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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物业车库交换协议书(推荐)一
地址:
抵押人:
地址:
担保人:
抵押物业地址: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字第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一九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字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年月日签字之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港币
所有已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账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目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知照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照办。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厘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惟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之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市场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低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顺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之款项,应送银行深圳分行或经由银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汇缴交;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之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之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际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港币壹万元整或港元壹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倒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它借款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制令等威胁,要对其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三十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之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之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或遭到损毁破坏;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之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已在抵押权人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占管并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讨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
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千份之五,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
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港币贰佰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
有关本合约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息并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第十条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之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之全险;保险单须过户银行深圳分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或/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房产买卖合同”,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是指抵押人与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购买之名下已建成之抵押房产物业;
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之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之押品;
抵押人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发生之入伙通知书后,即代其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予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为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
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1.一俟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它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予抵押人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之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它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士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的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它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抵押权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处分该房产之权力:
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缴清全部应付之款项;
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及
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之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权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
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
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它有权收取之人士,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做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账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之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它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具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之抵押物业之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之损失及一切有关之费用;若有不足之数,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之数,负责赔偿予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之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
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
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
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之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所列之售房单位之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之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伙通知书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之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之损失,如因处理该等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及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它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讨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之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之账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并同时解除除担保人之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之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惟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之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并予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账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进,抵押权人可不预先通知,迳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之其它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它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它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经发出、信件在投邮七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它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之还款及其它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之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之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本它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中国台湾等地区,或为该等地区之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给抵押权人之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该等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等地区之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定,并不影响其它规定之效力;
四、本合约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及房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约规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之附表、附表及抵押人与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合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签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
签署
代表人签署
担保人:
代表人签署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深楼花字第号
抵押登记日期:抵押权人:
地址:
抵押人:
地址:
担保人:
抵押物业地址: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字第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一九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字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年月日签字之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港币
所有已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账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目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知照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照办。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厘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惟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之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市场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低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顺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之款项,应送银行深圳分行或经由银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汇缴交;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之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之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际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港币壹万元整或港元壹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倒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它借款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制令等威胁,要对其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三十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之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之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或遭到损毁破坏;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之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已在抵押权人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占管并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讨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
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千份之五,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
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港币贰佰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
有关本合约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息并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第十条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之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之全险;保险单须过户银行深圳分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或/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房产买卖合同”,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是指抵押人与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购买之名下已建成之抵押房产物业;
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之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之押品;
抵押人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发生之入伙通知书后,即代其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予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为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
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1.一俟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它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予抵押人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之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它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士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的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它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抵押权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处分该房产之权力:
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缴清全部应付之款项;
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及
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之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权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
