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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辩论意见怎么提前写范文(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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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辩论意见怎么提前写范文(汇总13篇)
2023-11-24 10:57:30    小编:ZTFB

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写一份总结能让我们停下来思考,反思自己的表现。创新思维和多角度分析在总结中都很重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英语学习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辩论意见怎么提前写篇一

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x返还借款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万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条》。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xxx。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09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xxx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x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辩论意见怎么提前写篇二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______装饰装修工程纠纷一案做出答辩。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请求。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工程范围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其承包了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装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将装修项目列入结算范围,该项诉求与事实不符,故意扩大了施工范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承包工程签订了协议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答辩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确约定被答辩人的施工范围为土建,并不包括装修装饰工程。被答辩人将部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其承包范围,将装修项目纳入结算书,违背事实。

二、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图纸、工程量统计、工程结算表、单等相关工程结算材料,并称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尽管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了相关结算资料,但并未在结算单上签字。未签字的原因是被答辩人结算的资料失实,与实际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复计算严重。______年被答辩人曾交给答辩人一份结算书,结算数额为万元,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答辩人提交的第二份结算书结算总额为万元,差距为万元。同时,答辩人对工程总造价也进行了核算,核算总造价为万元。可见,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严重脱离事实,核算的随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剩余价款万元。被答辩人诉称该数字是通过结算总价款扣减答辩人已支付的金额而得出的。被答辩人的此种计价方式随意性大,与事实不符。

(一)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依据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而该份结算书与______年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以及答辩人自行核算的结算书无论从实际项目工程量的核算还是工程总价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异,虚构成分很大,与事实不符。即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基础就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其要求的总价款当然也是没有事实基础的。

(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协议合同中约定: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80万元,其中50万元即付,30万元暂定用在天天渔港新址楼盘土建当中,最终按照所产生土建发生量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多退少补。该30万元最终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但是被答辩人并未在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与约定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起诉中所称,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205万元,与事实不符。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万元。

四、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两份结算书矛盾丛生,与事实严重不符,同申请人核算的工程总造价差距更大,双方对工程量以及工程总造价无法达成一致。鉴于对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真实性的怀疑,答辩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辩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辩人所报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的严重失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总额无法达成一致所致。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进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辩人认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程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价款进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明确双方债权债务,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答辩人与______工程纠纷中,答辩人认为应当对承包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造价、答辩人已支付金额进行重新核定,以达到还原事实真相的目的。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双方就承包范围、工程量、工程价款达成合意,进而双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础上多退少补,最终解决双方争议。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辩论意见怎么提前写篇三

律师的辩护与代理既需要见微知著、心细如发的微观察觉,同时又必须具有高屋建瓴、统领全局的宏观视野。

质证与辩论过程中,对卷内言辞证据的引用列举对比,应采用高度概括与归纳的方式呈现,律师对言辞证据长时间的宣读,也会引起法官的制止。

卷宗材料的相关内容对于控辩审三方而言,庭前已被初步掌握,法庭一般认为律师没有必要大段引用,只需指出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点即可达到示证效果。因此,“综合举证质证”是出庭律师必备的技能之一。

在法律适用的辩护过程中,对于法律共同体熟知的通用法条,律师理应懂得“高手过招、点到即止”的曼妙;而对于法律新规以及存在规范冲突及法解释争议的法条,则应适度援引,必要时还须作出法理层面的解析,以正视听。

实践中,不同的案件类型的程序要求不同,因而,律师参与辩护代理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层面,也应适时作出区分。对于死刑案件,适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与证据采信方式,而对于普通刑事案件中与定罪量刑关联不大的细枝末节问题,则应作灵活处理。

质证:弹无虚发,有的放矢。

“刀刀见血,字字珠玑”是律师庭审表达所追求的最佳效果。律师在法庭上的每一句发问、每一条质证意见、每一个辩护观点,均应力求紧紧围绕辩护与代理目标。

一是参与发问、质证、辩护代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是诉讼主张的铺垫,均不能脱离“辩点”。律师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一定是为其辩护论点(无罪或罪轻)作铺垫,辩护词中的论据则是辩点的发散与扩展。如果案件不涉及主体与主观方面,辩护人的相关发问就可能被法庭制止,理由是其发问与案件无关。

