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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人员撤职处分范文简短(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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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人员撤职处分范文简短(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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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人员撤职处分范文简短篇一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_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_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_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_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_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_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_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事业人员撤职处分范文简短篇二

李远良,男,汉族,09车辆工程班学生,本科生第十四支部正式党员,20xx年3月6日加入中国共产党。李远良同志未经请假缺席中共华侨大学机电及自动化学院第四次党员大会,并且让非党员代替其参加大会并行使投票权。

王轩,男,汉族,09机电3班学生,本科生第十三支部预备党员,20xx年1月2日加入中国共产党。王轩同志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缺席中共华侨大学机电及自动化学院第四次党员大会,并且让非党员代替其参加大会。

邱广生,男,汉族,09机电2班学生,本科生第十二支部正式党员,20xx年2月28日加入中国共产党。邱广生同志未经请假缺席中共华侨大学机电及自动化学院第四次党员大会,并且对所犯错误没有正确的认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修订版)第一章第八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第七章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严肃党纪,经所在党支部投票表决,学院党委委员会讨论批准,决定给予李远良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轩、邱广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中共华侨大学机电及自动化学院委员会。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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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人员撤职处分范文简短篇三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经纪检部门审查,20xx年3月15日(周五)中午,时任江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总队长(省文物保护执法队队长)曾敏同志,饮酒后驾驶单位车牌号为赣m09927的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曾敏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4.39mg/100ml,属醉酒驾驶。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以曾敏同志涉嫌危险驾驶,于20xx年4月3日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xx年6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敏同志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对曾敏同志不起诉。

曾敏同志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日中午饮酒;公车私用;受到刑事追究(不予起诉)。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政纪和党纪。鉴于曾敏同志在组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较好,并进行了深刻检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厅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曾敏同志撤销江西省博物馆馆长职务处分,由五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本决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

事业人员撤职处分范文简短篇四

我们法院近日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我认识到:

一是规制调整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工作纪律,不仅限于对廉政有严格的规定,同时对勤政表现也上升到纪律层面。因此对要改变过去对违纪只是不贪污、不受贿,不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的粗线条认识,既要廉政,也要勤政。

二是不仅对故意错误要作出处罚,而且加大了对过失错误的处罚力度。因此除了提高廉政警惕性外,还需要强化工作的责任心,避免杜绝工作失误。

三是不仅对注重结果的公正,而且强调程序的公正公开规范。因此除要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实体公正外,还需要规范司法程序,公开审判程序,全面体现公平正义。

下一步我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认证排查平时办案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照诉讼程序规定,从受案到结案中的所有环节,排查自己的习惯做法,向全庭进行报告。

二是对司法鉴定、送达程序、开庭程序、财物流转等重要司法环节进行调查,制订统一的操作规范。针对涉及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运用环节,组织研究,规范统一裁量幅度。

三是强化监控约束,严格质效管理,控制隐形超审限。提前审限监控节点,每月对超2个月的案件组织集中讨论,集体研究审理思路。强化庭审监控,组织庭审笔录及庭审录象评查。

事业人员撤职处分范文简短篇五

行政裁决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公共行政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公司撤职处分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王××,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5月入党,现任海关总署××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1995年元月初和1996年年初在两次办理总署×x700万元资金存款中,严重失职,以致被诈骗500万元人民币。

王××作为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巨额存款不严格审查、把关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向领导报告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制止纠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署党组决定,给予王××撤销××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关于公司处理决定的告知函(有效应对女职工产假到期后仍不上班的办法)。

:您好!首先,向您和您的家人表示最诚挈的问候!你加入公司*年来,为公司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此,代表公司对您表示感谢!但同时,我们也遗憾地告知:您在今年*月*日产假到期后,没有按照法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按时到公司上班。您提供医院的挂号证明,并不足以证明您存在法律和公司关于职工休病假、哺乳假的法定或规定情形。公司于3月1日和25日先后两次去函,要求您进一步提供其他充分证据,以证明您在上述法定或规定情形,您也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至今未予提供。公司已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公司的上述要求并不构成对您个人隐私权的干涉。

鉴于您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此处可附上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

中有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规定,经征询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公司管理层讨论决定,对于您擅自旷工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请您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到公司报到,说明今年*月*日产假到期后,导致您无法到公司上班且未按规定正式向公司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合理原因,并相应提供权威部门认可的医学诊断证明或其他合理证明。

公司将根据您的表现和提供的证明,按照法律和公司规定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公司是一个企业,企业的生存并发展是全体员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而企业要生存并发展,就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一套科学、合理的、符合企业整体利益的。