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
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它有权收取之人士,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做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账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之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它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具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之抵押物业之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之损失及一切有关之费用;若有不足之数,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之数,负责赔偿予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之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
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
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
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之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所列之售房单位之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之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伙通知书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之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之损失,如因处理该等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及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它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讨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之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之账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并同时解除除担保人之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之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惟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之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并予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账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进,抵押权人可不预先通知,迳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之其它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它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它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经发出、信件在投邮七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它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之还款及其它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之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之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本它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中国台湾等地区,或为该等地区之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给抵押权人之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该等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等地区之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定,并不影响其它规定之效力;
四、本合约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及房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约规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之附表、附表及抵押人与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合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签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
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
签署
代表人签署
担保人:
代表人签署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深楼花字第号
抵押登记日期:
2023年物业车库交换协议书(推荐)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宝清县绿岛小区42号楼一号车库装修完毕,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以及续租
租赁期限自20_______月___日至20____年___月___日,合同期满后,乙方未及时交付或者临时占用房屋,应向甲方交日房租。按人民币100元/天计算,期满后10日乙方未向甲方交付日租房或者不与甲方协商,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租房,可强行开锁收回房屋。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第三条租金及押金
租金:该房屋租金为¥元/年。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押金及房屋租金共¥元整。
第五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承租期间产生的有线电视费、网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燃气费取暖费等一切费用都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期产生的欠费由押金中扣取。
第六条物品
在合同期间室内物品等厨房设施,由承租方使用。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七条合同期内承租方禁止将本房屋进行转租、转借。否则押金不予返还。在承租期间承租方应承担房屋管理和修缮义务,例如上下水、电、煤气、等……如产生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物业车库交换协议书(推荐)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承担物业红线内及政府规定的门前三包范围内的保洁服务工作进行了友好协商,并签定合同条款如下:
甲方的权利、义务
在本合同履行中甲方负责无偿提供本项目进行清洁工作所需的水、电及乙方清洁工人休息室(甲方仅提供休息室,且具体地点、面积由甲方确定,休息室内的任何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提供住宿场所。乙方配备的清洁器械、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休息室内的指定地点。
严格要求本公司员工自觉维护本项目的清洁卫生及乙方劳动成果;对破坏本项目清洁卫生之行为给予制止或纠正,对屡次违章不改者应给予相应处罚。
指派专人负责监督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清洁服务,每日检查清洁服务质量并对不合格情况进行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处罚;乙方要求协助工作或提出建议,甲方认为合理的,应给予全力支持。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每月的清洁服务全部计划并监督实施,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遵守。
甲方有权对乙方选派的清洁服务人员进行检查考评,对不合格人员,有要求乙方调换的权利。
要求乙方每月月底前上报当月人员安排及清洁计划,甲方随时检查其落实情况。甲方随时检查乙方清洁器械、物料的使用情况和消耗情况。
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费用。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应严格按照附件一《日常保洁服务标准》及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有偿清洁综合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负责教育、培训和管理派驻本项目的清洁人员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保持甲方良好的环境和秩序,爱护本项目财物,注意言行举止讲究礼貌礼节,遵守《工作手则》(见附件四),以维护甲方良好的形象。如发现有违法乱纪,并经查实确属乙方人员所为时,乙方将严肃处理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保证所有上岗的保洁员均经过岗前技能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规范、服务态度等,工作期间注意言行举止,维护甲方良好的公司形象。
