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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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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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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种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的负责,可以为他人提供经验和借鉴。写总结时,可以结合具体的实例和案例,让总结更有说服力和可读性。接下来,我将给大家介绍一些写总结时常用的表达方式和句型结构。

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一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可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汛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二

-年是水库移民创业致富年,也是移民规划开局之年,我办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衢州市移民办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富民强村”主线,狠抓移民扶持政策落实,大胆探索创新扶持模式,努力提高移民工作服务水平,有力推动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移民创业致富步伐不断加快,水库移民保持和谐稳定局面,移民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我市被评为全省水库移民工作优秀县(市)、衢州市移民工作目标考核优秀单位;12月,在杭州召开的全省水库移民工作会议上,作为5个县市区代表之一作了题为《提高移民资金科学化管理水平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的典型发言,同时又作为衢州市在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的书面交流材料。

一、围绕改善民生,狠抓移民扶持政策落实。

1、精心编制“规划”。以前期调研和翔实数据为依据,突出“富民强村”工作主线,融合大中型以及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对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江山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以及小型水库移民解困等三大规划进行整合,并对移民创业致富方面进行单独规划,充分发挥了移民扶持资金的整体效益,规划总投资9550万元。该规划已于今年3月份获江山市政府批准实施。

2、及时发放移民直补资金。切实抓好水库移民扶持人口年度复核工作,今年共核减涉及因犯罪服刑的、死亡的等五类人口123人,核减后享受直补扶持人口为16884人,全年共发放移民直补资金万元,准确率和发放率均为100%,并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将每次资金发放的金额和时间即时告知移民,全年累计向移民发送手机短息近万条。

3、快速推进移民项目实施。推行在建项目“月报告”制度。凡年内已实施的项目,每月月底都将对进度等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全年实施移民项目57个,项目扶持资金万元。其中,后扶项目21个(扶持资金万元),结余资金项目25个(扶持资金392万),应急补助结余资金项目11个(扶持资金90万元),实施完成52个,完工率达91%。

4、精心谋划移民扶持项目。坚持以优先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瓶颈、优先解决移民最急需最迫切愿望、优先扶持促进移民创业发展、优先扶持“中国幸福乡村”建设等“四优先”原则,筹划上报-年实施扶持项目43个,扶持资金782万元,其中生产开发项目12个,扶持资金万元,占总移民扶持资金的41%,“富民强村”主题进一步突出。

5、全面启动小库解困工作。根据省、衢州移民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全面启动了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解困方式统一为项目扶持。按照政策执行无偏差、扶持对象无遗漏、社会稳定无事故的要求,扎实开展了小型水库解困工作前期调查工作,全市76座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共涉及17个乡镇(街道)75个行政村。通过“行政村上报、乡镇审核、移民办平衡确认、市政府审批”的程序,批复实施解困项目27个,扶持资金237万元,目前,已全部动工实施。

6、按时足额征收库区基金。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移民办等部门联合下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库区基金征收办理手续和相关责任人员,加强与峡口水库管理局、衢州市供电局有关部门对接,确保库区基金每月按时足额征收上交,全年征收上交库区基金万元,累计征收库区基金万元。

二、围绕富民强村,加快移民创业致富步伐。

1、开展创业竞赛,激发移民创业热情。以开展移民创业致富“四项活动”为载体,结合我市实际,围绕以建设“中国幸福乡村”为中心,以促进移民创业致富为导向,深入开展移民项目助推“中国幸福乡村”建设活动、移民产业经济提升活动、移民经济能人创业活动、移民工作“三服务”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移民创业竞赛活动,进一步开拓移民创业思维,激发创业热情,树立创业信心,营造“人人想创业、人人敢创业、人人为创业”的浓厚氛围。今年10月,我市花园岗村、白沙木业加工基地、合新村支部书记罗富军、移民办副主任朱军等8个集体或个人,分别荣获衢州市“十佳小康移民示范村”、“十佳移民产业示范基地”、“十佳创业致富带头人”、“十佳服务移民好公仆”称号。

2、强化技能培训,增强移民创业能力。坚持“移民需要、促进创业、群众满意”的培训宗旨,丰富培训内容,灵活培训方式,增强培训实效。在培训内容上,注重与我市经济产业发展相结合,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与移民就业、创业实际相结合;在培训方式,通过农民培训学校开展“订单式”培训,不断提高培训实效,切实增强移民就业能力,全力助推移民走创业致富之路。今年举办移民技能培训8期,培训移民435人,有效提升了移民的创业、就业能力。

3、加快转型升级,拓展移民创业途径。一是抓住江郎山申遗成功契机,大力发展休闲旅游服务业。依托江郎山、清漾江南毛氏发祥地、保安戴笠密宅等周边旅游资源,扶持清湖镇花园岗村、峡口镇定村村发展了以农家住宿接待为主的家庭旅馆,建成标准间140多间,接待床位300多铺;在碗窑村、江郎山村发展以餐饮为主的农家饭店,在大峦口村、江郎山村发展杨梅、葡萄采摘为主的休闲观光农业园区,逐渐形成了吃住购玩一条龙的旅游服务产业。二是抓住产业转型提升契机,做大做强传统优势产业。通过扶持移民村建造食用菌生产用房、配套建设木材加工基地基础设施等项目,逐步形成了白沙、合新、凤祥等多个移民创业园区,仅白沙村一个村就发展木材加工企业32家,700多名水库移民实现了家门口就业,实现年增收2万余元。三是抓住产业平台扩张契机,壮大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园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推进,移民村经济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期。扶持峡口镇王村村、峡南村分别在镇工业园区周边建设生产用房,凤林镇凤祥村、桃源村、峡口镇合新村采用土地反租倒包的形式,集中连片发展蔬菜大棚、水果花卉种植等设施农业,极大增强了移民村集体经济收入,从而使移民村经济由“输血”逐渐向“造血”转变。目前,规划200亩的白沙移民现代农业创业基地,一期工程已完成土地流转100亩,完成土地平整80%,厂房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后续工程在稳步推进。

