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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安全制度审批范文(精选16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4 08:23:43 页码:13
最新公司安全制度审批范文(精选16篇)
2023-11-24 08:23:43    小编:ZTFB

经验分享是将自己在某个领域积累的经验与他人分享的一种方式。写总结是对自己的一种负责和自律,能够培养我们的自我管理能力。以下是一些有关健康的小贴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工作,使其更规范,程序更严格,确保安全措施从设计到审批都严格把关,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实际情况和安全措施方案制定的.具体要求,将安全技术措施分为三个类型,并针对各类型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

一、工程项目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进行。

2、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经理审批。

二、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要向主管部门汇报。

2、施工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排查,并协同相关技术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部门主管经理审批。

三、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审批制度:

根据隐患级别分类,不同级别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规定如下:

1、a级隐患:

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主管部门经理审批、报安全经理。

2、b级隐患:

分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安全生产副经理审核,报经理审批。

3、c级隐患:

生产单位现场班、队长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当班安全员现场监护整改。

1、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审批,由矿(区)和施工队组负责人共同参与研究,矿井总工程师主持,主管矿(区)长参加,召集有关业务人员研究签署后上报。

2、初采掘特殊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提前两周报集团公司审批。

3、如采、掘工作面遇断层、旧巷、涌水量增大,和遇有其他地质条件有特殊变化的情况,必须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4、需要备案的规程,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技术、安全、通风、地测、机电等部门共同审阅后方可备案。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二

1.1  为了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规范技术安全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要求,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1.2  建立各级《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严格安全技术审批程序。明确各级安全技术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明确审批的内容、时间、层次、审批人。

1.3  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规程、措施等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2  公司审批内容

2.1  各煤矿对新建、扩建矿井的《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提前报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审核,经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上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施工。

2.2  各矿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上报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汇总审核,然后上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复。

2.3  矿井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必须准备齐全相关资料,上报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审核,然后上报有关部门批复。

2.4  生产矿井领取或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种证照,须经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审核,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

2.5  各矿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由矿井审定后,报公司汇总审核,然后上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复。

2.6  矿井每季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汇总审定后,上报公司汇总审核,然后上报地方主管部门。

2.7  各矿每年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进行演练及评价,修订完善后上报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审核备案。

2.8  各矿井采区设计由矿井设计部门编制方案,经公司技术总监组织副总工程师、有关处室和矿有关技术人员审核后,由设计部门编辑初步设计。工程竣工后,报公司备案。综采工作面设计、采区地质说明书、综采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和探放水(构造)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公司批复备案。

2.9  各矿编制的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收措施,矿井反风措施,矿井机电检修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业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不得传阅审批,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批复。

2.10  各矿编制的矿井五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批复。

2.11  各矿编制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须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后,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公司审核备案。

3  生产矿井审批内容

3.1  各采掘队组作业规程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科室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阅。

3.2  巷道贯通、工作面回收、排放瓦斯、井下明火作业及其他非正常作业安全措施,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科室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工作,使其更规范,程序更严格,确保安全措施从设计到审批都严格把关,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实际情况和安全措施方案制定的具体要求,将安全技术措施分为三个类型,并针对各类型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

一、工程项目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进行。

2、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经理审批。

二、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要向主管部门汇报。

2、施工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排查,并协同相关技术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部门主管经理审批。

三、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审批制度:

根据隐患级别分类,不同级别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规定如下:

1、a级隐患:

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主管部门经理审批、报安全经理。

2、b级隐患:

分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安全生产副经理审核,报经理审批。

3、c级隐患:

生产单位现场班、队长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当班安全员现场监护整改。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工作,使其更规范,程序更严格,确保安全措施从设计到审批都严格把关,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实际情况和安全措施方案制定的具体要求,将安全技术措施分为三个类型,并针对各类型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

一、工程项目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进行。

2、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经理审批。

二、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要向主管部门汇报。

2、施工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排查,并协同相关技术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部门主管经理审批。

三、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审批制度:

根据隐患级别分类,不同级别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规定如下:

1、a级隐患:

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主管部门经理审批、报安全经理。

2、b级隐患:

分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安全生产副经理审核,报经理审批。

3、c级隐患:

生产单位现场班、队长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当班安全员现场监护整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  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申请领取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也可以按期分别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以标段为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为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

第八条  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分期建设的,或者依法单独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依法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签定施工合同并备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九)参与施工劳务的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已缴纳;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发证机关核查备存。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具体程序如下:

(三)发证机关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资料进行审查,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 缴纳施工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的证明或提供施工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担保保函;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工程类的场站建设按房屋建筑工程提交相关资料,其它道路桥梁、管线等工程提交下列资料: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可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由发证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踏勘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现场踏勘主要查验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附:建筑工程现场踏勘记录表)。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实行违法施工行为登记管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基建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经处罚并执行到位;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从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及其附件。

第三章  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模进行建设,施工过程中规模超出时应当由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发证机关根据规划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变更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的主要依据和内容。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对于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依法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验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对为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发证机关除依法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应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动态监管和资质升级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3个月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过90天或者可能超过90天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护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发证机关接到报告登记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第二十条  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在建工程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意恢复施工的.证明,以及银行重新出具的资金证明或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等担保文书。

经发证机关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修正竣工期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更换施工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放时间;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

第二十二条  颁发施工许可证后,发证机关应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许可证要求施工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以及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发证机关应建立检举台帐,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检举线索进行登记,按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要求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并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要充分利用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网上申报、审批、统计与监管,为全省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第四章  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意识、法规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遵守建筑施工许可审批、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审批备案、日常监管、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所需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提交的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政务中心办事窗口或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得违法违规减少或增设施工许可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施工许可条件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该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接收凭证。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均可查阅。施工许可申请人要求发证机关对许可内容予以解释说明的,发证机关应当解释说明,并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详实、可靠。