指派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素质良好之专业清洁人员,进驻本项目,清洁人员年龄最高不得超过45周岁(如因乙方特殊需求,并在甲方人员同意后,可适当放宽用工条件);并须向甲方提交现场工作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等资料备案;如有人员更换情况,须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提交相关资料。如未经甲方许可使用45岁以上人员或传染病源携带者,无论任何情况,甲方均有权扣除当月保洁费用。
选派一名驻场保洁领班具体安排、全面督导每日清洁综合服务工作,巡检(分自检和参与甲方检查)现场清洁卫生情况,及时做好工作记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并做好与甲方负责人的日常工作联系。
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将所承包的清洁服务计划和保洁排班表以书面形式报告给甲方,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甲方组织和举办活动时有权随时要求乙方调整服务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活动场地的清洁工作,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立即执行。
若甲方要求乙方进行人员更换的,则乙方应在3日内更换,否则,每延迟一日,甲方有权扣除相当于当月保洁费用8‰的违约金。延迟超过5日,甲方有权扣除押金及停止支付所有费用,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若乙方因承包范围内(垃圾清运、人字路)之保洁服务质量达不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标准而被有关部门(环卫、市容、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处罚,
其罚款及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乙方每月不少于两次派出一名高层管理人员或质检员到本项目检查清洁卫生情况,征询甲方意见,对甲方合理之建议应予采纳并实施。
乙方负责承担乙方员工的工资、劳保福利、保险等,并办理各类合法劳动关系手续和承担相应费用。
有义务维护本项目各类和乙方工作有关的设施、设备的完好,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设施、设备等物品损坏、丢失或由此造成甲方经营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作相应赔偿。杜绝挪用及偷窃行为;日常工作中杜绝浪费水、电等行为,不得使用私人电器设施如:电炉子、电饭锅等,但乙方保洁人员可在休息室内使用微波炉等安全电器,由此产生的电费由乙方交纳。
遵守甲方关于仓库管理的相关规定,甲方所提供的工具间(上述工具间即指第一章第一条约定的休息室)只作为暂时存放乙方针对本项目服务时所使用的清洁设备、清洁药剂、清洁工具等用品(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除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用工应签订劳动协议且该劳动合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合法存续,并办理各种合法用工手续;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洁服务费用以外,不代乙方承担任何劳动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保洁员在为甲方服务期间产生的一切劳动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且乙方处理此等纠纷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任何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公司派驻甲方的工作人员,应身着统一工作服和佩戴胸牌,并保证着装的整洁卫生。工服由乙方配置,胸牌由甲方提供。
第十五条 乙方派驻甲方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乙方领班人员暂时离开和调整均需征得甲方同意,并且新任领班以上管理人员均需经过甲方面试。在乙方领班不在场时,乙方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按甲方的清洁工作检验标准对其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遇有紧急情况及突发事件时,乙方有责任在最短的时间内配合甲方提供充足的人员,并应无条件听从甲方现场工作人员调遣。
第十八条 若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或履行义务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章 委托服务区域及内容
第一条 乙方服务区域为:
城市梦想家各栋楼层内分户门以外公共区域及其附属的公共设备、设施;
城市梦想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庭院、绿地等及其附属的公共设备、设施;
城市梦想家地下空间及其附属的公共设备、设施;
甲方管理的城市梦想家其他地方及其附属的公共设备、设施;
5、甲方办公区域。
第二条 乙方服务内容为:
1、城市梦想家各栋公区地面日常清洁维护;城市梦想家所有服务区域地面、门窗、玻璃、墙面、柱面、天花(三米以下)、灯具、休闲椅、灯箱、灯杆、花坛、花台以及标识、小品、暖通管道、电缆桥架等公共设施的清洁(所有高空三米以下);
2、公共洗手间的清洁、消毒;
3、雨棚及其以下外立面(含甲方指定的玻璃、门窗)的日常清洁;
4、电梯的日常清洁、电梯表面养护;
5、垃圾房、垃圾桶、垃圾篓的袋装清倒,城市梦想家所有合同约定的服务区域以及甲方认可的区域内的垃圾的清理、外运;垃圾房和所有垃圾容器及其周边区域的清洁和消毒;
6、园区地面以及天台排水沟、雨水井的定期清理;
7、设备房间、管井、通风管道等的定期清洁;
8、绿地、花坛、花盆、水池的保洁;
9、通道口的防尘、防水地垫,每日清洁;
10、雨、雪天气对于甲方管理区域内的积雪、积水的清理;
11、甲方要求应急处理的其他工作;
12、配合甲方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甲方要求制定并提交日常保洁、定期保洁、垃圾清运、消毒等服务计划,并提供服务。
第四章 服务人员及费用
第一条 乙方派驻本项目保洁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岗位安排见附件二)。
第二条 保洁服务费用:
保洁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洁员700元/人/月(包括乙方人员工资、福利、加班费、保险费用)。共3人(含保洁领班1名),甲方每月提供200元的保洁物料消耗费用,每月合计人民币2300元(贰仟叁佰元整)。前述保洁服务费用含管理费、利润、酬金、税金及员工工资、福利、保洁用品等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清洁工作和其它义务;甲方所须支付的所有费用均为以人民币结算。
每月甲方总计支付乙方2300元。
双方确认,前述合同价款为包干总价,一次性包死,不因任何原因(包括甲方提供建筑面积存在误差、物价上涨、工期延迟、总包清洁工作懈怠等风险)进行调整,该费用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能够取得的全部合同价款。除上述保洁费用以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或任何第三人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餐费、住宿费、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工资等)。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每月5日前提供有效发票至甲方财务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支票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保洁服务费用。
协议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 20__年 11月 1 日起至 20__年 10月 31日止。
若甲方与城市梦想家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署的物业管理合同终止,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此时,双方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情况,据实结算保洁费用。(甲方应提前1个月告知乙方)
违约责任
第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甲乙双方无合同依据单方终止本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的保洁费用作为违约金。对于乙方已经完成的保洁服务,双方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情况,据实结算保洁费用。
第二条 检查考核及违约金扣除细则
1、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日评,若乙方每日检查考评得分达到90分(包含本数)甲方将视为乙方的服务质量合格;如每日检查考评得分低于90分(不包含本数)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保洁费的5‰作为违约金;
2、每月月底,甲方将根据当月每日检查考评得分计算出乙方当月平均得分,如乙方当月平均分达到90分(包含本数),甲方视为乙方当月保洁服务质量合格,在从当月保洁服务费总额中扣除日评不合格的违约金后得余额即为乙方当月应得之保洁服务费;
3、乙方当月平均分未达到90分(不包含本数),甲方视为乙方当月保洁服务质量不合格,在从当月保洁服务费总额中扣除日评不合格的违约金后,再对乙方处以当月保洁服务费总额10%违约金的处罚;
4、每发生一次客户有效投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元违约金;
5、甲方每发现一次乙方员工行为规范及仪容仪表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元违约金;
6、连续出现5次日评低于90分的情况后,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解除合同,则可扣除乙方当月保洁服务费总额50%作为违约金。
7、未及时提交合同规定的计划、物料使用情况等,每次扣款200元/次。
8、未达到每月2次高层管理人员质检的扣款300元/次。
