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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案件申请书如何写 确权书怎么写(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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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案件申请书如何写 确权书怎么写(五篇)
2023-01-13 23:26:11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推荐确权案件申请书如何写一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女。

上列当事人因房屋所有权确权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__)辉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__________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镇__________街__________委__________组的房屋,幢号:______________、房号: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所有权归高__________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书记员:______________

推荐确权案件申请书如何写二

甲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为大力实施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落实《__________ 区经济发展战略纲要》,深入贯彻___________ 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

_____________ 区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发展,推动“五区”建设,双方经友好协商,依平等、互利之原则,就开展________________ 区“知识产权服务行”活动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作为____________ 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合作单位,配合

_____________ 知识产权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 活动,促进企业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综合能力。合作时间为___ 年月—

年月。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向辖区企业推荐乙方为甲方“知识产权服务行”技术支撑合作单位;

2、向乙方提供在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等相关工作必要的支持;

3、要求乙方配合甲方为辖区企业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培训,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指导甲方辖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4、督促乙方应甲方辖区企业要求,提供及时、高效的市场化专业服务。

三、乙方权利义务:

1 、参与甲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进行的公益性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获得必要工作条件支持;

2、应甲方辖区企业要求,提供及时、高效的专利、商标、版权和标准等各类知

识产权确权、维权、品牌提升等市场化专业服务;

3、组织优秀服务团队协助甲方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指导辖区内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4、每____ 个月向_____________ 区知识产权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

作情况一次。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推荐确权案件申请书如何写三

20xx年8月15日,康春局长主持召开了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专题会,地籍科、各乡、镇、街国土所、局信息中心、区测绘院等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全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部署及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通报了前期各乡镇街工作情况,提出了下步工作部署

(一)前期工作情况。

动员会后,全区各乡、镇、街、办事处基本开始开展调查工作,7月20日安山街胜利村开展试点工作,市专班领导和专家、区工作专班均到现场作技术指导工作,现场确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安山街、郑店街、法泗街、山坡街、湖泗镇、舒安乡、金口街、梁子湖风景区开展比较好,但还有部分乡镇没有开展或比较慢。

(二)下步工作安排

要向乡镇街领导汇报、沟通,争取乡镇街政府领导的支持;加强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通信、标语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处理好权属争议问题,搞好社会稳定;每周上报工作进度,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加快调查进度,争取在9月15日前完成调查工作。

二、研究了在推进实施和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

(一)征收土地调查登记问题:已经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征收、转用,但未完成批后手续,且未对农民集体进行补偿的土地;已批准征收、转用,并已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补偿合同且已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土地;已进行土地勘界工作,并已上报,但尚未批准征收、转用的土地。以上三种情况的土地,如何调查登记。

会议议定:1、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已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并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按协议规定全部和部分支付了补偿费用(该部分以村集体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正在办理征地手续(批后)的土地可确定为国有土地。

2、已报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征收、转用,但未完成批后手续,且未对农民集体进行补偿的土地,只按集体土地调查并进行统计,可不登记发证。

3、已进行新增建设用地上报,但未取得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文件的,按集体土地设宗调查、登记发证。

(二)相邻权属单位均认同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权属界线,但现状地物已发生较大变化,原界线和界址点位与现状地物不能一一对应,《权属调查表》如何填写。

会议议定:1、对于原第二次土地调查时确定的权属界线相对应的现状地物描述不准确、已发生变化或错误,本次调查时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说明栏填写直接沿用二次调查权属界线成果,并在“重要界址点点位说明”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栏中对现状地物重新进行描述说明;

2、因多年建设,原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权属界线相邻权属单位无争议,但相对应的现状地物遭受破坏或拆除,本次调查时实地已没有权属界线可以依托的现状地物,针对此类情况,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说明栏填写直接沿用二次调查成果,可不在“重要界址点点位说明”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栏中进行描述说明

(三)堤防与滩涂确权问题。

1、堤防用地分别有国家出资修建的主干堤、历史防洪修建的民堤,同时在防洪堤两侧分别修建了防浪林和绿化带,村农民集体对民堤、防浪林和绿化带主张土地权利。

2、长江堤外的部分滩涂长期为农民集体耕种、居住,并缴纳了农业税和特产税,农民集体主张土地权利。

(四)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的准确性、现实性,对20xx年4月以来土地的批、征、供、补数据做到及时更新,需局信息中心提供相关数据。

会议议定:请示市局向市专班申请,并出具工作联系函,要求市信息中心实时提供土地征用、土地供应和土地登记方面的数据资料(电子数据)。

(五)金水农场提出国有农用地登记问题。

会议议定:按市局要求参照东西湖区开展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办法实施。

参加会议人员:康春、文鹏、李玉乾、张进、刘经凡、熊家武、陈洪奎、胡武军、张生林、戈光松、尹鹏、李桥、戈学顺、雷佳平、卢石红、杨涛、李祥、何文华、朱红梅、夏和平、胡贤龙。

推荐确权案件申请书如何写四

夫妻共同房产确权协议书

甲方(夫):                                             

乙方(妻):                                         

甲、乙双方系中国合法登记夫妻,20__年 月 日双方以甲方的名义向                 有限公司购买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x区路号x小区 栋 单元 号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一套,该合同的编号为         (若没有可删);鉴于受20__年5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5·15限购政策”)的限制,双方自愿对该商品房的权属作以下约定:

