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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文化创意公司概述范文 旅游文化创意公司概述范文大全(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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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文化创意公司概述范文 旅游文化创意公司概述范文大全(六篇)
2023-01-13 11:22:17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关于旅游文化创意公司概述范文一

为培养有素质、懂业务、会经营、善管理的旅游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努力打造一支服务技能规范,经营能力较强的旅游从业人员和管理人才队伍,推动全县旅游业实现转型跨越提供人才保障,旅游局成立由宋轩局长任组长,郑爱民大队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局机关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旅游局,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能职责,形成旅游局牵头抓总,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旅游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和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一是全行业多层次培训。上半年,全县共培训旅x业从业人员1114人次,其中我局共组织85人次参加了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从业人员培训班2期;组织涉旅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0人次参加张掖市旅游局举办的旅游安全教育培训班和20xx年全市宾馆饭店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培训;协助xx县食药局组织135人次举办了xx年餐饮行业责任人食品安全培训班;协助xx县运管所组织224人次举办了20xx年春运前客运驾驶员安全培训班和20xx年公交出租车驾驶员安全培训班;指导xx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70人次进行了景区从业人员培训班;指导金阳光实业集团进行了三期服务人员培训班,共培训350人次。

二是进行联合培训。县旅游局联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消防大队进行了旅x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班(下发文件(民旅字〔20xx〕37号)),集中对全县宾馆饭店、景区景点、旅行社(分社及门市部)、农家乐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了消防培训,提升了服务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是单位自主培训。各涉旅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在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的同时,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了专门培训,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利用9天时间邀请河西学院教授进行了礼仪服务知识、导游(讲解员)讲解技巧、饭店服务与运营管理、顾客投诉处理办法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四是以师带徒培训。组织动员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示范村和农家乐从业人员中的技术骨干与其他从业人员结成帮带对子,帮助提高岗位技能。

1.明确培训对象。全县酒店、社会宾馆、农家乐、重点旅游景区、旅行社的管理服务人员及旅游专业村相关人员1600多名学员为重点培训对象。

2.开展创建工作。

根据《xx县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人才工作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县人才办发〔20xx〕4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通知涉旅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确定金阳光实业集团作为旅x业人才工作示范点开展了创建工作,上半年,金阳光实业集团进行了三期服务人员培训班,共培训350人次,并将xx年度优秀员工派送海南进行进修学习。

3.强化培训内容。

一是针对旅游饭店管理人员和前厅、餐饮、客房服务人员主要讲授饭店标准、现代饭店服务与运营管理、前厅服务与管理、客房服务与管理、餐饮服务与管理等。

二是针对旅游景区管理人员、讲解服务人员、旅行社负责人和导游人员和娱乐场所经营人员主要讲授职业道德、旅游景区管理、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服务礼仪、旅游投诉、xx历史文化知识和基本县情、xx旅游导游词等基本知识的培训。

三是针对专业旅游村村社干部、农家乐管理服务人员讲授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乡村旅游产品开发与宣传营销、基本礼仪、职业道德服务操作规程、地方特色餐饮开发等。

四是为了切实加强我县旅x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业务素质,聘请兰州政安防火中心教官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班,讲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责任、旅游场所危害因素辨识和处置措施、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知识、旅游安全生产管理等。

3.切实提高服务水平。通过实训操作,规范提高旅x业从业人员操作水平。通过县旅游局,县安监、县公安、县物价、县卫生、县食监、县工商质监、县商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对各个参训单位培训人员进行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提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进一步强化培训效果,推动我县旅游接待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年初制定的《培训方案》,加强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我县旅x业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1.精心谋划,扎实推进培训工作的落实。结合《培训方案》,计划对全县涉旅企事业单位举办一期旅x业消防应急演练和两期旅x业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培训班。

2.注重效果,全面完成教育培训工作的任务。根据市、县培训工作任务,加强院校、企业的合作,加快培养旅游市场急需的人才,全年完成年度培训工作任务。

3.奖惩分明,用机制促进教育培训工作。对教育培训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在培训工作中不积极参加和无故不参加培训的单位进行批评,并在旅游专项资金安排上不予考虑。

关于旅游文化创意公司概述范文二

日前,国家旅游局和张家界旅游局会向旅游经营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发出了“强化管理、优质服务”的诚信建设要求,我们张家界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将积极响应,为树立湖南旅游行业的良好形象,为加快推进张家界旅游诚信建设的各项工作,为保证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体现旅游产品路线和价格组成的透明度,为提高游客的满意度,为创造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作出积极地努力。现向xx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和旅游消费者作出以

下承诺:

1、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把握各个业务层面的管理尺度,绝不允许同行业者在我公司实行承

