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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的通知范文通用(实用11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09 20:32:17 页码:13
就业创业的通知范文通用(实用11篇)
2023-11-09 20:32:17    小编:ZTFB

运动对于身体健康至关重要,我们应该每天都保持一定的运动量。为了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我们需要全面地回顾和分析所要总结的内容。在研究这些总结范文时,我们可以注意一些写作技巧和语言表达的特点。

就业创业的通知范文通用篇一

日前,广西国土部门出台扶持农民工创业的土地政策,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和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建设用地试点。截至今年11月底,已有11个市33个县(市、区)提出创业园用地需求,涉及新增用地3326.6公顷;下达354.86公顷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小微企业标准厂房建设。

据了解,广西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创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保障安排用地指标;鼓励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特色种养业;鼓励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

就业创业的通知范文通用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就业创业的通知范文通用篇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和共青团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服务党政工作大局,我委积极深入开展“工岗快递”行动,全面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就业促进计划”。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总体目标:一是引导青年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谋职业、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理念;二是通过广大青年的参与和示范,在全社会倡导勇于实践,自我挑战的创业精神;三是通过引导和帮助广大青年创业就业,进一步服务青年,服务党的工作大局,全面推动我市青年创业就业工作开展。

工作任务:一是积极挖掘用工岗位300000个,安置50000名青年就业;二是为全市5000名青年提供创业培训,指导县(市)区重点扶持1000名青年成功创业;三是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式培训”,培训农村劳动力80000人;四是举办“青年人才交流会”和“秋季高校毕业生洽谈会”,为广大青年提供就业服务;五是开展“送岗位真情助困进校园”活动,为特困大学生提供援助服务。

二、具体措施。

(一)、服务青年就业工作措施。

1、开展送科技“三下乡”活动。

几年来,为激发青年创业就业热情,我们一直与劳动、农委等部门一道开展送科技“三下乡”活动,免费发放就业宣传册、宣传页等300000余份,宣传党的创业就业政策,积极营造创业就业的良好氛围。

2、千方百计地挖掘用工岗位。

为加大用工岗位的收集力度,我们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与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原牵线的企业联系,筹措更多的用工岗位;二是与各地其他地市的中介服务机构联系,建立信息网络,加大用工岗位的收集力度;三是加大市内大中型企业联系,扩大就地转移力度。

3、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为提高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我们采取三种培训方式:一是根据企业所需岗位的技术标准,对青年进行订单式培训,打造“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良好机制;二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青年就业为目标,广泛开展储备式培训,解决青年人员因技能缺乏不能实现转移就业的矛盾;三是开展引导性培训。在加紧技能培训的同时,对广大青年讲授城市生活规则、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指导等内容,提高务工青年的综合素质;四是组织农村复员退伍军人培训。为帮助农村复员退伍军人转移就业,我们还联合市民政局、农业局、xx军分区等部门,对农村复员退伍军人进行职业培训。

4、“送岗位真情助困进校园”活动。

针对部分贫困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我们利用暑假期间,组织企业开展送岗位进校园活动,帮助特困大学生勤工俭学,这样既锻炼了学生自己,又为他们家庭减轻了负担,受到广大学生的一致好评。

5、促进青年与用工岗位对接。

一是举办“xx秋季高校毕业生就业洽谈会”。几年来,我们联合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已举办了五届“xx秋季高校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积极搭建青年和用人单位交流平台。据初步统计,五届洽谈会上务工青年与用人单位初步达成用工意向的共有48000余人,其中当场签约的有8260余人,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二是举办“青年人才交流会”。为进一步推动“工岗快递转移就业促进计划”活动,几年来,我委联合市委宣传部等十部门成功举办了八届“青年人才交流会”,用人单位共提供工作岗位30余万个,进场交流的各类应聘人才达250000人次,达成初步用工意向的有60000余人,其中当场签约的有16300余人。

1、建立支持青年就业创业机制。

我们与农信联社、邮政分行等金融体系联合,制定一个集创业项目信用培育、创业贷款扶持、就业创业见习为一体的支持计划,以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创业贷款等多种融资方式,为青年创业提供资金、技术支持。截止目前,我们已从国开行为青年创业争取贷款资金9635.6万元,现已全部落实到位。同时与农村信用联社共同实施小额贷款共计856万元也已基本落实。