4、助推幸福乡村,优化移民创业环境。积极响应和参与“中国幸福乡村”创建活动,科学有效地谋划和引导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围绕以“富裕、美丽、和谐、文明、满意”为内容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同时,主动开展“中国幸福乡村”结对帮扶活动,年内共投入41万元扶持华峰村、贺新村等结对村实施道路交通项目,努力实现帮扶一个,建成一个,以典带面,连续二年实现了结对移民村成功创建“中国幸福乡村”。目前,在我市公布的56个“中国幸福乡村”名单中,15个移民集中村榜上有名,移民村整体呈现出“村庄面貌改观、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三、围绕全市大局,全力做好服务中心工作。

1、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根据市委统一部署,自8月底开始,我办围绕“跨进发展”和“富民强村”主题,开展了以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学习活动、围绕江山“跨越发展”10问和移民工作推进“富民强村”5问开展大讨论、写总结等“六个一”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通过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进一步统一了干部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单位和自身存在的不足,增强了危机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激发了干事热情,更好地推动了工作开展。活动期间共发放调查问卷50多份,收集意见20多条,提交建议20多条,完成上报5篇调研文章,获浙江水库移民刊物录登3篇。

2、全力抓好招商引资、项目谋划工作。全年共引进3个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1600万元,其中到位500万元以上市外工业项目2个,超额完成了招商引资考核任务。谋划上报重大项目前期12个,其中1个项目被市重点办确认入库。

3、认真落实议案办理工作。作为政府直属部门,人大议案办理既是单位职责,同时也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一个重要载体。办领导高度重视人大议案办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前往实地调研,与代表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了解代表议案初衷,并根据现行移民政策落实了《关于要求加强对库区移民后续扶持的议案》,得到代表的肯定。

4、扎实开展为企服务工作。以开展“深化作风建设”、“百日竞赛”等活动为载体,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实地走访挂联企业,倾听企业心声,了解和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通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帮助结对企业解决了多年来制约发展的土地审批问题,解决了企业后顾之忧。

5、致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移民群体。在严格落实移民扶持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宣传力度,组织开展送戏下乡、结对帮扶等活动,大力宣扬和谐、文明社会新风尚,消除“移民”观念,推动水库移民与当地农民实现融合发展、持续发展、和谐发展。同时,注重维稳舆情掌握以及矛盾化解,认真处理移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妥善处理各类问题矛盾纠纷,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移民工作保持了“零信访”。

-年工作思路。

-年是实施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市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幸福江山”,加快绿色崛起,推进科学跨越的关键时期,水库移民工作面临的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其工作总体要求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幸福江山”决策部署,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富民强村”为主线,以创新机制、完善政策为重点,以开展“创业致富攻坚年、项目比学赶超年、工作绩效提升年”三个年活动为总抓手,攻坚克难,大胆创新,全力推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为我市加快实现“一高两进”三步走战略、打造“幸福江山”作出积极贡献。

工作目标:移民直补资金100%准确发放;力争全年争取项目资金达到1300万元,同比增加15%以上;项目实施完工率达90%以上;全面启动凤林白沙、清湖、碗窑等三大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建成100万元以上产值创业示范点3个以上;培训移民劳动适龄人口10%以上;招商引资、项目谋划、结对帮扶等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中心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库区村和移民集中安置村保持和谐稳定,无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发生;移民致富能力不断增强,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移民人均收入同比去年提高9%以上,达到全市农民平均水平的85%以上;全面完成省、衢州市和江山市委、市政府各项年度目标考核任务。

一、围绕一条主线。

围绕加快移民经济发展,推动“富民强村”工作主线,按照“富民、惠民、安民”的总体要求,强化发展意识,理清工作思路,增强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扶持移民创业致富、推动移民经济发展上来,自觉服务移民创业、服务移民发展。一是继续解放思想。深化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央和省、市委的移民扶持政策,勇于突破条条框框束缚,在“富民强村”上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全年谋划移民生产发展项目资金占总项目资金的40%以上。二是创新扶持政策。把调查研究贯彻全年工作始终,加强探索和研究移民创业致富扶持工作新方法、新举措、新途径,加快移民创业扶持机制建设,年内争取出台扶持移民创业致富实施意见,完成3个以上专题调研;三是强化规划引领。借助我市转型科学跨越发展“东风”,扎实推进移民工作规划实施,加快移民创业致富步伐,推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实现科学跨越发展。

