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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件移送的报告范文(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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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件移送的报告范文(优质8篇)
2023-11-18 04:40:18    小编:ZTFB

通过编写报告,我们可以展示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思维能力,同时也可以提升自己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在写报告时,应遵循简明扼要的原则,不做过多的废话,以便读者能快速获取核心信息。如果你正在寻找关于报告写作的示范和指导,不妨看看我们为你准备的这些报告范文。

案件移送的报告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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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的报告篇二

204年5月18日,宣州区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栋17号的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金异常变动,随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于5月20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谈话笔录,现调查终结,汇报如下:

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xx市区西林二村b栋17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425000xxxxx,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注册资本金:六十万元整。

20xx年3月3日,杨大松与吴成兰共同出资60万元,分别占出资额的75%、25%,注册成了xx市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门窗制作、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以下限分公司经营;家具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公司成了后,当月的.7日,杨大松又将公司承包给程红福经营,并将公司的资金60万全部交由程红福操作,由杨大松本人掌管账目,并约定从经营的利润中提取8%-10%归公司所有,程红福负责公司的运转费用。由于经营不善,二人所协议之事,于7月底终不欢而散,以上事实,杨大松本人均予以确认。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检查中发现的情况);。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三: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经过);。

证据四:承包协议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给承包人的资金转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承包经营的存在)。

当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规定正常经营,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将公司营业执照出租给程红福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属于擅自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

当事人没有对以上事实提出异议,因为不懂,并且该行为已经终止,请求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7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案件移送的报告篇三

这是在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当中遇到的一个比较重点的问题。什么是上下班途中?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上下班途中,什么叫上下班途中呢?具体实践当中、生活当中可以说是有多种情况。在理解和认识上确实不一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同或者是相似案件的过程当中也有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也就是刚才所说的同案不同判。它是作为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个重点问题来进行研究和规定。

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什么问题呢?

解决由于醉酒或吸毒、自杀或自残,这些事故引发的工伤争议如何认定的问题。对于出现这种事故通常情况下,是要由有权的机关对事故性质做出认定,比如是不是属于自杀还是自残?通常情况下要公安机关来认定,或者说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的分配要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来加以认定,但是实践当中往往有权机关没有做出认定,或者说难以做出认定,受伤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就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这一条规定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没有认定或者说没有结论的情况下,工伤认定机关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或者是经过他调查取得的证据来对是否是工伤加以认定,实际上我们司法解释这一条认可或者承认了工伤认定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有权直接认定是否是工伤。这样对于解决受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救治,能够及时得到工伤认定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工伤部门的这种认定不是权威性的结论,是否能够起到证据的作用,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还要进行审查,然后确定它的效力。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是我们司法解释的另外一个重点。刚才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我们这个司法解释已经做了回答,也就是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由第三人(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两种权利都是有的。至于怎么选择,恐怕要由受害方来根据他的意愿来做出选择。我们司法解释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伤害,还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还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际上我们的意义就在这里,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确实是有争议的,而且争论很大,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征求了多方面的意见后,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了本条规定。

案件移送的报告篇四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是市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刚才,xx同志对市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 年以来的工作进行了全面回顾和总结,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我完全赞同。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为全市反腐败斗争作出努力和贡献的各位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希望各成员单位再接再厉,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把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反腐败协调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反腐败协调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领域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违纪违法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空间越来越广,且手段翻新诡秘,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这就要求我们携起手来,团结合作,发挥各执纪执法机关职能,形成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合力,优质高效地查办各类腐败案件,不断取得反腐败工作的新胜利。

(一)加强反腐败协调是贯彻落实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五大以来,我们党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这是我们党在坚持不懈地反腐败实践中总结形成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整体合力的重要保证。坚持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只有各部门团结协作,运用多方面的手段,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查办腐败案件的整体合力,才能相互拾遗补缺,堵塞漏洞,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才能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造成强大压力和态势,使其不敢腐败。

(二)加强组织协调是抓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证。《党章》与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都明确了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职责,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重要组织保证。纪委作为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牵头单位,必须履行好职责,把握主动性,注重规范性,敢于组织,善于协调,调动各方各界力量和积极性,努力使各种职能和手段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才能有效惩治腐败,保持对腐败的高压态势。

(三)加强反腐败协调是增强突破案件能力的重要手段。近年来,腐败案件日趋复杂,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客观地讲,仅靠一个部门、一种手段,是难以快速突破案件的,必须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通过组织协调,把各执纪执法机关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职能资源有效地组织起来,综合运用,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才能快速有效突破案件。加强反腐败协调,有利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及时移送案件和案件线索,为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提供线索保障;有利于优化办案资源配置,形成上下联动、互相支持、协同配合的办案格局,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突破大案要案;有利于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二、突出重点,切实履行反腐败协调工作职能。