包挂靠经营。

2、 在选择供应商方面,我社正在加紧统一采购步伐,在目前情况下,我们绝不与没有资质的或虽有资质但信誉不好的供应商合作。

3、 在广告宣传方面,我们将增强透明度,规范用语、明码标价,不出现“相当于”、“准三星”、“豪华团”等模糊字眼,绝不作虚假宣传。

4、 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主动与其签订旅游合同,同时进行详细解说,注明旅游标准和活动内容、等级,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提示和预警,动员消费者购买相关的旅游保险。

5、 在购物活动及自费项目的安排上,做到事先告知,合理安排,不强买强卖,绝不推荐具有“黄、赌、毒”内容的活动项目。

6、在对待消费者的投诉问题上,我公司已有一套完整的投诉处理流程。一旦接到投诉,在24小时内作出回应,由专人负责,认真对待,及时核查处理,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特此承诺。

为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树立湖北种业良好形象,我公司带头做诚信守法经营表率,并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2.遵守国家品种管理规定,不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不经营外省审定或虽经国家审定但适宜种植区域不含湖北省的品种,不生产经营国家或湖北省已禁止推广的品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品种引种,在没有依法获得引种批准的情况下,坚决不经营推广。严格按照省政府第278号令规定开展新品种试验种植,不经营,不推广,不擅自扩大试种面积,并承担因试种失败导致的农民损失。

3.遵守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没有品种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不侵权经营或使用他人品种。

4.遵守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未经国家批准,不非法开展转基因水稻种子研究与试验和生产经营活动;不持有未经国家批准或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转基因水稻育种材料;严格控制转基因材料流入或流出。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转基因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

5.加强企业质量内控,不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强化企业质量责任主体意识,使用本公司种子因品种真实性或播种品种因素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担一切民事和法律责任。

6.遵守国家许可制度,不无证生产经营,不超范围生产经营,不变造、伪造许可证,严格在国家审批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7.以服务农民为宗旨,引导农民选购良种,加强售后技术指导服务,积极推进良种良法配套。以诚信守法为理念,不强买强卖,不恶意杀价,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

8.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标签制作、建档建账和广告宣传行为,不违反规定违规标注和虚假宣传,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9.积极关注生产动态,及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凡本公司种子出现田间种植纠纷,无论什么原因,第一时间派员到现场,了解情况,稳定农民情绪,积极配合有关机构妥善处理,确保不引发群ti事件。

10.支持和配合种子执法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不拒绝、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服从管理,争做湖北种企诚信守法模范。

承诺单位:xx高科种业有限公司

企业代表(签名):

20xx年8月8日

关于旅游文化创意公司概述范文三

合同编号:

旅游者:__(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_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__为准”、“与__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_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地点: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关于旅游文化创意公司概述范文四

重庆市简称渝,是我国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直辖市,位于四川盆地的东部,东西长470公里,南北宽450公里,总面积8.2万平方公里。 重庆市域内峰峦层叠,北有大巴山,东有巫山,东南有武陵山,南有大娄山,重庆市河流纵横,位于长江与嘉陵江的汇合处,域内还有乌江、涪江、綦江、大宁河等。长江横穿巫山的三个背斜时形成了著名的长江三峡。

重庆的气候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由于境内地形多山,夏季湿润的季风受到大山的阻挡,因此气候闷热,冬季的气候较温暖、多雾,降雨多集中在夏秋两季。

重庆是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是巴渝文化的发祥地,并且历史上曾三次作为国都,因此具有三千年悠久历史的重庆,旅游景点众多,不仅有多处风景游览区,还有众多名胜古迹„„

重庆旅游景点介绍

北温泉公园:

北温泉在缙云山麓,嘉陵江畔。松林茂密,繁花兑妍,有温泉、古寺、幽洞、岩壑等胜景,是嘉陵江上的一颗“明珠”。公园内有温泉寺,相传公元420xx年与缙云寺同时修建,整个建筑 现保存完好,红墙绿树、气势壮严。寺右石刻园尚存宋代摩岩石刻罗汉像残躯,明正德、嘉靖、万历时碑刻和盘龙塔等,是珍贵的历史的文物。温泉水引入水榭荷池,游鱼不畏其热,可称一奇。

南温泉公园:

位于重庆市东南郊,处于巴县山脉和涂山山脉的交汇处。由山、水、林、瀑、洞、泉和名人古迹、传说等景观构成的绮丽景色。它有十二胜景:南塘温泳、虎啸悬流、弓桥泛月、五湖占雨、滟预归舟、峭壁飞泉、三峡奔雷、仙女幽岩、小塘水滑、建文遗迹、石洞探奇、花溪垂钓,由国民政府主席林森亲笔书名。

枇杷山公园:

枇杷山公园位于市中心的最高处,放眼俯视,东西北三面尽呈眼底;入夜万家灯火,晶莹灼然,满城灯火,辉煌艳丽。

缙云山:

位于重庆市郊的缙云山是嘉陵江边一处避暑游览胜地。最高峰海拔980米,山上古木参天,翠竹成林,因而有“小峨眉”之称。缙云山是佛教胜地之一,山上现存缙云寺和温泉寺。

大足石刻:

大足是石刻之乡,全县有70多处石刻,造像达5万多个。其中最著名、规模最大的有两处,一处叫宝顶山,石刻以大佛湾为中心,东有小佛湾、龙潭、对面佛等共13处景观;一处叫北山,这里的石刻造像近万,主要集中在长约1里、名为佛湾的地段上,共编290号龛窟。这两处都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晚唐以后石窟艺术的代表作。

四面山森林公园:

位于重庆西南的江津境内,总面积235平方公里,四面山受地壳运动的结果,形成了23处大小瀑布,故又被称为“瀑布之乡”。最著名的望乡台瀑布气势磅礴,高151米(比贵州著名黄果树瀑布高出一倍),宽37米,水声如雷,震撼山谷,是全国已知的第一高瀑布。四面重庆市简称渝,是我国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直辖市,位于四川盆地的东部,东西长470公里,南北宽450公里,总面积8.2万平方公里。 重庆市域内峰峦层叠,北有大巴山,东有巫山,东南有武陵山,南有大娄山,重庆市河流纵横,位于长江与嘉陵江的汇合处,域内还有乌江、涪江、綦江、大宁河等。长江横穿巫山的三个背斜时形成了著名的长江三峡。

重庆的气候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由于境内地形多山,夏季湿润的季风受到大山的阻挡,因此气候闷热,冬季的气候较温暖、多雾,降雨多集中在夏秋两季。

重庆是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是巴渝文化的发祥地,并且历史上曾三次作为国都,因此具有三千年悠久历史的重庆,旅游景点众多,不仅有多处风景游览区,还有众多名胜古迹„„

重庆旅游景点介绍

北温泉公园:

北温泉在缙云山麓,嘉陵江畔。松林茂密,繁花兑妍,有温泉、古寺、幽洞、岩壑等胜景,是嘉陵江上的一颗“明珠”。公园内有温泉寺,相传公元420xx年与缙云寺同时修建,整个建筑 现保存完好,红墙绿树、气势壮严。寺右石刻园尚存宋代摩岩石刻罗汉像残躯,明正德、嘉靖、万历时碑刻和盘龙塔等,是珍贵的历史的文物。温泉水引入水榭荷池,游鱼不畏其热,可称一奇。

南温泉公园:

位于重庆市东南郊,处于巴县山脉和涂山山脉的交汇处。由山、水、林、瀑、洞、泉和名人古迹、传说等景观构成的绮丽景色。它有十二胜景:南塘温泳、虎啸悬流、弓桥泛月、五湖占雨、滟预归舟、峭壁飞泉、三峡奔雷、仙女幽岩、小塘水滑、建文遗迹、石洞探奇、花溪垂钓,由国民政府主席林森亲笔书名。

枇杷山公园:

枇杷山公园位于市中心的最高处,放眼俯视,东西北三面尽呈眼底;入夜万家灯火,晶莹灼然,满城灯火,辉煌艳丽。

缙云山:

位于重庆市郊的缙云山是嘉陵江边一处避暑游览胜地。最高峰海拔980米,山上古木参天,翠竹成林,因而有“小峨眉”之称。缙云山是佛教胜地之一,山上现存缙云寺和温泉寺。

大足石刻:

大足是石刻之乡,全县有70多处石刻,造像达5万多个。其中最著名、规模最大的有两处,一处叫宝顶山,石刻以大佛湾为中心,东有小佛湾、龙潭、对面佛等共13处景观;一处叫北山,这里的石刻造像近万,主要集中在长约1里、名为佛湾的地段上,共编290号龛窟。这两处都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晚唐以后石窟艺术的代表作。

四面山森林公园:

位于重庆西南的江津境内,总面积235平方公里,四面山受地壳运动的结果,形成了23处大小瀑布,故又被称为“瀑布之乡”。最著名的望乡台瀑布气势磅礴,高151米(比贵州著名黄果树瀑布高出一倍),宽37米,水声如雷,震撼山谷,是全国已知的第一高瀑布。四面

关于旅游文化创意公司概述范文五

出发地:__

__

目的地:四川九寨沟

交通工具:长途工具: 长途汽车

短途工具: 公车 步行

沿途抵达:涪陵火车站—重庆北站—成都东—都江堰—汶川—茂县—松潘—四川九寨沟

旅游时间:元旦假期:三天

旅游前的准备:旅行包带上两套换洗的衣服和少量生活用品,应急医药用品、证件、手机、钱包、少量干粮和饮水、帽子、相机、地图、足够的现金(零钱方便乘车)

