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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实测面积确认协议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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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实测面积确认协议书通用(5篇)
2023-01-13 20:42:38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实测面积确认协议书通用一

鉴于目前房地产市场中诸多纠纷源于面积数据,为减少房屋交付使用时因面积问题产生的争议、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卖人和买受人愿意以套内使用面积作为房屋价款结算的依据;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条款约定如下:

一、面积定义: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所谓功能使用空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不包括阳台部分)。

二、面积种类:本协议中所指的暂测面积是指在房屋未交付前,根据出卖人提供的图纸测量得出的面积。本协议所指的实测面积是指在房屋工程竣工后,由相关测量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实际存在的房屋进行测量后得出的面积数据。

三、面积约定:出卖人和买受人根据双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使用面积为平方米,暂测套内使用面积结果以出卖人提供的平面图纸为测量依据。

面积误差率=|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暂测套内使用面积100%

四、误差处理一: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若实测套内使用面积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出现误差时,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大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时,买受人无须支付多余价款。

五、误差处理二:如果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且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含3%)以内的,则出卖人应当在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后30日内,向买受人退还房屋差价款,

房屋差价款=[(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暂测套内使用面积]100%房屋总价款。

六、误差处理三:如果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的,则买受人在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报告后30日内有权退房。如买受人在该期限内未书面提出退房要求,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的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在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报告后30日内,对面积误差率超过3%以上的部分,向买受人双倍退还该部分的房屋差价款;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以内的部分仍然根据前条(误差处理二)的规定退还买受人。

七、面积数值:《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中所述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及本协议中所述套内使用面积均为暂测面积;其中该套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仍作为出卖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如物业公司、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缴纳税费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结算依据。

八、测量机构:对面积数据进行测量时,聘请的测量机构应当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的商品房测量资质。

九、面积实例:为有利于本协议的理解与适用,现举例说明如下:

1、暂测套内使用面积:有一正方形居室,共计售价100万元人民币。四面墙长度相等,站在室内以两墙交接点为起点和终点,测量任意一起点与终点之间的距离均为10米,则内墙周长410=40米,墙厚30厘米,门宽100厘米,因此套内使用面积暂测数据为1010=100平方米。

2、实测面积增加:若房屋竣工后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则买受人仅支付100万元即可,无须另行结算。

3、实测面积减少一: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但大于97平方米(包括97平方米),例如实测面积为98平方米,则出卖人向买受人退还该小于部分的房屋差价款,差价款的具体数额[(100-98)/100]100%100万=2万元。

4、实测面积减少二: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97平方米时,例如是95平方米,则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或者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况下,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面积差价款,

差价款数额为[(97-95)/100]100%100万2+[(100-97)/100]100%100万=4万元+3万元=7万元。

十、其他条款: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由中文书写,任何译本仅作参考,其他文字文本之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均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协议一式肆份,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机构壹份,各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

买受人:

日期:

有关实测面积确认协议书通用二

房屋套内面积销售协议的提供是鉴于目前房地产市场中诸多纠纷源于面积数据,为减少房屋交付使用时因面积问题产生的争议、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卖人和买受人愿意以套内使用面积作为房屋价款结算的依据;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条款约定如下: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所谓功能使用空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不包括阳台部分)。

:出卖人和买受人根据双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使用面积为平方米,暂测套内使用面积结果以出卖人提供的平面图纸为测量依据。

面积误差率=|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暂测套内使用面积×100%

:本协议中所指的暂测面积是指在房屋未交付前,根据出卖人提供的图纸测量得出的面积。本协议所指的实测面积是指在房屋工程竣工后,由相关测量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实际存在的房屋进行测量后得出的面积数据。

: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若实测套内使用面积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出现误差时,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大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时,买受人无须支付多余价款。

:如果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且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含3%)以内的,则出卖人应当在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后30日内,向买受人退还房屋差价款,房屋差价款=[(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暂测套内使用面积]×100%×房屋总价款。

:如果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的,则买受人在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报告后30日内有权退房。如买受人在该期限内未书面提出退房要求,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的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在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报告后30日内,对面积误差率超过3%以上的部分,向买受人双倍退还该部分的房屋差价款;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以内的部分仍然根据前条(误差处理二)的规定退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中所述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及本协议中所述套内使用面积均为暂测面积;其中该套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仍作为出卖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如物业公司、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缴纳税费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结算依据。

