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民营企业摸底汇报范文(通用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00:47:31 页码:12
民营企业摸底汇报范文(通用8篇)
2023-11-12 00:47:31    小编:ZTFB

当下社会竞争激烈,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重用词准确,不偏离主题,表达清晰。接下来是一些通用总结范文,通过阅读可以了解到写作中的要点和技巧。

民营企业摸底汇报篇一

1月份以来,我们相继到维扬经济开发区、西湖镇、邗江区杭集镇政府、高邮市汤庄镇政府,了解地方政府部门关于当地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关情况,并深入维扬区中显集团、金凯利体育器材公司等民营企业,了解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调研初步结束后,经过认真分析和思考,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发展,企业家队伍建设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因此,我们企业二组着重从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调研和思考。设计并发放了《扬州市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情况调查问卷》,虽然回收率不高,但从回收问卷的信息看,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现将有关情况综合汇报如下:

一、我市民营经济企业家队伍的现状。

1、全市民营企业的总体情况。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采取多种鼓励政策,因势利导,推动了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据市个私办统计,截至年8月底,全市新发展私营企业11027户,平均日增私企46户,新增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亿元,新开工投入5000万元以上项目286个,分别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和143%,各项主要指标全面超序时。我市民营企业家队伍不断壮大。

2、对民营企业家的初步认识。通过与近30位民营企业家的座谈,我们感到他们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能吃苦。创业的艰辛是我们很多机关干部无法体会到的。在高邮市汤庄镇,宏达标准件的徐总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小学文化,最初的厂房仅是自己家的厨房,做到目前业内全国第14位,从家庭小作坊到规模企业,他们付出的艰苦努力使我们深感震撼。二是敢冒险。创业就意味着冒险。这种风险不仅是财产上的损失,也会导致精神上的打击。但只有具备一定冒险精神、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果断决策,才能抢得先机,获得成功。江苏中显集团是维扬区一家从事冶金水电液压机械、冶金环保设备生产的企业。年投入1400万元,新上砷化镓项目,年投产,目前产销规模1000多万元。砷化镓被广泛运用于微电子、光电子领域,其生产技术是一项全球性的顶尖技术,中显集团的袁总正是用这种冒险精神,抓住机遇,投入生产,抢占了市场。三是善借力。许多民营企业家逐步认识到仅靠自身的知识和能力已无法做大做强企业这个现实。前面提及的江苏中显集团,专门聘请了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高邮市汤庄镇的朝阳集团的陈总,注重与大财团、设计院、高等院校的合作,进行产学研结合,获得资金技术上的支持,为生物质电厂配套服务,生产相关设备。四是有困难。调研中,民营企业家反映的困难主要集中在用工、融资等问题上(在这方面,我们企业一组和三组的同志已经作了专门的分析,并提出建议)。

3、对调查问卷得到的信息分析。经过对调查问卷的汇总,我们得到以下认识:

一是从队伍构成来看,我市民营企业家以有一定专业知识的青壮年为主。问卷调查显示,40—50岁的民营企业家占,50—60岁的占。40多岁,正是人生的黄金时代,年富力强、阅历丰富,有经验,有理想,有精力。在学历构成中,大专学历的占,本科学历的占25%,研究生学历的占。从执业经理人资格看,高级职业资格占,中级职业资格占,初级职业资格的占,无任职资格的;从性别构成看,男性占,女性占。

二是从民营企业家产生途径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种途径:原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下海。前几年各级党委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从事民营经济,以及一些干部职工自己主动辞职自己创业成为民营企业家,他们的比例占。第二种途径:改制企业转换型企业家。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由原有集体或者乡镇企业的厂长经历或中层领导转换而成。这部分经营者在企业家队伍中约占。第三种途径:资本积累型企业家。这部分企业家包括农民、个体户和一般职工,他们头脑灵活,胆大心细,抓住机遇成为率先富裕起来的一部分人,他们的比例约占。

民营企业摸底汇报篇二

党的*以来,吉林省民营经济实现了较快发展,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作为民营经济动力细胞的民企从业青年,无论是在量的增长还是质的提高上,都呈现出非比寻常的生机和活力,在民营经济发展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全面了解新时期青年在民营企业中的就业状况,探索青年就业的有效途径,更好地扶持民营经济,服务青年就业,调研组于20*年7月至9月进行了“青年在吉林民营企业中的就业状况”调研。

本次调研主要在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非国有控股)等三种类型的高科技、劳动密集型等企业中进行,调研组先后对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等6个地区进行调研,采取了问卷调查、座谈和个案访谈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其中,发放调查问卷600份,回收问卷587份,回收率为97%;有效问卷565份,有效率为94%;进行了`9场座谈;对的17家民营企业主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层干部、技术工人以及一线职工共131名从业青年进行了个案访谈。

受访者基本信息:

(一)男女比例:男39%,女61%。

(三)社会来源:应届毕业生20%,下岗青工32%,进城务工青年16%,其它32%。

一、总体情况:

1.民营企业发展迅速,成为青年就业的重要渠道之一。

2.民营企业和就业青年良性互动,前景乐观。

不论是民营企业还是从业青年都能够从主观上正确认识彼此之间的密切关系。企业在完善自身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员工的工资待遇、劳动保障和业余文化生活等。青年在民营企业中的就业状况也呈现着良好的态势。他们普遍满意自己的工作,认为能够在民营企业中发挥自身特长和专业技能,比较认同和看好民营企业发展前景,在回答是否赞同“企业发展我发展”的观点时,76%的青年持赞同意见。

3.青年的择业态度务实,注重待遇、稳定和个人发展空间。

青年在择业时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判断和选择所要从事的职业,也很珍惜个人在民营企业中的就业机会。他们积极进取、乐观向上,人际关系也很融洽。在自我评价方面,普遍认为自身具有较好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吃苦耐劳的实干精神。择业时,他们首先注重的是待遇%,稳定%,个人的发展空间%这三项上,调查还发现,尽管半数以上青年想过自己创业,但由于受缺少资金(%)、害怕失败(%)、担心自身能力不够(%)等储多因素影响,创业想法最终只成为他们对未来的一种美好规划。

4.青年学习热情很高,肯定技能培训对就业的作用。

被调查对象中有%的人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他们普遍认为这种培训对就业有作用。被调查对象有%没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他们中大部分人不知道就业培训信息,少数人认为这种培训没有作用。他们最希望得到择业知识培训和求职技巧培训,分别占41%和%,其次是计算机和外语,分别占%和%。

二、问题。

(一)思想观念方面。

1、对企业的认同度和依赖度相冲突。一方面,我省各地区民企从业青年对企业认同度较低。在问及“你认为你与企业是何种关系”时,仅32%的青年认为是企业的主人。在问及“你希望你的孩子从事何种职业?”仅有8%的青年表示希望到民企工作,希望自主创业的也仅占被调查者总数的21%。另一方面,我省各地区民企从业青年又对企业有着较强的依赖度。当问及“您对您现在的工作是否满意?”,表示满意的占被调查青年总数的23%,表示基本满意的占被调查总数的,仅有10%的青年表示不满意。

2、职业流动观相对保守。调查显示,我省民企从业青年职业流动观相对保守,从业青年职业流动率还比较低(见图2-4):

上面的饼形图显示了我省青年工作流动性的基本概况,将近一半的人数(44%)只在一家企业工作(未发生人员流动情况),工作过四家企业的青年人数份额仅占到6%,明显可以看出职业流动性的不足。

图2-4被调查青年职业流动情况分析图。

3、创业意识落后。虽然在问卷和个案访谈中反映出,我省民营青年有较强的开放意识,但在创业观方面还缺乏一个正确的认识,存在“不敢”或“不能”等守旧观念。在“你是否想过自己创业”,表示“害怕失败”的青年占被调查青年总数的23%,表示“自身能力不足”的青年占被调查青年总数的22%。

(二)就业质量方面。

1、从业青年工作时间过长。调查发现,民企从业青年工作时间普遍超过八个小时,平均工作时间为小时(见表2-1)。

表2-1各地区被调查民营企业从业青年工作时间表。

此外,在访谈中了解到大部分从业青年的法定休假待遇也难以获得,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零售和服务等民营企业。

2、从业青年就业层次较低。调查显示,普通工人占到被调查青年总数的,并且大部分青年集中在制造业、挖掘业、服务业等行业,多为劳动环境艰苦、技术含量较低的普通工种,在下岗青工、进城务工青年、低学历和低龄青年群体中表现的更为突出。

3、从业青年收入偏低。从被调查者实际收入状况上看,41%从业青年表示收入仅能维持日常生活开销,表示不能满足日常生活开销的从业青年占到被调查青年总数的21%。调查问卷显示,半数青年收入在500?1000元之间(见图2-1)。

图2-1被调查民企从业青年工作收入分析图。

此外,问卷显示从业青年的收入水平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程度不同表现出较大差异(见图2-2,2-3)。

图2-2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工资收入对比图。

图2-3文化程度与工作收入对比图。

(三)培训方面。

1、培训期望值迫切。在本次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九成以上的青年都希望获得职业培训,并且期望值非常高。同时,调查问卷中也显示出培训需求内容比较广,并趋于多元,涉及电脑知识技能、外语知识、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管理等诸多方面。从需求人数上看,这八种内容依次为择业知识培训232人、求职技巧培训2*人、外语培训162人、劳动法律法规培训157人、计算机知识培训143人、创业指导137人、择业心理咨询110人、就业政策形势分析99人(见图2-5)。

图2-5被调查民营企业从业青年培训需求情况分析图。

2、企业人才培训意识淡薄,培训能力较弱。由于我省民营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迫于生存和发展压力,不愿和不能投入更多资金、资源用于人力资源培养,一般仅为初级上岗培训。在访谈的17名业主中,只有8名业主表示愿意投入培训成本,只有3名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业主表示能拿出资金用于中高级人才的培训。

3、社会培训资源与青年需求差异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内容与培训需求差距大。在访谈中青年普遍反映培训内容单一,难以选择到自己满意的培训形式。二是普遍表示目前培训市场的培训信息渠道狭窄。访谈中,有近六成的青年表示对培训渠道不了解,近四成的企业业主表示很难为员工找到合适的培训合作机构。

(四)就业服务方面。

1、就业信息来源狭窄。在问及“你在择业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时,有的青年认为是对就业政策的不了解。调查显示,当前我省青年就业或职业流动主要依靠个人途径来实现,而依靠就业中介提供就业机会的比例较少(见图2-6)。

图2-6被调查民营企业从业青年就业途径分析图。

2、就业政策知识匮乏。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各地市青年在就业或择业的过程中,普遍缺乏对当地就业政策的了解,在问及“你在择业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时,有20%的青年认为是对就业政策的不了解。此外,在回答“你对你所在城市的就业政策了解多少?”时,表示“不了解”、“略知一二”的青年分别占到被调查青年总数的21%、39%,而表示“非常了解”、“比较了解”的仅占7%、31%。

3、就业指导培训不足。调查中发现,社会就业服务体系在为青年提供就业技巧培训等方面作用发挥远远不够,在问及“你希望得到哪方面的就业指导?”有求职技巧培训、择业心理咨询需求的占到调查青年总数的55%。

(五)权益维护方面。

1、侵权问题比较多。统计分析数据显示,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不能依法维护员工的权益,主要表现在用工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较低、拖欠工资情况严重。调查显示,近四成的青年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近三成的青年表示工资不能按时发放。

2、社会保障状况堪忧。问卷显示,有45%的青年表示企业没有为自己上任何保险。同时,调研组在访谈中了解到,民营企业即使企业为员工上保险,参保面和参保险种上也不能达到全覆盖。一般参保企业只是给管理、技术人员办了保险,工人无权享受。而且在参保险种方面也达不到“三险一金”(医疗、工伤、养老保险和公积金)的参保要求,大都只是一、两种。

3、部分青年的权益保护意识不强。一是参保意识淡薄。在调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就业青年对能否参保并不关注,这个群体主要集中在流动性较大、就业相对灵活的低龄、低学历和进城务工青年群体。二是维权渠道单一。当问及发生权益纠纷时你选择何种方式解决问题时,被调查青年表现出处理问题渠道单一等问题(见图2-7)。

从饼状基本情况图可以看出,在发生纠纷时,选择诉之法律的仅占28%,而选择与领导沟通的却成为最多人群的选择方式。此外,选择沉默的比例也较高,明显反映出民企从业青年在反映意见、解决纠纷时的封闭性、单一性。

图2-7被调查青年处理纠纷方式分析图。

4、大部分民企业主的思想认识不够。在对17家企业经营业主的访谈中了解到,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觉得保险是可有可无,有的甚至还将正常的保险行为视为乱收费,把参加保险当成一种负担。此外,在与企业业主交谈中我们发现:企业规模越大、效益越好,业主维护员工权益意识、社会保障的参保意识越强。

三、问题分析。

1、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吉林省作为传统的老工业基地,是计划经济影响最大的省份之一,造成了高度适应计划经济而又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直接表现为在计划经济向市场转型期的不适应,使民营经济发展出现阶段性滞后,产生民本经济发育不足、民营经济总量小等诸多问题。

2、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受地域文化和计划经济思想观念的束缚,传统的计划经济思想束缚仍是产生诸多问题的重要根源,在就业问题上直接表现为更愿意安于现状,缺乏创业激情和职业流动意识,缺乏正确的择业观、创业观,与南方省份的民企从业青年群体相比仍过于保守。

3、政府职能转型的影响。在社会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政府职能还不能与经济形势完全适应,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过程中,行政监督、公共服务体制有待完善,特别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问题上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有效工作模式。

