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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经营分销协议书通用(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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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经营分销协议书通用(实用8篇)
2023-11-24 09:06:57    小编:ZTFB

对于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和工作,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并提出改进的方案。总结应该具备客观、准确、简洁、有深度的特点。这里整理了一些成功人士的自我总结经验,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自己并提升个人能力。

产品经营分销协议书通用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甲乙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共同开发市场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合作的优势,通过友好协商,对甲方代理销售乙方系列智能取暖器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代理权确认:。

经乙方研究决定,确认甲方作为乙方产品的分销代理商,负责乙方产品在_____地区的经销。

二、代理期限,代理保证金和销售任务:。

1.甲乙双方正式签署合同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有效日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交纳代理保证金_____万元,(此保证金协议期满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甲方)。7日后,乙方如未收到甲方代理保证金,本协议自动失效。

3.在签订本协议二个月内,甲方必须完成销售额_____万元,第三个月起,每月销售额_____万元。

三、甲方责任与权益:。

1.甲方在协议有效期间应全面负责代理区域的销售工作,积极开拓销售网络。要严格执行乙方制定的销售政策,不得串货,不得违反乙方规定的销售价格。对违规者一经查实,乙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2.甲方在市场销售过程中,努力做好市场销售工作,积极地维护乙方的产品利益,不得有损害乙方企业声誉和产品形象之行为出现。

3.甲方在代理乙方产品期间,不得同时代理其他同类品牌产品,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扣除甲方代理保证金。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者透露乙方给予甲方的价格表之内容。

四、乙方责任与权益:。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者透露乙方给予甲方的价格表内容。

2.乙方在对产品价格调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承诺保护甲方的市场价格利益。

3.乙方负责及时供应产品给甲方,并负责对产品保质,保量。

4.乙方负责产品售前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产品实行三年免费包修包换,终身保修(收材料成本费)。

五、付款方式及运费:。

1.甲方订单入货时,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确认后,甲方将货款汇入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乙方收到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货。

2.乙方给予甲方的价格为_____交货价(含_____%普通商业发票,如需增值税发票另加_____%),如发生运输费用,运费由甲方负责。

六、退货办法:如因产品质量引起的退,换货,其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在取得代理资格后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销售任务,乙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扣除甲方_____%的代理保证金。甲方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提出放弃代理资格,如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后因甲方本人原因放弃代理资格,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扣除甲方_____%代理保证金。

八、协议期满,双方合作愉快,并且愿意继续合作,乙方应给予甲方优先代理签署权。

九、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无故终止协议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在协议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方视为违约。

(三)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略)。

十、保密责任。

十一、协议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到达之日解除。

十二、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十三、补充与变更。

十四、不可抗力。

十五、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十六、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其他。

本协议—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字)。

产品经营分销协议书通用篇二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xx公司)。

第一条定义。

1.1“产品”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1.2“专利”系指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技术。

1.3“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甲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方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1.4“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1.5“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甲方每年派出二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xx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具体期限由xx公司与甲方商定。该专家的薪水及往返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在xx公司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xx公司负担。

1.6“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xx公司。xx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约束。

第二条股权比例。

2.1xx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决窍进行合作生产。乙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甲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2.2甲方以其所持有的---------------专利所有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股xx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51%。

2.3乙方以货币、实物资产等出资,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该资产价值-----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49%。

第三条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甲方同意,xx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技术和商标。

3.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xx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xx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xx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应标明该产品是按甲方的许可制造。

3.4xx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甲方同意后xx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湖南(地区)销售。

第四条第三方伪造及侵权。

xx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虽然,仅甲方独立拥有对第三方伪造的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的行为采取追究甚至是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甲方对xx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而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充分考虑。为此,甲方可以xx公司名义作原告或双方联合作原告,xx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xx公司的书面同意。对维权所得合法收益,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

第五条使用费。

4.1在合同期限内xx公司须向甲方为xx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4.2在本合同及其附件生效后--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专利使用费。其使用费可以根据该产品的销售情况分期返还,返还比例为甲方年收益的--%。

4.3xx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甲方支付的款额,甲方可派会计师代表甲方审查其记录,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在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的--天内向甲方提供季度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项数额。销售报告应由xx公司财务主管签署。

4.4xx公司根据合同及乙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应付款项以人民币按时汇至甲方。

