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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府安全生产通知范文(精选2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8 01:03:12 页码:13
2023年政府安全生产通知范文(精选20篇)
2023-11-18 01:03:12    小编:ZTFB

对于每个人来说,总结都是一种重要的思维和反思方式。阅读时要注重细节,把握文章的深层含义。阅读这些总结范文后,我们可以对比自己的写作,找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并在下一次的总结中尝试应用。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一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五一”节日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做好“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加强“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针对“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及本单位实际,加强对事故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安全监管,落实防范措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特别是针对“五一”节日的特点,突出重点,加强对交通运输、旅游、消防、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等领域的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一)交通运输领域。要加强对事故多发点段、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和道路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电动车、校车和学生接送车辆、营运客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挂车、工程运输车等车辆的安全管控,严厉查处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和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水域和渡口、渡船的检查,推进水上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旅游领域。要严格落实各类景区景点、旅游项目、旅游设施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旅游交通运载工具、大型游乐设施等高风险环节的安全检查。要督促落实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管理,防止发生意外。对游乐园、农家乐、旅游景区的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运营使用单位做好节日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五一”期间举办的各类庆祝、游乐等大型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细致制定方案,落实防范措施,严防拥挤踩踏的事故发生。

(三)消防领域。要深刻吸取天台“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大对休闲场所、旅馆、饭店、歌舞厅、放映厅、网吧、商铺、加工点(特别是电镀厂)等场所的检查力度,确保《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火灾事故防范底线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消除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等事故隐患,杜绝此类恶性事故发生。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

(四)建筑施工领域。要加强对建筑设备、施工工地、市政工程、市政管网维护及其孔桩井下作业的安全检查,防止出现违章违规操作与施工等现象,切实防范深基坑、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建筑起重机械倒塌、高处坠落等事故发生。要加强拆整地块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拆整地块拆前、拆中、拆后的安全隐患排查与安全管控,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立即落实整改措施,防止拆整地块出现新的安全隐患。

(五)渔业船舶领域。要加大对10人以上拖网船、刺网船、围网船、张网船、渔运船、冷藏船、加工船、休闲渔船、涉氨渔船等重点渔船以及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打击“人证不符”、非法载客、安全设备配备不足、通导设备失效和超员、超载、超高、超航区、超抗风力航行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自5月1日开始,严格实行东海海域将伏季休渔以及我市瓯江、飞云江和鳌江部分水域禁渔的规定。

(六)其他重点领域。要加强危化品、工贸企业、特种设备、高层楼宇与旧住宅楼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同时,加强对民爆、民航、铁路、教育、卫生、供电、供气、供水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三、严格值守,妥善处置。

“五一”期间,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严格落实预测、预报、预警、监测机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制度、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畅通。进一步规范值班值守的工作标准、程序和要求,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严禁出现缺岗、脱岗现象。要结合实际,制订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要果断采取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信息,及时控制险情,把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文档为doc格式。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二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市属及外地进温各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

当前已进入高温季节和主汛期,台风、雷电自然灾害多发,易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切实做好我省夏季高温、台风和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管〔20xx〕15号)、市安委会《关于做好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温安委办〔20xx〕60号)精神,省建管局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认识做好高温季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布置落实各项防暑降温工作措施。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高温季节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购置和配发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暑用品,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劳动保护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施工现场,针对高温特点,指导各施工、监理单位积极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改善施工人员的作息环境,同时开展高温慰问活动。

1、加强对工人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各施工企业要针对高温季节施工特点,及时向工人宣讲高温施工的注意事项、防止食物中毒、应急救援等相关知识,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2、合理安排施工作息时间。要避开中午高温时间室外作业,气温在37℃以上不得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适当减轻劳动强度,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作业安全。

3、抓好施工现场的卫生清洁、医疗保健工作。各施工现场项目部要从食物采购、制作等多个环节进行把关,改善食堂的就餐环境,保证饭菜可口卫生,防止集体食物中毒和各类传染病的发生;搞好蚊蝇易生场所的卫生,如厕所、食堂、民工宿舍、排水沟等地方应有防蚊蝇、灭蚊蝇的措施;生活垃圾应集中清理,从源头灭杀蚊蝇的孳生地;要准备足够的常用防暑降温用品、药品,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配备一名专职医护人员,以便发生紧急情况能及时救助。

4、改善职工住宿条件。各施工现场应保证宿舍通风良好,满足防暑降温要求,适当控制宿舍人员数量,要保证每个工人住宿空间在2㎡以上,每个宿舍必须配备电扇等,确保职工的正常休息。

5、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高温季节施工,作业人员身体裸露部位较多,身体易出汗,极易造成触电事故,各施工现场应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尤其要加强宿舍内的用电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我局有关防汛防台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防汛防台工作,严格落实相关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基层基础建设等各项工作。要结合安全生产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突出重大危险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治理,强化隐患整治措施,特别是加强对地下室施工、基坑开挖和处于低洼地带、江河边等在建工程的管理,切实将防汛防洪防台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并重点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深基坑工程应加强监控,保证应急救援材料的现场储备和应急电源的配备,组织有效的排水,避免基坑坍塌或因施工对周边建筑物和城市地下管线的破坏。

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大型起重设备应确保基础不积水和非工作状态下的稳定,超过六级风力不得施工作业,台风来临时要采取防台加固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情况,做好值班工作,值班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并制定各种自然灾害、高温酷暑等情况的应急预案。发生事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我局的值班电话:xxxxx,传真:xxxxx。

