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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贵州扶贫申请书通用(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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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贵州扶贫申请书通用(精选10篇)
2023-11-18 09:56:09    小编:ZTFB

在工作和学习中,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发现成功和失败的原因,为未来的发展做好准备。持之以恒的训练是成为优秀运动员的关键要素之一。总结范文的风格和结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调整。

贵州扶贫申请书通用篇一

在贵州这片美丽的土地上,贫困一直是一道难以跨越的坎。但是,自从国家启动扶贫工作以来,贵州就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在贵州扶贫的过程中,我们得到了很多宝贵的心得体会,这些经验指导我们在扶贫工作中更加高效地运用资源和策略,实现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扶贫心得体会,邀请大家一起探讨贵州扶贫的策略和措施。

第一段:精准扶贫是显著成效的关键。

在扶贫工作中,没有任何一项措施能够像精准扶贫一样,达到如此显著的成效。精准扶贫要求我们把扶贫对象准确地定位到每一个贫困家庭上,并针对性地制定帮扶方案。同时,我们还要将扶贫力量精准地投放到薄弱环节上,比如生产发展、教育医疗等方面,以便在发挥社会帮扶力量时更加得心应手。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吸纳各方面力量参与到精准扶贫工作中来。

第二段:产业发展是可持续脱贫的重要手段。

贵州是一个资源贫乏的地区,但是我们有很多特色产业,比如茶叶、烤烟、油茶等,这些产业已经成为很多贫困家庭脱贫的希望。在产业扶贫中,我们需要注重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产业附加值,开拓市场,加强品牌建设等,通过产业的增加机会和提高收益,为贫困群众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同样,在产业扶贫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注重技能培训,加强农业合作社建设等方面,让帮扶对象真正做到自力更生。

第三段:教育扶贫是打破贫困循环的关键。

教育是一种可以改变命运的力量。在贫困地区,许多孩子因为贫困而失去了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进而导致家庭乃至整个地区长期贫困。因此,教育扶贫是我们在脱贫致富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教育扶贫中,我们需要注重通过相关手段,让每一个贫困家庭都有机会上学,让那些因为过早离开学校而导致长期贫困的成年人重新获得受教育的机会。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教育质量建设和未来职业规划,这样才能真正打破贫困循环,让贫困地区的孩子拥有更广阔的未来。

第四段: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是打赢脱贫战争的兵器。

贵州扶贫的过程中,政府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也充分发挥了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在政府引导下,各行各业积极参与到扶贫工作中,许多社会力量愿意出资捐款、建设扶贫基地等。国家和地方大力鼓励企业官员、公民参与“精准扶贫”活动,各类服务机构也逐渐参与到扶贫工作中来。政府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共建脱贫攻坚的联合战线,已经成为当前贵州开展扶贫工作的有效措施。

第五段:总结得出贵州扶贫的经验。

在完成一系列扶贫任务的过程中,我们总结出了几个重要的经验。首先,实施精准扶贫是打赢脱贫战争的关键。这需要我们在帮扶对象、项目实施、监管等方面都进行严格的精细化管理。其次,在产业发展中注重多方合作,开拓市场,才能实现可持续脱贫。第三,加强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建立职业规划,是有效的长期扶贫措施。第四,树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企业支持的理念,形成多种扶贫力量汇聚的局面。这几个方面是贵州扶贫的成功经验,也是我们在今后推进扶贫工作时,需要努力推广和运用的关键措施。

贵州扶贫申请书通用篇二

尊敬的政府领导:

我是xx乡高营村四组村民xx,现家有人口6人。由于家有11岁双胞胎残疾女儿,常需照顾和治疗,使家庭特别贫困。

四年前我们经历了7―8年的给女儿治疗和打工求医生活,但也解决不了女儿的病情。考虑女儿岁数逐步变大,这样的`生活有很多不便。于是08年夫妻俩决定在家做养殖维持生活。靠着爱人生小女时省下的16只土鸡做种,我们做了养殖计划。我家远离村庄,周边都是堂兄弟们外出务工留下的田地,他们全部给我种植,使我在养殖上得到很大方便。