二是在法庭辩论环节的发言要求主旨明确,论点与论据契合。这就要求辩护人立足于庭审焦点,重点突围,切忌偏离主题,否则,“跑题式辩护”必然会引起法庭对庭审效率的担忧,从而当庭制止律师的发言。

现场:质证辩论,口语先行。

法庭审判的通行的诉讼原则为“直接言辞原则”,也称“口证原则”。但现实中的庭审,相当比例的律师习惯于在法庭上埋头念稿,漠视了现场演讲与辩论的震撼力与互动感,法官往往便以“书面意见可庭后递交法庭”为由,打断辩护人的“深情朗读”。

因而,律师参与辩护与代理的过程,应当注意口语表达与书面意见在表达效果上的区别,并根据不同的场景适时切换,“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争取产生庭审现场的最佳说服效果。

论证:多变换视角。

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积极追求诉讼效率是当下庭审的两大价值追求。

因此,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切忌重复。其一不与公诉人重复,其二不与自己已经阐述的观点重复,其三在多名被告人受审的庭审中,还应与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的观点不重复。这就需要辩护人在追求同类诉求的充分表达过程中,变换思维角度,保持发言形式的持续翻新,以免被法庭打断。

发言:礼仪到位,称谓规范。

“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没有”,辩护律师的庭审礼仪到位,称谓规范,法官才会对律师产生良性的印象判断,如果“亮剑招术”失范,则可能会招致某种偏见,陷入出师不利的境地。笔者常见律师在发问阶段话刚出口便被法官打断的情形,“辩护人,请你说明你是第几被告人的辩护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想获取法官尊重,前提条件其实是信奉专业,尊重法官,遵守庭审规范。

何谓庭审礼仪?“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是律师的最表征性礼仪。此外,出庭律师对于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机关出庭人员的称谓,理应规范表达;在发言中还应体现对法庭权威的信仰以及对审判指挥的尊重。

法庭发问阶段,辩护律师应向诉讼参与人表明自己的角色地位;在发问结束时,应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或“审判长,发问完毕”;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发表告一段落之际,同样需要向法庭审判的指挥者审判者表达意见发表完毕并致谢。

语言:法言法语,精准表达。

专业法律术语相当于法律大厦中的“砖块”,对其精准使用是体现法律人专业性的标准配置,律师在庭审中如若没有专业的法言法语表达,则很容易被法官在内心产生否定性评价,形成不自觉的偏见或歧视,进而影响庭审指挥者在发言时间分配、听庭耐心程度上的公平性。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而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人发问或补充性发问。如果庭审律师混淆了“讯问”与“发问”的用语差异,反映的不光是法条记忆模糊的问题,还可能让法官产生“律师对公诉人、辩护人职能定位的正确理解出现了偏差、律师专业能力不足”的疑惑。

风格:理性平和,文明得体。

律师在庭审中以理性平和的参与态度、文明得体的言行举止展现法律人的风采,是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保障庭审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规范要求。

首先,要有角色意识,认识到律师是审判活动的诉讼参与人,捍卫司法公正、尊重法官裁判、遵守法庭秩序是律师参与庭审的行为规范要求,并依法依规处理辩审冲突。

其次,言行举止文明得体。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提出诉讼主张、充分表达诉求的正确姿势是“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不仅是举止风度的要求,更是理性平和表达的技术要求。

最后,语速适当,抑扬顿挫。建议出庭律师在发问、发表质证、辩护意见时,语调尽量保持抑扬顿挫,营造适度的激情氛围,以增强语言的辨识度与感染力,防止听庭者昏昏欲睡,这对于提高法官的听庭兴趣、强化人民陪审员的亲历体验大有裨益。

目的:诉讼任务,精准领会。

中国的刑事审判中,一方面证人出庭率低,律师发问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被告人以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另一方面,法庭发问不得以诱导性方式进行。所以,现行法律规范将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中的发问方式,也限定在“直接发问”,且不得威胁、引诱。

因此,律师参与法庭发问的主要任务,应当突出卷宗内言辞证据间矛盾,以及有利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事实节点或量刑情节,在发问方式上也尽量以开门见山的方式,即使需迂回发问,也尽量压缩篇幅,减少铺垫,以免被法庭以“与案件无关”为由打断,影响发问效果。