9、未及时配合甲方工作,视情况扣款200元/次。
10、未按规定合理使用的药剂或耗材,扣款100元/次,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1、甲方不定期抽查乙方人员出勤情况,出勤人员不足的,扣除当日未出勤人员人工费,并扣违约金100元/人/次。
第三条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协议解除的,乙方均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移交清洁档案和相关手续文件,且撤走全部人员和设备。否则,每滞留一日,则应按本合同保洁服务费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第四条 如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造成甲方或其职员及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如甲方代替乙方先行承担,则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全部清偿,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未付部分千分之五的延迟利息。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所有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或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款项中直接扣除。
本合同项下违约方应赔偿的损失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因违约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争议的解决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在实际工作中,确需要合同所规定的人员、费用、服务范围进行调整,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进行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进行约定。未达成一致前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其他事项
第一条 双方确认,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协议终止后,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情况,据实结算保洁费用,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但是,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终止协议的,则应按本合同其他条款处理。
第二条 乙方单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作为乙方向甲方作出的单方承诺。但是,若该等文件资料的内容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或旨在减轻或免除乙方的合同责任时,则仍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构成协议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日常保洁服务标准
附件二:特殊天气下的保洁流程及标准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代 表 人:(签字) 代 表 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年物业车库交换协议书(推荐)四
甲方:
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以甲方的企业名称经营物业项目,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业务及其挂靠期间内的注意事项。
第一条 挂靠期限:
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 年 月 日至。
第二条 费用及保证金
1、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 万 元(¥1)的管理服务费。该笔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定额支付劳动报酬)
2、为避免因乙方借用资质给甲方带来的风险,乙方向甲方支付 x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与管理费用在同一时间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在合同到期后无息返还给乙方。
3、乙方利用甲方名义所开发票(物业服务费、停车费发票等),则乙方需向甲方缴纳面值金额的百分之 税金(代收水电费发票除外)(说明:利润比例一般物业税金为5.5%,可以约定6.0-8%)
4、项目服务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办理,甲方给予必要指导和支持,并按规定及时处理乙方的财务结算。
5、每月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到达甲方账户后,每月10日前甲方在扣除约定的管理费及应缴税金后,及时将余款支付到乙方。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年度管理服务费不予归还。
2、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只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营业执照、物价局物业费审批结果),并为乙方提供本项目物业投标、运营所需的相关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物业资质证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材料,必要时提供原件;
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不得随意扣压乙方的财产。
4、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的提供帮助,并根据乙方需要,对本管理项目的物业管理活动提供顾问指导。
第四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以获取甲方对第三条义务的承诺和兑现,若有问题可以随时向甲方提出意见。
2、享受甲方所提供的物业管理资质及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充分利用物业管理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经营业务。
3、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甲方干涉。
5、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际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
6、负责解决经营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办公设备自主负责解决。
7、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招聘、与雇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给雇佣人员按时发放工资、购买相关保险等。
8、对于项目出现的管理风险问题(如服务质量、安全事项等)或法律责任事故都由乙方承担。
9、若乙方经营期间与其雇佣人员、服务单位、第三方等产生法律纠纷,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若甲方由此替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将扣除乙方全部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
10、若乙方在经营期间违法经营,导致甲方给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被媒体等进行曝光等,乙方应全额承担甲方所支付的费用,并承担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罚款、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
11、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第五条 有关甲方公司人员职称、学历、上岗证等证书有关的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等个人证书,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合理合法借用,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
第六条 终止与解除
1、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管理服务费20%的违约金。
2、因政府政策、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合同到期、或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支付的管理服务费不予返还。
3、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有本合同第四条第9、10、11款约定事项出现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终止其经营的项目。
4、在乙方的物业公司成立后,可以脱离挂靠。合作期间如一方需提前终止合作协议,需提前7天通知另一方,协议终止时乙方按甲方要求办理所有证书的交还、年检、注册、变更、转移等工作。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2023年物业车库交换协议书(推荐)五
__年9月1日,开始了我在轩辕物业公司所属的工业园的管理工作,直到现在。在这段时间内让我对我所学的专业知识有了一个新的认识,积累了一点经验。在实习中,我在管理领导的热心指导下,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物业管理理论知识对照实际工作,用理论知识加深对实际工作的认识,用实践验证所学的物业管理理论,探求物业管理工作的本质与规律。长期的实习生活,既紧张,又新奇,收获也很多。通过实习工作,使我对物业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感性与理性的认识
我所在的工业园是轩辕物业第一期工程,位于坦洲镇第三工业区33号,是这里最高的工业建筑,总共六层,面积二万平方米。作为标准的工业用厂房,所有的硬件设施都是最好的,二期三期工程也已经完工,尤其是三期工程,它的设计构造以及外形在这个地区都是独一无二的,后续工程还在构思中。