养殖四年来:靠自种自繁自养,靠亲戚朋友的帮助,靠政府给予的低饱生活补助,靠着扶贫办给予的夫妻俩先后到xx养殖培训学习机会,使我们在养殖事业上有很大的进步。在家有妈的帮助孩子也得到更好照顾,养殖技术提高了,规模也慢慢扩大。去年靠着兄妹们的借资,建起了多个土鸡棚,发酵床母猪舍,买了全自动孵化机。现有种母鸡800只,小鸡1500只。待产母猪6头,肥育猪20多头,种鹅20只,仔鹅50多只。

为了扩大养殖规模,20xx年开安养殖场计划如下:年出栏土鸡两批,每批1500只,时间6―8个月,雇用工人两人在山上看管。养猪年出栏120头,养两批,时间6个月每批。鹅出栏100只,每批50只。现由于家庭特为贫困,资金严重欠缺,非常希望得到政府帮助和支持。在此我表示万分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时间:

贵州扶贫申请书通用篇三

座落在距县城南8公里,靠近201线。交通便利,开发土地的面积广。全村有930口人,有耕地2184亩,面积广,旱地500亩,具有开发潜力。为了建设更好地建设新农村,使新民村更好地发展,就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特申请以下项目。

第一项:修建文化广场,为了丰富农村文化生活,使村民在闲暇之时能够更好地分健身、娱乐,准备修建一个面积3500平方米的广场。这样不仅有利于村民们锻炼身体,也有助于村民们更好地互相友好地相处,联络感情,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很有好处。本项目共需水泥175吨,吵料700立方米,人工500人,总投资约需资金18万元。

第二项:23斗26斗水渠,为了节水便利需要开修23斗26斗水水渠,灌溉面积1500亩,全长2500米,需要投资约13万元。

第三项:打水井一眼,由于本村处于七支末端土地面积较大,浇水年年有困难,容易引发旱情,种植结构因水而无法调整,农业经济受到很大制约,为了更有效地发展农业经济,本村急需在25斗井一眼,浇溉面1800亩,需要投资20万元。

第四项:通村道路,由于本村通村道路崎岖不平,严重影响交通和经济发展,需要修整通村道路3公里,造价60万元。

第五项:土地整理,本村有旱砂地500亩,由于长年干旱无收和,现在由于有井水浇灌可带来可观的农业经济收入,需要整理或水地,但需要资金25万元。

贵州扶贫申请书通用篇四

尊敬的领导:

我叫**,是**省20xx年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20xx年8月正式到村任职,在农村基层工作的这多半年来,深深体会到农村工作的不**。自20xx年初回乡创业发展生猪养殖到通过省委组织部的选聘到村任职,已成功带动我村一户年出栏200头的生猪养殖场和一个猪鬃加工厂发展我真正的实现了自己的“双带梦想”。扎根于基层,这其中遇到的艰难困苦使我深有感触,我所任职的村是我土生土长的地方,这里的'贫穷落后曾让我感到不安,我所在的**县就是我省脱贫奔小康建设试点县。标准化150模式生猪养殖场规划极为科学,对疫病防范极高,因此效益也很好。由于生猪养殖行业要求成本高,抗风险能力要求高,我自己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希望上级组织部门能给予我帮助,让我在“双带梦想”上扬帆启航。

标准化150模式生猪养殖场建设已于去年8底月完成。目前,饲养生猪共计40头,能繁母猪4头。按照概算,生猪养殖场要达到规模化需饲养生猪150头,能繁品种母猪10头,共需启动资金10万元。万望惠于拨给为盼!

20xx年xx月xx日。

贵州扶贫申请书通用篇五

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们好!

