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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虚拟收藏协议书怎么写 收藏协议范本(三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3 16:03:06 页码:7
文物虚拟收藏协议书怎么写 收藏协议范本(三篇)
2023-01-13 16:03:06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文物虚拟收藏协议书怎么写一

经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县辖区内共有不可移动文物点92处,其中古遗址22处、古墓葬3处、古建筑4处、石窟寺及石刻13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0处。共有文物保护单位11个,均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此次消防安全排查工作,我局抽掉了3名具有消防安全排查经验的同志组成检查小组,对我县11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4处古建筑的进行消防安全排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文物管理单位或使用人消防安全安全意识淡薄。

2、文物建筑未按规定敷设电路,存在私拉乱接,线路老化和无绝缘防护等问题。

3、部分文物单位内或周边存在堆放可燃物品现象。

4、一些文物建筑内未配备消防器材或配置消防器材老化、过期。

1、针对文物管理单位或使用人及周围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检查小组现场给文物管理单位或使用人及周围群众讲解了消防知识,并发放消防安全知识手册。

2、对文物建筑中存在违规用电和堆放可燃物品情况的,限期整改,我局定期复查。

3、未配备消防器材或配置消防器材老化、过期的重新配备。

今后我局将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管,对文物消防工作常抓不懈,确实将隐患整改到位,落实责任,配置设施,全面提高文物消防能力,确保文物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文物虚拟收藏协议书怎么写二

回北京后,无意中看了一个纪录片《我在故宫修文物》,很有感触,仿佛乱如麻的思绪逐渐下沉清晰,心中的郁结也逐渐散开,使心性变得更宽广而包容。毕竟看到那些在故宫工作的人,会觉的这个世界上每个岗位都有着存在的意义。

红墙琉璃瓦,一方小院有鸟有绿叶,风吹藤架枝叶晃,还能采摘皇家沃土孕育的天然果子,在故宫这样的工作环境仿佛与世隔绝,如同穿越,把浮躁都关在了城墙外。

看这个纪录片突然很羡慕这些工作人员,可以踏踏实实的做点东西。不过,也要耐得住寂寞。很佩服在故宫工作的年轻人,将心性打磨地与岁月相契合。

古都有多个,但唯独京城却这么有韵味。经历风雨雷电、兵荒马乱,故宫的存在,有时会觉得像一个奇迹。

再回想曾看过的那些几m几kb的小说,刷了一本又一本,穿越、宫斗、虐恋,现在的人揣摩着古人的爱恨情仇,掩埋的岁月有增添了神秘感。每看一本就回不过神。

有一个朋友,季仔,特别喜欢故宫,也来北京工作了,虽然加班挤占了她的生活,好在情怀未曾磨灭。

纪律片有两个镜头印象比较深,一个是叫东歌的工作人员骑着自行车穿行在周一闭馆没有人的大殿前;还有一个是,工作人员早起开门时,庭院伫立着一只猫,也许有着皇家血液。

文物修复除了沉淀下来的性格,最重要的还是专业知识的运用,甚至还要很多学科的综合,真心觉得自己知道的太少。虽说术业有专攻,但自己的专业和现在学到的本领真是一塌糊涂。

看到评论很多人再说匠人精神,联想到了日本,自愧不如。

虽然我还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想从事什么,但是每个阶段能沉下心思去学习,应该总会找到喜欢的吧。

心绪乱时,会再看一遍。

文物虚拟收藏协议书怎么写三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藏品的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库房管理和安全检查制度。藏品库房、陈列展览室、技术修复室等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开放。不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所收藏的文物,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

第三十七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和藏品单项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文物等级分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逐步建设文物藏品数字化信息库。

第三十八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调拨国有馆藏文物,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发生馆藏文物损毁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处理权限,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文物征集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自征集活动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文物征集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第四十二条 文物收藏单位征集文物,应当与文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签订合同,明确征集文物的名称、数量和权属等内容,并附加征集文物的照片以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考古发掘单位向社会提供文物咨询、鉴定等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古代石刻等文物的拓印,除文物保管单位作为必需的资料保存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拓印;内容涉及国家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科学资料和未发表资料的石刻,不得传拓出售或者翻刻。

第四十五条 生产文物复制品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一级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二级、三级文物,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的复制、仿制和临摹,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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