2、建立青年创业项目信用培育机制。

为加大对创业青年的帮扶力度,我们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联合试点开展县、乡、村三级信用体系建设。以小额贷款为载体,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动力,尝试“银行+信用村(信用镇)+创业青年”、“银行+公司+创业青年”、“银行+合作社(行业协会)+创业青年”、“银行+特色项目+创业青年”等模式,着力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在县一级由县团组织和县担保部负责与邮政储蓄银行对接联合解决县、乡、村三级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贷款发放问题。

3、建立青年创业见习示范基地。

为发挥共青团的积极带头作用,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企业选人用人搭建平台,我委积极响应团中央关于建立“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号召。广泛联系各类工业园区、创业园、企事业单位、经济合作组织等,建立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目前我市团组织已建立18个“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已提供见习岗位1951个。同时为便于见习基地管理和维护见习学生权益,在见习对接仪式上,高校毕业生还与见习单位进行了签约活动。

4、开展创业培训工作。

为帮助广大青年转变就业观念,调动青年创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我们制定了四项措施开展创业培训的宣传和组织工作:一是召开青春创业行动专题会议,利用团组织网络和青年志愿者深入街道社区讲解syb培训的目的意义,宣传syb培训的新内容、新模式,积极营造创业培训的浓厚氛围;二是积极培育青年创业文化,通过举办就业创业座谈会、青年创业典型事迹报告会等方式对青年进行观念教育,引导青年树立“职业平等、劳动光荣、不等不靠、自主创业”新观念;三是选派具有丰富培训经验的团干部参加团中央、劳动保障部在北京举办的创业培训研讨班,进一步强化创业培训的方法和技能;四是制定措施,加强管理。制定下发《青年创业培训实施方案》,实行目标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把青年创业就业工作纳入团组织工作的议事日程;五是联合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科学技术局等开展扶持青年科技创业系列活动,聘请一批科技创业导师组成创业导师团,为广大青年科技创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思路。为保证各级团组织开展创业就业工作取得实效,我委成立了由团市委书记李建涛任组长,各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业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开展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行动。并确定以职业培训为基础,以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以落实国家优惠政策为保障的工作思路,迅速掀起“工岗快递”行动的新热潮。

2、大力宣传,营造氛围。一是深入开展创业就业促进计划的宣传活动,着力营造鼓励创业、扶持创业、转移就业的良好氛围;二是免费发放鼓励全民创业各项优惠政策、投资创业常识等各类宣传资料,提高青年参与全民创业的积极性;三是宣传创业的先进典型人物和成功创业经验,激励更多具有专业技能的能人积极创业,从而带动更多的青年就业。

3、做好创业青年跟踪帮扶工作。

在跟踪服务方面着重做好四项工作:一是认真登记,建立档案。将创业青年开展创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认真登记,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进一步落实小额贷款项目,并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切实保证资金按计划用在创业项目上;三是做好“一对一”帮扶服务工作,重点做好对弱势创业群体项目推介、技术指导、资金协调等跟踪服务工作;四是定期报告情况。各级团组织每月要将帮扶的创业青年的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团市委汇报一次。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1、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青年创业就业争取各种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青年创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努力建立一个全市青年创业资金扶持体系。

2、继续开展多种创业促就业活动,积极探索共青团组织社会化运作工作模式,充分利用各方面的社会资源,以项目促发展,创造性地开展既符合服务党政工作大局,又适合青年创业需要的活动,引导青年积极投身xx的经济建设。

3、进一步优化青年创业服务环境。加大对创业青年项目推介、创业指导、资金协调等帮扶力度,提高青年创业的成功率。

文档为doc格式。

就业创业的通知范文通用篇四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1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117号)有关要求和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鼓励创业。

(一)对创业人员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08〕114号)的规定,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中的经营性占道及经营性临街雨棚收费,以及中央和省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从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以下简称《农民工服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底。

(四)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

1.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等,申请办理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操作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文件规定执行。

2.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教育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组织可以参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办法,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放贷考察、审核、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跟踪监管、追收到期贷款等经办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和经办服务补贴。