我来自广西钦州的一个农村家庭。父母亲均是农民,没有文化,由于几年前的生意亏损,负债累累,没有别的'出路,只好在家务农以种田为生。而哥哥是一所医院的工人,工资也不高。且母亲一直有病在身,需要昂贵的医药费来维持生活。来到大城市上学,高昂的学费、生活费,对于我的家庭来说是个非常大的开支,家里经济情况更差了,生活更窘迫,并且还有一个弟弟上高中。为了能让我和弟弟更好地学习和生活,父母亲日夜劳碌奔波,十分辛苦,但经济不景气,时常亏本,收入仅仅是维持家庭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几年来一直过着朴素的生活。但仅仅依靠这些供我上大学,是远不够的,所以还是得靠跟亲戚朋友借钱,才能解决燃眉之急。家里已经没有了经济来源,父母正为我和弟弟将来的花费发愁呢。

在生活上,为了尽量减少家庭负担,我省吃俭用,同时还利用周末和假期时间做兼职。学费虽然昂贵,但学校的学习氛围把我包围,我已深深的感受到了同学们的刻苦努力。我相信我没有来错地方,这就是我梦开始的地方。

献一份力量。

敬礼

人文分院文秘0xx1班 王胜

20xx年10月18日

贵州扶贫申请书通用篇六

尊敬的台江县工商局领导:

铁皮石斛属兰科植物(野生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是食用及药用不可取代的原材料,具有很高市场经济价值和适应我县山区农业推广产业化项目的最佳选择。该植物在药界上称之为——药中黄金,目前,浙江温州华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贵州省清镇市租赁土地(林地)20xx亩用于铁皮石斛种苗繁殖、田间大棚种植和建厂加工生产一条龙企业。

经我县工信局引荐,该公司方国富董事长和有关种植技术工程师两次到我县南宫乡多处原始森林和台盘大营顶果园地进行考查后,确认南宫乡和台盘大营顶等地空气湿度可佳,资源取之不绝,用之不尽,并确定在台盘大营顶果园场和南宫乡交密村巫降自然寨辖区等地原始森林发展种植纯天然、无公害铁皮石斛栽培生产基础200亩(公司负责提供种苗和技术指导以及产品回收,我本人负责与农户承包果园及森林用于培植),今年该项目在我县以点代面试产成功后,明年就充分利用我县原始森林资源的立地条件进行全面铺开,该项目既能为我县林农创造无限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我县广大林农提供更多的就业渠道,由于该药材生长周期短,收益快。

贵州扶贫申请书通用篇七

在大扶贫的视角下,综合分析现状与问题,提出树立多元治理的理念,建立多部门、多主体间的合作机制,转变政府职能,保障扶贫对象的参与权利。下文是贵州省大扶贫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脱贫攻坚规划,推动大扶贫战略行动,促进科学治贫、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扶贫是指把脱贫攻坚作为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和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方力量、多种举措有机结合的大扶贫格局,争取国家和其他省(区、市)支持,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全力、全面帮助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四条大扶贫应当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群众主体的原则。

第五条大扶贫应当做到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生产、易地扶贫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和医疗、社会保障兜底等措施实现贫困人口脱贫。

脱贫攻坚应当与区域发展相结合,通过脱贫攻坚促进区域发展,区域发展带动脱贫攻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大扶贫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落实、乡(镇)村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大扶贫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工作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检查指导;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抓落实,负责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贫困户识别、退出,扶贫措施的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督促、检查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部门间的沟通和合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扶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适应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需要;贫困乡镇应当建立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根据扶贫开发任务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其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贫困村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扶贫开发工作。

第九条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扶贫开发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活动搭建平台、畅通渠道、提供服务,全方位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扶贫对象在扶贫开发活动中的发展权、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扶贫对象应当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主动参与到扶贫开发活动中,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扶贫政策、法律法规的宣讲和解读,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注扶贫、支持扶贫、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设专栏,宣传报道扶贫开发活动,刊播具有公益性、帮扶性的扶贫广告。

第二章扶贫对象和范围。

第十二条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

扶贫范围包括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等贫困地区和贫困户。

第十三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认定,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民主评议、严格评估、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原则。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扶贫对象以户为单位,由农村居民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级初审、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审核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在农村居民户所在乡镇、村公告。每次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农村居民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农村居民户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复核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脱贫认定机制,按照脱贫标准和程序,实现脱贫销号、返贫重录、政策到户、脱贫到人。

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贫困户经脱贫认定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

第十七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实行严格责任制,按照谁调查谁复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签字确认制度,签字人对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政府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脱贫攻坚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本部门本行业规划时,应当把脱贫攻坚和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作为重要内容,优先安排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扶贫资金、优先对接扶贫工作、优先落实扶贫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脱贫攻坚规划,拟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和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加大投入力度。

