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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协议书的法律概念(汇总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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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协议书的法律概念(汇总18篇)
2023-11-18 17:30:56    小编:ZTFB

环保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要遵循逻辑,将内容分类,使读者易于理解和消化。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一

协议人(男方):身份证号:

协议人(女方):身份证号:

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

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使完全财产所有权。基于一方名义购得的财产所附权利义务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外一方无关。

如在以一方名义购置不动产时,可由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该不动产所有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有必要,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购买方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贷款还贷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后,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若在婚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知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双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日期:________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二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当事人之间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者事后达成协议,将双方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而发生的纠纷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争议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用仲裁方式处理纠纷,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不公开审理、解决纠纷迅速等特点。仲裁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民间组织。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权利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仲裁行为属于民间裁判行为,不是国家裁判行为。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组织、仲裁原则、仲裁协议、仲裁监督和仲裁规则等基本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仲裁所具有的自愿性、公正性、独立性和民间性,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发生的财产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它是仲裁机构取得对该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他方提出异议的,则协议仲裁就不成立;二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也可以事后约定将双方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三是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

仲裁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方式。

仲裁条款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在主合同中写明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某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条款既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无效。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是有效的。这就是仲裁条款的相对独立性的具体体现。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文件。其他书面形式主要指双方当事人的来往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材料。比如,某企业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企业发出一份传真告知公司,该纠纷可以向某仲裁机构仲裁。公司回电认为可以。则企业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份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事项,即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事项必须订得全面、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一方当事人实际提请仲裁的争议和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越仲裁协议中所规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

第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来仲裁,不能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比如伦敦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等。

附: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三

作者:哈特。

谌洪果译。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出版后,曾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富勒、德沃金均对此提出了系统且尖锐地批评。然而,谨慎的哈特在生前并没有对两位挑战者做过系统全面的回应。哈特逝世后,两位英国法学家根据哈特的遗稿整理、编辑的一篇“后记”(postscript),哈特的观点才大白于天下。

“后记”主要是哈特针对德沃金的理论作出回应,并修正自己一些早期的观点。哈特没有来得及完成他计划中“后记”的所有部分,但其第一部分已经相当完整。“后记”一面世,就引起了学界强烈的反响,众多学者对此“后记”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德沃金也在自己的课堂讲授中加入了对“后记”的分析和批评。

《法律的概念》一书,早在1996年就由张文显、郑成良等先生翻译成中文。尽管此译本在翻译质量上尚有进一步推敲的地方。但绍介之功不可没。遗憾的是,该译本所据的是1961年版英文版本,该版本没有收入此篇“后记”。译者在翻译时也没有补上。十年间,这篇学术价值极高的“后记”一直没有中译本问世,国内仅有少量的介绍性的文章(如沈宗灵:《评介哈特一书的“附录”》),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北大谌洪果先生博雅深思,于哈特法理学多有体验。在研习之余,洪果先生将哈特的后记翻译成中文,嘉惠汉语学子。此文无疑会成为国内法理学研究的一篇重要参考文献。本站荣幸地获得洪果先生的授权,特别推荐该译文,与大家分享。我们在此也向洪果先生致以诚挚的感谢。(andy推荐)。

前言。

本书初版于三十二年前。自那时以来,法学和哲学的关系愈加紧密,法律理论学科在这个国度和美国都获致长足的发展。即便在学院派法学家和哲学家中间,批判本书主要学说的人至少和信服它们的人一样多,但我仍然乐意认为,这本书有助于推动这种发展。无论怎样,实际情况是,尽管我写此书的初衷是以英国大学生为读者,但它却得以更广泛地发行,并且在英语世界和数个有该书译本的国家中,产生大量批判性的附属评论文献。大部分的这类批判文献由法律和哲学期刊上的文章构成,但除此之外,还出版了许多重要书籍,它们以本书为批判的靶子;或者把它作为阐明批判者自身法律理论的出发点。

虽然我曾经对我的某些批判者作出过一些回应,特别是对已故的富勒教授[1]和德沃金教授[2],但迄今为止,我仍未对任何一位批判者作出普遍和全面的回答。我宁愿旁观这场还在进行的极具启发的争论并从中学习。卷入这场争论的某些批评者之间的观点歧异,并不亚于他们和我之间的差异。但是,在这篇后记中,我将试图对德沃金极力主张的某些范围甚广的批评意见作出回应。这些批判见之于他在《认真对待权利》(1977)和《原则问题》(1985)中收入的许多影响重大的文章,以及出现在他的《法律帝国》(1986)[3]这本著作当中。我之所以在这篇后记里将主要焦点放在德沃金的批判意见上,是因为他不仅论辩说本书中几乎所有的独特理论都是彻底错误的,而且他还对本书所蕴涵的有关法律理论及其它应当做什么的整个观念提出质疑。德沃金反对本书主要论题的各种论证,多年以来大体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论证的实质内容和表达这些论证的术语上又存在一些重大的变更。在他早期论文中的某些显著的批判意见并未出现在他后期作品中,尽管它们没有被明显地放弃。然而,这些早期的批判意见却广为流传,影响深远。因此我认为对它们作出和他后期批判意见同等的回应是适当的。

这篇后记较长的第一部分是有关德沃金的论证。而在第二部分我会考虑许多其他批判者的主张。他们认为我对某些论点的阐释不仅含糊错讹,而且在某些关键点上,确实前后不一和互相龃龉。[4]这里我必须承认,在比我思虑所及之处更多的情形,我的批判者是对的,我也借这篇后记的机会澄清模糊之论,修订原稿中不融贯和矛盾的地方。

一、法律理论的本质。

在这本书里,我的目标是要提供一种普遍性的、描述性的有关法律是什么的理论。它在这个意义上是普遍性的,即该理论并不系于任何特定的法律体系或法律文化,而是对作为一种复杂社会及政治制度的、具有规则之治面相的(从而在此意义上是“规范的”)法律寻求阐释和厘清。这个制度尽管在不同文化和不同时代呈现多种样态,也尽管在其周围聚集着许多有待澄清的误解和困顿迷思,但它仍然有着同样普遍的形式和结构。这一澄清任务的起点就是我在本书第三页所提到的,任何受过教育者都拥有的有关现代国内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的常识。我的叙述之所以是描述性的,是因为它在道德上保持中立,并且没有什么正当的目标:它不在道德或其它基础之上,寻求证成或推崇在我对法律的一般叙述中所显现出来的形式和结构,尽管在我看来,清楚理解这些形式和结构,对于向法律提出的任何有益的道德批判来说,都是一个前提性的准备。