4、就业供需矛盾突出的影响。近些年来,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扩招毕业生、城镇新增劳动力三支就业大军“三源交汇”以及国企职工下岗,阶段性供需矛盾突出。基于我省国有企业比例大、高校众多、农村发展加快的实际情况,就业压力更为凸显。在劳动力市场处于买方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从业青年的权益维护、社会保障等诸多现实问题也就随之产生。

四、建议。

(一)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为青年就业、创业营造宽松的环境。

1、优化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在调研中,调研组成员深深体会到,不断扩大民营经济总量、推动民营经济规模发展是缓解我省劳动力供需矛盾、解决青年就业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本途径。为此,要集中力量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加快思想观念转变,增强政府为民营企业服务意识;转变政策支持导向,将政府政策支持重心由外资企业向民营企业转移,将由扶持大型民营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完善相关的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政策、金融支持以及人才支持政策;完善政府服务,深入了解民营企业需求,加大在技术服务、政策制定、信息供给等方面的服务投入。

2、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培育青年民营主体。民营企业中的青年有较强的实践经验和开放、竞争意识,最易成为民营企业创业的主体,成为催生民营经济主体的后续动力。因此,要把培育民营主体作为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方面,加大对青年的创业资金、信息供给等方面的扶持力度。针对青年创业普遍存在的瓶颈问题,增加对青年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如增加小额创业贷款的总量和贷款额度、大学生创业税费减免等。增强新闻媒体以及群团组织的创业信息发布功能,整合创业信息资源,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群团和社会多方参与的专门创业信息发布平台。

3、探索青年创业园区的建设。借鉴广西、重庆、南京、珠海、芜湖等省市建立青年创业园区的成功经验,依托我省已建立的各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规划专门的发展园区、提供集中优惠服务,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青联、青企协的人才、智力和联络优势,进行招商招才、引资引智,孵化一批技术与资金、项目与人才高效对接的民营企业,同时发挥其对青年创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发挥共青团组织作用,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

1、提升民营企业社会认知度,转变青年就业观念。利用各种舆论传播方式,努力提升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认知度,引导大学生等青年群体改变过去那种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不去的思想,正确看待民营企业、了解民营企业发展前景,到民营企业就业,求发展。在高校、高中、中专等后备人才集聚地,加大就业形势、民营发展形势的宣传引导,引导大中专学生正确看待就业形势、正确看待民营企业地位,打破旧的择业观、就业观,向民营企业流动。

2、着力培育健康的青年创业文化。加大对我省创业文化培育的各项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打造具有吉林特色的创业文化。通过开展创业教育、培育创业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意识、打造创业文化精品、开发创业文化产品、挖掘优秀创业文化作品等一系列措施,营造以优秀文化作用带动青年创业的良好氛围。同时,发挥团组织作用,设计、开展一批寓教于乐、潜移默化创业文化活动,让青年在活动中受启发、受教育,实现观念转变。

3、加大典型选树力度。一方面,积极向社会推介一批重人才、重知识、重维权的企业,通过典型教育引导广大青年解放思想、转变对民营企业的错误认识。一方面,在取得政府部门、宣传部门的支持下,发挥共青团的选树典型优势,扩大青年创业典型的宣传广度和深度,尝试细化创业青年典型行业划分,在建筑、汽车、农产品加工、旅游等优先发展行业,选树一批“吉林省十大杰出创业青年”,评选“吉林青年创业奖”,给予政策支持和舆论表彰。

(三)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服务,畅通青年就业渠道。

民营企业摸底汇报篇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县各种非公有经济体大量涌现,尤其是民营企业迅速发展,成为全新的经济增长点。截至20*年8月底,*县个体工商户1787户,从业人员3401人,注册资金达9289万元,分别比同期增加、和。民营企业达到112家,从业人员1731人,注册资金亿元,分别增长、和259%。20*年6月全县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亿元,占全县gdp的70%;上缴税金亿元,占全县财政收入的75%。

民营经济的发展,既给全县经济的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给党的建设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据统计,目前全县非公有制企业党员150人,有党员的企业75家,已建立党组织的企业36个。与民营经济发展态势相比,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相对滞后,很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

二、主要做法。

(一)统一认识,齐办协力抓好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县委认识到,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县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内容。要始终坚持把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列为党委议事日程,并纳入全县党建工作的整体规划。为了加强对民营企业党组织的指导与管理,20*年6月,县委在全疆率先成立了“_*县非公有制企业委员会”,负责对全县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党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导。县委先后制发了《关于加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企业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要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为搞好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多次召开全县个体私营党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和研讨会,不断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党建工作。非公有制企业工委成立后,对搞好民营企业党建工作非常重视,从抓组建入手,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新路子、新举措,使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粗放管理到规范管理的良性发展。

第20次全国_工作会议后,县委_部抓党建的意识不断强化,逐步把民营企业党建工作作为_部做好非公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新途径,自觉抓在手上,常抓不懈。县委_部、县工商联一是协助组织部门切实抓好企业党组织的组建工作,二是注意通过企业党组织,做好非公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做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县委_部在实践中解放思想,大胆摸索,主动与组织部门通力合作,做到定期了解与分析全县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了有针对性地探索研究和加强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党建工作,今年上半年,与县委组织部联合对全县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进行大规模调研,召开企业党员座谈会和私营企业主座谈会,听取和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与组织部共同召开全县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研讨会,探讨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对策、措施,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新路子。

(二)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组建民营企业党组织。按照“积极、稳妥、慎重”的方针,今年下半年,*县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的原则,基本做到对已有民营企业,成熟一个建立一个,新建一个企业,组建一个党组织。其组建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独立式。即党员人数较多的企业单独建立党支部,规模较大、党员较多的建立党总支。二是联合式。即党员人数较少的企业,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打破行业、地域界限建立联合党支部。一般是社企联合、企企联合、乡企联合等形式。在民营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上,一是普遍采取属地管理,主要由社区、乡镇党委对所在区域内民营企业党组织进行管理。二是县城内的民营企业,全部由非公有制企业工委管理,基本做到有组织、有管理部门。在组建民营企业党组织过程中,_部配合组织部门侧重抓了三个环节:一是提高企业主的认识。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宣传在民营企业建立党组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争取他们对党建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二是树立典型。注重抓典型,树样板,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先后与县委组织部总结推广6个单位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树立了金宝矿业公司、宏泰选冶公司和金山矿冶公司等一批典型,有力地推动了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开展。三是选配好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要具备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较强的党性观念,熟悉党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家,实行党企一人兼。凡企业主担任书记的,同时配好专职副书记。凡企业主不是党员的,着重选拔符合上述条件,又能被企业主接受的党员担任书记。

(三)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民营企业党建工作。从适应民营企业特性,增强企业党建的时效性入手,积极探索民营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根据民营企业党员分散、流动性大的特点,强调党组织活动坚持工余、小型、多样的原则,在求特色、重实效上做文章。目前*县民营企业党组织普遍做到“三有”,即:有阵地:党员人数较多,已建立党支部的民营企业都设立了党员活动室,由企业投资购置各种用品,订阅党报、党刊等各种资料。有制度:各企业党组织建立健全了党员学习制度、群众评议党员制度、党员献计献策等制度,并上墙公布接受监督。有活动:党组织确定了与企业的资本构成、经营机制、分配方式相适应的活动方式,较好地保证党组织作用有效发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党建制度。*县委针对民营企业实际,制定开展党建工作的“三五”工作法,具体内容是:(1)每个企业的党组织中有五项工作目标:企业发展目标、企业党组织争先创优目标、企业发展党员目标、企业员工素质提高目标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2)坚持五项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季召开一次支委会,每月上一次党课,每半年开展一次主题实践活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党员民主评议。(3)有五条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渠道:通过党组织班子成员依法进入董事会参与企业与企业决策的渠道,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通过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渠道,化解矛盾,凝聚人心;通过工会、共青团的渠道,倾听职工意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渠道,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职工文化素质,培养企业精神,树立企业形象;通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渠道,发挥党员在生产、科研、销售等方面的骨干带头作用。“三五”工作法的运用,起到较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有效地提高了全县民营企业党组织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是贴近企业活动。县委组织部、县委非公有制企业工委在民营企业党组织中开展了“六带头”活动,即党员带头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带头钻研业务,争当生产骨干和技术标兵;带头监督业主依法履行合同,维护职工正当权益,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带头文明、正当、依法经验,照章纳税;带头参加公益事业活动;带头传授脱贫致富信息。同时,该县在民营企业党组织中普遍成立“三组”,由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的党员组成“参政议政组”,由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党员组成“政策宣传组”,由具有一定技术专长和信息灵通的党员组成“信息服务组”,定期开展行之有效的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金宝矿业公司自2005年以来,坚持在党员中开展“十个一”活动,即每一名党员做一个好职工,培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交一名党外朋友,提一条合理化建议,搞一项革新,帮扶一个贫困户,节约一分钱、一度电、一滴水、一滴油,使广大职工实实在在看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目前该企业已发展成为拥有注册资本金超亿元、固定资产亿元的矿业开发公司、成为*县的利税大户。

三是创新活动亮点。在民营企业中,有的以党建带全局,充分发挥工会作用,通过组织职工提合理化建议、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开展文体、歌咏比赛、技术练兵等活动,进一步搞活职工精神生活,增强了企业凝聚力。有的针对青年多的特点,下大力抓好团支部建立,在青年职工中开展读书演讲、学技术比赛,充分调动青年的工作热情。*宏泰选冶有限公司、天业建筑工程公司党支部把党的政治优势渗透到企业管理之中,加强了以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分别创立了具有时代鲜明特色的宏泰文化、天业文化体系,激发了党员及广大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形成了为企业发展做贡献的良好氛围。

三、存在的问题。

1、少数企业主对建立党组织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只要经济效益上去了,有无党组织无所谓;有的认为企业人员更新快,队伍不稳定,建立党组织无实际意义;还有的担心党建工作会给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管理带来麻烦,得不偿失。

2、党的组织生活正常开展难。民营企业的党员行业分布面广,流动性大,正常的组织生活比较难落实。个别企业党组织没有建立严格的活动制度,组织生活随意性较大。有的党员组织关系在村里或街道居委会,企业组织活动又不参加。

3、个别企业党组织不适应非公有制企业特点,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得不好。如有的党支部不知道如何在民营企业开展党建工作,活动方式单一,活动内容不能很好地贴近企业生产实际,既不能赢得业主的重视和支持,又得不到职工的赞成和欢迎。

4、党员发展滞后于企业发展。一些企业党组织,几年都不在企业发展党员,严重挫伤了积极分子的积极性,尤其是年轻的知识分子感到在民营企业工作政治上没前途。

四、几点建议。

1、坚持党群组织一起抓。在建立党组织的同时,也要抓好工会、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妇女多的企业还要建妇委会,从而延长党建工作手臂,形成强大合力,构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新格局。

2、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工委推进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新途径。加强对民营企业党建的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方法、有效途径和合适的形式。在目前现状下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着重做好业主的引导教育。党员业主担任书记的要引导他们规范各项制度,开展好各项活动,提高党组织的威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不是党员的要引导教育他们积极支持建立党组织,并为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和保障。二是企业党组织做好定位。以企业发展为核心,谋求党建活动与企业进步的共振点;寓教于乐,在创建企业文化的过程中激发职工的兴趣点;以搭建职工创业平台为抓手,谋求职工参与的支撑点,千方百计为员工成长成才、提高业务和技术素质创造条件。

3、进一步改进党组织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可以组织没有建立党组织的企业主到党建工作搞得好的企业参观学习,用生动的实例来说服他们,提高他们的认识。也可通过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他们的学习和引导,增强他们做好党建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民营企业摸底汇报篇四

改革开放以来,在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我国的民营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比较强的发展过程,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从“不宣传、不鼓励、也不急于取缔”到“计划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直至要“大力发展”;人们对它的看法也经历了从歧视、藐视到不可小视并要高度重视的认同过程。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和扶摇成长,迄今,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贡献率已占到了三分之二以上,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以我市为例,截至2003年底,我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已达亿元,同比增长,占gdp的比重达到[1]。在全市20个区市县中,武侯区又是民营经济增势最为强劲的区域。资料显示,今年1-6月,武侯区个体私营企业总数达万户,比去年末增长;民营企业完成税收亿元,同比增长,占全区总税收的,实现工业总产值亿元,同比增长,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93%。上半年,武侯区民营经济增加值已达亿元,同比增长,高出地区生产总值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达到[2],成为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主力军,其综合发展情况名列全省180个区市县之首[3]。

民营经济的大发展,不但大大增强了我区的经济实力,发挥了我区的体制优势,推动了我区的科技进步,而且在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技术创新、培育聚集人才、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改革中破茧而出的民营企业在享受高速发展喜悦的同时,仍在不断接受市场风雨的考验和洗礼中面临着各种认识误区、法律障碍和体制束缚,特别是大量纷争的出现,反映出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亟待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因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不仅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_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树立科学发展观,服务于中心工作和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迫切需要。有鉴于此,我院立足武侯区的区位优势,成立了以于嘉川院长为负责人的重点调研课题组,开展了针对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专项调查研究。在为期4个多月调研活动中,我院先后走访民营企业30余家、与区经贸局和区工商联联合发放“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法律问题”问卷调查表120余份、召集民营企业家和办案法官举行座谈交流会5次、调取并研讨典型案例70余件,获得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初步掌握了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并以我院2003年调处的各类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为考察对象,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二、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概念的先行廓定。

遍查我国现行有关企业的法律规定,其间不曾有民营企业的称谓,既有政策性文件中也难觅民营企业的定义,特别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办案法官甚至民营企业自身,都难以对民营企业的概念作一个科学的、确定地解释。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视角对其进行基本廓定,一方面为我们大力倡导的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找到一个明确对象,另一方面也为我们以下的实证表述和理论分析提供一个讨论平台。