第十九条县级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脱贫攻坚规划,拟定年度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应当根据致贫原因,因乡、因村、因户拟定脱贫路径、脱贫时限、帮扶措施,明确帮扶单位和责任人等。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道路、农村能源、农田水利、农业气象、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利用扶贫资金在贫困村实施的200万元以下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培植壮大优势产业、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农林产品精深加工等,促进贫困地区农业生产增效、农民生活增收、农村生态增值。

采取措施支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家庭农林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健全流通网点,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改造提升传统农业物流,畅通农产品物流渠道。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扶贫网店创业,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贫困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掌握实用技术技能,通过劳务输出、就业指导、创业扶持等措施,实现贫困人口脱贫。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美丽乡村建设和发展乡村旅游、山地旅游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途径,推动乡村旅游全域化、特色化、精品化发展,带动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增加贫困人口资产、劳动等权益性收益,实现脱贫致富。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乡村旅游扶贫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镇村建设规划、易地扶贫搬迁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通道、公共服务设施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咨询、安全保障等服务体系,改善贫困地区旅游发展环境和发展能力;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开展乡村旅游经营者、能工巧匠传承人、导游、乡土文化讲解员、创新人才等各类实用人才培训和乡村旅游扶贫公益宣传。

创新旅游扶贫投入机制,多渠道支持旅游扶贫开发。省、市州人民政府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旅游扶贫项目建设。

实行旅游扶贫奖励和扶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带动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的旅游经营者给予一定奖励;对到贫困地区发展乡村旅游的经营者、录用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的旅游经营者和自主开展乡村旅游的贫困户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和其他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重点景区与贫困村、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发挥旅游景区的辐射作用。根据贫困村、贫困户意愿,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林权、房屋资产入股或者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量化为贫困村、贫困户的股金等方式入股参与乡村旅游开发,享受景区门票、停车场等经营收益分红。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脱贫目标,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要求,根据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保障基本、规划引领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石漠化、地方病多发地区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者禁止开发地区的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稳定脱贫。

第二十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应当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和选择安置点,综合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就业吸纳能力、产业发展潜力、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搬迁户生活习惯等因素,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中心村、小城镇、产业园区等进行集中安置或者分散安置。

易地扶贫搬迁应当与其他扶贫措施相衔接,同步做好产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社会保障兜底等扶贫工作,完善水、电、路、信息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易地扶贫搬迁方案应当公开征求搬迁户意见,尊重其意愿。搬迁户应当自力更生、积极主动发展生产,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在工程建设中投工投劳。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加强贫困地区土地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治理等生态建设。

因地制宜利用山、水、林、田、湖、气候等生态资源发展绿色经济,促进贫困人口增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可以聘用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教育经费和师资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创造良好教育条件;制定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制度,逐步提高资助标准。

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和贫困地区定向人才培养计划,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和城乡教师交流制度,对有贫困地区任教经历或者长期在贫困地区任教的教师,在职称晋升、招考录用、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提高贫困地区教师补助标准,保障贫困地区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健康扶贫工程,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加强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和引进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机制,对有贫困地区医疗工作经历或者长期在贫困地区基层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职称晋升、招考录用、教育培训、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完善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障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机制,形成保障合力。

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并逐步推行市域、省域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扶贫投融资平台,依法设立脱贫攻坚投资基金和县级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优惠政策、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向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发展普惠、特惠贷金融等;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站点,发展农业特色保险。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农村文化和体育设施的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与扶贫政策相衔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协调一致。

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标准,实现精准救助。

第三十三条鼓励通过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政资金投入等方式推动扶贫开发,探索实行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扶贫开发模式,增加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收益。

鼓励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发展农业适度经营规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损害农民权益、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贫困村、贫困户参与涉农项目投资入股、委托经营、土地流转提供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法律、经营、道德等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保障贫困村、贫困户履行股东职责,享有股东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监督权、决策权等,保护贫困村、贫困户和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三十四条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应当积极争取中央国家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央大型国有企业等定点扶贫部门和单位对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精准帮扶,促进定点扶贫资源和地方资源相结合,形成扶贫合力。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定点扶贫部门和单位的行业特点和资源优势,合理编制定点扶贫规划和。