第三十条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按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时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建立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和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查、审批制度,直接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和机关分管负责人应在施工许可审批文书的相应位置签字,承担相应的审查、审批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施工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部门责任人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

(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全部内容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或者不予施工许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负责人和其他领导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强令直接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实施施工许可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第三十五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级施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  施工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新版施工许可证样本(附后),由各发证机关印制,但不得更改。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三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用印应是发证机关公章。正本一份,副本2份,分别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持有。禁止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各级发证机关要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第三十九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填写,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 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领取和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进一步细化,但不应再增加其它非法定条件。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xx/rr(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专题会审制度。

第五条公司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理室;公司所属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2.保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

5.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每件合同须由公司总经理或公司所属职能部门确定一主要承办人(以下称为承办人)。

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工作。

承办人应对自签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第八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在请示单上注明自己的审查意见。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问题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九条凡公司所属职能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公司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适用。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预算单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顾问拟订示范合同文本,公司各职能部门据此起草合同。

凡合同标的在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力争由己方起草。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7.争议解决方式;。

8.违约责任;。

9.变更或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的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许可权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涉及下列合同时,须每次单独一次性特别授权:。

1.担保合同;。

2.资产抵押、租赁、转让、出售、收购合同;。

3.投资合同、股东协议、出资协议;。

4.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5.需要授权的其他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请示单、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室审核。

总经理室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在请示单上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或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总经理室以及总经理室在请示单上要求出具审核意见的各部门应在请示单上对合同出具审核意见。意见必须有有关审核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核人员的签章。对不具备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的合同草案,总经理可拒绝签署。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宜包括:。

1.合同的经济性:。

(1)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2)市场需。

求预测可靠、合理;。

(3)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2.合同的技术性:。

(1)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2)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3)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本专案技术具有可靠性;。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2)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5.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宜包括:。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4.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总经理室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宜包括:。

1.合法性:。

(1)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无显失公平内容;。

(3)形式合法;。

(4)签约程序合法。

2.严密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可行性:。

(1)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

(2)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合同承办形式审核:。

(1)承办人无误;。

(2)符合规定程序;。

(3)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备;。

(4)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5.总经理室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凡合同标的在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上的合同,承办人应提请总经理室牵头召开专题会议,各审核部门参加,在专题会议上各审核部门充分深入地阐述各自对该合同的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总经理室根据其职责范围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承办人向总经理室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2-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

总经理室要求有关业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在限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的,或要求承办人在限定时限内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的,各审核部门和承办人应按时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总经理室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总经理室认为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室结束审核后,负责将各部门审核意见汇总修改成合同修订稿,并将请示单和合同修订稿退还承办人,由承办人将合同修订稿送合同对方当事人。

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合同修订稿认可后,承办人将请示单和合同修订稿送总经理室,并由总经理室转呈公司分管副总、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根据各审核部门及总经理室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合同对方当事人正式签章后,承办人持请示单及盖有公司骑缝章的合同至总经理室盖公司公章。

合同正式签订后,由承办业务部门的资料员负责将合同文稿分发到公司相关部门及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签约原则上不得使用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本公司总经理室审查复代理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承办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附'关于合同管理中若干问题的特别规定')。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准不全面、不适当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三十条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异议文件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报总经理室备案。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第三十四条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十六条合同发生纠纷。

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报总经理室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2.有关的票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后,承办人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总经理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商总经理室确定代理人、诉讼方案等,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十九条合同纠纷处理的有关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应由总经理室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办人、有关部门或人员使用。

第四十条总经理室和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管理许可权内对合同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正式合同原件保存的优先权顺序为:财务部门、承办业务部门、总经理室)。

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2.承办人登记;。

3.合同附件、审查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

4.履行情况记载;。

5.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人应及时商总经理室并经总经理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室对公司所属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

各职能部门应自觉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2.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3.因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未依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5.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6.提供虚假资料的;。

7.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8.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

9.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0.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

11.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12.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13.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14.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者自行失效。

第四十六条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向公司备案。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独立法人)依据本办法向公司呈报合同草案时,应向公司总经理室呈报,再由总经理室按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由公司总经理室退交呈报单位,由该子公司总经理签署合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室负责应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肖钢。

日期:20xx.4.22审核:

日期:20xx.4.28批准:

日期:20xx.4.30

《福建xx/rr(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为了在强化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又能根据紧急情况适当灵活处置,特作出如下例外规定:。

一、遇紧急情况,来不及按《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批合同的,在兼具以下两种条件时,可先实际履行合同,后补签合同:。

2、公司总经理在备案单上签字批准。(备案单使用请示单的形式,内容必须包括另一方当事人的名称、合同标的、金额、履约时间)。

二、鉴于所有的大型工程项目,公司与项目总承包商之间都签有总包合同,各种零星项目原则上都应由总承包商进行。

只有那些总承包商明确表示无法涵括在总包合同中的项目或总承包商明确表示无法及时处理的项目,项目部才能申请与其他符合公司要求的单位另行签订零星合同。

此类零星合同必须在大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由项目部排出计划(计划中应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名称、合同标的、金额、履约时间、能否从总承包商款项中予以扣除等内容),报总经理批准。只有在报批计划中获得总经理批准的零星项目才可与对方签订合同。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五