从经济发展的总体过程考察,民营企业概念最初事实上是作为与国营企业相对应的企业形态出现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种改革模式的确立,国营企业逐渐被国有企业所取代,但民营企业这个概念却不但独立保存了下来,而且内容还不断丰富并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目前,学界对民营企业概念的界定并无统一认识,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经营模式、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资本构成、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产权关系,不一而足。尽管如此,从产权和企业理论的角度看,民营企业作为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微观经济组织,其基本特征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1)民营企业一定是以盈利为惟一目标并完全依市场原则来运作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2)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这种建立在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基础上的治理结构基本能够代表各方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会形成较为合理的约束和监督制度;(3)民营企业拥有较为灵活的内部用人和分配激励机制,能够保持与市场机制的自然和谐,并在追逐利润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不断的技术创新[4]。由此可见,民营企业是一种与国营企业相对的新型的社会所有制形态,它在概念上既不完全等同于个体私营企业,同时也不完全排斥国有企业。

人之难能的事情,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民营企业本身就是一个前法治社会环境下的产物,难以与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很好兼容。因此,在不能以精炼之词对“民营企业”进行客观、科学描述的情况下,我们也只能采取扣除法,逐一罗列各种组织形式的民营企业:广义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和国有企业控股或由其运营的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内资民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内资民营企业又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2)股份制企业;(3)城乡集体企业;(4)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乡镇企业;(5)非国有控股企业;(6)非国有控制的企业,如被租赁、托管出去的国有企业。由于外资企业由单独的法律法规调整且适用的很多法律法规都高于内资企业(尤其是民间投资的待遇),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所称的民营企业都是指不包含外资企业在内的狭义的民营企业,而民营经济则系各类民营企业的总称。需要说明的是,从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趋势看,将来除了少数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以外,各种经济形式将在平等竞争中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交织,形成大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按所有制划分企业性质的传统分类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并将逐步被世界通行的按财产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办法所取代。按照这个发展趋势,将来的企业都应当是民营企业,将来的经济都应当是民营经济[5],即使在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中存在的纯粹的公有制经济,也将会按照法治社会的财产组织形式,采用特殊法人等企业形态来界定所有者、管理者与劳动者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即采用民营化的管理方式[6]。这也正是我们要加快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要义。

三、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发生频繁。

近几年来,在我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总件数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一直占相当高的比例。据统计,2003年,我院受理各类诉讼案件共计5677件,其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2040件,所占比例接近36%,涉案的民营企业多达1100余家,涉案标的额约亿元。在全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1008件,占所有涉诉案件的,涉案标的额约亿元;执行案件1003件,占所有涉诉案件的,涉案标的额约亿元。如果把涉案民营企业全部置于武侯区范围进行测算,则一年中平均每30家民营企业就会遭遇一起诉讼。由此可见,我院每年受理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数量非常多,民营企业“官司缠身”的现象十分突出。

(二)各类合同纠纷占绝大多数。

合同纠纷是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2003年,我院共受理民营企业涉诉的各类合同纠纷962件,占民商事案件总件数的。在各类合同纠纷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在案件类型上又呈现出相对集中的态势,其中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最多,共计422件,占合同纠纷总件数的,其次分别为借款合同、服务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别为160件、79件和67件,各占合同纠纷总件数的、和。而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就有132件,占,向金融机构贷款引发的16件,占10%。此外,我院还受理了民商审判中较为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57件、经营合同纠纷41件、承揽合同纠纷34件、租赁合同纠纷21件。从总体上看,虽然除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案件所占比例不大,但案件数量却并不少,其中尤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甚,共计42件,大都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引发。

(三)群体性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群体性纠纷增加是我院近几年受理案件的一个显着特征,这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也有较为明显地反映且主要集中于借款合同纠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中,例如文氏物业公司120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天川公司89人追索民工劳动报酬纠纷、豪斯电子探测公司61人借款合同纠纷、向阳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39人股东会议召集权和名誉侵权纠纷等。此外,从2000年至今,我院还陆续受理了分别以金岛实业公司和建设开发公司为被告的非法集资案件,其涉及集资户多达1600余户,集资金额5500余万元。这些案件都具有人数众多,矛盾激化,难以及时有效审理或执行等特点,其处理不仅直接涉及到众多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涉诉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稍有不慎就极易诱发不稳定事件。

(四)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且适用法律困难。

在异常活跃的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因各种原因在其自身合法权益不断遭受侵害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致他方权益受损,扮演着既是侵权人又是被侵权人的双重角色。据不完全统计,在各类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原告的占,作为被告的占;而在执行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申请人能够完全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仅为,其作为被执行人能够全面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尚不足50%。经济往来中“三角债”的出现更凸显了民营企业既作为侵权人又作为被侵权人的特点,例如我院受理的9名原告起诉中海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款共计124万元,而同期该公司起诉另外7家单位拖欠其货款的金额就达329万元。表现在案件类型上,民营企业在因收费引发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几乎全胜,而在其作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又无一例外的全败。

(六)中小民营企业涉诉较多且难以享受法律援助。

在各类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80%以上的民营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9],这主要是因为大型民营企业相对而言都比较重视企业化治理,产权制度清晰,企业管理规范,具有更为明显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懂得如何更好地依法管理、经营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其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远低于中小民营企业。在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中,涉诉中小民营企业占96%即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组织要素,中小民营企业在面临大量纠纷的情况下却难以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经走访了解,司法行政机关对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数量少之甚少,即使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救助也因囿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惠及。据统计,2003年我院共为1036件案件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万元,其中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尚不足1%。由于这类民营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往往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中的“弱势群体”而时常陷于流年不利、积重难返的境地。

四、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民营经济的发展在总体上讲是快速、持续、健康的。这些成果的取得主要得益于党的政策,得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民营企业频繁涉诉所暴露出来的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

1、观念和认识的滞后。长期以来,受“姓资姓社”传统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对民营经济作用的认识上,一些人无视其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的事实,仍将民营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置于“拾遗补缺”的位置。有的还认为,民营经济难以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大力发展会冲击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有的甚至片面渲染一些消极因素和个别案例,如宣扬民营企业“原罪论”,在现有贫富分化加剧的情况下,煽动公众的仇富情绪,从而为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障碍。正是在这种陈旧的思想观念支配下,人们对民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普遍存在着“上热、下凉、中梗阻”的现象,而对民营企业只保持“远距离微笑”的问题也迟迟难以得到彻底的解决。表现在现实生活中最典型的就是:一些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民营企业伸手多、支持少,难以使其感受到宽松的创业氛围,尤其是在纷争出现时,国有企业多有政府领导协调、主管部门呵护、行业协会斡旋,可谓关怀备至,而对民营企业面临的相同窘境,这些部门和人员却认识不到民营企业同样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石,不仅解纷手段单一,工作方式粗暴,而且在处理上多是“口欲言而嗫嚅,足将行而趔趄”,被逼无奈时也总是以模棱之语搪塞,由此造成民营企业或投诉无门,或官司缠身,耗散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更是抱着“你发展,我收税;你破产,我不管”的态度对待民营企业,表现出极端的功利主义色彩和强烈的政治投机心理。因此,观念和认识上的不适应导致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重视不够,具体措施难以落实,并使其在社会宏观经济发展中始终处于被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2、政策环境的不平等。同国有企业相比,同外资企业相比,民营企业总体上得到的仍然是“次国民待遇”。在此,我们姑且不论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征用、税收减免、社会保障等方面所受的诸多限制,单是就融资环境本身就可见民营企业遭遇的种种不公平。调查表明,相当部分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的是经营积累和民间借贷,而不是银行贷款[10]。这除了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外,还由于在以规范化方式取得银行贷款(间接融资)的过程中,民营企业也遇到门槛过高,前置性审批复杂等阻碍;而在以上市和发行债券为主要形式的直接融资方面,又存在融资渠道狭窄,政策缺乏公平性等问题[11]。正因为此,一方面,为了取得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取得的社会资源和收益,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在成立之初就戴“红帽子”(集体、乡镇企业)、穿“洋外衣”(三资企业),而个别民营企业则采取了向权力靠拢的变通选择,由此不仅造成民营企业身份的“错位”,而且导致大量权利寻租与民营企业有染,给企业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无法预见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例如武侯区冷冻食品厂借贷纠纷,本院审理后认定该厂名为集体实为私营,其与被告赖某之间属于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据此判决其败诉,该厂业主也因企业性质“名不副实”而遭致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当民间借贷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时,一旦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或信誉机制发生危机,民营企业就会陷入大量纷争,更何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法的民间借贷”只有一线之隔,一旦越界或稍有不慎,就可能身陷囹圄。建设开发公司和田芳华因集资诈骗罪被我院分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正是其“误入禁区”带来的悲剧。因此,仅从融资难这一点来看,“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政策原则尚未得到具体的落实。

1、战略决策缺乏理性。当前,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采取的都是家族(长)式的管理模式[12]。这种管理模式在企业创立和发展初期,特别是在机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尚较为有效和实用,但当企业规模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时,这种管理模式就会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局限和不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企业缺乏来自内、外有效的监控、反馈和制约,凡事一人独断,使得决策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同时,家族(长)式管理的随意性也极易造成企业经营决策的浪漫化、模糊化和非科学化倾向,即企业决策不注重效益,只追求效应,决策过程只凭“大概”、“可能”、“估计”、“大致”等非理性判断,由此造成的结果必然是企业战略决策的失误。例如,涉诉的万盛隆贸易公司仅是一家从事沥青和化工原料销售的家族式民营企业,为追逐利润,在未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进行深入市场调查和研究分析的情况下贸然进行河道沙砾石的开采并作为发包方与他人签下标的额近50万元的《承包协议》,最终因资金不足,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酿成纠纷。还有一些民营企业因缺乏对企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理性思考,或迷信公关、广告和促销,或不顾自身实际进行盲目扩张,从而引发纷争甚至导致企业衰败,如因拖欠工程款被起诉的赵老四火锅餐饮管理公司、航空港建设工程公司,因房屋租赁纠纷被起诉的宏海电光源公司等,都是这方面较为典型的例子。

2、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大都发端于农村中的专业户或城市中的个体工商户,受各种因素影响,他们进行管理的方式多为家族式的和粗放式的,往往较少运用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和手段而更加习惯于凭个人感觉和经验对企业进行管理,许多企业因此连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都不具备。众所周知,家族和企业所关注的目标是不同的,家族更偏向于情感的稳固和内部的和谐,而企业则更偏好业绩的提升和对外的应对;家族伦理是极其含糊和暧昧的,而商业原则却讲究泾渭分明,若以人情和经验代替制度,以伦理规范代理行为规范,其代价必然是管理的漏洞、亲情的失落和经济的损失,甚至还可能是企业的破产倒闭。民营企业频发劳动争议,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未建立规范合理的用工制度;而在多起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还债案件中,大部分都是因管理手段落后,尤其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而造成管理混乱、经营无序所致。由于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管理家族化与专业化的矛盾、文化素质与管理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现在一些民营企业在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过度,但家族(长)式管理模式遗留的人治化管理传统仍根深蒂固,即使有的民营企业貌似建立了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及运营方式,但终因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中的民主理念,其经营管理仍在低水准中运行,所暗藏的危机同样不容忽视。

3、治理结构不尽合理。尽管在理论上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能够做到合理[13],但因我国民营企业尚未经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由此造成民营企业治理结构模糊、不规范甚至虚化的情形大量存在,现实中主要表现有:一是在经营者作为企业出资人的情况下,经营者往往独揽大权,使企业兴衰全系于个人胆识与魄力,导致企业缺乏有效的决策机制与权力分配。即使实行了股份合作,经营者一般也是一股独大、身兼三职(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由此导致总经理职权强化,削弱了董事会的职权。二是在一些公司企业中,董事会作用弱化,权限不明确,决策和监督意识和能力普遍较弱,运行程序也不规范,董事会难以进行有效的集体决策,难以对经理层实施有效制约,监事会则更是无足轻重,流于形式。三是在经改制转型过来的企业中,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多为本企业职工,更加习惯于旧体制下厂长(经理)的领导,主人意识和议事能力不强,普遍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治理结构的缺陷还突出反映在企业的产权关系上。民营企业有的在创业之初就未对产权进行清晰界定,有的在股权变更后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有的则仍戴着特殊历史发展时期的“红帽子”,从而造成企业做大的蛋糕在归属问题上显得不清不楚。正是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大量民营企业无法秉承现代企业制度的理念,各类股权纠纷、经营权纠纷、产权纠纷层出不穷,极大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中对承诺、要约行为方式的设定等),他们有的不签订书面合同;有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及代理权限;有的滥用表见代理制度,将标的物交与合同无关人员;有的合同条款不具体、不完整,缺少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实质内容,由此引发纷争也就在所难免。而在诉讼中,一些企业基于“家丑不外扬”心理,不邀请或聘请律师出庭代理,自身因难以掌握诉讼规则而造成攻防力量失衡,最终遭遇败诉的结局;也有个别企业不考虑诉讼成本,在未寻求更为经济和便捷的纷争解决方式情况下贸然起诉,导致企业“赢了官司输了钱”。在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的同时,民营企业另一方面却存在大量违规操作和违法经营的现象,例如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不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等。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民营企业“踏着法律边缘走路”的现象十分突出,主要表现有:(1)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相关许可手续的事实,通过广告或其他途径进行虚假宣传;(2)通过定式合同恶意搭售商品房,在房屋面积增大时要求购房人补足差价款;(3)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造成房屋质量不合格;(4)单方面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无端延期交房;(5)楼盘抵押后不告知购房人致使分户产权迟迟不能办理;(6)虚构买受人以按揭形式出售滞销房屋以套取银行资金;(7)不按合同或承诺完善各类社区配套设施;(8)再次出售业已销售的商品房,造成“一房二卖”,等等。正是由于普遍性的缺乏法律意识,不但使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长期显得难以企及,而且使得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质疑和诟病。5、信用危机亟待解决。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信用经济。企业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更是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的生命线。然而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却普遍令人堪忧,他们中有的炮制假资料、假帐目、假广告,以骗取投资人或消费者信任;有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挤占高品质商品的市场份额;有的进行商业贿赂、合同欺诈、低价倾销,实施不正当竞争;有的出尔反尔,变化无常,随意更改和破坏交易规则;有的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等等。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是其产生信用危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十分严重。以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拖欠民工工资为例,有关资料显示,仅2003年一年,我市个体私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总额万元,占同期成都市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民工工资纠纷总额的,占拖欠工人工资总额的,被拖欠工资的民工人数多达9880人[14],严重侵害了民工合法权益。此外,一些民营企业主不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个别人甚至长期身处“用损害良心的方法赚钱,用损害健康的方法花钱”的混沌之原,最终导致个人声誉丧失殆尽,企业信用也岌岌可危。这些行为一方面造成了严重不良的社会后果,另一方面也大大毁坏了民营企业自身的信誉。民营企业频繁涉诉,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而从更深层次上看,民营企业遇到的种种歧视性政策和“次国民待遇”,也不能不说与其较差的信誉有一定关系。