布局:框架合理,逻辑清晰。

漫无边际、不知所云的辩护意见显然无法面对法庭的审视。而把一篇布局周延、论据庞杂的辩护词用口述的方式,让法庭明了,让公诉人明白,让被告人认同,让旁听观众听懂,着实不易。

辩护词的当庭发表,建议在以下层面下功夫:

1.辩护词的框架意见必须逻辑清晰,布局合理;。

2.说理过程中的深入浅出,复杂问题简单化、简单问题精炼化、抽象理论具体化;。

3.不同论据的时间安排合理;。

4.观点鲜明,论点贯穿始终。

节奏:控制时间。

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时间可以控制在适当的长度,以尽量符合法庭审判的时间预期为宜。当然,时间控制必须建立在诉权基本实现、主要观点表达完毕的基础上。

有的律师习惯于将准备好书面的发问提纲、质证提纲、辩护代理意见,在法庭上“照本宣科”,长篇大论,完全游走在自己的世界中,根本没有关照到眼前法庭审判的节奏,这会降低庭审效率。因此要求出庭律师必须具备“见机行事”的当庭表达能力,足够的即兴发挥能力与意见发表时“可长可短”的时间控制能力。

法庭辩论详细介绍。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从一定意义上讲,辩论是调查的一种方式,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否则,很容易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因此,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证据。

总而言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

辩论意见怎么提前写篇四

由于原告具备以下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有利条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将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理由如下:

1、婚生子xxx还未满两周岁;

2、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母亲照看,熟悉她的生活习惯;

3、原告是大专学历,被告是小学学历,原告对孩子有更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力;

关于孩子的抚抚育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由被告按每月固定收入的x%承担,即每月xxxx元。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恩已断、情已绝,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主持公道,判如诉请。

此呈。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xx。

xxxx年xx月xx日。

附:1、共同财产清单一份;

2、起诉状二份。

辩论意见怎么提前写篇五

(一)法律性原则。

法律性原则是辩论双方在法庭辩论中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

首先,辩论双方都要引用法律条文作为自己立论的依据,无论证明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要以法律条文作为准绳,不能凭个人的主观意志妄断。

其次是要严格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有罪说成无罪,把无罪说成有罪。

第三是法庭辩论中双方都要使用法言法语。法言法语是规范性的法律术语,明白晓畅、通俗易懂,既可精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又可消除语言障碍,更加便于对方接受自己的信息。第四是不能进行违背法律的诡辩。

(二)内容的严密性。

要使辩论显示出强大的逻辑,必须注意辩论内容严密性。首先,要做到辩论内容的严密性,辩论的双方必须保持论题的同一性,紧紧围绕论题展开辩论,不能离论题做空泛的议论。其次是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论据与论题要有必然的联系,各种论据要形成一种锁链,一环紧和一环。如果论据与论题缺乏必然的联系,或者自相矛盾,那么不但缺乏说服力,而且会让对方抓住把柄,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第三,辩论双方在辩论中,不能转移论题和偷换概念。转移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违反逻辑的诡辩,它破坏了辩论内容的严密性,使辩论失去了意义。

(三)语言的明确性。

辩论是一种富有机智性的语言表达艺术,要使别人容易接受自己发出的信息,就必须保证论述语言的明确性。辩论双方的语言要尽可能做到通俗易懂,明白晓畅,切忌使用晦涩,曲折模糊的语言。古人云:“善辩者寡言”,这就是说辩论的语言要言简意赅,要用最经济的语言表现出最大的意蕴。为了辩论语言明确的需要,辩论还必须运用多种修辞手法,如设问、反问等,以加强辩论语言的形象和生动,使辩论的语言充满着气势和力量,进而达到挥洒自如的境地,要做到语言的明确性,也要注意语言的节奏感,即语言的轻重缓急、明了清晰、抑扬顿挫、节奏鲜明、张弛有度,同时有必要辅之以必要的肢体语言。

(四)态度的庄重性。

辩论的目的是为了辩明是非,探求事物的真理。因此,辩论中不能哗众取宠,辩论双方都要庄重,双方都要尊重对方,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既要据理力争,又要不失和气,不能把辩论变成无端的人身攻击;既要幽默风趣、生动活泼,又要严肃认真。

