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技术项目准入制度范文(通用16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4 11:06:07 页码:8
最新技术项目准入制度范文(通用16篇)
2023-11-24 11:06:07    小编:ZTFB

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与方向,助力我们更好地前行。总结要紧扣主题,在有限的篇幅内全面概括所要总结的内容。以下是一些文化专家总结的传统文化传承方法,希望能为大家保留文化遗产提供思路。

技术项目准入制度篇一

具体工作程序:

1.凡是申请来校任教的教师均要按照学校教学处所指定的'教学内容进行试讲。

2.教师试讲时,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及相同学科的教师在工作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均要前往听课。

3.结合试讲情况,由学校校务会研究决定该教师是否调入。并于15天之内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给对方以明确答复。

4.通过试讲教师要到指定医院(xx区第x医院)进行体检,待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5.调入教师要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并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采用一年一签方式。

6.调入教师在校工作一年期满后,如双方均有意可续签合同。

7.对不适应学校工作或达不到学校教学要求,合同到期自动中止,不再续签。

8.非教学人员采取内部调剂,原则上不再调入。特殊情况另议。

附:中学教师准入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与所任教学科相一致)。

2.年龄男在45岁以下,女在40岁以下。特殊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

3.要具备初中及以上层次教师资格证。

附:小学教师准入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原则上与所任教学科相一致)。

2.年龄男在45岁以下,女在40岁以下。特殊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

3.要具备小学及以上层次教师资格证。

技术项目准入制度篇二

一、满18周岁,经过正规院校护理专业院校培训获得专科及以上毕业文凭。

二、护理专业,品学兼优,遵纪守法,工作责任心强,经考核合格。

三、体检健康。无任何传染病及慢性疾病,五官端正,体检合格。

四、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经医院考核小组面试、理论、操作和实际工作能力考试合格后,经过岗前培训后方可进病房试用。

五、试用期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注册后,经用人科室、护理考核合格可独立上岗。

技术项目准入制度篇三

1、护士必须实行24小时连续轮班制,严格遵守医院规定的工作时数与护士长派班制度。

2、值班护士必须坚守岗位,严守劳动纪律,做到“四轻”(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开关门窗轻)、“十不”(不擅自离岗外出、不违反护士仪表规范、不带私人用物入工作场所、不在工作场所内吃东西、不做私事、不打瞌睡不闲聊、不开手机、不与患者及探陪人员争吵、不接受患者馈赠、不利用工作之便谋私利)。

3、按时交接班,提前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在交接未清楚之前,交-班者不得离开岗位。

4、掌握病室动态及患者的病情与心理状态,保证各项治疗护理工作准确、及时地完成。

5、严格执行“十不交接”:衣着穿戴不整不交接;危重患者抢救时不交接;患者出、入院或转科、死亡未处理好不交接;皮试结果未观察、未记录不交接;医嘱未处理完不交接;床边处置未做好不交接;物品、麻-醉-药品数目不清时不交接;清洁卫生未处理好不交接;未为下一班工作做好准备不交接;护理记录未写完不交接。

6、对患者实行逐个床头交接;如发现病情、处置交代不清和患者不在病房时须立即查问。接-班时发现的问题应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发现的问题应由接-班者负责。

7、交接班的内容:

(1)病室患者的动态。

(2)患者的一般情况,医嘱执行情况,重症患者护理记录,各种检查标本采集,各项处置完成情况以及尚待继续完成的各项工作。

(3)查看重症和生活不能自理患者的基础护理完成情况,检查皮肤情况,各种管道的护理,术后患者病情及伤口情况等。

(4)常规备用的贵重、毒、麻醉、限制药品的数量、保存及使用,抢救仪器及物品的备用状况。

(5)环境的整洁与安全,各项物品的处置情况。

8、交接班形式:集体早交-班(医护集中、分开、集中与分开交替等形式酌情选用)、床头交班、口头交班、书面交班。集体早交班应限定在15—30分钟完成。

三级医师负责制度。

一、在临床科室整个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三级负责制度,逐级负责、逐级请示,即科主任或主治医师应对住院医士(师)的诊疗工作负责,业务院长应对主治医师或科主任的诊疗工作负责。

二、医师三级负责制体现有查房、手术、门诊、急诊、值班、抢救、解决疑难、医疗文件书写、质量管理等方面。

三、在各种诊疗活动中,下级医师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并听取上级医师的指导意见,上级医师有责任查询下级医师的工作,上传下达,形成一个完整的诊疗体系。

四、上级医师对诊疗活动的指示应及时如实记载。下级医师必须认真执行上组医师的指示。下级医师不请示上级医师,主观臆断,对病人作出不正确的诊断和处理,由下级医师负责;若下级医师向上级汇报,上级医师未能亲自查看病人即作出不切实际的处理意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上级医师负责,若下级医师不执行上级医师的.指示,擅自更改或拖延而延误诊治,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由下级医师负责。

