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大全1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8 22:58:29 页码:11
最新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大全18篇)
2023-11-18 22:58:29    小编:ZTFB

科学是我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工具,它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总结应该具有启发性和指导性,能够给读者带来实际的收获和启示。以下的总结范文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总结的要义和核心。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一

某女职工c某2月与中外合资的酒店签定为期两年劳动合同。10月发现怀孕,4个月后,酒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c某不服,一是认为自己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收入会给家庭生活带领困难。因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二

福建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邱某于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给付给邱某元。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为此,邱某于19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三

被告:某保险公司。

9月,李海为其子李小宝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在保险期内,李小宝在居民大院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发生医疗费用1万多元,肇事司机向李海赔偿了全部医疗费。随后,李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为:住院治疗费用已经得到补偿,按照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必赔付。李海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焦点】。

法律依据。

从我国《保险法》的现行规定来看,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对于这一点,从我国《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中可以得到证明。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增加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追偿”的规定,强化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对第三者的追偿权,使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第三者的追偿权更加明确。

在“案外责任方”已经向小宝支付了赔偿金后,保险公司是否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该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我认为,被告的这一抗辩是基于保险行业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提出的,而“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原则。在本案判决中主要适用了《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分析意见】。

“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本案中,原、被告建立的是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法明确限制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行使代位追偿权,而对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求偿后,仍可以向第三人求偿作出了肯定的规定,同时,保险法对人身保险,没有重复投保的限制。法院认为,“损失补偿原则”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分析结果】。

我认为该保险公司对于残疾金理赔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其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李小宝支付残疾保险金。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四

被告:某保险公司。

209月,李海为其子李小宝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在保险期内,李小宝在居民大院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发生医疗费用1万多元,肇事司机向李海赔偿了全部医疗费。随后,李海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为:住院治疗费用已经得到补偿,按照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必赔付。李海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焦点】。

法律依据。

从我国《保险法》的现行规定来看,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对于这一点,从我国《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中可以得到证明。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增加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追偿”的规定,强化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对第三者的追偿权,使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第三者的追偿权更加明确。

在“案外责任方”已经向小宝支付了赔偿金后,保险公司是否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该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我认为,被告的这一抗辩是基于保险行业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提出的,而“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原则。在本案判决中主要适用了《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分析意见】。

“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本案中,原、被告建立的是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保险法明确限制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行使代位追偿权,而对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求偿后,仍可以向第三人求偿作出了肯定的规定,同时,保险法对人身保险,没有重复投保的限制。法院认为,“损失补偿原则”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分析结果】。

我认为该保险公司对于残疾金理赔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其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李小宝支付残疾保险金。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五

11月13日,个体户孟某驾驶解放141汽车外出办事。由于车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途被扣查。经过与某保险公司协商,孟某同意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万元,需交保险费1890元。但当时孟某没有现金,就通过其亲属赵某(系保险公司员工)协商,给保险公司出具一张1890元的欠据,并保证回去后将此款及时缴纳。经办人赵某当时就在欠据上注明,此保费在月25日以前缴纳保险合同有效,过期不交保单作废,同时给孟某出具了保险单和收款凭证。

事后,孟某并没有在约定期内缴纳保险费,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用批单批注原保单作废,并于当日通知了孟某,让其将作废的保单退回。孟某一直以保单被车带走为由,迟迟不退还作废保单。

3月21日,孟某驾驶该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夏利车相撞,造成1人重伤,夏利车严重受损,合计损失金额5.3万元。事故发生后,孟某报告了当地交通部门,并通知了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定保单已经作废,不再与孟某有任何关系,没有受理案件,拒绝赔偿。

孟某于20底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5.3万元经济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双方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法院认定孟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由于孟某没有履行保险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孟某要求履行保险合同的诉讼要求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孟某的诉讼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孟某个人承担。

一审判决后,蒙某不服,以“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后,认为保险公司向孟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应赔偿合同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损失。保险公司以约定交款期限否则保险合同作废为辩解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孟某同意的情况下写的,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因保险公司没有按时理赔,应向孟某支付一定数额的银行利息。

二审法院于年12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孟某第三者责任险损失、利息及部分诉讼费用,合计6.3万元。

终审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立即向检察院进行申诉,提请抗诉,并建议中级人民法院对判决暂缓执行。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六

客户的母亲,55岁,家庭主妇,没有购买社保;主要想获得的保障:医疗保险,预算费用3000元/年左右。

首先,为母亲在户口所在地加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者农村合作医疗),这是基本保障,万一生病住院可以报销一部分费用。