3.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对**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资金补助。其中:属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小额担保贷款中,微利项目的范围放宽到除国家限制行业(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上述所指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由各**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具体申办程序和要求,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凭培训补贴申请、培训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我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前,《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使用,下同)、代为申请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核准其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六)给予首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1.在我省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首次创业人员,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3-5人(含5人)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其中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6人以上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上述首次创业人员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大学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3.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时需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各项创业补贴申请材料由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给申请者本人。一次性补贴资金从我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优势,帮助创业人员提出创业补贴申请。

(七)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优惠。

1.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及其所招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障优惠。

2.在3年内可按上年度统筹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缴纳单位和个人的医疗保险费。登记参保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可暂时使用上前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即行调整。招用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由经营业主和招用人员共同缴纳。

3.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为雇工申请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一类行业选择以工资总额、经营面积的一定比例或定额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也可按工程总造价或吨煤等定额的方式参保。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的动态管理办法。

4.申请人在进行工商登记后,应及时到登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优惠申请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并领取社会保障卡后享受有关待遇。

(八)省级创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

省财政安排的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创业项目库建设及创业项目评估补贴等支出。为管好用好创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将创业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提出创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划拨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其按规定用途支付。

二、关于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2009年内,参保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1.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机关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要求困难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3.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4.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发生死亡、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情况时,为了不影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和办理相关业务,企业应将涉及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后,应及时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5.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发生退休、辞职、裁员,企业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接续转移或增减手续,涉及职工本人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险费应一次性补清。

6.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或计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适当降低参保单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一次性趸缴部分)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并实行双基数缴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统筹地区,在2009年实行单基数缴费(退休人员退休金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一年。

2.失业保险基金至少确保2009年至20不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不超过1.5个百分点(单位不超过1个百分点,个人不超过0.5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实施浮动费率的统筹地区一类行业下调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下调浮动费率,就业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4.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

5.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缺口的统筹地区,不得降低缴费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国资等部门同意,可对采取协商薪酬、缩短工时轮班工作、在岗(转岗)培训等办法稳定员工保岗位,减薪后工资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困难企业,按减薪人数、缩短工时人数、在岗培训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实行岗位最低工资差额补贴。2009年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稳定10万人就业(任务分解见附件)。

对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符合法定裁员条件但按统筹地政府失业调控要求未裁员,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经失业保险机构确认,报州市政府批准,可按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但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

2.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缴费额(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的55%。

3.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困难企业户数、人员、减薪幅度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具体制定。补贴月数与减薪、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的月数相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经贸)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划入企业基本账户。

5.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助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政发〔〕97号)执行。

依托技工院校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努力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1.困难企业确需依法经济性裁员的,可以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

2.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事先向本企业工会和劳动者说明情况,制定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方案,并征求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被裁减劳动者的意见,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协议。

3.分期支付的总期限及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12月31日之前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支付在岗职工工资已连续6个月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企业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采取协商减薪等措施保岗位,没有裁员或2009年内裁员比例低于在职职工总数5%的。

纳入关闭破产计划和节能减排计划的企业,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限制的企业,207月1日以前已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列入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的范围。

困难企业的认定时间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由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工作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七)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企业裁减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州市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关于扩大就业。

(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2009年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帮助3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任务分解见附件)。

1.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等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警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

2.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补贴金额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服务程度、服务时间确定。发给在公益性岗位(含社区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单位可凭符合享受公益性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录用登记表、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和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上述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二)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补贴,每季度终了后,企业(单位)凭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或就业录用登记表)等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

3.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4.补贴申请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的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补贴情况在有效证件的原件上记录,并将申请资料和批准手续留存备查。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积极开展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通过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做好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实用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2.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职业培训。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按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申请材料,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和培训机构或创业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

3.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吸纳我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其务工人员进行培训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4.培训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上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项目支出,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5.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须由省就业局认可。承担由政府提供培训补贴工作任务的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等择优确定并报省就业局备案。

四、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大力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工作,规范企业裁员。

(二)着重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和复转军人等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引导和帮助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鼓励复转军人自主创业。

(三)继续完善目标责任制,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在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竞赛、创业辅导、创业宣传、创业培训、创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等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努力营造支持创业、服务创业、人人争先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在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拒绝受理其申请。不得涂改、出租、转借、冒用、转让、买卖和伪造相关证件证书,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不力的,将按规定进行问责;存在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计划,明确职责和服务内容,加强监督管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国家和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就业创业的通知范文通用篇五