通知人:

日期:

生产安全工作总结。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三

责任县区(部门):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应具体详实,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防范事故措施。设立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三、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改。做好对重点危险源的排查、登记、建档工作,按时上报本县区、本部门事故隐患。加强对燃气、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公众聚集场所、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道路交通、特种设备、校园等安全生产重点部位的专项整治。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全年应组织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全民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应组织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班。每月向市安委办报送信息不少于三篇。

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努力改善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条件。安全生产工作应树立为基层服务、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为企业安全生产服务、为全市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新经验;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健全内外部监督约束机制,树立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市政府领导签字:            县区(部门)领导签字:

二0**年*月*日          二0**年*月*日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全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级责任,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给我局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指标,特签订本责任书。

甲方:常熟市民政局

乙方: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1)全年因工死亡率为0%。

全年因工重伤率为0%。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持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3)彻底消除“三合一”场所,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4)车辆多的单位确保事故责任保持在50%以下。

(5)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对事故实行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当年处结率100%。

(6)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符合规定要求,

一把手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要求:

(1)责任单位应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级、车间,并督促其分化到班组和个人,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每年行政班子研究安全全生产工作不少四次,专职安技人员要加强力量并保持稳定。

(3)督促各级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台账,强化人居密集单位的管理、事故隐患的整改、应急措施等基础工作。

(4)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督促安技干部、企业领导、特种作业人员积极参加市组织的培训、复审工作。

(5)经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大对事故发生的行政追究责任力度。落实好市实行的安全生产各项会议制度、报告制度、检查制度、整改制度等规定。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民政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路政大队工作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1、责任单位:**路政中队 2、责任人:**路政中队中队长 二、责任目标

2、隐患整改率达100%; 3、持证上岗率达100%。 三、具体要求

1、安全机构健全,安全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到位,责任人明确。以严格的工作要求和勤勉的工作作风,将安全工作抓出实效。

2、日常管理上做到: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坚持每季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培训。积极参加大队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确保每项活动有经费、有组织、有过程、有总结。

3、切实抓好重点时段、恶劣天气公路安全畅通。积极应对暴雨、强风、强降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的发生,做好抗灾、避灾、减灾准备工作,承担紧急情况下交通秩序维护及公路阻断信息报送任务。

4、加大红线控管,严厉打击超限超载、漏撒污染路面、占道设摊摆点经营、干道两侧红线控制区违章等破坏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及时清理非公路标牌和清除枯树病树对车辆通行形成的安全隐患。

5、路政执法人员要做到优质服务,文明执法,着装整齐,证件齐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追堵车辆、禁止用身体拦车。遇过站(点)车辆恶意闯行,蓄意闹-事等突发事件,要在确保工作人员安全情况下,妥善处置。临时执勤点必须设置在线形宽阔之处,做到警示标志齐全、设置合理。严禁双向拦截车辆,严禁单向拦截车辆超过3辆。

四、考核与奖惩

****至*****元的,取消奖励;若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经济损失突破*****元或出现较大社会影响除按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处理外,给予你中队****元以内的处罚。

五、本目标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次年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止。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路政大队、弥勒路政中队各一份。

路政大队: **路政中队: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四

当前已进入高温施工旺季,夏季是建筑安全事故多发季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夏季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现就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夏季雨天较多,空气潮湿,因此,各施工现场要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xx)要求,加强用电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的问题,整改要落实到人。

2、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盛夏期间各施工企业特别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不得为赶工期随意加班加点,要合理安排工序和工程量,采取“做两头、歇中间”的方法,充分做好施工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

3、加强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夏秋季节是各类肠道传染病高发期,各工地要加强管理,保证饮食卫生,严格食品的采购、制作、供应等环节的卫生控制工作。

4、加强深基坑、高边坡支护的检查。做好对深基坑、高边坡、管沟(槽)放坡和及其支护情况的稳定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预测和防范可能发生的坍塌及其对工地生产生活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影响;要做好防止大雨淹灌、排水防涝工作。

5、加强大型设备检查。做好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大型机械设备基础、附墙拉结、缆风绳等结构稳定的关键措施及塔吊起重臂遇大风自由旋转情况的检查,确保大型设备防御大风、暴雨、雷击、倒塌的基本性能。

6、加强脚手架和高大模板工程检查。要重点检查立杆基础、排水措施、架体结构及其与建筑结构的拉结情况。做到基础平整、稳固,排水通畅,拉结有效,脚手板、安全网固定牢靠,确保脚手架和支模体系稳定。

通知人:

日期: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五

园区各企业:

目前,安福天气持续高温酷暑,极易诱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因此,做好这一重点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完成,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就切实加强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各企业要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把防范高温引发的各类事故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及早部署,狠抓落实。要在事故多发、易发的岗位和领域,全面组织排查,落实预防措施。要坚决杜绝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针对高温天气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各企业要根据高温季节的特点,切实加强对事故易发领域的安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危化品安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做好防爆、防雷电、防泄漏等工作,杜绝人员中毒事故发生;要完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通风、降温等措施,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二是建筑施工安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重点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防范高温中暑和触电、倒坍、坍塌、坠落等事故的发生。要加强通风不畅场所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防范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是消防安全。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措施,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防范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四是交通安全。要教育职工文明行车,注意上下班安全。