二、突出三个重点。

1、在服务大局上有新突破。围绕全市的工作大局推进移民工作,重点在三方面做好服务文章:一是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大局谋划项目。根据我市新型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布局和移民乡村的实际,因地制宜地扶持建设一批具有江山经济特色,又符合移民乡村生产发展实际的扶持项目,使移民工作更加贴紧中心、融入大局。二是围绕新农村建设重点谋划项目。以建设“中国幸福乡村”为目标,着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在下山搬迁、农房改造、土地流转等方面难题,积极引导和扶持移民村争创“中国幸福乡村“,做到帮扶一个,成功建成一个。三是全面完成招商引资、项目谋划等中心工作任务。坚持把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谋划、服务业发展等重点中心工作作为“一号工程”来抓,加强工作领导,强化责任考核,完善服务机制,努力创先争优。

2、在“创业富民”上有新跨越。创业富民是移民工作主旋律,也是打造工作亮点的突破口。一是要筑建创业平台。年内要积极推进清湖镇“强村富民”工业基地、凤林白沙现代农业基地和、碗窑乡星级农家乐基地等三大创业基地建设,力争建成工厂化食用茵厂房和标准化工业厂房各3000平方米以上。二是要培育经济强村。重点围绕经济相对薄弱、移民相对集中的移民村,扶持实施一批壮大村集经济的生产开发项目,进一步增强村级凝聚力、带动力和推动力,加快引导移民向自主创业致富转移。年内力争有10个移民村集体经济增收2万元以上;三是要树立致富典型。注重移民创业成功典型的培育和宣传。继续深化移民创业致富竞赛活动,探索“以奖代补”、“贴息贷款”等扶持形式,在库区和移民村扶持培育一批“移民创业示范村”和”创业致富带头人”等创业致富典型,进一步树立移民创业信心,营造“自主发展、创业致富”的浓厚氛围。年内力争培育100万元产值示范项目3个以上。

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四

在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中,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克孜尔水库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要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认真落实《20xx年度水库运行调度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切实做好克孜尔水库防洪度汛工作,确保水库工程的安全运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确保水库工程安全运行。

首先,加强责任的落实和领导,科室签订了以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1)主任与安全员、副主任;(2)副主任与班组长;(3)班组长与个人,做到了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15份,实行一级对一组负责的管理方式,让每个岗位职工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是建立和完善水库调度运行、大坝安全监测、地震形变观测、水质化验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3个,完善岗位职责13个,并在每月的绩效考核过程中,针对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观测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或进行违规操作造成的观测数据异常进行打分,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其评优选先的资格。

其三,本部门设有专门的安全员,并制定安全员工作职责。根据责任书中“水库运行调度管中心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全责”的规定,科室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解,落实到科室的4个班组中,同时规定小组长为该组的安全员,一名副主任为大坝原型观测方面的安全1员,一名副主任为水量调度方面的安全员。每月由安全员组成科室安全检查小组,按“科室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要求,由科室主任牵头对科室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到每月及时向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呈报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及督办情况,即安全生产自查报告表。

认真贯彻水利厅防洪办和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文件精神,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行业规范要求,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1、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法规的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是规范人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准则。科室认真组织职工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转发国家防总办公室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xx年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度汛工作的通知》,并针对今年克孜尔水库除险加固实际情况提出克孜2尔水库的调度运行方案,编制水库防洪度汛应急预案,提高职工应急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写《学习心得》的方式加强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进一步认识。

(1)在观测中要注意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工作场所安全,交通安全,特别要求水情观测和形变站观测人员在通过溢洪道危险地段和闸门金属结构吊装现场时要戴好安全帽,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命令。

(2)在施工期间供电不正常的情况下,教育职工不要轻易操作各种用电设施和用电器材,特别现场的用电开关和电焊机不能够随意操作,一定要在专业电工指导下进行设备维护和用电。

(3)在观测仪器的使用和运输途中,要求观测人员要轻拿轻放;在巡库、水样采集等工作中要求不要到危险的冰面、水面、陡坎等地方进行检查,至少有2人才能够进行巡库检查,确保人身安全。

3、向职工宣传各种《应急预案》知识:安全生产工作以预防为主,同时,对事发后的损失也要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确保克孜尔水库工程在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完成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检查,识别各种隐患,进行有效的应急抢险,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作为从事水库运行管理的主要部门,我们在认真编制《20xx年水库防洪度汛控制运用方案》时,加强班组长对《新疆克孜尔水库防洪应急预案》、《新疆克孜尔水库防洪应急抢险预案》、《新疆克孜尔水库地震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使职工在面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能够沉着、冷静地采取相应措施处置,做到临危不惧,临震不乱。

4、积极参加“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和“自治区第二届安全生产优秀科技论文征文活动”。科室组织参加工会举办的“安康杯”知识竞赛获得第一名,与组织人事科合著撰写的《浅谈水库管理单位如何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征文获得第二名,使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有了3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使安全生产工作与“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相结合,与“克孜尔水库管理局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相结合,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牢固树立“防大洪、抗大旱”的思想,加强水库安全运行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1、水雨情监测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今年4月开始对防洪调度系统的上游15个雨量站和8个遥测水位站进行更新改造。在今年汛期前完成了8个雨量站建设,并及时将水雨情数据实时传输到终端机,确保实时掌握上游水情、水库水位、出库流量的动态变化,真正实现了水情自动测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五

(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小型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应当聘用1至3名安全管理员做好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对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并逐步实施退耕(果)还林,涵养水源。

对承担农田灌溉供水的小型水库,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

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未按规定聘用安全管理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六

中小型水库在水土保持、发电、灌溉、防洪排涝等等多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果中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得不到保障,那么就会对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也不利于当地的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所以,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也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从自身经验出发,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进行论述。