辩论意见怎么提前写篇六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凡在xxx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xxx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xxx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xxx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的顺序是怎样的?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辩论意见怎么提前写篇七

1、庭前一定要吃透案件,准确的把握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争议的焦点。事先要有书面的代理词。

2、法庭调查阶段要详细记录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如审判长没有归纳争议焦点,自己要用简洁的语言归纳出争议的焦点。

3、证据质证时,要用笔记下对方及己方的质证要点,以备辩论时用。

4、开始发表代理意见时,最简洁的方式是先用较慢的语速,很清晰地将自己的代理要点向法庭陈述清楚,一者便于书记员详细记录;二者让法官和对方能非常清楚的知道你的观点是什么;三者利用书记员记录你讲话语速较慢的时间调节自己的紧张情绪,再次理清自己的思路。

5、对于庭前没有意料到在对方法庭提出很重要但比较难以应付的观点也要在开始陈述自己的代理要点时也要陈述清楚,亮明自己的观点,但可以放在最后。一者可以给自己一个充分的准备时间,二者也可以调整自己的紧张情绪;三者也可以使法官能够在最后比较清楚的记住你的观点。

6、接下来根据前述的要点结合事实和法律、质证意见逐一阐明自己的观点,不要拖泥带水,不要重复,不要废话连篇,空洞无物,有话则讲,无话就停。对于事先准备的书面代理意见要根据开庭实际情况取舍。

7、总结性发言要肯定、简洁,表明自己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可以用格式化的语言,如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如何如何,原告诉请如何如何,被告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何如何等,请求法院如何如何等。

8、第二轮辩论要针对第一轮辩论没有涉及到的地方进行,对于初次执业的律师而言,如果第一轮辩论意见发表时比较顺利,对于第二轮、第三轮一般不会再怯场,都比较容易把握。

辩论意见怎么提前写篇八

(一)法律性原则。

法律性原则是辩论双方在法庭辩论中都要严格地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

首先,辩论双方都要引用法律条文作为自己立论的依据,无论证明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要以法律条文作为准绳,不能凭个人的主观意志妄断。

其次是要严格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有罪说成无罪,把无罪说成有罪。

第三是法庭辩论中双方都要使用法言法语。法言法语是规范性的法律术语,明白晓畅、通俗易懂,既可精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又可消除语言障碍,更加便于对方接受自己的信息。第四是不能进行违背法律的诡辩。

(二)内容的严密性。

要使辩论显示出强大的逻辑,必须注意辩论内容严密性。首先,要做到辩论内容的严密性,辩论的双方必须保持论题的同一性,紧紧围绕论题展开辩论,不能离论题做空泛的议论。其次是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论据与论题要有必然的联系,各种论据要形成一种锁链,一环紧和一环。如果论据与论题缺乏必然的联系,或者自相矛盾,那么不但缺乏说服力,而且会让对方抓住把柄,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第三,辩论双方在辩论中,不能转移论题和偷换概念。转移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违反逻辑的诡辩,它破坏了辩论内容的严密性,使辩论失去了意义。

(三)语言的明确性。

辩论是一种富有机智性的语言表达艺术,要使别人容易接受自己发出的信息,就必须保证论述语言的明确性。辩论双方的语言要尽可能做到通俗易懂,明白晓畅,切忌使用晦涩,曲折模糊的语言。古人云:“善辩者寡言”,这就是说辩论的语言要言简意赅,要用最经济的语言表现出最大的意蕴。为了辩论语言明确的需要,辩论还必须运用多种修辞手法,如设问、反问等,以加强辩论语言的形象和生动,使辩论的语言充满着气势和力量,进而达到挥洒自如的境地,要做到语言的明确性,也要注意语言的节奏感,即语言的轻重缓急、明了清晰、抑扬顿挫、节奏鲜明、张弛有度,同时有必要辅之以必要的肢体语言。

(四)态度的庄重性。

辩论的目的是为了辩明是非,探求事物的真理。因此,辩论中不能哗众取宠,辩论双方都要庄重,双方都要尊重对方,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既要据理力争,又要不失和气,不能把辩论变成无端的人身攻击;既要幽默风趣、生动活泼,又要严肃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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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意见怎么提前写篇九