为规范公司的正规化管理,提高公司内部事件的执行力度,特制订本制度。

一、购物申请。

1、坚持计划用款,各部门采购物品,应编制月计划,并区分轻重缓急,急之先办,按计划分布实施。

2、各部门每月计划购买物品,需填好申报单(见附表1),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每周五交给企管部于下周二统一购买,急事特批。

3、各部门对于购买200元以上的物品,如专用物品、电脑、仪器等,填好申报单(见附表2),除部门负责人审核外,经总经理批准后,交企管部统一购买。

二、事件申请。

各部门对于需要调用其他部门的人力、财物的,需先填写申请单(见附表3),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去有关部门调用其人力、财物,被调用的部门应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积极配合调用部门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三、急事特批。

对于特殊急用的物品或事件,需先填写紧急物品或事件申请单(见附表4、附表5),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紧急事件领导批准后,再购买或执行。如果遇见相关领导外出公干,需先电话联系领导,得到许可后才可购买或执行,但事后需补办相关手续。

附表1。

x公司计划购物申报单。

申请部门申请日期年月日

购买物品。

购买数量。

购买规格。

购买用途。

部门经理签字申请人签字。

附表2。

x公司大额购物申报单。

申请部门申请日期年月日

购买物品。

购买数量。

购买规格。

购买用途。

购买估价。

交付日期

领导签字部门经理签字申请人签字。

附表3。

申请部门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内容。

申请事由。

被调用部门。

是否批准。

领导签字部门经理签字申请人签字。

附表4。

x公司紧急物品购买申报单。

申请部门申请日期年月日

购买物品。

购买数量。

购买规格。

购买用途。

购买估价。

紧急事件领导签字部门经理签字申请人签字。

附表5。

申请部门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内容。

申请事由。

被调用部门。

是否批准。

紧急事件领导签字部门经理签字申请人签字。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六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财务应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拥用。

全员提出申请,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专项资金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含租赁设备费用)

1、“三宝”,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

2、“四口”,即;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3、“临边”,即:阳台周边、楼板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接料平台的两侧等;

4、内外脚手架,即:落地架、悬挑架、门架、附着式提升架;

5、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

6、施工机械与用具,即:新增新的安全设备、器材、装备,设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等。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安峰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

4、应急预案措施费、演练费。

四、项目部在编制安全生产资金计划时,在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设施,挖掘潜力,讲究实效,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与工程进度同步,避免安全生产资金脱节现象。

五、属于专项资金范围内费用的使用与报销,按财务规定要求,经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向财务部门报销,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部使用情况每季度予以汇总,并同各项目部对帐,发现差错,及时核准。

六、公司财务与项目部每季度出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报表:

1、公司财务部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汇总表》;

2、项目部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明细表》;

七、公司对则务与项目部专项资金投入与使用的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的台帐、报表等;

2、实物与帐册是否相符;

3、推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舌有效;

4、财务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调整整改,如屡次违反,公司将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凡项目部编制的'专项资金不足缺额时,应及时追加投入资金额,新增的计划仍按上述审批的要求执行;若项目部在工程竣工后,其专项资金尚有盈余,由项目部以福利、奖励等形式予以分配,或累计到下一个承接工程项目作为专项资金的积累。

为更好地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现根据、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2〕12号)以及省安全生产有关项目建设规划,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项目(a类)

1.申报范围。省级安全生产技术支撑项目。

2.申报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省统一规划建设的省级安全生产技术支撑项目;能够为全省安全生产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特别是在职业健康监管和现场检测、检验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并已基本建成、投入运行的。

3.支持方式。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设单位。

5.申报材料。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及批准相关文件;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说明;项目建设投资情况及相关证明;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b类)

b1: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申报范围。由历史原因或外部客观条件变化形成的、整治效果显著的社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2.申报条件。符合国家重特大事故隐患标准的;列入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按期及时整治、验收合格并成效显著的;当地政府有配套投入的优先。每市推选2—3个项目上报。

3.支持方式。奖励。

4.申报主体。直接承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单位(多个单位承担治理任务的,由主要治理单位负责申报)。

5.申报材料。申请报告;政府挂牌督办文件;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及效果情况说明;验收报告;单位及地方政府投入整改资金证明;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b2: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1.申报范围。市、县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2.申报条件。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正常运行;区域内网络全覆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所属乡镇(街道)全部登陆使用;区域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部登陆使用。

3.支持方式。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上述条件的各市、县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单位。

5.申报材料。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说明;项目建设投资情况及相关证明;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三、应急救援建设项目(c类)。

c1: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申报范围。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管理信息平台、应急救援设施及装备等建设项目。

2.申报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规划建设的省级应急救援项目;为全省或特定区域、行业应急救援提供保障;设备、设施的应急救援管理信息平台等项目。

3.支持方式。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上述条件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以及管理信息平台等建设单位。

5.申报材料。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说明;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c2:应急救援演练项目

1.申报范围。针对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由省安委会统一规划、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项目。

2.申报条件。省级组织或省市联合组织开展的;多个部门参加、多个队伍参与、多科目演练的;方案科学、情景真实、效果显著。

3.支持方式。补助。

4.申报主体。应急演练主办或承办单位。

5.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应急救援演练方案;演练影像资料;演练评估报告;投资情况及相关证明;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装备项目(d类)

d1: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能力建设项目

1.申报范围。苏北、苏中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建设达标的单位。

2.申报条件。有专门机构和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下文设立了安监机构,明确了人员编制;配备专职安监人员3名以上,其中:行政编制人员不少于1人、事业编制人员不少于2人;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人;配备办公设备和监管装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系统、完整的工作制度,工作成效显著。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形式。

4.申报主体。符合上述条件的苏北、苏中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

5.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编制部门设立安监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财政经费预算及当年经费使用证明;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人员配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d2:县级安监机构监管执法装备项目