1.水库的日常巡查和防洪调度管理

1.1 水库日常巡查

水库日常巡查可以说是水库安全管理中最为基础的一项内容。主要包括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巡查方式,前者就是在固定次数和时间内进行常规检查,而后者则是不固定时间和次数对某些特殊情况进行检查。日常巡查工作尽管常规,但对排查检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不能仅仅只是走一个过场,必须要严格执行,另外,在进行巡查的过程中,还要做好详细的记录,以便于日后统计和检查。

1.2 防洪调度管理

防洪调度管理要综合险情预测结果、水库水位以及天气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考虑,进而来蓄水、泄水,确保调度水库库容时做到科学合理。各个中小型水库其管理方式和地理位置都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防洪调度时,所取得的成效也不同。如今,在防洪调度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专业人才缺乏、调度系统不健全、预测技术和计算工具落后以及通讯不畅等,这些问题导致难以落实防洪调度管理工作,对中小型水库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青海省化隆县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和改善中小型水库的防洪调度管理工作。

2.防洪预案的制定实施

在我国,洪涝灾害十分严重,再加上防洪标准不高以及有些中小型水库老化失修,缺乏足够的防洪能力。到了汛期,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安全防洪压力。一旦水库发生垮坝、管涌或者坝体漫顶等危急情况,就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通过水库防洪预案的制定,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应急行动的开展迅速、有效而有序。因此,相关部门要结合中小型水库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宜且可行的防洪预案,以减轻甚至消除洪涝灾害。

3.水库的汛前、汛后检查及白蚁害防治工作

3.1 水库的汛前检查

水库汛前检查包括了多方面的内容,比如防洪物资、溢洪道等水工建筑物、放水压力涵管、闸门起闭机构、迎水坡以及水库大坝坝体等等。虽然在水库的日常管理中有水工建筑物的检查,但为防止麻痹大意,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因此必须要对水工建筑物进行严格的专项检查。就防洪物资而言,其检查内容包括物资堆放合理性、有效性以及其配备数量等,在发现问题之后要及时予以解决,对于挪用防洪物资的问题要严厉处罚。

3.2 水库的汛后检查

汛后检查在内容上和汛前检查大致一样,如果防洪物资不够,那么要及时进行补充,如果有些水库发生了溢洪尤其是漫顶,那么有必须在检查内容、次数和时间上加大力度,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在发现情况有异常之后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3.3 水库的白蚁防治工作

就白蚁的危害而言,其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如果不予以重视,极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每年必须要定期开展白蚁的防治工作。而且要落实到位。为提高防治成效,相关部门还可以对防蚁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请白蚁防治专家和专门防治机构拉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指导。

4.组建大坝安全监测中心

从青海省化隆县中小型水库大坝现状来看,很多水库尚缺少相关的.监测设施,就算有,其监测设施及手段还并不完善,尽管强降雨之前,相关部门就会对各水库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然而所取得的效果却并不理想。由于青海省财力有限,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在所有水库都将监测设施配备齐全,因此,可以考虑建立市一级大坝安全监测中心,并配备监测设施及专业人员,以对市内所有水库的安全运行进行监测,这样方便于及时发现问题,而且也有利于各部门对水库进行合理的管理,防患于未然。比如zdt-1智能堤坝隐患探测仪就是一种很好的设备,广西桂林市水利局曾将其引入到水库监测管理中,其效果十分理想,青海省可以积极借鉴相关设备、技术和经验,加强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监测工作。

结束语: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本省辖区内的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渔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归口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确定归口管理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建设者自行管理,但水库的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对电力系统的水电大坝安全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水库或者水库受益地区跨行政区域的,原则上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关系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

第五条  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应建立管理机构,其他小型水库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落实水库管理责任制,确保水库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水库防洪保安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防洪保安的第一责任人是对水库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的下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组织抢险。

第七条  新建水库在进行蓄引水验收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新建水库竣工验收后应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建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大坝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其后应当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中、小型水库分别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登记、鉴定情况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工程现状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从水库安全”的原则,编制水库防洪调度规程,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垮坝形式、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作出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图和应急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紧急情况时执行。紧急预案的调度实施,必须分别经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水库防洪调度规程和防洪应急预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运用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何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预防第一”方针,实现”安全发展”,是每一个施工企业都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高概率事故原因的逐一分析,可以发现,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既有各自的特点又有其共性。从共性角度分析,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以及管理调节因素。

安全隐患主要有:

1、现在水利施工机械设备较多,在有限的施工场地条件下,对生产人员、交通车辆、工地设备、施工对象、工地材料的使施工安全管理难度较大。

2、因施工人员大多是外地人,而且都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对安全防范意识也自然很低,也就增加了安全隐患。

3、轻视施工安全的错误认识,认为抓安全主要是企业质安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提高了安全标准,必须要加大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及社会名誉的唯一途径,就是提高产品质量等错误的认识。

4、在一些建筑企业中,一些领导认为,施工安全措施只要与甲方约定就行了,而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只要应付一下不出事故就行了。

6、防护设施不够齐全。如模板受材料影响可靠性较低,搅拌机、振捣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安全保险装置落后,容易造成机械伤害,这也对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问题提出了挑战。

