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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处理意向协议书 意向协议书范本通用(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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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处理意向协议书 意向协议书范本通用(七篇)
2023-01-13 06:28:18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货物处理意向协议书(精)一

(一)细则的含义

细则是有关机关为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详细具体的法规性文书。

国家的有关法律或上级机关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等,在具体环节上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相应的管理部门结合实践再作补充和阐释。另外,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在实行某一法规的时候,充许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处理。因此,有些法规在发布的时候,就在结尾外特意说明:“本条例(规定)由部门负责解释”,或者“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出实施细则,并于月日前报办公厅”。这些都显示了细则这种文体的必要性。

(二)细则的特点

1.派生性

细则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法规性文书,它必须以某一法律、法规为前提,是某一法律、法规的派生物。有了《中华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才会有随后产生的《中华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有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才会有为实施这一规定而制定的细则。

细则作为法律、法规的派生物,只能是对原文的补充、阐释和细节化,使相关法律和法规更详尽、周密和具体,而不能超出原法律、法规的内容范围,更不能自行其事,另立法规。

2.解释性

细则要对原法律、法规的重要词语、规定事项给以阐释,使其含义更明确、具体,更具有可行性。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说:

《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所称“较大损失”是指有下列危害结果之一的: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有损国家的信誉、形象和威望的。

在原文中,重大损失是模糊概念,经细则解释后,变得清晰、明确了。

3.补充性

细则还要对原文不够详尽的地方进行补充,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应当根据其数额及其他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细则》对此进行了补充: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对挪用公款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下列数额及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1.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但在被发现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2.数额在三千元以上的,不满五千元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归本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数额不满三千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未超过三个月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挪用公物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被发现后不退还的,依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的,参照挪用公款给予行政处分。

补充之后,大大增强了规定的可行性。

4.详细性

细则还有一大特点就是特别详细,这一点在文种名称中已经显现出来了,以上例文也可证明这一点。

二、细则的写法

(一)标题和日期

1.标题

细则的标题由原法规名称加“实施细则”或“施行细则”组成,如《中华共和国安全法实施细则》、《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日期和制发机关

在标题之下正中,加括号标注发布日期和制发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和机关名称。随命令、通知等颁布的细则,可不列此项。

(二)正文

正文是细则的主体部分,要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阐释、补充和规定,但不得超出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细则的正文有两种写法,一种是章条式写法,一种是条款式写法。

1.章条式写法

这种写法适用于内容较多的细则。全文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总则、分则、附则。

总则是开头部分,主要用来说明制定细则的`根据、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机关等。总则一般排为第一章,分若干条。

分则是细则的主体部分,分若干章,每章再分若干条。分则用来对原法律、法规进行解释、补充,作出细致周密、切实可行的规定。

附则是细则的结尾部分,主要用来提出执行要求。

2.条款式写法

这种写法不分章,直接列条,适用于内容较简单、篇幅较短的细则。根据、目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等内容,写入前几条;解释、补充和规定,写在中间,条款最多;执行要求写在最后。

【范文】

中华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实施《中华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的投资。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四条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台湾同胞投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共和国台湾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应当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进行投资,需要审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必要时,还应当附具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者地方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审批台湾同胞投资,应当提高效率,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统一、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投资于大陆中西部地区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或者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五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贷款原则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第十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的暂住手续。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的入出境和暂住手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大陆的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经批准设立的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犯。

第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辅料等物资以及获得水、电、热、货物运输、劳务、广告、通信等服务方面,享有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馆住宿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二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或者他人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相同。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的外,不得对台湾同胞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拆讼。

第二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的投资的,可以比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国务院第274号令发布,载《中华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第1号

关于货物处理意向协议书(精)二

__________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航空货物运输业务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国内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业务范围和职能

1.甲方委托乙方在____________地区从事甲方航班的国内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2.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承揽普通货物和除危险物品以外特种货物的国内航空运输,但必须优先保障甲方的公务货。

3.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领

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预定货物舱位,全面正确的向托运人讲明有关运输条件和要求,计收货物运费、地面运费、货物运输保险费、航空货物声明价值附加费等费用。

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将收运的货物连同货运单和各种所需文件送交甲方指定的地点。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货物运输的规章、班期时刻表和运价通告以及其它必要的资料。上述各种业务资料如有修改、补充或作废,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7.甲乙双方共同履行诚信经营职责,共同维护对方正当利益,未经任何一方授权许可,不得以对方名义或资质从事经营行为,不得公开双方合作的商业信息、客户资料;任何一方违反,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偿经济损失。

