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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破产职工安置协议书简短(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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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破产职工安置协议书简短(大全8篇)
2023-11-21 11:08:44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与他人交流和分享自己的经验和心得。注意时间安排,合理分配总结过程和总结内容。接下来是一些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小窍门,希望能帮助大家提升交往能力。

破产职工安置协议书简短篇一

乙方:

根据县政府《关于我县与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末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转企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办公会议纪要》(黑政纪【20007】2号)、县编委《关于黑山县电影公司等四家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批复》(黑编发【2017】4号)文件精神及电影公司职工的要求,电影公司进行改制,对职工进行一次性安置,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于今日起彻底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就业、退休费、医疗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和待遇与甲方无关,今后发生任何情况不再找原单位和主管部门。

二、乙方同意按每年312元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工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止,以虚年计算工龄。乙方工龄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工龄经济补偿金 元,由甲方发给乙方。

三、补交养老保险费自1992年7月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单位部分由甲方补交,个人部分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代缴,统一办理入保手续,自2017年1月1日起,以后缴纳养老保险费,均由个人负责办理。

四、甲方为乙方一次性发放生活费24个月,每月140元,共为3,360元。

五、上述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反悔,并进行法律公证。

六、本协议自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后即行生效。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甲 方:黑山县电影公司(章) 乙 方: (签字)

法人代表: (签字)

2017年11月21日

甲方:重庆市天环建筑集团公司

乙方:职工姓名 ,性别 男,出生 年 月 日参加工作时间年月_____ 年,现在家庭详细地址地址及联系电话(以下简称乙方)。

重庆市天环建筑集团公司,因市场影响等原因不能继续维持经营,企业已于2001年12月30日经万州区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依法实施关闭,通过依法清算企业资产,对职工实行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安置。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并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在关闭资产中,按乙方连续工龄计算,一次性补偿给乙方人民币18000元。

二、 乙方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后,原企业不再负责乙方安置工作,乙方进入劳动市场,实行自谋职业或自主择业。

三、 甲方关闭终结,原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法人依法消失,与乙方原建立的劳动关系也依法自行终止。乙方原职工身份也不再保留。

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局一份、开户银行一份。

五、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签证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破产职工安置协议书简短篇二

乙方(被安置人或棚户区房主或房主代表)。

根据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相关政策,为了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下操作,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明确甲乙双方在棚户区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以供甲乙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方与属地政府对接,在旗市所在的以政府为主,企业配合,在乡镇所在的森工公司以企业为主实施,在规划、拆迁、建设请政府支持和给予优惠政策,完成棚户区改造的规划、选址、勘测、设计、拆迁、招投标及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

第二条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xx市xx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由甲方拆除,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二、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以房屋产权证或经房产部门认定的有效证件为依据,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居民,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或“异地”安置回迁楼房或平房,或对成片砖结构平房进行维修改造的方式予以安置。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与根据户型补交结构性差价和货币补偿二种方式,分楼房和平房。

三、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户型标准为:楼房:40、50、60和69m2四种户型,平房:50、40、35m2三种户型,根据职工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分配。

四、50型楼房,企业人员交纳元/m2,其它社会人员交纳元/m2;40型楼房,企业人员交纳元/m2,其它社会人员交纳元/m2;超过50m2的部分按当地棚户区改造工程造价全额交纳购房款。原房无偿收回。

第七条属于“就地”安置的安置户,在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原有房屋及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转交甲方,同时乙方要在日内迁出,待竣工验收后回迁。属于“就近”或“异地”安置的,甲方安置补偿乙方后,乙方将原有房屋及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转交甲方。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xxxx应在xxxx年xx月xx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五、乙方需要安置的户型xxxx,按第六条要求测算后,共需交纳rmbxx元(大写xxxx),其中在年月日前预付房款的70%,rmbxx元,剩余部分待交钥匙时一次付清。

六、异地建设50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扣除国家、自治区、企业补贴(4万元/户),超过50平方米部分按照当地市场价执行。