:对面积数据进行测量时,聘请的测量机构应当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的商品房测量资质。

:为有利于本协议的理解与适用,现举例说明如下:

1、暂测套内使用面积:有一正方形居室,共计售价100万元人民币。四面墙长度相等,站在室内以两墙交接点为起点和终点,测量任意一起点与终点之间的距离均为10米,则内墙周长4*10=40米,墙厚30厘米,门宽100厘米,因此套内使用面积暂测数据为10*10=100平方米。

2、实测面积增加:若房屋竣工后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则买受人仅支付100万元即可,无须另行结算。

3、实测面积减少一: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但大于97平方米(包括97平方米),例如实测面积为98平方米,则出卖人向买受人退还该小于部分的房屋差价款,差价款的具体数额[(100-98)/100]*100%*100万=2万元。

4、实测面积减少二: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97平方米时,例如是95平方米,则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或者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况下,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面积差价款,差价款数额为[(97-95)/100]*100%*100万*2+[(100-97)/100]*100%*100万=4万元+3万元=7万元。

: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由中文书写,任何译本仅作参考,其他文字文本之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均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协议一式肆份,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机构壹份,各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实测面积确认协议书通用三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以股东或股东代表名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_________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批租项目

乙方拟通过土地批租在_________工业园区投资设立“_________有限公司”,项目规划总投资_________元人民币,注册资本_________元人民币,计划于_________年竣工投产。

二、批租土地坐落及面积

乙方拟批租土地为国有土地,坐落于_________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_________期规划的_________号地块内,土地面积为_________亩(具体以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实际勘测确认数为准),四至如下:东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见附图)。

三、用地方式

甲方将前述园区内特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或乙方投资的企业)使用,即为“土地批租”方式。乙方批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是完整的,乙方享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或用于法律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的权利。

四、批租费用

经双方商定,土地批租费用为每亩_________元人民币,总计_________元人民币(最终按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实测面积计算付费)。该费用为乙方取得批租地块土地使用权之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五、甲方保证

1.保证拟批租地块为国有土地。若由于土地批租引起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任何索赔、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而与乙方无涉;

2.保证拟批租地块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问题;如有涉及,除了第四条约定费用外,一切手续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3.保证乙方批租土地的用途符合当地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保证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土地具备双方约定的配套条件;

5.为土地批租及有关权证办理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积极帮助乙方办理有关企业开办前的各项手续;在企业成立后的.经营期间,为企业提供长期优质的服务。

六、乙方保证

1.乙方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投资方;

2.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土地批租费用。

七、拆迁安置

凡批租地块涉及的地上地下物拆迁安置、批租补偿等事宜,均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除了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土地批租费用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八、配套条件

(一)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地块上的公用设施配套条件为“六通一平”。“六通”指规划红线外通道路、通水、通电、排雨(污)水、通讯、通有线电视,“一平”指土地自然平整。

1.通道路:根据园区道路交通规划,甲方保证乙方使用的土地_________面与_________路相通,_________面与_________路相通;在乙方使用土地期间,甲方应保证以上_________面有路面可通。甲方负责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底前铺设完成白色水泥道路,路面宽_________米,该道路为乙方投资企业的专用道路。

2.通水:甲方保证将自来水进水管道铺设至规划红线,且协助乙方办妥相关用水手续,保证日供水不低于_________吨。

3.通电:甲方保证在乙方提出用电申请(用电规模不小于_________千伏安)后30天内,由甲方负责将所需供电线路架至建设用地(即至规划红线),进线电压为工业用电_________伏、照明用电220伏,甲方协助乙方办妥相关用电手续。

4.排雨(污)水:甲方保证将排雨管道和污水管线接至规划红线,雨水、污水经园区内管线排入特定河流。

5.通讯:甲方应协助乙方开通idd、ddd及数据通信、宽带网接入等相关手续。

6.通有线电视:甲方负责将有线电视管线铺设至规划红线,且协助乙方办妥相关手续。

7.一平:地块经自然平整,由甲方清除地面建筑物及农作物,与道路路面持平。地块内水面部分,由乙方自行填平,但甲方应保证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此持有异议。

以上各种市政管线应在乙方建设项目启动前保证具备通达条件;除非本条前述款项有特别时间约定,均由甲方负责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装到地块红线接口。