(三)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立法和司法因素。

1、立法方面存在缺陷。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民营经济的利益和权益保护的法律还相当零散,缺少一个以稳定的规章制度为基础的管理体系,有关维权的制度也不成系统,缺乏统一性且不同地区执行的力度相差很大,很多好的政策经常是到了基层就被扭曲或难以执行,一些纠纷的异地处理更是十分困难。而从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看,有的比较重视细节问题,如注册、税收、减免费用等,较少涉及民营企业真正所需要的公平竞争环境和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待遇,因而治标不治本;有的则内容空泛,一般性提法较多,造成实践中操作不便。例如已执行10多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其中对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比较笼统,特别对保护其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的规定相当薄弱,当个体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权益被侵吞、受损害或出现经济纠纷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次,在转型时期,对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立法因具有一定滞后性而使得法律制度的缺位成为一种长期普遍的常态存在。比如,民营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法律保护问题,因缺少制度安排与设计,民营企业因非市场因素导致挫败甚至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就时有发生。再如,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仅将援助对象限于经济困难的自然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新社会阶层中经济贫困者的存在,忽视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中小民营企业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合法权益经常受侵犯的现实,使得他们在纠纷发生时难以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第三,法律制度的不平等也反映了当前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不够。譬如在刑事法律制度中,个人私吞企业资金,在国有企业中就按贪污罪论处并可以处以死刑,而在私营企业中则只能判挪用资金罪且只能判处徒刑,因为国家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有专门的《破产法》予以保护和调整,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则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仅有的8个高度原则化和抽象化的条文。法律上的不平等对待塑造了整个社会对民营企业不尊重的观念和行为,势必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并无益于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改善。此外,在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新旧法律法规之间衔接存在问题或者规定不合理的情况大量存在,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对设立公司的要求与《公司法》不一致,《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仅比发展中国家高,而且比发达国家高,等等,不胜枚举。调研中一些人还指出,在我国制定的与企业有关的法律制度中,没有任何针对“民营企业”的明确规定,由此造成的必然结果就是民营企业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法律的尊严和秩序的保障难以得到具体的落实。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是党的_、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伟目标。针对民营企业涉诉反映出来的种种问题,我们有必要从政策法制环境的改善、民营企业素质的提高、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司法审判职能的发挥等方面着手,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一)改善政策法制环境。宪法修正案把_提出的“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要“大力发展”的明确要求。为此,我们应当根据这些要求,抓紧清理和修订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

1、优化政策环境,构建公平竞争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讲,我国目前的民营企业仍处于夹缝般生存的状态,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在政策上为其提供支持和保护。首先,要清理一切与_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不相符的政策文件,依法取消以往在土地征用、人才引进、税收减免、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使民营经济享有与国有经济、外资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其次,要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业或部门垄断,凡是法律法规未命令禁止、凡属于竞争性行业或对外资开放的行业,都应当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使其能够在相同的行业中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竞争,共谋发展。再次,要支持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它们以兼并、收购、承包、租赁、参股等方式和途径把企业做强做大。特别是在融资方面,要尽快建立健全信贷担保制度并大力发展和完善直接融资体系,为民营企业广开融资渠道,避免民营企业因融资难而频繁进行民间借贷给企业发展埋下法律隐患;对民间融资活动亦要进一步进行规范,防止各种逃废债务或“越界”行为的发生。只有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政策环境,构建起公平竞争的发展平台,民营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才能远离法律制度留下的空隙,减少各种违规违法运作现象和权力“设租”与“寻租”机会,从而使民营企业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2、建立健全法制,提供完备法律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渐次完善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宪法已作修改的情况下,其他法律制度也当作出相应回应。一是要加紧修订和清理与民营经济密切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让宪法的“鼓励、支持”的最高法律意图真正体现在国家各级法律规范之中。当前,我国相继制定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已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企业法律体系,但其中部分内容却制约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如有限责任公司、控股集团公司的设立门槛过高;“监事会”有关条款不清;对现实中存在的“有限合伙”无明文规定;缺少较为详尽的适用于民营企业破产情形的法律条文等等。这些问题在修订时都应当注意并加以解决。对那些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则应当及时清理并予以废除。如调整民营企业最主要的法律规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不仅其自身存在巨大缺陷,而且很多内容已被后来出台的法律法规所取代,故不应再在实践中适用。二是要加快立法进程,如制定消除行业或部门垄断的《反垄断法》、解决社会信用危机的《信用信息披露法》等,特别是要抓紧制定《物权法》、《企业兼并条例》等与产权制度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此外,对那些确实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中小民营企业,还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侧重维护企业及其职工的经济、民事权利,劳动权利以及人身、生存权利,以充分保障中小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起草过程中,除了要广泛听取民营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外,还可以吸收部分企业代表进入专家论证委员会,以使新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具有适用性和实效性。总之,只有为民营企业提供宪法之下的最高法律保障,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才能够真正成为可能。

关于是否进行统一立法的问题,部分人主张应制定《民营企业促进法》,以此改变民营企业没有相应法律地位的境遇。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一是因为我国先后制定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已基本涵盖了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各种类型并能为民营企业所用,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在这些部门法中已经得到充分的体现;二是因为从加强国家对各类企业的监管和企业自身的管理角度看,企业的类型都应当按其财产制度,即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而不应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来划分,且事实上自《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有关企业的法律都是按此原则来制定的;三是因为民营企业是一种多元化的混合经济组织形式且仅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因此,统一立法并不会有利于国家对各种类型民营企业进行的恰当保护。

(二)提高民营企业素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生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电子商务风险、生态风险以及投资风险的可能性将逐步加大,民营企业在发展进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甚至产生纷争将不可避免。民营企业要最大限度的减轻各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关键就在于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己抵御风险的能力。

以增加持股者对企业的归属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使其能够自觉的参与管理决策并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只有建构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才会逐步打破民营企业传统家族(长)式管理模式中以血缘、地缘和人情纽带为基础,以人治为导向的管理决策体系,从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作为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民营企业要对赖以生存的市场有正确的认识并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当前,我国民营企业还普遍存在着生产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等弱点,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一定要吸取那些因不顾自身实际和市场需求,盲目追求扩张、多元而导致企业受挫的教训,摒弃各种短期投机和盲目跟风行为,在发展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主动寻求一条先做强再做大、先夯实基础再进行扩张的理性发展道路。此外,民营企业的创业成长,还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管理特别是人力资源的管理、产品质量的管理、市场行为的管理和财务管理。要按照现代企业的标准加强管理体系和机制的建设,利用组织和机制的力量弥补个人控制幅度的不足。具备条件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引进职业经理人的方式,改变过去的家族(长)式管理模式,为实现科学化管理提供条件。

民营企业摸底汇报篇五

根据省文化厅(xx文计函[2009]66号)文件要求,我局就我市民营文化企业的发展状况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工作,现报告如下:

近年来,随着文化市场的日益发展,xxxx市的文化市场体系初步建立,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形成了以文化娱乐业、音像业、演出业、印刷业、文化旅游业和艺术教育业为主体的文化产业群体。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全市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市场趋向持续高速发展态势,已经成为xxxx市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xxxx市民营文化企业以灵活的经营机制和强大的市场扩张能力异军突起,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也获得了丰厚的市场回报。随着民营文化企业的不断扩大,所占的市场份额也日益增多,表现出极大的发展潜力,正逐步成为一支“生力军”。这些民营文化企业不仅丰富、活跃了全市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而且在促进xxxx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扩大就业、涵养税源等方面也作出了积极贡献,成为xxxx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基本情况。

(二)企业构成。此次调查全市共发放调查问卷表120张,回收116张。民营文化企业注册时间在3年以下的有45家,占总数的,注册时间在3—5年的有36家,占总数的,注册时间在6—10年的有34家,占总数的,另有1家注册时间在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本次调查的民营文化企业大多数为个体性质,有85家,占总数的,私营独资有25家,占总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6家,占总数的。

(三)地域分布。我市民营文化企业大多集中在市区、城区及靠矿区的集镇。这些地区的文化企业起步早,发展也较快,偏远乡镇的文化企业相对就很少,发展也较慢。但是也涌现出了如临涣镇、百善镇、刘桥镇、南坪镇等民营文化企业发展较快的亮点,主要是依靠自身特长,发展民间演出业。调查显示,文化产业发展与地区经济发展成正比,文化产业发展的差距,充分说明和反映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总体分析,我市民营文化企业在近5年左右的时间内发展迅速,新注册的企业占总数的70%以上,主要集中于市区和城区,在偏远地区和农村相对较少,分布也不均衡。民营文化企业大多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基本都是家庭式个体经营,尚无法律意义上的治理机构,企业自主创新情况还有待发展。但是,近年来新注册的民营文化企业也有部分投入大、起点高的新型文化企业,大多集中在ktv量贩等歌舞娱乐场所,如阿里巴巴飚歌城、翡翠明珠娱乐会所、聚富圣会自助卡拉ok等,投入规模在400万以上,单个文化企业吸纳就业人员近百人,年营业收入在500万-800万元左右。

在调查中,大多数的民营文化企业业主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持悲观的态度,民营企业业主对未来企业发展持“一般”、“不佳”、“不好说”的态度分别占、和,对未来发展前景看好的仅占。

二、企业融资和资本运营。

我市民营文化企业的融资方式目前主要集中在自身积累()和民间借贷()上,银行借贷的比率仅为。民营文化企业存在较大的融资困难,有部分民营文化企业认为是企业资本金不足,找不到担保人,但大多数认为是管理不规范。所有接受调查的民营企业业主都认为各级政府都应该为民营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帮助,包括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由于民营文化企业自身规模小,大多未介入国有文化企业改制,全市仅有原市电影公司由于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由原公司人员买断经营。

三、企业发展环境。

有近八成的民营企业业主对企业发展环境总体评价尚可(很好类占12%,较好类占18%,一般类占66%,较差和差类为0)。但是民营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相比,在土地使用、专业技术职评、社会保障及劳动用工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在税费方面还存在有关税收减免、奖励不能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到位和多头收费负担较重等问题,税费压力较大,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增加,加之市场准入、融资难和人才匮乏等问题制约了民营文化企业的发展。当民营企业遇到麻烦时,首选的解决途径也是找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或工商联,仅有的业主选择打官司来解决问题,法制观念淡薄。社会化服务方面主要集中在人才培训(占总数的62%)、信息咨询服务(占总数的42%)、技术服务(占总数的42%)和创业辅导(占总数的42%)。最希望政府部门在政策扶持(占总数的8%)、减少审批(占总数的42%)、人才培养(占总数的34%)、禁止“三乱”(占总数的24%)和提供信息咨询(占总数的20%)等方面提供服务。

就目前调查的状况看,民营企业对当前的社会化服务满意度尚可,较满意率达85%以上。此外,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对政府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了解少、信息闭塞等问题。有85%以上的企业认为2009年4月13日公布的《_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对企业发展影响不大或没有影响。

四、存在问题。

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解放和发展了文化生产力,促进了文艺繁荣。但是,从我市民营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来看,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和较低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还不协调,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适应,与“率先崛起”的发展战略还不适应。

首先是观念陈旧,对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文化产业的地位、作用和认识还不够到位,没有从文化与经济社会的相互联系上来把握文化产业。

二是民营文化企业经营散、规模小。全市文化经营单位虽有700余家,但投资大多在50万元以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营单位为数甚少,缺少大规模,连锁化的民营文化企业龙头。经营项目与内容单一,文化企业处于经营散、投向乱、规模小、水平低的状态。

三是从结构上看,传统文化产业占较大比重,现代新兴文化产业发展较慢,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科技含量低,竞争力差,经营项目与内容竞相模仿,大多停留在价格、硬件设施等低层次竞争上,缺乏服务内容的创新。

四是从区域上看,民营文化企业发展区域不均衡,城市中扎堆,偏远乡镇断档,除部分发展较快的乡镇外,其他偏远乡镇的文化产业发展还未起步,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还比较匮乏。

五是融资难。文化产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创意产业”,文化艺术行业人士常常有很多好的创意和想法,但总是缺少资金去实行或包装。大的企业可以继续发展得很好,但更多小企业处在艰难生存的状态,银行的大门几乎不向他们敞开,故民营文化企业只能靠“滚雪球”的办法来壮大自己的企业,这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文化企业的发展。

六是文化产业人才缺乏。目前,民营文化企业经营者大多是初中或高中文化程度,大专以上的学历占比例很少,学文化经营和经济管理专业的几乎没有,加之员工流动性大,影响了民营文化企业的快速发展。

