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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主管标准范文(优质2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3 14:42:55 页码:7
保险主管标准范文(优质20篇)
2023-11-23 14:42:55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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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主管标准篇一

工伤保险制度包括预防事故发生和帮助伤者康复。世界各国的立法都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康复承担。用人单位中努力减少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纠正排除。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治疗,采取包括度假、治疗等措施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劳动能力,为伤残人员生活和劳动创造条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知识,欢迎阅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应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工伤保险责任的优先适用原则,而对未参加工伤险的企业和用人单位,《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也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向劳动申请仲裁。

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按工伤保险优先适用原则进行判定。

2、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一般以《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予以判决。

3、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以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作出判决。

因第三人的过失而造成用人单位受雇者受伤亡的情况,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依据民法和劳动法获得双份赔偿。

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包括预防事故发生和帮助伤者康复。世界各国的立法都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康复承担。用人单位中努力减少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纠正排除。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治疗,采取包括度假、治疗等措施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劳动能力,为伤残人员生活和劳动创造条件。

职业康复旨在帮助工伤残疾人员尽可能恢复劳动力和提高生活能力。为此,用人单位应积极帮助劳动者康复,培训残疾人员。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员,用人单位都有责任积极组织专门培训,所需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的职业康复费用中支付。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 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保险主管标准篇二

一、医疗费用: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重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基金支付)

三、转院费用:重庆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支付。(基金支付)

四、辅助器具: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基金支付)

五、误工费:按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长期间不超过24个月。(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基金支付)

2、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基金支付)

3、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基金支付)

七、残疾待遇标准:

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一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90%发放。(基金支付)

(二)、二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5%发放。(基金支付)

(三)、三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放。(基金支付)

(四)、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5%发放。(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至十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五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六)、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6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七)、七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八)、八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九)、九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十)、十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含10年)以上按10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基金支付)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2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498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392元(3783元/月);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1035元。2012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已经于2015年5月24日在重庆统计信息网上发布。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六、因工死亡赔偿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七、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八、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医疗费用: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重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基金支付)

三、转院费用:重庆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支付。(基金支付)

四、辅助器具: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基金支付)

五、误工费:按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长期间不超过24个月。(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基金支付)

2、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基金支付)

3、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基金支付)

七、残疾待遇标准:

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一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90%发放。(基金支付)

(二)、二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5%发放。(基金支付)

(三)、三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放。(基金支付)

(四)、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5%发放。(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至十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五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六)、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6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七)、七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八)、八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九)、九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十)、十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含10年)以上按10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基金支付)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2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498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392元(3783元/月);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1035元。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发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

保险主管标准篇三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90%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173元×14个月=35714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保险主管标准篇四

尊敬的`领导、各位亲爱的同事:

大家好!首先感谢领导及各位同仁对我们仓库工作和本人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仓库存在着许多或大或小的问题,真诚的希望各位领导、同事宽容与谅解。目前我们仓库人员普遍存在责任心和管理意识不强的问题。近几个月来,仓库部新进人员比较多也包括我,在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下,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由于我在管理上采用了宽容的处理方式,未能积极的消除这种隐患,造成了工作的一些混乱,甚至出错频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吸取教训,一经发现类似情况将严肃处理。

仓库负责整个酒店的后勤补给,这就要求我在认真做好做细仓储管理工作的同时逐渐深化了解与掌握酒店的业务信息、销售业务信息,以及公司所有物资的相关信息。这样对加强仓储管理水*有非常致关重要的帮助作用。

一、因此,接下来的工作我会围绕以下几点来做:

1、对公司在用和在库资产的增加、转移、报废、调拨、外借,做到事事明确,并执行好领导的工作指令,以更好地协助领导的管理工作。

2、随时掌握库存物资动态,压缩库存储备资金,按时组织年度、月度的物资申购计划并做好呆滞物品的统计处理工作。

3、根据现在仓库的实际情况,做好仓储的整体规划,合理制定存货库存量,逐步推行仓储管理的5s管理制度,以提高工作的高效性。

4、每天进行自我总结检查,针对出现的错误提出改善措施,把错误控制在可控制的范围。

二、*时我们应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执行到店货物的日常监督、检查,尤其是每日鲜货的验收工作。对货物及时整理整顿,及时反馈货物信息,以便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保证货物的周转;对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上报领导,并及时跟进。