10月24日14:00。

东校区机械馆j3教室。

朱旭,教授级高工。1983年从东北重型机械学院(现燕山大学)轧钢专业毕业后分配到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现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从事钢管轧制装备的设计研究工作,先后担任过课题组长、专业负责人和研究室主任。2017年主持顺德精艺金属有限公司的年产万吨acr铜管连铸连轧生产线工程。2017年9月创立顺德市冠邦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金属压延设备的成套设计。短短几年间在行业内打响“冠邦”专业品牌,并于2017年协同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上市。2017年担任广东冠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工程师,2017年起兼任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东冠邦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起兼任广东华液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了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大盘重铜管连铸连轧设备》;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刀具径向可调的行星式矫直-铣皮机组》、《大盘重铜管连铸连轧工艺关键设备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高强度超长高速铁路接触线行星轧制技术及其装备产业化》;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项目《高效节能精密铜管加工设备关键技术》、《高精度铜带轧机关键技术》;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项目《大直径管坯铜管行星轧制关键技术》和《高效高精可逆铜板带热轧机组研发及产业化》等,主持开发的多辊ld、两辊lg系列冷轧管机、多辊环孔型冷轧管机、方管冷轧管机和三辊螺旋孔型轧机等,获得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及科技进步奖。

招生就业处机械工程学院。

2017年10月21日。

就业创业的通知范文通用篇六

(一)明晰材料提供责任。本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所称“应核验信息”,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各地可暂要求由补贴对象提供,并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规范基本身份证明。本清单所称“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三)强化社保账户运用。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补贴对象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单位银行账户。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借助银行平台推进补贴申领“就近办”。

(四)简化材料资质要求。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五)强化资金审核监管。经办机构要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就业创业的通知范文通用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经济转型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起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坚持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和服务创新相结合,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特点,发挥政府、高校、社会等各方面作用,加强政策统筹,整合利用资源,畅通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环境,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把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增强,有就业创业需求的都能得到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市场供需匹配效率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保持较高水平。

三、主要措施。

实施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工作对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能力提升行动。

各地各高校要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把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科建设、课程设计,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加强就业指导师资培养,积极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充分考虑就业指导教师的工作性质、工作业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推进就业指导教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完善就业指导课程内容,深入开展个性化辅导与咨询,帮助毕业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增强职业素养,提升求职就业能力。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活动,有条件的还可组织参观人力资源市场,进行职业能力测评等现场指导,增强毕业生实践能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选择一批优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加强职业培训,提升毕业生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联合高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活动,做到每个毕业班都能得到群体性指导,每名就业困难毕业生都能得到个性化咨询辅导。

(二)创业引领行动。

各地要把鼓励创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方向,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规模。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指导高校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开发开好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制定学分转换、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措施,开展各类创业实践活动,增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针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优先安排优质培训资源,开发合适的创业培训课程,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意和培训需求的毕业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落实好支持创业的便利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简化工商登记手续,提供企业开户便利,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统筹利用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发展一批众创空间等新型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低成本场所支持和孵化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场租补贴。加强创业公共服务,探索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合作机制,协调有关方面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创业服务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加强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全方位支持。

(三)校园精准服务行动。

各地各高校要强化毕业生在校期间就业服务,多渠道搭建校内外资源信息对接的服务平台,建立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进一步提升人岗匹配效率。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组织开展就业信息调查,详细了解每一名毕业生的求职地域、就业意愿等需求,建立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高校要向社会发布本校专业学科设置、毕业生规模结构等信息,方便各类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情况、确定招聘需求。积极主动开拓就业市场,通过与企业洽谈、调动校友资源、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等多种途径,广泛收集用人需求信息,建立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搭建精准对接服务平台,运用微信、微博、app移动客户端等技术手段,将毕业生数据库与用人岗位数据库对接,根据需求推送岗位、政策、服务等信息,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主体作用,根据供求双方特点,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举办各类招聘活动,提高招聘服务效率。加大困难帮扶力度,准确掌握家庭困难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以及少数民族、农村生源、残疾等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做好个性化指导和岗位推荐,及时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力争帮助更多毕业生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岗位。做好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征兵等组织工作,落实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政策宣讲,提供一批岗位信息,举办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专项活动,推进地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高校校园网、新职业网、中国公共招聘网互联互通和岗位跨区域共享,为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

