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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教育定向协议书范本(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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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教育定向协议书范本(大全8篇)
2023-11-18 19:25:34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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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教育定向协议书范本篇一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精神,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现就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的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招生培养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年中央财政支持高等医学院校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培养订单定向免费五年制本科医学生共计6483人(分省需求计划见附件),专业包括临床医学、中医学、蒙医学、藏医学和傣医学。请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科免费医学生订单定向招生计划纳入2018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在不增加承担免费医学生培养任务高校(以下简称培养高校)相应专业招生规模的基础上调整招生结构。

二、中央财政支持的免费本科医学生订单定向招生计划在有关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来源计划中单列编制,计划性质为“国家免费医学生”。报考免费医学定向招生计划的考生均须参加当年全国统一高考,实行单列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只招收农村生源,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通过补征志愿方式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直至完成计划。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按照考生户籍以县为单位定向招生的办法,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用人需求以县为单位安排招生计划,只招收定岗单位所在县农村生源。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计划面向全省农村学生补征志愿,并按补征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直至完成计划。

免费定向本科医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高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免费定向本科医学生在学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

三、免费定向本科医学生只招收农村学生,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2018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省份规定的其他条件。采取以县为单位定向招生的地方,报考学生除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外,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定岗单位所在县农村。

四、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省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免费定向本科医学生需求计划,确定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的高校和各培养高校的招生计划。为保证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的连续性和实效性,原则上不新增承担培养任务的高校。

按考生户籍以县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的省份,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招生院校的沟通配合,根据各县岗位需求计划落实好每县的招生计划,确保顺利完成年度招生任务。

五、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尽快将免费定向医学生的招生培养、定向就业等相关政策信息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及时解读相关政策内容,做好培养高校和用人部门与免费医学生签署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的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请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培养高校名单及各培养高校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于5月19日前通过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编报,并以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按考生户籍以县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的省份联同招生高校分县分专业招生计划一并报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联系人:夏韶华高斌。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日。

免费教育定向协议书范本篇二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选拔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对到城镇学校任教的,安排其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第十八条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免费教育定向协议书范本篇三

(一)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同时按规定提供助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毕业生参加生源所在地设区市安排的专项公开招聘,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专项用于招聘定向免费男性师范生的岗位数应不少于当年免费师范毕业生人数。

(三)免费师范生符合教育部“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报名条件的,可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推荐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

(四)免费师范生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按国家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2年内可以复学就读,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继续生效。

(五)按照福建省师范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到生源所在地设区市任教,在小学、幼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10年。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必须经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生入学前需按照闽教师〔2016〕12号文件要求,与培养学校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培养就业协议书。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学校要高度重视,对以上的相关招生政策要加大宣传和解释力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4日。

免费教育定向协议书范本篇四

编号:

甲方:(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9]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通知书。

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

协议书。

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

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免费教育定向协议书范本篇五

甲方:(生源所在地卫生局)。

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招生学校)。

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丙方:(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家长)。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了逐步解决北京、半山区卫生技术人员匮乏的状况,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预先报送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培养计划,协助乙方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2、选择和接收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的山区、半山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3、按照协议规定接收丙方到区(县)乡(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需求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规定,确定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的培养方案和招生计划。

2、免收丙方在校期间的学费。

3、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首都医科大学专科定向培养(山区定向生)毕业证书。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丙方办理本协议之外的就业协议或出国、专升本、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转学、转专业、退学等手续。

5、负责建立、整理和保管丙方的学籍档案材料,如丙方在毕业时,拒绝到甲方指定的山区、半山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丙方的档案材料、毕业证、学位证等交予丙方。

7、丙方在校期间违约,未向甲方足额退缴并支付违约金的,乙方不得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第三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2、按乙方的学制、专业要求学习。学习期间,遵守乙方管理制度,按照乙方规定完成学业。

3、未经甲方和乙方同意,不得中途放弃在校学习,不得要求转学、转专业,专升本,不得要求出国留学。

4、毕业后到甲方指定的区(县)乡(镇)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并承诺服务期限不少于10年。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可在甲方同意的山区、半山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流动。

5、本协议签订时,应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接收丙方工作,甲方应赔偿丙方违约金5万元。

2、丙方的违约责任。

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协议,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

(1)自动放弃乙方学籍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者被退学、开除学籍的;

(3)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专升本、考研、出国或者以逃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为目的,故意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的。

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拒绝到甲方派遣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返还在校期间免交的教育费用和享受的所有优惠费用。

丙方因自身原因到甲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服务少于十年的,应按照每少服务一年向甲方支付5万元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附则。

1、本协议签订后如有修改或补充,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丙方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服务年限届满后止。丙方因各种原因未能入学的,协议自动废止。

3、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4、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无正文,为《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毕业生协议书》签字盖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

丙方:

法定代理人:

时间:

免费教育定向协议书范本篇六

编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xx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免费教育定向协议书范本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招生学校)。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旨在培养造就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订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录取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七条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免费师范生。

第八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入学后两年内可在甲方规定的师范类专业内进行专业二次选择。

第十二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型硕士学位。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个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高校根据任教学校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综合考核后录取。