2、严格按照仓库物料的收发运作流程进行日常工作(依据是计财部工作手册),举例:出入库货物要与申购计划中的名称规格保持一致;货物进出库时要严格清点或过磅;进库物料必须由申请人、质检部、仓库及相关部门同时确认无误后方能收货入库;验货过程中严格遵守:单据不全不收、手续不齐不办、物料不合格不收;等等…目标是准确把握货物动态库存,保证公司后勤补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同工作。

3、经常整理仓库并清洁卫生,做到货物摆放整齐,保持货品充足,使公司的物料供应能保持正常运行。收发货结束后,要及时整理货物,保证nc系统数据和仓库实际库存一致。

4、残品和包装破损的产品及时处理,同时对缺货和呆滞货品认真记录,及时上报并跟踪处理。在以后的工作中尽最大可能做到今日事今日毕。

以上这些都需要我们每天踏踏实实的,认认真真的,坚持去做,这样才能逐步达到我们想要的目标和结果。

我希望我们部门的员工严格遵守工作规定和操作流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避免和减少错误的再发生;加强责任心与管理意识的培养,以一种积极的、负责的态度面对每一天的工作,按要求按流程,保质保量的完成每天的工作任务。这段时间里,我感到了自己管理上的不足,但是有不足才有改进,我会继续锻炼,加强学习,让自己管理上更加的成熟,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多给我提宝贵意见,帮助我更快的成长。我相信有了大家的帮助与协助,我一定能做的更好。

——法务主管述职报告。

保险主管标准篇五

我叫xx,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主管。从年月有幸结识中国人寿以来,我终于开始了自己的事业,在工作中不断从身边的人和事学习经验,提升自己的工作工作实力,如今算来,在这里我已度过了15个年头,今天有幸站在这里,非常感谢各位领导的关心与厚爱,以及所有帮助我的同事们,是你们成就了现在的我,帮助我从一个什么也不懂的外行逐渐掌握各项业务。

我始终把基础管理工作放在首位,一方面严于律已,时刻用企业道德规范来约束、鞭策自己,紧记自己职责,做到以身作则,用行动树榜样。另一方面,经常给身边员工敲响警钟“公司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一个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在7年营销工作中,无论何种天气,何种态度,我都能够坚持以真诚热情的态度,优质的服务为客户解决最急迫的问题。20xx年本着变位不变心的态度,我来到了客户服务部,这一待就是8年的光景,在这里我找到了自己终生追求理想的事业,我将全身心都投入到了这份事业中,始终坚守着最初的诺言,用行动践行着我永恒不变的心,用最高的热情,释放着“能量”,让每一位客户都能够感受到我最诚挚的服务。

“何必多言,用成绩说话”

客户服务部主管多少人向往的位置,多少人关注的焦点,多少流言蜚语讲述着这个位置的轻松。没有经过的人永远不能了解其中的苦,每天面对各式各样的客户,稍有不慎,将导致整个公司损失大批客户,每一句话每一个决定都关系到公司的赋予的责任。

每天我都日复一日的面对着各种各样的客户,加班加点处理事务是常事,面对客户激动的言语,我坚持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全面掌握客户急需,用专业知识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用高效的工作效率帮助客户处理问题,不断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提升客户的忠实度。今年6月我以最高的`质量最少的差错率成功获得全疆第一批上契约外包。

“专业是立足之本”

“专业是立足之本”是我学习的动力,在经历了《新保险法》、人身意外险经营标准等一系列不断推陈出新的文件,迎面而来的是一个又一个的新问题,一个又一个的困惑随之而来,我深深的了解到,唯有深入研究各项政策,全面结合实际工作,加大理论与实践结合落实,从一点一滴将各项政策充分掌握,并及时传递给班组成员,逐步调整工作步伐,将客户的各项问题解决透彻。