年度工作计划。

做好定点扶贫部门和单位对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帮扶的对接和落实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对口帮扶城市对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精准帮扶,加强与对口帮扶城市在产业合作、人才交流、劳务协作、园区共建、教育卫生、文化旅游、新农村建设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对口帮扶城市的区域发展特点和资源优势,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编制对口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实行对口帮扶定期沟通联络,推动区县结对帮扶、突出帮扶重点、扩宽协作领域、扩大合作成果。

第三十六条鼓励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引进项目、资金、人才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活动,帮助贫困地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制度,组建驻村帮扶工作队,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扶贫对象、扶贫任务和扶贫目标。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资金、项目、技术、市场、培训等资源,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经济社会事业。

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宣传并协助农村基层组织落实扶贫政策,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参与资金筹措、信息服务、技术支持等扶贫开发工作。

第三十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捐资助贫,通过订单采购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科技承包和技术推广等方式参与扶贫开发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

第三十九条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捐款捐物,开展助教、助医、助学、助残等扶贫公益活动。

鼓励组建扶贫志愿者队伍、扶贫志愿者网络和服务体系,探索发展公益众筹扶贫。

第四十条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应当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组织和支持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服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工作人才库,积极推进金融、农业林业技术、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专业技术人才到贫困地区从事扶贫工作。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按照贫困人口自主创业政策,在项目、资金、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贫困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开展扶贫开发项目合作。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面向市场购买服务机制。扶贫开发项目规划编制、实施、验收、监管、技术推广、信息提供、培训、法律顾问等工作,可以采取市场化方式,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确定的原则由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鼓励参与扶贫开发活动的各类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承接政府扶贫开发公共服务、承担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对到贫困地区兴办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的扶贫开发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贫困人口脱贫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贷款贴息、资金补助、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定点扶贫、对口扶贫等社会参与帮扶定期沟通、协调和联络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参与扶贫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通过社会扶贫援助方和求助方信息发布与互动救助网络平台,及时发布供求信息,推动社会扶贫资源供给与扶贫需求有效衔接,实现援助人对求助人精准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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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扶贫申请书通用篇八

尊敬的宁夏黄河银行助学基金会领导:

我是20xx年考入西南科技大学的学生董固固,汉,男,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贫困助学金。

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会努力拼搏,以优异成绩拿到大学毕业证书,以此来表达对我帮助和支持过的贵助学基金会的诚挚谢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董xx

20xx年8月14日

贵州扶贫申请书通用篇九

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脱贫攻坚规划,推动大扶贫战略行动,促进科学治贫、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扶贫是指把脱贫攻坚作为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和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方力量、多种举措有机结合的大扶贫格局,争取国家和其他省(区、市)支持,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全力、全面帮助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四条大扶贫应当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群众主体的原则。

第五条大扶贫应当做到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生产、易地扶贫搬迁、生态补偿、发展教育和医疗、社会保障兜底等措施实现贫困人口脱贫。

脱贫攻坚应当与区域发展相结合,通过脱贫攻坚促进区域发展,区域发展带动脱贫攻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大扶贫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落实、乡(镇)村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大扶贫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工作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检查指导;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抓落实,负责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贫困户识别、退出,扶贫措施的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督促、检查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部门间的沟通和合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扶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适应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需要;贫困乡镇应当建立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根据扶贫开发任务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其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贫困村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扶贫开发工作。

第九条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扶贫开发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活动搭建平台、畅通渠道、提供服务,全方位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扶贫对象在扶贫开发活动中的发展权、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扶贫对象应当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主动参与到扶贫开发活动中,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扶贫政策、法律法规的宣讲和解读,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注扶贫、支持扶贫、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设专栏,宣传报道扶贫开发活动,刊播具有公益性、帮扶性的扶贫广告。

第二章扶贫对象和范围。

第十二条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人口。

扶贫范围包括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等贫困地区和贫困户。

第十三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认定,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民主评议、严格评估、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原则。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逐户逐人核查基本情况、致贫原因,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和贫困户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扶贫对象以户为单位,由农村居民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级初审、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审核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在农村居民户所在乡镇、村公告。每次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农村居民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农村居民户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复核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脱贫认定机制,按照脱贫标准和程序,实现脱贫销号、返贫重录、政策到户、脱贫到人。