对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可以在开庭时提交答辩状,并陈述答辩意见。对于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时间提交答辩状,不能当庭提交。但可以当庭提交答辩意见。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扩展资料。

离婚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就xx诉我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的婚姻关系。

我与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xx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xx的婚姻关系。

二、女儿由xx抚养。

我与xx的女儿由抚养,但是xx应保证女儿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有权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xx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女儿每月xx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xx平米,市场价值xx万元,房屋归所有,xx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xx万元。

2、xx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2003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xx元,那么,应有xx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辩论意见怎么提前写篇十

上世纪20xx年代,田纳西州是个具有浓厚宗教气息的地方,基督教徒在人口中占有很大比例。该州还是最早通过反进化论法案的少数几个州之一。不仅如此,以民主党领袖威廉?杰淋?布莱因为首的圣经派还竭力把他们的影响扩大到南方诸州,企图最后使国家受制于宗教。

1920xx年7月,一场酝酿已久的科学与宗教的大辩论在代登(田纳西州一城市)法庭上展开了。起因是里尔郡中学教师约翰?施柯普斯向学生讲解人是从猿推进化来的。法庭以违背“圣经宣扬的人的神奇诞生”为由,拘捕了施柯普斯。圣经派领袖人物布莱因亲自出任此案的检察官。舌战大师丹诺,主动担任被告的辩护律师。

丹诺向法庭陈词:

如果以诚实而公正的方式解释宪法,则田纳西州没有权利把圣经作为一。

本圣书传授,就像可兰经不是一本圣书,摩门、孔子的《论语》、佛陀的经。

典、爱默森的散文,或人类灵魂在困恼时求取安慰和佑护的一万本书中的任。

何一本,都不是圣书。

我知道,世界上有千百万人在困恼时从圣经中得到安慰,在痛苦时从圣。

经中得到解脱。我绝不会做任何事情,去除圣经。对于生活在世界上的每个。

人类的宗教,我的感觉都完全一样。

如果任何人在此生中发现什么东西可以为他们带来安慰、健康和快乐,

我认为他们就应该拥有它,我对他们完全没有苛责。但圣经并不是一本书,

而是26本书合在一起的,写作时间大约在1020xx年,其中有的较早,有的很。

晚。它主要是一本宗教和道德的书,而不是一本科学的书,从来就不是,写。

的人从来就不想使它成为科学的书。

他们把“知道得比我多”认为是一种罪行。他们颁布一项禁止科学的法。

律。这条法律规定:在公立学校中教投有关人种起源的内容,违反圣经中的。

神圣内容,是犯罪行为。这条法律命名圣经成为一种尺度,用来衡量每个人。

的智力和学问。你的数学好吗?请翻到以赛亚书的第二章。你的哲学好吗?

请看撒母耳记第三章。你的化学好吗?请看申命记第三章第六节,或者说及。

硫磺的任何部分。心智所学到的每一点知识都必须接受一种宗教的检验。

我的司法部长朋友说,施柯普斯应知道他因为什么而赶来这里,我也知。

道他为什么来这里,他来这里是因为无知和正在蔓延的偏见以及两者强有力。

的结合。

今天是教师,明天就要轮到杂志、书籍、报纸。过不了多久就要搞人斗。

人,一种宗教斗另一种宗教,直到我们退回到16世纪那光辉的时代。当时敢。

于给人类带来智慧、知识和文化的人都要被偏执的宗教信徒绑在柴堆上烧死。

布莱因向法庭陈词:

圣经是不会被那些不远千里前来作证的专家赶出这个法庭的。这些专家。

想证明进化论关于人类祖先出自丛林的说法和上帝按照天机、依其形象塑造。

了人并安排在世上的看法是并行不悖的。

圣经是上帝的圣言,圣经是人拯救希望的唯一表达。圣经记录,上帝之。

子——世界的救主,圣母玛莉亚所生,被钉在十字架上又复活。本州的人在。

通过这条法律时,知道他们在做什么。他们知道进化学说的危险,知道他们。

不想把这个学说教给他们的孩子。被告把专家带到这儿,试图使本州人的目。

的无法达到,试图指出本州人所斥责和使之不合法的东西,是一种美妙的东。

西,每个人都应该相信,这样做是不适当的。

……。

丹诺问布莱因(以下是他们的问答):

“你对于圣经有相当研究,不是吗,布莱因先生?”