为了不断充实自己,为自己加注能量,我始终坚持每日一学计划,不断扩展各项知识,以将自己培养成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目标,并全面践行宋总经理推行的日常学习方法,不断从学习中总结经验,改善工作中的疑难点问题,提升工作效率,并帮助柜员队伍获得知识和技巧,以此促进客户满意度的增长。

“一个人的精彩,不如一个队的精彩”

在15年的岁月里,我见识到了队伍的力量,只有整体实力的提升才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的推动。为此,我始终坚持分享自己的学习成果、工作经验,并以真诚友善的心,将外勤伙伴团结在身边,以一种团结共进的精神,不断提升工作队伍凝聚力,同时坚持以严格管理队伍,以和善的态度尊重个人,坚持发扬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断挖掘员工个人潜力,帮助员工在工作发展自我、提升自我。

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人是完美的,每个人都有长处或者短处,为此,我始终“在别人身上永远有自己学不完的东西。”信念,以谦逊和善的态度,从生活中、工作中不断学习同事的闪光点,并从中加以学习。为了帮助业务能力薄弱的队伍,20xx年我积极带领团队开展助飞活动,从投保单填写、核保要求等系列工作展开培训,不断加大与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有效提升了柜面服务人员的队伍实力。

“律己律人,清白做人廉洁行事”

古人云:“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在许多人眼里,客户服务部主管,拿点回扣,捞点益处是很平常的事。但是我时刻牢记“廉洁”二字,防微杜渐,坚持以洁身自好加固防腐思想,坚守对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以不怕得罪人的观念,坚持同不廉洁的行为斗争。

昨日的成就已经成为记忆的珍藏,明天的辉煌才是我新的渴望。我将以“迅猛不失章法,高速不失稳健,创新不失本分,激情不失理性”的气势,牢记宗旨,求真务实奋力赶超。

无私者勇,忘我者清,我将勇往直前,弘扬中国人寿保险精神,继续创辉煌业绩。

保险主管标准篇六

我于20xx年7月加入xxx,至今在xxx工作已有三年的时间。这三年我一直担任中支公司第一营业部业务三部的团队主管,回顾这一年的工作,收获了很多也成长了很多。现将这一年的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业务三部共有代理人32人,一年来在公司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和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部在个人代理业务上取得不错的成绩,截止到11月30日第一营业部业务三部创造了车险保费xx万,非车险保费*万的佳绩,提前xx个月完成中支下达的保费任务。

一年来,根据上级公司下达给我们的全年销售任务,我部制定了全年销售计划,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来分时分段完成任务,由于我部的有效人力较少,又加上人保、平安电销对车险业务的冲击,在业务拓展上曾经出现一定的困难,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没有放弃努力,通过与上级部门沟通、统一认识,努力增员,并且让业务人员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目标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我们把稳固车险,拓展新车市场作为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抓业务数量的基础上,坚决丢弃屡保屡亏的“垃圾”业务。与此同时,我们和汽车销售商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请他们帮助我们收集、提供新车信息,对潜在的新业务、新市场做到心中有数,充分把握市场主动,填补了因竞争等客观原因带来的业务不稳定因素。大家团结一心,终于使个人代理业务取得突破性发展。

回顾一年的工作,我部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效人力不足,销售产能低下。对此,我们也认真分析了原因,只有不断提高业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才能拓展到更多更优质的业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抓住各种学习和培训的`机会,促进个人代理团队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除了业务拓展外,我还兼做第一营业部的财务收付工作,我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严格的按照上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积极有效的开展工作,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做好每天的日结工作和每个月的手续费对帐与支付工作,并及时送交相关主管部门。

从事财险工作,只有不断的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才能打造出具有持续竞争力的队伍。我通过日常工作积累,发现自己的不足,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公司条款,增强对保险意义和功能的领悟,平时我还会向出单人员和理赔人员学习请教,掌握了保险投保、承保和理赔的一般流程,以及一般单证的领用与使用。

一年来,我凭着对保险事业的热爱,竭尽全力来履行自己的工作和岗位职责,努力按上级领导的要求做好各方面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取得领导和同事的好评。回首一年过来,在对取得成绩欣慰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在很多方面还有待提高。但我有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查找差距,勇敢地克服缺点和不足,进一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把该做的工作做实、做好。

