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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范文通用(实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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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范文通用(实用11篇)
2023-11-12 22:15:32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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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范文通用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_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范文通用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化黑茶茶园的登记,建立可追溯的茶园管理制度,保障安化黑茶质量安全,促进安化黑茶产业发展,根据《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茶园(以下简称茶园)实行登记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审核、管理茶园登记证明,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茶园登记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茶园所有者可以申请领取茶园登记证明。

未经登记的茶园不得申请使用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识。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农业(茶叶)主管部门负责茶园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茶园登记证明申请人应当是在符合《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安化黑茶原料生产的生产者。

茶园登记证明由市人民*授权市茶叶局统一印制、编号和监管。

第六条申请领取茶园登记证明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茶树品种名称;

(二)茶园方位、茶园环境、面积、产量等情况说明;

(三)茶叶原料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种类和使用时间、数量等农事记录以及农残和重金属等卫生指标检验报告书或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领取茶园登记证明。

第八条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茶园登记证明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

(一)茶园(基地、茶场)是否在保护范围内;

(二)茶园(基地、茶场)建设是否符合《安化黑茶栽培技术规范》规定;

(三)茶园(基地、茶场)农残和重金属等卫生指标是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黑毛茶生产是否符合《安化黑茶黑毛茶》、《安化黑毛茶加工技术规程》规定。

经核实符合条件后,方可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第九条茶园(基地、茶场)跨乡(镇)的,应当由茶园(基地、茶场)所在地乡(镇)人民*与所在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共同核实后,根据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编号。

第十条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茶园登记证明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安化黑茶栽培技术规范》要求,对茶园环境条件、茶树品种、茶树种植情况及茶园管理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经核查合格的,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统一登记编号,报市茶叶局备案后,发给茶园登记证明。经核查不合格的,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受理申请的书面意见,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安化黑茶生产企业收购鲜叶或者黑毛茶时,应验明原料供应者的茶园登记证明,并提供与原料供应单位、个人的收购协议,建立原料生产、收购、销售台帐和茶园基地档案,以备查用。

第三章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茶园登记证明编号按照《_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及市_____年版行政区划编码编制。

第十三条茶园登记证明编号由12位行政区划代码和4位茶园登记顺序编码组成,共有16位。分成以下两个部分:

(二)第二部分,即从左到右的第十三至第十六位,表示茶园登记顺序编码。

第十四条茶园登记证明编号第一部分的含义分别是:第一、二位代表省;第三、四位表示市;第五、六位表示区县(市);第七、八、九位表示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第十、十一、十二位表示村委会(包括社区)。此部分编码按照市_的行政区划编码(____)录入。

茶园登记证明编号第二部分的含义分别是:第十三至第十六位表示茶园登记顺序编码,按照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写(即0001-9999)。此部分编码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编号。

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茶园登记证明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转让、出租、出借、买卖茶园登记证明的,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注销,报市茶叶局备案。

第十六条茶园登记证明长期有效。茶园登记证明内容发生变化的,持有者应当在内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内容发生变更,茶园登记证明持有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督促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收回原证明。

第十七条区县(市)农业(茶叶)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化黑茶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每年至少对茶园登记证明的登记内容进行一次核查。

第十八条市茶叶局应当做好茶园登记证明的统一管理工作,对全市茶园登记情况进行备案、抽查。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茶园登记证明工作经费,按照《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在全市黑茶产业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市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给予保障。

第二十条发放茶园登记证明的工本费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识成本费中给予安排。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供的《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茶园登记证明》申请材料,经核查核实有虚假的,对于经办人和主管负责人,建议所在单位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茶园登记证明》办理过程中,因工作失职、渎职,审核把关不严,错发或乱发茶园登记证明的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个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属其他人员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范文通用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农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饮水安全,根据《_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_、_《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_《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省水利厅《河北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不含县城城区供水)。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学校的饮水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而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厂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服务和监管。

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日常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

_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学审查、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水质的委托检测、监督监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_门参加。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意见,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对保护范围内饮水水源进行环境监测,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组织水价听证,审批集中饮水工程的水价方案,查处水价违法行为。

供电部门负责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提供供电服务,当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积极组织抢修。

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水质监测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和监管。

_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设施及故意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农村饮水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供水管理单位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供水。

第六条农村饮水工程要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确定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管护模式,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范文通用篇四