(四)就业帮扶行动。

各地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综合运用一揽子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所在地高校对接,掌握毕业生基本情况,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毕业生离校后及早开展信息衔接工作,加强信息校核,确保重要信息完整,进一步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建立登记信息反馈制度,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报到接收的'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后,通过适当方式向高校或教育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共同做好跟踪服务。完善实名制精准服务制度,逐个联系、逐一了解未就业毕业生需求,提供一次职业指导,帮助制定个性化求职就业方案,同时深入企业挖掘岗位信息、了解用人需求,指导企业合理设置招聘条件,向企业推送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积极促进人岗匹配。丰富拓展职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内容,健全规范管理制度,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有需求的毕业生都能纳入其中。加强对各类就业困难毕业生和长期失业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台账,根据他们的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提供“一对一”指导和服务,优先推荐岗位信息,优先参加培训见习,优先提供创业扶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五)权益保护行动。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完善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落地,简化政策操作流程,指导帮助申请政策的毕业生做好材料准备、手续申报等事项,加快审批办理进度,确保政策及时兑现。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健全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帮助他们解决好薪酬待遇、职称评定、落户、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实际问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营造公平就业良好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将其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列入工作考核内容,加大对校园招聘、就业创业服务等经费保障,大力推动实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实细化计划内容,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探索创新推进计划实施的有效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调整完善工作措施。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统计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就业数据信息真实、准确。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涵盖学校内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计划实施。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毕业生就业情况交流,同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计划目标任务。密切跟踪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根据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制定宣传方案,以高校毕业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解读国家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目标任务和行动举措,力争使每一名高校毕业生都知晓计划并积极参与。以实施计划为主题,制作一批宣传资料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及校园网站、街道社区等场所和平台张贴发布。树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积极主动就业创业。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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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的通知范文通用篇八

今年扬州籍普通高校毕业生有近3万人,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记者昨从有关方面获悉,扬州市正式出台了《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确定为:扬州籍高校毕业生推荐就业率达100%,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率达100%,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就业比例达60%,到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就业毕业生占35%,有就业服务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接受服务率达100%。

保障。

小微企业新招毕业生社保补贴延至底。

《意见》要求,规模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招聘编外聘用人员时,要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优先录用。

对到各县(市、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底。

创业。

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意见》提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按规定落实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建立一批适合大学生创业的全方位、阶梯型创业孵化园。落实对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政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就业。

毕业生见习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60%。

《意见》要求,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见习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完善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将残疾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对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

对当年新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

维权。

招聘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意见》强调,招聘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就业创业的通知范文通用篇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经济转型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从起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坚持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和服务创新相结合,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特点,发挥政府、高校、社会等各方面作用,加强政策统筹,整合利用资源,畅通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环境,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把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增强,有就业创业需求的都能得到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市场供需匹配效率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保持较高水平。

三、主要措施。

实施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工作对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能力提升行动。

各地各高校要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把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科建设、课程设计,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加强就业指导师资培养,积极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充分考虑就业指导教师的工作性质、工作业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推进就业指导教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完善就业指导课程内容,深入开展个性化辅导与咨询,帮助毕业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增强职业素养,提升求职就业能力。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活动,有条件的还可组织参观人力资源市场,进行职业能力测评等现场指导,增强毕业生实践能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选择一批优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加强职业培训,提升毕业生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联合高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活动,做到每个毕业班都能得到群体性指导,每名就业困难毕业生都能得到个性化咨询辅导。

(二)创业引领行动。

各地要把鼓励创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方向,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规模。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指导高校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开发开好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制定学分转换、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措施,开展各类创业实践活动,增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针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优先安排优质培训资源,开发合适的创业培训课程,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意和培训需求的毕业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落实好支持创业的便利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简化工商登记手续,提供企业开户便利,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统筹利用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发展一批众创空间等新型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低成本场所支持和孵化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场租补贴。加强创业公共服务,探索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合作机制,协调有关方面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创业服务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加强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全方位支持。