8.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规定,遵守航空公司和地面航空站的业务规范;如有一方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条 航线、舱位及价格

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合理安排运力,乙方负责在相应航线上组织航空货物。乙方组织销售货物,填开运单、交运操作,运输收入计入乙方,并统一向甲方结算。

2.甲方同意始发航线确定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约定价格结算。具体价格、舱位,甲乙双方以协议附件形式确定。

3.甲方空运价格包含始发地的货站地面运输费等费用。

4.货物退运,已付代理手续费应退还甲方;运费更改,其手续费多退少补。

第三条 财务结算

1.乙方领用新货运凭证时,必须及时与甲方进行结算后方可申请领新的货运凭证。

2.每次结算,乙方须将一式三份的销售日报表,连同货运单财务联、作废票证、当期销售收入汇总表交甲方财务部门。

3.销售日报表中的原件上须加盖代理人公章或财务章。报表页角的“制表人”等栏须填写全名。

4.乙方在送交销售日报表同时,必须附有与销售收入总额相符的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转账单回执。

5.乙方必须按协议规定,与甲方进行结算,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运输款,乙方应按所欠运输款金额的0.5%/天,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6.有关财务结算和管理方面的未尽事宜,按本协议之附件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责任和保障

1.乙方应保证货物符合承运条件,按____________机场货站要求交货,以保证甲方航班正常。

2.甲方负责解决始发货站和到达货站的货物收布臁⒌孛孀靶丁⒎⒒跏乱思胺延弥ц叮?vひ曳交跷锇词闭?3鲈撕吞崛 ?br 3.甲方承运货物发生破损、延误等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并按规定偿付损失。

4.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可在航班起飞后将所代理承运的货物清单以传真或e-mail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的查询和对帐工作。(上述“按规定”包括了按总局规定,不同意修改)

5.由于乙方填开运输凭证差错或执行规章和业务疏忽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应对所填开运输凭证上所列相应货物价值及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7.其它运输方面的未尽事宜均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职责转让

1.乙方在代理甲方航空货物运输业务时所用名称和活动地区只能是本协议中确定的名称和地区。

2.本协议所规定的代理权和其它职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或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 诉讼

关于本协议的范围、含义、解释和执行,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将争议提交给协议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本协议的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协议签订所在地法律法规。

第七条 关于附件

本协议之附件一《签署协议所需提供的资料》、附件二《运输凭证管理及使用》、附件三《货物交接》、附件四《安全条款》、附件五《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它有关事项

1.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得到双方书面确认,并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2.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对方接到通知后并表示无异议的第30天起,本协议即自行失效。

甲方:乙方:日期:

关于货物处理意向协议书(精)三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_________(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疫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负责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单据和文件: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手册;正本提单、发票、箱单、合同;报关所需要进口许可证如系危险品,应提供相关文件;其他与进出口货运有关的单据和文件。

4.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5.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若由于甲方不能提供进出口货物单据或用以缴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限额支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滞报金、滞箱费、港口费、滞纳金、转栈费等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3.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4.非甲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甲方不予以承担。

5.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结算方式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将本月帐目清单(如实报实销则提供发票)送交甲方,甲接到帐目清单核对无误后通知乙方开据正式发票,发票开据后_________日内付款。

第五条货物灭损

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按灭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币_________元(国内航线)/国际_________美元(us$)(国际航线)计算。

第六条检验

运输过程中,允许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代理,由此导致的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担保

为了顺利执行本协议,按时结清帐目,乙方应以人民币_________元或每张货运单_________元提供保证金或等值的房地产抵押等甲方认为满意的担保。

第八条转让

本协议所规定的乙方的权利和其它职责,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者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依本协议向甲方支付费用,或支付费用不完整的,乙方必须从支付期满_________日起,按应付款向甲方每日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2.乙方无正当理由____天不履行某一个月的全部费用或所欠费用超过全部应付费用的时,甲方可以解除协议并按上款要求违约金

3.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损失的,按违约时的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第十条抵消

依据法律或本协议约定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或其他款项将被视为甲方的可向乙方主张的债权,对该债权的实现双方同意甲方可以主张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本协议下的款项或其他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直至抵消完毕,不足的部分乙方当然同意予以补足。甲方没有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的并不应该视为甲方对主张该违约金或款项的放弃。