五、若下级医师对上级医师的处理意见持不同见解时,仍应执行上级医师的决定,事后再与上级医师进行学术探讨。

六、杜绝一个病人一个医生诊断治疗,防止误诊漏诊,实行科主任或高年资医师把关制。

消毒隔离制度。

(1)医院工作人员着装整齐,下班、就餐、开会应脱工作服。不得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图书室、会议室、行政办公室及其他公共场所。

(2)诊疗护理处置前后要洗手,必要时消毒液浸泡洗手。无菌操作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及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注射一人一针一管一使用,换药一人一份一用一消毒,晨间护理湿式扫床一床一刷,床旁桌做到一桌一巾,体温表使用前后分开浸泡消毒处理。

(3)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无菌持物镊浸泡符合要求,消毒液每周更换2次,无菌持物镊每周更换2次,注明更换日期、消毒液名称和浓度。

(4)无菌物品均要写明灭菌日期,有灭菌指示带,灭菌有效期为7天。物品摆放有序,无过期物品。

(5)消毒用络合碘(碘酊及酒精注明浓度)每周更换2次,消毒瓶应加盖并每周消毒2次,无菌溶液注明开瓶时间及用法。

(6)治疗室、换药室区分有菌区和无菌区,无菌物品与污染物品分开放置,污物与垃圾分开。

(7)病室每天通风换气,地面每日用湿拖把拖地二次,每周大扫除一次,每周空气消毒一次。治疗室、产房、手术室、换药室及重症监护室每日空气消毒一次,每季空气细菌培养和监测一次。紫外线消毒要有时间登记与强度监测,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超过1000小时要更换。

(9)便器每次用后消毒,消毒池加盖,消毒液应保持有效浓度并有标牌。

(10)厌氧菌、绿脓杆菌等特殊感染的病人要严密隔离,使用的器械、被服、房间进行严格终末处理,敷料进行焚烧。

(11)凡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使用后,必须进行毁形和无害处理。

(12)医务人员及病人换下的脏被服应分别放入污物车并分开清洗消毒;凡出院、转院、死亡病人床单应进行终末处理。

(13)对麻醉机的螺旋管、呼吸气囊、呼吸机导管、吸痰器、雾化器等,均应进行严格消毒灭菌处理。

(14)各种内窥镜的清洗、消毒要彻底,并定期做细菌培养,接触乙肝病人的内窥镜应进行特殊处理。

(15)门诊应设传染病隔离诊室,一旦发现或疑有传染病员应立即就地隔离,按传染病报告程序上报。

技术项目准入制度篇四

中心小学食堂承包准入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食堂改革,维护学生利益、强化食堂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1、有饮食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持有饮食业卫生许可证,有良好的行业信誉,愿为学校这个特殊消费群体敬业服务者优先准入。

2、能按期交纳经营保证金,并具备充裕的开业流动资金。有经济实力较强企业做担保的优先考虑准入。

3、在以往餐饮经营中无任何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4、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

5、经营管理者必须有三年以上饮食服务业管理经验,具有从事高校食堂经营业绩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

6、自愿交纳经营保证金。

本保证金是确保准入租赁经营者在履行相关合同责任时的保证,在合同终止时,租赁经营者在已完全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如经济、劳工、合约纠纷、赔偿责任等)后返还。

食堂工作人员由准入承包方自行招聘和管理,后勤有权对食堂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准入承包方要科学合理地配备炊管员和餐厅服务人员,各工种人员比例搭配适当、且属于自己的一支不同等级的厨师队伍,同时要留有一定数量的勤工俭学岗位。

2、准入承包方在员工招聘、工资发放、保险福利等方面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后勤的具体规定;所聘人员要身份证、健康证齐全,并报学校登记备案。准入承包方自行承担食堂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债权债务、劳务纠纷的处理等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3、准入承包方要对本食堂员工的思想道德、业务素质、安全健康、计划生育等进行全面管理,所有人员应规范服务操作程序,做到文明用语、礼貌服务,对学生服务热情,不得漫骂污辱学生。

1、准入承包方应为食堂投入相应的设备设施,投入后的设备设施产权归学校所有,由学校进行验收登记后全部计入学校资产。

2、合作期内,准入承包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备设施位置,如确因经营需要,需征得学校同意;学校定期对所拥有的资产进行清点和盘查,合作期满,学校将组织人员对房屋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合同,如有自行改动,必须修复或予以赔偿。

3、合作期满,准入承包方除学校规定投入相应的设备设施以外自行投入的设备学校不予回收。承包方可自行处理,但不得对现有结构或设施造成破坏。

承包方在服从学校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食堂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准入承包方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食堂标准化管理标准》所订立的人员配备、采购管理、服务质量、伙食质量、花色品种、菜肴价格等指标要求。