7、事故的原因往往取决于人、物、环境,而这三者又都受到管理的制约,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环境的恶劣状态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管理上的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水利工程的安全预防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全国的建筑工程安全状况有所好转,死亡人数呈基本下降趋势,但安全生产的整体态势还是比较严峻。 我们要正确理解与掌握安全生产的辩证关系,杜绝把安全与生产割裂开来的片面孤立的思想,特别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必须克服安全工作的错误思想,树立一切为安全工作让路,一切为安全工作服务的观念,坚持安全为上。并明确规定工人有拒绝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及无安全防护的危险作业。

1、抓好安全对策:

(1)询问、交谈:通过广泛的与作业层人员询问、交谈,从中可初步分析出工作中所存在一、二类危险源。

(2)安全检查表:运用已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对施工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辨识出存在的危险源。

2、指制定安全制度,指制定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首先是人的管理,要建立安全制度,用制度来管人,才能使施工得到一定的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层层制定落实安全施工制度,制度一旦制定,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安全生产,而且要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教育,也要结合各种突发因素,制定应急情况下的施工方案,并通过分析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的工作任务中所涉及的危害,识别出有关危险源。

3、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首先是人的管理,所以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可以实施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来不断提高安全业务素质,增强人得安全防范意识,应严格培训、持证上岗,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人的行为,实行规范化作业,以贯切落实《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安全生产法》。

如:可以在平时实行消防灭火知识培训训练,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做到有备无患。

三、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强监督巡视

坚持标准化管理是水利施工的安全基础性工作,项目施工中要确保每一天的施工对象,使作业人员及作业程序,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等执行标准化和规定,使作业人员在施工前和施工中的每时每刻都能做到施工地点明确,施工对象明确,工作要求明确,安全注意内容明确,杜绝因情况不清,职责不明,盲目施工导致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在赶工作业时特会发生意外事故,所以要加强监督巡视,管理人员要管好现场安全防护及应力支撑系统的验收工作,如对载重机器、计量设备、带电导线、支撑物等是否放好,是否把现场清理干净,确保施工现场不会造成安全问题。

四、结论

制定风险控制对策,把危害与事故降低到最低程度,为提高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与效益水平提供重要保障。

王 学 锋

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小型水库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1)型水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小型水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1)型水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其他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第七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1)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2)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3)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4)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5)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二)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1)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2)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第十一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和各有关单位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在汛前、汛后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在汛期,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

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总体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管护主体、管理单位改进小型水库管理。

第十九条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三)发现水库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库调度运用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九条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

类别|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型水库。

|-----------|---------|-----。

坝高(m)|10|20|30|10|15|20|10|10|15。

数量|至|至||至|至|||至|。

名称、规格|20|30|以上|15|20|以上|以下|15|以上。

---------|---|---|---|--|--|---|--|--|--。

大石(m3)|6|8|10|3|5|6|1|2|3。

---------|---|---|---|--|--|---|--|--|--。

碎石(m3)|6|8|10|3|5|6|1|2|3。

---------|---|---|---|--|--|---|--|--|--。

中砂(m3)|6|8|10|3|5|6|1|2|3。

---------|---|---|---|--|--|---|--|--|--。

粗砂(m3)|5|8|10|3|5|5|1|2|3。

---------|---|---|---|--|--|---|--|--|--。

草包或尼龙袋(个)|120|130|150|60|80|120|20|40|60。

----------------------------------------。

第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十

以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年初既定目标,深入开展单位文化建设,狠抓防汛生产安全,强势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积极谋划外联招商,多措并举转作风提效能,各项工作如期完成,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融合创新,彰显峡水文化特色。

构建良好单位文化氛围,用心打造职工幸福家园,是我局坚持不懈、倾力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以“敬业、尚德、务实、创新”为主线,搭平台、设载体,充分调动各线力量,全力构建峡水文化特色,旨在加强交流沟通,形成团结干事合力,为水库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撑和基础保障。

(一)以活动提素质。开展“三个一”谈心交流活动,在局领导、中层干部、普通职工间进行面对面谈心100多人次,互办实事60件,书信交流200多封;正在开展“五个一”素质提升活动,收到职工摄影作品400多幅,“金点子”建议60多条,读书交流体会40多篇,并进行了评比奖励;举办职工大讲堂、专家讲座7期;建立流动图书室,拥有藏书近2000册,在各电站、渠管站、大坝管理站间定期轮换更新流动;举办庆祝建党90周年演讲比赛;组织“十佳道德模范”评选及颁奖晚会。通过开展上述活动,增进了同事间的理解与信任,营造出积极和谐团结干事氛围,有力促进了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提升。

(二)以关爱促和谐。建立健全关爱职工生活制度,明确“十个关爱”(即职工结婚、生育、生日、住院、调离、退休、贫困病残、逝世、直系亲属逝世及离退休人员节日慰问),细化关爱标准程序,指定部门落实专人做实做细关爱工作,形成制度化、长效化关爱机制,使干部职工时时处处感受到组织温暖,从而促进单位和谐发展。今年来,我局共组织关爱慰问职工198人次。

(三)以感恩树新风。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引领作用,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不断提高道德修养,形成感恩社会、回馈社会共识,树立峡水新风。今年来,我局组织职工参加义务献血38人次,共8600毫升;开展扶贫助学活动,走访慰问农村贫困户、老党员54名,帮扶资金28650元,关爱儿童、捐资助学金额15000元;发动干部职工为社会困难群体伸出援手,累计捐款42970元。

二、狠抓落实,水利生产安全高效。

建立健全大坝、电站、渠道管理规章制度,推行灵活实用的考核激励办法,突出服务民生重点,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狠抓安全责任落实,以长效机制保障安全。今年来,共完成上网发电量9999.55万千瓦时,抗旱灌溉输水6000多万方。