第六条技术培训。

5.1按合营合同,甲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以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5.2甲方同意向xx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专利产品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xx公司与甲方协商而定。

5.3甲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甲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5.4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xx公司与甲方商定。

5.5xx公司若需要甲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xx公司对xx公司人员进行相关培训,xx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xx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xx公司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5.6按本合同规定,xx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甲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二年内,不得向xx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条优先条款。

6.1合营期间xx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乙方制造的产品。

6.2合营期间xx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乙方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6.3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xx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条后续技术改进及收益归属。

7.1对于本专利在xx公司应用后所产生的技术改进,分为微小改进、较大改进与重大改进。

7.2对于微小改进,改进技术属于xx公司所有,公司使用,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对于重大改进,改进技术属于专利权人所有,公司需向专利权人支付技术许可费用。

第九条专利许可。

甲方专利权入股xx公司后,甲方不得再自行使用该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也不得另行对外转让该专利,若xx公司向其他公司许可实施该专利,必须经过甲方同意。

第十条专利无效。

9.1在甲方专利权时效期限内,第三方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异议,并经专利局裁定或法院裁判后该专利确属无效的,不再按本协议前述约定享有权利。

9.2若该专利在认定无效后,可认为是一般技术具有使用价值的,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作方式;若已无技术使用价值,则双方可以解除专利入股合同。

9.3对于专利确定无效前,甲方因此而在xx公司获得的各项收益,甲方不再返还xx公司及其他股东。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

1、甲方在xx公司派驻一名董事,一名监事,二名生产技术人员,一名财务管理人员。

2、乙方在新公司派驻二名董事,一名生产技术人员,一名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解散。

1、xx公司解散时,若专利仍在专利权期限内,xx公司须将该专利权仍转移至甲方名下,其他股东有协助义务。

2、xx公司解散时,在公司存续期间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由原先的提供者合理使用,其他各方不得使用,并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双方方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

1.1甲方拥有协议项下专利的合法专利权;。

1.2甲方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3甲方保证按双方协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甲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xx公司按甲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xx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或国内)的先进水平。

2、乙方保证:

2.1乙方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2乙方保证提供给xx公司的资产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四条保密。

xx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甲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xx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五条合营期限。

1、xx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xx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____年。

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xx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为期十年的延长,但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的同意,xx公司或乙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甲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技术和商标。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商定,共同遵守本协议。如有违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若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承诺、保证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若因本协议任何一方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违约方除应返还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外,还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六十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七条仲裁。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其他。

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2、合同的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3、甲、乙方及xx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文为准。

4、按本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所列的上述地址寄出后十天,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产品经营分销协议书通用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甲乙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共同开发市场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合作的优势,通过友好协商,对甲方代理销售乙方系列智能取暖器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代理权确认:

经乙方研究决定,确认甲方作为乙方产品的分销代理商,负责乙方产品在_____地区的经销。

二、代理期限,代理保证金和销售任务:

1.甲乙双方正式签署合同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有效日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交纳代理保证金_____万元,(此保证金协议期满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甲方)。7日后,乙方如未收到甲方代理保证金,本协议自动失效。

3.在签订本协议二个月内,甲方必须完成销售额_____万元,第三个月起,每月销售额_____万元。

三、甲方责任与权益:

1.甲方在协议有效期间应全面负责代理区域的销售工作,积极开拓销售网络。要严格执行乙方制定的销售政策,不得串货,不得违反乙方规定的销售价格。对违规者一经查实,乙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2.甲方在市场销售过程中,努力做好市场销售工作,积极地维护乙方的产品利益,不得有损害乙方企业声誉和产品形象之行为出现。

3.甲方在代理乙方产品期间,不得同时代理其他同类品牌产品,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扣除甲方代理保证金。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者透露乙方给予甲方的价格表之内容。

四、乙方责任与权益: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者透露乙方给予甲方的价格表内容。

2.乙方在对产品价格调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承诺保护甲方的'市场价格利益。

3.乙方负责及时供应产品给甲方,并负责对产品保质,保量。

4.乙方负责产品售前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产品实行三年免费包修包换,终身保修(收材料成本费)。

五、付款方式及运费:

1.甲方订单入货时,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确认后,甲方将货款汇入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乙方收到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货。