规章制度。

并得到每一名员工的严格执行和遵守。因此,请您理解并配合公司的以上处理决定。

如您逾期未到公司报到,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

此致

*公司。

一、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事业人员撤职处分范文简短篇六

各项目指挥部、总部各处室:

周琦,曾用名周胜利,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平阳县人,大学文化程度,1989年8月参加工作,9月加入民主同盟,高级工程师,2月任温州半岛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工程处副处长,8月任温州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总指挥部工程管理处副处长。

周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根据温州市监察局《关于给予周琦行政撤职处分的建议》(〔〕温监建字第6号监察建议书)之违纪事实和处分建议,经总指挥部部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琦行政撤职处分,执行处分期36个月,从发文之月开始执行。

九月二十四日。

事业人员撤职处分范文简短篇七

经查___________班学生___________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经学校政教处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根据学校学生处罚条例,学校决定,给予___________同学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处分,其处分记入学籍档案,以观后效,如若再出现违纪现象,作自动退学处理,或者转移学习环境。

学生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家长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家长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校区政教处。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事业人员撤职处分范文简短篇八

万宁市纪委对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港北监察中队中队长纪明忠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纪明忠在担任万宁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港北监察中队中队长期间,执法不严,管理松弛、监管不到位,导致万宁市伏季休渔期间,港北港口仍有渔民违规出海捕鱼、在港口违规售卖渔获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监察局审议,决定给予纪明忠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xxxxx。

事业人员撤职处分范文简短篇九

______,男,汉族,1976年12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瑞安锦湖街道瓦窑村人,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7月参加工作,9月至3月担任局高楼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203月起担任马屿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

【人名】同志在担任高楼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期间,对飞云江高楼段的非法采砂行为没有按职责要求跟踪处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有效制止,致使非法采砂行为一直持续,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经瑞安市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月19日,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该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综上所述,黄小兵同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违纪。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经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小兵同志行政撤职处分。

本决定自20____年12月30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局监察室或瑞安市监察局提出申诉。

____________。

事业人员撤职处分范文简短篇十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经纪检部门审查,20____年3月15日(周五)中午,时任江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总队长(省文物保护执法队队长)曾敏同志,饮酒后驾驶单位车牌号为赣m09927的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曾敏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4.39mg/100ml,属醉酒驾驶。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以曾敏同志涉嫌危险驾驶,于4月3日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____年6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敏同志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对曾敏同志不起诉。

曾敏同志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日中午饮酒;公车私用;受到刑事追究(不予起诉)。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政纪和党纪。鉴于曾敏同志在组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较好,并进行了深刻检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厅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曾敏同志撤销江西省博物馆馆长职务处分,由五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本决定自5月10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

年5月10日。

事业人员撤职处分范文简短篇十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促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增强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督促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集团公司在安全、高效的程序下运行,参照《_劳动法》、《_劳动合同法》、《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_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包括子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集团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本人被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司法处罚、纪律处罚等任一情形)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作人员中的_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依据《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及本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工作人员中的非_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依据本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到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公平、公正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四)追错问责,程序合规,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降薪留岗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降薪留岗,二十四个月;撤职、留用察看,二十四个月或三十六个月;停薪待岗,二十四个月或三十六个月。

第六条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职级和工资(薪金)档次。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0%;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5%;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党员,取消其受处分期间全部浮动工资;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取消其三年内全部浮动工资。

(二)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0%;受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5%;受记大过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30%;受降级、降薪留岗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50%。

(三)受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取消其受处分期间全部浮动工资。

(四)受停薪待岗处分的工作人员,等候集团公司安排工作岗位,在此期间停发放劳动报酬,五险一金全部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工作人员受到降级、降薪留岗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同级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工作;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其职务应予撤销。

工作人员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组织人事部按规定办理解除其劳动合同手续。

第九条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需要给予处分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条二人及其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违纪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阻挠、干扰组织调查的;包庇同案人员的;

(三)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

(五)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

(六)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的情节。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二)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主动赔偿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需要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第十五条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可以免予处分。

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可免予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一)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三)反映的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四)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极小;

(五)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批评和整改的问题。

第十七条各基层单位及机关各部门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的,对共同参与人员,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并按各自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处理。

班子成员对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因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可依据损失情况要求工作人员赔偿经济损失。经济赔偿标准由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拒绝赔偿的,集团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赔偿可以要求工作人员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也可从工作人员工资(薪金)、奖金(浮动工资)等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总额的20%。扣除经济赔偿后的实际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但因不明原因下落不明的,应当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下达处分决定。

(一)处分决定下达后,要依法在三十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至被处分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亲属,或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无法送达的,送达人员要做好相关记录。