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贫困户经脱贫认定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扶贫政策。

第十七条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实行严格责任制,按照谁调查谁复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签字确认制度,签字人对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政府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脱贫攻坚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本部门本行业规划时,应当把脱贫攻坚和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作为重要内容,优先安排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扶贫资金、优先对接扶贫工作、优先落实扶贫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脱贫攻坚规划,拟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和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加大投入力度。

第十九条县级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脱贫攻坚规划,拟定年度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应当根据致贫原因,因乡、因村、因户拟定脱贫路径、脱贫时限、帮扶措施,明确帮扶单位和责任人等。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道路、农村能源、农田水利、农业气象、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利用扶贫资金在贫困村实施的200万元以下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培植壮大优势产业、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农林产品精深加工等,促进贫困地区农业生产增效、农民生活增收、农村生态增值。

采取措施支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家庭农林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健全流通网点,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改造提升传统农业物流,畅通农产品物流渠道。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扶贫网店创业,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贫困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掌握实用技术技能,通过劳务输出、就业指导、创业扶持等措施,实现贫困人口脱贫。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美丽乡村建设和发展乡村旅游、山地旅游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途径,推动乡村旅游全域化、特色化、精品化发展,带动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增加贫困人口资产、劳动等权益性收益,实现脱贫致富。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乡村旅游扶贫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镇村建设规划、易地扶贫搬迁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通道、公共服务设施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咨询、安全保障等服务体系,改善贫困地区旅游发展环境和发展能力;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开展乡村旅游经营者、能工巧匠传承人、导游、乡土文化讲解员、创新人才等各类实用人才培训和乡村旅游扶贫公益宣传。

创新旅游扶贫投入机制,多渠道支持旅游扶贫开发。省、市州人民政府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旅游扶贫项目建设。

实行旅游扶贫奖励和扶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带动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的旅游经营者给予一定奖励;对到贫困地区发展乡村旅游的经营者、录用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的旅游经营者和自主开展乡村旅游的贫困户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和其他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重点景区与贫困村、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发挥旅游景区的辐射作用。根据贫困村、贫困户意愿,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林权、房屋资产入股或者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量化为贫困村、贫困户的股金等方式入股参与乡村旅游开发,享受景区门票、停车场等经营收益分红。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脱贫目标,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要求,根据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保障基本、规划引领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石漠化、地方病多发地区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者禁止开发地区的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稳定脱贫。

第二十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应当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和选择安置点,综合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就业吸纳能力、产业发展潜力、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搬迁户生活习惯等因素,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中心村、小城镇、产业园区等进行集中安置或者分散安置。

易地扶贫搬迁应当与其他扶贫措施相衔接,同步做好产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社会保障兜底等扶贫工作,完善水、电、路、信息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易地扶贫搬迁方案应当公开征求搬迁户意见,尊重其意愿。搬迁户应当自力更生、积极主动发展生产,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在工程建设中投工投劳。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加强贫困地区土地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治理等生态建设。

因地制宜利用山、水、林、田、湖、气候等生态资源发展绿色经济,促进贫困人口增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可以聘用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教育经费和师资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创造良好教育条件;制定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教育精准扶贫资助制度,逐步提高资助标准。

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和贫困地区定向人才培养计划,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和城乡教师交流制度,对有贫困地区任教经历或者长期在贫困地区任教的教师,在职称晋升、招考录用、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提高贫困地区教师补助标准,保障贫困地区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健康扶贫工程,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加强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和引进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机制,对有贫困地区医疗工作经历或者长期在贫困地区基层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职称晋升、招考录用、教育培训、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完善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障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机制,形成保障合力。

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并逐步推行市域、省域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扶贫投融资平台,依法设立脱贫攻坚投资基金和县级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优惠政策、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向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发展普惠、特惠贷金融等;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站点,发展农业特色保险。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农村文化和体育设施的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与扶贫政策相衔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协调一致。

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标准,实现精准救助。

第三十三条鼓励通过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政资金投入等方式推动扶贫开发,探索实行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扶贫开发模式,增加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收益。