1.申报范围。苏北5市的县级安监机构装备建设项目。

2.申报条件。县(市、区)安监机构职责范围清晰,内设机构科学、合理,职能变化调整及时,能满足新形势下安全监管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专职人员,机构人员编制15名以上,实际配备安全监管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成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执法机构及人员编制有地方编制部门批文),人员编制8名以上,实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不少于8人;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保障服务用房总面积能满足所在地监管监察业务工作需要,其中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人;地方政府设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低于50万元/年);办公设备和监管监察装备基本达到国家或省有关标准。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形式。

4.申报主体。符合上述条件的苏北5市中的县(市、区)安监机构。

5.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编制部门设立安监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及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证明;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人员配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d3:安全生产考试考核中心建设

1.申报范围。省、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装备建设项目。

2.申报条件。

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考试考核场地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配有专门的考核管理和业务人员并符合有关要求;配备必要的考试考核设施、设备、器材等,基本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建成符合有关标准的考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试考核程序、标准。

3.支持方式。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审批中心、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

5.申报材料。申请报告;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说明;项目建设投资情况及相关证明;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人员配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五、安全文化建设专项(e类)

e1:安全生产影像资料采集、制作装备建设项目

1.申报范围。省级安全生产影像制作中心装备建设。

2.申报条件。省规划建设的省级影像制作中心;配备必要的影像采集、制作技术人员;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装备。

3.支持方式。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

5.申报材料。申报报告;规划建设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项目建设投资情况;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配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e2:公益广告等宣传项目

1.申报范围。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项目。

2.申报条件。省统一规划安排的宣传教育项目;与省级以上媒体合作,覆盖全省的专题宣传。

3.支持方式。补助。

4.申报主体。项目实施单位。

5.申报材料。申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概算及项目建设情况;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七

1、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留存。

2、公司部门领导请假,须向领导直接请假,经领导审批同意,填写请假单,报办公室留存。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3、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4、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5、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二条 公司请假相关规定

1、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提前当面或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或上级领导报知,并于事后1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2、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3、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4、员工的病事假以加班抵充。

5、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6、请假条应在休假前交行办公室留存,作为考勤附件、计算工资依据。若请假条各级审批不符要求,作无效处理;紧急请病假/事假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30分钟内,致电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考勤人员且应于病假/事假销假后上班第一天,补交请假条。

7、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

8、严格请假制度,按月上报请假情况。

(一)请休假制度

1.员工请休假,先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并递交到办公室后,才能用假。

2.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请假期满,要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如需延长假期,必须先向所在部门领导申请,并知会办公室,按事假处理,否则,将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请休假

1.事假:员工没有充分正当理由,不能请事假,有特殊原因需请假,必须先提交书面申请批准。

请事假1天由部门领导审批;请事假1天以上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经理批准;请事假3天以上(含3天),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经理批准。

2.病假:员工请病假必须持由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

请病假3天以内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经理批准;3天以上报公司经理批准,一般应在病休前将病假单交办公室备案(急诊除外)。

病假证明和手续不齐备的,按事假处理;如发现弄虚作假,按旷工处理。遇本人重病住院等特殊情况,可由他人代为请假,事后再到办公室补办病假手续。

3.探亲假:凡在本公司服务满1年以上者,经办公室核实后,报公司经理批准,员工申请享受探亲假。

(1)未婚员工(正式工)探外地父母,每年1次,每次20天;

(2)已婚员工(正式工)探异地父母,每4年1次,每次20天;

(3)已婚员工(正式工)探外地配偶,第年1次,每次30天;

(4)聘用员工探异地父母或配偶,每年1次,每次10天。以上假期均包含法定节假日及公司规定的休息日,并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一次路程假。

4.婚丧假:员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死亡时,经办公室核准后,报公司经理批准可休婚假3天,晚婚假10天,丧假8天(聘用工必须在本公司服务满1年以上者方能享受)。

5.产假:女职工应于休假前15天持有所在部门领导签署的请假单到办公室核准后,可享受产假90天,属晚育者增加优待假15天,办理了独生子女手续(需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证)者增加优待假35天。

6.工休假:凡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且已正式调入公司并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应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核实、经理批准后,可享受工休假。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再安排工休假:

--员工在1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45天,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

--按国家规定,员工当年连续享受10天(含10天)以上假期者。

(4)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包括男女)仍可享受工休假;

7.公假:

(2)公司内应聘的.聘用职工,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回原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办法同上。

8.工伤假:员工在工作时间受伤,应立即送至就近医院治疗,并通知部门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事后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填写事故报告,经安全主任审查后,报请公司经理酌情处理。非因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导致受伤,其休假时间将按国家劳动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各类假期待遇

1.事假:请事假期间,不予发放工资;当月请事假1天以上(含1天)不计发全勤奖;当月请事假超过3天的,扣发季度奖、半年奖和年终奖的当月份额。

2.病、伤假:

(1)当月请病假超过3天,不计发全勤奖;

3.探亲假:员工享受探亲假时,在批准的假期和路程时间内,按本人工资的80%支付假期工资,不计发当月全勤奖;正式工可予报销来回硬座火车票,聘用工路费自理。

4.婚丧假、产假、工休假、公假:在批准的假期时间内工资、奖金照发。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八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作业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作业的审批管理。