2、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控制各项成本支出。

3、正确对待各项测评活动,并根据测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各项测评的满意率连续二次达不到60%或对测评整改建议拒不执行的.,学校有权扣除经营保证金或终止合作经营合同。所造成的经营损失由经营者承担。

4、烹饪制作流程符合相关规范,讲求工艺技术,各种风味菜肴兼备,营养充分,价格适中,能照顾到不同类别师生饮食要求。

5、未经学校批准,准入承包方食堂不得经营饮食服务以外的其它业务,也不得进行同行业恶性竞争,必要时学校将实行经营品种和销售价格等限制制度。

1、准入承包方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财务账目,学校有权通过管理中心获取师生餐饮消费等信息,并有权检查准入承包方的进货、销售、成本核算等账目。

2、准入承包方应于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内向学校交清下一学年的管理费用。首次交款必须于准入合同签订时一次交清,逾期不交学校有权终止合同;若中途停业,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

3、学校负责校园售饭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管理资金,定期结算。在与准入承包方办理相关结算业务时,先行扣除各种管理费和必要的水、电、暖、卫生等代缴费用,结余款项按规定的结算时间及时返还给准入承包方。

准入承包方必须对自身经营风险承担全部的后果,并对有关卫生与安全责任作出明确的承诺。

1、准入承包方要按双方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的规定承担全部的安全、卫生、质量、效益、风险等责任。

2、准入承包方在经营过程中与外界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纠纷均与学校无关。

2、除不可抗力事件外,准入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及时或不充足供应食堂膳食,否则视为违反合同。

技术项目准入制度篇五

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逐步规范作业面标准作业,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 带班长班前要督促班组员工佩戴好 劳 动防护用品 ,并将本班组人员 安全 带到作业现场。

2、 带班长在进入工作面作业前必须严格按照准入签证单上列的项目进行逐一排查。

3、 将排查情况填写在检查结果栏内,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亲自督促,安排人员进行整改,将整改落实情况详细填入签证单内。

4、 带班长在认真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达到整改后,才准许作业人员进入作业面作业。

5、 带班长班中对所管现场作业面至少进行 2次全面 检查 ,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整改结果,填入签证单班中检查栏内。

6、 安全员对当班所有作业面至少进行 2次巡回 检查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带班长整改,并填写检查记录。若遇到有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安全撤离人员。

7、 测风工对当班所有作业面的风速及空气质量进行两次巡回监测,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带班长整改,并填写检测记录。若发现风速不达或 co浓度超标,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并安全撤离人员。 对各水平主巷测风站的风速、风质进行监测,并将测量结果填到测风牌上进行公示。

8 、 值班主任班中 对 所管范围内的生产场所 照明、排险、安全防护、通风 、排水、 标志 、线路 进行全面 检查 。对当班所有生产作业面不少于 1次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填写检查记录 。

9、 带班经理 班中要对 当 班 所有作业面 进行 一次 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 责令 整改处理 ,并填写检查记录。必须了解当班的安全生产作业情况,对独头作业面、最危险的作业面、最远的`作业面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10 、当班完成作业后, 带班长必须 将本班人员 安全 带出作业区域,并一起 升井 。 组织班后会,总结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向接-班人员交待作业面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11、带班长下班后将签证单交车间保管存档,以备检查。

12、填写签证单必须本人规范填写,字迹清晰,不准代签,发现有代签现象对带班长进行责任追究。

1、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在接受相关生物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并考试合格。

2、从事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体检。

3、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4、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的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规程,能独立进行检验和结果处理,分析和解决检验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效保证所承担环节的工作质量。

5、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6、实验室人员在下列情况进入实验室特殊工作区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

(1)身体出现开放性损伤;

(2) 患发热性疾病;

(3) 呼吸道感染或其它导致抵抗力下降的情况;

(4)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耐受;

(5)妊娠;

7、实验活动辅助人员:应掌握责任区内生物安全基本情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接受与所承担职责有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内容的培训,熟悉岗位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

8、外单位来检验科参观、学习、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控制区域应有相关批准并遵守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技术项目准入制度篇六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90个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这90个准入工种是:

一、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二、农村牧渔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三、商业、服务业人员。

营业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新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

四、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

技术项目准入制度篇七

1)符合专科护士任职资格。

2)接受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30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医学院校的`相关专科护士硕士学位课程班300学时的专业培训,并在相应专科护士临床实践基地实习3个月,获得相应的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3)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或组织开展准入管理工作。确定评价标准,进行基础理论、专科理论、论文答辩、专科专业技术和专科护士能力考核,经该机构或组织审核准入后,方可从事专科护士工作,并享受专科护士的有关待遇。