(二)红线接口以内的设施及费用由乙方按有关部门规定承担,红线接口以外的设施由甲方负责提供并承担费用。

(三)甲方允许乙方自建厂区专用码头,并协助乙方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码头报建工作。

九、费用优惠

甲方保证给予乙方用水用电、通讯、排污费等方面的价格优惠,并不低于其给予园区内任何企业的优惠条件。

十、土地利用要求

1.乙方批租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及与之相配套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2.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自乙方投资企业领取该批租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有权提出续期申请,并在获准续期后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

3.规划及建筑管理:应与园区总体规划相协调,初步拟定建筑容积率不超过_________,建筑密度不超过_________%,绿化率不低于_________%,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以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最后确定为准。

十一、土地批租费用的支付

批租费用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付款为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土地批租总价款的40%,即_________元人民币;第二次付款为乙方取得用地批复、与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土地批租总价款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币;第三次付款为_________年底之前,乙方付清全部余款。

十二、建设项目的启动

乙方必须在乙方投资企业取得用地批复、与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启动建设项目。

十三、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投资企业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收取的批租费用,并按已收取的批租费用的千分之六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由于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公用设施配套条件的,应按逾期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批租费用总额的千分之六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支付批租费用的,应按逾期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拖欠批租费用的万分之六的违约金。

4.乙方建设项目逾期开工的,每逾期一个季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批租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果在一年内没有开发利用地块的,视为乙方主动放弃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有权通过政府无偿收回。

十四、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用书面形式约定后作为本协议之附件。

3.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十五、生效

本协议由甲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于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1._________工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略)

2.拟批租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图(略)

3.拟批租地块现有土地权属证明(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三)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有关实测面积确认协议书通用四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xx、《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房屋测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内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房屋测绘的范围和内容

受托测绘房屋位于 区 ,项目名称 ,楼栋号为 ,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地面积 平方米。

甲方委托乙方对上述房屋进行下列第 项测绘工作。

1、房产平面图测绘。

2、房产面积预测算。

3、房产面积实测算。

第二条 计价方式及合同价款

(一)本次房产面积预测算费以测算面积为准按 元每平方米计取,房产面积实测算费以实地测算面积为准按 元每平方米计取。

(二)本次房产平面图测绘费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取:

1、以用地面积为准按 元每平方米计取;

2、以幅(50×50cm)为单位按 元每幅计取。

(三)本次测绘工作合同价款预估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结算价款以经甲方验收确认的测绘成果面积或幅数为准。

第三条 付款方式

本合同采用下列第 种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测绘预付款 元;乙方完成预测绘工作,测绘成果经甲方验收确认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预测绘所需款项,乙方将相应的测绘成果交付甲方。甲方自通知乙方进行实测绘工作 日内,向乙方支付实测绘预付款 元;乙方完成实测绘工作,测绘成果经甲方验收确认后 日内,甲方支付实测绘所需剩余款项,乙方将相应的测绘成果交付甲方。

2、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乙方完成测绘工作,测绘成果经甲方验收确认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款项,乙方将相应的测绘成果交付甲方。

3、 第四条 测绘工期约定

本合同预测绘工期为 天,实测绘工期为 天。乙方应在上述工期内将测绘成果提交甲方验收确认。测绘工期自 起开始计算。

若因甲方原因(如配合乙方的工作人员不能按时到位、未按时提供所需图纸资料和相关文件或在乙方实施测绘工作后,改动图纸资料等)或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无法按约定时间提交测绘成果的,提交时间顺延。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测绘工期开始计算前,向乙方提交以下资料(在□内打v选择): 预测时提供 实测时提供 (1) 房屋全套规划设计图纸、电子图; (2) 销售(分割)方案及公用部位说明; (3) 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坐落及房间号码编排表;(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5) 土地使用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6) 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7) 人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人防建设方案; (8) (9)

2、甲方须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3、向乙方提供房屋测绘期间必需的场地和人员配合,并负责房屋的指界。

4、甲方须按合同约定时间验收确认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严格依据《房产测量规范》、《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等规定,公正、准确地测算,向甲方交付下表所列房屋测绘成果。乙方向甲方交付预测绘成果 套,实测绘成果 套。甲方如需增加测绘成果套数,需另行支付预测绘每套资料费 元,实测绘每套 元。

2、乙方负责对房屋测绘成果进行解释。

3、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房屋测绘成果备案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即视为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

