织消防设施的交接。

6.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提出对火灾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7.完成公司消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排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 各分(子)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1.保障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有关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负领导责任。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确定逐级、各岗消防安全责任制。

4. 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 批准实施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7. 监督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8.监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对专兼职消防干部、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工作条件保障。

9.对于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工程,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10.带领员工扑救初级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11.奖励、表彰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

1.审核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审核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审核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组织其落实。

3.审核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组织其落实。

4.组织本单位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5.组织开展对义务消-防-队、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定期听取本单位执行消防制度、标准和日常工作情况的汇报。

8. 组织员工扑救初级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及处理火灾事故。

9.考核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10.管理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11.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2.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13.组织召开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年各项消防工作,表彰先进、处罚违章、动员部署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所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制度、标准,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熟知本部门火灾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对本部门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 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3. 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认真整改,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4. 领导义务消防组织,利用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及培训,提高全员消防知识水平和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规章制度,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5. 委派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进行管理、检查等工作。

6. 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上级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7. 定期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汇报本部门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8. 每年向公司消防组织申报消防器材的添置、维修计划。

9. 接受上级消防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对上级机关提出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制度、标准的要求,负责实施对本单位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2.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4.负责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制定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5.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6.认真完成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  班(组)长职责

1.领导本班(组)消防安全工作,随时向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对本班(组)发生的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本班(组)不发生火灾事故。

3.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实施和完善岗位消防责任制,按区域、岗位责任到人。

4.定期协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班(组)进行防火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熟知本班(组)消防工作要点,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对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6.检查维护消防器材、设施,保证其完好有效,发现消防器材、设施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上报解决。

7.发生火灾时,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迅速组织员工进行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同时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8.支持班组义务消-防-队的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9.外出作业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所在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长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熟知本单位的消防状况,对人员、设备、重点部位、仓库储存物资(可燃、易燃)等内容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3.在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灭火预案演习等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4.协助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和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6.协助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其它消防工作。

第三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安全职责

1.熟知本单位火灾危险性,掌握所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方法,熟知本单位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

2.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和消防规章制度,督促本岗位其他员工共同遵守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及其它不安全行为。

3.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参加消防知识的学习、培训以及灭火预案演习。

4.会维护、保养各类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灭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5.发生火灾时,及时准确向公安消-防-队提供火灾现场情况,在火场指挥员的领导下,配合公安消-防-队疏散物资、抢救伤员、维持秩序、协助灭火。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火灾现场,配合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十七条  员工职责

1.认真学习消防法规,提高消防法制观念。

2.遵守公司消防制度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及时整改或上报领导,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3.认真学习和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各种消防技能培训及演练,增强消防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及逃生能力。

4.有权制止各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拒绝接受违章作业指挥,对各种违章行为(指挥)可越级申诉,有权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

5.熟知本岗位消防情况,有责任维护本部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熟知本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种类、性能及使用方法,会报警及扑救初起火灾,会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6.每日做好交接-班工作,下班前检查工作现场,切断电源及消除火种。不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不在生产现场内吸烟。

7. 全体员工都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性;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本岗位火灾扑救;懂疏散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本岗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下级单位负领导和监管责任。

第二节  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党委组织职责

教育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消防知识,积极参加防火灭火知识培训及疏散预案的演习。

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职责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部门、工种、岗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职工及家属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共青团组织职责

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遵守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参加义务消防活动,发挥共青团员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带头作用。

第四十二条  公司消委会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考核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2.检查督促各单位确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建立各级防火组织,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3.领导全公司适时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及普及消防知识。及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条件, 完善消防设施。

4.筹集消防经费。组织审核、认定及研究解决重大火灾隐患。

5.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6.总结表彰先进,考核处罚严重违章行为。

第四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消委会(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研究部署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完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督促所属部门、承包商等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落实消防经费。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研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及制定整改措施。

5.制定本单位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检查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义务消-防-队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组织年度消防工作总结、表彰先进。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职责

1.承担企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2.定期进行企业防火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4.掌握企业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5.制定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管理及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

6.组织消-防-队员的日常训练和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

7.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8.定期向地方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9.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1.在上级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单位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2.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有计划的组织灭火训练和演习。

3.熟悉消防知识和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灭火性能和操作方法。

4.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及时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火灾原因。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内的项目承包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委托统一管理)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辖范围、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员工公寓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防火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识完好有效。

第四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章  消防安全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各分(子)公司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十条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2.建立消防组织,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3.对新员工做好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在员工中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定期进行防火知识培训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竞赛活动。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应急安全措施。对公安消防机关指出的火灾隐患,应按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

5.对重点部位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及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并保证完好有效。