七、乙方选择楼房栋号、单元、楼层或平房栋号的顺序,根据乙方交纳房款时间、拆迁时间顺序确定。异地安置的居民按交款顺序选择楼房号。

第十一条棚户区居民足额交纳购房款后,产权归个人,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各类房屋产权手续和土地使用证明等,乙方需交纳必要的手续和工本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需交纳房屋维修基金xx元(xx元/m2)。

第十三条甲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约定的个人承担价格将房屋交予乙方,在此期间如遇建造上涨或下调,户型面积在50m2之内的由甲方承担,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造约定的价格和时间交纳剩余购房款和受领房屋。

第十四条乙方要在公告规定限期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乙方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思想工作拒不搬迁的,经甲方申请,安置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依法予以行政强迁或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无理取闹、聚众滋事、制造事端,干扰、阻碍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安置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被安置人合法权益,给被安置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安置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协议的定立、履行、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执一份,并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特别约定:所在地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安置时,均适用本办法,各林业局在不违背基本原则、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自定管理办法。

甲方:林业局。

乙方:xx。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xx。

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xx。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破产职工安置协议书简短篇三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政策,积极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劳动就业、接受教育等方面问题的解决,为他们重走新生之路提供条件和机会,巩固监狱、劳教所改造教养成果,保障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经过基层司法所、社区干部、帮教对象亲属、帮教对象“四方”共同协商,在自愿互信的原则下,特签订此帮教协议书。具体条款如下:

一、基层所应做到:

1、坚持文明、耐心教育,促进帮教对象遵纪守法,做一个合格公民。

2、坚持每季度上门帮教,并做好记录。

3、经常了解帮教对象的情况,及时协同村(居)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帮教措施做好工作。

二、村(居)帮教人员应做到: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帮教,用政策、法律、情理进行教育引导。

2、主动了解和掌握帮教对象的家庭情况,尽力协调、帮助解决实际生活困难。

3、及时了解和掌握帮教对象的思想变化和行为动态,帮其稳定情绪,安心生活。

三、帮教对象的亲属应做到:

1、坚持从精神上鼓励其奋发进取,增强其自尊、自爱、自信。

2、坚持从生活上热情关心和照顾,尽力帮助克服困难。

3、当发现其产生邪念,应及时规劝,全力制止其违法行为的产生和发展,并及时报告社区。

四、帮教对象应做到:

1、自强自立、认真工作、依法经营、勤劳致富。

2、认真学习党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3、虚心接受帮教小组成员的教育,可以主动向帮教人员反映自己的真实想法。

4、不参与有害社会的各种帮派、团伙,积极举报他人的不法行为。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基层司法所、村(居)委会、帮教对象亲属和帮教对象各一份,报乡镇安置帮教工作站一份。

司法所所长(签字):

帮教对象亲属(签字):

村(居)委会(签字):

帮教对象(签字):

20xx年x月xx日。

破产职工安置协议书简短篇四

六、甲方提供跟踪管理服务,甲方收取跟踪服务管理等各种费用共__200__元,委托厂方从乙方工资中扣除支付给甲方或委托甲方代领工资卡,甲方扣除服务费后,应全部交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破产职工安置协议书简短篇五

帮教单位:

帮教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单位职务。

帮教对象: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电话。

释解日期报到登记日期

帮教期间:从20xx年x月xx日到20xx年x月xx日。

为维护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做遵纪守法、勤劳致富文明公民,讲理想、讲科学、讲道德、讲法律,重建美好生活,不再违法犯罪,维护家庭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对刑满释放后五年和解除劳教后三年内的人员实施帮教的规定,现就安置帮教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并严格执行:

四、帮教对象应认真接受帮教人员帮教,听取合理建议,多做思想沟通,依法、合情、合理地反映实际困难与问题,不纠缠取闹;外出期间每月与家人和帮教人员通过短信、电话、信函、网络等保持联系;坚决不参加涉黑、涉赌、涉毒、涉邪等违法活动,不扰乱社会治安,不再违法犯罪,做到讲道理、讲科学、讲诚信、讲法律。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司法所、村(社居、单位)、帮教对象各执一份。

帮教对象(签名)。

帮教人员(签名)。

20xx年x月xx日。

破产职工安置协议书简短篇六

「摘要」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还债的情况下,国家作为税收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本文结合理论和实践,探讨了税收优先权的范围和法律地位及其与其他优先权的关系。最后结合我国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了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破产清算;税收;优先权「正文」。