4)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专科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掌握专科危重病人的救治原则与抢救技能,在突发事件及急危重症病人救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5)有丰富的临床护理工作经验,能循证解决本专科复杂疑难护理问题,有指导专业护士有效开展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的能力。

6)有组织、指导临床、教学、科研的能力;是本专科学术带头人。

7)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学科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8)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科新理论、新技术,每年接受相应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

9)遵照执行省级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项目准入制度篇八

为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遏制产能过快增长,促进转型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建筑卫生陶瓷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政策,我部制定了《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现予以公告。

请有关部门在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能源供给、质量和安全监管、信贷、融资以及相关企业在建筑卫生陶瓷项目投资施工建设与生产运营等工作中参照执行。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

技术项目准入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严把机构准入关。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倡导诚信服务,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以及《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评价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市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

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市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六) 有与其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安全评价人员:

1.有8名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评价机构注册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聘用的离退休安全评价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申报业务范围属一类的,应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基础专业(不同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属二类的,应有不少于2名具有相关基础专业(不同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

(七)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其所学专业应与申报的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关基础专业(不少于一项)要求一致,并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为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办理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为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九)具有技术文件、装备和技术专家库:

1.有与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2.有与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必要的现场检测、检验、分析仪器设备;

3.聘有与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并有安全评价技术专家库。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直接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1.《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

2.机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的原件复印件;

3.安全评价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4.工作设施、设备目录;

5.有关证明材料: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3)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4)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5)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试,所取得相应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6)技术专家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

(8)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二)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同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十条 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

甲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其调整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一条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取得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符合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的,可申请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后,原乙级资质证书即被注销。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市安监局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市安监局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名单,即时公布评价机构的变更情况和撤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工作责任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评价业务,在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安全评价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资格)的机构或个人。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合理收费。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安全评价知识。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职业准则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并为其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每季度应当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报送市安监局备案;每年填写年度《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于次年1月15日之前报送市安监局备案,并作为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的内容之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同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鼓励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主动参加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四条市安监局负责对本市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公布本市(外省市在沪)安全评价机名单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五)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

(六)办公地址变更的;

(七)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或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新的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依据本规定重新申请核定。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网上或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八条外省市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本市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应当向市安监局备案,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告知登记表;

(二)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担项目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安全评价工作主要业绩表。

第二十九条 市安监局每年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考核。

检查和考核时,可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征求被评价企业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市安监局的检查和考核,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和考核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拖延检查和考核。具体考核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检查和考核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或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对乙级资质的,由市安监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对甲级资质的,由市安监局建议国家安监总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

检查和考核结果实行网上公告。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参与安全评价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安监局举报,市安监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三)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安全评价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资格)的机构或个人;

(五)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六)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八)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六条 申请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国防科工委推荐,国家总局受理审批。

第三十七条 外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进一步完善培训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责任

(一)完善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安全培训体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工作职责,形成政府、企业、机构“三位一体”协调有序的工作格局。深化安全培训体制、机制、法制建设,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

(二)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抓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大课题的研究和专题规划的编制,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

(三)进一步完善规章标准。尽快出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明确特种作业范围;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制定修订相关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工作。

(四)落实安全培训责任。把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开展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培训情况专项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培训管理,加大培训投入,严格执行全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利用媒体、网络或现场会、座谈会,总结推广安全培训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的自觉性。严格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培训责任,保证培训质量。

二、强化企业培训的基础作用,继续推进全员安全培训

(五)进一步强化依法培训考核。依法加大培训考核力度,确保“三项岗位人员”3年内100%持证上岗。严格各类安全培训证书的管理,继续实施全国统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制度。

(六)实施企业班组培训工程。以班组长和高危行业企业一线操作人员为重点,全面推进企业全员安全培训。研究制定做好工矿商贸企业班组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实施企业班组安全培训工程,加强班组长能力建设,开展班组内部培训,确保员工做到应知应会。继续实施煤矿万名班组长培训工程。新进员工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切实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11号),继续抓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15〕19号)的落实,结合“安康杯”竞赛,在工矿商贸企业中开展农民工安全知识送培训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强化就业准入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把农民工安全培训与现有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就业、职业技能等培训结合进行,统一考核,分别发证,减轻企业和农民工负担。

三、进一步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干部履职能力

(八)继续实施领导干部培训重点工程。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5-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培训〔2015〕7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培训,重点办好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以及市(地)、县(市)级安全监管局局长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研究班。按照中央组织部统一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继续办好市(地)分管副(专员)和市(地)安全监管局局长专题培训班,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县(市)分管领导以及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进行专题培训,确保3年内把市(地)、县(市)分管领导以及安全监管局局长轮训一遍。