整个已建成工业园占地面积二十亩,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大小公司十余家,总计五六千人。由于以前园区在施工当中,园区的管理不是太完善,业主对园区环境不是很满意,仍有两三家公司不能按时交物业管理费,但大多数业主对园区物业管理还是理解的。
现在园区物业管理处的工作主要是帮助业主办理入伙手续、处理开发商遗留的问题、办理房产证和一些简单的维修养护。因为园区入住人数较少,设施也不完善,所以物业管理部门的相应设置也很简单,只有一个工程部,一个管理处,一个保安部。
工程部只有三个人员:工程部主管和两个维修人员;管理处有三个人员:管理处主任、会计和一个管理员;这两个部门共用一个临时办公室,办公条件不是太好。而且人员较少,往往是一个人做几样工作:会计要收费催费(物业费);管理处主任在业主装修时要巡视以防业主装修破坏物业承重结构等等。保安部共有十多名名保安,以后视情况还会增加。
轩辕物业管理公司才刚刚开发的第一个工业园——轩辕工业园,因公司在园区的开发管理上缺少经验,所以在实习工作中我们有幸参与了公司的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管理处主任希望我们能利用我们所学的理论知识结合公司经验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公司在园区的管理上提供一些建议和方案,以便更好的为业主服务。在实践工作中,我们通过我们学过的理论知识和搜集的资料,为公司在停车场的管理、电梯如何收费、何时界定业主的正式入住等方面提供了一些不太成熟的意见。
通过长期以来的工作实习,我在实践中了解到了我的欠缺,也发现了公司的一些不足。轩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不能和本地区一些实力较大的物业管理公司相比,而本公司资质较低,发展缓慢,规章制度不完善,所管理的物业各项条件都不是很完善,这对本公司的发展有很大的限制。。
公司在别的方面也有一些问题(1)、物业人员的形象不规范。首先,管理人员要着装正式,工程人员要穿工作服,以随时为业主提供服务。保安人员也应有些军人作风,让业主有安全之感。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包括对内(员工规范、岗位职责、奖罚机制)和对外(管理制度、业主公约、处理程序等)。公司的领导应以身作则,身先士卒,起到带头作用,明确公司的职责,创造一个和谐的社区。
(3)、物业管理工作宣传不到位。比如说维修基金的收取,在没有全部收缴齐之前,应以宣传栏的形式通告业主。(4)物业经营收入单一,不能多种经营,企业要有自己的规划,坚决按计划办事,这样不但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对地产公司的发展也有帮助。
另外,在工作实习中,通过和其他公司的基层员工的接触,我发现了一个在所有公司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他们也都存在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公司的员工很迷茫,尤其是直接在项目从事基层工作的员工,这种迷茫更加突出。每日面对简单的重复性的劳动,让人意志消沉,如果不是有坚定的目标和一种自己修炼的信仰,是难以心平气和、脚踏实地地做工作的。
一般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都能为员工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及福利。但现在很多企业都未能认识到这一点,就算是机器也的保养维修保养,以最佳的状态实行生产,而人又何如机械呢?这是相当短视的做法,在当今中国已步入市场经济人才自由流动的背景下,这种做法很容易导致人才流失,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
通过长时间的工作实习使我感触到: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型行业,作为一个从业者,首先应该对物业管理法规、条例要有所了解,同时要不断地丰富自己的物业管理基本知识,因为它涉及到所有业主的正常生产,工作繁重而复杂,作为一个优秀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生理素质。同时还要熟悉其它相关的专业性知识,和掌握智能化等高新技术知识。
通过工作实习,令我对物业管理有了更多的感性认识,使我验证、巩固和丰富了所学的理论知识,获得了一定的工作技能和实际经验,培养了我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去分析、研究和解决将来在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同类问题的解决能力 。
2023年物业车库交换协议书(推荐)六
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
受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办公区域提供保洁物业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服务项目、范围:
1.清洁项目:
1.1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服务
甲方厂区的公共场所、外场路面保洁、房屋共用部位(含墙面)、大厅、楼道、消毒杀菌、用品更换以及垃圾的收集、清运。 1.2专用部位的保洁
包括会议室、办公室、生产车间的垃圾清理、共用通道、茶水间、洗手间、三楼食堂卫生以及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消毒杀菌、用品更换以及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1)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2) 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3) 甲方提供物业堆放间(休息室)一处;
(4) 及时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费;
(5) 甲方指定一名负责人协调与乙方的工作事宜;
(6) 对乙方物业工作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事项进行处罚;
2. 乙方责任
乙方作为物业管理提供方,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 乙方配置保洁人员2人(工作时间早上8:30-12:00,下午13:00-17:30),
上班时间为8小时,双休,如业主需要加加班,另行计算。
(2) 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劳务合同由乙方负责;
(如甲方要求増减人员再作相应调整)
(3) 自觉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公众形象;
(4) 加强员工的技术培训、iso9000质量体系管理要求的培训,保证员工有娴熟的专业技能、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
(5) 乙方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甲方的物品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6) 乙方加强对员工工作安全的教育,杜绝安全事故。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非甲方生产事故导致的工作和人员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7) 乙方保证甲方的安护人员正常工作,如因人员严重不足,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违约金¥ 元,作为赔偿。
(8) 乙方保证所有进入甲方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均遵守甲方要求的规章制度,不得将其通过任何方式获取的一切信息在本合同期内或期满后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9) 乙方及其在甲方工作的人员均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及业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其他规定
1. 按《劳动法》及南京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规定,乙方员工周一至周五每日每人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为40小时。平时、节假日、双休日因甲方生产需要乙方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承担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2. 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社会统筹保险,甲方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质量
乙方须按江苏省物业管理安保服务标准提供服务(db32/t538-2002)提供服务,实现目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对乙方的物业服务满意率达到:90%
第五条 合同价格
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元(不包括平时加班费, 法定假曰)。
第六条 付款方法
甲方于每月 日前对上月物业服务,结算物业服务费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发票。 ╳╳╳╳公司开户行: ╳╳╳╳公司账号: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第七条 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一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满后,如有问题请甲方提前一周告知乙方,否则乙方自动按本合同执行,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应提前一个月续签新合同。
第八条 保密