2.乙方给予甲方的价格为_____交货价(含_____%普通商业发票,如需增值税发票另加_____%),如发生运输费用,运费由甲方负责。

六、退货办法:如因产品质量引起的退,换货,其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在取得代理资格后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销售任务,乙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并扣除甲方_____%的代理保证金。甲方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提出放弃代理资格,如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后因甲方本人原因放弃代理资格,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扣除甲方_____%代理保证金。

八、协议期满,双方合作愉快,并且愿意继续合作,乙方应给予甲方优先代理签署权。

九、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无故终止协议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协议法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在协议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方视为违约。

(三)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略)。

十、保密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代理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到达之日解除。

十二、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十三、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四、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十五、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十六、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其他。

本协议—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字)。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产品经营分销协议书通用篇四

甲方:

乙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的原则下就甲方乙方双方进行网络分销合作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甲乙双方在资源共享和双赢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供货价格提供分销商品,享用乙方会员网店资源进行网络分销,并承诺按乙方提供地址按时发货;乙方负责介绍分销商品并促成交易成功。

从协议签定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期满如果双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则自动续约;续约有效期仍为1年,按本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1.甲方供应的分销商品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

2.分销商品须与甲方事先所提供的样品或双方在正式合作前约定质量、品种及规格相符。

3.在保修期内,甲方的售后服务细则及标准,需通过产品说明书或售后服务保修卡等形式向用户有效传达。如遇特殊情形,保修政策可双方另行协商。

4.因分销商品的售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可由乙方先行垫付,经甲方确认后,可在甲方货款中直接抵扣或由甲方直接给付乙方。

1.交货地点:甲方按乙方提供地址发货。

2.运输方式;采用快递方式,运输费乙方承担。

1.对帐周期:每月1次,对帐日期为每月_______号。

2.结算方式:每月______号双方确认对帐单;每月_______日乙方支付甲方上月实际销售的货款。

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承诺在接到乙方发货请求时,在一个工作日内按乙方提供地址发货。

2)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需要提供推动分销商品的销售资料以及信息,协助乙方获得必要的产品说明。

3)甲方有权监督产品的销售,并要求乙方予以改进,乙方须配合解决问题。

4)甲方不得随意更改分销商品供货价格,如有改动须提前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5)乙方不得有损甲方的形象及声誉。因此而造成甲方的形象或声誉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6)乙方不得随意修改甲方产品。因此而造成甲方版权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须通过不断完善、提高自身服务质量,提升其会员数量。

2)乙方必须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商标权;

3)乙方所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料和物品不得用于与双方所商定合作事项无关的事务上;

4)乙方确保不单方面使用甲方任何产品、资料、做与网络分销无关的事宜;

5)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可以无故干扰乙方的分销工作。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资料以外,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展示甲方递交的有关资料和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情报。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漏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甲方的经营秘密及有损乙方利益的情报。乙方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方泄漏甲方秘密。

2)以上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

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并在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及时改正的,非违约方有权取消违约方的合作资格,并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

2.任何一方如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需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材料,说明解除协议的原因,获得对方批准后,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可另立补充协议。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辖。凡由于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当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的,则可诉诸仲裁。仲裁应当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3.本协议一式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署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产品经营分销协议书通用篇五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xx公司)。

第一条 定义。

1.1 “产品”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1.2 “专利”系指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技术。

1.3 “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甲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方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1.4 “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1.5 “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甲方每年派出二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xx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具体期限由xx公司与甲方商定。该专家的薪水及往返差旅费由甲方承担,在xx公司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xx公司负担。

1.6 “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xx公司。xx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约束。

第二条股权比例。

2.1 xx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决窍进行合作生产。乙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甲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2.2甲方以其所持有的---------------专利所有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股xx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51%。

2.3乙方以货币、实物资产等出资,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该资产价值-----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49%。

第三条 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 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甲方同意,xx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技术和商标。

3.2 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xx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xx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 xx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应标明该产品是按甲方的许可制造。

3.4 xx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甲方同意后xx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湖南(地区)销售。

第四条 第三方伪造及侵权。

xx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甲方。

虽然,仅甲方独立拥有对第三方伪造的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的行为采取追究甚至是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甲方对xx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而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充分考虑。为此,甲方可以xx公司名义作原告或双方联合作原告,xx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xx公司的书面同意。对维权所得合法收益,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