保险主管标准篇七

时光流逝,又在xx开心的过了一年,回顾这一年的工作历程,作为公司的每一名员工,我们深深感到x之蓬勃发展的朝气,感受到x人之拼搏的精神。这一年来的工作,有收获,有教训,总结,对一个热情工作的人来说是承上启下的,所以年终工作总结,现将这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我的工作主要是案件的预估录入和处理客户对保险及案件的咨询和投诉及对案件的销案整理及销案结案等等。其中预估录入和客户的咨询和投诉是理赔部的两项比较重要的工作,预估是否准确,要列入分公司的一项考核当中,不单单是理赔部门的一项工作,而是关系到x公司,每个月都要关注的一个问题。于是在预估上,对于不知晓的案件金额,收集各方面的资料,如问客户,问查勘员,问损失部位,问三者的车型等等,尽量问的全面,让预估偏差尽量做到最小。应对客户的咨询和投诉,我首先做的工作便是对此案件的来龙去脉摸个清楚,对不清楚的条款向同事们讨教,于是能够很好的答复客户的疑问,同时也给客户一些很好的提议,常常引得客户“满意而归”,当然这其中也有着难缠的客户,但最终都能迎刃而解。这是我最为开心的事情。在处理咨询和投诉上,不但能让我学会与各式各样的客户沟通的本事,还在理赔及其它知识上给予了必须的学习和提升,今年的投诉很明显的降低了,让我很欣喜,这不但说明我们在外工作人员在理论上,技术上,沟通上有了很好的提升,还说明了平时我对于客户咨询问题处理的好。

实现了业绩和效益双丰收。为了配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管理部门人员分配了必须的业务任务,每季度都定期评比,应对了相当的压力,我经过自身的努力,顺利的完成了全年任务,期间遇到的客户多种多样,经过耐心回答客户的疑问,尽量系统解释条款,最终让客户满意买下我们的保险产品,中间虽然有很多小麻烦,但经历这些让我增加了业务方面的知识并更能体会业务员的辛劳。

本人严格遵循文件精神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开小差,认真负责的工作。平时尽量不请假,遇到事情必须请假时,也提早向上级领导申请并交接好自我的工作。做到不影响部门日常工作正常运行。本人以“立足本职、扎实工作”为理念,勤奋务实,尽责尽职,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团结同志。本人在工作中一向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把工作放在第一位,及时完成领导交与的工作。由于工作性质的不一样,预估是十分注重实效的,要在规定是时间里完成,如不然,就会超时,所以加班也是难免的。平时都会很虚心的请教领导,请教同事,在工作中能够发现问题、并力求方法解决问题。能够寻求创新,来提高自我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技能,在工作与生活中,本人与同事间和睦相处,互相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忙。本人虽然在工作中取得了必须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明年要更加的努力克服,在与客户的沟通方面更待上一层,本人要“做到老,学到老”。要不断的学习保险的专业知识,充实自我,也要不断的提高自我的业务水平,更好的服务于我们的客户,更好的为我们的客服部做出一些贡献。祝愿x在明年发扬成绩,更上规模。

保险主管标准篇八

为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考虑到20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实际,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每档上调110元,增长10.3%。

保险主管标准篇九

一、基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倍=382180元。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

b、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

c、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

d、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a、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

b、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

c、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

d、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 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b、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工作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

b、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

c、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

d、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注: 1、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停工留薪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安徽省职工工伤依法享受如下保险待遇:

一、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安徽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安徽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六、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根据省统计局第5次人口普查公布的统计数据,我省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男性71.8岁,女性为76.5岁。

保险主管标准篇十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注:赔偿标准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单位。)。

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辞退工伤职工,但是应该给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文中涉及各项标准均根据宜宾市人社局工伤生育科答复整理,其他地区执行标准请具体咨询当地人社局)。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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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主管标准篇十一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保险主管标准篇十二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其中: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

1、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 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到8%)。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1.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3.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4.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5.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6.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686元。

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成共识

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延长已有共识 时间点未有明确结论。

随着养老金并轨和延迟退休政策的执行和明确,养老保险改革已经进入到深水区。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已经成为业内参与改革问题讨论人士的共识,但是这一问题的改革时间点尚未明确。目前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

