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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执法处罚申诉书范文通用(优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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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执法处罚申诉书范文通用(优质12篇)
2023-11-19 15:26:42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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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处罚申诉书范文通用篇一

对xb分局的证据审查、认证过程存在严重问题,现分述如下:

1、xb分局的证据(根据阅卷,主要指其外卷部分)相互矛盾难以印证、不合法、不合常理等问题,已在本意见“一、对xb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意见”中有详细的论述,此处不展开。

需特别指出的是,本法律意见中所及的证据的各种问题,一审法院竟然全部未能察觉或予以忽视,难谓尽职,显失公正。

需要补充和强调的是下列几点:

2、sj派出所警员廖某某、丁某、高某某、周某某等四人经依法传唤不出庭,致使在行政程序中由四人所做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不能查明,一审法院却对难以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况且根据本意见所提出的种种质疑,几乎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均存在严重的问题。

该四人不出庭,依法不能对其所做的所有材料予以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涉及该四个人的材料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查获经过》、《王某某询问笔录》、《报案笔录》、《戴某某询问笔录》、《4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情况说明》、《xb公安分局执行传唤、拘留通知家属登记表两份办案区使用情况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国^号信函收据、《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证据,经依法传唤而拒不出庭,无法核对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就应与一审判决书中对再审申请人方证人证言一视同仁的排除。

3、xb分局提交的现场视音频资料提交的不完整,一审法院应当责令xb分局提交,不能提交的,应当依法推定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下列事实成立:

其中,上午的视频能够反映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的具体内容,xb分局拒不提交上午的视音频资料,应当推定该事实成立,即存在一个协议,内容为赵某某停止施工,直到双方协商一致。该协议还有4号处警记录予以印证。

下午的视频能够证明赵某某违反调解协议,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强行施工并首先殴打再审申请人的事实。xb分局拒不提交该部分视音频资料,应当推定该事实成立。况且,该部分事实有询问笔录和证人证言予以印证。

行政执法处罚申诉书范文通用篇二

1、笔录记载时间虚假。

询问笔录记载到达派出所时间为1月17日17:00。根据现场视音频资料以及王某某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戴某某进入办案区时间应与王某某一致,即16:00。

2、询问笔录与查获经过中强制传唤事由矛盾。

询问笔录显示戴某某涉嫌殴打他人,但同日作出的查获经过没有提及戴某某殴打他人的事实,仅仅说戴某某手持铁锹“欲”将石墩子铲倒,“欲”仅仅表明是一个想法,并未实际铲倒,连故意毁坏财物都算不上。

3、戴某某的笔录无法排除受胁迫、威胁、引诱,或通过饥饿、疲劳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可能性,其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戴某某没有被立即询问,而是关在候问室6个小时之后才进行调查,违反了立即询问的有关规定。

根据前述第“2”点,询问人员明知戴某某没有故意毁坏财物也没有涉嫌殴打他人,却以涉嫌殴打他人为由对戴某某进行询问,戴某某明显处于受威胁的状态下,其陈述明显违反自愿性;另外,戴某某在被关押的六个小时内不能够自由活动和饮食,其在饥饿、困乏的情形下,作出的笔录(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对再审申请人不利的认定。

4、戴某某的陈述的部分事实能够与王某某陈述相互印证,具体如下:

(1)当日上午和午饭后,赵某某两次施工引发纠纷,警察处警后协调并达成协议即相互协商、暂不施工。赵某某违背了两次协商的结果,在没有协商的的情况下再次强行施工。

(2)赵某某的施工堵住了两条通道(含消防通道一条),王某某为维护通道畅通,铲墩子下的水泥。

(3)赵某某首先动手纠缠王某某,并伴有拽、抓、拉扯等动作,引起再审申请人右手疼痛。

(4)赵某某是被抹了一下,而不是拍或打。

(5)赵某某脸上仅有水泥,没有伤势。该点不仅与王某某一致,和赵某某本人陈述也完全一致。

行政执法处罚申诉书范文通用篇三

***市**区人民:

***,男,汉族,系我村村民,该同志平时一直表现很好,在搞好家庭经济建设的同时,还非常注重村里公益事业,除此次违法犯罪行为外,无其他劣迹。此次犯罪也是由于他交友不慎,一时糊涂所致。

在近一年取保候审期间,其一直认真反省,积极改造,请求你院在对其进行处罚时,能够认真考虑其平时表现好,可塑性强等情况,从保护人才角度出发,对其予以宽大减轻处理。同时如果需要,我村愿意接受对其监督改造的任务。

申请人:***。

****年**月*日。

减轻刑事处罚申请书二:减轻刑事处罚申请书(578字)。

巫山县人民:

犯罪嫌疑人:黄xx,男,22岁,汉族,住巫山县xxx龙xx3组,因诈骗罪现拘押于巫山县局看守所。

请求事项: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黄文卫因诈骗钢材构成犯罪,于20xx年8月14日拘押于巫山县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后:

一: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犯罪嫌疑人虽然家庭十分困难,为了减轻对受害人的损失,减轻对社会的危害,克服重重困难,想尽了所有的办法,已经全部赔偿了因诈骗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三、犯罪后和拘押期间,在党和府的教育下,在各级领导和看守管教干部的帮助下,认罪态度端正,认识到所犯罪行不仅给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犯罪嫌疑人以实际行动洗刷罪恶,决心重新做人,在拘押期间,认真遵守看守所的各种规定,从未出现过违法乱纪现象。诚恳接受各级领导和管教干部的教育改造。

四、犯罪嫌疑人妻子有孕即将临产,父母均已六十多岁,且体弱多病,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综上,因犯罪嫌疑人家庭十分困难,且嫌疑人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积极,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恳求审判人员根据特定案件主观认定,选定不判处刑法和减轻刑法。再次诚恳感谢府和法官以及各级领导给犯罪嫌疑人的帮助和挽救。

以上申请,敬请批准。

申请人:

20xx年10月22日。

行政执法处罚申诉书范文通用篇四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xxx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xxx行政许可法》、《xxx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章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九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xxx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信息。

行政执法处罚申诉书范文通用篇五

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15条、第17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三、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五、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

六、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八、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九、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十、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处罚申诉书范文通用篇六

根据《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法》、《xxx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行违规办理同业业务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分行于2014年12月23日用自有资金15亿元投资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用于向b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亿元,委托贷款用于b公司归还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笔业务的实质为你分行通过以自有资金投资定向资管计划变相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融资15亿元,用于其支付土地出让金;你分行未按规定对同业投资业务计提风险资产;该笔业务定期存单质押未记账。

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的规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九条、《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对你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你分行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75080188000020407。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9月15日。

行政执法处罚申诉书范文通用篇七

同安药食监局:

您好,我是同安林回香饭店的负责人***,我店xxxx年11月底我店由于经验不足(新开业的钣店),在给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餐的有不合格食品()导致同安药食监局(以下简称食监局)接到通知后及时对我店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食法》第九条:经营者食品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我店做出了处罚人民币30000元的告知。对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裁定,我店要求降低处罚申诉的法理基础有以下几条:

第二、目前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完全凉解我店的过失形为,

裁定,降低对我店的处罚额度。

此致

敬礼

日期:

行政执法处罚申诉书范文通用篇八

****公司:

被处罚人:****公司。

地址:

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xxx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xxx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商务部。

20xx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执法处罚申诉书范文通用篇九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xb分局作出处罚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分述如下:

(1)案件是否发生多个证据矛盾,事实不清。。

4号处警记录表明没有发生打架事件,蒋证言也证明现场没有殴打,但其他材料却显示殴打他人。

(2)案件何时发生存在矛盾。

以上可见,案件何时发生事实不清。

(3)现场发生了什么案情存在多处矛盾。

现场视音频资料显示,蒋以故意毁财传唤。蒋的出庭证言也能予以证实。但随后的立案登记表等证据显示为殴打他人。可见,在现场发生了什么案情方面,也是事实不清。

xb分局将案由从“故意毁财”变更为“殴打他人”极不符合常理和行政程序,且没有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赵某某是否受伤,这是本案的关键事实。但xb分局并没有对此核查:

(1)赵某某的伤情照片或检查笔录在程序上严重不合法,实体上不真实,不能反映脸部受伤的情况。

(2)xb分局没有对赵某某的伤情作出鉴定。

(3)赵某某的病历复印件提取过程和提取主体不合法,且字迹潦草,真实性无法确认,与伤害后果不具关联性。

(4)xb分局对伤情陈述前后矛盾不清,大量使用猜测性的陈述,表明其对赵某某是否受到伤害的事实没有查清:

其中,一审陈述为“泥抹子上有砂浆,对皮肤相对较嫩的脸部足以可能造成伤害”,二审陈述为“泥夹子是尖锐物体,结合使用器具及速度,足以达到使人面部伤害的程度”、“泥夹子上有水泥,水泥具有碱性,含有化学物质,对脸部可能会造成烧伤伤害”。

注意,以上陈述均使用“可能”、“足以”等猜测性的语气表述伤情,反映了xb分局对伤情并未查清,其作出的行政决定也是依据猜测。且两次庭审、三次陈述各自矛盾,根据庭审需要,伤情时而属于砂浆颗粒划伤(物理损伤)、时而属于水泥碱性烧伤(化学损伤)、时而属于尖锐物体割伤(机械性损伤)。