6.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预案,定人、定岗、定责严格管理。

7.制定安全疏散和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抢救人员和物资。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8.建立有效的值班巡逻制度,值班巡逻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同时掌握正确的防火和灭火知识。

9.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其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消防部门建审及验收,杜绝人为造成、遗留火灾隐患。

10.建筑物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消防责任。

11.落实消防经费,保证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12.建立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奖惩考核,奖优罚劣。

13.对于房屋建筑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进行重新审核,其消防安全设防标准,按消防规范进行改造。

14.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投运状态。

第五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遵守第五十条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1.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实际演练。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标识。

2.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等情况向公司消委会上报备案。

3.对本单位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5.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由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评比奖励。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消委会负责监督实施,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1.保持营业、办公现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综合办为防火责任人。

3.坚持三个月和不定期检修用电设备及线路、开关,切实杜绝和避免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4.加强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定期对各班组进行消防防火教育。

5.各班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对违反消防条例,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或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和通知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处罚。

6.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古诗词大全 http://,消防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管理原则。

7.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监督班组消除火灾隐患,设立具有消防专业知识消防监督安全员。

8.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9.任何班组和个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10.在宿舍区内,严禁燃烧容易引起火灾的东西。

11.不准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司。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八

根据国发〔20__〕23号文件《xxx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我矿在隐患排查、隐患治理等各个方面,积极响应该文件要求,坚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具体落实如下:

一、安全隐患排查“五落实”组织机构:

总指挥:刘正民。

副总指挥:xxx川张发全。

成员:张万仓刘广才胡延广薛海法蒋双全。

温中来张俊德宋万清。

对在日常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坚决做到“当日检查、当日闭合”。并以书面形式下发到各个相关部门,积极完成隐患闭合。

二、“五落实”落实情况:

1、整改措施落实:

矿长副矿长每旬必须组织召开一次中层副职以上安全生产会议,对安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通报。

煤矿安全检查后,要将全煤矿各系统存在隐患,落实责任人整改期限并制定复查责任人及日期,并由调度室做好记录存档。

上级下达安全文件要召开全矿安全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

各区队每班要组织一次安全会议,对煤矿安全检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进行落实,并完成安全隐患闭合。

2、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凡是在所辖区域发生事故,则要对所辖区域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按所负责任的大小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汇报,首先要进行现场勘察,根据实际情况,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追查,查明原因性质和责任,对直接责任者或间接责任者及领导者进行追究并处理。对隐瞒不报者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于在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者加重处罚。

对于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及有关领导要从重处罚。

对于发生“三违”现象,本单位不予重视的,要对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对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对责任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追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建立矿级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具体如下:

矿长主持全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矿长分管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各分管矿长对全矿井下所属生产单位实施安全包保(按矿井包区区包班组班组长包工人)。

包保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学习贯彻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落实到位,检查各单位是否坚持带班作业情况;负责包保辖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是否及时彻底整改,要研究整改措施,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职工岗前安全教育是否坚持,要有记录。

保包辖区内出现事故,追究包保人员相关责任,对包保辖区安全无事故的人员年终给予安全奖励。

3、安全隐患排查资金落实情况:

按规定提足生产费,维修折旧费用。

年初要制定好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

煤矿财务科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发现重大隐患要制定计划,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保证隐患整改资金及时到位。

4、安全隐患排查时限落实情况:

每月26日由安检科就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组织书面材料上报矿井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要综合材料上报季度隐患排查情况,出现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县煤炭局,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煤矿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临时性入井检查时,对所检查地点隐患必须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予以停产,负责通知生产单位及相关单位,并负责跟踪整改。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九

一、 参审人员和编制人员职责:

1、 矿总工程师对所审批的作业规程负全面责任。

2、 生产办公室参审人员对生产工艺规范、采掘技术、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及机电设备布置、维护操作管理条款负责。

3、 驻矿安监处参审人员对作业规程中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负责。

4、 生产指挥中心参审人员对一通三防、通讯等方面的内容负责。

5、 采掘队技术人员负责作业规程的编制、补充、修改、贯彻签字、考试以及执行等工作。

二、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与审批:

1、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由施工区队技术员具体负责编写。

2、 地测部门应于工作面生产前一个月负责提出《地质说明书》交生产部门。说明书中包括(1)1:2000的平面图、剖面图。(2)井上下对照图。(3)顶底板及煤层柱状描述及煤层要素。(4)地质构造、水文、瓦斯、开采范围和储量、砂层稳定积水线及其厚度、涌水量的预测及邻近区上下层之间的关系等。