鼓励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发展农业适度经营规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损害农民权益、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贫困村、贫困户参与涉农项目投资入股、委托经营、土地流转提供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法律、经营、道德等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保障贫困村、贫困户履行股东职责,享有股东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监督权、决策权等,保护贫困村、贫困户和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三十四条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应当积极争取中央国家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央大型国有企业等定点扶贫部门和单位对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精准帮扶,促进定点扶贫资源和地方资源相结合,形成扶贫合力。

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定点扶贫部门和单位的行业特点和资源优势,合理编制定点扶贫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定点扶贫部门和单位对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帮扶的对接和落实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对口帮扶城市对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精准帮扶,加强与对口帮扶城市在产业合作、人才交流、劳务协作、园区共建、教育卫生、文化旅游、新农村建设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对口帮扶城市的区域发展特点和资源优势,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编制对口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实行对口帮扶定期沟通联络,推动区县结对帮扶、突出帮扶重点、扩宽协作领域、扩大合作成果。

第三十六条鼓励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引进项目、资金、人才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活动,帮助贫困地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制度,组建驻村帮扶工作队,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扶贫对象、扶贫任务和扶贫目标。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资金、项目、技术、市场、培训等资源,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经济社会事业。

驻村帮扶工作队负责宣传并协助农村基层组织落实扶贫政策,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参与资金筹措、信息服务、技术支持等扶贫开发工作。

第三十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捐资助贫,通过订单采购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科技承包和技术推广等方式参与扶贫开发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

第三十九条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捐款捐物,开展助教、助医、助学、助残等扶贫公益活动。

鼓励组建扶贫志愿者队伍、扶贫志愿者网络和服务体系,探索发展公益众筹扶贫。

第四十条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应当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组织和支持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服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工作人才库,积极推进金融、农业林业技术、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专业技术人才到贫困地区从事扶贫工作。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按照贫困人口自主创业政策,在项目、资金、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贫困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开展扶贫开发项目合作。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面向市场购买服务机制。扶贫开发项目规划编制、实施、验收、监管、技术推广、信息提供、培训、法律顾问等工作,可以采取市场化方式,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确定的原则由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服务。

鼓励参与扶贫开发活动的各类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承接政府扶贫开发公共服务、承担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对到贫困地区兴办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的扶贫开发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贫困人口脱贫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贷款贴息、资金补助、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定点扶贫、对口扶贫等社会参与帮扶定期沟通、协调和联络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参与扶贫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通过社会扶贫援助方和求助方信息发布与互动救助网络平台,及时发布供求信息,推动社会扶贫资源供给与扶贫需求有效衔接,实现援助人对求助人精准帮扶。

贵州扶贫申请书通用篇十

第四十七条扶贫项目主要分为:

(一)产业扶贫项目;。

(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

(三)扶贫对象能力培训项目;。

(四)其他扶贫项目。

扶贫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

(四)其他用于扶贫开发的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四十八条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到县的原则,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省财政、扶贫开发等部门应当做好规划、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和项目投向使用。

建立财政涉农资金县级整合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根据需要把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四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发展情况与脱贫攻坚规划,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库,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申报扶贫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县级扶贫项目管理部门申报。项目申报书应当如实载明项目区扶贫对象受益方式及情况。

第五十条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的立项、设计、实施,应当公开征求受益贫困户的意见,尊重其意愿。

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内容向有关部门重复申报。

第五十一条扶贫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立项批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同意。

扶贫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的,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五十二条对主要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一般为项目申报单位。在建立贫困村、贫困户利益联接机制,确保贫困人口受益并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或者协议由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实施。项目实施用工应当优先安排贫困人口。

第五十三条扶贫项目批准立项后,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在10日内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公开项目资金名称、规模、来源、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工建设项目,并在开工建设后10日内建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情况。

第五十四条扶贫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合同。

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项目档案登记制、竣工验收制、绩效评估制,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十五条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扶贫项目,并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应当邀请受益贫困户代表参加。

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帮助受益地区或者扶贫对象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实施扶贫项目所形成的各类资产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变卖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第五十六条建立健全扶贫项目信息化管理机制,依托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监督、评估等进行全过程精准管理。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当达到中央补助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30%以上。