要认真执行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运行机制,全面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执纪执法部门案件及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制度,严格案件通报、协助查办、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在惩治腐败中的重要作用。

(一)建立健全办案协作机制,提高突破大案要案能力。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协作办案中是一种相互配合的关系,谁也离不开谁,谁也代替不了谁,是建立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团结协作基础上的一种有机组合。市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及审计机关的力量,营造合力反腐的工作氛围。

一是整合资源,优势互补。要根据案件性质和进展情况,及时通过会议组织协调有关事项,有效整合执纪执法机关的办案资源,充分利用各种办案手段,共同参与办案,缩短办案时间,降低办案成本,确保办案质量。

二是及时沟通,协调一致。在办案过程中,执纪执法机关在案件管辖、案件性质、处理方法、办案方式等方面产生分歧时,要及时提请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进行协调,避免不必要的“内耗”,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互相支持,增强凝聚力。在协作配合过程中,各成员单位要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信任,相互支持。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在调查取证、缉捕案犯、起诉审判等具体业务上,要互相尊重各职能部门的规定和程序,做到协调不包办,到位不越位。同时,各职能部门也要在职责范围内,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尽可能提供必要帮助。

(二)建立健全联系沟通机制,维护执纪和执法的统一。各成员单位要打破“条块分割”的工作观念,建立反腐败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发挥1+1大于2的合力优势。今天我在这里表个态,对于我们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我们一定会及时移送;检察院的渎侦、反贪部门所侦查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案件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材料要及时报至检察院纪检组,再由纪检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处理;法院对于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也要通过纪检组及时移送到市纪委进行党政纪处理,要做到随判随送;公安局各部门查办的涉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治安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要及时报送市纪委,公安局纪委要担负起这项工作,要注意收集、统计和筛选公安系统包括各派出所查办的所有涉及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报送市纪委;审计局要将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进行审查处理;组织部要将在组织考核中发现的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线索交由市纪委进行审查处理,同时,组织、人事部门还要认真落实对于给予党政纪处理或法律制裁的违纪违法对象的装档、工资职级等待遇的执行,该除名的除名,该降级的降级,该降职的降职,要做到及时办理,不留死角。

这里我要强调一个问题,就是违纪违法对象的身份认定问题。违纪违法对象是否国家公职人员,各执法机关应该能够确定,对于涉及对象是否党员,各执法机关不太注重,可能在案件移交时出现漏洞。对于这个问题,我希望各单位的具体办案部门要通过渠道查询求证,或者交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待身份确定后,再进行移交。市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作用,及时收集、掌握全市重点案件及案件线索办理信息,搞好工作衔接。要健全完善移送制度,加强对案件和案件线索移送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实现执纪执法工作的衔接统一。今后,对案件线索的移送工作实行月报,月报表已发到同志们手中,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每月底前按时报送有关案件及材料。

(三)建立健全协调督办机制,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办力度,督促各执纪执法机关坚决查处腐败案件,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的蔓延势头。

一要加强线索排查。各成员单位特别是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管辖的重点案件线索的排查力度,定期向市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案件线索进行登记、汇总和分析,提出全市重点案件和重要案件线索名单,报市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

二要加强案件督办。对全市重点案件和重要案件线索,市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逐案建档,明确办案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和市级联系领导,实行领导包案和跟踪督办制度。案件负责人要定期向联系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协调领导小组要定期向市委汇报。

三要加强协调指导。市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重点案件、重要案件线索查处以及市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请协调事项的协调指导力度,协助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强化措施,切实提高反腐败协调工作水平。

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领导组织,其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全市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市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树立反腐败协调工作权威,努力增强反腐败协调工作效果。

(一)强化领导,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要认真做好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发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完善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季度要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管辖范围内的市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案件线索和正在调查、侦查的案件情况以及本系统反腐败工作的综合情况。各成员单位在对市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决定前和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党政纪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后,应将处理结果等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二)健全制度,切实规范反腐败协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逐步规范协调的事项范围、方式方法和适用程序,进一步提高反腐败协调的实际效果和工作效率。要深入调查研究,继续探索完善开展案件协调、案件移送和案件督办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提高惩治腐败的整体水平。要认真落实“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加强对带有普遍性的违纪违法行为和反复发生问题的领域和行业的剖析和研究,积极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制定治本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要健全完善协调小组会议、工作报告、领导包案和跟踪督办等制度,进一步树立和提高反腐败协调工作权威,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

(三)注重创新,切实提高反腐败协调工作水平。反腐败协调工作的核心是协调。要通过加强协调,消除工作分歧,形成反腐合力,实现执纪、执法协调一致,提高办案效率和惩治效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反腐败协调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完善协调制度,丰富协调手段,提高协调效果。要加强对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协作观念和配合意识,防止各自为战、各行其是;要鼓励工作创新,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成员单位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刚才xx同志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下半年,我们要通过组织各项活动,通过各种载体,切实增强我们各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要搞一些具体的、有意义的活动,比如说,通过开展优质案件的剖析活动,来总结交流和发现当前在管理上以及制度建设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通过深刻剖析,制定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延伸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这只是其中的一项活动,我们还要多开展一些活动,具体的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来进行操作,希望各单位要积极参加,以此达到推进反腐败协调工作的有序开展。

同志们,新时期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各成员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反腐败协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辉煌而不懈努力!