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第十六条提出免费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八条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保证免费师范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为乙方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______年__月__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月__日

2017年山东省免费师范生政策。

2017年免费师范生最新政策。

四川免费师范生最新政策。

免费教育定向协议书范本篇八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21号)精神,积极探索实施省内双语师范生免费培养计划,定向培养民族地区藏汉双语教师和紧缺学科专业教师,提高双语教师培养质量,推进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我省农牧区特别是六州藏区中小学藏汉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民族地区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在青海师范大学实行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定向免费培养,吸引民族地区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培养一批优秀藏汉双语中小学骨干教师,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着力解决农牧区民族学校藏汉双语师资紧缺矛盾,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毕业后到基层中小学任教,有岗有编,协议服务,努力建设师德高尚、专业水平较高,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藏汉双语理科及小学全科骨干教师,促进农牧区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民族地区教育教学质量。

二、主要措施。

1.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建立制度,形成实施省内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培养计划的长效机制。2016年秋季开展试点,面向青南三州选拔40名优秀农牧区高中毕业民族学生,在青海师范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专业实行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从2017起,扩大到六州,每年选拔不少于120名优秀农牧区高中毕业民族学生,实施藏汉双语理科定向师范专业免费教育,并按3:1的比例定向培养藏汉双语小学全科教师。

2.免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按现行标准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按相关规定享受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3.免费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纳入青海师范大学招生计划。从参加应届高考的“民考汉”、“民考民”考生中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到农牧区中小学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民考汉”考生分数线须达到当年普通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民考民”考生须达到高考本科青海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从上线的报考学生中按高考分数由高向低依次录取。原则上只录取纳入实施范围的州、县生源。

4.免费师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须与青海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州级教育、人社、编办等部门签订《免费师范生定向就业服务协议书》、《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书》,录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免费师范生毕业后要遵循“哪来哪去”的就业原则,承诺毕业后到定向服务州、县(市)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低于10年。到州、县城镇学校工作的双语定向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牧区基层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2年以上。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农牧区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解除或终止人事聘用合同,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和缴纳违约金。

5.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本州(县)域内学校间流动。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青海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6.免费师范生就读专业主要设置为: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计算机、历史、思政、小学教育(小学全科)等藏汉双语师范类专业。学制4年,本科学历,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7.免费师范生入学一年内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自动解除培养协议,并按规定程序调整到非师范专业继续学习,不再享受免费师范生的相关政策。不能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被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免费师范生,不再享受免费师范生相应的就业政策,并向青海师范大学退还免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由青海师范大学上缴省财政。延期毕业的,延续学年内的相关培养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毕业后未按协议规定到定向服务州、县(市)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已就业未按协议规定履约的,全额退还已免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并按50%缴纳违约金。

8.青海师范大学要抓住实行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机遇,围绕培养农牧区藏汉双语理科和小学全科骨干教师的目标,依托“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大力推进教师教育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严格学籍管理,完善工作方案。特别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安排名师给免费师范生授课,选派高水平教师担任教师教育课程教学,建立师范生培养导师制度。按照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要求,加强师范生师德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师范生在校期间到中小学实习半年顶岗支教的制度。要通过培养教育,使学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农牧区教育事业,具有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全省农牧区中小学校定向培养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藏汉双语理科和小学全科骨干教师。

9.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地区,要统筹生源与州县定向就业向结合,坚持“哪来哪去”的定向就业原则,招生计划定向到州,就业编制定向到县。各地中小学空缺编制按照“三统筹”原则,合理用于接纳特岗生、接收免费师范生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可将预留编制、自然减员空编等优先用于安置免费师范生。空编使用需经省级编制部门审核,确保免费师范生有岗有编。

10.各州从2020年开始,每年5月底前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确保每一个合格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时直接进编进岗。要坚持面向六州中小学就业,在岗位安置时统筹考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现有专业教师资源配置等因素,对紧缺岗位和有特殊需求地区加大定向就业力度。免费师范生毕业后,由定向签约州级教育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协议聘用到民族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聘用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体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三、组织保障。

免费师范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在省政府统筹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抓好落实。

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牵头负责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免费师范毕业生政策,做好省级相关部门和州县政府及青海师范大学的协调工作;根据各州实际需求编制当年招生计划,办理派遣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督促落实未按协议要求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毕业生,按相关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各州教育行政部门按时提出本地区中小学双语学科教师岗位需求计划,协调当地人社和编制等部门共同做好免费师范生的签约履约工作。并负责建立免费师范生的诚信档案,落实诚信责任,加强诚信管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相关人事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免费师范毕业生聘用手续。

机构编制部门。省编办负责指导各地编办落实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审核各地上报免费师范生岗位需求计划。监管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

财政部门。省财政厅负责及时落实免费师范生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管。

实行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是省委、省政府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提升民族地区教育质量的重大决策,是着力解决农牧区民族学校藏汉双语师资紧缺矛盾,改善双语师资结构,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基础教育均衡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地区、部门和青海师范大学要深刻认识实行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加强统筹规划,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履职尽责,确保藏汉双语定向师范生免费教育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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