(1)如果乙方测算成果未经验收,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2)乙方测绘工作完成后将成果提交甲方申请验收确认,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测绘标准进行验收,并应在 工作日日内出具正式验收意见。若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没有出具正式验收意见,且未书面通知乙方合理原因时,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款,应按日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0%。

(4)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及文件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5)本次测绘工作完成后,若设计或销售方案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重新进行测绘,费用另行结算;未及时通知作变更测绘的,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6)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须承担合同金额 %的违约赔偿责任。

(7) 乙方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测绘成果资料公开或作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引发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负责无偿返工。因测绘成果不合格使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0%。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0%。

(4)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除应退回甲方已交付的测绘费外,还须承担合同金额 %的违约赔偿责任。

(5)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6)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应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事件)情况及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根据事故(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合同后续履行事宜。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持本合同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实测面积确认协议书通用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

本商品房项目【暂定名】_______________。

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渝( )南川区不动产权第 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____平方米,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 ____年___ 月____ 日止,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至 ___年 ___月___ 日止。

第二条 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 2 )项:

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 / 。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一)本商品房座落为:___________________ 。

(二)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___层(是指本幢楼按规定应该计算层数的所有层数)。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为第 ___层(指从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的楼层)。本商品房所在楼层名义层为第___ 层(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

(三)本商品房结构为: 【 钢结构 】 【 钢和钢筋混凝土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 混合结构 】 【 砖木结构 】 【 其他结构 】

(四)本商品房建筑面积 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 平方米。

(五)本商品房户型为:【单间】【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三室三厅】【四室一厅】【四室二厅】【四室三厅】【五室以上】【其他】

(六)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于【普通商品住房】【住宅式公寓】【别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其他】

本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属于【办公】【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摊位】【门面】【商场】【车位】【仓储用房】【其他用房】

(七)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

1.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

2.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

第四条 购房价款

(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 ____元整(大写:___ 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___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___元/平方米。

(二)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为 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 _____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_________元/平方米。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______________ 。

(二)乙方按下列第 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______ 元整(大写:_________ 元整)。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___________ 元整(大写:___________ 元整)。

(1)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三期:___________________

3.按揭付款:__________________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________ 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 元整)。

(1)于 年 月 日支付房款 _______元(大写:______ ),余款________ 元(大写:_____ )办理按揭,按揭金额及年限以银行实批为准。

(2)_______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lpr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价款2 ﹪赔偿乙方。

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

3.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一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总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第七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

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____ 年 ___月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___年___月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

(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交房手续的办理

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__________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的保修期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开始计算。

第九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3 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 3 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 。

第十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违约金,该比率不大于第九条1款(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应付款的百分之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大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十一条 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1.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本商品房涉及抵押的,按本条的第2款的约定执行)。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 5 ﹪。

2.甲方关于本商品房抵押情况的声明为下列第 2 项:

(1)本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权,并已经抵押权人 / 书面同意对外销售,书面证明见附件六。

(2)本商品房没有设定抵押权。

甲方如隐瞒本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 5 ﹪。

第十二条 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

1.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 甲方 】【 甲乙双方 】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5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3.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 90 日(与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 1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5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 90 日(与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

1.乙方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双方【同意】【不同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 /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乙方可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 / 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 %的违约金。

2.乙方为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60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 60日内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1﹪的违约金。

3.甲方乙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后 3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甲方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

(1)该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

(2) / 。

(3) / 。

(二)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1 ﹪的违约金。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就变更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三)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1 ﹪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该商品房系装修房的,装修标准还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甲方按约定标准完善,如甲方不完善的,由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

第十七条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511.2㎡,具体位置为:1号楼1、2、3层。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基础设施

(1)于20__年8月20日前通水;

(2)于20__年8月20日前通电;

(3)于20__年8月20日前通气;

(4)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的,甲方保证在乙方接房时水、电、气达到使用条件,但水、电开通须在乙方入住后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开通,气的开通须在乙方入住后自行向燃气部门申请开通;

(5) / 。

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如属甲方原因造成的,从乙方实际接房之日起至实际达到使用条件之日止由甲方按每项每日10元的标准赔偿乙方损失;

?因相关职能部门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误的,据实予以延期,甲方不承担责任;

?因乙方原因造成相关部门不同意开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破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所有,楼宇的命名权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如乙方随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 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的已付房价款,是指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如系按揭购房的,应包括已向甲方支付的银行按揭款。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房地产登记机构、相关单位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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