我和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构想的事业是如此迥异,所以,想要看出为什么两者之间应该存在或的确可能存在任何有重大意义的冲突,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德沃金著作中的大部分内容,包括《法律帝国》,都致力于阐释三种不同叙述方式的相对优点。在这三种叙述方式中,法律(“先前的政治决定”)[13]使强制正当化,从而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理论形式,即他所谓的“惯例主义”、“法律实用主义”和“作为整全的法律”。[14]他针对这三种理论类型所写的所有作品都兴味盎然,而且对评价性、证成性的法理学有着重要贡献。但我不打算挑战他对这些解释性观念所作的阐释,[15]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他宣称我在本书中提出的实证主义法律理论可以被改头换面地重述为这样一种解释理论。在我看来,这一主张错了。下面我将给出理由,以反对任何有关我的理论的这类解释性版本。

(描述性法理学方法--------------解释性法理学方法的区别):

外在观察者的非参与者视点的描述内在视角-内在参与者看到的体系化法律中的一部分。

描述内在参与者对法律的接受(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引和批判标准):即(1)描述“规范”之成为规范的过程,或(2)“规范”之完成规范功能所必需具备的要素,(3)该“规范”如何客观成为内在参与者的行为指引和批判标准。

潜规则——规则。

强制性危险----道德。

他必须能够把自己摆在内部成员的位置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接受法律或分享、认同内部成员的内在观点,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放弃他描述者的立场。

德沃金在他对描述性法理学的批判中,似乎排除了这种明显的可能性,即外在观察者可用此种描述性方式来考虑参与者的内在观点。因为正如我说过的,他把法理学确认为“裁判的总论部分”,而这就是要把法理学或法律理论本身,视为从其司法参与者的内在观点看到的体系化法律的一部分。但是描述的法律理论家却可以理解和描述内部成员有关法律的内在视角而不用采纳或分享该视角。即使(如麦考密克[19]和其他许多批判者所论证的)在认可法律为提供行为指引和批判标准当中所展现的参与者的内在视角,也必然包括一个信念,即遵守法律要求有道德的理由,而使用强制有道德的正当根据。这也是道德中立的描述性法理学所要记录但不必认同或分享的东西。

签名效力规则——解释:代理者职责相当,其市场、任命程序和监督程序,基本保证其不应也完全可以不受他人胁迫。

我的主张是,德沃金称为“解释的”部分评价性问题并非是法理学和法律理论唯一适当的问题,普遍和描述性的法理学也占据重要的位置。然而,德沃金在回应我的上述主张时,也承认情况的确如此。并且他还表明,他的诸如“法理学是裁判的总论部分”的观察需要限定,因为正如他如今所说的,这只是“有关意义问题的法理学真相”。[20]对于“法律理论唯一适当的形式是解释性和评价性的”这种看似夸大其辞、而且实际就象德沃金自己所谓的“帝国主义式”的主张来说,这一矫正显得重要且值得欢迎。

哈特的理论已经着重讨论过的那些问题中,(意义)问题简直无所不在。”[21]我不清楚这一提醒(和我的问题)的相关性何在。我所讨论的问题(参见上述第240页所列)包括,一方面法律和强制性威胁的关系,另一方面法律和道德要求的关系。而德沃金的提醒的要点好象是,在讨论这些问题时,即使是描述的法律理论家也不得不面对有关法律命题意义的问题,这些问题只有通过解释的和部分评价性的法律理论才能得到满意的回答。如果真是如此,那么为了决定任何既定法律命题的意义,甚至是描述的法律理论家也必须提出和回答解释的和评价性的问题,即“如果这个法律命题是从最适合既定法律和最能证明既定法律为正当的那些原则中推导出来的,那么我们必须赋予该法律命题以什么意义?”可是,即使普遍和和描述的法律理论家在为我提出的问题寻求答案时,真的必须决定诸多不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命题的意义,也似乎没有理由接受这种观点,即该理论家必须通过提出德沃金的解释和评价性问题,才能决定法律命题的意义。而且,即使在普遍性和描述性的法律理论家必须说明的所有法律体系中,法官和律师自己事实上的确要以这种解释的和部分评价的方式解决意义问题,这也无非是普遍描述的理论家将其作为事实记录下来的东西。在此基础上,他建立起有关这类法律命题之意义的普遍描述性结论。认为正因为这些命题如此建立,所以它们本身就必定是解释性的和评价性的,以及认为在提出它们的时候,理论家已经从描述的任务转向解释和评价的任务,这些看法当然是极为错误的。描述仍旧可以是描述,即使被描述者是一个评价。

描述仍然是描述,即使被描述者是一个评价。

二、法律实证主义的本质。

作为语义学理论的实证主义。

的。德沃金发现,在我的法律实证主义版本中,有许多不同于早期法律实证主义但与之相关的错误。其中最根本的错误是认为,诸如描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那些法律命题的真实性,仅仅取决于简单的历史事实,包括个人信念和社会态度的事实。[22]法律命题的真实性所依赖的这些事实构成了德沃金所谓的“法律根据”。[23]按照他的说法,实证主义者错误地将这些事实当作由法官和律师所共享的语言规则所固定的。当“法律”一词出现在就特定法律体系中的特定问题,关于“那个法律”是什么的陈述中,以及出现在关于“法律”(即普遍意义上的法律)是什么的陈述中的时候,这些语言规则都能支配“法律”一词的使用及其意义。[24]从这种法律实证主义观可以推出,关于法律问题的唯一争议,就是那些涉及这类历史事实存在与否的争论;对于什么构成法律“根据”的那些问题,不可能有理论上的争论。

德沃金用了许多精彩篇幅批判法律实证主义,从而表明,与实证主义者的观点相反,关于什么构成法律根据的理论分歧,是英美法律实践的一个突出特征。德沃金不认为这些法律根据的问题毫无争议地由律师和法官共享的语言规则所固定,他极力主张,它们在本质上充满争议,因为它们不仅是历史事实的问题,更经常地还表现为聚讼纷争的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问题。

对于像我这样的实证主义者是如何会采纳他们这种极为错误的观点,德沃金给出了两个非常不同的说明。根据第一个说明,实证主义者相信,如果法律根据是什么的问题不是由规则毫无争议地加以固定,而是一个允许理论歧义的争议性问题,那么“法律”一词对不同的人将意味着不同的东西,从而在使用“法律”一词时,他们将只顾自说自话,而不是对相同的事物进行交流。在德沃金看来,归于法律实证主义者的这种信念是完全错误的。他称这种反对争议性法律根据的论证为“语义学之刺”[25]——实证主义者就是以此论证为基础的,因为它依赖的是关于“法律”一词意义的理论。所以在《法律帝国》中,他着手拔除这根“语义学之刺”。