(一)突出“三早”,有效应对“旱涝急转”

1、早组织。组织成立防汛安全领导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管;建立健全《水库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分解落实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出台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成立防汛应急小组;编制报批水库防洪调度方案。

2、早部署。组织进行汛前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制度落实、台账记录、设备工况、大坝安全监测、水情测报系统、库区森林防火、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并进行了白水坑水库备用电源倒闸试验、泄洪闸门启闭操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强化人员安全意识,调紧安全生产弦。

3、早落实。做好大坝泄洪闸门、启闭机、位移沉降观测设备、水情测报系统、车辆船只维护保养;配齐储足麻袋、水泵、铁锹等防汛应急物资;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泄洪河道疏浚;合理安排发电计划,提前降低水位腾出防汛库容,科学应对6月份集中强降雨;加强大坝安全监测历史数据分析,抓好水库洪水调度系统试运行、水库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工作。

(二)推行“三化”,促使生产安全高效。

1、安全管理元素化。以加快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平台建设为抓手,划分大坝、电站、渠道安全管理单元,将水工建筑物按部位、机电设备按台项、渠道按段、灌区按片进行元素化分解,通过梳理整合建立信息化平台,实时获知安全元素运行状态、工作进程,达到远程监督、管理、控制效果,全盘掌握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无疏漏。

2、责任落实网格化。以局班子领导、科室、基层站、班组、个人为线,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强化安全意识;以安全生产元素为块,划分落实责任到人,借助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将安全元素与责任人挂钩,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明确、问责有据。

3、素质提升长效化。认真执行新进职工三级(即局、站、班)安全教育制度;定期聘请专家讲授水电安全知识;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制定职工培育计划,采取送出去培训、交流顶岗等方式,完备健全人才结构;制定激励制度,鼓励职工提升技能、学历、职称等;采取考试考核,利用多种活动载体,促进职工学习,增强业务技术能力,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落实“三定”,畅通服务三农渠道。

1、定岗位。实行灌区分片负责、渠道分段管理模式,落实责任到人,细化分解工作内容,制定实用有效的考核办法,定期督查考核并与奖金挂钩,促使作风转变,确保服务三农无盲点。

2、定线路。合理制定日常巡查路线,深入灌区贴近群众,建立灌区民情档案,掌握责任区段薄弱点,做好防范措施,加强基础水利设施管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服务三农不断线。

3、定时间。实行定时定次巡查渠道制度,密切注意汛期渠道安全变化,及时清理渠内杂物,宣传引导村民爱护渠道设施,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力求服务“三农”全天候。

三、克难攻坚,重点项目加速推进。

(一)20xx年度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该项目概算总投资3020万元,于20xx年9月开工,是我市“四大百亿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我局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投入,协调调动多方力量,克服政策、资金、人员等困难,在汛期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达到汛期干渠过水条件,为夏季抗旱灌溉打好基础。目前正抢抓时机加快剩余渠段施工建设,今年来共完成面上形象工程投资额2100万元。

(二)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该项目概算总投资5840万元。在主体工程于去年11月通过省级蓄水验收前提下,今年上半年完成了泄洪渠等后续工程建设,并按规范启动档案验收资料准备工作,同时根据省水利厅要求进行新增水库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项目设计及申报。今年9月已完成该项目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目前正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三)局机关宿舍与食堂项目。该项目概算总投资570万元,于202月动工,属市政府投资项目。自开工以来,我局坚持质量与进度并重原则,加强日常巡查督促,严格执行标准化阶段验收制度,及时与施工、监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等各方联系协调,截至目前已基本完成宿舍与食堂主体工程浇筑及内外面装饰施工,计划于1月底前投入使用。

(四)贺社电站报废重建项目。该项目概算总投资1350万元,属20xx年省第二批农田水利投资项目,目前争取到位上级扶助资金149万元,并计划进一步争取省配套扶助资金。今年来共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设计单位招标确定,初步设计审查通过,自动化系统、水轮发电机及辅助设备选型招标,机电、水利、土建施工招标等工作,该项目已于今年10月动工建设,目前水利、土建、监理等单位已进场开展工作。

四、积极谋划,招商引资成效初显。

制定完善招商引资、项目谋划考核激励制度,倡导培育全员参与招商氛围,转变思路深入挖掘潜在商机,充分发动集聚全局能量,不断拓宽招商谋划领域,创新方式,突出以情招商、以服务招商、以资源招商,加强政策、市情学习,提高挑商选资综合能力。今年来,我局上报招商引资项目5个,协议引资额1870万元,市招商局初核认定引资额为1000万元,足额完成全年招商引资任务,并成功引进服务业项目2个。

五、深化举措,作风建设提效强能。

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档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

合同。

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

规章制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观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待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供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十二

20xx年以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年初既定目标,深入开展单位文化建设,狠抓防汛生产安全,强势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积极谋划外联招商,多措并举转作风提效能,各项工作如期完成,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融合创新,彰显峡水文化特色。

构建良好单位文化氛围,用心打造职工幸福家园,是我局坚持不懈、倾力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以“敬业、尚德、务实、创新”为主线,搭平台、设载体,充分调动各线力量,全力构建峡水文化特色,旨在加强交流沟通,形成团结干事合力,为水库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撑和基础保障。