在脱贫攻坚期内,省、市州和贫困县分别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以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

第五十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

(一)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和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

(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三)扶贫贷款贴息和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

(四)扶贫对象培训和资助、扶贫工作人员培训;。

(五)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

(六)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

(七)其他与扶贫开发相关的支出。

第五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做到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核算专账,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扶贫开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或者单位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扶贫政策,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按照程序上报审定。

第六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谁使用谁报账的原则,扶贫开发部门负责支出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复核审核,以乡级报账为主,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六十一条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可以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先建后补机制。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的,应当建立贫困村、贫困户利益联接机制,并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

第六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

财政和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平台,公开年度扶贫资金安排数量、来源、项目安排去向、项目实施单位、受益群体以及实施效益等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六十三条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由帮扶单位根据帮扶对象的实际需要确定用途。

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者反馈,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地区和麻山、瑶山、月亮山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人口数量较少民族实行重点帮扶,扶贫项目和资金优先予以保障,推进规模化、区域性、产业化连片开发。

第六章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省级财政根据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并由省扶贫开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程序主要安排到县,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禁止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各种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设,不得用于与扶贫无关的项目。

第六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为本省扶贫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实现各级各部门数据交换、联通与共享,推动扶贫工作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精准管理。

逐步通过大数据实现识别对象、帮扶措施、项目安排、资金管理、退出机制、监督管理、考核评价等精准化。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加强对贫困村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和指导,帮助建立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章程、财务会计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增强其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发展能力。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扶贫项目的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扶贫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合理调整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保有量指标,贫困地区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使用。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扶贫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扶贫脱贫全过程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机制,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对申报、实施扶贫项目的单位或者组织以及贫困户建立信用档案,实行诚信等级评定。

第七十条建立健全扶贫工作激励机制。对通过勤劳致富稳定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以及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符合条件的,可以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晋职、晋级、立功、职称评定、评先推优等方面应当给予优先考虑;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单位评级、经费投入、学科或者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十一条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机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对扶贫开发工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扶贫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

第七十二条建立独立、公正、科学、透明的扶贫成效第三方评估机制,可以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扶贫成效进行评估。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开发监测、统计体系,加强对贫困状况、变化趋势、资金使用和扶贫成效的监测评估,联合发布贫困地区扶贫情况,准确反映贫困状况和贫困人口变化趋势。

第七十四条建立重大扶贫项目督办制度。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农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建立年度脱贫攻坚重大项目明细台账,明确完成时限、完成效果和责任人,实行重点督办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将扶贫工作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每年听取有扶贫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扶贫工作专项。

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围绕扶贫工作,组织代表深入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开展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了解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广泛听取民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脱贫攻坚意见和建议。

支持民主党派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过程开展监督。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考核机制,优化细化扶贫成效考核指标,实行分级考核、排名公示和结果通报制度,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易地扶贫搬迁考核应当将脱贫成效、住房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搬迁户负债情况等作为重要内容。

对口帮扶实行双向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第七十七条县以上扶贫开发、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审计和监督检查扶贫资金、项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贪污扶贫资金。

第七十八条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贫政策待遇。

第七十九条扶贫政策、项目、资金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告公示制度,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条鼓励新闻媒体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扶贫政策的落实、扶贫项目的实施、扶贫资金的使用等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创造便利条件。

第八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扶贫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扶贫专线,接受社会各界关于扶贫工作的建议、投诉和举报,并将受理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扶贫对象或者故意将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扶贫对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脱贫认定工作中虚报数据、虚构事实,或者违反脱贫认定标准和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等处理。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条件进行资金整合或者整合资金未用于扶贫开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扶贫项目管理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配合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重复申报相同内容的扶贫项目的,由扶贫项目审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变卖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滞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贪污扶贫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扶贫政策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进行管理并取消其受助资格;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一)经批准列入脱贫计划,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脱贫或者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的;。

(二)未执行脱贫攻坚政策或者违反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

(三)决策失误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建立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资金保障机制的;。

(五)扶贫成效考核中问题严重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

(七)干扰、阻碍对扶贫工作的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扶贫工作职责的。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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