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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保管使用协议书范本 公章保管使用协议书(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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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保管使用协议书范本 公章保管使用协议书(九篇)
2023-01-13 18:26:09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印章保管使用协议书范本一

一、指挥部财务印章分三种:财务专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会计人员人名章;

二、指挥部财务专用印章,用于代表指挥部办理银行款项支付、出具有关票据等业务;指挥部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于办理银行款项支付时预留银行印鉴;会计人员人名印章,用于办理财务部门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业务,对外提供会计报表。

三、财务印章是指挥部在银行设立账户、支取现金、办理款项结算的重要依据和证明,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确保指挥部货币资金的安全;

四、财务印章应指派专人分开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印章,指挥部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纳会计保管本人印章;

五、财务印章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况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

六、财务印章必须安全存放,作到“人走章走,随用随锁”;财务专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必须放入保险柜保管;

七、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乱用、错用。印章保管人应负起监印责任,在监印中应严格审查,注意内

容,防止漏洞。

八、财务印章具体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办理各项收入业务

1)检查各项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单价和收费标准是否准确;

2)检查有没有齐全的计量发货手续,数量、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3)与有关文件、拨款单、合同等相核对,看是否一致、有无差错;

4)待以上各项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收款业务,并在相关收款凭证上加盖财务印章。

2、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支出业务时

1)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2)与计划、合同、计量支付证书等相核对是否一致;

3)有无经办人、计量人、验收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有无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审批人)审批签字;

4)检查付款凭证和银行票据金额是否相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差错;

5)与往来账核对时,核实有无应扣款项。

待上述各项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在银行付款票据上加盖财务印章。

九、财务印章因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应立即向银行挂失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及时更换印章;

十、原财务印章作废或因故变更时,原印章应报请指挥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销毁处理,销毁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场监销。

精选印章保管使用协议书范本二

一、总则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见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请表》)

(二)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三)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人事章、生产章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总裁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样保存,以便备查。(见附件:表2《印章保管登记表》)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行政管理中心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人事章、生产章)、董事长(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 、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 、公司章程、协议。

6 、员工调动。

7 、员工的任免聘用。

8 、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 、各类经济合同等。

(三)公司董事长(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四)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职责

(一)公司董事长、总裁 负责行政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行政管理中心总监 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审批工作。

(三)各部门负责人 负责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的审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员

1、负责印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2、专项业务章(财务章、人事章等)由各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法人个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财务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4、各部门须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行政管理中心备案。

5、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见附件:表3《印章移交登记表》)

6、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见附件:表4《印章使用申请表》)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见附件:表5《印章使用登记表》)

3、公司法人个人名章或部门总监私章由法人或总监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4、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5、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后,由分管领导及总裁/董事长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见附件:表6《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

6、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专业人员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行政管理中心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9、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行政管理中心总监审批后,方可盖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行政管理中心总监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行政管理中心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精选印章保管使用协议书范本三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

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精选印章保管使用协议书范本四

兹介绍

我单位前去x处办理“刻制财务专用章”事宜,请见信办理为盼。

x公司

x年xx月xx日

目的(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证件:

1、上级单位介绍信(留存)

2、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二)企业单位刻制行政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企业变更名称的,需出示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留存)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外地企业单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续外,应有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委托函或介绍信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所需证件:

1、持登记机关开具的公章刻制介绍信(留存)

2、登记证书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留存)

(四)、报关专用章刻制需凭海关的报关证、单位介绍信(留存)和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五)印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需出示相应类型公章刻制证件外,还必须有正式报刊上刊登的声明(报刊留存)。

办理准刻证所需材料: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公安局保留)

3. 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必须亲笔签名)

4.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人士护照复印件)

精选印章保管使用协议书范本五

为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行政印章包括学校印章和校内印章。

学校印章是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印章(以下称简红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钢印(以下简称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学校各类专用印章。

校内印章是指学校行政系统各二级单位(部、处、室、中心、学院及研究机构)及下属科室印章。

学校印章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学校处级部门行政印章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机构成立或者更名的有关文件统一办理刻制手续。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行政业务专用章及科室印章的,由各处级部门通过学校办公信息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并出具介绍信,方可刻制。