它建立在这个错误的观念之上:即所有法律体系中都应该存在这样一种承认规则的主张是“法律”一词意义的一部分;或者把该学说建立在这个更为错误的观念之上:即如果识别法律根据的标准不被毫无争议地固定下来,“法律”就会对不同的人意味着不同的东西。

进而在另一个方面,德沃金也曲解了我的法律实证主义。他认为,我的有关承认规则的学说乃是要求,它用以提供法律识别的标准必须只由历史事实构成,从而将我的学说作为“简明事实式的实证主义”的一个范例。[30]可是,尽管在由承认规则提供的标准上,我的主要例子都是德沃金称之为“系谱”的东西,[31]它们只关乎法律被法律机构采纳和创造的方式,而与其内容无关,但是,无论在本书(第72页)还是在我更早的论文“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32]中,我都明确表示,在某些法律体系下,比如在美国,法律效力的终极标准除了系谱之外,还可能显而易见地包括正义诸原则或实质道德价值,而这些原则或价值可以构成法律的宪政约束的内容。在《法律帝国》中,德沃金将“简明事实式”的实证主义归于我名下时,忽略了我的理论中的这个方面。所以,他为我贴上的简明事实式实证主义的“语义学”版本,显然不是我的,而且,我的法律理论也不是任何形式的简明事实式的实证主义。

[u](二)作为解释理论的实证主义[/u]。

都公平地受到了警告。德沃金称这为“受保护预期的理想情形”。[33]但对他而言,这个理想情形的价值最终抵不上它的众多缺陷。

但是,将实证主义作为惯例主义,对其作出这种解释性的说明,并不能代表是对我的理论的貌似有理的翻版或重构。之所以如此有两个原因。第一,正如我已经说过,我的理论不是某种简明事实式的实证主义理论,因为在法律的标准中,它承认各种价值的存在,而不仅仅是“简明的”事实。第二,也是更重要的,虽然德沃金解释性法律理论的各种形式都依赖于一个预设,即法律和法律实践的重点或目的是要证明强制的正当性,[34]然而我肯定不认为,也从来没有认为法律就要把证明强制的正当作为它的重点或目的。像其他形式的实证主义一样,我的理论不宣称要识别出法律和法律实践本身的重点或目的。因此,我的理论丝毫不赞同、也当然不持有德沃金的这一观点:法律的目的是为强制的运用寻找正当的理由。事实上我认为,除了引导人类行为和为这种行为提供批判标准之外,为法律本身寻找它所服务的任何更加具体的目的,都是徒劳。这当然不能使法律同其他具有同样普遍目的(即引导和批判)的规则和原则区别开来。法律的独有特征在于它的通过衍生规则为识别、变更和执行法律标准所做的规定,以及法律作出的使其优于其他标准的普遍性主张。然而,即使我的理论是以惯例主义的形式完全致力于简明事实式的实证主义,它保证人们能普遍地获得对于法律强制情形的预先注意,从而维护人们对法律的预期,这也仅仅表明,我把它视为法律所具有的特定道德优点,而不是说法律本身的整个目的都是要提供这种惯例主义的实证主义。主要是在法律引导其臣民行为的基本功能受挫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法律强制的情形,既然如此,那么,尽管法律强制当然很重要,但它也只是一个次要的功能。不能合乎情理地把法律强制的正当化当成法律本身的重点或目的。

仅仅由义务性的原初规则构成。这些缺陷是:规则本身的不确定性;规则的静态性质;单独依赖分散的社会压力执行规则而造成时间浪费的无效率性。但是在提出这些衍生规则作为此类缺陷的补救时,我从没有在任何地方主张法律强制惟有在它符合这些规则时才能正当化,更遑论我会主张这种证成性规定是法律一般的重点或目的。事实上,在我对衍生规则的讨论中,我唯一提到强制的地方,是将规则的执行交由分散的社会压力,而不是留给由法院掌管的有组织制裁,从而造成的时间浪费上的无效率性。但是显而易见,对无效率性的补救不是正当化。

在义务性原初规则的政体之上附加承认性的衍生规则,会使人经常能够提前知道强制的情形,从而排除使用强制的某种道德障碍,在这个意义上有助于使强制的使用正当化。这样的看法当然正确。但是,靠着承认规则而使法律要求确定下来并让人预先获知,不仅是在讨论强制问题时重要。在人们理智地运用法律权力(例如订立遗嘱或契约),以及一般而言明智地计划公私生活的情形中,承认规则同样关键。因此,尽管承认规则促成了强制的正当化,但这并不能作为它普遍的重点或目的。更不能说强制的正当化是整个法律的普遍重点或目的了。我的理论没有一处建议强制的正当化有如此的地位。

(三)柔性实证主义。

实质约束,例如美国宪法中,关于建立宗教的第十六修正案以及关于剥夺选举权的第十九修正案。

但是这个回答没有触及德沃金最根本的批判,因为在回应其他同样采取某种形式的柔性实证主义的理论家时,[36]德沃金已经对其做了重要批判。如果他对那些柔性实证主义的批判是有效的,那么该批判也将适用于我的理论,所以我有必要在此做个回答。

德沃金最为根本的批判是,柔性实证主义和一般实证主义者的法律“图象”之间存在深深的裂痕。柔性实证主义承认法律的识别取决于那些与道德或其他价值判断是否相符的有争议的事实;而一般实证主义者的法律“图象”在本质上是想要提供可靠的公共行动标准,这些标准能被肯定无疑地确认为简明事实的内容,而不用依赖于有争议的道德论证。[37]为了确证柔性实证主义与我的其余理论之间的这种裂痕,德沃金引述了我对承认规则的说明,亦即,在设想的前法律政体中,以习惯形态存在的义务性原初规则有许多缺陷,而承认规则可以矫治其中的不确定性缺陷。

类法律也会经常和法律应该珍视的其他目标相冲突。[39]应当容忍法律的边际不确定性,而且这种边际不确定性在许多法律规则中还应受到实在的欢迎。只有这样,当得知未能预见的案件详情时,我们才能作出一个通达有据的判决,而判决涉及的那些利害相关的问题才能识别出来并得到合理的解决。只有我们把承认规则提供确定性的功能视为至高无上和压倒一切的,包含于法律标准中的与可争议的道德原则或价值相符的那种柔性实证主义才可以被认为是内在不一致的。这里的根本问题是,如果一个法律体系在为可提前识别的行为提供普遍可靠的和确定的指引时,它能从以习惯形态规则为存在方式的分散政体中取得具有重大意义的进步,那么这个法律体系能容忍的不确定性的程度或范围如何。