七是信息闭塞。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政府缺乏对民营文化企业的指导和引导,使得民营文化企业对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法规了解甚少。加之文化产业是新兴的产业类型,对新技术和新科技的依存性较大,信息闭塞导致家庭作坊式的文化企业比比皆是。

五、意见和建议。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发展和壮大民营文化企业必须打破传统的束缚,要树立文化经济化理念,把文化产业的发展紧密地同经济社会的进步结合起来,与xxxx在安徽率先崛起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开发文化力,发展生产力”的巨大作用,全面发展我市各项文化产业。

第二、进一步优化民营文化产业发展环境。首先,要建设良好的文。

化产业发展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发展民营文化产业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文化产业、共同发展文化产业的良好氛围。其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鼓励发展文化产业的文件精神,结合贯彻落实《_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尽快制定出台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和推动民营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政策上保证民营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和民营文化企业的“国民待遇”,推动民营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在市场环境方面,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长效机制,坚决打击盗版、造假等侵权行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整顿和规范文化产业市场秩序。

第三,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可将民营文化企业所得税地方分得部分,设立专项资金,创立“民营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民办文化设施和文化产业项目。运用政策性贷款扶持民营文化企业的发展,每年由政府安排的政策性贷款(低息贷款、贴息贷款),将一定比例用于扶持民营文化产业的发展。除了由政府的固定投入外,还可吸引那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个人、企业,甚至国外的资本投资入股。

民营企业摸底汇报篇六

6月份以来,我们相继到维扬经济开发区、西湖镇、邗江区杭集镇政府、高邮市汤庄镇政府,了解地方政府部门关于当地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关情况,并深入维扬区中显集团、金凯利体育器材公司等民营企业,了解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调研初步结束后,经过认真分析和思考,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发展,企业家队伍建设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因此,我们企业二组着重从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调研和思考。设计并发放了《扬州市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情况调查问卷》,虽然回收率不高,但从回收问卷的信息看,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现将有关情况综合汇报如下:

一、我市民营经济企业家队伍的现状。

1、全市民营企业的总体情况。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采取多种鼓励政策,因势利导,推动了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据市个私办统计,截至20xx年8月底,全市新发展私营企业11027户,平均日增私企46户,新增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亿元,新开工投入5000万元以上项目286个,分别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和143%,各项主要指标全面超序时。我市民营企业家队伍不断壮大。

2、对民营企业家的初步认识。通过与近30位民营企业家的座谈,我们感到他们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能吃苦。创业的艰辛是我们很多机关干部无法体会到的。在高邮市汤庄镇,宏达标准件的徐总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小学文化,最初的厂房仅是自己家的厨房,做到目前业内全国第14位,从家庭小作坊到规模企业,他们付出的艰苦努力使我们深感震撼。二是敢冒险。创业就意味着冒险。这种风险不仅是财产上的损失,也会导致精神上的打击。但只有具备一定冒险精神、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果断决策,才能抢得先机,获得成功。江苏中显集团是维扬区一家从事冶金水电液压机械、冶金环保设备生产的企业。20xx年投入1400万元,新上砷化镓项目,20xx年投产,目前产销规模1000多万元。砷化镓被广泛运用于微电子、光电子领域,其生产技术是一项全球性的顶尖技术,中显集团的袁总正是用这种冒险精神,抓住机遇,投入生产,抢占了市场。三是善借力。许多民营企业家逐步认识到仅靠自身的知识和能力已无法做大做强企业这个现实。前面提及的江苏中显集团,专门聘请了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高邮市汤庄镇的朝阳集团的陈总,注重与大财团、设计院、高等院校的合作,进行产学研结合,获得资金技术上的支持,为生物质电厂配套服务,生产相关设备。四是有困难。调研中,民营企业家反映的困难主要集中在用工、融资等问题上(在这方面,我们企业一组和三组的同志已经作了专门的分析,并提出建议)。

3、对调查问卷得到的信息分析。经过对调查问卷的汇总,我们得到以下认识:

一是从队伍构成来看,我市民营企业家以有一定专业知识的青壮年为主。问卷调查显示,40—50岁的民营企业家占,50—60岁的占。40多岁,正是人生的黄金时代,年富力强、阅历丰富,有经验,有理想,有精力。在学历构成中,大专学历的占,本科学历的占25%,研究生学历的占。从执业经理人资格看,高级职业资格占,中级职业资格占,初级职业资格的占,无任职资格的;从性别构成看,男性占,女性占。

二是从民营企业家产生途径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种途径:原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下海。前几年各级党委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从事民营经济,以及一些干部职工自己主动辞职自己创业成为民营企业家,他们的比例占。第二种途径:改制企业转换型企业家。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由原有集体或者乡镇企业的厂长经历或中层领导转换而成。这部分经营者在企业家队伍中约占。第三种途径:资本积累型企业家。这部分企业家包括农民、个体户和一般职工,他们头脑灵活,胆大心细,抓住机遇成为率先富裕起来的一部分人,他们的比例约占。

三是民营企业家对自身的地位的满意程度比较高。调查显示,民营企业家对自身的经济地位很满意的达,比较满意的达,政治地位、社会地位满意度也较高,很满意和较满意的占。说明经济上的富裕带给他们政治上和社会上的地位,不少民营企业家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有机会参政议政,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四是民营企业家对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了解不深。的民营企业家对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了解深或不了解。说明政府在向企业家宣传经济政策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有的民营企业家认为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发展重视程度一般或很差。认为我市企业家在培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占,政府重视程度不够,达到,创业氛围不浓占。

五是民营企业家希望有更多的培训机会。调查显示,有的民营企业家每年的培训经费在2万元以下,的在2—5万元之间。获得培训信息的渠道主要是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培训机构,分别占50%和。希望从上级主管部门、大学和研究机构接受培训的比例分别是和。

六是民营企业家希望积极推进企业家队伍职业化建设。调查显示,希望自己的企业交给自己子女的仅有,的民营企业家对接班人问题希望按市场经济规律办,希望由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这说明我市的民营企业家已经逐步抛弃民营企业所有者必然是企业管理者的狭隘观念。

二、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研分析,我们认为,我市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具备一定的专业文化素质,但综合管理能力有待提高。从调查结果来看,虽然经过继续教育,民营企业家队伍的文化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但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仍占。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民营企业家,既要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又要有融资和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但由于民营企业家工作经历、专业背景以及受教育程度上的差异,他们的决策能力、管理水平、文化素养与市场经济发展没有得到同步提升。特别是部分民企老板对税收政策、财务知识、金融政策等知识比较薄弱,这些因素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

2、对企业家、企业、员工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够到位。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民营企业家认为企业就是我的,企业的事我说了算,听不进不同的意见,偏面强调自己作为雇佣关系的主体,唯我独尊。没有正确处理好老板与企业、与企业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关系,对社会责任认识层次较低。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不仅是捐助和环保。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提供稳定的工作等方面不关注,对员工人格上的尊重认识不到位,对高层管理人员的承诺不兑现等现象不利于最大程度上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导致员工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强,甚至发生高层管理人员、技术管理团队集体跳槽,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

3、经营管理理念与企业规模的匹配性有待增强。在民营企业创业之初,家族式管理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使企业快速发展。但当企业达到一定的规模之后,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行为,规范企业主行为。有些民营企业家对此还不能完全适应,用家族式管理方式管理上规模的民营企业,导致产权不清、体制不顺、管理混乱,难以做大做强企业。

4、在宏观经济政策面前不够主动。调研中,不少企业家抱怨金融部门贷款审批环节多、要求高、审批难。而对自身企业在管理上的不规范,不能主动适应金融部门贷款审查要求,在认识上有差距。再如,国家从节能环保角度出发,规定要逐步取消一次性洗漱用品。外地的不少企业变被动为主动,变危机为商机,适时生产出可供个人出差使用的“旅途宝”之类的替代产品,让消费者使用起来更卫生、更经济、更环保,并逐步占领市场,但杭集的不少民营业主仍守着这一“夕阳”产品,丧失发展机遇。

三、加强我市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据统计,20xx年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为,上交税收亿元,占税务部门直接征收总额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万人,同比增长。民营经济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越来越重要,而企业家是民营企业的灵魂。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需要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和民营企业家的自身努力。建议:

1、市政府要对创业有成的民营企业家给予奖励。20xx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优秀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的文件,每年评选100名优秀企业家,但评价的标准是当年企业产销规模在全市工业企业中列前100位,或近两年投资规模在10亿以上的企业。这个标准可以说我市的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是不包括在内的。市政府应出台专门的关于加强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方面的文件,不能单一地以规模、投资论英雄,可从吸纳就业能力、员工收入增幅、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多个角度,选取典型,给予奖励。

2、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民营企业家当中的创业典型。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家创业的事迹和对社会的贡献,营造全民创业、以创业为荣、以创造社会财富为荣的社会风尚。市级各新闻媒体,要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带头宣传创业典型。盐城市20xx年在盐阜大众报推出“每周一星”,20xx年又在盐城电视台、盐阜大众报开设“创业者之路”专栏,对各类创业典型作深度报道,这一做法既鼓励了创业者,又对有创业意向的人员起到了良好的触动和榜样示范作用,值得我市学习。

3、政府职能部门重视民营企业家的培训工作。要将民营企业家培训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规划。市政府应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出发,把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人才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发挥工商联、个私协会等组织的主渠道作用,建立民营企业家人才档案,并根据全市民营企业家具体情况及产业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分层分类培训教育体系。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应侧重抓好三个层次经营者的培训:小型民营企业应以提高企业运行的规范化运营程度,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为主要内容;中等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以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特别是如何扩大企业经营的市场份额为主要内容;集团化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以国际经贸理论、资本运作案例及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要宣传推广邗江区组织部门专题培训民营企业新生代企业家的做法,将新生代民营企业家的培训纳入本地人才培养的总体规划。要以省内知名高校及扬州大学等本地高等院校为依托,建设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教育培基地。倡导和鼓励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有针对性地邀请国内外知名经济学家和成功的企业家,通过授课、交流、讲座,使我市的民营企业家接受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成功经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培养一批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要求的现代企业家。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培训的投入。不少兄弟城市对民营企业家培训事项“政府买单”——国内培训政府补助,国外培训企业出资,很好地调动了企业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据了解,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大约在2600万元(其中向省争取20xx万元左右,市财政安排600万元)。建议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从中划出适当比例,专项用于民营企业家的培训。

4、要切实加强民营企业的党建工作。民营企业的规模和覆盖范围在不断扩大,其员工之中,有许多优秀的_党员发挥着重要的管理支撑和技术支持作用。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有效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意见》(苏组通〔20xx〕5号)、《关于推动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有效覆盖有效管理的意见》(苏组通〔20xx〕81号)、《关于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有效覆盖有效管理的意见》(苏组通〔20xx〕82号),切实加强民营企业的党建工作,使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党员队伍成为民营企业家重要的朋友和伙伴,成为民营企业规范发展、加快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注意在优秀民营企业家,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其后备人才,高学历、高职称、高技术的员工,以及生产和工作一线骨干中发展党员,不断壮大民营企业党员队伍。

5、要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很多民营企业都遇到了新老交替的现实问题,如何顺利实现新老交替,企业要重视、政府要关心。在民营企业发达的浙江、苏南地区,开始打破“家族式”管理,聘请优秀的职业经理人走上民营企业的重要管理岗位。预计将来会有不少民营企业交由职业经理人管理。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为民企老板提供选择、聘请代理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6、打造民营企业家交流信息的平台。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家们也经过了改革开放的各种历练。正是有了不同的磨练,造就了企业家们不同的超凡才能、不同的原始积累、不同的信息和资金来源渠道以及不同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目前,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家占有一定的比例。市、县(市、区)两级人大和政协机关要为民营企业家们充当好服务者和联系人的作用,为其加强联系、相互学习提供平台。建议在每年的“两会”期间,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民营企业家,组成专门的代表小组,审议讨论“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在“两会”闭会期间,专门组织他们开展活动,使企业家们在知识才能、生产技术、信息资源、经营管理、资金融通等方面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

民营企业摸底汇报篇七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在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我国的民营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比较强的发展过程,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从“不宣传、不鼓励、也不急于取缔”到“计划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直至要“大力发展”;人们对它的看法也经历了从歧视、藐视到不可小视并要高度重视的认同过程。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和扶摇成长,迄今,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贡献率已占到了三分之二以上,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以我市为例,截至2003年底,我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已达亿元,同比增长,占gdp的比重达到[1]。在全市20个区市县中,武侯区又是民营经济增势最为强劲的区域。资料显示,今年1-6月,武侯区个体私营企业总数达万户,比去年末增长;民营企业完成税收亿元,同比增长,占全区总税收的,实现工业总产值亿元,同比增长,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93%。上半年,武侯区民营经济增加值已达亿元,同比增长,高出地区生产总值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达到[2],成为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主力军,其综合发展情况名列全省180个区市县之首[3]。

民营经济的大发展,不但大大增强了我区的经济实力,发挥了我区的体制优势,推动了我区的科技进步,而且在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技术创新、培育聚集人才、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改革中破茧而出的民营企业在享受高速发展喜悦的同时,仍在不断接受市场风雨的考验和洗礼中面临着各种认识误区、法律障碍和体制束缚,特别是大量纷争的出现,反映出民营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和严重,亟待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因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不仅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_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树立科学发展观,服务于中心工作和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迫切需要。有鉴于此,我院立足武侯区的区位优势,成立了以于嘉川院长为负责人的重点调研课题组,开展了针对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专项调查研究。在为期4个多月调研活动中,我院先后走访民营企业30余家、与区经贸局和区工商联联合发放“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法律问题”问卷调查表120余份、召集民营企业家和办案法官举行座谈交流会5次、调取并研讨典型案例70余件,获得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初步掌握了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并以我院2003年调处的各类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为考察对象,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二、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概念的先行廓定。