第十一条解除

1.甲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的,乙方将书面催告甲方予以正确履行,甲方在乙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乙方将有权解除合同。但该合同解除的权利乙方在_________日内未向甲方主张的,则该权利消灭。

2.若合同一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因其他原因进入破产程序,则另一方取得在书面通知对方后即解除合同的权利。甲方因进入经营困难的境地,使履行合同成为一种不可能或一种沉重的负担,则乙方应许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为对等之目的,乙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的,甲方将书面催告乙方予以正确履行,乙方在甲方催告后______日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单据和文件乙方应当及时返还甲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留存、复制。

第十二条

关于货物处理意向协议书(精)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运输、仓储、代付海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表明甲方订舱单位及收发货人的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期、货物中英文品名、运费、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因甲方在托运单上的漏填、错添而导致的损失或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根据报关需要及时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并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

4.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费、内陆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办费用。上述款项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如遇有关费用调整,须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重新商定后确认;

6. 如甲方与船公司有协议价,甲方在委托乙方向船公司订舱时,需在书面订舱单上注明运价及合同号。

7. 乙方在开航当日,根据协议收费标准,向甲方开具单船人民币费用发票和海运费发票。

8. 付款条款

经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 种方式结算费用:

a. 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可交付提单;

b.乙方可先交付提单,甲方每月以月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费用,即每月15日将上月应付款项汇付并到乙方帐户;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照条款a方式结算;

c. 乙方可先交付提单,甲方以航次结帐的方式与乙方结算费用,即在开航后日内将确认的应付款项汇付乙方帐户;

如甲方不能按照协议规定结清费用,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强制催收甲方所欠费用: a. 延缓交付提单;

b. 延缓返退核销单、退税单;

c. 目的港延缓放货;

d. 停止接受订舱。

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9. 托运货物为特种货物或者危险货物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作详细说明, 未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清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 若船期更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的具体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11.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截关前壹天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12.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13.甲、乙双方应分别对各自的过失引起的损失负责。由于第三方责任引起的货损、货差等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共同作好善后处理工作,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应提交宁波海事法院审理;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双方如无异议,则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6.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货物处理意向协议书(精)五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从财采决[20xx]1号

投诉人:广东虹润图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立辉

职务:总经理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85、87号301房自编306商铺

电话:020-89307287

委托代理人姓名:方康生

职务:业务经理

被投诉人:广州合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思聪

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87号时代国际大厦1408室

电话:

职务:总经理

我局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广东虹润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润公司)于20xx年2月7日提起的对“从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社区村文化室图书采购项目(招标编号:ut-44011301001)”的投诉。投诉人认为:一、“商务评审”不合法;二、“技术评审”不合法。招标文件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请求撤销以上不合理的评审标准。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听取了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广州合壹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壹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并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认真细看了整个开标过程的监控录音录像。经核实,情况如下:

根据本次项目的《招标文件》,被投诉人按照公开招标既定程序,依法组建了评审委员会,并于20xx年2月6日进行了开标,开标结束后当天推荐广东才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华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一、“商务评审”不合法

1、投诉人称本项目为市级农家书屋图书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自然也当紧扣主题,但不知“大专院校图书馆‘优秀配书商’称号”和“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理事证书”跟农家书屋有何关系?

经调查了解,多年来政府采购图书主要是院校采购为主,现在图书市场上的供应商都是以院校图书供应为主,而据其服务对象性质不同又分为大专院校采购和中小学采购两类作为代表。农家书屋图书采购作为近一两年图书采购的新兴类别,市场上并没有以农家图书为主的图书供应商。本项目为农家书屋图书采购,其阅读对象以农村成年人为主,根据采购方提供的图书清单,书目主要以科教科普类图书为主,采购人认为更贴近大专院校类图书采购。且随着农村社会生活水平提高和农村群众文化教育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追求的物质、精神境界也逐步提高,大专院校的科教科普类图书亦逐渐成为村民平时的阅读材料。毕竟,致富也需要科学常识,让村民科学致富不能只落在口头上,更应体现在为村民提供更多科教科普类图书阅读和学习的行动上。所以采购人认为,在商务评审中参考大专院校图书采购标准来考核企业商誉,要求企业须有“大专院校图书馆‘优秀配书商’称号”和“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理事证书”,是适应形势和实际需要,采购人有这样的要求是合理的。

2、投诉人称“商务评审”企业商誉项,“中国优秀企业家”是个人荣誉,于企业并无实质关联,为何以此作为评分之一?