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或无力清偿其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一种司法偿债程序。这种偿债程序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之间实现公平分配。一般而言,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场合,债务人所欠债务多种多样,其中也会涉及到税收债务。由于税收债务的债权人是国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传统的破产法理论及制度一般赋予税收债权以优先权,即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国家作为税收债权的债权人享有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在我国,现行破产法及税收征管法也有类似规定。但由于理论上的一些误区及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与不完善,税收优先权的实现存在许多实践上的障碍。本文拟就其中一些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范围。

税收优先权是以存在税收债权为基础的。在破产清算中,国家税收债权可能包括两部分:一是破产宣告前形成的税收债权,一是破产宣告后形成的税收债权。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并未真正进入破产程序,税收债权的产生依据主要是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其纳税主体是债务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税收债权产生的依据主要是清算组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及维持债务人必要的产品销售等经营性活动,其纳税主体是清算组。

上述税收债权,既包括债务人应缴纳的税款本金,还可能包括因债务人迟延缴纳税款本金而依法应缴纳的滞纳金,或因债务人存在偷、漏、逃、骗税等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罚款。对这些不同阶段的税款本金和税收滞纳金及税收罚款是否都享有优先权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税款本金当然享有优先权,与税款本金相关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也应当享有优先权。因为税收滞纳金和税收罚款从一定角度而言都是对债务人违法的处罚,如果对债务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能落到实处,不仅国家经济利益会受到损害,而且将会有更多的纳税人无所顾忌地实施违法行为,从而给国家整体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也有人认为,税款本金享有优先权,但与之相关的滞纳金和税收罚款不能享有优先权。因为,如果税收滞纳金和税收罚款与税款本金一起作为优先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实际上等于分配了全体债权人的财产,或将对债务人的处罚转嫁到了全体债权人的身上。如此既不能起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作用,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理念[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也规定,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是不计入破产债权的,即不享有优先权。

笔者认为,对上述不同阶段的税款本金及其滞纳金和罚款是否享有优先权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在破产宣告前的税款本金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属于破产债权,为保护国家利益,应享有优先权;其次,在破产宣告前形成的滞纳金和罚款,为了避免把对债务人的处罚转嫁到全体债权人的身上,不应享有优先权。不过,同样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可以把税收滞纳金和罚款作为劣后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上劣后于普通债权,当破产债务人财产清偿完普通破产债权等前顺位债权后,有剩余财产情况下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第三,在破产宣告后形成的税收债权具有特殊性,它是破产费用,不在税收优先权的范围。因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无论是税收本金还是滞纳金和罚款,都是清算组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是清算组合法或违法行为的结果,而清算组的行为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而实施的,且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其支出的费用应当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费用[3].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费用的承担规则和民法关于共益费用优先受偿的规则,这些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4].因此,在破产清算中,享有税收优先权的税收债权仅指在破产宣告前形成的税款本金。

二、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

关于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曾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绝对优先权,一是相对优先权。绝对税收优先权理论认为,在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应当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得到偿付的权利。相对的税收优先权理论认为,在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仅享有优先于民事普通债权(民事无担保债权)得到偿付的权利。但实践中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国家也因不同的历史时期而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将其列为共益债权,依法享有绝对优先权,如日本破产法第47条规定:“依国税征收法及国税征收条例可以征收的请求权为财团债权[5].”有的国家将其列为相对优先破产债权,即承认其为破产债权,但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如我国,《破产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德国旧破产法与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一致,但新破产法不再将税收债权列为优先破产债权,而将其作为一般债权对待。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也将税收债权改为一般破产债权。从世界各国破产法的发展趋势看,税收债权的优先地位有愈来愈淡化的倾向[6].