“是的!我研究圣经大约已有50年之久。”

“你认为圣经中的一切都应该按字面解释吗?”

“我认为圣经中的一切都应按原来所写的加以理解,有些部分是以例证的方式表达的。例如:“你们是地球上的盐。”我不认为人实际上是盐,或者人是有盐的肉,而是指盐拯救上帝的人。”

“当你读到鲸鱼吞下约拿时,你如何按字面解释呢?”

“当我读到一条大鱼吞下约拿时,我相信此事!我也相信上帝能造出一条鲸鱼,造出一个人,使两者做出上帝喜欢他们做的事。奇迹都是一样容易被相信的。”

“圣经中说若纳斯把太阳留住,以便让白天更长。布莱因先生,你认为太阳是围绕地球转的吗?”

“不,是地球围绕太阳转!..不过,我想圣经是用一种当时人所理解的语言说的。”

“布莱因先生,洪水发生在什么时候?”

“纪元前2348年。”

“你相信不在方舟中的所有生物都毁灭了吗?”

“我想鱼可能活着。”

“你不知道有很多文明可以上溯到5020xx年以前吗?”

“我对于自己所看到的任何证据都不满足。”

“你相信地球上的每种文明,每种有生命的东西——也许除了鱼之外,都被洪水毁灭了吗?”

“在那个时候是如此。”

“你对于今天有不同种族、人种、文明和动物存在于地球上的时代,不感兴趣吗?”

“我对于人们努力要驳斥圣经所表现的观点或研究,没有多大兴趣。”

“你不知道中国的古文明,至少已有6020xx年或7020xx年了吗?”

“不知道!但根据圣经,中国的古文明不会超过上帝创造宇宙的时间——6020xx年。”

“你不知道其他宗教是否同样记载地球为洪水所淹没吗?”

“基督教已使我满足,我不认为有必要研究其他竞争性宗教。”

“你读过关于原始人的书吗?如泰勒的《原始文化》,或者波亚斯的作品,或其他伟大权威的著作?”

“我想我没有读过你提到的那些书。”

“你一生都不曾试图去发现地球上其他种族的事——他们的文明史多长、他们在地球上生存多久吗?”

“没有,先生!我很满足基督的宗教,所以我没有花时间试图去发现不利于它的论辩。我有自己赖以生活、死亡的一切讯息。”

“你认为地球是在六天之中创造出来的吗?”

“不是一天有24小时的六天。”

“圣经是这样说的吗?”

“没有。”

“你相信夏娃是第一个女人吗?”

“是的。”

“你相信她是用亚当的肋骨造成的吗?”

“我相信。”

“你认为太阳是在第四天被创造出来的吗?”

“是的,圣经是这样说的。”

“你怎么解释白天存在于太阳诞生之前呢?”

“我说的绝不是24小时的那种一天,而是一个时期。”

“请告诉我们,这个时朗有多长?”

“不知道。”

“你相信夏娃被蛇诱惑的故事吗?”

“我相信圣经所说的。请读圣经,我就回答。”

“好吧,我来念:‘我要叫你与女人彼此为仇,你的后代与女人的后代也彼此为仇;女人的后代要伤你的头,你要伤她的脚跟。’又对女人说:‘我必多多增加你怀胎的痛苦,你生儿育女必多受痛苦,你必须依恋你丈夫,你丈夫必须管束你。’这是对的,是吗?”

“我接受它本来的情况。”

“那和华上帝对蛇说:‘你既然做了这件事,就应受诅咒,比所有牲畜。

野兽更甚;你必须用肚子行走,终生食土。’你认为这是蛇被迫用肚子爬行。

的原因吗?”

“我相信是的。”

“你知道在那个时间之前,蛇是怎样走路的吗?”

“不知道。”

“你是否知道它用尾巴行走呢?”