2 引用文件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部发[1995]56号

3 术语和定义

危险作业

科研、生产、试验容易产生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作业。

4 危险作业范围、原则、作业人员条件

4.1范围

a)离地面2m以上的高空作业;

b)有触电危险的带电作业;

c)有易燃、易爆危险的作业;

d)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e)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

f)有塌方可能的土石方作业;

g)一般作业因条件改变而转化为有危险的作业;

h)在禁火区域动用明火的作业。

4.2原则

危险作业必须坚持危险品定量少、作业人员少、工作程序少、危险作业与非危险作业现场分开的原则。

4.3作业人员条件

a)身体健康无禁忌症,技术水平高,操作熟练,责任心强;

b)经过安全技术教育或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操作证;

c)熟知作业对象及使用设备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能正确使用消防和安全设施,具有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

5 危险作业申报要求

5.1进行危险作业时,下达任务处室和承包或执行任务单位,要共同研究拟定“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

a)作业项目、量级、次数,拟定作业时间;

b)使用的主要设备、仪器;

c)选择的作业场所及其准备情况;

d)作业人员、组织指挥及技术责任人的责任、分工;

e)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预测及其应急预案;

f)人员教育培训;

g)方案论证结论及技术负责人意见与签名。

5.2作业单位领导应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和有关人员组成危险作业实施方案审查小组,对“危险作业实施方案”逐项进行审查,做出审查结论,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5.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审批

a)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b)不符合安全规范的;

d)技术人员、操作者、组织领导者安全责任未明确,各级签字不全的;

e)作业时间选定为大风、大雨、大雾、雷电、烈日、低温、黑夜(无足够照明的)等情况下进行的。

6 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6.1由作业单位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见附录a表a.1),经审批方可作业。

6.2审签人员有权对产品状态、试验方法等提出质疑。必要时,要进行安全评审。

6.3对危险程度较大,且又无能力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作业,作业单位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 报送安全管理处室,由安全管理处室协调落实安全措施,并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4《危险作业审批单》不得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5一切危险工作应在白天进行(事故除外)。

6.6《危险作业审批单》和《危险工作准许证》一式两份,三人联签,三级审批后一份交安全环保处备案,一份留施工备查。

6.7在未取得《危险作业审批单》时,职工有权拒绝执行领导分配的任何危险作业。

6.8《危险作业审批单》时效为24小时,超过时限另行办理。

7 危险作业实施要求

7.1危险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执行岗位定置、定员、定量和限定作业现场部位的原则。下达任务处室和承包或执行任务单位,应重点把好安全防护措施关,防护措施应符合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

7.2作业现场要设负责人,统一管理,设现场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必须明确每个作业人员的责任。

7.3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临时用工人员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

7.4放射源销毁等危险作业,应由具备有效资质的单位进行。

7.5危险作业要有相应的防护设备、防护措施。

7.6在危险作业现场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围栏。

7.7实施危险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拟定好的安全程序、规程进行作业。作业结束后,注意清理现场,消除隐患。

7.8实行连续多班作业的危险作业,要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人员进出制度,并作详细记录。

7.9为排除突然发生的危险情况,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危险作业,现场负责人可以采取临时紧急安全防护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但必须将情况报告安全管理处室或主管业务处室和主管业务的公司领导。

7.10对于已审批的危险作业,在执行中如遇有新的事故隐患或有改变时,应立即向审批机关报告,待安全防护措施补充完善后,方可继续作业。

7.11凡属危险作业范围,作业单位不办理审批手续,甚至冒险蛮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或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时,对不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的单位和责任者追究责任。

总则

根据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1危险作业范围:

1.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1.2带电作业

1.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1.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1.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1.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1.7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2审批手续

2.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三份,现场指挥、工作单位、安环处各一份,安环处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方案,经分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2.2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2.3安环处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员做重点检查。

2.4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九

支出是医院从事正常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资金耗费和损失。医院支出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

一、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所规定支出的范围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的范围,提高开支的标准,应认真执行医疗机构20xx年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核算医院的各项支出,确认支出,其核算方法应当在各期保持一致,变更时要进行说明,确保为管理者提供真实可靠,有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

二、医院的各项财务支出,申报单位必须填制“费用结算单”,有关批准人在“费用结算单”签字审批,原始发票作为附件粘贴在“费用结算单”后,各责任人不再在发票上签批。职工出差回来报销应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填写出差事由,职别等情况,有会议通知及其他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将通知资料附在后面,做为核算依据,会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差旅费后各责任人签批。

三、医院资产购置、房屋修缮工程支出,要严格执行医院的年度预算,在付款前必须填写“医院资产购置申请单”或“医院资产购置报销审批单”,并提供资产购置或修缮工程合同书。未经主管部门和院领导批准的购置、修缮支出财务不予付款。严格控制超出预算的支出。当年没有安排的支出项目,不得实施。特殊情况可以调整项目支出预算,但必须经过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上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方可进行。医院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工程、一次采购超过50万元的设备购置支出,采购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财务科书面提出用款计划申请,财务科审查后根据医院资金状况筹备安排资金。药剂科、器械科、总务科、信息科每月二十五日编制下月采购计划,于每月三十日前报主管院长、院长审批,并将审批后的采购计划报财务科后,方能进行采购业务。

四、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报销手续、各种支出所取得原始凭证必须具有合法性,在“费用结算单”注明报销是由.以及经办人、验收人、有关部门领导、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否则,财务科不予办理。

五、职工出差借款,先由本人填写借款单,严格按照财务支出的审批程序审核后才能借支,出差回来及时到财务报帐,结清借款,非因公的个人借款,不能借支。职工住院、自然灾害等情况需暂时借款的,经过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才予办理。

六、医院各项财务支出审批的`程序是:经办人在报销结算前应将发票和有关单据整理粘贴好,按规定填写好“费用结算单”并签字;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主管院长签批;主管财务院领导签批;财务负责人签批。制单会计审核后编制记账凭证,出纳根据记账凭证付款结算。