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也要根据实际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企业要认真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要严格执行有关值班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安排好高温季节的值班工作,发生险情和事故,必须立即上报信息,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严防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四条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5〕133号)的规定认定。

有关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该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国家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设在煤矿矿区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

(四)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煤矿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发现和查明各种危害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要进行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及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

3、安全检查必须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必须建立由公司领导或分厂领导负责并由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检查工作(地液面、压力、温度、电流、转速等参数是否正常等)。

4、检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有无缺员、串岗、换岗、酒后上班等违纪现象

(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劳保用品发放及使用制度

      1、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2、劳保用品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劳保用品。

3、劳保用品用于劳动保护,不得转让、买卖。

4、按岗位分发的劳保用品(如雨衣、雨鞋等),只准上班时使用不得带离岗位并将发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妥为保管,调离或改变工作性质时,对工作服等耐用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等要及时收回,丢失者应折价赔偿。

(四)事故管理制度

1、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

2、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3、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生产部备案。

4、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5、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五)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人,公司应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过程中作出显着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举报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经核实,将给予举报一定的奖励。

2、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人,公司应给予惩罚:

1)、对发生人身、机械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按事故严重程度将给予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以行政记过和经济处罚。

2)、线路设备检修后,发现检修质量不合格,或重大缺陷未按规定时间处理的,视其责任大小,给予当事人与工作负责人警告一次。

3)、在生产车间,发现作业人员未安公司着装,或其它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等行为,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一次。

(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管理制度

1、严格要求遵守特种作业安全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化知识。

2、每周二安全学习不低于半小时。

3、岗前必须参加脱产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经专人帮带实习,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后方能上岗操作。

4、定期参加上岗证、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审、认定、学习和考(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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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定

1、高处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软底鞋,扎紧袖口,衣着灵便;凡从事2m以上高处作业人员,须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合高处作业者,均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点行走和站立处的脚手板、临空处的栏杆或安全网,上、下梯子,确认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

3、作业过程中,如遇需搭设脚手板时,应搭设好后再作业。如工作需要临时拆除已搭好的脚手板或安全网,完工后应及时恢复。

4、搭设悬挂的梯子,其悬挂点和捆扎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应有人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如必须站在移动梯子上操作时,应离梯子顶端不少于1m,禁止站在梯子最高一层上作业,站立位置距离基准面应在2m以下。

6、禁止在万能杆件构架上攀登,严禁利用吊机、提升爬斗等吊送人员。

7、严禁在尚未固定牢靠的脚手架和不稳定的结构上行走和作业以及在平联杆件和构架的平面杆件上行走,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时,应以骑马式的方式向前通行。

(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九)安全值班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

并报告部门主管。

(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各部门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5、各车间主管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6、各车间主管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十一)用电安全、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明火作业管理:

1)明火作业要严格控制,各部门需要明火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明火作业前,认真检查作业现场,清除现场的可燃物,备有灭火器并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3)不使用带病的设备进行明火作业。

4)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5)明火作业后,认真检查现场,确实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十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

4、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人员。必须按实际使用量报领化学物品,严格工艺流程,遵守操作规程、残渣和废水妥善处理。

5、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发现异常和有不安全隐患时,速向单位领导和保卫处报告。

6、对于所接触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购买、保管等有关人员,必须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十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灭火)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七

市安委办:

今年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全面推进各行各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有效维护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我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确了整治的步骤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县政府主要领导与各乡镇、各重点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了各级、各单位和企业,进一步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形成了以制度落实保障的责任体系。县政府、分管副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遇到的困难,确保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其中的3项挂牌督办、4项重点整改,要求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的整改原则,安排专人、限定时间、落实措施,确保做到所有隐患整改销号。四是加强隐患事前排查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对待事故和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履行、非法违法生产打击不得力、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严肃进行事前问责,做到有责必究、有过必罚、一查到底。

三、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为重点,做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不断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截止目前,共检查企业1248次,查出隐患7230条,整改7230条。今年我县煤炭安全生产方面发生两起事故,死亡3人,严峻的形势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将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强化煤矿劳动用工、安全培训及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方面: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整顿关闭工作,与非煤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检查,严格制定隐患排查方案,落实隐患排查资金、人员等措施,同时按照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内容,逐企、逐矿、逐场对全县非煤矿山进行隐患排查。上半年共检查企业21家,查出各类安全隐患105条,当场整改38条,限期整改67条,截至目前,67条隐患全部整改,整改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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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八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人们对于安全生产的需求日益增长。作为国家力量的代表,政府在保障人民安全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法律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是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在实践中,政府的一些经验做法同样值得借鉴和推广。

第二段:强化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作为管理者,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律法规监管的范围。政府部门应该完善安全法律制度,修订、制定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加强对危险品、化学品、环境污染等关键领域的管控和监管。同时,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力度,对于有违规行为企业的伪装,不能放过任何一家违法企业。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因为企业违规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风险。

第三段:强化企业责任实施。

政府作为监管者,要引导企业积极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政府应该在政策政务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扶持。引导企业各部门形成合力,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该方案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不断加强与企业的密切协作,并主动为企业提供一流的安全生产解决方案。政府将企业安全文化推广落地,以引导企业节点全员达成一致,帮助公司实现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推进社会安全稳定发展。

第四段:整合安全资源实现联防联控。

政府应该加强与企业的联动,整合公公安、消防、安监等职能部门的力量,对于关键领域的监管进行有效整合、联动协作,实现安全资源的优化整合。同时,在重大活动、节假日等特殊时段,政府应该启动应急预案,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五段:开展安全宣传推动安全生产。