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理顺本镇财务关系,严肃财政纪律,充分发挥财政核算、反映、监督职能,管好用活各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地促进全镇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财政管理制度。

1、镇财政办公室是镇财政财务业务管理机构,负责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2、镇财政办公室设镇财政总会计。

3、本镇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总会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收入由收入出纳按月向财政总会计结报,支出由总会计按预算和时间进度统一下拨、监督使用。

二、财政计划管理。

1、严格执行财政预决算制度。镇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要年初编制预算,年终编制决算。

2、镇财政办公室所属建帐单位会计,每月必须按时向财政总会计编报有关财务报表。

3、镇财政总会计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的财务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三、收入管理。

(一)收入核算。

1、镇财政办公室要负责征收本镇国家预算收入,其他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2、各办公室应当筹集的各类预算外资金(计生违约金、社会抚养费收入、其他应交收入)必须全额介入镇财政专户。

(二)票据使用。

各类收费必须统一使用《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票据实行专人保管,建立票据领发、核销制度。

四、支出管理。

1、镇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资金的使用原则上按年初预算执行。

2、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

(1)镇工资性支出,由单位会计按劳动人事、*门等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对经常性的经费支出报销,必须附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以“白条子”作为支出凭证,相同类别的经费支出小额多张的(如:接待费、办公室日常零星购置)可填用领款收据将报销票据附后,由经办人填写经费支出项目,由会计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镇长审批。差旅费报销按照《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动暂行规定》执行,出差人按规定填报差旅费报销单,经单位会计审核无误后报镇长审批。

(3)镇各项经费支出一次性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由镇长审批:10000元以上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由镇长签名。

(4)镇安排的教育、农医保、计生、农林水等专项经费补助,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公费医疗的报销按镇医药费报销暂行规定及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6)各事业站所的财务管理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7)临时困难救济,100元以下经民政办主任同意镇民政助理员审批;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由镇民政助理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200元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报镇长审批。

(8)接待费开支规定。

各有关单位的公务活动,确需镇接待的,须事先填好接待单,报镇*或镇长批准,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接待。

(9)办公用品购置规定。

文印室纸张、文件头、党政办添置办公用品,各线条需外出打字复印的,一次性在500元以下,经党政办主任审核,报镇长审批;每次500元以上,须事先报镇长同意后实施。

(10)车辆保养、维修规定。

1)洗车实行定点,按月包干,半年结算一次。

2)一次性维修前,需报请镇长同意后进行。其更换的零件送回党政办核实。

(11)车辆油费、其他费用报销规定。

1)出县车辆必须由党政办签发出车单。出县车辆凭出车单和公里数分次结报。

2)在本县运行车辆,参照相关单位予以报销油费。

3、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财政和财务制度,把好支出审核关,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未按本规定批准的各项支出,财会人员应予拒付。

五、现金管理。

1、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其他人不得保管。

2、出纳员不得擅自出借资金,不准白条抵库。出差、看病、购买物资确需预支现金的,需经镇长批准。

3、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在经常性开支三天以内。

4、现金收入原则上要当天解入银行。

5、严格执行报销有关规定,凡预支款项,应在回家七天内结算,多还少补。

六、会计档案管理。

本镇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财产物资的购置和使用保管。

1、办公用具应由党政办后勤人员统一购置,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

2、财产物资,要登记造册,由党政办后勤人员保管,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帐实相符。

3、因人事变动,个人保管的财产经清点后归还,做到人走物留。

八、本规定由镇*负责解决。

九、本规定从___年1月1日起试行。

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范文通用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给市民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所有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以及相关附属工程、配套工程的中、小型维修工程和其他占用市政设施进行施工的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规划局是全市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是本辖区内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市建设规划局委托,依照本办法对市政养护维修工程及其相关工程的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的现场文明施工,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取得承担本市市政养护维修工程及其相关工程施工资格的单位与组织,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对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二章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依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本行业的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管理标准。

(二)采取有效的方式,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视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施工行为,提出批评、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意见。对缺乏管理能力而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文明施工标准的施工单位,建议建设单位解除其施工合同。

(三)负责组织评选、表彰本行业“文明工地”和“文明施工单位”。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合同书》,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文明施工经费在现场临时设施费中所占的比例。对违背合同约定和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施工行为,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停工整顿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施工合同。

(二)负责本项目文明施工的组织管理工作,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与标准。

(三)为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提供必要的现场环境与条件。

(四)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整改或处罚意见。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与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履行《文明施工合同书》中约定的各项责任与要求。