案件移送的报告篇五

为了规范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查处行为,强化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查处行为,强化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制度,进一步理顺征管与稽查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划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务稽查打击威慑力,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后,如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由评估和管理制作《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移送对应的稽查局,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纳税评估意见书》应纳入税务检查档案管理。

第三条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确保稽查工作质量,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在向稽查局移送立案查处涉嫌违法案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税务约谈。

通知书。

》和《税务约谈笔录》;。

(三)经实地盘存和核查账册的,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可参照《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收集基本要求》(桂国税发〔20xx〕179号)收集证据,移送稽查部门时,相关证据一并移送。

1.证明货物销售收入实现应取得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应利益体现、结算方式、财务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证据。

2.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证据:

(1)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收集已进行税务登记的资料;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的,收集其相应资料。

(2)未办税务登记的,收集其工商登记资料。

(3)被查对象为自然人的,同时收集能确认其身份的资料。

(4)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收集出口企业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第四条税源(征收)管理部门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程序:

(一)在评估和管理中发现符合应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的,应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

工作方案。

》(南市国税发〔20xx〕239号)中的“具体联动工作流程”规定向稽查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二)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向稽查部门移送有关涉税事项时,应制作《移送稽查通知书》,写明移送的主要事项并附送有关资料。征管、稽查部门应完善移送资料交接手续,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畅通。

(三)稽查部门应建立《移送稽查对象登记台账》,按接收时间顺序记账,《移送稽查通知书》由综合选案部门存档备查。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接收时间、移送单位、移送编号、移送稽查对象名称、性质、安排检查任务通知书编号。

(四)稽查实施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实施若干规定》(桂国税发〔20xx〕195号)实施检查,稽查部门的工作时限:

2.相关稽查局稽查实施部门进行稽查任务接收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任务分配;。

(2)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3)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工作,检查人员需填制《申请延期检查审批表》,经市局领导批同意后,方可顺延。

3.各稽查局审理部门在检查实施环节完成检查工作和由稽查实施人员在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的同时提出稽查建议,审理部门在接到《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后1个工作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审理若干规定》(桂国税发〔20xx〕194号)进行审理。

4.各稽查局执行部门在稽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和稽查建议,反馈给对应的税源(征收)管理部门。

第五条考核管理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条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以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不同或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案件移送的报告篇六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xx年x月x日。

我国法律上对于职务犯罪的无罪辩护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无罪辩护的相关情况认定上,应当对犯罪事实不成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认定,否则是不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的,后期也不可以做出轻罪辩护的处理。

案件移送的报告篇七

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依照职责,受理消费者通过电话、信函、互联网、政务微博等形式进行的举报,录入12315执法系统。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予以受理;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

二、分流。

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审查,按照属地管辖为主、业务管辖为辅的原则分流办理。其中,市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局管辖的案件,涉及多个区、市的案件及重特大案件;其他的案件原则上由属地的分(市)局办理,市局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

案件涉及市局两个及以上业务部门管辖的,由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结合案件性质,指定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案情重大复杂的,报市局主要领导批准。

已经市局领导批准指定办案单位或部门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予以办理,不得推诿。

三、认领。

市局业务部门和分(市)局应当及时登录12315执法系统,接收12315举报案件。对于不属于本单位或部门管辖的,应于当日向12315申诉举报中心反馈,提出分流建议,由12315申诉举报中心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分流。

四、办理。

案件承办单位或部门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12315举报案件。

五、反馈。

案件承办(主办)单位或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通过12315执法系统反馈。

六、督办。

12315申诉举报中心按规定时限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的,由市局监察室会同12315申诉举报中心督办。

七、告知。

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当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若干事项的指导意见》及时向举报人告知办理情况。

八、执法数据管理。

举报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或部门要按照12315执法系统中设定的各项信息采集指标,完整准确地录入相关执法数据。

12315申诉举报中心要加强执法数据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数据信息分析的科学性、预见性,切实发挥12315数据信息在反映市场动态、引导科学消费、强化市场监管、服务政府决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件移送的报告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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