3、 编制规程前,应由生产办公室提出新工作面的主要技术要素、装备、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等要求,区队长和技术员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4、 作业规程的初稿提出后,由区队组织初审盖章后交矿生产办公室,由生产办公室报请矿总工程师,会同生产矿长召集有关单位(生产、机电、地质、安监、劳资、通风、调度等)部门参加会审,提出修改意见和补充意见后签字将会审意见加入规程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不得以“传阅”的方式审批作业规程。

5、 新采煤方法的试验,由生产办公室起草,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报请公司生产部,提交公司总工程师和安监局待审查批准后,方可试验。

6、 作业规程的修改和补充,要由 队长提出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7、 所有正规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按照正规循环作业的要求进行编制

8、 采掘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经验,先进的劳动定额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在技术经济指标上力争体现高起点、高技术、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的“五高”原则。

9、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原煤炭部发《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管理制度》和《煤矿综采工作面安全技术规定》。

三、 采掘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

1、 作业规程审批后,队长和技术负责人组织本队全体职工进行学习签字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 采掘作业规程贯彻后,该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作业规程中的各项规定。

3、 对于作业规程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够恰当的地方,队长和技术员研究后要及时补充措施,审批贯彻后与原作业规程一并装订成册。

4、 采掘工作面结束后,作业规程即行作废,新开工的采掘工作必须另行编制新的作业规程, 不准代用。

四、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内容、格式等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和神东煤炭公司有关规定。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   土石方开挖工程

1、        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等的土方开挖工程;

2、        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等的土石方开挖工程;

3、        凿岩、爆破工程。

(二)   基坑支护工程

1、        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2、        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   基坑降水工程

1、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

2、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四)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

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1)       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

(2)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

(3)       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

(4)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

(5)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

3、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1、    落地式(扣件式、碗扣式、门式)钢管脚手架;

2、    附着升降脚手架;

3、    悬挑式脚手架;

4、    高处作业吊篮;

5、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6、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

(六)   起重吊装工程

2、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的安装工程。

(七)      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    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    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   拆除、爆破工程

1、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九)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

3、    钢结构及网架工程;

4、    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5、    地下暗挖、隧道、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工程;

6、    水上桩基工程;

7、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8、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

第六条           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   深基坑工程

1、  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  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沟、槽)开挖、支护及降水工程。

(二)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1)       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

(2)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的;

(3)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

2、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三)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

2、        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3、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   起重吊装工程

2、        2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        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2、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1、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    码头、桥梁、烟囱、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5、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七)   其它工程

1、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3、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4、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5、    地下暗挖、隧道、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编制。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专项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总)设计等。

(三)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  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九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十一条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需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人员,不应超过半数;本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   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   专家组成员;

(二)   方案编制人员;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五)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六)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三)   专项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

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方案的附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八条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组织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和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公示专家名单,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其人员资格审查办法、适用范围、专家职责等管理制度由各市制定。

第五章  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论证、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整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专项方案的;

(三)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鲁建管质安字〔2015〕35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十

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我校大型活动的安全,规范我校大型活动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校园大型活动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大型活动实行审批制度。我校大型活动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学校开展活动应尽量控制规模。凡确需组织大型活动,举办先要拟订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我校办大型活动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安全工作责任制,责任人对活动安全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三、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举办须提前五天向校长办公室申报,然后由校长办公室根据情况批转、审查安全方案。

大型的学生外出活动,组织者首先应上报教导处,把本次活动的形式、路线、时间、地点说清,教导处经研究认为可行,放可做出决定。

四、申报必须用书面形式。申报的内容包括:举办人、责任人、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活动形式、举办地点、活动规模;活动的安全工作预案(必备)、安全措施;医疗急救方案等。

五、下列大型活动必须向校长办公室申报并经落实安全保卫方案后方能举行。

(一)活动规模在30人(含30人)以上的;

(二)连续举办两天以上且每天参加活动人数在20人以上的;

(三)活动跨级部、班级的。

六、校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活动场所治安秩序、消防安全、重点要害部位等实行实时监控,严密防范,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参与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凡大型活动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一律禁止举办。对于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举办人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为规范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建立有效的安全预防机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桐北中心小学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一、各年级组、各学科组、各班级不得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进行大型的春游、郊游等活动。

二、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确需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义务帮扶等活动,班主任必需要事先进行安全教育,在有专人负责集体安全,安全可靠的保卫措施前提下,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将安全防范方案报政教处备案。

三、学校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由校长办公室写出申请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一名校级领导主抓安全防范工作。

四、学校大型活动须由专人负责安全,各年级、各班要听从学校统一调遣,服从安排,保证安全。

五、在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责任人要处理及时,并及时上报学校主要领导,未及时上报或延误事故处理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水利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审查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水利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利系统主管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排水、城市堤防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重点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

全市非重点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中涉及到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单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二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范围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地下暗挖工程(隧洞施工工程)

九、高边坡工程

十、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三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办法