按照目前的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满15年,即必须满180个月。中间可以中断,不影响领取养老金,但如有中断,会影响养老金待遇。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二局人士曾对外表示,“最低的缴费年限是15年,从社会保险可持续来看,这是非常不利的,这个问题在业内已经得到共识。”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人社部曾经研究过,延长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问题。”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肯定地认为:“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应研究适当延长。”

苏海南解释道:“当初制定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的时候,是因为20世纪90年代刚开始建立社保制度,那时许多企业员工已经40、50岁了,以前从未缴过社保费,从建立社保制度开始缴费只有十多年就该退休了;另外还有自谋职业者、非全日制工,为了吸引、鼓励他们参加社保,就把最低缴费年限定为15年。”

“但是,这个政策放在现在,已经不大适用了。”苏海南举例说明,“现在人们预期寿命延长,如果一个人22岁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加上15年,她37岁就不再缴费,那怎么可能?实际上现在人们对最低缴费15年的理解也有偏差,按规定,凡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在单位一年就应缴一年社保费,一直缴到退休,并非只缴15年就可不缴;而自谋职业者如只连续缴费5年,到退休年龄时只能领取很少的养老金。所以,适当延长缴费年限,既是适应人们预期寿命延长的需要,也是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生活的需要。”

资料显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法国从2018年开始,退休者享受全额退休养老金的工龄从41年零3个月提高为41年半,计划到2035年法定工龄年限达到43年。德国规定被保险人想要领取养老年金,必须达到设定的年龄界限,正常要求缴费满35年,德国正常退休年龄是65周岁。

而养老金缴纳时间长短直接影响着每个人账户,而个人账户的'保险费多少,并不能对退休后的养老金产生明显影响。

人社部相关研究部门人士表示:“现在,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收益非常低,按照规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大部分省的参考同期的银行一年期整存整取的存款利率,有的省是参考上年度一年的定期存款利率、国债利率、居民消费价值指数的因素确定记账利率。还有的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年度存款基准利率及其调整变动后测算的加权平均利率执行的。”

补缴养老保险的基数与比例

保险主管标准篇十三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满5年不足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失业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失业金领取条件有哪些呢?失业金在领取时限及发放都有哪些标准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失业金领取条件及发放标准。

1.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一年;。

3.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588元调整到618元。

先由您原所在单位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失业备案手续,经审核后,再由您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保险主管标准篇十四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平均每人每月900元,每人每月比原标准平均增加50元。

自2007年至2015年,已连续9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保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作用,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

山东省结合各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档次确定为3个,分别为每人每月950元、900元和85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保险主管标准篇十五

据了解,按照工伤风险程度,目前将各行业用人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执行0.5%、1%、2%左右的行业差别基准费率。

1.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2.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1.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2.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1.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

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4.2016年工伤保险政策最新消息。

5.2016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10.2016年4月起上海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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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主管标准篇十六

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照片六张(2寸2张、1寸4张)、就业失业登记证、城区工商银行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60日内。

4.2016失业保险领取有哪些新规定?

8.2016年社保失业金领取条件。

保险主管标准篇十七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于xx年xx月xx日与签订了《关于莱钢型钢炼钢厂钢包加盖工程钢包盖维修维护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主合同)。现甲方委托(以下简称乙方)负责维修保养施工,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施工内容:

《关于莱钢型钢炼钢厂钢包加盖工程钢包盖维修维护委托协议书》合同的全部内容。

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与乙方签订合同(包括随后可能签订的补充合同)。

2、组建项目技术部。技术组长作为甲方的派出机构,到施工现场具体履行甲方职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资金等进行监督管理验收。

3、组织公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乙方实施。

4、审核维修保养组织有关施工报表、报告以及工程结算、竣工资料。

5、做好施工中的协调工作,尽量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但由于厂方或监理以及遇不可抗为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维修养护窝工、停工和延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应予理解并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成本增加的风险。

6、按合同要求付款给乙方。

7、项目经理部印章由乙方管理,甲方监督使用。

三、乙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施工本工程,必须履行主合同包括随后可能签订的补充合同的有关条款,按主合同的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主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负责协调厂方与监理部门关系。