没有权利选择财力雄厚的纳税人,也没有权利确定相应的担保措施;对纳税方来说,只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不能获得任何的补偿,因此,税收在实现的可能性上存在困难。(三)现实需求。赋予税收优先权可以从制度上给税收债权增加保障,巩固国家的财政基础[7].但是,主张税收债权享有绝对优先权未免过甚。因为,在破产清算中,除税收债权、普通民事债权外,还存在劳动债权[8]、有担保债权等其他特殊债权。对这些特殊债权进行特殊保护也是破产法追求效率与公平的价值体现。因此,主张税收债权享有相对优先权而不是绝对优先权反而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可以顾及税收债权的特殊性,也可以顾及劳动债权、有担保债权等特殊债权的特殊性。在此意义上,我国破产法将税收债权列为一般债权但又将其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的做法是可取的。

不过,在许多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税收优先权理论遭遇挑战;破产实践中,税收债权也从优先权中取消而改为一般破产债权。其理由是,税收债权往往数额较大,一旦列为优先权将使得其他破产债权人难以得到清偿和分配,故从保护一般债权人利益看,应将之列为一般破产债权。正如澳大利亚关于废除税收优先权的哈默报告(harmerreport)中所指出的,将税收作为优先权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以保证政府特派员能够以有效手段收取税收,并不使国库的收入受到严重威胁。然而,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对税收优先权的废除会影响国库的收入。相反,却有许多债权人被迫放弃他们合理正当的请求权,以便使政府特派员能够得到优先清偿[9].但由于中国国情特殊,在新破产法的起草中,对税收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依然保留。

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与其他优先权。

在上述三类一般优先权中,破产费用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于破产程序中所支付的各种费用。一般情况下,没有破产费用,就没有破产程序的进行,也就谈不上作为破产债权的税收债权的清偿。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相对于税收债权来说,保障劳动债权的优先实现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文明社会中国家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理论上,破产费用优先权和劳动债权优先权均应优先于税收优先权。具体到破产法实践中,对破产费用,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享有绝对优先权,破产财产只有在已经拨付或预先提留破产费用后有剩余时,才能按照破产分配的顺位予以分配;对劳动债权,传统破产法也多规定为第一顺位优先权,在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首先用以支付劳动债权,不足支付时,按比例清偿。(不过,在许多发达国家,例如德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已将劳动债权中的职工工资从优先权中取消,而改由社会保障体系承担[10].)在我国,现行《破产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均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清偿债务。新破产法起草中,将此规定作了保留。可见,实践上,破产费用优先权和劳动债权优先权也是优先于税收债权优先权的。

四、我国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与有担保债权。

虽然世界各国的破产实践一般都规定有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但我国的情况却有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的规定,税收优先权落后于担保债权,只能在扣除有担保债权之后的破产财产中实现;《税收征管法》(第45条)对税收优先权的规定并不是绝对落后于担保债权而是附有条件: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收债权优先;欠税发生在设立担保债权之后的,担保债权优先。也就是说,我国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

理论上,我国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矛盾与冲突主要是源于两者的理念不同。破产法的理念是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追求社会效率和公平,维护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税收征管法的理念是保护国家税收,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在各自的领域内,两者并行不悖,但在破产清算中,两者的协调发生问题。如果是在计划体制下,《税收征管法》如此强调保护国家税收并无不妥;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此以损及担保制度的代价保护国家税收却是不足取的。原因已如前述。

实践上,也许有人认为,《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只是针对债务人欠税后与一般债权人串通设置担保而后申请破产以逃避税收的特殊情形[13],并不影响实际设立在欠税之前的担保,因此既能保护国家税收,也没有实质损及担保制度。但笔者认为,对欠税之后恶意设立的担保,税收优先权本身不仅无法约束,反而会对正常交易中设立的担保产生破坏作用。况且,要防止恶意担保对税收的冲击,破产法中的无效制度或撤销权制度可以起到很好的弥补作用;同时,现行的税收保全制度和强制执行制度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甚至可以考虑建立税收担保制度。因此,利用《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来更好地保护税收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相反,却造成了立法的矛盾与冲突,也给司法造成混乱与障碍。更重要的,过分强调对税收的保护必然损害和动摇担保制度,最终损害和动摇市场机制。

「注释」。

[2]参考刘正林论文《企业破产中若干涉税法律问题探讨》,载www..[3]所谓共益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支出。按一般法律原则,应当由破产企业财产随时支付。

[4]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修订版,第186页[5]在日本破产法中财团债权即指共益债权,[6]李永军著《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7]参考张伟、杨文风论文《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载《财税法论丛》(第1卷),第139页。