旅游重点:品尝美食、看大自然神奇的杰作、了解当地风土人情

旅游花费:800元(车费:300 住宿:100 吃:240 门票:70 其它:90)

第1天

早上六点出发,沿途经过涪陵火车站—重庆北站—成都东—都江堰—汶川—茂县—松潘—四川九寨沟

中午到成都吃饭

晚上抵达四川九寨沟:到之前在网上预定的旅馆落脚

沿途经过都江堰—汶川—茂县—松潘可以逛逛那些风景名胜,了解当地风土人情,吃一些当地小吃(如果有时间的话允许到处看看、玩玩、买一些小礼物什么的留作纪念)

今日花费:300元(住宿:50车费:180 其他:70)

早上六点起床:把一切都准备好了之后安原计划进行

据了解:四川九寨沟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四川九寨沟县境内,以有九个藏族村寨而得名。四川九寨沟海拔在2千米以上,遍布原始森林,沟内分布一百零八个湖泊,有“童话世界”之誉;四川九寨沟为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并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四川九寨沟特别美丽,国家中唯一获得“世界自然遗产”我们的“童话世界”。

四川九寨沟的主要景点包括:宝镜岩、盆景滩、芦苇海、五彩池、珍珠滩、镜海、犀牛海、诺日朗瀑布、五花海、树正海和长海等。

然后依次玩耍,一天玩转

今日花费:250元(门票:70 玩耍:100 其他:80)

早上六点起床:整理自己的随身物品吃完早餐后返回

下午到学校

今日花费:250元

车费:180 其他:70) 20__级__x技术:__x20__ —10—5

关于旅游文化创意公司概述范文六

瘦西湖位于江苏省扬州市西北部,因湖面瘦长,称“瘦西湖”。窈窕曲折的湖道,串以长堤春柳、四桥烟雨、徐园、小金山、吹台、五亭桥、白塔、二十四桥、玲珑花界、熙春台、望春楼、吟月茶楼、湖滨长廊、石壁流淙、静香书屋等两岸景点,俨然一幅天然秀美的国画长卷。

湖面迂回曲折,迤逦伸展,仿佛神女的腰带,媚态动人。清朝时,康熙、乾隆二帝曾数次南巡扬州,当地的豪绅争相建园,遂得“园林之盛,甲于天下”之说。

扬州瘦西湖全长4.3公里,游览面积30多公顷,有长堤、徐园、小金山、吹台、月观、五亭桥、凫庄、白塔等名胜。湖区利用桥、岛、堤、岸的划分,使狭长湖面形成层次分明、曲折多变的山水园林景观。

在清秀婉曲的瘦西湖两岸,缀以熔南秀北雄于一炉的扬州古典园林群,形成移步换景、相互因借的山水长轴;名寺古刹和古城墙垣绵延相属,名胜古迹和历史遗存散布其间。风韵独具的自然风光和含蕴丰厚的人文景观相映生辉,是镶嵌在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一颗璀璨明珠。

御码头

乾隆十八年(1753),清高宗南巡时,在天宁寺西园建行宫,宫前筑0头,是乾隆在此登舟游湖之处,故称"御码头",而曹雪芹的祖父曹寅曾在此四次接驾。曹寅也曾在西园奉命刊刻《全唐诗》。建国后,码头青石平台和坡道基本保持原貌,增立了"御码头"碑亭一座,现今是"乾隆水上游览线"的起点。御码头修得如此壮观是在乾隆年间。而不知当时曹大人是否有个外孙女就是从此码头乘船离开扬州进京的?

冶春园

地处御码头以西的丰乐下街。为清乾隆间"丰市层楼"一景所在地。内有两组飞檐斗角之草榭,东榭水绘阁,西端依水筑朱栏曲廊连西榭香影廊。园内小径高阜之上花木扶疏。景点有:餐英别墅、问月山房、引晖馆、余香花舍等,今设"乾隆水上游览线"画舫码头于此。清诗人王渔洋曾在此结社吟诗。

位于冶春花园内的冶春花园茶楼,是由国家旅游局投资,在清代扬州八大名园之一的冶春园的旧址上修建而成的集餐饮、游览、娱乐于一体的开放式园林,是扬州市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和对外窗口。目前,这里各类大、中、小型餐厅可同时容纳八百人用餐,传统点心、冶春蒸饺自清代起延卖至今盛名不衰,辅以各式扬派茶点,使这里成为扬州人早上"皮包水"(喝早茶、吃早点的传统饮食文化习惯)的首选之地。花园内的夜市美食休闲广场每天提供上百种地方风味小吃,特色鲜明的冶春茶点、正宗地道的淮扬佳肴。这里已成为广大中外宾领略扬州地方文化和民俗风情的旅游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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