(九)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干部业务培训力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市(地)、县(市)级安全监管局的原则,分级实施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和业务培训,重点加强新法规、新标准、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培训,确保2012年实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率达10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继续做好相关业务专题培训的同时,重点办好每月1次的视频专题讲座,并延伸到市(地)、县(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一步扩大培训覆盖面。

(十)进一步推进教育培训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和推行干部自主选学,扩大干部在培训中的选择权,满足干部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培训需求。改进培训经费管理,实行经费“跟着项目走”、经费“跟着干部走”等制度。完善培训学时累计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将参加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及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新任职干部没有达到培训要求的,要尽快补课。

四、创新培训手段和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一)规范培训内容。按照学用结合、因材施教的要求,加强培训需求调研,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培训需求,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完善培训课程设计,更新培训内容,做到培训内容规范化,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二)改进培训方式。在坚持和完善讲授式教学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培训内容和不同学员的特点,灵活运用研讨式、互动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多种方法开展培训,做到培训方式多样化,进一步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十三)创新培训手段。推广视频专题讲座,逐步推行远程教育培训。加强国际合作培训。开发建立网络培训课堂,充分发挥网上培训覆盖面广、共享性好、灵活性强、成本低廉的优势,开展在线学习、网络教育,做到培训手段现代化,适应培训发展新趋势。

五、加强培训基础工作,推进培训资源优化配置

(十四)加强培训机构、师资和教材建设。继续做好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复审工作,加强培训效果评估,建立一批安全培训示范基地,推进培训机构正规化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培训师资库,实现优质教师资源共享。继续开展对培训机构负责人和骨干教师,特别是在职中青年教师的培训,不断充实新知识新理念,提高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研究制定教材编写规划,统筹教材编写。突出案例特色,开发适用于不同层次人员的安全培训教材,重点做好企业班组培训教材编写工作。开展优秀课件、教材评选活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十五)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快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步伐,大力推行计算机考核管理,逐步实现培训管理信息化。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题库建设和配套软件开发工作,并向全国推广。继续做好安全培训信息统计工作。

六、积极推进安全学科建设,加强安全专业人才培养

(十六)落实安全人才培养措施。协调-教育部及有关高校,采取对口单招、奖助学金倾斜和校企联合等措施,进一步扩大矿业、化工等院校主体专业招生规模;推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业办好技工学校,变招工为招生,为高危行业培养更多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

(十七)继续加强安全工程学科建设。抓好“安全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申报工作。继续做好安全工程专业认证、本科教育教材开发、安全专业精品课程建设以及相关课题研究等工作。适时组织召开安全人才培养专题会议,总结分析安全人才现状,研究“人才兴安”相关政策措施。

(十八)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的立法及其配套规章建设工作。召开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经验和做法,推动各地加快组织实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进一步发挥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做好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加强注册和继续教育管理,推进注册管理信息化建设。尽快研究实施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技术项目准入制度篇十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单位及供货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本单位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对供货产品的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学校的快速通道,保障入校食品的安全。

第四条、本单位与供货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双方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本单位在与供货单位及个人签订合同前考察其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以增强履行合同的法律保障。

第六条、本单位在建立准入的基础上,还应建立、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等制度。

技术项目准入制度篇十一

1.1医师在本院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在进行医学诊疗、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书,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必须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1.2在需要大型仪器设备上岗证的科室与部门,除持有两证之外还需具有大型仪器上岗证,对于只有大型仪器上岗证而没有其他两证人员,只能撰写描述性报告,供临床参考,不得出具诊断性报告。其他专科执业医师从事超声检查工作时,必须具备大型仪器上岗证书且仅限于所在专科执业范围内的超声检查诊断工作。

2.1根据手术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

2.1.1一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由住院医师或以上医师审批签发手术通知单。

2.1.2二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由主治或以上医师审批签发手术通知单。

2.1.3三级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审批签发手术通知单。

2.1.4四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特殊病例的重大手术,须填写《重大手术审批单》;科主任根据科内讨论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专管负责人审批。

2.1.5特殊手术:特殊保健对象、可能引起司法纠纷的、同一病人24小时内需再次手术的、高风险手术、需要邀请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大器官移植等,须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报医务科审批,同意后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2.2执业医师,异地异单位施行手术,需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

2.3建立手术准入制度,杜绝手术医师超范围手术。手术医师可根据实际工作年限、职称、工作能力、完成规定一助工作量,由本人提出手术准入书面申请,科主任负责组织审核评议小组进行审核评议,同意后方能操作该类手术。医务科负责抽查准入执行。

3.1.1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由医院批准准入,方可开展。

3.1.2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由市卫生局批准准入。

3.1.3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涉及重大伦理问题;高风险;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由市卫生局和卫生部批准准入。