值,反之亦然。对于德沃金的解释理论来说,有争议的法律与不完善或不确定的法律之间的区别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因为按照他的理论,只有在法律命题和其他前提相结合时,法律命题能从原则得出的情况下,法律命题才是真的。这些原则既能最好地符合法律体系的制度历史,又能为这种制度历史提供最佳的道德正当化根据。因此对德沃金来说,任何法律命题的真实性最终都要取决于能够确定最佳正当化根据的道德判断的真实性。而既然在他看来道德判断本质上是充满争议的,所以所有的法律命题也都是聚讼纷争的。

对德沃金而言,适用法律效力的标准会包含一种有争议的道德判断,这一观念在理论上没有困难。在他看来,这种法律效力标准对于事先存在的法律仍旧可以是一个真正的检验,因为它的争议性特征与该标准之真假所凭借的事实存在(在许多案件中是道德事实)之间是完全相容的。

因此德沃金主张,除了以上第251-252页已讨论过的裂痕外,承认法律效力标准部分属于道德检验的柔性实证主义,还存在另一种内在裂痕。因为这种柔性实证主义不仅与实证主义者那种法律可以确定地被识别出来的“图象”不一致,而且也与他归于实证主义者的另一个希望不一致,即希望使“法律命题的客观地位”[40]能独立于一切对任何有争议的哲学理论的固守——这种哲学理论探讨有关道德判断的地位。这是因为只有道德判断之真假所凭借的客观道德事实存在,道德检验才能是对事先存在的法律的检验。然而是否存在这些客观道德事实本身就是一个有争议的哲学理论问题。如果没有这些事实,那么被告知要适用道德检验的法官,也只能把它当成这样一个要求,即他在运用法律创制的自由裁量时,要按照他对道德及其需求的最佳理解来进行,也要遵从法律体系对道德检验施加的任何限制。

三、规则的本质。

[u]规则的实践理论[/u]。

在本书的许多地方,我留意到法律的内在陈述与外在陈述、法律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之间的区别。

体的社会规则是由某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所构成的。该社会实践包括两个部分:即群体的大多数成员有规律地遵循的行为模式,以及我称之为“接受”的对这些行为模式所持的某种独特的规范态度。这种“接受”态度体现为每个人所具有的稳定性情,他们不仅把这种行为模式当作自身将来行动的指引,而且也把它当作批判的标准,以便使对别人遵守规则的要求和促成遵守规则的各种社会压力正当化。社会规则的外在观点是社群成员之实践的观察者的观点。内在观点这种社会实践之参与者的观点,他们把规则接受为行为的指南和批判的标准。

我的社会规则实践理论受到了德沃金广泛的批判。如同我已经提及,针对社会学家对社群的社会规则所做的外在描述,以及为评价和批判自己和他人行为而诉诸规则的参与者的内在观点,德沃金做了一个类似的,但事实上在许多方面相当不同的区分。[42]德沃金对我当初的社会规则阐释所做的某些批判,对于理解法律而言,确实重要而合理。因此接下来我将对当初的阐释提出一些现在看来是必要的重大修正。

1、正如德沃金指出,我的阐说的缺陷在于忽视了以下两者的重要差异:群体的惯例规则中展现出来的惯例共识,以及群体成员的共同实践中展现出来的独立信念的共识。如果群体对规则的普遍遵守,是其个体成员接受规则的部分理由,那么规则就是惯例性社会实践;相反,像群体共享的道德那样的仅仅是共同一致的实践,不是由惯例构成,而是由这个事实构成,即为了以特定具体的方式行为,群体成员普遍地持有相同而独立的理由,且大家都基于这样的理由作出了行动。

的某些重要法律规则。而承认规则本质上就是某种形式的司法习惯性规则,只有它在法院的法律识别及法律适用活动中被接受和实践,承认规则才能存在。相反,尽管被制定的法律规则可以通过承认规则提供的标准被确定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它们却可以自其被制定的那一刻起就作为法律规则而存在,而不必等到它们被实践的情形出现。所以实践理论对于这些被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是不适用的。

则。对于社会规则的存在而言,情况一定只能是,参与者必须相信有遵守规则的善的道德理由。事实上,甚至是这种较弱的条件,作为社会规则存在的普遍条件来说,也是太强了。原因是,某些规则之所以被接受,可能仅仅是出于顺从传统,或者不愿特立独行,或者相信社会知道什么对个人最有利。采纳这些态度并不影响或多或少会同时存在这样的认识,即这些规则在道德上是令人厌恶的。当然,惯例规则在道德上可能既是同时又被相信是善的和可正当化的。但是,当这样的问题出现时,即为什么那些接受惯例规则作为行为指南和批判标准的人们要如此行动,我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从众多给出的答案中(见本书第114、116页),选出“相信规则的道德正当根据”作为唯一可能或适当的答案。

和实质道德原则或价值的一致性相关。当然,在特定案件中,法官可能对于这些检验是否得以满足意见不一,同时,承认规则中的道德检验也无法结束这样的分歧。尽管对于特定案件中那些检验需要的是什么,法官会意见不一,但就这些相关的检验可以被建立起来的司法实践所确定而言,法官们又可能保持一致。对于以这种方式看待的承认规则,规则的实践理论是完全可以适用的。

[u]规则与原则[/u]。

长期以来,德沃金对本书最著名的批判是本书错误的认为法律只是由“全有或全无”的规则构成的,而忽略了另一种在法律推理和裁判中扮演重要且独特角色的法律标准,即法律原则。某些在我著作中也发现这一缺陷的批评者认为,这个缺陷或多或少是一个孤立的过失,只要我将法律原则容纳进来,把它和法律规则共同作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就可以弥补这一缺陷,而不用放弃或大幅度地修改本书的主要论旨。但是德沃金,作为发起这类批判的第一人,坚持主张只有放弃本书的核心理论,法律原则才可能纳入我的法律理论当中。按照他的说法,如果我要承认法律部分地由原则构成,那么我就不能够如我曾经主张的那样,始终如一地坚持,一个体系中的法律是由法院实践中接受的承认规则所提供的标准识别出来的;或者坚持在现存的公开法律无法下达裁决的案件中,法院会行使真实的然而又是填补空隙的造法权力或自由裁量;或者坚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重要的、必要的或概念上的关联。这些学说在我的法律理论中不仅占据中心地位,而且还经常被视为构成了现代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所以要放弃它们将是一件非同小可的事情。