“不知道!我无法知道。”

(一阵笑声,布莱因转向法官)。

“阁下,我想我可以缩短见证。丹诺的唯一目的是诋毁圣经,但我能回答他的问题,我会立即回答。我要让人们知道,这个不相信上帝的人,正试图利用田纳西的一个法庭……”

(丹诺紧接着说)。

“我反对你的陈述。我正要除去你的愚蠢观念,世界上聪明的基督徒所不相信的观念。”

在这场被舆论界称为“美国最惊人的审判”中,布莱因宣称:“将决斗至死”。丹诺针锋相对:“将把布莱因先生的影响压在一堆如山的科学证词下面。”在天时地利人和都不如对手的情况下,丹诺以满腔正气和高超的辩论技巧,赢得了最后胜利。在宗教影响极大的小城,丹诺回避对宗教的直接挑战,只宣传进化论思想为真理,作正面维护。宣传了科学真理,也就否定了宗教的迷惘,这是丹诺的过人之处。丹诺还抨击了布莱因煽起的宗教激情,在论辩中击垮他的宗教理论权威地位,毫不留情地点出他对《圣经》理论毫无真正的知识。

丹诺指出,《圣经》主要是一本宗教和道德的书,而不是一本科学的书,他自己对世界上所有的宗教都怀有同样的感情,从而赢得了听众的支持。在语言使用上,丹诺选择了大量反问句式,以突起的语势凝聚众人的注意力,诱人循己思路考虑问题,收到了深化主旨的目的。同时恰当地运用比喻手法,深入浅出地阐明信仰自由的正确所在及其唯圣经独尊的错误性,引来众人对他的支持,占据了法庭上论辩的主动权。最终在“敌”众我寡的环境下取得了法庭辩论的胜利。

辩论意见怎么提前写篇十一

辩论是“死马当活马医”的据理力争。

辩论成功的因素:(一致、效率和真诚,是对辩论者的一般理性要求。)。

形象:强力、自信(切忌:懦弱胆怯)。

着装:衣冠楚楚、简洁大方(切忌:邋遢随便、花枝招展)。

语言:温文尔雅、轻柔谦和、语言纯熟(忌:死记硬背、蛮横傲慢、尖酸刻薄)。

智力:法律功底、法律思维能力、足智多谋、机敏善辩;。

策略:辩论布局恰当合理,凡事不可过度,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策略。

(长时间辩论可使人变得偏执、混乱、罗嗦,甚至语无伦次。法庭的控辩是变幻多端的,应见好即收。)。

方法:神情安祥、饶有兴趣、静静倾听;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程序:分析、比较、推断、立论。

结论:证立的正确性,依赖于合理性和结论的可接受性。

(一)无矛盾规则。

1、提出任何一个主张均不得自相矛盾。

2、只主张自己所相信的东西。

3、主张得出的结论应该具有必然性,而不是偶然巧合。

4、不使用模糊的语言。不同的言说者不得用不同的意义来做相同的表达。

(二)避免无关陈述的规则。

1、已经提出的论述,只有当出现反证时才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论述。

2、任何想在辩论中就其态度、愿望或需求提出与先前的论述无关的主张,必须应他人要求证立自己的指出无关主张的必要性。

(三)证立和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

1、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任何一个言说者必须应他人的请求就其所主张的内容加以证立,除非能举出理由证明自己有权拒绝给出证立。

2、任何人均可以对任何主张提出质疑,证明自己的主张和理由是成立的,都可以表达其态度、愿望和需要,但须对自己的质疑作出证立。

一个已被接受的观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放弃;。

一个已表达的意思,在没有新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被推翻。

3、提出任何一个不属于辩论范围的主张都需证立其必要性。

只有当证立过程以理性方式进行,并且这一过程的最后结论为法律共同体所接受时,证立才是理性的。

(四)论辩理性的规则。

一致性:没内在矛盾:肯定性主张和否定性主张不能在相同的证立中发生。

效率性:论辩参加人必须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语言。

真诚性:论辩者不应使用自己明知是欠缺的证立。

融贯性:一个证立在陈述之间不能在逻辑上有矛盾。

三、模拟培训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棉山市电子技术培训学校)。

被告:棉山市电子技术培训学校(下称“电子学校”)。

被告:棉山市电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0月15日,原告张某与被告电子学校、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培训合同》。合同附件《招生简章》约定:原告张某交付2万元学费,参加电子学校主办、电子公司协办的技术培训班,原告李某接受培训的期限为2年零2个月,其中,第1-9个月在校学习,第9-14个月在维修公司实操,第14-26个月在公司实操培训1年,实操培训期间在维修公司见习享受公司员工同等待遇,保证原告张某4个月至1年的收入可收回全部学费2万元,不足部分由公司补够。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即依约交付了学费2万元,并进校接受培训,完成了14个月的在校、公司的(理论和实践)学习阶段和12个月的实操培训阶段。

