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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还贷申请书 停止还贷申请书范文(三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3 17:33:52 页码:7
停止还贷申请书 停止还贷申请书范文(三篇)
2023-01-13 17:33:52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停止还贷申请书(精)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

地址:

法定代表人:杨

20xx年6月30日,xx市环境监测站对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烧结工段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经监测,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烧结工段机头2号线排气筒排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518mg/m3(标态),超过gb28662-20xx《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环境监察现场记录表、溧阳市环境监测站编号为(20xx)环监(气)字第(j057)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当事人完成改正任务后,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7月6日

关于停止还贷申请书(精)二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 店铺特许加盟授权事宜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及其附件。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提前解除加盟合同依法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1、甲、乙双方同意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及其附件,双方权利、义务(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保密及后续解约环节的约定)自此终止,无其他纠葛;

2、合同解除后,双方未结清款项的结算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完毕,自此双方财务结算清楚,无纠葛;

3、乙方保证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归还与特许授权有关的授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物品;并保证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售卖乙方在加盟期间订购的但未销售完的库存货品,自此之后不再进行任何售卖,一经发现,向甲方承担 万元的违约金;

4、乙方保证在日前撤掉店铺门头和涉及“系统”的店铺装修,并同时办理相关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涉及“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类似或的名称及商标,以及含有任何其他名称或标示,或表示乙方是或曾经是被授予的加盟方或加盟店的任何其他名称、标示或标记、或类似的色彩及文字。否则,由乙方或本单位承担5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

5、双方均不因合同终止而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或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

6、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停止还贷申请书(精)三

为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xx〕16号)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

二、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鼓励和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将责任落实到农户。

三、市、区(市)县环保部门是秸秆禁烧执法主体,农业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城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国土、交通、水务、林业园林、卫生、目标管理、粮食、气象等部门和市农林科学院、成都传媒集团、市农发投公司、省机场集团等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禁烧秸秆工作。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按修订后的耕地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扣发其当年的耕地保护基金;造成环境污染或火灾事故的,由环保、公安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拒绝或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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