3.2一类项目报医院批准。新医疗技术的要素包括以下内容。

3.2.1临床上全新的诊疗技术方法或手段。

3.2.2常规诊疗技术的新应用(包括药物)。

3.2.3新的疾病或病型的发现与诊治。

3.2.4新医疗技术业务的引进(包括新的诊疗设备的使用)。

3.2.5常规诊疗技术核心内容的改进和完善。

3.2.6超出当前诊疗常规规定范围的其他技术业务。

3.3新医疗技术业务的开展必须经过报告审批程序获准后进行,报告审批程序如下。

3.3.1科室讨论,科主任签字。

3.3.2医务科初审(一般新医疗技术业务)。

3.3.3院领导、医院伦理管理委员会审批(重大新医疗技术业务项目)。

3.4二、三类项目报卫生局、卫生部批准(新的诊疗科目和其他要求报批的新医疗技术业务项目)。

3.4.1填写新技术项目申请表,内容包括:。

3.4.1.1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3.4.1.2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3.4.1.3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情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3.4.1.4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职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及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3.4.1.5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3.4.1.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4.2开展新医疗技术业务人员的相关培训或学习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3.4.3所有仪器设备的规范证明材料。

3.4.4国内外开展此项新医疗技术业务的现况说明及主要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3.5开展新项目必须符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不得应用未经批准的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实践证明的技术,违者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违规项目,并根据医院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3.6医务科应按照《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的要求,经院学术委员会对所申请的新技术项目讨论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卫生局。

3.7获批准开展新技术的科室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每年度向医务科汇报执行情况。

3.8医务科对开展的新技术建立档案资料,包括申请、审批、实施及监控的记录等,并对其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与评价。

技术项目准入制度篇十二

在实施规范化培训过程中落实制度是关键。全体护士都应了解新护士规范化培训的意义和重要性,共同配合做好培训工作。护士长要有培育人的意识,克服工作中的困难,带领高年资护士对新护士进行本专业疾病和相关理论知识的指导培训。通过不断培训,使他们在临床实际工作中不断掌握更多、更新、更深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从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1.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

让新护士懂得护理工作是一项连续性的针对人类生命的高风险工作。安全的.保证对病人来说是最重要的,病人应得到正确的而且是痛苦最小的治疗和护理,责任心是保证安全的前提,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除加强思想教育外,护士长和高年资护士应该做好榜样,以对工作的高度热情和责任心及高超技能影响新护士,帮助新护士树立专业观和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

2.技术操作规范化。

每项护理操作都有规范的操作流程,第一文库网但在临床工作中往往发现考核和实际操作不相符的行为,首先护士长要有责任把病区形成一个正规操作的氛围,使新老护士互相促进和互相影响,要把规范操作训练和实际工作有机紧密结合,技术操作要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不是为考试或完成任务,再有护士长要重视现场管理,看新护士真实的操作是否规范,看新护士在操作训练中能否根据病人发生的情况随时做出反应,达到了既能提高新护士操作技能,又规范了技术操作,提高了新护士的灵敏度和应急能力,从而提高护理质量。

3.培养独立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力。

把专科疾病抢救流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为新护士培训的重点内容,护士长要有计划地安排新护士参与临床疑难问题的解决和处理过程,可以充分利用交接班时间,询问新护士是否发现了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做好指导,逐步引导和提高他们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强化应急意识,提高应急能力。

4.应用激励机制、奖罚分明。

激励是通过有针对性地采取某种刺激来激发人的内在动力,推动和控制人向着既有个人需要,又有组织目标需要而奋进的心理过程,是管理者调动人的积极性的一种手段。作为管理者,实践工作中要善于观察新护士的各种表现,做对了要及时表扬,做错了,哪怕是一些小问题,应给新护士一个明确的指引,对与错、奖与罚要分明和公平,以利于增强个人自信心和克服不必要的侥幸心理,为以后工作规范化的开展奠定基础。

5.培养沟通能力。

护士长和指导老师要帮助新护士树立自信,鼓励他们多与病人接触,锻炼语言交往、沟通能力,可以利用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机会来锻炼,选择教育内容简单的,比如肺炎病人健康指导,让新护士大胆与病人交流,由护士长或指导老师在旁边做指导和补充,最后给新护士评价和总结经验,有利于下次与病人的沟通。

技术项目准入制度篇十三

永仁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场所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公益金支持项目。作为青少年校外活动工作者,都有爱护场所设施、设备的责任和义务,发扬当家做主的主人翁精神。

1、严格执行中心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2、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3、保管、使用好各自保管的器材、设备,不损坏,不遗失,不作私用。

4、严禁将设备、器材带出单位或借给他人用,若因工作需要时,要严格办理相关手续。

5、器材,设备若有损坏、遗失,将追究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6、所管理的器材、设备若出现故障,要及时报告并积极检修。

以上制度,请各位教职工务必遵照执行!