七、会计人员在办理支出业务时,应当根据已批准的费用支出申请,对发票、结算凭证等相关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应列当期的支出不能列在下期。

八、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实行科室全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按不同科室分门诊和住院两部分核算科室收入;实行科室全成本核算;对非临床、医技科室也要制定科学的经济核算指标,核算其运行成本。合理制定科室材料、物资消耗定额,凡能分清应由哪个科室负担的费用,应直接计入该科室成本,凡由各科室共同耗用不能分清由那个科室负担的费用,应采取既合理又较简便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各科室的成本。对科室不可控制费用的单位成本如临床、医技科室的水、电、气、洗涤、消毒等用品力求节约,并进行定期考核。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十

2、各车间部门要健全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落实到人。

3、各车间部门要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4、危险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及护拦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每项罚款50—200元。

5、劳保用品要按规定要求佩戴,违者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人次。

6、保卫科加强出入人员车辆登记检查,加强巡逻,确保厂区安全,因保卫工作不力,出现盗窃等安全责任事故,保卫科承担赔偿责任。

7、各部门要加强以防火防盗为重点的安全检查,门窗及时落锁,做好交接班安全检查,因内部管理不当导致公司财物丢失,相关部门照价赔偿。

8、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相关部门、人员要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并及时上报,对处理不当或隐瞒不报、推诿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100元直至辞退处理。

9、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评优一票否决。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十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工作,使其更规范,程序更严格,确保安全措施从设计到审批都严格把关,责任到人,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实际情况和安全措施方案制定的具体要求,将安全技术措施分为三个类型,并针对各类型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

一、工程项目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进行。

2、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设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经理审批。

二、施工作业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要向主管部门汇报。

2、施工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排查,并协同相关技术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部门主管经理审批。

三、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审批制度:

根据隐患级别分类,不同级别的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规定如下:

1、a级隐患:

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主管部门经理审批、报安全经理。

2、b级隐患:

分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措施方案,由安全生产副经理审核,报经理审批。

3、c级隐患:

生产单位现场班、队长制定隐患整改措施,当班安全员现场监护整改。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规范技术安全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要求,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1.2  建立各级《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严格安全技术审批程序。明确各级安全技术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明确审批的内容、时间、层次、审批人。

1.3  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规程、措施等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2  公司审批内容

2.1  各煤矿对新建、扩建矿井的《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提前报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审核,经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上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施工。

2.2  各矿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上报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汇总审核,然后上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复。

2.3  矿井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必须准备齐全相关资料,上报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审核,然后上报有关部门批复。

2.4  生产矿井领取或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种证照,须经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审核,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

2.5  各矿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由矿井审定后,报公司汇总审核,然后上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复。

2.6  矿井每季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汇总审定后,上报公司汇总审核,然后上报地方主管部门。

2.7  各矿每年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进行演练及评价,修订完善后上报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审核备案。

2.8  各矿井采区设计由矿井设计部门编制方案,经公司技术总监组织副总工程师、有关处室和矿有关技术人员审核后,由设计部门编辑初步设计。工程竣工后,报公司备案。综采工作面设计、采区地质说明书、综采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和探放水(构造)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公司批复备案。

2.9  各矿编制的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收措施,矿井反风措施,矿井机电检修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业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不得传阅审批,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批复。

2.10  各矿编制的矿井五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批复。

2.11  各矿编制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须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后,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公司审核备案。

3  生产矿井审批内容

3.1  各采掘队组作业规程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科室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阅。

3.2  巷道贯通、工作面回收、排放瓦斯、井下明火作业及其他非正常作业安全措施,经矿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科室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十二

一、 参审人员和编制人员职责:

1、 矿总工程师对所审批的作业规程负全面责任。

2、 生产办公室参审人员对生产工艺规范、采掘技术、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及机电设备布置、维护操作管理条款负责。

3、 驻矿安监处参审人员对作业规程中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负责。

4、 生产指挥中心参审人员对一通三防、通讯等方面的内容负责。

5、 采掘队技术人员负责作业规程的编制、补充、修改、贯彻签字、考试以及执行等工作。

二、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与审批:

1、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由施工区队技术员具体负责编写。

2、 地测部门应于工作面生产前一个月负责提出《地质说明书》交生产部门。说明书中包括(1)1:2000的平面图、剖面图。(2)井上下对照图。(3)顶底板及煤层柱状描述及煤层要素。(4)地质构造、水文、瓦斯、开采范围和储量、砂层稳定积水线及其厚度、涌水量的预测及邻近区上下层之间的关系等。

3、 编制规程前,应由生产办公室提出新工作面的主要技术要素、装备、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等要求,区队长和技术员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4、 作业规程的初稿提出后,由区队组织初审盖章后交矿生产办公室,由生产办公室报请矿总工程师,会同生产矿长召集有关单位(生产、机电、地质、安监、劳资、通风、调度等)部门参加会审,提出修改意见和补充意见后签字将会审意见加入规程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不得以“传阅”的方式审批作业规程。

5、 新采煤方法的试验,由生产办公室起草,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报请公司生产部,提交公司总工程师和安监局待审查批准后,方可试验。

6、 作业规程的修改和补充,要由 队长提出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7、 所有正规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按照正规循环作业的要求进行编制

8、 采掘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经验,先进的劳动定额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在技术经济指标上力争体现高起点、高技术、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的“五高”原则。

9、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原煤炭部发《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管理制度》和《煤矿综采工作面安全技术规定》。