最后,政府应该积极开展安全宣传,以提高人民安全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可以在各级学校、企业、社区等场所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对于安全防范的意识。同时,政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加强安全科普宣传,向公众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人民安全意识。通过政府的努力,全民参与,将安全生产推向全社会,让公众从触发点上建设安全、维护安全,赢取安全这一人民生命财产的最大保障。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九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安全生产。

通知书。

供大家参考!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公司全体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张东的此次安全意外事故,特做如下警告通知:1、坚持“以人为本”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增强公司员工安全防范意识。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

责任书。

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班组和岗位(实现全年零伤亡、零重伤、轻伤控制在最低)。3、本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

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增强安全及消防意识。4、所有员工上岗前,工作服须穿戴整齐,门禁扣、袖扣、下摆扣必须扣上。注意安全生产用电,用水,用煤,不得赤脚,赤膊,穿短裤头、拖鞋上班。公司生产区、办公区实行禁烟、游烟,可吸烟区域为吸烟室,如有违反,引起不良后果,后果自负。5、严格执行上下班和交接班制度,不得无故旷工,有事必须提前请教,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厂。员工上下班前后,应认真检查自己的操作设施设备,并切断相关电源和使用设备。各班组长做最后检查工作,最后离开。6、所有被安排上机操作的员工,必须由专业组长带领,组长需告知相关岗位机械设备正确的使用方法、操作要领及安全防护措施。凡在没有班组长带领下的学徒员工不得擅自上机操作,一经发现,公司将严惩不贷,在此期间导致机械设备损坏或工伤事故发生的,公司将追究其个人责任;凡上机操作人员在班组长和领导安排下,因班组长或领导疏忽,未完全告知上机人员相关操作及安全生产要领而导致事故发生时,其所在的班组班组长及相关领导将受连带管理责任。杜绝因为员工对岗位不了解,对机械设备操作不熟练等而导致的工伤事故的发生及机械设备损坏的情况出现。7、针对上光膜车间机尾收卷工作,做出以下几点要求,需要工作人员操作流程熟悉,懂得随机应变,眼疾手快,脑子灵光,对于非熟练工,身高不得低于172cm,力气要大,动作要稳。拿出成品卷膜时,需要双手托住纸管两侧,迅速拉出,这样就不容易被压手。上机班还是需要班组长传达给每一位上机员工,遵守相关操作规程。8、公司和员工应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对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及其他方面的工作作出贡献或者提出安全隐患整改并得到实质效果的,公司将给与一定的奖励。相反不按操作规程办事,不服从管理,对公司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在大小,可处警告、罚款、开除处理,性质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浙江绿洲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20xx年04月24日。

签发人:时间:年月日。

被通知部门(单位):

贵部门(单位)存在以下问题: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规定,限你部门(单位)在_____天内完成整改,并于本通知书发出15天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安全监督部。如对本通知书有异议,请于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监督部陈述理由。

(章)。

各位员工: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人民公园花卉种植、公园管理、园林工艺品生产等工作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园林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我所实际,就安全生产工作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从xx年6月15日起,《人民公园安全生产工作指南(试行)》开始实施。各位员工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贯彻落实到生产实践中,并及时将有关修改和补充意见上报公园管理所。违反本指南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为保持园林局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精神面貌,强化安全意识,从xx年6月15日起,所有员工(含固定工和临时工,技术员暂时除外)必须穿工作服上班。凡不穿工作服上班者,视为不符合上岗条件和违反规定,即使出勤也不予记录工时。确有正当和合理理由的,事先需书面申请,并征得领导同意。

希望各位员工遵照执行,珍惜机会,加强认识,努力学习,认真工作。

xx市园林局人民公园管理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十

安全生产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涉及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一直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一方面通过完善法规制度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监管,执法检查等措施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这篇文章就是要谈谈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完善法规制度。

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最基本的职能之一就是制定完善的法规制度,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规范和约束。多年的实践证明,制定完善的法规制度对于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要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经营规模制定不同的法规制度,对于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和惩罚,并在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梳理和完善。

第三段:加强监管执法。

制定完善的法规制度只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强监管执法。政府通过加强监管执法,在安全标准、反事故应急预案、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指导,为企业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咨询,建设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生产水平。政府加强监管执法的措施还包括改进执法方法、提升执法机构的工作效率、加大处罚力度等。

第四段:全民参与安全生产。

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仅要加强监管执法,也要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民众的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鼓励并支持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中来,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五段:结论。

总的来说,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心得体会就是要注重条例、加强监管、全民参与。之所以要注重条例是因为条例制度是安全生产的基石,没有规矩就会乱套,企业在经营中要自觉遵守各项约束规定。加强监管执法是为了让企业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更加注重企业生产中的安全问题。全民参与安全生产,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为社会安全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有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创造和谐平安的生产环境。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或者承租单位的,发包、出租单位应当承担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应当加强对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范围的查验和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证照和条件,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有监管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施有效动态预警。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中,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政府实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中介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

(三)安全评价报告;

(四)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同意。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报告;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高危行业生产单位自行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建设、交通、煤炭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有关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

(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八)应急救援启动程序;

(九)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调用;

(十一)经费保障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现场有关物件的,必须作出标志和书面记录。清理事故现场,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人,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检查不力的;

(四)阻碍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

(五)阻扰或者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审批安全生产事项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的;