(二)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与监督。

(三)项目负责人是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和履行文明施工合同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第九条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明显的区域界定标识。不能完全断绝交通的施工现场,应指定行人和车辆进出现场的路口与路径,并悬挂醒目的安全告示或警示标志。

(二)施工现场四周设置隔离围挡,高度不低于米。

(三)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置文明施工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四)施工现场保持清洁。按不同材料设置堆放区;现场堆土应符合安全规定,工程弃土及时清运,保持行人通道路面*整、畅通。

(五)施工现场附近的机关、单位、学校和商店等公共场所门前,居民住宅门前,不准堆土和堆放施工物料。沟槽施工现场应搭设便桥,保证安全通行。

(六)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安全。遇有特殊情况或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中断交通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时,应事先通知居民和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准备,以减少影响和损失。

(七)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污染、噪声污染和其他环境污染。禁止在施工现场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进行其他具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控制使用强噪声、强振动施工机具。禁止在夜间23点以后使用电锯、电刨、混凝土振捣器等强噪声施工工具;禁止在施工现场随意排放污水或工程废水。施工产生的泥浆,使用灌车运往指定地点处置,不准直接排入排水管道;运输车辆装置必须严密,符合不撒、不漏标准。

(八)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教育施工人员讲求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市民守则》及《治安管理法》,杜绝打架、骂人、赌博、酗酒和偷盗等违法违纪以及其他不文明的行为。

(九)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应按规定穿鞋和反光衣,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条安全施工管理标准。

(一)机具、车辆、设备和电器装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性能完好有效。

(二)施工现场用电符合“三相五线制”要求,电器线路架设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三)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有专人保管,专库存放。

(四)现场各类危险警示标志齐全、整洁、设置合理。对沟槽、基坑等危险施工现场,夜间要悬挂警示灯。

(五)认真做好现场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培训。

(六)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培训,持证上岗。

(七)现场配备急救药箱,能够紧急处置突发性急症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

(八)井下作业前应做好管道的降水、通风气体检测及照明工作。

揭井盖时工作人员禁止吸烟并应戴上口罩,同时必须在井口四周围上安全护栏,用红纸或红漆写上安全标语,夜晚应悬挂红灯,防止行人和车辆误入施工区域发生事故。

井下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带,戴防毒面具,井上必须有两人监护。

井下作业严禁明火,照明必须采用12v低压防爆型设备。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一)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有明确的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并分解责任到人。

(二)认真贯彻技术管理规范,严格按操作工艺要求组织施工。不偷工减料,不留质量隐患。试验资料准确、真实、齐全。

(三)不使用不合格成品、半成品及其他施工材料。所用材料必须“双证”(出厂合格证、试验合格证)齐全。

(四)雨季、冬季施工各项措施健全,责任明确。

(五)认真贯彻质量“三检测”(自检、互检、交接检),自觉接受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交验工程合格率达到100%。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不定期对在建养护维修工程现场进行抽查,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给予评定。对达到“优秀”标准的工地,授予“文明工地”称号;对“不合格”的工地,给予处罚。并将抽查评分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与各县(市、区)年度“洁养杯”评比挂钩。

第十三条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以及社会影响较坏的突发性事件的工地,不能评为文明工地。

第十四条文明施工检查评定使用统一的评分标准,计算累计得分。

第十五条占用市政设施施工的其他工程可参照本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范文通用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杨洞灌区抗旱供用水管理,规范灌区供用水秩序,保障灌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需求,促进灌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_水利法》、《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本灌区范围内的乡镇、村组和个人在从事抗旱供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时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灌区抗旱供用水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杨洞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调度,杨洞水库管理所和灌区各乡镇人民*负责组织实施。灌区各乡镇要明确抗旱供用水管理人员和安排必要的经费,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抗旱供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灌区供用水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杨洞水库和灌区主干渠及附属建筑物(含分水口、量水堰和取水口)的运行和维护由杨洞水库管理所负责管理,杨洞水库管理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所属各管水站负责人为所在供水区责任人;灌区支渠及以下田间渠道的供用水由所在乡镇人民*负责管理,各乡镇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分管水利工作的领导和水利专管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灌区抗旱供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抗旱期间严格执行水资源控制管理制度,严禁跑、冒、滴、漏和浪费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严格执行灌区抗旱取用水制度。抗旱取水应按照“先活水、后死水,先库外、后库内”的原则,即先用干、支渠拦截的溪河水,后用灌区内山塘、水库的水,再用杨洞水库的水;抗旱用水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灌溉、后发电,先农业、后工业”的秩序进行,严禁与抗旱争抢水资源。

