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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民和解协议书 扰民纠纷调解(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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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民和解协议书 扰民纠纷调解(五篇)
2023-01-13 09:26:33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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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扰民和解协议书(精)一

我公司租用,在租用期间,保证不会有任何扰民行为发生。若有任何扰民行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特此证明。

附:

负责人:

电话:

此致

20xx年1月14日

平凉市

有关扰民和解协议书(精)二

x小区各施工单位:

为了做到夜间施工不扰民、降底施工噪音,建设、监理发出联合通知如下。

1.关于混凝土浇筑必须调整好浇筑的时间尽量安排在白天施工,砼浇筑前的自检、报验,严格按程序执行,具体施工动态上报建设、监理方。

2.每天晚22:00点,必须停止施工,严禁扰民,并报值班人员表。砼浇筑开盘时间由施工单位根据方量的大小自行安排。

3.大方量砼浇筑连续施工或特殊情况施工单位需提前3天向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报建设、监理审批。

4.对混凝土搅拌、钢筋加工区、木工加工棚等强噪声设备及区域,以隔音棚或隔音罩封闭,实现降低噪音。

5.接到通知后,各项目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夜间施工及扰民措施,上报建设及监理项目部。

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筹建处润泽监理公司第十三项目部信威监理项目部

年3月10日

有关扰民和解协议书(精)三

当前,我市生活噪声污染环境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为加强对全市城区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的治理,给广大市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问题专项整治。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深化城市建设管理管理年活动为载体,以改善城区人居环境、让市民群众满意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城区生活噪声污染集中整治行动。通过集中整治,减少和降低生活噪声对市民工作、生活的干扰和影响,促使产生生活噪声源头的单位和个人自觉减少和控制噪声,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安宁、轻松、舒适的生活环境。

(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在城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像器材;

(三)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四)露天营业场所经营和流动商贩使用高音喇叭扰民问题;

(五)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养犬或者其他家庭室内声音过大造成噪声干扰周围居民;

(六)各类娱乐服务场所场界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干扰附近居民正常休息;

(七)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八)其它影响居民生活状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室内装修、商业活动等产生的噪音污染。

从2013年3月20日起至4月20日,利用1个月的时间进行集中整治,集中整治后进入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一)动员部署(3月20日至3月22日)。各单位立足辖区实际,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召开动员部署会,对生活噪声污染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3月23日至4月16日)。各单位要集中警力,协同配合,扎实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查纠此类问题。同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总结建制(4月17日至4月20日)。总结噪声污染治理经验,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严防问题反弹。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扰民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扰民问题,也是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已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整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整治各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日常工作,不断强化措施,严格执法,加强对各类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接警、核查和处理,切实有效减少各种社会生活噪音,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认真履职,主动管理。治安管理大队、各派出所要结合日常社区走访、巡逻执勤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查,有效打击噪音扰民现行违法行为。对辖区内产生噪音的商业网点开展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噪音污染源,逐一安排专人负责落实防噪音措施,对“不放心户”要指定责任区民警现场监督,确保不再发生噪音污染问题。要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模式,抓住乱鸣喇叭问题突出的重点路段、时段,严查机动车乱鸣喇叭等交通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要立即出警查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制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置,坚决杜绝对群众报警和110指令推诿扯皮现象。各派出所要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加强联合执法,积极配合环保、文化、工商、行政执法、街道等部门,做好娱乐场所、商业街道、居民小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及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三)文明执勤,严格执法。在整治工作中,要把宣传教育贯穿于整个行动的始终,边整治,边教育,边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杜绝采取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要积极会同当地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不听劝阻、制止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固定证据,严格依法惩处;对拒绝、妨碍、阻止、干扰执法或暴力抗法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着眼长远,完善机制。通过专项整治,积极探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效措施,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公安牵头,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整治工作格局,切实提高控制生活噪声污染的能力,严防污染情况出现反弹。按照职责分工,文化娱乐场所(凌晨2时至上午8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附近居民正常休息,由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违反规定的,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接到此类报警,要先行予以制止,然后移送文化主管部门查处。

(五)加强督促,确保实效。各单位要把整治城区生活噪声污染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督导,狠抓落实。专项整治期间,市局将组织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专项整治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行动迟缓、工作措施不落实的,辖区内发生社会生活噪音扰民问题被群众投诉或经市局组织人员核查属实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把整治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内容。

(六)加强宣传,畅通信息。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和网络、短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大张旗鼓的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大力宣传社会生活噪音的危害、防治及法律责任,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市民对社会生活噪音的认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周一上午9:00将上周整治情况通过市局文件收发系统报送到治安管理大队,重要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

有关扰民和解协议书(精)四

本店名称,租赁期间将对,社区居民作出以下保证:

1、证照齐全,规范经营;

2、安全使用天然气、液化气和电能等清洁能源;

3、不将残渣、废物和厨房垃圾直接排入污水管网;

4、夜间噪音不扰民、每天经营时间不超过凌晨12点;

5、维护保持经营区域环境卫生整洁,门窗、招牌等无积尘杂物,建筑物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损,门前公共设施无污垢。

6、门前绿化区域无依树挂线、挂物、搭棚,擅自占用绿化地和损坏花草,乱倒脏水,乱扔杂物现象;

7、不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有关扰民和解协议书(精)五

为加强建筑施工管理,给广大群众营造安静的生活环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全面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扰民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医院、居民区、行政机关及学校),禁止夜间(晚22点至凌晨6点)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二、施工类型包括:从事房屋建筑、道路施工、旧建筑拆迁、清运建筑垃圾、土方开挖及打桩作业等产生噪声污染,严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各类施工单位。

三、环保、住建、城管、工信、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四、对违法施工单位,市环保局将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条款,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等相关条款,向相关执法部门移交,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停止施工。

五、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筑等工程作业需要夜间连续进行混凝土浇注的,经工程监理出具当日的技术证明,到环保部门审批,但每周审批不得超过1次;道路施工、建筑垃圾及渣土清运作业由城管部门审批和监管;拆迁工程由各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审批和监管;对已办理土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工程,擅自施工造成扰民的,由住建部门、城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协助环保部门进行监管;运输物料车辆行驶路线及行驶时间由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和监管。各施工单位夜间施工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应将夜间作业时间公告附近居民。

六、对阻碍依法查处违法施工行为的施工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24小时值班电话:路南区拆迁办:37(路南区政府:233、3728);路北区政府:28246、37240;环保局:23114、23114;住建局:2826城管局:284810工信局2823;公安2532xx0。

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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