(5)胡医生的询问笔录乃事后自行收集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且根据前述分析,其与赵某某的伤势不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

综上,赵某某的伤情事实不清,是否受伤、伤害结果、伤害性质、是否用药、用药清单、医疗费用等均没有查清楚,伤害后果事实不清。

行政执法处罚申诉书范文通用篇十

申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请求贵法院判决撤销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申诉人的决定,以支持申诉人的一审行政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________________。

二、本案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

三、被申诉人提交的诉讼证据已经被篡改或添加。

四、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中有多份不具有合法性。

五、被申诉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定程序。

六、一审对案件定性、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均错误。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二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执法处罚申诉书范文通用篇十一

xx县工商行管理局:。

我门诊接到贵局《行处罚听证告知书》(xx工商案经听字第19号),对我门诊部在xx县电视台违规医疗广告发布,合并罚款合计xxxx元,为此,申诉请求贵局对我公司的处罚予以减轻,并有以下减轻理由:

一、我门诊部属于首次违法,符合减轻情节。

我门诊部一贯守法经营,证照齐全并按期准时进行年检。从无任何违法经营行为,从未受到过工商部门处罚,也无任何用户投诉。

二、我门诊部积极接受并配合贵局对我门诊部的查处。

贵局依据《xxx行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管理机关行处罚程序规定》对我门诊部处罚xxxx元,处罚确实过重,我门诊部认为贵局没有考虑到我方众多的.依法从轻情节。同时,由于我门诊部管理不善,效益低下,已存在严重的亏损,我门诊部处濒临倒闭的边缘。如果贵局兑现这个处罚额度,我公司确实无力支付。综上所述,鉴于我门诊部有诸多依法从轻情节和资金极端困难的现状,希望贵局从以人为本、打造和谐社会出发,柔性执法,给我门诊部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诉。

xx县xxx门诊部。

20xx年7月4日。

行政执法处罚申诉书范文通用篇十二

拆除违法建筑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城区、新区、开发区执法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特此通知。

2012年9月24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拆除违法建筑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依法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1—。

第三条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坚持公开、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前,应当完成对违法建设事实的相关证据收集工作;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违法性质、规划影响程度难以认定的,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条拆除违法建筑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案。执法人员应在发现违法建筑后,应当立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填写《立案报告表》报行政领导批准立案。

案件调查工作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承办且不得少于两人。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勘查违法建筑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了解违法建筑相关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收集并完成相关证据的整理工作。

(三)制作《案情调查终结报告》。案件承办人员根据违法建筑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情况分析案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该违法建筑属于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制作《案情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领导审批。

(四)行政机关领导审查相关证据,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对拟作出拆除决定如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到行政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六)公告。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等形式发布《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七)催告。在法定的限期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裁定应当拆除的,且当事人未履行自行拆除的,依法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催告书》,催告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八)听取陈述、申辩。当事人收到《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催告书》后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必须予以采纳。

(九)强制拆除决定。经催告,当事人仍不拆除,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强制拆除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拆除的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强拆难度大且影响较广的可同时在拆除现场张贴强制拆除公告。

(十)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场,并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到达拆除现场,由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当场宣读强制拆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拒绝到达现场的,通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到达拆除现场,作为见证人配合拆除工作。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执法机关应当会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和公证机关进行查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清单连同被执行人的财物一并当场交付被执行人;不能当场交付的,可通知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十一)制作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内容包括实施强制拆除的的事由、时间、地点,当事人、执法人员、见证人的到场情况;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见证人的意见、看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和结果。

强制拆除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时限规定:

(一)立案、完成证据收集和形成《案情调查终结报告》从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日期)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重大且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难以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发布《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在法定的限期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裁定应当拆除的,在法定期限届满或裁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催告书》;在催告书规定的拆除期限届满的2个工作日内再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第七条文书送达。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执法文书应当交由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名及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当事人不在的,由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同住家属签收或当事人已指定代收人签收,同时需提供签收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当事人拒绝签收又因基层组织不愿派代表导致无当场见证人的,应向当事人宣读文书内容后,在当事人私有空间留臵相关文书,并做好整个留臵过程的摄影、摄像工作,在送达回执上说明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未果的情况,附上纸质影像。

相关文书通过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特快等方式邮寄,并取得邮寄回执,必要时对当事人有否收取邮件进行核查;相关文书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送达。

第八条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不从事现场的直接拆除操作工作。强制拆除的现场操作可以由违法建设相对人或行政机关委托专业拆迁公司实施。

第九条依法组织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必须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当事人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相关工作程序规定;部门力量分级、梯次投入;突发事件应对处臵;在拆除现场设臵警戒线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及做好违法建筑停电、停水、停气工作等。

第十条对妨碍、阻挠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或者威胁、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拘留。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拆除违法建筑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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