(一)以活动提素质。开展“三个一”谈心交流活动,在局领导、中层干部、普通职工间进行面对面谈心100多人次,互办实事60件,书信交流xx年演讲比赛;组织“十佳道德模范”评选及颁奖晚会。通过开展上述活动,增进了同事间的理解与信任,营造出积极和谐团结干事氛围,有力促进了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提升。

(二)以关爱促和谐。建立健全关爱职工生活制度,明确“十个关爱”(即职工结婚、生育、生日、住院、调离、退休、贫困病残、逝世、直系亲属逝世及离退休人员节日慰问),细化关爱标准程序,指定部门落实专人做实做细关爱工作,形成制度化、长效化关爱机制,使干部职工时时处处感受到组织温暖,从而促进单位和谐发展。今年来,我局共组织关爱慰问职工198人次。

(三)以感恩树新风。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引领作用,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不断提高道德修养,形成感恩社会、回馈社会共识,树立峡水新风。今年来,我局组织职工参加义务献血38人次,共8600毫升;开展扶贫助学活动,走访慰问农村贫困户、老党员54名,帮扶资金28650元,关爱儿童、捐资助学金额15000元;发动干部职工为社会困难群体伸出援手,累计捐款42970元。

二、狠抓落实,水利生产安全高效。

建立健全大坝、电站、渠道管理规章制度,推行灵活实用的考核激励办法,突出服务民生重点,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狠抓安全责任落实,以长效机制保障安全。今年来,共完成上网发电量9999。55万千瓦时,抗旱灌溉输水6000多万方。

(一)突出“三早”,有效应对“旱涝急转”

1、早组织。组织成立防汛安全领导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管;建立健全《水库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分解落实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出台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成立防汛应急小组;编制报批水库防洪调度方案。

2、早部署。组织进行汛前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制度落实、台账记录、设备工况、大坝安全监测、水情测报系统、库区森林防火、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并进行了白水坑水库备用电源倒闸试验、泄洪闸门启闭操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强化人员安全意识,调紧安全生产弦。

3、早落实。做好大坝泄洪闸门、启闭机、位移沉降观测设备、水情测报系统、车辆船只维护保养;配齐储足麻袋、水泵、铁锹等防汛应急物资;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泄洪河道疏浚;合理安排发电计划,提前降低水位腾出防汛库容,科学应对6月份集中强降雨;加强大坝安全监测历史数据分析,抓好水库洪水调度系统试运行、水库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工作。

(二)推行“三化”,促使生产安全高效。

1、安全管理元素化。以加快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平台建设为抓手,划分大坝、电站、渠道安全管理单元,将水工建筑物按部位、机电设备按台项、渠道按段、灌区按片进行元素化分解,通过梳理整合建立信息化平台,实时获知安全元素运行状态、工作进程,达到远程监督、管理、控制效果,全盘掌握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无疏漏。

2、责任落实网格化。以局班子领导、科室、基层站、班组、个人为线,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强化安全意识;以安全生产元素为块,划分落实责任到人,借助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将安全元素与责任人挂钩,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明确、问责有据。

3、素质提升长效化。认真执行新进职工三级(即局、站、班)安全教育制度;定期聘请专家讲授水电安全知识;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制定职工培育计划,采取送出去培训、交流顶岗等方式,完备健全人才结构;制定激励制度,鼓励职工提升技能、学历、职称等;采取考试考核,利用多种活动载体,促进职工学习,增强业务技术能力,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落实“三定”,畅通服务三农渠道。

1、定岗位。实行灌区分片负责、渠道分段管理模式,落实责任到人,细化分解工作内容,制定实用有效的考核办法,定期督查考核并与奖金挂钩,促使作风转变,确保服务三农无盲点。

2、定线路。合理制定日常巡查路线,深入灌区贴近群众,建立灌区民情档案,掌握责任区段薄弱点,做好防范措施,加强基础水利设施管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服务三农不断线。

3、定时间。实行定时定次巡查渠道制度,密切注意汛期渠道安全变化,及时清理渠内杂物,宣传引导村民爱护渠道设施,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力求服务“三农”全天候。

三、克难攻坚,重点项目加速推进。

(一)xx年度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是我市“四大百亿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我局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投入,协调调动多方力量,克服政策、资金、人员等困难,在汛期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达到汛期干渠过水条件,为夏季抗旱灌溉打好基础。目前正抢抓时机加快剩余渠段施工建设,今年来共完成面上形象工程投资额2100万元。

(二)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该项目概算总投资5840万元。在主体工程于去年11月通过省级蓄水验收前提下,今年上半年完成了泄洪渠等后续工程建设,并按规范启动档案验收资料准备工作,同时根据省水利厅要求进行新增水库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项目设计及申报。今年9月已完成该项目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目前正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三)局机关宿舍与食堂项目。该项目概算总投资570万元,于xx年2月动工,属市政府投资项目。自开工以来,我局坚持质量与进度并重原则,加强日常巡查督促,严格执行标准化阶段验收制度,及时与施工、监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等各方联系协调,截至目前已基本完成宿舍与食堂主体工程浇筑及内外面装饰施工,计划于xx年1月底前投入使用。

(四)贺社电站报废重建项目。该项目概算总投资1350万元,属xx年省第二批农田水利投资项目,目前争取到位上级扶助资金149万元,并计划进一步争取省配套扶助资金。今年来共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设计单位招标确定,初步设计审查通过,自动化系统、水轮发电机及辅助设备选型招标,机电、水利、土建施工招标等工作,该项目已于今年10月动工建设,目前水利、土建、监理等单位已进场开展工作。