三、 采掘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

1、 作业规程审批后,队长和技术负责人组织本队全体职工进行学习签字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 采掘作业规程贯彻后,该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作业规程中的各项规定。

3、 对于作业规程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够恰当的地方,队长和技术员研究后要及时补充措施,审批贯彻后与原作业规程一并装订成册。

4、 采掘工作面结束后,作业规程即行作废,新开工的采掘工作必须另行编制新的作业规程, 不准代用。

四、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内容、格式等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和神东煤炭公司有关规定。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   土石方开挖工程

1、        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等的土方开挖工程;

2、        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等的土石方开挖工程;

3、        凿岩、爆破工程。

(二)   基坑支护工程

1、        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2、        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   基坑降水工程

1、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

2、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四)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

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1)       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

(2)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

(3)       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

(4)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

(5)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

3、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1、    落地式(扣件式、碗扣式、门式)钢管脚手架;

2、    附着升降脚手架;

3、    悬挑式脚手架;

4、    高处作业吊篮;

5、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6、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

(六)   起重吊装工程

2、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的安装工程。

(七)      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    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    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   拆除、爆破工程

1、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九)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

3、    钢结构及网架工程;

4、    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5、    地下暗挖、隧道、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工程;

6、    水上桩基工程;

7、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8、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

第六条           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   深基坑工程

1、  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  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沟、槽)开挖、支护及降水工程。

(二)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1)       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

(2)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的;

(3)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

2、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三)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

2、        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3、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   起重吊装工程

2、        2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        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2、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1、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    码头、桥梁、烟囱、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5、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七)   其它工程

1、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3、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4、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5、    地下暗挖、隧道、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编制。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专项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总)设计等。

(三)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  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九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十一条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需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人员,不应超过半数;本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   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   专家组成员;

(二)   方案编制人员;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五)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六)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三)   专项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

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方案的附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八条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组织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和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公示专家名单,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其人员资格审查办法、适用范围、专家职责等管理制度由各市制定。

第五章  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论证、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整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专项方案的;

(三)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鲁建管质安字〔2015〕35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十三

1、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2、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谁主管、谁负责,公司的每个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1、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起决策作用,公司内部重大安全活动等须经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决定。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执行劳动保护方针、法规,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秩序。

3、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重要安全事项决定等。

4、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和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5、研究决定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重要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重大项目的计划、研讨与决策。

7、重大安全生产投入的申请、研讨与决策。

8、决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9、重大安全责任的考核。奖励正确的安全行为,惩罚错误的不安全行为。

10、听取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对内部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及道路交通责任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责任处理决定。

11、研究决定公司内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奖惩,审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

(一)总经理安全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会议决议,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政令、决策、意见;对公司工作全面负责。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分管部门设备部、财务部、企管部、安全部。

2、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4、批准和发布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工作的长远规划;

5、负责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并按计划适时组织演练;

7、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和组织,配备、充实安全管理专业人员;

9、重视员工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公司的安全、卫生状况;

12、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4、按照安全职责,每年制定总经理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在具体工作中逐项。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十四

为规范出差人员管理,搞好成本控制,本着“励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出差制度》适用于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当日无法返回者的管理。

综合管理部负责出差人员的统一管理。

1.总经理负责部长以上(含)出差人员的审批;

2.各部门主管副总经理负责部长以下出差人员的审批。

3.财务部负责经批准后的出差费用预付与报销结算。

1.出差人员事先填写《员工出差申请单》(也可以计划形式提出),说明出差事项、日期、交通工具安排。

2.部长(含)以上人员的出差由总经理审核批准,部长以下人员的出差由各部门主管副总审核批准,签字后的.《员工出差申请单》交办综合管理部备存。

3.因时间紧急,来不及办理出差申请者,应由先口头报告出差审批领导,出差返回公司后补办申请手续。

1.差旅费申领

1)出差人员须于出差前1天,预算差旅所需费用,填写借款凭证。

2)交总经理签字,财务经理核实。

3)到出纳处借款。

2.差旅费报销

1)出差人员返回后一星期内必须报账(特殊情况除外)。

2)报销时须将有关单据在《凭证粘贴签》上粘贴齐备,并在每张单据的背面注明消费事项。

3)交部门主管(部长)和总经理签字。

4)财务部审核后,到出 纳处报销。

3.有预支差旅费而逾期未报销者,出纳有权催促,逾一个工资期者,出纳应从其工资中扣还借支之差旅费。

4.出差期间由本公司或有关单位提供出差交通工具、交通费或住宿费;出差者不得再申报相应费用。

5.出差中途除因病或遭意外灾害或因实际需要由主管指示延期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差期,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1.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用,除往返目的地的交通费用,凭票据实报实销外,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用采取限额控制,伙食费补贴采取包干制,市区交通费报销为:部长级(含)以上人员可以坐出租车凭票报销,一般人员只能坐公交车凭票报销。

3.招待客户所发生各项费用在3000元(含)以下的,须事先征得分管副总同意,凭有效发票申请报销。招待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须事先征得总经理的同意,凭有效发票申请报销。

4.差旅费按一般管理人员(包括车间班组长)、部长(包括车间主任、厂长、工程师)、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三个级别标准申领,凡与高阶层人员一同出差者,差旅费可参照高阶层人员标准申领。

5.出差人员所达目的地的车费、住宿费、市区交通费在标准与要求范围内凭正规票据实报实销,超过标准部分自负;伙食费补贴按标准包干报销。

城市级别 阶层 沿海特区、直辖市、省会城市 地市级城市

县(区)级城市

伙食费 住宿费

伙食费 住宿费

伙食费 住宿费

注:(1)沿海特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广州、海南、宁波、温州、大连、青岛。(2)出差打的费用按实际情况可予报销。