[8]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等[9]转引自齐树洁主编《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395-396页。

[10]转引自齐树洁主编《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395页。

[11]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是指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而就属于破产者的特定财产个别优先受偿的权利。英美法系无“别除权”概念,但有相类似的规定,即“有担保债权”。

[12]汤维见著:《优胜劣汰的法律机制――破产法要义》,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页。

[13]参考刘正林论文《企业破产中若干涉税法律问题探讨》,载www..[14](日)伊藤真著《破产法》,刘荣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3页。

[15]参见肖厚国、孙鹏著《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页。

沈理平。

破产职工安置协议书简短篇七

乙方:原茂名矿务局羊角矿区西宿舍区xx住户。

为了加快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步伐,尽快改善原羊角煤矿宿舍区居住下岗职工及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省、市有关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要求和电白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现需对原茂名矿务局羊角矿区西宿舍区的房屋整体拆除进行改造建设。为做好搬迁工作,妥善处理好搬迁户的临时安置问题,确保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改造建设,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是电白区原羊角煤矿西区xx房屋的住户,因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开展拆迁工作的需要,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自行从以上房屋迁出并自行解决房屋居住及将所有物品搬离。

二、安置方式:甲方同意以货币安置方式给予乙方临时安置,即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每月发放乙方住房租赁补贴500元,每次发放租赁补贴12个月,自乙方搬迁完毕开始,直至甲方通知乙方回迁棚改房的次月止,甲方负责确保租赁补贴按时发放到位。

三、为保证拆迁工作顺利开展,乙方自行做好搬迁工作,保证在20xx年9月31日搬迁完毕。

四、奖励方式:乙方如在20xx年9月31日自行搬迁完毕的,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一次性补贴乙方搬迁费800元(方案原搬迁费标准为500元/户,经向区政府争取同意提高至800元/户),甲方负责该奖励款项落实发放。

五、乙方逾期不搬迁,不予发放租赁补贴及不能享受奖励的搬迁费。如无正当理由,在通知时间内不搬迁的,责任自负。

六、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广东省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茂名矿务局留守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xx。

乙方(签名):xx。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法人代表(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联系电话:xxxxxxxx。

破产职工安置协议书简短篇八

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根据怀化市城市建设规划及棚户区改造的要求,甲方对鹤城区盈口乡团结村三级,芷江路原水泥厂路口梨山坡该综地上的旧建筑进行拆除,重建《御景湾》以安置被拆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补偿比例。

所有住房、门店拆迁均按拆迁人原房地产所有权证所示面积1:1.2进行补偿。公摊面积写入乙方新房产证内,但不计在补偿比例中。

二、过渡期补偿。

住房以户为单位1000元/月;门店1200元/月。过渡期自搬出之日始24个月甲方交付新住房(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若甲方超期交付新房,每月按过渡费额另支付10%违约金。

1、房屋装修补偿___________________元;

2、临时安置过渡费___________________元;

3、其他费___________________元;

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可到甲方领取上述款项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元。同时乙方应当将原房产证原件交甲方统一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乙方于领款后一星期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

四、选房次序。

甲方按乙方腾房先后依次给搬出户发“选房序号”。新房建成后,乙方凭“序号”依次在甲方指定的范围内选用住房和门店位置。

五、安置补偿标准。

为适应户主对房屋装饰的不同要求,甲方提供的安置房不做装饰。但入户门是统一的合格安全门,外窗为铝合金全窗,室内地面为水泥砂浆抹平,墙面为混合砂浆打底,无室内门窗,水电接至入户表口,以方便户主自由选择装饰风格。

六、乙方要求新房大于原房面积的,在10平方米以内按2800元/m2计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按市场价格购买,小于原住房面积亦按上述标准由甲方予以补偿。

七、凡被拆迁户自愿放弃就地安置,到别处购房者,按被拆面积(房地产证所示面积)以2800元/m2由甲方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八、新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使用权证》的办证工本费由乙方承担,办证其他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进行市场交易,责需按政策支付相关税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约定后可签补充协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肆份,具同等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拆迁实施单位壹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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