四、积极谋划,招商引资成效初显。

制定完善招商引资、项目谋划考核激励制度,倡导培育全员参与招商氛围,转变思路深入挖掘潜在商机,充分发动集聚全局能量,不断拓宽招商谋划领域,创新方式,突出以情招商、以服务招商、以资源招商,加强政策、市情学习,提高挑商选资综合能力。今年来,我局上报招商引资项目5个,协议引资额1870万元,市招商局初核认定引资额为1000万元,足额完成全年招商引资任务,并成功引进服务业项目2个。

五、深化举措,作风建设提效强能。

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十三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  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  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二)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九条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其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证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小型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组织做好工程养护、水库调度、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应当聘用1至3名安全管-理-员做好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汛前、汛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库未按规定聘用安全管-理-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水库工程损毁或者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十四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甲方聘用乙方为水库安全管理员,甲方已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职责。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水库安全管理员。乙方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知识的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颁发上岗证。工作职责: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水库水雨情观测,开展工程建筑的巡查检查,维护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涵闸等建筑物的安全,并及时将观测、检查结果报告甲方。乙方必须按规定定期开展水库安全巡查、检查工作。在非汛期每天至少进行1次巡查。在汛期当水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且库区无降雨时,每天至少进行2次巡查。当遇到大暴雨、洪水、库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水库工程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必须加密巡查,并坚持24小时巡查值守。乙方巡查重点:大坝上游水面附近,上、下游坝面,坝顶、坝脚、坝端,涵洞进出口部位,溢洪道进出口及两侧山体,闸门、启闭机及病险水库的隐患部位。每次巡查检查,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签好名字整理归档。

第三条劳动报酬。

甲方每年支付乙方工资________元。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劳动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

3、由于上级管理机关决定改变了工作任务、性质;。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除因乙方违法犯罪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单位管理章程的规定被开除的,以及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甲方应按规定发给辞退补助费。

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甲方应按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告有关机关核准。

第六条本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国家有关部门直管的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坝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在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六条大坝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抽水蓄能大坝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第八条大坝工程建设,应当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实行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

第九条大坝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甲级设计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丁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大坝工程的设计包括工程监测、水文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以及管理用房、环境绿化等设施的设计。设计文件中还应当包括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条大坝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一级施工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四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大坝工程建设,应由大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大坝工程竣工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大坝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没有质量评定报告的大坝工程,不得验收。

大坝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大坝工程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施工、工程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工程竣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建设的大坝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大坝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有困难的,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先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预留地。

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未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四条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大坝工程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总库容十万立方米至一百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没有条件建立管理单位的,大坝主管部门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大坝工程管理单位或大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应参加大坝工程建设的管理;大坝工程竣工后,负责大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总库容五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所在地,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

第十六条禁止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

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含预留地,下同\\\)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码头、鱼塘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的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七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大坝及其观察、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设施。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从事大坝泄洪、输水闸门的操作,坝体变形、渗流的观测、水文测报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巡回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用、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处理报告、土石坝白蚁防治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已投入运行的大坝,未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的,或安全监测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予以补设或修复。管理单位发现大坝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并采取防范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运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编、登记归档,并上报主管部门。

大坝的水文观测资料,应按规定每年进行整编,并上报省水文机构。

第二十二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由省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由市\\\(地\\\)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其他大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大坝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大坝的安全鉴定。大坝初次蓄水运行三至五年,应组织首次安全鉴定;以后每六至十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坝运行中遭遇特大暴雨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所管辖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注册登记表,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注册登记表,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汛前检查,检查报告应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大坝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并及时向预计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

第二十六条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危险坝、病坝及正常坝三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正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存在严重隐患,危及大坝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病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存在隐患,尚不影响大坝整体安全的。

除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大坝为正常坝。

第二十七条危险坝、病坝的审定和通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坝、病坝,由省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危险坝、病坝,由市\\\(地\\\)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其他危险坝、病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各级、各部门审定通报的危险坝、病坝,都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危险坝、病坝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限期对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也可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废弃重建。

改变危险坝、病坝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制定保坝安全应急措施的方案,须按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电力、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方案,应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危险坝、病坝处理工程,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有关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所需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后,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分级原则组织验收。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的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危险坝、病坝列为防汛抢险重点,并责成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保坝安全应急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尾矿坝的安全管理,由县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下的山塘水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水库安全管理总结范文范本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应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部门职责;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库坝区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至100米。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八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九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向小型水库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五)在小型水库下游行洪、泄洪河道内设障阻水或者垦植;。

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和危害小型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年度安全检查、除险加固等,并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确定后,其名单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在市级或者县级公共媒体上公布。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调整相应人员,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小型水库进行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

暂时还未成立小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聘请2至3名和1至2名临时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小型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小型水库日常运行、调度、水文观测和库区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小型水库应当制定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并附相关图表。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水库管理单位与水库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七条小型水库汛期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时,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预警工作,把灾害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时,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险措施;有垮坝危险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所需运行维护费、除险加固经费,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落实到位。其他小型水库所需经费,由其所有者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但是,不得影响小型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经营权转让的,应当经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将小型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职责采取以包代管等形式交由承包经营者履行。

第二十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部门管辖的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服从水资源调度的;。

(三)未按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造成重大损失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时追究小型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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