遍查我国现行有关企业的法律规定,其间不曾有民营企业的称谓,既有政策性文件中也难觅民营企业的定义,特别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还是办案法官甚至民营企业自身,都难以对民营企业的概念作一个科学的、确定地解释。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视角对其进行基本廓定,一方面为我们大力倡导的依法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找到一个明确对象,另一方面也为我们以下的实证表述和理论分析提供一个讨论平台。

从经济发展的总体过程考察,民营企业概念最初事实上是作为与国营企业相对应的企业形态出现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种改革模式的确立,国营企业逐渐被国有企业所取代,但民营企业这个概念却不但独立保存了下来,而且内容还不断丰富并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目前,学界对民营企业概念的界定并无统一认识,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经营模式、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资本构成、有的依据的是企业的产权关系,不一而足。尽管如此,从产权和企业理论的角度看,民营企业作为按照商业原则和市场规则运作的微观经济组织,其基本特征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1)民营企业一定是以盈利为惟一目标并完全依市场原则来运作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2)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是建立在纯粹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的,这种建立在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基础上的治理结构基本能够代表各方出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会形成较为合理的约束和监督制度;(3)民营企业拥有较为灵活的内部用人和分配激励机制,能够保持与市场机制的自然和谐,并在追逐利润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不断的技术创新[4]。由此可见,民营企业是一种与国营企业相对的新型的社会所有制形态,它在概念上既不完全等同于个体私营企业,同时也不完全排斥国有企业。

但是,要想给民营企业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特别是要给出非常严谨的法律上适用的概念,却是一件人之难能的事情,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民营企业本身就是一个前法治社会环境下的产物,难以与逻辑严密的法律体系很好兼容。因此,在不能以精炼之词对“民营企业”进行客观、科学描述的情况下,我们也只能采取扣除法,逐一罗列各种组织形式的民营企业:广义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和国有企业控股或由其运营的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内资民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内资民营企业又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2)股份制企业;(3)城乡集体企业;(4)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乡镇企业;(5)非国有控股企业;(6)非国有控制的企业,如被租赁、托管出去的国有企业。由于外资企业由单独的法律法规调整且适用的很多法律法规都高于内资企业(尤其是民间投资的待遇),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所称的民营企业都是指不包含外资企业在内的狭义的民营企业,而民营经济则系各类民营企业的总称。

需要说明的是,从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趋势看,将来除了少数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以外,各种经济形式将在平等竞争中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交织,形成大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按所有制划分企业性质的传统分类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并将逐步被世界通行的按财产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办法所取代。按照这个发展趋势,将来的企业都应当是民营企业,将来的经济都应当是民营经济[5],即使在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中存在的纯粹的公有制经济,也将会按照法治社会的财产组织形式,采用特殊法人等企业形态来界定所有者、管理者与劳动者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即采用民营化的管理方式[6]。这也正是我们要加快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要义。

三、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发生频繁。

近几年来,在我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总件数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一直占相当高的比例。据统计,2003年,我院受理各类诉讼案件共计5677件,其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2040件,所占比例接近36%,涉案的民营企业多达1100余家,涉案标的额约亿元。在全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1008件,占所有涉诉案件的,涉案标的额约亿元;执行案件1003件,占所有涉诉案件的,涉案标的额约亿元。如果把涉案民营企业全部置于武侯区范围进行测算,则一年中平均每30家民营企业就会遭遇一起诉讼。由此可见,我院每年受理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数量非常多,民营企业“官司缠身”的现象十分突出。

(二)各类合同纠纷占绝大多数。

合同纠纷是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2003年,我院共受理民营企业涉诉的各类合同纠纷962件,占民商事案件总件数的。在各类合同纠纷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在案件类型上又呈现出相对集中的态势,其中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最多,共计422件,占合同纠纷总件数的,其次分别为借款合同、服务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别为160件、79件和67件,各占合同纠纷总件数的、和。而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就有132件,占,向金融机构贷款引发的16件,占10%。此外,我院还受理了民商审判中较为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57件、经营合同纠纷41件、承揽合同纠纷34件、租赁合同纠纷21件。从总体上看,虽然除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案件所占比例不大,但案件数量却并不少,其中尤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甚,共计42件,大都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引发。

(三)群体性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群体性纠纷增加是我院近几年受理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这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也有较为明显地反映且主要集中于借款合同纠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中,例如文氏物业公司120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天川公司89人追索民工劳动报酬纠纷、豪斯电子探测公司61人借款合同纠纷、向阳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39人股东会议召集权和名誉侵权纠纷等。此外,从2000年至今,我院还陆续受理了分别以金岛实业公司和建设开发公司为被告的非法集资案件,其涉及集资户多达1600余户,集资金额5500余万元。这些案件都具有人数众多,矛盾激化,难以及时有效审理或执行等特点,其处理不仅直接涉及到众多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涉诉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稍有不慎就极易诱发不稳定事件。

(四)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且适用法律困难。

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是民营企业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结果,这类案件由于面临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空白且无审判实践经验的积累而在处理上备感困难。例如天歌股份集团公司与和君创业管理咨询公司等股东大会召集权纠纷,虽然《公司法》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因缺少有关程序设置和法律责任的内容而导致我院在认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归属及其效力问题上无章可循[7]。又如,在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涉及到的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诉讼中对其究竟属法人组织,还是非法人组织,抑或是既非法人也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一般组织存在着不同认识。再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关股东身份的确认,是属于与其他股东的争议还是及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其他还有诸如“戴帽企业”、畸形公司[8]法人人格的否定问题等等。这些都反映了民营企业和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相对粗疏与滞后时所面临的窘境。

(五)民营企业既是侵权人又是被侵权人。

在异常活跃的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因各种原因在其自身合法权益不断遭受侵害的同时也在不断地致他方权益受损,扮演着既是侵权人又是被侵权人的双重角色。据不完全统计,在各类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原告的占,作为被告的占;而在执行案件中,民营企业作为申请人能够完全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仅为,其作为被执行人能够全面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尚不足50%。经济往来中“三角债”的出现更凸显了民营企业既作为侵权人又作为被侵权人的特点,例如我院受理的9名原告起诉中海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款共计124万元,而同期该公司起诉另外7家单位拖欠其货款的金额就达329万元。表现在案件类型上,民营企业在因收费引发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几乎全胜,而在其作为债务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又无一例外的全败。

(六)中小民营企业涉诉较多且难以享受法律援助。

在各类民营企业涉诉案件中,80%以上的民营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9],这主要是因为大型民营企业相对而言都比较重视企业化治理,产权制度清晰,企业管理规范,具有更为明显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懂得如何更好地依法管理、经营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其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远低于中小民营企业。在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中,涉诉中小民营企业占96%即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组织要素,中小民营企业在面临大量纠纷的情况下却难以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经走访了解,司法行政机关对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数量少之甚少,即使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救助也因囿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惠及。据统计,2003年我院共为1036件案件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万元,其中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尚不足1%。由于这类民营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往往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中的“弱势群体”而时常陷于流年不利、积重难返的境地。

四、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民营经济的发展在总体上讲是快速、持续、健康的。这些成果的取得主要得益于党的政策,得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民营企业频繁涉诉所暴露出来的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因素。

1、观念和认识的滞后。长期以来,受“姓资姓社”传统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对民营经济作用的认识上,一些人无视其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的事实,仍将民营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置于“拾遗补缺”的位置。有的还认为,民营经济难以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大力发展会冲击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有的甚至片面渲染一些消极因素和个别案例,如宣扬民营企业“原罪论”,在现有贫富分化加剧的情况下,煽动公众的仇富情绪,从而为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障碍。正是在这种陈旧的思想观念支配下,人们对民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普遍存在着“上热、下凉、中梗阻”的现象,而对民营企业只保持“远距离微笑”的问题也迟迟难以得到彻底的解决。表现在现实生活中最典型的就是:一些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民营企业伸手多、支持少,难以使其感受到宽松的创业氛围,尤其是在纷争出现时,国有企业多有政府领导协调、主管部门呵护、行业协会斡旋,可谓关怀备至,而对民营企业面临的相同窘境,这些部门和人员却认识不到民营企业同样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石,不仅解纷手段单一,工作方式粗暴,而且在处理上多是“口欲言而嗫嚅,足将行而趔趄”,被逼无奈时也总是以模棱之语搪塞,由此造成民营企业或投诉无门,或官司缠身,耗散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更是抱着“你发展,我收税;你破产,我不管”的态度对待民营企业,表现出极端的功利主义色彩和强烈的政治投机心理。因此,观念和认识上的不适应导致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重视不够,具体措施难以落实,并使其在社会宏观经济发展中始终处于被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2、政策环境的不平等。同国有企业相比,同外资企业相比,民营企业总体上得到的仍然是“次国民待遇”。在此,我们姑且不论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征用、税收减免、社会保障等方面所受的诸多限制,单是就融资环境本身就可见民营企业遭遇的种种不公平。调查表明,相当部分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的是经营积累和民间借贷,而不是银行贷款[10]。这除了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外,还由于在以规范化方式取得银行贷款(间接融资)的过程中,民营企业也遇到门槛过高,前置性审批复杂等阻碍;而在以上市和发行债券为主要形式的直接融资方面,又存在融资渠道狭窄,政策缺乏公平性等问题[11]。正因为此,一方面,为了取得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取得的社会资源和收益,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在成立之初就戴“红帽子”(集体、乡镇企业)、穿“洋外衣”(三资企业),而个别民营企业则采取了向权力靠拢的变通选择,由此不仅造成民营企业身份的“错位”,而且导致大量权利寻租与民营企业有染,给企业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无法预见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例如武侯区冷冻食品厂借贷纠纷,本院审理后认定该厂名为集体实为私营,其与被告赖某之间属于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据此判决其败诉,该厂业主也因企业性质“名不副实”而遭致巨大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当民间借贷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时,一旦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或信誉机制发生危机,民营企业就会陷入大量纷争,更何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法的民间借贷”只有一线之隔,一旦越界或稍有不慎,就可能身陷囹圄。建设开发公司和田芳华因集资诈骗罪被我院分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正是其“误入禁区”带来的悲剧。因此,仅从融资难这一点来看,“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政策原则尚未得到具体的落实。

3、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作为市场的“守夜人”,其主要职能在于确保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如果企业制度和自由交易没有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不复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表面上看似一种微观企业行为,但其实质却与政府怠于履行产权保护、市场规范等不无关系。调查得知,以民营企业为原告的204件买卖合同纠纷,与买方企业产生的高达(主要是不付款或延迟付款),与供货方产生的占(主要是供货不及时或质量低劣),标的额3000余万元,可谓触目惊心。政府在一些方面“缺位”的同时,在另一些方面又常常“越位”,表现之一就是不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随意变更市场规则,使得民营企业常常感到无所适从,个别企业要么追求短期利益,要么进行违规操作,从而导致企业难有更大发展,市场信誉也迟迟不能建立。在随处可见的道德风险中,纠纷频发也就在所难免。模具厂房屋租赁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先是同意其将厂房改建为农贸市场,并使企业与几十户商家签订了多年期租赁合同,后又以城市建设为由决定征用该地段,但却在已封户冻结的情况下仍向企业和商家颁发了市场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导致商家因巨额投资无法收回而与企业发生群体性纠纷,双方结果两败俱伤。此外,在行政执法中,个别政府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各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时有发生,还有的职能部门重许可,轻监管,对违法违章行为不及时纠正,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影响了经济、社会生活的稳定,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者,受地方财政的约束和部门利益的驱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常更有理由偏向本地区及本部门的生产者而造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这样不仅助长了不正当竞争和假冒伪劣等行为,更严重的是使得公正司法成为一句空话。

(二)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自身因素。

1、战略决策缺乏理性。当前,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采取的都是家族(长)式的管理模式[12]。这种管理模式在企业创立和发展初期,特别是在机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尚较为有效和实用,但当企业规模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时,这种管理模式就会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局限和不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企业缺乏来自内、外有效的监控、反馈和制约,凡事一人独断,使得决策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同时,家族(长)式管理的随意性也极易造成企业经营决策的浪漫化、模糊化和非科学化倾向,即企业决策不注重效益,只追求效应,决策过程只凭“大概”、“可能”、“估计”、“大致”等非理性判断,由此造成的结果必然是企业战略决策的失误。例如,涉诉的万盛隆贸易公司仅是一家从事沥青和化工原料销售的家族式民营企业,为追逐利润,在未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进行深入市场调查和研究分析的情况下贸然进行河道沙砾石的开采并作为发包方与他人签下标的额近50万元的《承包协议》,最终因资金不足,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酿成纠纷。还有一些民营企业因缺乏对企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理性思考,或迷信公关、广告和促销,或不顾自身实际进行盲目扩张,从而引发纷争甚至导致企业衰败,如因拖欠工程款被起诉的赵老四火锅餐饮管理公司、航空港建设工程公司,因房屋租赁纠纷被起诉的宏海电光源公司等,都是这方面较为典型的例子。

2、经营管理水平较低。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大都发端于农村中的专业户或城市中的个体工商户,受各种因素影响,他们进行管理的方式多为家族式的和粗放式的,往往较少运用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方式和手段而更加习惯于凭个人感觉和经验对企业进行管理,许多企业因此连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都不具备。众所周知,家族和企业所关注的目标是不同的,家族更偏向于情感的稳固和内部的和谐,而企业则更偏好业绩的提升和对外的应对;家族伦理是极其含糊和暧昧的,而商业原则却讲究泾渭分明,若以人情和经验代替制度,以伦理规范代理行为规范,其代价必然是管理的漏洞、亲情的失落和经济的损失,甚至还可能是企业的破产倒闭。民营企业频发劳动争议,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未建立规范合理的用工制度;而在多起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还债案件中,大部分都是因管理手段落后,尤其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而造成管理混乱、经营无序所致。由于经营管理水平普遍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管理家族化与专业化的矛盾、文化素质与管理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现在一些民营企业在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过度,但家族(长)式管理模式遗留的人治化管理传统仍根深蒂固,即使有的民营企业貌似建立了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及运营方式,但终因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中的民主理念,其经营管理仍在低水准中运行,所暗藏的危机同样不容忽视。