经调查了解,该项评分主要考察投标人的信誉、品质、服务,“中国优秀企业家”是颁发给企业法人代表的,虽是个人荣誉,但企业法人代表就是代表其企业。近年来各级政府机构在表彰对行业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企业时,也是颁发给企业家个人荣誉以表彰其企业的贡献,此做法已具有普遍代表性。若企业法人代表获得该荣誉,亦可体现该企业相关实力及信誉等方面。因此,我局认为,将这个作为评分之一也无可厚非,毕竟法规并没明确规定此类评分标准。

3、投诉人称“商务评审”采购能力项,本项目要求提供的32册样书已指明出版社,也就是指明了产品的品牌;而且本次采购清单内有大部分图书都是大中专院校的教材,这些书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用能否提供一批不属采购范围的图书来衡量各竞标企业的供货能力并不恰当;本项目要求提供32册图书明显偏多,要求提供样书的出版社授权亦不恰当。

经查阅样书清单,本项目要求提供的32册样书只占总采购图书(31800册)的千分之一,该项目样书比例要求合理,且并无指明图书出版社,也即没有指明产品的品牌,符合《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第一条第四、第七款规定,也没有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相违背。从采购内容来看,大部分图书(少数如《检测与转换技术》是大中专院校教材)都属于科教科普类别,与农家书屋设立的目的相符合,就是为了丰富农民业余生活和通过自学提高农民科普科教知识水平,达到科学致富的目的。要求相关投标人提供其投标图书的出版社授权是为确保其投标图书的来源正当合法,以保障提供的图书必须为正版图书。

二、“技术评审”不合法

1、投诉人称供货采购实力项,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只是民间组织,不具行业权威性,不能作为重要评分标准,而是否与上述单位共同举办过配书会与项目实际关联不大,更不能作为关键评分项目之一;而本项目为市级农家书屋图书采购,理应面向所有具有供货能力的企业,招标文件却要求供货方与国家级协会举办过配书会等才能得满分,此项评审并不合理。

经了解,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作为全国出版物发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发行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出版物发行行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业务主管的半官方行业管理机构,在行业中具有无可争议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大多数合法正版图书供货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都会通过各级版协或书刊发行协会举办有关配书会或订货会,以向用户显示其图书订购配送能力及图书正规合法来源渠道,保证图书属于正版图书。我局认为,设立该项评分目的是为了考量投标人订书及配书能力,及保障其图书来源于正规出版社,招标文件要求供货方与国家级协会举办过配书会等才能得满分,是采购人根据本行业特点提出的特定要求,符合《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精神。

2、投诉人称“技术评审”装备样本库项,本项目无需现场采购,为何将“是否有样本库”作为重要评审依据?就算要考察供货方的现场采购供货能力,也应该要求提供“农家书屋的装备样本库牌匾”,而非任何图书馆装备样本库都可,另外还应附上农家书屋的样本工程证明。

该评分项目是考察和证明投标人的供货能力及实力的重要体现,也充分考虑到由于图书市场上并没有专门的农家图书供应商,让只要拥有图书装备样本库的同样都可获得评分,实充分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和体现公平性的结果。采购人采购需求已考虑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立装备样本库证明供货方的现场采购供货能力强,能让采购人选择更喜欢、更广泛、更丰富的采购图书空间,我局认为,采购人这样的要求并无不妥,应予以支持。

3、投诉人称个性化服务项,图书采购项目为何要以能够提供专题讲座、专题书展为重要评分依据?请问“专题”是那些专题?讲座要讲给谁听?其设立的目的又为何?

经调查,该评分项目主要考察投标人对售后服务的意识和水平,如阅读讲座、文化交流、专题书展、专题讲座等均需与农民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活跃农村文化生活、达到提高农民相关科普知识的水平和提升农民对阅读的兴趣以及通过“专题”等与专家或行业代表交流获得更丰富知识,用于日常生活或生产,提升致富能力,使农家书屋设立的作用和意义达到最大化,我局认为,这样更符合采购人办农家书屋的目的,应予支持。

虹润公司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曾两次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某些内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均对其质疑作出了详尽、细致的答复以及耐心的解释,对某些的确存在考虑不周的评审条件进行了合理的更改并按规定作出更改公示,并不存在敷衍粉饰、模棱两可的态度。而且在本项目开标及评标过程中,虹润公司并没有对质疑答复的内容再提出异议,且在其“投标书”内作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及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我局认为,对于虹润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投标后继续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某些条款提出投诉,实有违其作出承诺及程序规则,有随意投诉之嫌。