处级部门行政印章及各类行政业务专用章刻制完成后,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发文后正式启用。科室行政印章刻制完成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

学校所属的无职级科研机构的印章,应当由其所挂靠学院或者部门通过学校办公信息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刻制完成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

校内印章因使用磨损、变形、损坏需要更新的,所属处级部门应当提出刻。章申请,到学校校长办公室办理“申请刻制印章介绍信”,持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

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者换用新印章的,启用印章部门应当及时交回原印章,由学校统一封存或者销毁。科室印章由所属处级部门负责封存或者销毁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保留废旧印章。

学校印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各处级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行政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无职级科研机构印章由其所挂靠学院或者部门负责管理。

使用学校行政印章应当严格把关,保证每次用印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各二级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办法及使用程序,用印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实施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所有印章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印章。用印均需有批准权的领导审批,审批人不得管理印章,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用印。

印章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章,不能随意乱放,不得借用,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确保印章安全。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校长办公室。

未经处级部门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确因故不在工作岗位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并办好交接手续。印章管理人员有工作变动的,应当及时上交印章,部门负责人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校内印章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使用,不得用作合同、协议、担保等事宜,否则无效。对违反印章管理办法而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用印时应当检查印章与落款名称是否一致,保证落款与印章相同;印章应当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端正、清晰。

不得在空白凭证或者空白纸张上签章。

学校各部门办理业务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应当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印章盖发申请单”(下称用印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学校印章不对个人使用。教职工和学生个人确需用印的,应当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业务所属部门委派专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学校红印主要适用于学校行政文件、各种奖励证书、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向上级机关及校外有关单位、部门报送的各种材料、报表等,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基层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各类介绍信的开具,及其他需加盖学校行政印章的材料。

(一)学校行政文件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公文签发用印。

(二)各处级部门向上级及校外相关部门报送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各种文档材料(报表),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三)各类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历证明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电大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四)各类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书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电大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五)招生录取通知书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六)以学校名义签署的`一般合同书、协议书等,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对以学校名义签署的重大合同书、协议书等,除履行上述手续及合同管理规定外,还需校长审批。

(七)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八)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荣誉证书,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九)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报奖等用印,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十)考察、访问、出国留学(因公、因私)、旅游人员的相关材料,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外事办公室或者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学校印章的,由相关部门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供相应资料,校长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1、以学校名义正式发文的荣誉证书、聘任证书用印,以文件为准;

2、以学校名义对外联系工作、生产实习、证明身份的介绍信,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学校介绍信及用印;

3、教师工作证、教职工收入证明、职称评审材料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补办等,由学校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

4、具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籍的各类学生的学生证用印,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名,并提供学生名册;

5、学生毕业生登记表、继续教育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用印,分别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

6、申报省级以下各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报奖等用印,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7、档案馆查阅出具的已毕业学生的学籍、学历、成绩等证明材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人审核签字。

学校钢印主要适用于教师工作证、职称证件、各级各类(包括全日制、继续教育、电大办)学生的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等证件原件的照片压印。

使用学校钢印,由各部门统一造册,填写用印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学校钢印应当与学校红印同时使用,不得独立使用。

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主要适用于各类学生毕业证、各类聘书、学校重大合同及协议、报表、授权委托书等。

使用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相关部门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重大合同及协议使用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应当经过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其他事项需要使用校行政印章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使用校行政印章印,均需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学校专用印章是学校及有关部门履行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主要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术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籍管理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科研及技术服务合同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科研管理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财务专用章”等。

专用印章只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管理使用相应专用印章。

各相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专用印章的管理办法和使用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精选印章保管使用协议书范本六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

我单位因业务需要,现介绍 同志(身份证号码: )前去办理刻章备案手续。 需刻制印章名称如下:。

财务专用章、公章

共计 (大写) 贰 枚。

企业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加盖手印)

济南商贸有限公司

【单位刻章介绍信格式】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证件:

1、上级单位介绍信(留存)