1.包括在公司所在地外勤任务。

2.当日往返出差除交通费用按票据实报实销外,如是逾越公司用餐时间可报误餐费每餐20元。

3.公司派出参加培训 、学习、支援等公务的员工,按照30元/天的标准报销工作餐费。但若其费用已由公司或有关单位支付者,不得再申请报销。

4.在公司所在地外勤任务时,一律以公交车代步,不得乘计程车,否则费用自理。除非特殊情况,但要经部长查实,经总经理特批。

5.如果两人(同性)一同出差,提倡同吃同住,尽量节约开支。

1.差旅承包费按实际出差日数申报,从本地出发上午12点以前离开按一天计算;中午12点以后离开按半天计算,返回本地中午12点以前到达按半天计算;中午12点以后到达按一天计算。

2.出差的路线和时间如果与申请路线和时间发生变化,必须提前告诉部门主管,否则绕道产生的费用和时间不予计算。

1.员工出差应本着节约原则,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保持良好职业素质,与客户约见、商谈准备充分,秉公办事,不得徇私、受贿、索贿、谋取私利,违者按章从严处罚。

2.出差期间,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治安管理条例,并洁身自爱,违法者后果自负,公司概不负责。

3.员工出差在外,行事应谨慎,凡由本人原因造成的意外灾害事故,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七、附则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修改、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附件:

出差申请表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公司出差审批制度。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十五

根据国发〔20__〕23号文件《xxx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我矿在隐患排查、隐患治理等各个方面,积极响应该文件要求,坚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具体落实如下:

一、安全隐患排查“五落实”组织机构:

总指挥:刘正民。

副总指挥:xxx川张发全。

成员:张万仓刘广才胡延广薛海法蒋双全。

温中来张俊德宋万清。

对在日常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坚决做到“当日检查、当日闭合”。并以书面形式下发到各个相关部门,积极完成隐患闭合。

二、“五落实”落实情况:

1、整改措施落实:

矿长副矿长每旬必须组织召开一次中层副职以上安全生产会议,对安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通报。

煤矿安全检查后,要将全煤矿各系统存在隐患,落实责任人整改期限并制定复查责任人及日期,并由调度室做好记录存档。

上级下达安全文件要召开全矿安全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

各区队每班要组织一次安全会议,对煤矿安全检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进行落实,并完成安全隐患闭合。

2、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凡是在所辖区域发生事故,则要对所辖区域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按所负责任的大小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汇报,首先要进行现场勘察,根据实际情况,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追查,查明原因性质和责任,对直接责任者或间接责任者及领导者进行追究并处理。对隐瞒不报者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于在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者加重处罚。

对于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及有关领导要从重处罚。

对于发生“三违”现象,本单位不予重视的,要对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对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对责任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追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建立矿级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具体如下:

矿长主持全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矿长分管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各分管矿长对全矿井下所属生产单位实施安全包保(按矿井包区区包班组班组长包工人)。

包保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学习贯彻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落实到位,检查各单位是否坚持带班作业情况;负责包保辖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是否及时彻底整改,要研究整改措施,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职工岗前安全教育是否坚持,要有记录。

保包辖区内出现事故,追究包保人员相关责任,对包保辖区安全无事故的人员年终给予安全奖励。

3、安全隐患排查资金落实情况:

按规定提足生产费,维修折旧费用。

年初要制定好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

煤矿财务科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发现重大隐患要制定计划,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保证隐患整改资金及时到位。

4、安全隐患排查时限落实情况:

每月26日由安检科就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组织书面材料上报矿井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要综合材料上报季度隐患排查情况,出现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县煤炭局,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煤矿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临时性入井检查时,对所检查地点隐患必须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予以停产,负责通知生产单位及相关单位,并负责跟踪整改。

公司安全制度审批篇十六

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我校大型活动的安全,规范我校大型活动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校园大型活动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大型活动实行审批制度。我校大型活动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学校开展活动应尽量控制规模。凡确需组织大型活动,举办先要拟订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我校办大型活动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安全工作责任制,责任人对活动安全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三、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举办须提前五天向校长办公室申报,然后由校长办公室根据情况批转、审查安全方案。

大型的学生外出活动,组织者首先应上报教导处,把本次活动的形式、路线、时间、地点说清,教导处经研究认为可行,放可做出决定。

四、申报必须用书面形式。申报的内容包括:举办人、责任人、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活动形式、举办地点、活动规模;活动的安全工作预案(必备)、安全措施;医疗急救方案等。

五、下列大型活动必须向校长办公室申报并经落实安全保卫方案后方能举行。

(一)活动规模在30人(含30人)以上的;

(二)连续举办两天以上且每天参加活动人数在20人以上的;

(三)活动跨级部、班级的。

六、校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活动场所治安秩序、消防安全、重点要害部位等实行实时监控,严密防范,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参与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凡大型活动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的.,一律禁止举办。对于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举办人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为规范管理,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建立有效的安全预防机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经校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桐北中心小学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一、各年级组、各学科组、各班级不得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进行大型的春游、郊游等活动。

二、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确需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义务帮扶等活动,班主任必需要事先进行安全教育,在有专人负责集体安全,安全可靠的保卫措施前提下,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将安全防范方案报政教处备案。

三、学校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由校长办公室写出申请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一名校级领导主抓安全防范工作。

四、学校大型活动须由专人负责安全,各年级、各班要听从学校统一调遣,服从安排,保证安全。

五、在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责任人要处理及时,并及时上报学校主要领导,未及时上报或延误事故处理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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