其次,考虑意外保障,一般以意外卡单为主。意外卡单一年只要很少的钱,意外保障却很全,是个很不错的选择。

最后,可考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由于客户母亲已55岁,投保商业医疗保险需要体检。但很多家公司都有产品适合的,就是保费偏高一些。考虑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中英人寿吉祥如意b款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份,保险责任如下:。

患保险合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赔付3万;意外或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每次最高报销4000元,手术费5000元,住院前后门诊费用1000元,住院报销保险可续保至66周岁,大病险保至85岁。85岁生存满期返还30000元。缴费。另外可配一张100元的意外险卡单,补充意外伤害医疗的费用。老年人大都骨质疏松,也是属于非常容易受伤害的弱势群体。

年缴保费3153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会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增加。

方案二:中国人保健康保险住院费用推荐版2档:

社保范围内报销90%,住院治疗费用每年最高可报销10万元,历年累计报销额度最高为40万。这是纯消费型保险,可续保至69岁,保费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增加。

55至59岁档,年缴保费3937元。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七

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签定合同的第3年a某开始休产假。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a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90天。当a某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56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a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八

在交通越来越发达的今天,汽车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作为一种交通工具,汽车的使用也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为了保障汽车所有者的权益,汽车保险应运而生。在进行汽车保险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汽车保险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汽车保险案例分析让我认识到了事故责任的划分的复杂性。在实际运用买车险流程中,各种不同情况下的事故责任划分都有其依据。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甲开车过程中因为电话分神导致撞上了走路的乙,责任应当由甲承担。然而,在另一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甲遵守交通规则,但由于乙突然闯红灯,导致甲无法及时避让,最终发生事故。这种情况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事故责任的划分也会有所不同,这给保险理赔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其次,汽车保险案例分析让我意识到了个人隐患对于车辆保险的重要影响。在一起汽车保险案例中,当事人在驾驶过程中超速行驶,并因此发生了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因此,如果车主在行驶中存在一些隐患,比如驾驶技术不过关、车辆维护不及时等,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理赔。这提醒了我在购买车辆保险时,要认真履行购车保险责任,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并尽量遵守交通规则,从而减少自身隐患,更好地受益于汽车保险。

再次,汽车保险案例分析让我认识到了保险理赔过程中细节的重要性。在一起案例中,当事人发生了一起小型事故,造成了轻微的车辆损失。然而,由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案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从而导致赔偿结果不尽如人意。这给我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教训,即要及时报案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保证理赔的顺利进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养成随身携带车辆相关证件的习惯,以防备不测。

最后,在汽车保险案例分析中,我深深感受到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担当。在一起案例中,被保险人在驾驶过程中不小心撞到了一辆其他车辆,并且自己也受了伤。保险公司及时赶到现场,对车辆损失进行了理赔,并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这种情况下,我意识到保险公司不仅仅是简单地提供保险服务,还承担着保险责任,关心被保险人的权益。这也让我更加坚定了购买车险的决心,为了应对各种突发状况,保障车辆所有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汽车保险案例分析给我带来了很多收获和体会。通过分析不同的案例,我认识到了事故责任划分的复杂性,个人隐患对于保险的影响,以及保险理赔过程中细节的重要性。同时,我也深刻感受到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担当。希望通过这些心得体会,能够更好地理解汽车保险的重要性,并在日常生活中善用保险这一工具,保障自己的权益。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九

近年来,随着汽车的普及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增强,汽车保险作为一种必要的保障方式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和重视。在对汽车保险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过程中,我深感保险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出发,探讨汽车保险的应用和心得体会。

首先,我参考了一起汽车碰撞事故的案例。在这起事故中,一位司机擅自驶过红灯导致了与另外一辆车的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过调查,司机完全是因为驾驶疏忽才发生这起事故。基于这一情况,保险公司认定事故责任应由该司机承担,赔偿对方车辆修复费用。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汽车保险在道路安全中的重要性。如果没有保险的覆盖,受害方必须自费承担车辆修复费用,而这对于大多数车主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销。

其次,我研究了一起被盗汽车的保险案例。在这个案例中,车主的爱车在夜间被盗,经过报案和调查,车辆无法找回。幸运的是,该车主购买了全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了赔偿。这起案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犯罪行为可能随时发生,而汽车被盗是其中一个常见的案例。购买汽车保险可以有效地保护车主的利益,为车辆的损失提供补偿。汽车保险的应用,给我们行车带来了更多的安全感。

再次,我深入分析了一起事故中涉及第三方伤害赔偿的案例。在这起事故中,一辆汽车在超车时并线不慎,导致了第三方的轻伤。事故责任由造成事故的司机承担,并通过保险公司赔偿第三方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汽车保险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车主自身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安全权益。在这个案例中,受伤的第三方得到了应有的补偿,车主也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免去了经济损失。