上,都着墨太少。如今我同意,对于原则问题仅仅是捎带论述,这是本书的一个欠缺。

但是精确地说,到底是什么东西被我忽略,而遭人诟病呢?何谓法律原则,它们与法律规则如何不同?法律专家所使用的“原则”通常包括极为广泛的理论和实践考虑,而其中只有一部分与德沃金想要提出的论题有关。即使“原则”的表述被限制在包括裁决案件时法院之行为在内的行为标准当中,仍然有不同的方式可以在规则和这类原则之间作出对比。然而,我想,所有指责我忽视了原则的批评者都会同意,至少有两个特征可以使原则和规则区别开来。第一个特征是“程度”:相对于规则来说,原则是宽泛、一般或不具体的,它体现在以下意义上,那就是许多通常被当成独立存在的规则,都可能是某个单一原则的具体例证的展示。第二个特征是,由于原则或多或少都清楚地指向某种意图、目标、资格或价值,所以从某个观点来看,原则被视为值得去维护或坚持的事物。因此,它不仅为其具体化的规则提供说明或理据,而且至少促进这些规则的正当化。

从某种观点看来,原则具有广泛性和合意性(desirable)的特征,这两个特征阐发了原则相对规则而言扮演的说明性和证成性的角色。除了这两个较少争议的特征以外,原则还有第三个特性。这个特征我认为是一个程度问题,而德沃金认为其至为关键,不止是程度问题。在他看来,当人们在推理中适用规则时,规则以一种“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发挥功能。在这个意义上,如果一个规则是有效的而且可以适用于既定案件,则它就“确保”了即最终决定了法律后果或结论。

全有或全无的特点。就算我们不把这些案件描述为(就像德沃金有时建议的)规则与原则的冲突,而是描述为经由考虑的说明及证成规则的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冲突,全有或全无的规则与非决断性的原则之间的尖锐对立也会消失。因为这就意味着,如果证成规则的原则没有其他原则的分量重,那么在按其法律用语应当适用该规则的案件中,这个规则也不能决定该案件的结果。这种情况在以下的情形中同样正确(德沃金也如此建议过):我们可以把原则设想为,某些已经清楚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需要全新的解释,而原则就为这种新的解释提供一个理由。

[55]。

如果我们承认,全有或全无的规则与非决断性的原则之间的区别只是一个程度的问题,那么认为法律体系由这两者组成的主张,其内在的不一贯性就可以得到矫正。就近乎决断性的规则而言,除了少数例外情形(这时规则条文可能和另一个被判定为更重要的规则冲突),其适用条件的满足就足以决定案件的法律后果;而一般而言是非决断性的原则,仅仅指向一个裁决,但通常不决定这个裁决。的确,近乎决断性的规则和非决断性的原则之间,是存在着合乎情理的对比。

我当然认为,这种非决断性原则的论证,是裁判和法律推理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且这个特征还应当由适当的术语标志出来。在展现和阐明非决断性原则的论证在法律推理当中的重要性及地位上,德沃金居功至伟。而没有强调原则论证的非决断性力量,对我来说也的确是一个严重的失误。但在使用“规则”一词时我确实不是要主张,法律体系仅仅由“全有或全无的”或者近乎决断性的规则组成。我不仅注意到(见本书第130-133页)我称之为“易变动的法律标准”的东西(也许这种称谓并不恰当),它们指明了需要考虑和需要与其他因素相权衡的因素,而且我还试图说明(第133-134页)为什么某些行为领域不适合以这种作为“适当注意”的易变标准来调整,而适合由几近决断性的规则来规范。这些近乎决断性的规则在所有的但又为数甚少的案件中都禁止或要求同样具体的行为。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有反对谋杀或盗窃的规则,而不只是有要求应当尊重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原则。

四、原则与承认规则。

[u]系谱和解释[/u]。

有关以有限的建构性解释形式识别原则的最为著名的例子,就是英国法律人都熟悉的艾特金勋爵在donoghue诉stevenson案[57]中首次阐明的“邻人原则”,该原则构成了各种不同规则的基础,从而在不同的情形中确立起某种注意义务。

能由它们的系谱识别出来;其次,以为承认规则只能提供系谱标准。这两种看法都是错误的。第一个的错误在于,无论是原则的非决断性特征还是其他的特点,都无法排除它们能由系谱标准识别出来。因为,显而易见,成文宪法、宪法修正案或法规中的条文,都可以被设想为以原则特有的非决断性的方式在运作,并被当作提供了裁判的理由。只要在别的案件中,另外一些规则或原则为某种可选择的裁判提出了更有力的理由,那么现有的理由就可能被弃置不顾。德沃金自己预见到,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在规定国会不得剥夺言论自由时,就是以这种方式来解释的。[58]也有一些法律原则,包括一些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比如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是由“系谱”检验确定为法律的,因为它们在广泛的不同案件中,都一致地被法院援引为裁判时必须考虑的理由,尽管这些理由在某些案件中可能被有着不同进路的其他理由所超越。在这些法律原则被系谱标准识别出来的例子面前,认为将原则纳入法律当中,就必然要放弃承认规则的一般论证,是不会成功的。事实上,正如我在下面即将展示,原则的纳入不仅与承认规则的学说不相冲突,而且实际上还要求接受承认规则学说。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四

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作为传统格式合同在网络时代的一种新兴形式,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必然性,其广泛运用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同时也给法律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促进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健康发展,使其能够兼顾公平和效率,有必要对其法律效力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并寻求恰当的解决途径。

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探讨了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概念、法律性质、主体及特点,得出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是一种电子格式合同的结论。

第二章,叙述了美国法院和美国立法机构对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态度及其变化,然后从促进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讨论中国认可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必要性和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有效的几个必要条件。

第三章,主要是具体分析了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中协议修改、免责声明、违约赔偿和法律的适用和管辖等典型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笔者针对完善我国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提出了几点建议,认为应立法、行政、行业自律等多方面考虑,来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失衡地位。以达到使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获得最大效率的目的,并为完善迅速发展的网络世界的法律规则略尽绵薄之力。

那些轻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随随便便“毁约”了。从1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将不得随意撕毁、拒不履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的。

与此同时,司法部也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这两部法规都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调解协议以诚为本

上法庭将被作为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法律界人士说,对调解协议法律地位的确认意味着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庭上将被作为一种证据对待。过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协议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

而今后,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调解协议这时就变成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审查你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应以诚信为本遵照履行,随意反悔将行不通。

法学家们认为,调解协议的“橡皮图章”变硬了,这表明法律对于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加强了。

只有经过公证

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界人士同时提醒人们注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除非经过公证。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公证。这是因为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在经过公证程序公证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

诉讼时效为两年

此外,还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要求变更撤销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必须举证。

点评: 与诉讼制度接轨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这不仅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无助于公民“诚信”意识的培养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也不利于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形成。

以往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认为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尔反尔,或调解后仍纷纷起诉到法院,使法院非诉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在80年代每发生17起民事调解只有1起诉讼到法庭,而现在1.7起民事调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这不仅加重了法院办案压力,也削弱了调委会的权威性和声誉。