(三)校园精准服务行动。

各地各高校要强化毕业生在校期间就业服务,多渠道搭建校内外资源信息对接的服务平台,建立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进一步提升人岗匹配效率。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组织开展就业信息调查,详细了解每一名毕业生的求职地域、就业意愿等需求,建立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高校要向社会发布本校专业学科设置、毕业生规模结构等信息,方便各类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情况、确定招聘需求。积极主动开拓就业市场,通过与企业洽谈、调动校友资源、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等多种途径,广泛收集用人需求信息,建立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搭建精准对接服务平台,运用微信、微博、app移动客户端等技术手段,将毕业生数据库与用人岗位数据库对接,根据需求推送岗位、政策、服务等信息,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主体作用,根据供求双方特点,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举办各类招聘活动,提高招聘服务效率。加大困难帮扶力度,准确掌握家庭困难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以及少数民族、农村生源、残疾等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做好个性化指导和岗位推荐,及时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力争帮助更多毕业生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岗位。做好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征兵等组织工作,落实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政策宣讲,提供一批岗位信息,举办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专项活动,推进地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高校校园网、新职业网、中国公共招聘网互联互通和岗位跨区域共享,为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

(四)就业帮扶行动。

各地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综合运用一揽子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所在地高校对接,掌握毕业生基本情况,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毕业生离校后及早开展信息衔接工作,加强信息校核,确保重要信息完整,进一步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建立登记信息反馈制度,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报到接收的'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后,通过适当方式向高校或教育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共同做好跟踪服务。完善实名制精准服务制度,逐个联系、逐一了解未就业毕业生需求,提供一次职业指导,帮助制定个性化求职就业方案,同时深入企业挖掘岗位信息、了解用人需求,指导企业合理设置招聘条件,向企业推送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积极促进人岗匹配。丰富拓展职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内容,健全规范管理制度,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有需求的毕业生都能纳入其中。加强对各类就业困难毕业生和长期失业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台账,根据他们的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提供“一对一”指导和服务,优先推荐岗位信息,优先参加培训见习,优先提供创业扶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五)权益保护行动。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完善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落地,简化政策操作流程,指导帮助申请政策的毕业生做好材料准备、手续申报等事项,加快审批办理进度,确保政策及时兑现。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健全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帮助他们解决好薪酬待遇、职称评定、落户、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实际问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营造公平就业良好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将其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列入工作考核内容,加大对校园招聘、就业创业服务等经费保障,大力推动实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实细化计划内容,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探索创新推进计划实施的有效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调整完善工作措施。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统计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就业数据信息真实、准确。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涵盖学校内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计划实施。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毕业生就业情况交流,同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计划目标任务。密切跟踪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根据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制定宣传方案,以高校毕业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解读国家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目标任务和行动举措,力争使每一名高校毕业生都知晓计划并积极参与。以实施计划为主题,制作一批宣传资料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及校园网站、街道社区等场所和平台张贴发布。树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积极主动就业创业。

・・・・・・・・・・月26日。

就业创业的通知范文通用篇十

〔〕2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办、教育局、财政局、商务局、团委、供销社,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农业、教育、财政、商务部门、团委、供销社:

为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到,全市培训电子商务人才2万人,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1万人,带动就业4万人,建立1家市级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力争实现县(市)区“四个一”目标:即每县(市)区至少建立1家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1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培育1家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有条件的村每村建立1个电子商务服务站,切实帮助一批劳动者特别是青年和高校毕业生通过农村电子商务成功创业,有效带动劳动者就业,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二、政策措施。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块状经济和产业特点,依托现有或规划中的电商产业园,以园中园方式设立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培育和引进电子商务、信息软件、设计研发等农村电商相关产业企业,鼓励当地网商和农村创业青年进驻产业园区,共享园区电商资源。可结合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推进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建设,鼓励大学生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

(二)加强农村电商平台建设。

以市场化方式积极推进农村电商平台建设,鼓励引入国内重点电商第三方平台的农村消费类资源。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与阿里巴巴集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利用省人力社保厅与阿里巴巴、浙江赶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遂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支持电商专业运营商建立市、县两级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及服务平台。利用农村劳务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农家乐特色村(点)、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农村创业基地、物流企业镇(村)服务网点等资源,建立村级农村电商服务站,为当地居民提供网络代购、代收、代销及电商服务。

(三)加强农村电商末端物流平台建设。

取(送)、公共智能柜自提等方式满足农村居民消费和销售需求,解决农村物流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农村电商实体且正常经营,或经认定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本市户籍劳动者、在甬高校和宁波生源在校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农村电商实体,或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可按申请不超过30万元,合伙经营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实行全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农村电商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农村电商实体,给予年租金20%、每年最高6000元的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00万元贷款贴息,其中,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农村电商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部分最低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1月1日起,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电商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六)推进电商人才培养和引进。