最后,我详细研究了一起因天灾事故而导致汽车损失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车辆在一场突如其来的山体滑坡事件中被土石流冲击,导致严重损坏。由于该车主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所以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了赔偿。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天灾事故是无法预测和避免的,但是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可以降低受损和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通过对汽车保险案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我深刻了解了汽车保险的应用和重要性。汽车保险不仅能够帮助车主保护自己的利益,还能为受害方提供赔偿和保障。购买汽车保险对于车主来说是一项必要的选择,在日常行车中能够给予我们安心和保障。此外,我还认识到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在出现事故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十

武陵区参保人患者田某,因急性髓性白血病多次就诊于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常德市第一中医院,共发生医疗总费用598938.95元,参保人通过基本医疗得到补偿金120000元(基本医疗报销金额已达封顶线),大病保险报销162787.42元,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金额占总费用的47.2%,大大减少了患者自身负担的医疗费用。澧县的参合人余某,于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11月13日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因脑梗死住院治疗16次,医疗金共计693839.62元。参合人通过基本医疗得到补偿金150000(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每年150000元封顶线),大病保险补偿240050.19元,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金额达到了56.2%,大大地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事后余某激动地说:“如果没有大病保险,单靠基本医疗进行报销,只能报销150000元。政府今年在没有多收取钱的情况下,又为我提供了大病第二次补偿的机会,为我这个遭灾家庭减轻了负担。”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十一

河北某市一家皮件厂的女工王某,从1月起就在皮件厂工作。王某与皮件厂的劳动合同是每年续签的。7月王某怀孕,从开始怀孕、检查、孕期反应的休假,一直到分娩,王某花去的各项费用包括住院分娩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和病假被扣除工资达5000多元。皮件厂从王某结婚时就通知了王某,厂里规定的生育费用是采取包干的办法,由厂里一次性支付给她1500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就由王某自行承担。王某虽然认为应当由工厂按照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来报销自己的费用,但是工厂却认为厂里的女工太多,工厂又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所以不能负担每个人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费用包干的办法。因为当时王某所在地区尚未将生育保险列入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所以王某无法继续要求单位报销自己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十二

答:(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不负责赔偿。因为根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货物本身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2)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cif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不需要保证到货。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就必须付款。

【分析】:(1)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2)根据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答: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共同海损)。

•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费用施救费)。

•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推定全损)。

•甲板上的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实际全损)。

•应投保何种险(水渍险)。

答:应给予赔偿、因为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案例中80%大米损失属于罢工险范围内的损失、我方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答: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或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投保的具体险别来确定的,不同的险别规定的保险范围是不同的,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责任大小也不相同,只有当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才能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并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该案例中,被保险人投保的附加险是偷窃提货不着险,它只有在被保险货物被偷或者在整件中窃取一部分,以致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提取不到整件货物时,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而本案例不属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可拒赔是正确的,如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我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坯布中30包浸有水渍。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答:水渍险只包括货物被海水浸泡说产生的全损或部分损失。所以这个是不赔的,需要购买淡水雨淋特别险。

答:不能接受。。该公司得不到赔偿。货物被雨水浸渍属于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卖方对于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中国保险条款(cic)规定: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是一般附加险,不在水渍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对该部分货损不负责赔偿。又由于是以cif贸易术语条件成交的,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由买方自己承担,所以最后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是,卖方明知海湾有战事公海上不平安,而没有投保战争险,致使买方利益受损。

答: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案例。

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裸装)到中美洲国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水渍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发现短卸5件。收货人即联系保险单所列检验理赔代理人进行检验清点,该检验人出具检验报告证实短卸事实,收货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该段运输只投保了“水渍险”,“短卸”并不在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爱莫能助。

答:建议应投保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加保的保费一般按一切险的80%收取。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首先要确认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在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内导致的损失才会被赔偿,故此,附加险的选择要针对易出险因素来加以考虑。例如,玻璃制品、陶瓷类的日用品或工艺品等产品,会因破碎造成损失,投保时可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麻类商品,受潮后会发热、引起霉变、自燃等带来损失,应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受热受潮险;石棉瓦(板)、水泥板、大理石等建筑材料类商品,主要损失因破碎导致,应该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防险比保险更重要。

案例。

我国金星公司于7月10日按照fob新港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价值20万美元的玻璃瓶装甘草膏,日本商人来证要求金星公司替其在我国向中保按货值的110%投保水渍险加碰损破碎险,并指定保险单抬头为买方名称,同时在保险单上注明仓至仓条款。金星公司按照买方要求在办妥托运手续后于8月12日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于8月15日将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天津新港,货物于8月20日运抵新港并卸入仓库,准备8月24日装船,然而8月22日晚间该仓库突然起火,大火扑来后调查发现,该批甘草膏部分受损,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事后卖方凭保险单及相关单据向保险索赔,但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然后卖方又将保险单交给买方,请求买方代其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而买方以货物风险未发生转移为由,拒绝支付受损的80000美元货款无奈之下,卖方只好自己承担这笔巨额的损失。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个由于卖方忽视了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的“盲区”而遭受巨额损失的典型例子。