合法调解协议书有了法律效力后,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接轨,使法院可以减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要案件。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鉴于:甲方系在浙江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

乙方系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包括在上海注册的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及其介绍的相关联的合作伙伴。

一、甲乙双方如实向对方提供各自的营业执照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有关资料,双方自觉保守对方商业秘密。

二、甲方的职责

3.按约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所规定的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职责

1.负责联系、组织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与甲方进行接洽谈判;

3.参与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进行的商务谈判活动;

5.就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的合作项目进行相关的调查、见证、论证,出具相关的见证书、法律意见书。

四、费用收取

甲方一经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达成项目合作意向书,必须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费分以下情形收取:

2.甲方与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达成资产重组、合并收购、安排上市及其他形式业务合作的,在甲方与乙方介绍的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签订协议后____________天内按不低于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金额收取服务费。具体金额双方在____________万的基础上另行协商。

3.乙方按上述1、2项向甲方收取费用,不影响乙方向____________中国投资基金收取费用及享受甲方当地政府有关引进外资的奖励。

五、其他事项

2.本合同履行地在乙方住所地。

3.在履行本合同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须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甲方:庆阳市联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庆阳众明合同服务中心

为发挥仲裁工作“规范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发展”职能,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科学发展,预防和减少经济纷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通过甲乙双方合作,切实使甲方达到降低经营风险、管理科学规范、纠纷快速化解的目的,使乙方达到仲裁法律制度在甲方得到全面推行,增强仲裁法律制度的社会知名度,从而实现甲乙双方的共赢发展。

第二条 合作事项

1、甲方聘请乙方为法律顾问单位,为甲方及甲方相关企业提供法律保障服务。

2、甲方在本企业及相关企业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将各类经济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为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3、乙方协调庆阳仲裁委员会授予甲方“仲裁法律保障企业”牌匾。

4、乙方协调庆阳仲裁委员会为甲方提供快速解决争议通道。

5、甲方可在企业宣传中合理使用庆阳仲裁委员会及乙方名称,彰显企业守法、诚信。

第三条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解答甲方法律咨询,应甲方要求提出建议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3、应甲方要求协助制订、审查甲方内部的规章制度,优化涉法业务流程;

4、对甲方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强化员工法制教育;

5、对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

6、代理甲方诉讼、仲裁、调解、执行事务。 第四条 合作期限与费用

1、本合作协议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2、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为壹万元,若乙方工作量较大,或顾问作用发挥较好的,甲方可另行补助。

3、本协议第三条第6款约定的服务事项费用按律师收费标准的50%执行。

第五条 合作方式

1、双方应确定专人负责联系,保持日常沟通。甲方应指派专人协助乙方了解甲方的相关业务情况;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甲方法律事务,由乙方法务人员共同为甲方提供服务。

2、咨询、审查合同等日常事务,双方以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沟通。

3、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时遵守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对所了解的甲方商业、管理秘密予以严格保密。

4、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必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乙方的法律顾问服务对象为甲方及甲方相关企业,该相关企业包括庆阳市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酒店。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办案人员叙述案情事实,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有权撤消甲方受助资格,终止代理并按规定追缴法律援助费用。

六、甲方为原告的,可以将乙方办案人员办案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列如诉讼请求。此项诉讼请求下获得的款项归乙方所有,如经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甲方应申请人民法院将款项直接支付乙方。

七、甲方委托乙方权限如下:

(一)一般诉讼代理。

(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八、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到案件终结止(即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或撤消诉讼时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六

甲方:

乙方:

甲方为适应业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法律工作者担任其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经协商,由乙方指派法律工作者担任甲方法律顾问。如指定人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乙方应提前天通知甲方,并另行指派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

二、乙方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标准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主要职责是: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2、就较大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3、协助草拟、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事务文书;4、对甲方工程项目过程中签订的合同予以审查;5、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制度、拟定劳务合同;6、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7、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8、针对甲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次,每次不少于分钟;9、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10、应甲方委托,以甲方法律顾问的名义作授权声明或有关代理行为;11、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有权查阅甲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务。乙方应当在甲方委托授权的为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干预或执行与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甲方要求保密的事项或文件资料。如乙方造成泄露,乙方除需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乙方每月不少于两次到甲方履行职务,甲方如遇紧急法律事务应随时与法律顾问取得联系,以便及时处理,乙方应在甲方提出法律服务请求后小时予以回复,并帮助顾问单位建立服务档案和上门服务记录簿。

五、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每年元,合同生效后一次性支付。

六、乙方为甲方到外地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其交通、住宿、差旅补助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第二条中重大或复杂的法律事务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起委托合同,并按照收费标准给予不少于10%的优惠。

八、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方如需终止协议,应当提前三个月用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届满后一个月,如双方未提出解除协议的表示,应视本协议继续有限,有效期为一年。

九、甲方认为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可向乙方业务主管部门举报。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双方协定其它事项:

甲方:(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七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人生路为之漫长,没有一帆风顺,只是坎坷不平,唯有你用心去体会去倾听,才能化解这一路的艰辛。

法律,是这个世界上联接的唯一,与亲朋好友相处不避免有一些矛盾,而这些矛盾的唯一化解方法就是法律。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一朵鲜花,是祖国未来的希望,而法律就像一个充满灵性的一只小精灵陪伴在我们的身旁用无行的双手保护着我们。

对于新一代的我们,似乎都有人来褒贬一番,或者忧心忡忡,或者赞扬嘉许。心灵空虚,寻求刺激,交友不慎,轻信盲从,最后野马脱缰,掉入深渊。这是很多青少年堕落的轨迹。爱好不辨主次,拳脚不知轻重,结伴不分好坏,贪欲不思节制。没有了是非观和自制力是可怕的,不知羞耻的屡错屡犯,要比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误更难治愈。而这些就像一条不归路去了便无路可转。但是只要你学会法律,相信法律。就可以避免恶魔的'入侵。

于彪,林俊杰……这些都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走上一条不归的路。他们原先只是一些平平凡凡的学生,因一些小小的错误而不重视,最后走上了一条难以回转的道路,因小失大,不知所谓,所以只有高度重视和认真面对问题,才能有效地解决青少年问题。

同学们,让我们为自己的成长而重视,为自己的未来而打算,让我们一起远离犯罪的魔掌,在法律的伴随下一起走向光明的未来!