(四)阻碍或者干涉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

(五)阻扰或者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政府及其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0日起施行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十三

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安全管理是企业工厂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在管理中处于非常重要位置。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1、生产岗位安全检查。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2、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管理责任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隐患排查制度。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前,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政府要求和自身安全生产的实际,适时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3、隐患报告制度。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可能引发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报安全办。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隐患治理责任人、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

4、治理实施制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整改。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隐患治理整改。

5、验收注销制度。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十四

2015年,在、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正确领导下,我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积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检查,突出重点督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人本意识,做到思想上更加重视

做到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强化责任落实,做到职责上更加分明

在重大节日和特护期,我都提早组织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确保了节日期间的安全稳定。

三、强化工作保障,做到基础上更加扎实

发的《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文件精神,将91名乡镇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监管人员(包括行政领导、分管领导和安监站工作人员)纳入安监岗位津贴补助范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实行定额定编定岗补助,据实发放到人。对22个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直部门(单位)的安全监管人员,由各部门(单位)向省、市直属上级部门衔接争取,参照上级的做法,分步分批予以解决。

一年来,我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离上级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安全生产工作投入有待于进一步加大,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下阶段,我将更加积极地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针对不足和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解决,切实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深化省政府提出的八项断然措施和30项具体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平安、和谐、稳定的环境。

近两年来,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的领导下,在公司安委会的高度重视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实现了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达到了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

一、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司以生产过程安全为重点,成立了以董事长李和平同志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公司的安全工作。并且在公司设立了以经理为组长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全面监督检查公司的日常安全工作。各部门成立了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班组长为组员的安全领导小组。从而形成了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为做好安全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根据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管理的要求和企业实际,公司把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当作公司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在制度建设工作中,首先制定和出台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同时,公司还注意加强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公司建立《安全教育》、《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四本台帐。并对各类台帐的建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以强化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层层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形成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们在生产过程中,更是强调落实安全目标责任,明确各部门负责人即为该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在保质量、保产量同时,必须保障无安全事故。正是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具体岗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我们在近两年的生产过程中,不仅提前圆满完成各项生产指标,且实现了无重大安全事故,创造了建司以来的最好成绩。

三、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认真做好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以人为本、持续改进”的安全理念,对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钟常鸣。为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公司制作了各类安全警示和安全宣传标语,放置在各生产区醒目位置,使员工每天上下班都能看到;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通过挂图、安全警示漫画、散发充装安全手册、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加气车辆驾驶员及员工大力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防范意识。要求分管安全经理和安全员深入班组内听取各班在班前班后召开班组安全会议,及时通报本班安全工作情况,梳理安全漏洞,总结安全工作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方面,公司对全体员工进行每月一次的安全培训,并对培训人员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与公司绩效考核挂钩。公司汇编了《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发放到各生产班组,要求各班组长组织员工进行贯彻学习,通过广泛的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使全体员工牢牢绷紧了安全生产这根弦,明显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普遍掌握和提高了自我保护的`技能。

四、把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工作当作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

(值)带班制度,落实(值)带班职责,督促生产班组解决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严防死守,务求实效,确保节假日期间的生产安全。

在日常生产中,公司领导对检查出的隐患极其重视,在经理办公会会上亲自部署消除隐患的方案。安全员及时进行现场督促落实整改。公司坚持“严”字当头,对生产现场实行“一日两查”、一周一次的综合检查,月末及节日由公司领导亲自带领部门负责人,对公司的生产一线、出租门面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现场会办、事中督办、事后查办的方法,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发现的问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安全奖惩挂钩。通过日常检查及时发现生产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防患于未然。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坚决制止,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威胁安全生产的人员进行通报曝光,并给予经济处罚,让“三违人员”无处藏身、直至整改,对违反规程造成的事故,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不手软,不姑息,不迁就。公司对安全责任完成情况实行绩效考核。在各类检修过程中,公司始终牢牢把握安全关。凡是动火、压力容器作业、登高作业等工作,一律严格按照安全检修规程先办理作业证,经公司领导层层批准后方可作业。安全员全程进行现场监督,跟班作业,直至维修结束投入生产后,安全监管人员才离开检修现场。在维修前有方案、维修中有预案、维修后有记录。一环扣一环的维修作业记录,使维修安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加大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把“安全第一”始终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设备、储气井、机房进行了彻底的安全整治,整治的效果不仅保障了生产长期稳定运行,而且保障了全年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同时2011年度,公司被内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内江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先进单位”。

六、安全活动深入人心,安全责任逐步提高

公司结合每年国-家-安-全月的内容,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专人专责,制定活动方案,有效的结合安全月主题内容,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安全月活动。以安全知识和制度落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笔试考试,考试成绩与员工绩效奖金挂钩,邀请省安教中心教员来公司授课,讲解安全理论及应急救援处置常识。每年对应急救援处置预案进行更新,并就更新预案组织全体员工贴近实战的演练,分别对加气棚起火,机房起火、机房设备突发故障、充装过程突发事件、人员应急疏散等科目进行了演练,效果收效达到预期。2012年公司结合省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活动精神,我公司制定了《内江市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方案》和《气瓶充装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严查生产过程中违规操作和充装违规行为,此次活动公司共处罚违反安全操作人员3起,通报表扬奖励活动先进班组1个。极大的体现了公司在安全生产上奖惩分明的态度,让广大员工深刻明白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以上是我公司近两年来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责任重落实”。我们的安全工作做的还远远不够,烦请督察组专家们对我们的安全工作进行深入的指导。在安全管理上我们还应该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借鉴先进单位的安全工作经验,使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的台阶,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012年9月11日