具体分析如下:在以fob或cfr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项下,卖方没有义务给货物投买国际间运输保险,通常买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给货物投保。根据大部分国家都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或cfr术语下,被特定化的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也就是说被特定化的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被特定化的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货物遭受损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亦即此时,买方才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即买方对货物拥有的保险利益是“船至仓”非“仓至仓”。而根据有关的保险法规和国际保险惯例,当货物由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的发生而遭受损失时,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人必须既是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同时又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时对保险标的物拥有保险利益。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的理由是卖方不是被保险人(因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是买方名称),而在货物遭受损失时买方对货物尚无保险利益可言,所以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买方。因此,在以fob或cfr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项下,如果只以买方为被保险人给货物投买国际间货物运输保险,无论保险单据中是否含有“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的责任起讫都是“船至仓”,而非“仓至仓”。上述案例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由于风险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买方和卖方均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一段就成为保险“盲区”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十三

哈尔滨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定的劳动合同。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岳某认为,自己与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现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十四

本案其实是一起用人单位在职工患病后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鉴于一些特殊疾病的医疗需要较长的时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第76条及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第2条均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1995年《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6条也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医疗期限仍在医院治疗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龙某的6个月医疗期虽过,但因其是患特殊疾病,其医疗期应延顺,如果龙某的病一直未治好,其依法可获长达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经申请获得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的同意,还可以在24个月的基础上顺延)所以贵公司在龙某患精神病才13个月未痊愈就解除其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十五

福建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邱某于19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给付给邱某2000元。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为此,邱某于年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十六

去年的6月2日中午,我接到了曾是我同事的w小姐的电话:x先生一家出车祸了!(x先生是w小姐的亲戚,她离开保险行业后托付我帮忙服务x先生一家的保单)。当天傍晚我赶到了花都区人民医院,看望躺在病床上缠满绷带的x先生夫妇。

原来,6月1日深夜x先生一家三口外出游玩后自驾车回家,在花都山前大道小车失控翻下路基,x先生年仅3岁的女儿当场死亡,重伤的夫妻俩爬出小车呼救后不支晕倒,路人发现后报警,120将他们送进医院抢救。

这次交通事故x先生的车几乎报废,住院治疗x先生夫妻俩共用去了53555.84元。x先生的车险、一家三口的人身保险都是在平安保险投保的,小孩在幼儿园也投保了一份学生平安保险,出院后车险理赔了车损险、车上人员座位险共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以及小孩的人身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共理赔了75517.98元,也就是这次交通意外x先生总共获保险赔付175517.98元。

当我将理赔通知送到x先生手上时,他无限感慨以前对保险认识不深,以为社会医保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只因w小姐是亲戚才买了点保险,想不到……由于手臂和腿都在事故中骨折需钉上钢板固定,所以1年后x先生和太太还要再次动手术将钢板取出,他们很关注这笔手术费用还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我安慰他们,他们在平安保险投保了涵盖重疾医疗、意外医疗、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且住院医疗是保证续保的,x先生本人当年度的意外医疗保额也没用完,所以未来拆固定的手术费用,x先生可以申请意外医疗、住院医疗费用这两项的理赔,x太太也能申请住院医疗费用的理赔(她伤势较重医疗费用较高,已将她的当年度意外医疗险保额用完)。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十七

李某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18000元的医疗费用中,由他个人帐户或个人自付的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952元。

个人负担比例部分:(5000-952)x18%+(10000-5000)x15%+(18000-10000)x12%=2438.64元。应由个人负担部份:952+2438.64=3390.64元。

其中从个人帐户支出600元,个人还需支付现金2790.64元。

若李某为退休职工,则个人需支付:952+{(5000-952)x18%+(10000-5000)x15%+(18000-10000)x12%}x68%=2610.28元。统筹基金支付=18000-2610.28=15389.72元。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范文汇总篇十八

假如我知道一个人会长命百岁,我会提议他购买储蓄保险。这两种保险最大的坏处就是都有期限……也许当您最需要保障的时候,保单里的期限也可能过时了,保障也没有意义了。您肯定也知道,我并不可能知道一个人会早死,或长命百岁,对吗?所以最好的选择就是中庸之道,选择终身保险。终身保险的特征如下:

1.保费不会太高,也不会太低,很合理。

2.保障不像储蓄保险那样,有事发生的时候,储蓄保险的保障是不足的。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