文档为doc格式。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八

离婚协议书作为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所签署的关于离婚后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很多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按照其规定的格式书写),然后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离婚协议的规定,并且以上所指的离婚协议是指经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或法庭认可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定效力。对此部分离婚协议因法律具有明确规定,效力不存异议,故不作讨论。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否适用合同法?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离婚协议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适用合同法。

其次,离婚协议书在其成立时是否有效?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或许为急于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做出很大的让步,或许因两人间的感情因素一时情绪失控而签订,不能因为是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认定在其成立时即发生效力。如果认定其有效,一旦一方反悔则可能面临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而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的尴尬境地。

再次,离婚协议书实质上是附条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为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只能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进行确认。因而未经确认的离婚协议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时的参考。仅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均有要求平等分割的权利的角度考虑,在实践中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般会对其中一方更有利。如果在诉讼时该协议已经被履行或部分履行,则法院对此协议一般会予以认可。否则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极小。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此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对双方个人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则在双方达成离婚合意时先签订的不是离婚协议书,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然后再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该协议处理。即使离婚诉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该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婚姻关系解除,可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中关于财产的部分。

但是关于子女监护与探视等人身属性方面,一方在签订协议之后反悔,只能通过法院进行处理。

总结:婚姻法论文:论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九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委托律师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传真:

受托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传真: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拟就****不良资产(详见清单)尽职调查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此,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服务的范围及服务的时间。

2.1服务范围包括:*********具体包括:

2.1.5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书。

2.2服务时间要求:本协议签订后2个月内。

3.服务的方式及要求。

3.1乙方派出由以下律师组成的工作组,按照本合同第2条服务范围及服务时间的要求完成法律服务,并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工作组人员。

3.2乙方派出**************律师(主要工作组成员)从事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3.3乙方完成本合同法律服务,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3.3.1资产金额介于10万元和50万元之间,其中保存原始文件资料的不良资产以及资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不良资产,对每笔资产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

3.3.2根据甲方关于节约工作成本的要求,资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下以及资产金额介于10万元和50万元之间,其中没有文件资料的不良资产,不再对债务人进行调查,采取表格的方式,逐笔列举,统一出具法律意见书。

3.3.3乙方承诺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务,能够按照同业律师服务的水平。实现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合法,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3.4乙方向甲方声明它本身包括其派出人员没有同时为其他人就同一事件提供法律服务、不存在利益冲突。

3.4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对资产金额少于10万元以及资产金额介于10万元与50万元之间其中不存在原始资料的不良资产,不对债务人进行调查、统一出具法律意见书,乙方不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纠纷或者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4.保密。

乙方向甲方作出的承诺《保密函》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甲方业务机密履行保密义务。本合同终止、解除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5.费用及支付。

5.1本合同项下的律师服务费用采用以下第5.1.1种计费方式计算:

5.1.1本合同项下的律师服务费用根据乙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不良资产笔数确定,具体计费标准为:********(最终律师服务费用可能根据上述统计数据的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

5.1.2本合同采用风险代理服务费用的计费方式,即:

5.1.3本合同采用律师小时费率的计费方式。律师的小时费率分别为:

5.2本合同的律师费用采用下列第5.2.2种支付方式:

5.2.1一次总付,在全额付款。

5.2.2分期支付。

5.2.2.1本合同签署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费用50%的款项;。

5.2.2.2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余款。

5.2.3其他方式:

5.4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日常杂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调查、复印、打印、电话、传真、印刷、差旅、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税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5.5其他约定:

5.6乙方银行帐户:

开户银行:

6.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约定如下:

6.1甲方权利。

6.1.1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6.1.2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6.1.3有权要求乙方不时提供相关的工作汇报和阶段性工作汇报;。

6.1.4其他无。

6.2甲方义务。

6.2.1在合同生效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委托事宜所有有关的资料,保证该等资料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保证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对没有任何资料的资产提供书面说明,保证书面说明所陈述事实与所发生事实一致。

6.2.2向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协调************有限公司各二级单位配合乙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提供资料,接受乙方询问,根据乙方要求就相关事实进行说明,根据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负责乙方人员在各二级单位本省区域内的交通等。

6.2.3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6.3乙方权利。

6.3.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合同委托事宜有关的资料等;。

6.3.2有权要求甲方协调各核算中心配合乙方工作;。

6.4乙方的义务。

6.4.1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务,应符合高质量的律师服务水准,并实现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合法,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4.2对甲方交给的资料、材料、证据妥善保管;。

6.4.3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地点时,须遵守甲方工作地点的有关要求。

7.健康、安全。

乙方应负责自行对其派出的律师、顾问及工作人员等进行人身保险,并对其派出的人员的健康、安全负责。甲方对在委托期间发生的乙方人员健康、安全问题不负任何责任。

8.不可抗力。

8.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地震、飓风、洪。

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8.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和/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合同有关执行期间应相应延长。

9.违约及其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受损害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可依法请求违约方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10.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

10.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0.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0.3.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10.3.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10.3.3一方依下列第10.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

10.4.5其他情形:。

11.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11.1种方式解决:

11.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裁;11.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如本合同属于关联交易合同,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甲乙双方关联交易总协议及相关分协议的原则解决。

12.通知。

最新的委托服务合同协议。

委托方(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服务方(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

就甲方与货物损失赔偿纠纷一案,甲方现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处理该案,乙方指派律师为案件的经办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1、代表甲方与协商索赔事宜。

2、作为甲方的诉讼代理人,向提起索赔诉讼。

第二条委托权限。

乙方的委托代理权限包括: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为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有关材料,申请证据保全和证据调查;。

4、代为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和(或)裁定提起上诉;。

6、代为接收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

7、代为接受赔款;。

8、代为处理与诉讼和执行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资料、文件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因甲方方虚假陈述、疏漏陈述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责任、或任何不利后果,乙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应为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足够的便利和协助。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足额、及时支付本协议第五条所约定的律师费用。

第四条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作为甲方聘请的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秉承良好的职业道德,谨慎、勤勉地为甲方服务,竭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案件处理的进展。

3.乙方应恪守职业准则,对于在处理本协议委托事项期间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4.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对本协议委托事项全程负责。除非获得甲方许可或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5.协商和解或诉讼中和解、调解的金额,须经甲方确认,乙方才能与索赔人达成协议。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该费用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的三天内一次性支付。

2、其他案件处理所发生的法院或第三方费用,如诉讼费、检验费、翻译费、公证认证费、证人(检验人)出庭费用等,由甲方承担支付。

3.上述约定之律师费用,包括乙方律师在内的差旅费和通讯费用。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确认,乙方律师为办案需要前往外出差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甲方另行据实支付。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于双方盖章、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传真签发具有同等效力。

其它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优先效力。

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该委托代理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如协商解决不成,提请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

代表人:

日期:

乙方:

代表人:

日期:(盖章)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十

甲方(聘请方):

乙方(受聘方):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签订日期:xx年月日

甲方(聘请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乙方(受聘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层。

邮政编码:518033。

联系人:

鉴于:

1、甲方拟委托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双方协商后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委托事项和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担任的法律顾问。