甲乙双方应视本合同为机密文件。如有违反,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甲方对乙方进行的日常检查中,对乙方因管理不到位、失职等原因,未达到管理要求和标准的事项,视情况每次给予 元的处罚,对要求限期整改的项目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次给予 元的处罚。对要求限期整改的项目到期仍不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9.2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如台风、地震、洪水、战争等自然灾害的意外事件,凡因不可抗力造成一方延误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均可免除其应付之责。
第十一条 争议及解决
1.甲乙双方对于合同事项发生某些争议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甲乙双方中某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 合同附件:以下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一 《物业安洁服务费及材料耗材测算表》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费用结算单
备注:1、双休日、法定日加班,如有业主需要,另行计算。
2、工作每天8:30——17:30。
3、基本工资按最低标准,如国家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4、社保基数按最低标准,如国家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5、跑,冒,滴,漏等物业维修所发生配件购买费用不在此计算内。
6、卫生纸,卫生球,洗手液不在此测算内。
保洁用品费用测算
说明:
1、以上月消费材料可由业主提供,征得业主同意,由乙方公司折合为 元/月,乙方自购。
2、甲方在该项目提供自动吸尘器1台 3、甲方提供维修工具及维修材料。
2023年物业车库交换协议书(推荐)七
为加强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切实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近日,xx省xx市xx城区物价局召开全区物业服务收费工作座谈会,全区x家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针对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备案、公示格式和内容不规范,业主和物业服务收费矛盾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对省市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就物业管理企业如何实行备案管理、收费公示及涉及物业服务收费方面的投诉和举报等问题进行了讲解和说明,使各物业管理企业明确了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
xxx物业小区负责人作了典型发言,分别就物业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经验进行了交流。
区物价局与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了《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并专门印制下发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文件汇编》。
会议要求:
一是认真落实《xx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做到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二是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建立收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按规定要求到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三是严格落实好收费公示制度,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2023年物业车库交换协议书(推荐)八
合同编号:
甲方(全体业主):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x 月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供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并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 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全体业主):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国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
类型: 【住宅】【办公】【商业】【 】 。
坐落位置: 区(县) 路(街) 。
规划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
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
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四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 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共同决定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乙方应当于60日内更换。
第五条 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二;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三;
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7.其他服务事项:
第七条 乙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提供物业服务:
1.《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技术标准(试行)》中的 级物业服务技术标准,详见附件五;
2.按照《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技术标准(试行)》,约定具体的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甲、乙双方应签订特约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甲方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甲方所在楼内公示。
第十条 甲方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将本合同、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第十二条 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1) 。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
2.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3.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乙方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甲方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按照前款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规定的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6.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7.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8.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9.乙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应给予必要配合;
10.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2.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3.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4.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 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6. 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7. 可以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8. 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9.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 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决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1个月内回复甲方。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尚未有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乙方应当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6个月,在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应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 应当按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身的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
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4. 。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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