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七条安全专项方案中需要组织专家审查范围包括超过一定规模的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及支撑体系。具体如下: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石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地下暗挖工程(隧洞施工工程)

四、高边坡工程

土质边坡超过15米,岩质边坡超过30米。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安全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九条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保证条件和施工现场内外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清单。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条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

不需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审查会: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3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等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略)\

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第一条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范围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师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

6、拆除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的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二、专项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建筑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编制。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包括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有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三章  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

一、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专家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参加专家论证会人员:

1)专家组成员:应当有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 专项方案设计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第四章方案的实施

一、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二、专项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四、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五、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六、对不认真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十二

为规范出差人员管理,搞好成本控制,本着“励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出差制度》适用于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当日无法返回者的管理。

综合管理部负责出差人员的统一管理。

1.总经理负责部长以上(含)出差人员的审批;

2.各部门主管副总经理负责部长以下出差人员的审批。

3.财务部负责经批准后的出差费用预付与报销结算。

1.出差人员事先填写《员工出差申请单》(也可以计划形式提出),说明出差事项、日期、交通工具安排。

2.部长(含)以上人员的出差由总经理审核批准,部长以下人员的出差由各部门主管副总审核批准,签字后的.《员工出差申请单》交办综合管理部备存。

3.因时间紧急,来不及办理出差申请者,应由先口头报告出差审批领导,出差返回公司后补办申请手续。

1.差旅费申领

1)出差人员须于出差前1天,预算差旅所需费用,填写借款凭证。

2)交总经理签字,财务经理核实。

3)到出纳处借款。

2.差旅费报销

1)出差人员返回后一星期内必须报账(特殊情况除外)。

2)报销时须将有关单据在《凭证粘贴签》上粘贴齐备,并在每张单据的背面注明消费事项。

3)交部门主管(部长)和总经理签字。

4)财务部审核后,到出 纳处报销。

3.有预支差旅费而逾期未报销者,出纳有权催促,逾一个工资期者,出纳应从其工资中扣还借支之差旅费。

4.出差期间由本公司或有关单位提供出差交通工具、交通费或住宿费;出差者不得再申报相应费用。

5.出差中途除因病或遭意外灾害或因实际需要由主管指示延期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差期,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1.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用,除往返目的地的交通费用,凭票据实报实销外,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用采取限额控制,伙食费补贴采取包干制,市区交通费报销为:部长级(含)以上人员可以坐出租车凭票报销,一般人员只能坐公交车凭票报销。

3.招待客户所发生各项费用在3000元(含)以下的,须事先征得分管副总同意,凭有效发票申请报销。招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须事先征得总经理的同意,凭有效发票申请报销。

4.差旅费按一般管理人员(包括车间班组长)、部长(包括车间主任、厂长、工程师)、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三个级别标准申领,凡与高阶层人员一同出差者,差旅费可参照高阶层人员标准申领。

5.出差人员所达目的地的车费、住宿费、市区交通费在标准与要求范围内凭正规票据实报实销,超过标准部分自负;伙食费补贴按标准包干报销。

城市级别 阶层 沿海特区、直辖市、省会城市 地市级城市

县(区)级城市

伙食费 住宿费

伙食费 住宿费

伙食费 住宿费

注:(1)沿海特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广州、海南、宁波、温州、大连、青岛。(2)出差打的费用按实际情况可予报销。

1.包括在公司所在地外勤任务。

2.当日往返出差除交通费用按票据实报实销外,如是逾越公司用餐时间可报误餐费每餐20元。

3.公司派出参加培训 、学习、支援等公务的员工,按照30元/天的标准报销工作餐费。但若其费用已由公司或有关单位支付者,不得再申请报销。

4.在公司所在地外勤任务时,一律以公交车代步,不得乘计程车,否则费用自理。除非特殊情况,但要经部长查实,经总经理特批。

5.如果两人(同性)一同出差,提倡同吃同住,尽量节约开支。

1.差旅承包费按实际出差日数申报,从本地出发上午12点以前离开按一天计算;中午12点以后离开按半天计算,返回本地中午12点以前到达按半天计算;中午12点以后到达按一天计算。

2.出差的路线和时间如果与申请路线和时间发生变化,必须提前告诉部门主管,否则绕道产生的费用和时间不予计算。

1.员工出差应本着节约原则,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保持良好职业素质,与客户约见、商谈准备充分,秉公办事,不得徇私、受贿、索贿、谋取私利,违者按章从严处罚。

2.出差期间,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治安管理条例,并洁身自爱,违法者后果自负,公司概不负责。

3.员工出差在外,行事应谨慎,凡由本人原因造成的意外灾害事故,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七、附则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修改、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附件:

出差申请表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公司出差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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