(二)公告发出三十日内被处分人未到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组织人事部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章对违法犯罪职工的纪律处分及处理。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因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被宣告管制、拘役的人员,其一切职务自然撤销,并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被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情节给予降级、降薪留岗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执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集团公司纪委审理核实后,并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得办理出国(境)和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纪委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政务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国家、企业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分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组织、参加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罢工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_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薪留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制造、传播、私藏违法违禁物品,打架斗殴、寻衅闹事、酗酒滋事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_、赌博、迷信等社会丑陋活动的;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四)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及其他危险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

事业人员撤职处分范文简短篇十二

______,男,汉族,1976年12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瑞安锦湖街道瓦窑村人,200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担任局高楼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2012年3月起担任马屿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

【人名】同志在担任高楼水利站水政监察中队长期间,对飞云江高楼段的非法采砂行为没有按职责要求跟踪处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有效制止,致使非法采砂行为一直持续,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经瑞安市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2013年12月19日,中共瑞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该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综上所述,黄小兵同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违纪。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经2013年12月30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小兵同志行政撤职处分。

本决定自20____年12月30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局监察室或瑞安市监察局提出申诉。

____________。

事业人员撤职处分范文简短篇十三

王____,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5月入党,现任海关总署____服务中心主任、____服务局局长。1995年元月初和年初在两次办理总署____700万元资金存款中,严重失职,以致被诈骗500万元人民币。王____作为主管____财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巨额存款不严格审查、把关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向领导报告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制止纠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署党组决定,给予王____撤销____服务中心主任、____服务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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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人员撤职处分范文简短篇十四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撤职处分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王××,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5月入党,现任海关总署××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1995年元月初和1996年年初在两次办理总署×x700万元资金存款中,严重失职,以致被诈骗500万元人民币。

王××作为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巨额存款不严格审查、把关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向领导报告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制止纠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署党组决定,给予王××撤销××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经查,王××的违纪问题是:1、非法占有、贪污国家财物价值×××元。王××任东山镇经管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

(二)。

王××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受党教育多年,理应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为党工作,但却以权谋私,在权利和金钱的考验面前败下阵来,最终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王××案件再次给予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近年来,在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揭露出的大量违纪事实一再表明,一个党员干部蜕化变质,往往是从理想信念上的动摇和蜕变开始的。王××参加工作20多年,在党的培养下,从一名普通干部成长为基层部门负责人,曾经为党的事业做出一定贡献,但没有经受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理想信念出现了偏差,致使走向犯错误的道路,受到了党政纪的制裁。王××的错误告诫我们,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必须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从根本上解决人生观、价值观问题,才能确保共产党员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二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绝不能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党员干部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没有任何谋取私利的特权。特别是发生在老百姓身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以权谋私行为,尤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王××在任期间却把手中的权力看作是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和资本,在短短的四年时间里,就非法占有、贪污国家财物××××余元,错误性质十分严重。这个反面典型再次警示我们,作为新时期的党员干部,必须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是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搞好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失去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乡镇经管站既是农村统筹集资的具体办理者,又是减轻农民负担的管理部门。王××作为一个基层站负责人,经管着一方人民群众的财物,本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但他却利用手中的权力逃避监督,几年来,75次在无其他经办人的情况下,以单位名义个人从饭店订餐用于招待亲朋好友,严重侵犯了国家和集体利益。王××长期以来,多次一个人签字下账,处理应有自己负担的费用,严重违犯财务制度而不能够得到有效制止,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督制约不力。各级一定要从中接受教训,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涉及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对有管理人财物的实权单位,要实施全过程监督,既要加强事前事后监督,又要加强事中监督,确保监督制约工作到位。四是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减轻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大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几年来,各级各部门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方便条件,不顾中央和各级领导的三令五申,对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视而不见,我行我素,千方百计攫取农民利益,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王××自1998年至xx年王××任东山镇经管站站长期间,利用掌管统筹费之机,钻政策和财务制度的空子,挤占、坐支、挪用统筹费,受到了应有的党政纪处分,就是典型的一例。据此,各级各部门要切实从王××案件中吸取教训,抓住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措施,加强管理,主管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决不允许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今后不管什么人,什么单位,什么方式,凡是侵犯农民利益,增加农民负担的,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除追究案件当事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接《关于阿迪力同志降职的通知》(博市党干发〔20xx〕52号),经市委会20xx年5月20日批准,决定给予市公安局正科级侦察员阿迪力同志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按照《关于保证党政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暂行办法》(新纪发[20xx]2号)有关规定,经20xx年7月13日市委五届八十三次会议研究,将阿迪力职务降为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

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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