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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房转协议书如何写 拆迁房转让协议书怎么写(七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3 20:28:24 页码:8
棚户房转协议书如何写 拆迁房转让协议书怎么写(七篇)
2023-01-13 20:28:24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棚户房转协议书如何写一

1、转作风、抓落实、提效能”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

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公务行为的通知》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关于印发《开展“转作风、抓落实、提效能”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的通知,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20年9月8日召开专题会议,对照文件对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并由各科室分管领导牵头开展整改行动,全面提升扎实推进和落实。

具体措施如下:

(1)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严肃政治纪律、学习纪律、上班纪律、会议纪律,由办公室列出整改清单,统一公布并实施。(时间:9月20日以前责任科室:办公室)

(2)由各科室分管领导牵头,根据工作要求发现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列出整改清单,开展问题整改行动,明确责任到人。(时间:9月20日以前责任科室:各科室分管副主任、工会主席)

(3)规范和优化工作流程,并建立长效机制(时间:9月20日以前责任科室:各科室科长)

具体要求如下:

要求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各科室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要广泛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需求和建议,确保集中整治行动有序顺利进行。把开展作风建设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大力营造敢担当、高效率、正作风的良好工作氛围。

2、优化营商环境

由主任牵头,结合借鉴周边县市的先进经验做法,对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各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配合开发利用股全面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在土地供应上的应用,并与征地村组、银行、被收购储备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衔接,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用地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基层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土地储备中心支部委员会在党支部书记的带领下,以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管理规范,党的纪律严明;教育到位,党员队伍素质优良;党组织的战斗力强,党建工作效果好的工作目标为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支部委员会“三会一课”制度,每个月认真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每两周开展一次政治学习和讨论,民主生活会和交心谈心也按照计划有序开展和进行。真正做到了活动有计划安排,有具体内容,有详细记录,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有登记,党内工作制度健全。支委会各位成员按照管理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的指示精神,认真负责地处理好党内各项事务。党费的收缴和管理符合规定要求,党员中无少交或拒交党费现象。

今年以来,随着疫情以来面临着的“人员少、征地难、收储资金短缺”等各项实际困难,中心党支部在开展“学、讲、考”等主题党员教育活动中,党支部书记、中心主任与各位工作人员交心谈心,要求大家进一步提振精气神,以调优的精神状态迎接每项新的工作任务,要有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困难中提升工作效率,要更进一步的提高工作质量。

4、党风廉政宣教月的开展情况

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关于印发《第二十一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方案》文件精神,为推动活动广泛深入开展,通过储备中心全体干部职工举手表决,经土地储备中心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宣教月活动方案。

5、党纪党规宣传教育“十进十建”活动的开展情况

自党纪党规宣传教育“十进十建”活动开展以来,储备中心将党纪党规学习、专题党课、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参加廉政法规知识测试等学习内容,通过定期召开储备中心党支部学习活动,按照局党组布署的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开展讲党课、看教育片、做“楚韵清风”党纪法规知识测试等活动,通过定期党员学习教育,增强了全体干部群众的党性认识,提高了思想境界,把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神实质,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武装党员干部的头脑,真正理解各种理论。

6、相关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上半年以来,中心积极服务于我市的经济建设,共收储土地***亩,支付收储总费用***万元。例如,在为解决我市第三水厂项目建设落地问题,中心积极联系乌林镇政府,重新拟定选址方案,并重新与乌林镇联合村签订***亩土地收储协议,并将征地补偿资金全部支付到位,顺利保障了项目实施;在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中,中心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收储宏伟南路***亩国有土地,大大加快了土地供应的速度。

精选棚户房转协议书如何写二

贡觉县第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昌都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业 主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贡觉县第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建筑区划座落:贡觉县莫洛镇阿嘎南路

建筑区划物业管理范围构成:1号楼商业、2号楼商业、3号楼商业、4号楼1-5层商业、4号楼6-13层酒店、5号楼住宅、6号楼住宅,地下室负一层;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商业、酒店、住宅、地下车位

第三条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设立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