永仁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

20xx年10月20日。

技术项目准入制度篇十四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对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括机构审批、业务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我国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了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标准,如银行机构的设立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符合最低资本金及股权结构和股东资格、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要求;银行开办新业务需要根据业务风险特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并建立严格科学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总体上看,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法律法规基本健全,监管机构对银行市场准入和资格的监管比较严格。

中国银监会成立以后,明确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增强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和促进金融的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等六项良好监管标准,通过宣传和实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增强了依法监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市场准入监管方面,中国银监会具体开展的工作包括:明确新设商业银行的六条标准,将风险评级结果作为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重要依据,鼓励城市商业银行根据自愿和市场原则实施兼并重组;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入股现有商业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加强对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金融机构的管理。此外,中国银监会还发布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方式和程序的公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等部门规章,通过对银行业务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和清理,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促进银行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

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与《核心原则》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相当差距。例如,市场准入审批还不够规范、高效和透明;对银行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的监管还有待完善,如对关联股东没有明确的界定,致使有些投资者通过关联企业投资入股商业银行,使银行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对商业银行新业务的准入设限不科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和有效监管;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银行大额收购和投资行为以禁止性规定为主,与市场发展需求也不相适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不够全面,不能对拟任人的品行、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有效考核,未能建立起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信息系统,包括“黑名单”制度。另外,市场准入与持续监管存在脱节现象,如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偏重于任职资格核准,未能对履行职责的情况定期作出评价。

当前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较好地把握支持金融创新与审慎监管的关系。我国的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公司治理不够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有些银行在开展新业务之前,缺乏深入的市场调研论证,甚至对该项业务及其风险缺乏了解,没有制定成型的规章制度,也缺乏对业务风险进行监控的能力,因此,监管部门从我国银行业实际出发,对商业银行开办的一些风险较高的新业务实行审批制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对商业银行开办新业务的准入设限怎样算是科学和合理,在政策和法规上并不十分明确。例如,在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大框架之下,对银行业务范围的内涵和外延缺乏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对“新业务”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在审批商业银行推出的部分具有混业经营倾向的创新产品时,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这就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带来不利影响。又如,按照现有文件的规定,对商业银行开办新业务既有审慎性监管要求,也涉及许多具体规定,由于业务准入管理适用的部分规章是在过去若干年中由人民银行、外汇局等部门分别、陆续发布的,客观上存在本外币业务之间、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之间、中外资银行之间业务准入标准和程序不统一的问题,对不同类别银行开展同类业务形成了不同待遇。

面对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中国银监会已经制定了提高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的中长期规划,并正在采取一系列改进措施,因此,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将会有进一步的发展,具体包括:

一是通过树立良好的监管理念,明确监管事权和责任,完善市场准入监管审核机制,保证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履行审批职责,提高准入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要求,制定公开、透明的机构审批标准和程序,公示市场准入监管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是结合对银行业发展战略、整体布局的研究,加强机构审批中对经营策略和业务计划、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资本金来源和补充能力等方面的审查。

三是进一步规范对关联股东、银行股权变更的管理,加强对股东资格的管理,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四是规范和完善对银行机构围和新业务的审批管理,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要求,规定并公布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支持和鼓励银行开展业务创新。

特别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能力将大大加强,创新速度在加快,产品的复杂程度也在逐渐增加,相对于机构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银行新业务的准入将成为今后市场准入监管的重点。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适应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不适宜的政策法规,为中资银行创造良好的创新和竞争环境。如对一些在国外已经比较成熟且普遍推广但国内银行尚未开发、推广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允许商业银行先试办;根据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完善程度,积极稳妥地放开业务准入限制,简化审批程序,支持商业银行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的基础上稳健发展。

技术项目准入制度篇十五

市场准入制度的合理与否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制度的松紧程度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成本和难易程度,影响着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影响着经济效率和活跃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和市场主体发育程度、国际参与度、决策者和社会对经济的认识程度、国家干预经济的水平以及政治和民主的灵活度等都是影响市场准入制度的因素。但是从根本上来讲,建立什么样的市场准入制度应该取决于市场安全与经济效率成本之间的平衡点。

现在,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任务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规范和保护市场主体资格,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和促进市场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从我国现状和国际趋势看,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必须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参照国际惯例,促进提高经济效率,积极鼓励各类资源参与经济活动,注重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积极培育和规范市场主体,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的微观基础。市场准入制度应该体现以下的宗旨和原则。