3、治理结构不尽合理。尽管在理论上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能够做到合理[13],但因我国民营企业尚未经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由此造成民营企业治理结构模糊、不规范甚至虚化的情形大量存在,现实中主要表现有:一是在经营者作为企业出资人的情况下,经营者往往独揽大权,使企业兴衰全系于个人胆识与魄力,导致企业缺乏有效的决策机制与权力分配。即使实行了股份合作,经营者一般也是一股独大、身兼三职(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由此导致总经理职权强化,削弱了董事会的职权。二是在一些公司企业中,董事会作用弱化,权限不明确,决策和监督意识和能力普遍较弱,运行程序也不规范,董事会难以进行有效的集体决策,难以对经理层实施有效制约,监事会则更是无足轻重,流于形式。三是在经改制转型过来的企业中,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多为本企业职工,更加习惯于旧体制下厂长(经理)的领导,主人意识和议事能力不强,普遍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治理结构的缺陷还突出反映在企业的产权关系上。民营企业有的在创业之初就未对产权进行清晰界定,有的在股权变更后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有的则仍戴着特殊历史发展时期的“红帽子”,从而造成企业做大的蛋糕在归属问题上显得不清不楚。正是在治理结构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大量民营企业无法秉承现代企业制度的理念,各类股权纠纷、经营权纠纷、产权纠纷层出不穷,极大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法律意识有待加强。民营企业侵权与被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这固然与其从草根起家的历史特质和我国深刻而漫长的人治传统有关,但民营企业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却不能不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在内部管理上,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但不重视制度建设,而且忽视企业法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尽管的民营企业都设置有常年法律顾问,但其聘请的目的多是事后纷争的解决,而不是事前风险的预防。由于法律服务没有渗透到企业发展进程的各个环节,从而使得法律隐患难以得到及时排解,一旦爆发便会导致法律危机。在经营过程中,很多民营企业衷情于交易习惯而不屑遵守规范化的市场行为模式(如合同法中对承诺、要约行为方式的设定等),他们有的不签订书面合同;有的在签订合同时不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及代理权限;有的滥用表见代理制度,将标的物交与合同无关人员;有的合同条款不具体、不完整,缺少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实质内容,由此引发纷争也就在所难免。而在诉讼中,一些企业基于“家丑不外扬”心理,不邀请或聘请律师出庭代理,自身因难以掌握诉讼规则而造成攻防力量失衡,最终遭遇败诉的结局;也有个别企业不考虑诉讼成本,在未寻求更为经济和便捷的纷争解决方式情况下贸然起诉,导致企业“赢了官司输了钱”。在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的同时,民营企业另一方面却存在大量违规操作和违法经营的现象,例如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不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等。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民营企业“踏着法律边缘走路”的现象十分突出,主要表现有:(1)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相关许可手续的事实,通过广告或其他途径进行虚假宣传;(2)通过定式合同恶意搭售商品房,在房屋面积增大时要求购房人补足差价款;(3)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造成房屋质量不合格;(4)单方面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无端延期交房;(5)楼盘抵押后不告知购房人致使分户产权迟迟不能办理;(6)虚构买受人以按揭形式出售滞销房屋以套取银行资金;(7)不按合同或承诺完善各类社区配套设施;(8)再次出售业已销售的商品房,造成“一房二卖”,等等。正是由于普遍性的缺乏法律意识,不但使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长期显得难以企及,而且使得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质疑和诟病。

5、信用危机亟待解决。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信用经济。企业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更是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的生命线。然而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却普遍令人堪忧,他们中有的炮制假资料、假帐目、假广告,以骗取投资人或消费者信任;有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挤占高品质商品的市场份额;有的进行商业贿赂、合同欺诈、低价倾销,实施不正当竞争;有的出尔反尔,变化无常,随意更改和破坏交易规则;有的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等等。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是其产生信用危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十分严重。以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拖欠民工工资为例,有关资料显示,仅2003年一年,我市个体私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总额万元,占同期成都市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民工工资纠纷总额的,占拖欠工人工资总额的,被拖欠工资的民工人数多达9880人[14],严重侵害了民工合法权益。此外,一些民营企业主不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个别人甚至长期身处“用损害良心的方法赚钱,用损害健康的方法花钱”的混沌之原,最终导致个人声誉丧失殆尽,企业信用也岌岌可危。这些行为一方面造成了严重不良的社会后果,另一方面也大大毁坏了民营企业自身的信誉。民营企业频繁涉诉,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而从更深层次上看,民营企业遇到的种种歧视性政策和“次国民待遇”,也不能不说与其较差的信誉有一定关系。

(三)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立法和司法因素。

1、立法方面存在缺陷。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民营经济的利益和权益保护的法律还相当零散,缺少一个以稳定的规章制度为基础的管理体系,有关维权的制度也不成系统,缺乏统一性且不同地区执行的力度相差很大,很多好的政策经常是到了基层就被扭曲或难以执行,一些纠纷的异地处理更是十分困难。而从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看,有的比较重视细节问题,如注册、税收、减免费用等,较少涉及民营企业真正所需要的公平竞争环境和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待遇,因而治标不治本;有的则内容空泛,一般性提法较多,造成实践中操作不便。例如已执行10多年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其中对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比较笼统,特别对保护其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的规定相当薄弱,当个体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权益被侵吞、受损害或出现经济纠纷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次,在转型时期,对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立法因具有一定滞后性而使得法律制度的缺位成为一种长期普遍的常态存在。比如,民营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法律保护问题,因缺少制度安排与设计,民营企业因非市场因素导致挫败甚至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就时有发生。再如,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仅将援助对象限于经济困难的自然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新社会阶层中经济贫困者的存在,忽视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中小民营企业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合法权益经常受侵犯的现实,使得他们在纠纷发生时难以享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第三,法律制度的不平等也反映了当前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不够。譬如在刑事法律制度中,个人私吞企业资金,在国有企业中就按贪污罪论处并可以处以死刑,而在私营企业中则只能判挪用资金罪且只能判处徒刑,因为国家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有专门的《破产法》予以保护和调整,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则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仅有的8个高度原则化和抽象化的条文。法律上的不平等对待塑造了整个社会对民营企业不尊重的观念和行为,势必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并无益于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改善。此外,在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新旧法律法规之间衔接存在问题或者规定不合理的情况大量存在,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对设立公司的要求与《公司法》不一致,《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仅比发展中国家高,而且比发达国家高,等等,不胜枚举。调研中一些人还指出,在我国制定的与企业有关的法律制度中,没有任何针对“民营企业”的明确规定,由此造成的必然结果就是民营企业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法律的尊严和秩序的保障难以得到具体的落实。

2、司法职能发挥不足。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对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民营企业体制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企业与外部之间各种利益的冲突不断的通过诉讼的形式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来,广大民营企业更加离不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然而在现实中,司法职能的发挥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1)审判工作缺乏效果意识。部分人没有从司法效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就案办案、死抠法条,不能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关系,造成“三个效果”严重脱节,从而引发消极影响。例如在民营企业涉诉的破产、安置、劳动争议等案件中,个别人以民营企业没有主管部门,没有行业归口,在处理时不注意沟通协调,不注意调动各方力量,不注意做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因处理不当导致其超出民事纠纷范围而演变为群体性事件。还有的对适宜公开的典型案例或不依法进行公开宣判,或不积极进行法制宣传,造成审判活动只停留于个案处理而难以达到震慑其他违法份子、规制类似不法行为的效果。(2)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本意,不得曲解法律或任意解释法律,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实践中却有些人不注意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片面的、机械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从而导致案件处理有失偏颇。如在无效合同的处理上,个别人不考虑执行的可能性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的影响,一概判令当事人相互返还财产,造成操作不便、成本高昂不说,还极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在处理工程欠款纠纷中,有的人不是以合同约定而是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不仅造成对民营企业事实上的不公平,而且严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3)缺乏平等保护观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以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和社会平等为基础,要求法律除了拥有最高权威以外,还必须奉行主体平等、权利自由观念,而这种观念反映在审判工作中,就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主持正义,做到公正不偏,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实践中,有的人对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却不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当民营企业作为申请人时,可能就会有所懈怠甚至久拖不执,而当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对民营企业就雷厉风行,对国有企业则有所不同,个别时候还会出现因片面强调为国有企业服务而牺牲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4)固守陈旧的司法服务理论。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要来讲,人民法院也是一个公共服务机构,而现代司法服务与传统司法服务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能够遵循司法规律而不会超越司法界限。但在实践中,相当多的人仅把司法服务停留在“服务上门”、“送法下乡”及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行为上,而较少将其贯穿于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乃至延伸工作的全部过程,从而使涉诉民营企业难以感受到司法的亲和力以及“法律阳光的普照”。少有人对审判中发现的民营企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不恰当的行政执法及时予以制裁或提出相应司法建议就是司法服务不到位的一个具体体现。

五、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是党的_、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伟目标。针对民营企业涉诉反映出来的种种问题,我们有必要从政策法制环境的改善、民营企业素质的提高、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司法审判职能的发挥等方面着手,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一)改善政策法制环境。宪法修正案把_提出的“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要“大力发展”的明确要求。为此,我们应当根据这些要求,抓紧清理和修订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

1、优化政策环境,构建公平竞争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讲,我国目前的民营企业仍处于夹缝般生存的状态,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在政策上为其提供支持和保护。首先,要清理一切与_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不相符的政策文件,依法取消以往在土地征用、人才引进、税收减免、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使民营经济享有与国有经济、外资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其次,要放宽市场准入,打破行业或部门垄断,凡是法律法规未命令禁止、凡属于竞争性行业或对外资开放的行业,都应当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使其能够在相同的行业中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竞争,共谋发展。再次,要支持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它们以兼并、收购、承包、租赁、参股等方式和途径把企业做强做大。特别是在融资方面,要尽快建立健全信贷担保制度并大力发展和完善直接融资体系,为民营企业广开融资渠道,避免民营企业因融资难而频繁进行民间借贷给企业发展埋下法律隐患;对民间融资活动亦要进一步进行规范,防止各种逃废债务或“越界”行为的发生。只有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政策环境,构建起公平竞争的发展平台,民营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才能远离法律制度留下的空隙,减少各种违规违法运作现象和权力“设租”与“寻租”机会,从而使民营企业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2、建立健全法制,提供完备法律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渐次完善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宪法已作修改的情况下,其他法律制度也当作出相应回应。一是要加紧修订和清理与民营经济密切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让宪法的“鼓励、支持”的最高法律意图真正体现在国家各级法律规范之中。当前,我国相继制定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已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企业法律体系,但其中部分内容却制约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如有限责任公司、控股集团公司的设立门槛过高;“监事会”有关条款不清;对现实中存在的“有限合伙”无明文规定;缺少较为详尽的适用于民营企业破产情形的法律条文等等。这些问题在修订时都应当注意并加以解决。对那些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则应当及时清理并予以废除。如调整民营企业最主要的法律规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不仅其自身存在巨大缺陷,而且很多内容已被后来出台的法律法规所取代,故不应再在实践中适用。二是要加快立法进程,如制定消除行业或部门垄断的《反垄断法》、解决社会信用危机的《信用信息披露法》等,特别是要抓紧制定《物权法》、《企业兼并条例》等与产权制度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此外,对那些确实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中小民营企业,还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侧重维护企业及其职工的经济、民事权利,劳动权利以及人身、生存权利,以充分保障中小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起草过程中,除了要广泛听取民营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外,还可以吸收部分企业代表进入专家论证委员会,以使新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具有适用性和实效性。总之,只有为民营企业提供宪法之下的最高法律保障,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才能够真正成为可能。

关于是否进行统一立法的问题,部分人主张应制定《民营企业促进法》,以此改变民营企业没有相应法律地位的境遇。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一是因为我国先后制定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已基本涵盖了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各种类型并能为民营企业所用,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在这些部门法中已经得到充分的体现;二是因为从加强国家对各类企业的监管和企业自身的管理角度看,企业的类型都应当按其财产制度,即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而不应按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来划分,且事实上自《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有关企业的法律都是按此原则来制定的;三是因为民营企业是一种多元化的混合经济组织形式且仅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因此,统一立法并不会有利于国家对各种类型民营企业进行的恰当保护。

(二)提高民营企业素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生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电子商务风险、生态风险以及投资风险的可能性将逐步加大,民营企业在发展进程中出现各种问题甚至产生纷争将不可避免。民营企业要最大限度的减轻各种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关键就在于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己抵御风险的能力。