(四)根据建筑设计规划等实际情况,全体业主同意授权委托昌都县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外经营或出租,统一规划、统一布设、统一管理建筑区划内共有共用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外立面广告牌、led广告屏幕、户外广告、建筑内共有通道、公用设施设备等),该经营或出租所得收益由甲方直接收取并用于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支出的不足。未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位置设置广告牌,不得向他人出租甲方统一管理的广告牌。

(五)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六)所得违约金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八)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九)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条  (共有部分的保险)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筑区划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1、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

2、规划用于车辆停放的露天停车位;

3、 未计入公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4、     ×                   。

第七条  (建筑区划的调整)

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20%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

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指定 昌都市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建筑区划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物业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按业主实测产权面积计算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本规约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设立)

各业主同意,当本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及辖区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物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筹备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经费由本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四条  (物业的使用)

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它用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按实际使用性质交纳;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住宅区域18时至次日9时和节假日全天,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商业区域9时至18时,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有关装修管理规定,使用统一颜色、型号、材质的材料,保证房屋外观整体统一;

(十)本建筑区划内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遮雨(阳)棚;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散放、散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        ×                                             ;

(十五)        ×                                             ;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从建设单位依法交存于专户管理银行保修金分户中垫支。

第十八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使用、续筹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缴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同时转让,但仍存于该门户号的分户帐中。

第十九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及受让人或承租人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二十一条  (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的配合)

业主、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建筑区划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挠。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业主姓名进行催讨;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建筑区划;

2、暂停供水、供电服务;

3、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单位报告;  

4、要求业主、使用人限期整改,并赔偿相关损失;

(三)       ×                                      ;

(四)       ×                                      。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根据本建筑区划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约的责任)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2万元;

(二)按责任划分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连带责任)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二) 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  (规约的制定)

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条  (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本建筑区划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后终止。

第三十一条  (规约的执有)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抄送一份样本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物业买受人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买受人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物业类型:                   (四)建筑面积:

(五)座落位置:       幢      [层][单元]      号;

(六)联系电话:                   (七)通讯地址: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 昌都市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制定的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物业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精选棚户房转协议书如何写三

市局召开了“从严治党暨作风建设整顿”会议,会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传阅学习了会议材料,通过比照我单位的职能、职责和实际情况,现将会议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1、转作风、抓落实、提效能”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

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公务行为的通知》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关于印发《开展“转作风、抓落实、提效能”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的通知,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20年9月8日召开专题会议,对照文件对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并由各科室分管领导牵头开展整改行动,全面提升扎实推进和落实。

具体措施如下:

(1)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严肃政治纪律、学习纪律、上班纪律、会议纪律,由办公室列出整改清单,统一公布并实施。(时间:9月20日以前责任科室:办公室)

(2)由各科室分管领导牵头,根据工作要求发现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列出整改清单,开展问题整改行动,明确责任到人。(时间:9月20日以前责任科室:各科室分管副主任、工会主席)

(3)规范和优化工作流程,并建立长效机制(时间:9月20日以前责任科室:各科室科长)

具体要求如下:

要求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各科室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要广泛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需求和建议,确保集中整治行动有序顺利进行。把开展作风建设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大力营造敢担当、高效率、正作风的良好工作氛围。

2、优化营商环境

由主任牵头,结合借鉴周边县市的先进经验做法,对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各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配合开发利用股全面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在土地供应上的应用,并与征地村组、银行、被收购储备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衔接,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用地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基层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土地储备中心支部委员会在党支部书记的带领下,以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管理规范,党的纪律严明;教育到位,党员队伍素质优良;党组织的战斗力强,党建工作效果好的工作目标为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支部委员会“三会一课”制度,每个月认真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每两周开展一次政治学习和讨论,民主生活会和交心谈心也按照计划有序开展和进行。真正做到了活动有计划安排,有具体内容,有详细记录,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有登记,党内工作制度健全。支委会各位成员按照管理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的指示精神,认真负责地处理好党内各项事务。党费的收缴和管理符合规定要求,党员中无少交或拒交党费现象。