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在甬高校和技工院校做优做强现有电商专业,并优先纳入学校品牌专业建设范围,同时有条件的高校可以成立电子商务学院;推进院校和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建立农村电商大学生创业孵化器,培育电商专业人才。

市重点电商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按规定破格推荐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并按规定享受当地人才引进扶持政策。发挥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和继续教育网作用,举办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和远程教育,培养各类电商人才。

新引进毕业3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电子商务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来甬,在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平台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经市电子商务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审定,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12个月。

(七)夯实农村电商技能人才培养基础。

按照省文件要求,推动落实网络营销师、电商职业经理人、电商数据分析师、网页美工师等4个职业标准和店商操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电商培训教材开发、电商师等职业(工种)题库调整开发,切实满足电商从业人员的技能鉴定需求。依托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力争形成200人的培训师资库。

(八)强化农村电商职业技能培训。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电商基本技能、操作技能和岗位技能提升等培训。市级重点加强中高级电商人才的培训,各县(市)区重点实施初中级电商人才的培训,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参加电商培训。着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农村电商企业需求定期开展菜单式、定向型、个性化培训,对电商职业经理人重点实施互联网技术、经营销售、财政知识等培训;对店商操作员着重加强网店注册、商品推广、经营管理等培训,力争使农村电商从业人员都能得到一次职业培训机会,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50%以上。

对参加农村电商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按现行规定及标准享受培训鉴定补贴。

农村电商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其中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在现行培训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鼓励大中农村电商企业开展电商师等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小微农村电商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开展自主评价。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农村电商企业(行业),允许其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申报条件、鉴定等级和评审方式。对企业(行业)开展自主评价,难以提供技能鉴定所需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人力社保部门、技工院校、公共实训中心要给予支持。

(十)提升我市农村电商的影响力。

发挥品牌对农村经济和创业就业的带动作用,重点培育一批包括区域化品牌的县域农产品电商品牌,推动建立网络销售农产品的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等行业标准。

发挥赛事活动对农村电商创业就业的激励引导作用,积极举办市级农村电商创业技能大赛,支持电商发展较好的县(市)区举办县级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技能等级晋升。

三、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人社局牵头负责促进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工作,制定并落实促进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扶持政策。市农办牵头负责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农村实用人才开展农村电商创业。市教育局负责制定促进农村电商创业就业的教育政策,指导职业院校开展电商知识教育。市财政局负责推进农村电商就业创业所需资金保障。市商务委牵头负责全市农村电子商务培育、发展和指导,指导和规范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指导和推进农村电商服务站建设。团市委负责推进“青年就业创业实习基地”建设,引导扶持农村青年进行电商创业。市供销社负责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工作,开展市级农村电商孵化园和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县级农村电商孵化园和服务平台建设。

(十二)加强目标考核。

要把促进农村电商创业就业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奖励先进典型,促进形成工作合力。

(十三)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制度。

各地要发挥行业协会、农村电商平台的大数据优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农村电商企业纳入企业用工监测范围,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工作情况纳入统计范围,从今年四季度起,每季度报送《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工作进展表》(附件1)和《农村电商创业就业资金支出统计表》(附件2)。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做好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农村电商创业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着力推广农村电商发展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农村电商创业的良好氛围。对在农村电商创业带动就业中成绩卓著的个人,优先推荐参加创业新秀等有关市级先进评选。

本通知所指的农村电商企业,是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农村电商平台是指为农村电商企业或农民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包括网络零售平台、企业间电商交易平台、其他行业的电商平台等第三方平台。电商企业是应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电商业务,以及为电商发展和应用提供it、物流、营销、金融、衍生服务等配套服务的企业。本通知中的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场租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的受理条件和经办程序按甬人社发〔2015〕182号、甬人社发〔2015〕1号、甬银发〔〕7号和甬银发〔2015〕16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0月31日起实施。