(一)公开。

公开是现代法制最重要的特点,公开的法律更加具有公信力,能够得到市场参与者的信任和遵守。

市场准入资格既是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约束,又是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确定性的表示。市场准入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布了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态度,明确了禁止什么,限制什么和鼓励什么,使欲进入市场的主体能够对政府行为,甚至间接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性质状况抱有一定确定的合理预期。相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人们心理的不安全感很大程度上来自人们对他人行为包括政府行为的不可预期。人生来具有追求自由、平等和安全的权利和欲望,人是不安分的动物,愿意和喜欢冒风险(因为所选择的任何行为其结果都将发生在未来,而不确定性是未来的本质),但安全感也是人不可缺少的(对未来的合理预期能够带给人情绪上的平静和安全感),社会是人们在安全中不断挑战进步的。

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广度进行着,人们既对未来充满了期望和信心,又对改革的持续、深入和稳定持谨慎态度,尤其是在人们过去经历了太多法律、政策的动荡和反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开对增强人们的信心是十分必要的。

公开市场准入制度,不仅仅是制度内容的公开,更是程序的公开,市场准入的程序、结果、依据以及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都要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依据,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让市场主体能够平等地通过此程序获得市场主体资格,在市场上进行竞争。随意性的市场准入制度会损害政府的形象,造成寻租现象,滋生了腐败。

(二)合法。

市场准入制度赋予政府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和执法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市场准入制度,地方法规可以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条件下制定关于本行政区域的市场准入制度,其他效力级别的法律都无权设定市场准入。

政府严格执行依法行政,没有法律依据,任何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与此相比,我国从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许多本来有法律依据的“市场准入”将随着改革逐渐被取消和完善,但还有市场准入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依据,是行政部门任意设置的,这是人治行政的做法。

美国的政府管制和行政审批制度需要接受严格的'司法审查。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在审理案件中,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不能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后我国要完善行政法,健全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必要(有效,不可替代,适度原则)。

市场准入不一定能够弥补市场失灵,也不一定是不能为市场机制、行为监管替代的最佳方法。设定市场准入制度要符合经济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监管者要加强研究论证,避免任意性,注重事中监管,尽量发挥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充分利用市场主体、民间机构的自律和辅助监管作用。避免政府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掌握过度的控制权同时又流于形式。

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通过事中事后监督能更好地解决问题的,不采取市场准入的方式规制;对既有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应当取消。概括起来就是“市场优先”、“自律优先”、“事后机制优先”的原则。

市场准入的产业主要涉及资源利用、交通、电信、电力等公用事业以及原材料、建筑工程承包、零售、外贸、金融、中介服务、高度危险业、新闻出版和文化建设等这些关系到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

竞争性行业的市场准入实行准则制,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不完全竞争领域实行核准制,加强资格审查和事中和事后监管;非竞争性领域实行审批制,全面重视全程的监管。

(四)效能。

市场准入制度是存在制度的成本的,这不仅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还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给市场主体行为带来的成本以及给社会造成的成本。所以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必须是经济的,收益要实质地高于成本。

企业设立法制中具体制度的选择需要考虑设立人的效率,也需要考虑未来相关交易主体及社会为此效率支出的成本。从具体设立制度来看,设立人的私人成本主要受制于如下变量:设立程序上的支出,设立条件准备上的支出等。设立人在特定制度下完成设立行为导致的外部性及相关市场主体防范机会主义的支出,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相关市场主体调查、了解企业资信所需的费用支出;(2)相关市场主体为防御债权难于保障的意外设置保护措施而作的特别支出;()(3)市场管理主体――政府如实施设立制度下监管设立行为所作的管理成本。此外,制度资源的稀缺性要求人们在考虑选择某种制度产品而非另一种制度产品所放弃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也应纳入设立制选择中考虑因素。

合理划分和调整执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部门的职责,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和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各部门应当有明确的对外受理申请的“窗口”,方便申请人申请;涉及几个部门的,应当相互协调,合理化工作流程,便利当事人和部门的工作;市场准入制度的执行要严格遵守工作期限,提高工作效率。执行机构要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条件,尤其是利用现代化的网络环境对传统的工作程序进行改造,实现信息流的畅通和快捷。

从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及政府管制的固有缺陷来看,企业设立法制不宜突出政府在防御机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应突出设立制度(尤其是法定条件)的内部完善和相关法制的健全和配套,以实现外在成本的内部化和机会成本的最小化,从而真正使企业设立制度保证市场主体效率和社会效率并举。

(五)责任。

列宁说: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

对市场准入制度的进行合理分解,明确规定执行的领导决策层、可行性考核层、实际执行层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一个权力合理分配、行使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防止少数人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内部监督、搞暗箱操作的弊端。

在赋予行政机关市场准入的行政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执行机关不但要对相对人的市场进入进行规制,还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动态的市场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程序行政,越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相对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技术项目准入制度篇十六

近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加紧出台《沈阳市技工培训办法》,据此,沈阳市将对技术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不得推荐相应岗位。

就业准入同时还将启动劳动预备制度。城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培训和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的,必须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从事技术职业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来源:中国劳动网。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