今年以来,随着疫情以来面临着的“人员少、征地难、收储资金短缺”等各项实际困难,中心党支部在开展“学、讲、考”等主题党员教育活动中,党支部书记、中心主任与各位工作人员交心谈心,要求大家进一步提振精气神,以调优的精神状态迎接每项新的工作任务,要有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困难中提升工作效率,要更进一步的提高工作质量。

4、党风廉政宣教月的开展情况

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关于印发《第二十一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方案》文件精神,为推动活动广泛深入开展,通过储备中心全体干部职工举手表决,经土地储备中心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宣教月活动方案。

5、党纪党规宣传教育“十进十建”活动的开展情况

自党纪党规宣传教育“十进十建”活动开展以来,储备中心将党纪党规学习、专题党课、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参加廉政法规知识测试等学习内容,通过定期召开储备中心党支部学习活动,按照局党组布署的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开展讲党课、看教育片、做“楚韵清风”党纪法规知识测试等活动,通过定期党员学习教育,增强了全体干部群众的党性认识,提高了思想境界,把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神实质,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武装党员干部的头脑,真正理解各种理论。

6、相关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上半年以来,中心积极服务于我市的经济建设,共收储土地***亩,支付收储总费用***万元。例如,在为解决我市第三水厂项目建设落地问题,中心积极联系乌林镇政府,重新拟定选址方案,并重新与乌林镇联合村签订***亩土地收储协议,并将征地补偿资金全部支付到位,顺利保障了项目实施;在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中,中心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收储宏伟南路***亩国有土地,大大加快了土地供应的速度。

精选棚户房转协议书如何写四

棚户区改造安置购房协议书

甲方(安置人):=x公司

乙方(被安置人或棚户区房主或房主代表)

根据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相关政策,为了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下操作,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明确甲乙双方在棚户区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以供甲乙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方与属地政府对接,在旗市所在的以政府为主,企业配合,在乡镇所在的森工公司以企业为主实施,在规划、拆迁、建设请政府支持和给予优惠政策,完成棚户区改造的规划、选址、勘测、设计、拆迁、招投标及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

第二条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xx市xx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由甲方拆除,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二、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以房屋产权证或经房产部门认定的有效证件为依据,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居民,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或“异地”安置回迁楼房或平房,或对成片砖结构平房进行维修改造的方式予以安置。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与根据户型补交结构性差价和货币补偿二种方式,分楼房和平房。

三、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户型标准为:楼房:40、50、60和69m2四种户型,平房:50、40、35m2三种户型,根据职工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分配。

四、50型楼房,企业人员交纳元/m2,其它社会人员交纳元/m2;40型楼房,企业人员交纳元/m2,其它社会人员交纳元/m2;超过50m2的部分按当地棚户区改造工程造价全额交纳购房款。原房无偿收回。

50型平房,企业人员交纳元/m2,其他社会人员交纳元/m2;40型平房,企业人员交纳50元/m2,其他社会人员交纳元/m2;35型平房,企业人员不交款,其他社会人员交纳元/m2。原房无偿收回;

第七条属于“就地”安置的安置户,在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原有房屋及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转交甲方,同时乙方要在日内迁出,待竣工验收后回迁。属于“就近”或“异地”安置的,甲方安置补偿乙方后,乙方将原有房屋及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转交甲方。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x年xx月xx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五、乙方需要安置的户型,按第六条要求测算后,共需交纳rmbxx元(大写),其中在年月日前预付房款的70%,rmbxx元,剩余部分待交钥匙时一次付清。

六、异地建设50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扣除国家、自治区、企业补贴(4万元/户),超过50平方米部分按照当地市场价执行。

七、乙方选择楼房栋号、单元、楼层或平房栋号的顺序,根据乙方交纳房款时间、拆迁时间顺序确定。异地安置的居民按交款顺序选择楼房号。

第十一条棚户区居民足额交纳购房款后,产权归个人,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各类房屋产权手续和土地使用证明等,乙方需交纳必要的手续和工本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需交纳房屋维修基金xx元(xx元/m2)。

第十三条甲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约定的个人承担价格将房屋交予乙方,在此期间如遇建造上涨或下调,户型面积在50m2之内的由甲方承担,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造约定的价格和时间交纳剩余购房款和受领房屋。