1、该商品房基本信息及产权声明

坐落:四川省成都市x区路号x小区 栋 单元 号,产权份额: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信息【名义产权】均为甲方拥有100%份额,实质产权:乙方受“5·15限购政策”影响所签署的任何关于“放弃产权、共同还贷之声明及公正文书”仅为保障甲乙双方能够购买该商品房所作不真实意思表示,该商品房实际上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并共同还贷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甲方拥有50%份额,乙方拥有50%份额。

2、通过按揭贷款购买该商品房的资金占比及来源

(1)首付出资:      元(大写:             元整),系甲方父母出资,并自愿赠与甲乙双方购买该商品房。该首付款   元,甲方受赠50%,即     元,乙方受赠50%,即      元。【父亲:名字,身份证号;母亲:名字,身份证号。(签字确认)            】

(2)尾款出资:甲乙双方确认,结婚后,由甲方承担劳动并获取家庭收入的夫妻责任,由乙方承担家务并照顾子女的夫妻责任;因此,甲方婚后所获取的一切劳动收入、投资收入,均为甲方双方共同平均所有。

由甲方与按揭贷款银行指定的还贷账户【开户名:     ,开户行:中国银行      支行/分行/分理处,银行账号:                ;】汇入的尾款分期还贷,系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的还贷义务,各方的份额分别占50%。

1、签署本协议系自愿行为,接受名义产权归置,仅为受“5·15限购政策”不得已为之;甲方深知并接受,该商品房系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为保障妻子之合法利益,体现对双方感情的真挚程度,特以本协议书面的形式确定该商品房上甲乙双方的共同产权。

2、若成都市市政府政策变更或乙方通过自身创设条件,当乙方满足购买该商品房资格时,甲方承诺配合乙方在一个月内完成对该商品房产权的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积极申请并配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还款主体由甲方变更为甲乙双方,该商品房在未出产权证之前,积极申请并配合将该商品房网签备案的主体由甲方变更为甲乙双方】,以实现对乙方50%份额产权的行政确认。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处分该商品房上的任何对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出租收益】,否则其所获得的一切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且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200000元。

1、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承担所属共同还贷之义务。

2、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名义产权协议、声明之签订,实现对该商品房的购买以及不动产权属登记。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首先应协商处理,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起诉至成都市x区人民法院;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

4、补充约定: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时间:                                                   时间:

攥稿人:万官典律师

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   

推荐确权案件申请书如何写五

同志们: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管理,落实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原则,切实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登记制度,加强集体土地权属管理。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为做好我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我提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地籍管理,是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最重要的基础,其支撑作用日益凸现,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更是关系千家万户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地籍工作,尤显重要。特别是当前,全县正处在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的起步时期,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农村长期和谐发展、有利于基层管理和创造稳定环境,是各村委会顺利开展群众工作的基础。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及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来源、位臵、界线、面积和建筑规模等,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为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安臵、宅基地复垦整理、集体土地依法流转等工作奠定必要的产权基础,对健全农村集体土地市场,进一步促进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与优化配臵、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的客观需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可以进一步查清全镇范围内每一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臵,建立土地登记簿,可以进一步摸清全镇土地利用情况,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通过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性。同时,通过产权界定,土地流转,向大户集中,综合整治后,可以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产能。

(三)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价值日益显化,农民对土地权利的关注度和维权的意识日益增强。农村各种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与土地权属争议或侵权有关。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依法确认土地权属及其范围,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确认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固的产权关系,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构建“一张图”管地,支撑各有关方面工作的现实需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也是进一步获取有关宗地信息,摸清土地权属和利用情况的过程。这是十分宝贵的资料,将为国土资源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桥头堡建设等各有关方面工作提供重要的基础性支撑。通过这一过程建立地籍基础数据库,构建国土资源管理“一张图”,通过最大程度地应用,发挥其共享、共用功能,将为县级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社会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任务

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一项重要的农村工作,是一件大事、难事,主要是政策性、技术性较强,时间紧、任务重,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要开展好此项工作,要求我们必须在认真总结以前农村成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

(一)突出工作重点,统筹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社会稳定,用一句比较形象的比喻叫做“搬开石头蚂蚁多”。我们要按照省、州要求,结合县情、镇情、村情,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对工作确有难度,实在协调不下来的地区,待条件具备再解决。在具体工作中要突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个重点,统筹兼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前介入,主动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明确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县上要求,到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全镇4个村民委员会73个村民小组128平方公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所以宅基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不低于95%,农村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不低于85%。

一是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在以往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实地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块土地的地类、位臵、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并进行确权登记。

二是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三是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x县一户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臵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四是调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三、政策标准

(一)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的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调查按现状调查。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列》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今未拆除、改建、翻建且用地未扩大或经依法批准拆除、改建、翻建的,经用地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证明材料(以下简称“三级证明”),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属于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可以适当放宽,放宽到县规定的面积标准,超过县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登记发证。其面积超过县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这次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发证。

4.对于未经批准先行建设的,经核实,确实符合建房条件的,经用地所在村民小组(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城镇规划部门同意(对涉及公路红线、河道及沟渠保护线的,需经公路、水务部门同意),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权登记,但用地标准需根据建设时间对应同时段的用地标准确定。

5.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村民,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

6.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属本村村民,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登记发证;已经发生转让但受让人不属本村村民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7.原已办理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农村宅基地,经核实与实地现状不一致的,统计后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回注销,并以核实调查结果作为发证依据重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户的认定。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时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在户籍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

2.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3.未婚,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4.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为独立特殊的“户”。

5.因婚嫁关系居住在村外,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6.非农业人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房屋和宅基地产权及四至范围没有变化,或因村建改造拆除另行安臵建设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7.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46号)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调查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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