二0一四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安监局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确保社会稳定的大局,着力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有效遏制了各类事故的发生,为全镇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镇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是明确责任分工。及时调整了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一岗双职”的要求落实了条线分管领导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要求各条线分管领导及相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具体抓好各自工作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责任到人,确保措施到位;二是狠抓工作落实。年初,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镇政府与全镇21个行政村、8个社区和80多家企业的负责人签订了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书,各企业(单位)把安全生产目标具体分解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签订工作逐步延伸,逐级落实,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平时,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本镇实际,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求各村、社区、企业(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把责任制落到实处。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村、社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镇条线分管领导和各村、社区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了责任追究。由于领导到位,责任落实,措施得力,2015年度,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加强检查监管,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始终把检查监管作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抓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整治各类重大隐患。根据制定的工作计划和上级部署,2015年,全镇共进行了多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根据区安监局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了迎“青奥”安全生产200天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每逢元旦、春节、“五一”、“安全生产月”、、“螃蟹节”、“十一”等重大节日前夕或生产旺季,组织各条线分管领导和安全办、派出所、工商、供电、工业园区等相关部门人员,深入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拉网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迅速整改,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在检查中做到了“四个”突出:

1、突出重点企业(场所)的安全检查。重点加强了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服装纺织等人员密集企业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查。安全办积极配合县质监局对全镇诸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测率达100%。300名员工以上的企业均建立了安全机构和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名职工以下的单位均配备了1名兼职安全干部从事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要求辖区内企业报送企业安全生产报告书,积极督促企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2、突出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管理。今年以来,由各条线分管领导亲自带队组织了多次隐患排查。通过隐患排查共发现安全生产隐患146条,对相关单位开出隐患整改通知书27份,得到了相关单位领导的重视,在整改中做到了整改有计划,措施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确保了整改质量,全镇隐患整改率达97.5%以上,共投入整改资金180余万元。强化对危险化学品重点单位的危险源监控,落实了监控措施和责任人,建立了危险源预案。

3、突出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及“三同时”工作。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加大了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今年以来引进落户开发区的新项目或即将在我镇淳城工业集中区开工的项目,由镇招商办办理报批,按上级要求做到重大工程预评价“三同时”工作。

4、突出重、特大事故的预防控制。为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预防控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一方面认真组织参与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另一方面严格安全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牵头检查单位跟踪督查,确保了全年无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和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我镇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年初就组织召开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专项工作会议,对本年度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做出统一部署。我镇组织了所有重点企业对照《江苏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逐条进行自查整改。开展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生产型企业普查、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等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工作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方面,我镇也组织召开了专题动员会和针对相关企业安全员理论培训会。按照区政府要求,我镇今年继续推进辖区内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今年有7家企业顺利通过验收,达到企业安全生产四级标准。

(四)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知识,提高镇村干部和企业人的安全意识。二是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利用安全例会、红太阳广场橱窗和小区宣传画廊等多种形式和阵地,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各单位对员工宣传一些地区和单位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惨-案,教育全镇干部群众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防患未然。通过“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全镇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为全面做好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基础。今年全镇共制作宣传标语350多条,悬挂横幅46条,黑板报22块。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镇在安全生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事实告诉我们,安全生产工作决不能有半点松懈。当前,我镇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企业责任主体意识不到位,部分单位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不够到位,还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对安全设备、消防设施及安全经费投入不足;二是建筑施工层层转包,有的项目经理安全意识较差,缺乏一定的安全管理素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三是极个别单位对事故隐患整改的力度不够;四是全民安全意识需进一步增强。

(六)下一步工作措施

1、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安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2、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3、进一步加强对新增企业法人代表的安全培训,全面提高企业法人的安全意识。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4、在2015年完成了7家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达到四级标的基础上,

2015年再推进5家小微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建设。

5、按照区安委会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防安全隐患,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

2015年 11 月10日

今年以来,我县以“打非治违”和“查漏洞、扫盲点、排隐患”专项行动为重点,强化安全隐患专项治理,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现将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严格监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全面落实

(一)实行目标管理,落实领导责任。年初,县政府与10个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第一责任人及责任目标,制定了考核办法,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领导“一岗双责”责任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责任分解到岗,明确到人。

(二)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例会、执法检查、隐患排查等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三)实行属地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乡镇及开发区的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加强部门联动,落实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规范检查、事故查处等方面齐抓共管,共同督促和指导企业确保安全生产。

二、强化措施,“打非治违”暨深化“查漏洞、扫盲点、排隐患”专项行动卓有成效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专项行动会议精神,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县共检查生产经营建设企事业单位371家,停产整顿无证、证照不全生产经营企业41家,取缔无证非法生产企业35家,排查各类隐患1531处,已全部整改到位。

(一)周密部署。县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副为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实施方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具体方案并成立了专门的组织,确定专人负责。在5月10日召开的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上,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明确了责任单位。专门对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责任等工作进行了详细讲解,对各单位、各企业怎样做,各督导组怎样督导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广泛宣传。自4月28日起,通过有线电视飞播全县“打非治违”有关政策,公布举报电话。在全县范围内张贴悬挂宣传横幅200多条,印发“打非治违”有关文件3000份。县安监局分两组深入重点企业进行现场培训6次。