第五条 使用费。

4.1 在合同期限内xx公司须向甲方为xx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4.2 在本合同及其附件生效后--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万元的专利使用费。其使用费可以根据该产品的销售情况分期返还,返还比例为甲方年收益的--%。

4.3 xx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甲方支付的款额,甲方可派会计师代表甲方审查其记录,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在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的--天内向甲方提供季度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项数额。销售报告应由xx公司财务主管签署。

4.4 xx公司根据合同及乙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应付款项以人民币按时汇至甲方。

第六条 技术培训。

5.1 按合营合同,甲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以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5.2 甲方同意向xx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专利产品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xx公司与甲方协商而定。

5.3 甲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甲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5.4 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xx公司与甲方商定。

5.5 xx公司若需要甲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xx公司对xx公司人员进行相关培训,xx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xx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xx公司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5.6 按本合同规定,xx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甲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二年内,不得向xx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条 优先条款。

6.1 合营期间xx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乙方制造的产品。

6.2 合营期间xx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乙方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6.3 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xx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条后续技术改进及收益归属。

7.1对于本专利在xx公司应用后所产生的技术改进,分为微小改进、较大改进与重大改进。

7.2对于微小改进,改进技术属于xx公司所有,公司使用,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对于重大改进,改进技术属于专利权人所有,公司需向专利权人支付技术许可费用。

第九条专利许可。

甲方专利权入股xx公司后,甲方不得再自行使用该专利技术进行生产销售也不得另行对外转让该专利,若xx公司向其他公司许可实施该专利,必须经过甲方同意。

第十条专利无效。

9.1在甲方专利权时效期限内,第三方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异议,并经专利局裁定或法院裁判后该专利确属无效的,不再按本协议前述约定享有权利。

9.2若该专利在认定无效后,可认为是一般技术具有使用价值的,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作方式;若已无技术使用价值,则双方可以解除专利入股合同。

9.3对于专利确定无效前,甲方因此而在xx公司获得的各项收益,甲方不再返还xx公司及其他股东。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

1、甲方在xx公司派驻一名董事,一名监事,二名生产技术人员,一名财务管理人员。

2、乙方在新公司派驻二名董事,一名生产技术人员,一名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解散。

1、xx公司解散时,若专利仍在专利权期限内,xx公司须将该专利权仍转移至甲方名下,其他股东有协助义务。

2、xx公司解散时,在公司存续期间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由原先的提供者合理使用,其他各方不得使用,并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双方方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

1.1甲方拥有协议项下专利的合法专利权;。

1.2甲方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3甲方保证按双方协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甲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xx公司按甲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xx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或国内)的先进水平。

2、乙方保证:

2.1乙方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2乙方保证提供给xx公司的资产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四条 保密。

xx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甲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xx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五条 合营期限。

1、xx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xx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____年。

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xx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为期十年的延长,但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的同意,xx公司或乙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甲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技术和商标。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商定,共同遵守本协议。如有违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若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承诺、保证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若因本协议任何一方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违约方除应返还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外,还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六十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七条 仲裁。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其他。

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2、合同的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3、甲、乙方及xx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文为准。

4、按本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所列的上述地址寄出后十天,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产品经营分销协议书通用篇六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友好合作,平等自愿,互赢共利的原则,签订本分销协议。

一:产品价格及返利产品名称规格(度数)开票价格。

1.乙方保证先款后货。

2.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将产品送达乙方仓库。

3.甲方应保证乙方产品货源供应。

4.甲方的市场促销活动及促销礼品优先通知和供应乙方。

5.甲方产品出现政策性变动时需提前通知乙方。

6.乙方有获得甲方,新代理品牌的优先合作权。

7.乙方的配送政策须与甲方的市场活动政策保持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返利并单方面终止合作。

8.乙方经营过程中如出现假货,窜货,甲方有权利扣除乙方的返利并单方面终止合作。

9.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一切市场宣传及推广活动。

10.乙方的终端必须明显摆放甲方的产品及宣传物料。

11.此协议只针对本次旅游活动,有效期到20xx年9月15号。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签章):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产品经营分销协议书通用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第二十五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三条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产品经营分销协议书通用篇八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二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上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20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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