第十四条乙方要在公告规定限期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乙方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思想工作拒不搬迁的,经甲方申请,安置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依法予以行政强迁或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无理取闹、聚众滋事、制造事端,干扰、阻碍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安置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被安置人合法权益,给被安置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安置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协议的定立、履行、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执一份,并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特别约定:所在地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安置时,均适用本办法,各林业局在不违背基本原则、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自定管理办法。

甲方:林业局

乙方:

签订日期:x年xx月xx日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x年xx月xx日

精选棚户房转协议书如何写五

石拐区棚户区住户搬迁安置协议书

甲方:石拐区棚户区搬迁办公室

乙方:8150617

法定代表人:王威

联系电话:

根据《石拐区棚户区住户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搬迁安置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拆除范围

乙方同意将坐落于x大磁查街道七居委18栋(组)1号的房屋交给甲方拆除,其房屋产权性质拆除范围包括该房屋的附属物,即自己增设的临时服务设施、院内的建筑物(无证自建房屋、凉房、煤仓、禽畜舍、院墙、门楼等)。

第二条、新区住宅楼情况

1、乙方根据原房屋建筑面积,新区可安置户型:67以上(包含67)85以下,x平方米的房屋。

2、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乙方新住宅住民馨家园七区小区16栋三单元607号,面积68.46平方米x平方米,乙方需交金额(大写)伍万零贰拾染元贰角柒分元(¥50.227.27)

第四条、协议的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选择搬迁购置房屋后,如不按期办理交付和结算总价款的自动放弃搬迁安置。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住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石拐区棚户区搬迁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责成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共一页,一式3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经办人:

代理人:

签订日期:x年xx月xx日

精选棚户房转协议书如何写六

棚户区改造临时搬迁安置协议书

甲方:茂名市电白区房产管理局

乙方:原茂名矿务局羊角矿区西宿舍区住户

为了加快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步伐,尽快改善原羊角煤矿宿舍区居住下岗职工及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省、市有关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要求和电白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现需对原茂名矿务局羊角矿区西宿舍区的房屋整体拆除进行改造建设。为做好搬迁工作,妥善处理好搬迁户的临时安置问题,确保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改造建设,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是电白区原羊角煤矿西区房屋的住户,因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开展拆迁工作的需要,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自行从以上房屋迁出并自行解决房屋居住及将所有物品搬离。

二、安置方式:甲方同意以货币安置方式给予乙方临时安置,即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每月发放乙方住房租赁补贴500元,每次发放租赁补贴12个月,自乙方搬迁完毕开始,直至甲方通知乙方回迁棚改房的次月止,甲方负责确保租赁补贴按时发放到位。

三、为保证拆迁工作顺利开展,乙方自行做好搬迁工作,保证在20xx年9月31日搬迁完毕。

四、奖励方式:乙方如在20xx年9月31日自行搬迁完毕的,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一次性补贴乙方搬迁费800元(方案原搬迁费标准为500元/户,经向区政府争取同意提高至800元/户),甲方负责该奖励款项落实发放。

五、乙方逾期不搬迁,不予发放租赁补贴及不能享受奖励的搬迁费。如无正当理由,在通知时间内不搬迁的,责任自负。

六、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广东省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茂名矿务局留守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法人代表(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联系电话:

精选棚户房转协议书如何写七

省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xx】3号《关于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及晋建发【20xx】191号文《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规定,郑州铁路局郑州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决定建设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并委托晋城市工程咨询中心编制完成了《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经我委初审,现将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项目选址

拟建的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位于晋城车站原货场内,具体按晋城市规划局出具的“选字第二十三号”选址意见书所确定位置新建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

拟建的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1030平方米,其中:住宅19350平方米/210套、地下用房1680平方米(其中地下车库1008平方米、地下储藏室672平方米)。

三、建设投资

拟建的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803.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646.4万元、设备购置费293万元、其他费用508万元、预备费355.8万元。

四、资金来源

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全部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五、建设工期:12个月。

现将《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随文上报(附后),请予审批。

专此请示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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