2、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二)企业单位刻制行政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企业变更名称的,需出示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留存)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外地企业单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续外,应有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委托函或介绍信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所需证件:

1、持登记机关开具的公章刻制介绍信(留存)

2、登记证书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留存)

(四)、报关专用章刻制需凭海关的报关证、单位介绍信(留存)和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五)印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需出示相应类型公章刻制证件外,还必须有正式报刊上刊登的声明(报刊留存)。

精选印章保管使用协议书范本七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定本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规定向甲方提供产品。

一、合同标的及价款

1.1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产品。

1.2合同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设备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所需费用包含在以上总价款内。

1.4其他。

二、质量标准

2.1乙方保证向甲方所提供的合同产品是全新的、安全的、质量优良的,且技术水平先进、成熟,设备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原厂正品,否则甲方有权退货,乙方需返还甲方所有货款。

2.2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原厂商产品说明书。

三、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3.1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___,作为预付款。

3.2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转,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全部价款。

3.3 甲方以支票、转账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因支付货款而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等费用由____方承担。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四、交货方式及日期

4.1乙方应按规定的日期将产品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运费由 方负责。

4.2交货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安装调试完毕 。

4.3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5.1甲方的违约责任

5.1.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1.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2 乙方的违约责任

5.2.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迟延交货的,乙方应按每日支付迟交货物金额的____‰向甲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

5.2.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设备出现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派员到场维修。若乙方接到甲方维修请求后, 日内未答复或到达现场维修,每推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六、争议的解决

6.1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首先应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如双方在争议发生后 日内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的,则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①任何一方有权向西宁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 文,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②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仲裁费/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6.3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裁判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履行。

七、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7.1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生效。

7.2本合同签订之前甲乙双方之间的所有口头或书面承诺内容若与本合同之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之约定为准。

7.3若本合同之某一条款的全部或部分被判定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及该条款其余部分的效力。

7.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本合同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精选印章保管使用协议书范本八

一、管理:

1、经总经理授权由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行政公章以及合同专用章的印章管理工作,监督行政公章以及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专用章的印章管理工作,监督财务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2、公司设立印章管理登记制度,使用以及领取、归还印章时应予以登记和审批;

3、公司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二、保管及使用:

1、公司行政公章以及合同专用章由行政部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

2、保管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除总经理同意外,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

3、保管人员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审批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4、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在空白公文纸和未填好内容的介绍信、证明以及合同上盖章。

5、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在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时载明事项,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两人以上共同前往,方可携带使用。

三、审批:

3.1 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手续

1、公司各部门因公务需加盖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的,由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公司员工因私事需出具证明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的,由需使用的员工在公司行政部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

2、经部门经理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总经理审批;公司员工因私事需出具证明而使用公司行政公章的,根据所证明的事项涉及的部门由相关部门经理或者负责人签字,总经理审批;

3、行政部盖章,并将盖章的文件原件存档保管,在确实无法留存原件时以复印件存档;

4、已盖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须交回行政部销毁。

3.2 财务专用章使用审批手续

1、财务部使用的常规性、一般性的表格、函件,如规范性的各类报表等,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盖章;

2、公司其他各部门若需加盖财务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

3、经部门经理或负责人签字,总经理审批;

4、财务部盖章,并将盖章文件的原件交行政部存档保管,在确实无法留存原件时以复印件存档,。财务部使用的常规性、一般性的表格、函件,如规范性的各类报表等除外;

5、已盖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须交回财务部销毁。

精选印章保管使用协议书范本九

一、公章的制发

村民委员会公章一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公章的使用

(一)下列事项须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印章保管人方可加盖公章:

1、各种责任状、年、季、月(临时)报表;

2、各类请示、申请、报告、合同(协议)文书;

3、村民建房申请、民政救助要求;

4、上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村外单位及企业和个人须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各种文书、报表、证明材料等。

(二)下列事项印章保管人可直接加盖公章:

1、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的;

2、村民要求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的申请;

3、村民户籍迁移、出具死亡证明书等,保管公章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办理。

(三)凡涉及贷款、重大工程项目发包、担保等重大问题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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