2、负责施工、保修养护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工期、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竣工资料及验收等全部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3、严格按施工规程、规范或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以及甲方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施工,按主合同要求完成工程施工任务。若因乙方管理不当,出现质量、安全、工期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问题而受到业主或国家相关部门的处罚时,则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施工过程及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造成返工的,乙方须承担返工责任及费用。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理赔。

4、负责雇用除甲方派出的管理人员以外的施工所需的全部岗位人员,并将雇用名单及相应岗位安排书面报告甲方。乙方应及时付清其雇用人员的工资和采购材料费及机械设备租赁费用。每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的债权债务一览表和所雇用人员工资发放表。以上表格必须由乙方、债权人、乙方所雇用人员签字确认,甲方有监督权。乙方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直接从厂方处领取工程款。如有厂方代扣款项,乙方须于该事项发生后2天内告知甲方并提交相关凭证。否则,甲方对乙方处以2倍代扣款额的罚款.

6、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配合甲方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体系认证工作。

7、乙方不得将工程以任何方式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8、乙方不得使用甲方项目章用于担保、购销货物等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有关费用事项:

本项目采用固定月结的'方式进行结算,该月价格总价不做调整,合同月结价款为人民币13000元整(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元整),包含了人工费、设备价款及运输物流费等。

1、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后,累计下月的20日支付合同月结工资的100%,计人民币13000元整(人民币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2、甲方人员为本项目应付检查等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维修养护期间所涉及的耐火材料费用均由乙方提供,次月甲方向乙方结清。

六、特别约定。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款,须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标准为应付款总额的0.5%。

2、乙方如未能在约定期间内通过厂方的验收(如因厂方生产等原因无法安排施工时间除外),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等同甲方与乙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为月结总金额的0.5%。

3、若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无法验收或无法通过验收导致甲方与厂方的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在30日内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乙方的资金并承担相应利息(按照年息10%的利率计算),同时承担甲方的其它全部相关损失。

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设备、材料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均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若因乙方原因给厂方造成损失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

5、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违反甲方与厂方签订的该项目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为此支付的全部款项及损失。

6、除上述条例外,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七、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订补充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主管标准篇十八

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或外埠农业户口,并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

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外省市注册(简称外地注册),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本市承揽建筑施工的单位。

小编提醒,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单方缴费制度,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计算公式: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有两点需要强调:一是支付的对象是全部职工,包括农民工、临时工等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所有劳动者;二是工资的构成是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全国各行业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为0.5%―2.0%,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

保险主管标准篇十九

总包单位:xxxx(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了:xx(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完成国家建设任务,甲方将部分工程项目委托给乙方承包施工,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除按公司制订的土建与水电施工配合暂行规定执行外,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履行。

第一条、工程名称:x。

第二条、工程地点:x。

第三条、承包方式:x。

第四条、工程项目、造价及工期:xxxx。

第五条、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对承包方要向发包方单位全面责任,履行承包合同。

2、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3、统一工程部领取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提供给乙方。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直接从工程部领取图纸资料,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办理各种变更洽商,或者委托乙方直接向发包方单位办理变更洽商。

4、统筹安排现场平面布置,为乙方提供生产、生活场地和临时设施、水源和脚手架,其管理费用在竣工结算时由公司预算部门裁决,在造价中扣除。

5、参加乙方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编制总包竣工资料。

6、统一组织乙方分包工程的预算编审、拨款及结算。

二、乙方责任。

1、保证分包工程项目质量和工期要求。

2、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编制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参加甲方综合平衡。

3、编制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计划,编制工程预结算书。

4、乙方提供分包工程项目的有关技术、质量统计、经济协商等有关资料,负责分包工程保修一年。

5、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场容等规章制度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物资供应。

1、分包项目所有的设备、材料由发包单位供应,乙方直接与发包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凭结算单与甲方和发包单位结算,超预算部分,由乙方找发包单位办理增账手续。