原告张某在实操培训阶段共收取了工资3000元。

20xx年3月13日,电子公司发出《通知》将原告张某调到电子公司的分公司工作,从同年3月开始至实操培训阶段结束(以培训合同签署日期为准),其薪酬按每月1200元保底计算等。

同年8月12日,电子公司又发出《通知》,内容为公司和学校对下岗维修师、实习生进行分流安置推荐单位,要求下岗维修师、实习生报名,逾期报名或不报名者,公司和学校不推荐就业,实行无薪放假1年的安排等。

基于上述情况,原告张某认为电子学校、电子公司不能兑现培训合同中的承诺,构成违约,要求两被告返还2万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张某诉至法院。

(二)、背景资料。

电子学校经市教育委员会审批,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电子公司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为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两被告均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法律规定。

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达成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辩论问题(事实、证据、证明、法律或合同依据;合情合理合法)。

(1)原告主张及诉求。

1、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已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2、两被告应支付赔偿金2万元。

(2)被告主张及诉求。

1、学员实习完毕后应通过考核才能上岗,上岗后实操达到要求的水平才能领取工资。原告未达到上述要求,故原告没有请求赔偿的理由。

2、原告的实际损失不应是2万元学费。原告在履行培训合同期间掌握了一定的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技术和知识,即已从合同履行中获取了一定的利益,原告应支付被告获取利益的合理费用。因此,原告的实际损失,应是原告所收取的工资扣减学习和实操期间公司所支出费用的余额。

辩论意见怎么提前写篇十二

所谓答辩状,就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

答辩状分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它是与诉状和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

特点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写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这也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2]。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上诉人的上诉状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将副本送达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辩论意见怎么提前写篇十三

前言: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辩论原则……。

二、辩论原则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今世界,在民事诉讼领域其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总的来说,辩论原则的根据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管学者对辩论原则的理论依据认识有多大差异,但都有其共同的思想基础即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强调意思自治,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是被动的和消极的。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容的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原则的法律依据。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形成于法庭辩论之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只有这样,辩论原则才能发挥人民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和确保诉讼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通过行使辩论权达到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的目的。6、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的辩论行使权,使当事人的辩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给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四、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区别。

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任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9]与此相应,辩论原则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二,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三,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的辩论中所抻出来的证据。”

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质证的内容及其后的法庭辩论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具有约束力,法律并未说明。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非约束性或非实质性原则,从而导致了辩论原则的“空洞化”。

五、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的区别。

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具体说来,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主要有两方面:1、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辩护原则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分立的基础之上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前者代表国家,后者则处于被审判的地位。2、民事诉讼中辩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可以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还可以对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有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

六、我国民事辩论原则的改革构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权的强化。这种变化是改革以来最深刻的变化。人们不仅要求认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权利,而且人们还要求赋予自己应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已严重滞后于人们的法法意识,不能满足人们对权利行驶的渴望,因而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从目前国内主流学术观点来看是倾向于学习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强化当事人地位,增加对法院的拘束力。但是,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也暴露了不少弱点,尤其是法官的职权过于弱化和地位过于消极,当事人过于主动,容易导致诉讼拖延,增加诉讼成本。对此,我们应采取比较的、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来吸收、引用和借鉴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取长补短。但是,我国的传统观念、社会经济、人文观念的不同,注定了我们的法制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用循序渐进道路,不能急于求成,否则得不偿失。

1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当代世界出版社,10月第一版,第31页。

2参见王甲乙《辩论主义》,载《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台北王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57页。

3[日]三月章《民事诉讼法》,1985年第2版,弘文堂,第193页。

4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110页。

5[日]高桥宏志,《关于辩论主义》,载《法学教室》,1990年9月版,第92页。

6参见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6月第1版,第160页。

7翁晓斌《民事诉讼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1月第一版,第85页。

8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版第7页。

9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25页。

10参见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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