就业创业的通知范文通用篇十一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是教育领域重要的民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强化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比例。宏观就业形势面临多重压力,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749万,比增加22万,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20我校毕业生人数为4188人,其中本科毕业生2864人,研究生毕业生1324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教育部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我校2015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以及教委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落实2015年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1.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全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部门和学院要以毕业生充分就业为基础,以提升质量为重点,结合学校内涵式发展,对接社会需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大就业创业工作力度和成效。2015年要实现毕业生就业比例保持稳定、创业比例稳中有升、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和深化校院两级就业创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形成就业、招生、教学、学生工作等部门联动机制,推动就业。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工作二级管理机制,制定精细化管理方法,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学校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学院要切实重视学院的就业创业工作,要重视对毕业生就业进展状况的跟踪和反馈,定期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本学院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的基本稳定。

1.扩大与重要行业、重点单位合作与交流。稳固和深化已有的就业渠道和空间,邀请重点行业、集团来校招聘,走访一批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用人单位并建立人才战略合作关系。

2.加强校企合作推进就业实习基地建设。积极与各类单位合作,逐步建设一批就业实习基地,形成示范效应。各学院要积极拓展校友、科研合作和战略合作单位等资源,建立与专业相关领域内单位的稳固联系,建立以促进就业为目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固化学生实习和就业的主渠道,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3.大力拓展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外包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社区公共服务以及自贸区等领域的就业渠道。

4.强化学校与地方政府间的合作,重点加强对我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养。

5.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大力度实施“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服务计划”等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做好毕业生参军入伍的宣传与服务工作,完善激励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三、注重实效,强化就业指导与就业援助工作。

1.提升就业信息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校园就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确保招聘活动场次、岗位数量进一步增加,信息质量进一步提高。推进就业信息网建设,充分运用就业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提升信息收集、发布效率,推进毕业生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及时有效共享。

2.深入开展切实有效的`就业指导。强化对毕业生的求职指导和心理辅导,完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及解读力度,努力为学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创新载体、丰富内容,加强毕业生成才观、就业观和就业安全教育,结合毕业生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营造和谐温馨的毕业氛围。

3.加强分类引导。结合专业教育和行业发展,帮助学生提高职业规划意识和求职技能。各学院应细致了解每一位毕业生基本情况和就业意向,针对毕业生差异化需求,开展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就业咨询和指导。

4.强化毕业生升学与留学指导。加强各专业相关升学与留学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力度,强化升学指导和留学指导,构建多元化就业格局。

5.建立校外职业导师聘任机制。从历届优秀校友、专业教师、企业家、行业成功人士、基层就业典型人物、自主创业成功者等人士中聘请校外职业导师,提升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6.重视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华政人、中国梦、笃行路”为核心理念,深入探索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模式。关心学生成长,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成才观,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到全国各地和基层岗位去建功立业。各学院对素质高、能力强、政治过硬的毕业生要重点引导,特别是对党员、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要重点加强思想教育和就业引导,努力使他们成为参与国家重要行业和领域建设的重要力量。

7.实施“助航计划”,加大对特殊群体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地区困难毕业生等特殊困难群体,要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经济补贴等帮助。采取有效措施持续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全程就业服务。

8.深入细致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教育和各项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就业安全和文明离校。

四、统筹推进,提升职业发展教育和创业教育质量。

1.提升职业发展教育的水平。创新形式,贴近学生实际需求,推进市校两级职业生涯工作室和职业发展教育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加强职业发展教育选修课程建设。

2.重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完善队伍培训和科研机制,以个体咨询、团体辅导和课程为实践路径,有计划地逐步建立一支稳定的职业发展教育与创业教育的专业化队伍。

3.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广泛开展大学生创业指导和创业实践活动,完善创业课程和创业培训体系,将通识教育与创业实践有效结合,多渠道、多方式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发挥学校大学生创业基金的支持与引导作用,做好上海市大学生创业基金华东政法大学创业分基金会的项目管理、开发、扶持和资助等工作。

五、完善机制,健全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1.完善就业状况对高等教育的反馈机制。加强就业进展跟踪与反馈,做好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定期在校内反馈各学院各专业的就业率。加强用人单位调研,了解社会各界对毕业生评价。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要把就业状况和社会评价作为学科发展、专业设置、培养方案、课程教学等工作调整的重要依据,把就业状况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

2.编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报。编制完成《2015年华东政法大学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充分、客观地反映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相关分析、发展趋势以及对教育教学的反馈等方面情况,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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