关于“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方面的评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和《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统一标准值,《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第一条第九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办公消耗用品、网络设备、交通工具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4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20%,其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权值不得低于35%;第一条第十款规定:评分标准必须公开并予以量化,不能量化的应设置合理的范围。本项目设置的评分标准都是有范围值的,至于合不合理,只有评审专家有发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在设定本项目评分标准时已充分考虑到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及其特殊性,并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的要求制作招标文件,并无设置不合理的、唯一性、偏向性的商务及技术条件,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亦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合理设置了商务和技术条件,以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竞争,没有随意提高本项目的采购门槛,没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我局认为,采购人选择的代理机构是具有由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即合壹公司,而该公司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编制招标文件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壹公司只负责组织采购活动,无评审的权利,只有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才拥有评审的权利。该公司已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做好招标工作。我们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只对政府采购整个过程进行监督,至于技术、商务鉴定则依赖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因为他们是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相信他们能做到公平、公正。我局经反复观看整个开标过程的监控录音录像,评审小组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对六家投标人认真进行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通过符合性审查,各专家已签名确认,过程中并无专家提出“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的标准及分值的任何异议,证明招标文件是合理且符合相关规定。且现场录像本项目评审纪律良好,整个过程完全“公平、公开、公正”,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综上所述,我局在全面审查本次采购活动后,认为程序合法。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本项目投诉无效,维持原评审结果。

如贵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天内向从化市人民政府或广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货物处理意向协议书(精)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 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

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

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___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____方式办理

a.先付款,后退单;

b.后付款,先退单。

6.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 其它

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附件  略

关于货物处理意向协议书(精)七

武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xx年9月19日至20xx年9月19日对你(单位)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偷税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增值税检查情况:

根据发票专项整治小组提供的20xx-20xx年度电子信息,显示为比对不符的条数为196条,其中有170条信息显示为发票套开,涉案金额为9,342,273.22元(含税),20xx年和20xx年套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增值税税额共计1,139,511.54 元。

(1)20xx年套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2份,套开金额1,488,284.00元(含税),调增增值税收入1,444,935.92元,查补增值税43,348.08元;

(2)20xx年套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8份,套开金额7,853,989.22元(含税),调增增值税收入6,757,825.75元,查补增值税1,096,163.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的规定,20xx年查补增值税43,348.08元,20xx年查补增值税1,096,163.47元。

企业所得税:

20xx年度:

根据20xx年增值税套开发票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20xx年调增增值税收入1,444,935.92元,因当年按照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故20xx年查补企业所得税14,449.36 元。

20xx年度:

根据20xx年度增值税套开发票违法事实,因账外经营,部分进货发票未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及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20xx年调增增值税收入6,757,825.75元,核定本期可予确认结转成本的金额为5,679,592.50 元,当年应补企业所得税 273,953.20 元(含当年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补所得税4,394.89元)。

二、处理决定

1.(1)限期追缴20xx年度增值税 43,348.08元,其中:20xx年1月应查补增值税2,896.28元;20xx年2月应查补增值税3,968.74元;20xx年3月应查补增值税4,058.36元;20xx年4月应查补增值税9,906.90元; 20xx年6月应查补增值税2,381.24元;20xx年7月应查补增值税771.20元。20xx年8月应查补增值税2,598.64元;20xx年9月应查补增值税8,354.53元;20xx年10月应查补增值税1,556.42元;20xx年11月应查补增值税2,085.17元;20xx年12月应查补增值税4,770.60元。

(2)限期追缴20xx增值税1,096,163.47元,其中:20xx年1月应查补增值税7,215.22元;20xx年2月应查补增值税4,070.56元;20xx年3月应查补增值税63,249.73元;20xx年4月应查补增值税135,193.95元;20xx年5月应查补增值税270,744.63元;20xx年6月应查补增值税66,453.81元;20xx年7月应查补增值税249,167.21元; 20xx年8月应查补增值税148,581.01元;20xx年9月应查补增值税60,296.81元;20xx年10月应查补增值税31,517.03元;20xx年11月应查补增值税28,322.07元;20xx年12月应查补增值税31,351.44元。

(3)限期追缴20xx年企业所得税 14,449.36元;企业得税273,953.20元,以上(1)至(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应对检查问题进行调账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xx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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