2、委托期限:

本合同的委托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如双方同意续签顾问合同,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

1、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包括:

a、贵公司有关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b、贵公司经营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2、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件,包括:

a、为贵公司草拟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b、审查、修改贵公司自行起草或由相对方起草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c、草拟、审查、修改贵公司要求或提供的其它法律文件。

3、参与经济项目洽商,包括:

a、为贵公司的投资及合作行为之合法性和可行性提供法律意见;。

b、作为贵公司法律顾问参与项目谈判、洽商活动;。

c、审查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合作资格;。

d、草拟、审查、修改项目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4、规范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包括:

a、协助贵公司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b、审查贵公司自行草拟的内部规章制度;。

c、审查贵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d、对贵公司员工进行法律教育。

6、跟进各类合同、协议的履行,包括:

b、处理贵公司项目实施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7、解决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包括:

a、作为贵公司法律代表,为贵公司调解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纠纷;。

b、作为贵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贵公司涉及案件的诉讼、仲裁(含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复议、听证等活动。

8、应公司的要求,就专项事务进行调研,并向公司或相关部门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10、提供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务。

三、委托事项的事务执行。

1、乙方指派律师担任总顾问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总顾问律师,不得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总顾问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总顾问律师在承办委托事项时,有权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指派本所的其他经办律师承办具体委托事项。

3、总顾问律师在承办委托事项时,有权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选聘其他专家或其他所的专业律师承办具体委托事项。

4、总顾问律师在承办涉及香港、澳门、中国台湾或境外的委托事项时,有权选聘香港、澳门、中国台湾或境外的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完成委托事项。

甲方:

代表人:

乙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十一

本文目录。

双方当事人:男方:,年龄:,民族:,职业:,身份证号码:住址:.女方:,年龄:,民族:,职业:,身份证号码:住址:.

经商定,达成以下自愿离婚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男方与女方于年月日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一)双方婚生子女_____由_____方抚养,_____方每月_____日前向_____方支付子女生活费计____元人民币,直至其_____岁。

(二)子女大学毕业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摊,非监护方应在见相关票据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

(三)如果子女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平均分摊。

(四)非监护方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为:

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元以上者)如下: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下: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以下财产归女方所有:以下财产归男方所有:其他特别约定:

(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四、本自愿离婚。

协议书。

一经双方签订即合法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

(或:本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经双方签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

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自愿离婚协议书当事人:男方:(签)女方:(签)。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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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达成的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居中依法评断是非,并一次性作出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书面的协议。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争议的事项)。

(1)……。

(2)……。

(3)……。

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名称:

地址:                地址:

签(盖章):             签(盖章):

(注意:仲裁机构的名称一定要准确。)。

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年月日签定的合同第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               当事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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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至该委托事项办妥、费用结清时终止。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_______律师事务所。

主任签: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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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1.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____,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2.1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______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3.1租赁物的免租期为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在本出租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4.1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协议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_______倍,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4.2租金。

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________%;第6年起的租金,将以届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4.3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4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5.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协议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协议所约定的责任后_______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5.2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__________。

5.3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或该日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_____________。

5.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6.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7.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__________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承担。

10.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协议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____________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11.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协议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

保证书。

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协议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协议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协议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____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13.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_________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_________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协议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______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________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4.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本协议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16.1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16.2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按国家及_______________市有关规定,因本协议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协议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19.1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19.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0.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协议经双方签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十二

(以下简称甲方)因一事,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助理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向律师提供真实的证据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务范围及权限:

六、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及时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港币/美金元。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所支出的办案费用,包括差旅费、出差补贴、交通费、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要开支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七、双方因履行本代理合同发生争议,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代理法律事务完成时止。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特聘请乙方律师胡文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经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与互助原则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出具律师函,代为和解,参加调解,代为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等。

条三甲方义务。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代理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处理代理事项的各项工作;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第四条乙方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7.乙方律师应当为甲方代理事项单独建立文书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索要时应当及时归还甲方。

第五条、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应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没有合同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上述服务。

第六条、双方商定,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酬金万元人民币,如果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了乙方指派律师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应根据自己的财务制度规定予以实报实销。

第七条合同变更本合同如果需要补充、变更或者终止,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八条合同解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代理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

3.因乙方律师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或者保管规定导致损害甲方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或者指示、要求违反法律、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案件事实等情形;

3.甲方逾期十日,经催缴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或者保管规定,具有代理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一经有权机关确认,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用或者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律师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用。

第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成时终止。

第十一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有限公司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十三

(以下简称甲方)因 一事,委托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助理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向律师提供真实的证据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务范围及权限:

六、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及时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港币/美金 元。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所支出的办案费用,包括差旅费、出差补贴、交通费、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要开支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七、双方因履行本代理合同发生争议,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代理法律事务完成时止。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 乙方: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特聘请乙方律师胡文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经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与互助原则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出具律师函,代为和解,参加调解,代为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等。

条三 甲方义务

2.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代理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处理代理事项的各项工作;

4.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7. 乙方律师应当为甲方代理事项单独建立文书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索要时应当及时归还甲方。

第五条、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应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没有合同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上述服务。

第六条、双方商定,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酬金 万元人民币,如果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了乙方指派律师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应根据自己的财务制度规定予以实报实销。

第七条 合同变更本合同如果需要补充、变更或者终止,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八条 合同解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代理律师;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

3. 因乙方律师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或者保管规定导致损害甲方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甲方的委托事项或者指示、要求违反法律、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案件事实等情形;

3. 甲方逾期十日,经催缴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或者保管规定,具有代理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一经有权机关确认,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用或者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律师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用。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成时终止。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十四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十五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那么根据这个要求,我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因此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而应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十六

委托人(下称甲方):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

甲方因与________一事,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谈判、书写法律文书等,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三、特别约定:以上法律服务费均不含税金,不开具发票。如甲方需乙方开具法律服务发票,则甲方另行承担乙方开具发票所缴纳的费用。

四、乙方为本次法律服务异地调查、谈判等所需的交通、差旅、食宿费用以及因调查取证必须向第三方支付的正当支出费用,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全部由甲方负担并及时支付。

五、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严格遵守法律执业人员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违反,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提供法律服务,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服务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甲方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情况,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服务费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所需文书书写完毕提交给甲方时止。

十、甲方未如约交纳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协议,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服务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服务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缴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如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签订地为株洲市荷塘区。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__年__月__日。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十七

委托人_________经与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二、委托律师权限:_________。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六、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受托方(盖章):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书的法律概念篇十八

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年月日签定的合同第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当事人: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日期:日期: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乙方指派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权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费付看款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至该委托事项办妥、费用结清时终止。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_______律师事务所。

主任签: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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