第七条灌区抗旱取用水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干支渠取水口口径、分配流量和供水时间等应遵循灌区供用水历史习惯。凡在干渠需要增设量水堰、取水口或以其它方式从干渠内提取水源的,必须由当地*书面申请(注明取水地点、灌溉面积、农作物结构、用水量及用水时段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勘察核实和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在主干渠开设的量水堰和取水口等,由杨洞水库管理所会同所在乡镇一律予以封堵。

第八条灌区抗旱供用水一般情况下以续灌供用水方式为主。如灌区出现严重干旱,需要集中水源和提高灌溉效率时,可实行轮灌供用水方式,其轮灌方式、流量和时间分配等由杨洞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与灌区各乡镇人民*共同商定,灌区上下游应互相兼顾,严格执行轮灌供用水调度。

第十条加强灌区渠系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灌区巡视督查制度。市防汛办和市委督查室、市*督查室每年要对灌区主干渠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到位。杨洞水库管理所和灌区各乡镇要根据管辖权限,对灌区干支渠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及时解决灌区供用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渠系工程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依法加强灌区抗旱供用水管理,充分利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严厉惩处和打击破坏灌区抗旱供用水违法行为,保障灌区抗旱生产的有序进行。

在灌区抗旱供用水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涉嫌渎职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不顾大局,本位主义,拒不执行上级调度指令,严重影响灌区抗旱供用水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对水事纠纷处置不力,致使群体性*或群体性械斗,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在灌区抗旱供用水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一)未经批准,私自在干渠乱开量水堰、放水口或擅自扩大已核定的放水口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上渠拦截渠内水源或增加放水流量,影响下游抗旱用水的;

(三)私自拦截渠内抗旱水源用于发电或从事其它盈利经营的;

(四)故意破坏干支渠道和干渠放水闸、量水堰、放水口等水利基础设施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灌区各乡镇要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范文通用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安全饮用水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农村饮用水源地规范化管理,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农村安全饮水管护制度如下:

第一条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必须设有警示标志,标志范围内严禁闲人入内。

第二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条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四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定时消毒,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设立供水专管员,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系统档案。基础环境信息数据库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环境管理状况(水源地管理及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状况、面积;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起始时间等)、水源地水文地质状况(包括机井状况、建井时间、抽水量及供水情况、静水位、水质、供水人口),地理坐标测量、污染源分布状况(水源地作物种类、种植面积;化肥农药使用状况以及排放情况;养殖数量、种类、饲养畜禽量;水源地及周边工业污染源的排污情况、排污量;水源地及周边生活人口及排污情况等)。

第六条供水管理人员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每年至少两次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

第七条供水管理人员要建立饮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八条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区域,必须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关取水单位,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卫生、水务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消除污染,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范文通用篇八

评选*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和国家*。*会同国家*将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价标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从中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通过实地考察后,对认定的镇(村)提出评议意见,报*和国家*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审定。

(二)上报材料要求。

1、*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见附件4)。

2、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3、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比例尺1/500至1/2000,视保护区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

4、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5、能反映传统建筑群风貌的照片集、vcd或多媒体光盘、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等。

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镇(村)古建筑群历史风貌照片(不少于10张,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

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范文通用篇九

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_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在我县境内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卫生局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卫生许可证的申领程序按《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需向县卫生局(设在县行政服务大厅的卫生窗口)提交如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面图;

(三)制水工艺流程图;

(四)净水剂、消毒剂的名称、规格、用量、检验合格证;

(五)从事制、管水人员名单及培训、体检合格证;

(六)水质检验室专职检验人员名单;

(七)县卫生局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县卫生局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核后,受理申请,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于15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查和水质抽检工作。审核合格后,签发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当地水文、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县卫生局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三)供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要求。

(四)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及防护按照《关于印发市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政办[]108号)执行。

第九条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设计规范;

(二)出厂水应进行消毒处理,并保证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符合标准;

(四)其他单位自备的供水系统,严禁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

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范文通用篇十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和农村学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_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五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各级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内容,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五条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六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供水监督举报制度范文通用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_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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