(三)严格执法。组织两个专项执法队对99家重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各乡镇和开发区安监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其它企业进行检查。集中执法开展以来,共下达责令改正书75份,处罚告知书13份。开展联合执法3次,发现隐患156处,责令停产整顿9家,取缔无证生产企业6家。

(四)加强督导。从各有关部门抽调33人组成11个督导组,对全县10个乡镇、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的两个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情况实行每周一汇报,每半月一调度。

(一)标准化建设顺利开展。4月12日,召开了全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员大会,下发了《阜城县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到目前,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正在验收阶段,6家一般企业已和久运评价公司签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工作积极推进。一是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约120人进行了培训,邀请市安监局司瑞升科长进行授课。二是对全县27家机动车维修企业职业病防治现状进行了摸底调查,并登记建档。三是下发了《关于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xx安办[2015]7号),加强对企业职业危害情况的申报。目前,已申报71家。

(三)做好重大节日和“”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强化安全生产大检查,政府带领相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领域进行督查。强化对车站、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十八”大期间,配合市安全生产督导组开展安全生产督导,督导部门8个,乡镇5个,检查重点企业43家。

(四)依法行政,执法监察扎实开展。一是危化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的执法检查正在进行。二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查清原因,依法依规查处责任对象。

(五)安监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一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监察人员定期学习制度,组织安监人员参加了省安监局执法培训。二是全县10镇及经济开发区都配齐了专职安监站长,()全年共组织安监站长培训两次。三是制定并落实了安全培训、许可提醒等多项服务举措,得到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好评。

四、加强宣传,全民安全意识不断提高

(一)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6月11日,组织15个部门举行了“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发放安全生产知识读本、“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资料等共5000余份。

(二)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培训特种作业人员120名,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226人,乡镇主管副职、安监站人员20人,企业全员培训2000人,下发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试题1000份,使乡镇、部门和企业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今年来,我县安全生产虽然保持了整体平稳态势,但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个别乡镇和部门对安全生产认识不足,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二是部分企业安全主体意识不强,少数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硬件设施基础差。

下一步工作,我们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重大节日、会议期间的生产安全,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十五

国庆长假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秋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安全供水,现就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庆长假期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国庆长假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针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漏洞,立足超前防范,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要安排严密监控,严防节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节前自行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对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根据各自实际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检查。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全面深入细致检查,确保通过检查真正找准问题,发现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工作要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及措施等。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监控措施,并跟踪了解情况,做到万无一失。

1、金沙湾水厂、污水处理厂要确保节日期间设备运行正常,原材料、备品配件要准备充足。要提高警惕,防范人为破坏,节日期间无公司领导许可,禁止任何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2、华水公司、安装队及抢修中心要做好安装、修理工程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

3、各部门要做好节日期间防火防盗工作。保卫处节前要对公司所有的监控设施、灭火器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故障的要及时修复,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

4、节日期间群众性活动较多,外出游玩人员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去外地游玩的需向部门领导汇报。

各部门要加强国庆节期间的值班工作,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处置,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切实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组织得力、施救有效,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对国庆节期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如实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

通知人:

日期: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十六

(一)加强农村安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各村“两委”的一项重要职责。农村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镇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的安全生产工作量大面宽,基础较为薄弱,安全知识的普及与教育等工作必须引起各村“两委”的高度重视。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是本村农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村“两委“成员要履行相应的职责,在镇安监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一定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农村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全面推进,协调发展。

(二)各村对该项工作年初要有安排,年底要有书面总结。在召开村组干部大会、村民会议等会议上必须讲安全。要开展经常性的农村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隐患消除情况必须有文字记载,重特大隐患消除情况要报镇安监办,由镇安监办报市安监局备案。如遇紧急情况,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人员应先行果断处理,再向市安监局等职能部门汇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农用汽车等各类行走机械,严禁违章超载、超速、非法载客;机动车无牌无证的,要清理出名单,劝其完善手续,拒不办理的,要向市交警、农机等部门报告。搞好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等固定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监部门的专门培训,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持证上岗;农村及场镇旧房拆、建和修建,维修塘、库、堰、机沉井等水利设施时,必须按安全要求,搞好防护,在作业中要预防垮塌、摔伤、物体打击和高空坠物事故;龙蟒河、付家河、干河子和太平水库、陈家湾水库以及各村的较大塘库在汛期要预防洪灾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各村必须要在辖区内的塘库、沟渠、河道、机沉井显著位置树立安全警示标志;村小学校舍、食堂要预防垮塌;学生食堂防止食物中毒;管好农村用电安全,临时用电的拆、装、架设必须向供电部门申请,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范操作。加强农村房屋安全建设,加大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院、诊所、敬老院、寺庙等危房的排查力度。在高压电线、电杆、水源、道路交通设施附近建房必须依法经过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农村(含场镇)的大型集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在集会期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民兵搞好安全值勤和防护。

通过大型标语、墙报、广播、会议等形式搞好安全宣传教育,广播宣传的安全内容要存档并注明播出时间次数;在有重大危险源的地方,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牌、标志。

充分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管理作用,让其在管好生产的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以便事故发生后,能及时、科学、有效的组织救援,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通知人:

日期: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十七

“安全生产”一直是我国发展所面临的当务之急,在过去的几年中,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已经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投入,同时在政策和法律的引导下企业也在逐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然而,民众对“安全生产”仍有一些误区,即认为安全生产只属于企业经营者的责任,而忽视了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角色。作为一名政府工作人员,我深知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也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现在向大家分享一下,以便更好地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一、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

安全生产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并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而是需要政府、企业和全社会长期积极投入的共同工作。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非常重要,需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政府应该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同时,也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安全生产宣传,提高民众的安全意识,让每一个人都认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

二、完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政府部门在管理上也需要当务之急。我们应该对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深入了解和掌握,制定出更加科学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企业的评估和监督,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同时,也要发挥好人员的作用,加强对安全工作队伍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减少由于人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是一个涉及广泛的问题,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管理安全生产时应向企业和社会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监视等行为,保障私人公司、企业和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四、加大投入力度。

安全生产需要政府的全力支持与投入。政府应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覆盖面更广泛的开展监督和检查。在安全设备方面,也应以更高标准为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和顺利进行。同时,还需要引入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推广安全培训和科学理念,推进创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五、倡导文化尚武。

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始终坚持倡导文化尚武的理念,通过相关活动和教育方式加强对安全文化的普及,提升全民的人文素质。通过建立安全典型典籍、编写安全教材、加强安全宣传等方式,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和人文价值,增强人民群众的文化感知和自我保护能力,形成文化覆盖面广泛而深入的安全保障系统。

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我深深认识到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只有政府和企业、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使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更好的推进和发展。希望各级政府能够时刻保持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重视,制定更加严格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政策,从而为全国安全生产事业做出更贡献。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十八

为抓好当前高温天气交通运输安全工作,预防可能发生的一切交通安全事故,防患于未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绝对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车队要认真督促驾驶员做好安全工作,以近期典型的事故案例为教训,狠抓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保证驾驶员受到经常性的教育和警示,确保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二、公司驻车站安检办要确实履行职责,加大对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力度,切实加强源头管理。

三、高温天气极易使人产生疲劳、心烦等现象,又是事故多发季节,各车队要高度重视,随时提醒各驾驶员晚上要休息好,白天才有精力投入到营运中,才能确保行车安全。

四、增强风险意识,严禁有脱保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对车辆安全检查,对有问题的车辆要及时进行维修,特别是发动机、轮胎、方向机、刹车等极易发生故障的零件部位要勤检查,防止人为以外的交通事故发生。

六、严禁低证高驾,对低证高驾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坚决清退。

xxx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月xx日。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十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扎实推进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组织好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主题。

推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走深走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教育,安排理论学习中心组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把安全责任扛在肩上、落在行动上,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

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要通过安全生产“大讲堂”“大家谈”“公开课”“微课堂”和在线访谈、基层宣讲等形式,持续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入脑入心、见行见效,转化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自觉行动,全力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今年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之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各类媒体,充分报道集中攻坚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工作成效,注重总结宣传各地好的经验做法,推广制度成果。围绕防范化解风险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精准执法、举报奖励等经验做法,鼓励各地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广泛发动企业职工开展“安全红袖章”“事故隐患大扫除”“争做安全吹哨人”行动,对事故易发多发、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环节进行全面细致地自查自纠,强化源头治理,切实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安全生产万里行”与“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步启动,20xx年12月底结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好专题行、区域行、网上行等活动,加强问题隐患和反面典型曝光。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以及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曝光一批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月至少在省级主流媒体曝光一个典型案例,并向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报送,真正形成震慑。要发挥“12350”举报电话作用,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员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观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参观事故警示教育展览等方式,以案说法引导各类企业和广大职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

6月16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安全宣传咨询活动,集中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方法。邀请主流媒体和网络直播平台开展“主播走一线”等专题专访报道活动,增进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理解。创造性开展“公众开放日”“专家云问诊”“应急直播间”“安全快闪”等线上活动。积极参与“回顾安全生产月20xx年”网上展览和“测测你的安全力”知识竞赛。协调主流媒体走进安全体验场馆,联合新媒体平台推出“6·16我问你答”直播答题和“接力传安全——我为安全生产倡议”等,引导公众学习应急知识,提升安全技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基层,察民情、访民意、办实事,切实推动安全宣传“五进”。开设并用好“全国安全宣教和应急科普平台”,针对不同行业和受众开发制作科普知识读本、微课堂、微视频、小游戏等寓教于乐的安全宣传产品,有针对性地组织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开展灾害避险逃生演练。分类推动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和安全体验基地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广泛开展“安全行为红黑榜”“我是安全培训师”“安全生产特色工作法征集”等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媒体,形成全媒体、矩阵式、立体化宣传格局,切实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请于20xx年7月5日前向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活动的总结报告。各单位要明确1名联络员,及时报送活动期间好的做法和视频、图片等资料。

政府安全生产通知篇二十

根据《转发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20xx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结合目前厂实际情况,现将高温天气安全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因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切实把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周密细致的部署防暑降温工作。

各班组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工作,严防高温中暑事件。要结合目前清理作业特点和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合理安排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有关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个体防护用品、清凉饮料等常用物品,通过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在组织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检查中,要将防暑降温工作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是否配备通风或降温设备以改善作业条件、是否合理安排或调整高温作息时间、是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等情况。突出对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的、易发生高温中暑事件的场所和户外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和整改。

利用安全学习、派班会以及网络、微信等形式,大力宣传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防暑降温基本知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让广大劳动者了解高温的危害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营造全面关心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劳动者高温作业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控制高温中暑事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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