1、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管理决策水平。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其现行的企业治理结构有着密切的联系。事实证明,家族(长)式治理不见得没有效率,两权分离也不见得没有问题,因此,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要在坚持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必要的适应性调整。首先要按照《公司法》规定,科学地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各利益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避免由于权力行使不受约束而产生决策失误、管理混乱,造成更大的效率损失。其次要加强董事会建设,将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权放置于董事会手中,使其成为民营企业科学决策和控制风险的重要机构;必要时还可引进独立董事,使其参与企业的战略管理,以弥补董事会成员技术知识或管理知识等方面的不足,增强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再次要加强债权人对企业的监督作用,特别是要高度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使其在企业中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对企业治理结构中最核心的产权安排问题,民营企业一方面应实行产权社会化,即改变单一投资主体,引入社会股东。这样做不但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分散经营风险,增加股东间的监督与制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有效杜绝企业中常见的一言堂现象。另一方面应实行产权公开化,即由职工持股,包括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和信息入股等,以增加持股者对企业的归属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使其能够自觉的参与管理决策并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只有建构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才会逐步打破民营企业传统家族(长)式管理模式中以血缘、地缘和人情纽带为基础,以人治为导向的管理决策体系,从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作为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民营企业要对赖以生存的市场有正确的认识并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当前,我国民营企业还普遍存在着生产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等弱点,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一定要吸取那些因不顾自身实际和市场需求,盲目追求扩张、多元而导致企业受挫的教训,摒弃各种短期投机和盲目跟风行为,在发展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主动寻求一条先做强再做大、先夯实基础再进行扩张的理性发展道路。此外,民营企业的创业成长,还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管理特别是人力资源的管理、产品质量的管理、市场行为的管理和财务管理。要按照现代企业的标准加强管理体系和机制的建设,利用组织和机制的力量弥补个人控制幅度的不足。具备条件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引进职业经理人的方式,改变过去的家族(长)式管理模式,为实现科学化管理提供条件。

2、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实现依法生产经营。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律治理的经济。在国家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同时,民营企业自身也应尽快增强法律意识。第一,要认真学习法律。除了与企业有关的法律制度外,民营企业还要重点学习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的合同、税收、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种法律培训,而且要多层次、多方面的组织开展对基层职工的法制教育,从而在整体上提高民营企业的法律素养,以有效防止因法律意识的缺失而导致企业管理行为出现漏洞。第二,要自觉遵守法律。民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避免出现与法律相悖的行为,尤其要遵守市场经济和市场交换的典型法律制度——民商法。民营企业只有将民商法确立的财产所有权制度以及契约自由、主体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全面的反映到市场交换过程中,市场经济才能得到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否则,市场经济的运作和发展就会被扭曲和变形。第三,要善于运用法律。民营企业要重视法律顾问在推进企业规范化建设和防范各类法律风险中的巨大作用,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聘1-2名优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是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使法律服务能够深入渗透到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合同的草拟签订、日常行为的管理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等方方面面,而不仅限于诉讼代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民营企业切忌用非理性的思维和做法去解决纠纷,而应当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去有效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要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一方面,民营企业在遇到困难、矛盾和利益冲突时,首先要积极寻求诉讼外的纠纷解决途径,充分利用自行协商,民间、行政调解,商事、劳动仲裁等经济、便捷的方式化解纷争、平息事端,不宜动则即诉诸于法院而造成自身财力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在诉讼中要注意增强证据意识,避免因不举证、举证不到位或超过举证时限而承担败诉的风险。此外,对人大、党委、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及认真采纳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建议等,都有利于民营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提高。

针对涉诉案件中各类合同纠纷十分突出的问题,民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熟悉与所签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充分了解法律对该类合同所作的具体规定,明确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的范围和界限,避免合同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2)与合同相对人进行充分协商,全面了解对方的意图,同时也要把自己的意愿真实全面地反映在合同之中,避免出现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3)尽量参照合同范本签订合同,避免出现内容上的疏忽和遗漏。在使用对方制定的定式合同时,务必要认真阅读,以防出现不利于自己的约定。(4)注意审查对方的资格,包括经营范围、资质等级、从业许可、签约人身份及权限等。(5)对产品名称、履行期限、单价等内容要作明确具体的约定,切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辞。(6)明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使合同具有强有力的保障性和救济力。(7)邀请律师或专业人员参与,必要时可以进行合同鉴证。(8)要妥善保管合同,并注意收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证据材料,以防患未然。

3、铸造良好社会信誉,提升企业自身形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诚信的经济、互利的经济。在竞争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铸造良好的社会信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民营企业的基本要求。如果没有诚信观念,经济生活中就会出现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制假贩假、不诚实全面履行合同等现象,商业道德就会沦丧;如果没有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意识,民营企业就难以在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中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自觉承担民事活动和商事交往中的法律责任。因此,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能片面追求个人利益,更不能惟利是图,而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既要有经济利益的追求,又要有思想道德的追求;既要重视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要重视社会效益,特别是在经营活动中,要自觉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恪守承诺,依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断使企业发展壮大。同时,社会责任感的维系不仅要有积极解囊赈灾、捐资助学、扶贫济困,参加光彩事业等回报社会的外在追求,更要有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生存环境的内在关怀。在这方面,民营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充分保障职工的各项权利,包括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及时兑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依法建立工作组织并支持其代表职工实施的维权行为,推进民主管理等等。此外,民营企业主也要加强自律,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以实际行动提升企业形象,逐步消除当前民营企业所面临的信任危机。只有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民营企业才能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敬和一致推崇,民营经济发展的“软环境”才能得到彻底的改善。

(三)转变行政机关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的明确要求。为此,我们就必须通过行政主体职能的转变,解决好在对民营企业服务上的“错位”和对民营企业监管上的“缺位”问题。

1、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不得错位。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行政主体的支持与帮助,而行政主体支持与帮助的方式,是要由指挥经济变为服务经济。首先,行政主体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树立发展第一、效率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从根本上消除“衙门”作风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特别是要严格依法行政,杜绝各种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要完善行政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公开、公正、规范的工作程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局部服务为全面服务、短期服务为长期服务,形成良好的为企业服务的工作机制,实现由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要落实政务公开,全面推行办事公示制、服务承诺制、办理时限制、首问责任制、投诉反馈制、失职追究制等,建立和完善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相关制度。其次,行政主体要引导民营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其加快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以提高综合素质和企业竞争力;要帮助具有一定规模且产权多样化的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继续理顺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还企业以真实面目,尤其要慎重清理有名无实的假企业,对挂靠双方存在产权争议的,要在认真评估资产的基础上明晰产权,据实登记,既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又要防止对民营企业财产的侵占。第三,行政主体要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行业商会、协会组织,为民营企业提供包括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法律援助等在内的各种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进程中的实际问题。此外,行政主体在强化服务职能时,也要注意克服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也是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服务过程中,行政主体要注意防止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民营企业进行过多的干预,使民营企业丧失其作为独立市场经济主体应有的“行为能力”。无论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横加干涉还是对其给予“特殊保护”,都属于不恰当的干预。另一种是与微观经济活动靠得太近,利用手中的权利经商,打压民营企业,与其争利。行政主体的这些行为一则不利于其职能的转变,二则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三则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四则极有可能滋生各种腐败。

2、对民营企业的监管不得缺位。对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许多消极因素,行政主体只有通过管理,兴其利,抑其弊,才能促进民营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一方面,行政主体要严格依法行使监管职责,通过对税收、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产品质量、食品卫生及其他市场秩序的监管,规范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严格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监管过程中,行政主体要坚持“两先一严”的原则,即教育在先、预防在先、严肃处理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同时要改变那些骚扰性的、运动式的所谓执法检查和繁琐的、无效的所谓监督管理,树立将监管融入服务的大服务观念,建立公正、透明、长效、灵敏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在于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其作为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和仲裁者,自身就应当切实履行好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正、严明,具有权威性,防止出现市场“黑哨”。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行政主体更要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彻底改变过去重许可、轻监管的不当做法,真正将管理的重心从事前的审批许可转移到事中的监督检查和事后的纠正查处上来。

(四)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市场经济对人民法院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来来规范经济活动,保障市场机制的有序运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民营经济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1、强化大局意识,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主要的市场主体,只有企业搞活,市场才能搞活;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稳定。当前,各种与民营企业有关的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案件频繁出现,民营企业因民间借贷、物业管理、劳动报酬、股东权益保护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不仅会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而且会给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此,我们要从坚持_理论和“三个代表”要求、贯彻落实_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保障意识和效果意识,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关系民营企业发展、稳定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法律对民营企业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既要有力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要切实维护债权人、消费者、企业职工、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处理民营企业涉诉的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不但要重视个案处理的正确,而且要更加注重整体的社会价值取向、诉讼的整体效益以及党和人民群众对办案效果的评价。对于群体性纠纷,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工作上要精心组织,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或者事态扩大;要通过案件审理,“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2、树立平等观念,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对各类市场主体始终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这是宪法和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民营经济作为最具活力的新兴生产力,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为此,我们更应该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观念,依法促进其健康发展。第一,要转变传统的以国有经济为中心的观念,强化对包括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其他经济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对待、平等保护的意识。要明确认识到,对民营企业而言,给予其平等的保护就是最有力的支持,就是最好的保护。第二,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要体现在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各个方面。不仅在工作态度上要与其他当事人平等,而且在诉讼地位、法律适用,甚至在各种强制措施采取的力度上也要与其他当事人平等,不要因为是其他经济主体就宽松对待,是民营企业就严厉处罚。工作中要严格遵循非歧视原则,始终做到中立公正,不偏不倚,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对平等保护要有正确的认识。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是在法律框架之外提高民营企业的待遇,寻求“法外开恩”,而是在法律框架以内还民营企业应有的平等待遇。第四,要鼓励和支持一切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合法行为,创造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法制环境,通过司法手段保证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私人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要注意的是,在强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同时,也要防止以牺牲国有企业的权益为代价。

3、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民营企业涉诉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本意,是严格依法审判案件的必然要求,也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根本途径。在审理民营企业涉诉的各类案件中,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要根据法律原则和相关政策处理。在刑事审判中,要坚决贯彻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生产经营及企业主人身的各类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及民营企业和企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到不枉不纵。在民商审判中,要坚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调整民营企业与其利益关系者之间的财产、信用和契约关系,制裁侵犯知识产权、劳动者权益、欺诈经营和恶意拖欠甚至逃废债务等违法违约行为,有力保障公平竞争、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调解、依法裁判。在行政审判中,一方面要坚决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行使诉权,另一方面要履行好司法审查职责,坚决制止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尤其是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对审理中发现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亦要坚决予以制止,以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执行工作中,要积极想办法、找措施,及时兑现民营企业的对外债权,使打赢官司的民营企业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依法执行的同时,要注意规范执行和文明执行。对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慎用拘留、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对确有必要的,也要尽可能不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民营企业摸底汇报篇八

为贯彻落实##省_关于《##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精神,为更好的发挥档案部门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更好的为民营企业服务,5月13日##区_联合区工商联组成调研组,深入民营企业,就新形势下民营企业对档案工作有何需求、档案工作如何有效服务于民营企业进行调研。

调研组走访了##矿山机械公司、##省博文物资贸易(集体)公司、##烧鸡厂等民营企业,采取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与企业高层深入探讨、了解情况等多种形式,分析问题、总结规律,就“档案工作如何服务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对档案管理部门有何需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现状”等主题展开了重点调研。我们认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营企业得到快速发展,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档案管理工作滞后,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加强和完善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档案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面临的一项新课题、新任务,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才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区民营企业发展速度日益加快,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民营企业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日渐突出,在企业不断发展的同时,民营企业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大,从整体来看,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概括起来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企业缺乏档案意识。##区现有民营企业按照规范标准建立档案的几乎没有,即使建立档案的企业也仅仅是将部分文件材料初步进行收集保管,或把认为重要的档案进行初步整理保管,如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等,但管理分散并未进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

二是没有档案管理专业人才,档案管理员缺乏档案专业知识,且得不到系统的专业培训与指导,致使档案人员业务素质及其工作方法、工作成效难以适应档案管理的要求。一些企业、个人仅凭经验办事,档案管理随心所欲没有章法,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

三是民营企业档案资料面临流失、泄密的严重局面。由于企业法人及其经营管理人员把主要精力和资金投放在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上,对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普遍不够重视,忽视了档案管理工作,致使一些档案资料人为遗失或毁坏,或者平时不注意保管、收集,导致档案资料的流失;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没有相对固定的档案人员,一般都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客观上造成事无人做、责无人担;日常形成的原始材料大多数留存在各办事人员手中,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造成了档案材料在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上的随意性;企业生产、产品、研发、经营、销售等档案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增加了流失、泄密的危险性。

分析造成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发展滞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民营企业经营者对档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档案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仍置于次要位置。二是企业自身情况的影响。民营企业经营灵活,规模小,流动性大,从业人员成分复杂,员工素质参差不齐,给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三是档案宣传、制度监管不到位。档案部门对民营企业在档案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的了解与解决,民营企业在档案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遇到困难不知找谁解决,致使档案部门和民营企业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很难实施有效的互动和联系。

1.加强法制宣传,推进依法治档。从“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切实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的角度,加大对民营企业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档案部门深化对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努力扩大档案法规宣传覆盖面;增强民营企业管理经营者的档案意识,提高其依法管理、保管档案的水平,引导民营企业高度重视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成为企业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民营企业的长久发展奠定基础。

2.建设工作平台,打牢档案基础。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将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民营企业要把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企业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投入。在档案人员选配上,尽可能选配文化层次较高、工作责任心强、能胜任档案工作的人员,并能够保持相对稳定。要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对各门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规章制度,将本区域的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提出不同的要求。档案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监督与指导,积极地为民营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指导,主动上门服务,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健康发展。4.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员素质。要加强民营企业档案人员培训,针对民营企业特点,制定培训计划,选择培训内容,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深入基层现场指导培训等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工作,逐步提高民营企业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创新能力,增强服务和管理本领,推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

5.加强分类指导,做好典型引路。由于民营企业范围广、门类多、数量大,开展档案工作的难度也较大,要按照自愿、扶持、服务的方针,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具备一定生产规模、有较好管理基础、有规范档案管理愿望的民营企业作为试点,重点指导,抓大扶强,树立样榜,达到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共同提高的目的,从而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深入广泛地开展。

6.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共管合力。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各经济管理部门加强联系,齐抓共管,确保民营企业的档案得到及时、科学管理。要协同各职能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时,将档案工作纳入其中,把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作为一项基础建设在自愿的情况下列入考核,促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不断发展。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