2、乙方分包工程项目需用公司内部供应材料,由乙方编制计划,直接送公司物资设备部,由物资设备部直接供应给乙方材料。

3、非标准件由乙方自行解决,其费用按预算价格计算。超预算的,由乙方直接找发包单位办理增账洽商。

第七条、上报工作量与结算。

1、施工图预算由公司预算部门编制,分包单位由甲方以栋号或以单位工程一次性签字后报量,否则不得报量。在预算没有出来时,乙方可在估算范围内报量,一定要留有余量,不能突破总量。

2、设计变更的增减账凡属发包单位的,由甲方直接向发包单位办理洽商,但变更洽商必须及时送甲方主管技术员和预算员各一份,以免土建和水电矛盾。属甲方给乙方办理洽商的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

3、结算由甲方汇总乙方的增减账和调价,双方共同和发包单位结算。

4、甲方和乙方的报量数,以最后结算为准,平时报量到结算时采取多退少补办法,乙方结算应由甲方签字认可报工程部,否则不能报量。

第八条、工尺功能质量和交工验收。

1、本工程项目质量要求达到xx质量标准。

2、质量验收标准均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及国家现行施工技术规范为依据。

3、隐蔽工程验收和压力实验,由乙方直接找发包单位和有关人员办理签字手续。

第九条、奖励与罚款。

1、施工工期:按栋号承包合同工期为准,凡属年度竣工栋号的,甲方应在二月十九日前,排出总施工进度计划,应交乙方安排施工,竣工标准为水通、灯亮、地净、窗明配套,每提前一天或推迟工期一天,按承包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二奖罚,在施工过程中各工序间的穿插作业时间,由现场调度会议定。在制定计划时,必须贯彻分包服从总包、总包关心分包的原则,计划一经形成,各方都要遵循计划安排施工,否则负拖延工期责任。

2、质量:乙方创一个分项优良工程,按土建与水电产值比例的100%分享甲方的质量竣工奖;乙方创两个分项优良工程,按土建与水电值比例的150%分享甲方的质量竣工奖;乙方只保两个分项合格工程,甲方按实际的质量竣工奖(罚)金额x水电产值比例处罚乙方。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否则甲方有权按公司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罚款,如有纠纷,由公司裁决。

4、分包工程的其他考核与奖罚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其他。

1、合同在执行中所发生的问题和矛盾,由双方按规定协商解决,如双方解决不了,报公司主管部门仲裁。

2、本合同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xx份,甲方执xx份(包括报送公司预算、工程、财务、材料、经营各一份)。

补充条款: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

工程代表人:

工程代表人:

内部银行账号:

内部银行账号:

xxx年xx月xx日。

保险主管标准篇二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厦门市相关规定,我市职工工伤依法享受如下保险待遇:

一、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厦门市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以2015年为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347.5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07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808.5元/月。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福建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按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例如:张某在(男,43岁)一次工伤事故中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其月工资为1000元,则他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即14000元;

2、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工作。如果难以安排的,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即每个月600元的伤残津贴。

如果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他可以一次性领取: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六、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厦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附:

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工作未满12个月,按参加工作的实际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工作未满1个月,按其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本人工资。尚未约定工资或无法确定工资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计算工伤待遇水平的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间,以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已发生实际缴费的前12个月为计算期间。

2015年度厦门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75.12岁;女81.08岁。

厦门市上年度(2015)职工月平均工资:2695元。

第一条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三条 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 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第十五条 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保险公司不能按规定提供上款规定的安全服务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或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改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1日起执行。

伤残等级划分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一:

4、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5、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第二:

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

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护理费。它是由于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费的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4、住院伙食补助费。它仅是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而言,其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2015年按每天50元。

5、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具有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者之一项即可,并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6、残疾赔偿金。它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致使需给予收入的减少。其证据包括:法医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费收据。

7、残疾用具费。它是受害人因伤致残需配置残疾用具所花去的费用。其证据应当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

8、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证据包括扶养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

9、后续治疗费。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

10、营养费。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医疗机构的意见。

11、住宿费。其证据表现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

12、交通费。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通常就是交通票据。

13、法医鉴定费。它是受害人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伤残鉴定而用去的费用。有医院病力、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即可相互印证。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5、财产损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财物所收到的损失,通常为财物受损的评估报告(如: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和修车发票。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六、因工死亡赔偿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七、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八、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

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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