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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范文(模板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8 11:16:11 页码:11
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范文(模板10篇)
2023-11-18 11:16:11    小编:ZTFB

总结是对取得的成绩、遇到的困难和解决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的一种方法。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首先要梳理好自己的思路。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几篇总结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写作技巧和思路。

项目知识产权分析篇一

第一,透析近年公考命题规律,掌握申论答题基本原则及技巧。自2001年以来,公务员录用考试已历经了近二十个年头,考试制度日臻完备,总体呈现稳中有变的特征。

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材料阅读量较为稳定,但有适度增加。

材料字数稳定在六、七千字左右。比如:2020年都为6000字左右,2019年则为6900字左右,2018年为7000字左右。材料则数在五至九则左右。

二、题目数量和基本题型较为稳定,题目数量一般为四道大题,但部分试题中一道大题会分为两个小问题。一般而言,最后一道大题为大作文,前面三道题目,有一道公文写作类题,出现在第二题或者第三题中,另两道基本上从概括题、分析题和对策题选择其一单独为题或选择其二组合成一题。

三、题型设置呈反模板化趋势,得分难度加大,但答题技巧仍可以不变应未变。针对近年来各大培训机构的专门辅导课程,为了选择真正具备公务员基本工作能力的考生进入公务员队伍,公务员录用考试具备反模板化倾向,题型设置综合化趋势明显,并出现写宣传手册、编者等新的题目设置。然而只要考生们掌握了正确运用了每种题型的作答原则、步骤及方法,就能够在考试中以不变应万变。

第二,建议考生充分利用电子媒介和纸质报刊,了解国家大政方针取向,积累各类规范表达,同时学习专家学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在利用这些资料时,考生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部分考生对这些材料存有偏见,不愿学习这些资料,如:部分考生认为《新闻联播》等节目里面的内容没有实质性的意义。然而,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新闻联播》等节目是从宏观的角度反映国内外形势的电视类节目,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威性、政治性、宏观性,不太可能像地方性访谈类节目具备平民化、趣味化、细节化特点,作为有志成为未来公务员的考生们,务必要摆正心态,克服新闻联播“大、空、假”这类错误的消极观点。

二、部分考生并不完全了解学习这些资料的目的,不会利用这些资料到我们的申论考试实战当中去,在此,希望考生们明白我们利用这些资料的目的是从中领会贯彻中央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难题,学习其中的官方语言,剖析专家的合理化意见,并在观后认真分析下这一政府挖掘出其实质、找出其背景、分析出原因,提出具体的对策。

三、部分考生觉得上述部分资料用词较为官方、生涩,虽有心背诵,但记忆起来较为枯燥、困难。建议考生应该可以结合自己喜爱的多种方式记忆,比如可以采取“鹦鹉学舌”法,即在听到或看到比较好的句子可以学着多说几遍;也也可以利用“录音复听法”,即利用电子设备把自己朗诵出来的官方语言录制下来,反复听,这样会在潜滋暗长中提高我们的申论写作能力。

项目知识产权分析篇二

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更快地促进经济发展,更快的带来效益,所以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刺激各个领域的产业创新,改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逐渐将其从原先的以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为主的产业结构模式中引导出来。在全球市场中,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科学技术水平落后,经济基础薄弱,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明显处于劣势,严重影响其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也不断拉大,但是如果我们把握住这里的机遇,着重创新就能抓住机遇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实际上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的产业垄断,对科技水平相对进步的发达国家来说更加有利于其经济的发展。对于企业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能够是对其进行创新行为的一种奖励,更刺激了各行各业创新发展。现阶段由于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对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对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性造成了很大的打击,从而而造成了整个经济体系的发展速度受限。因此不管是从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保护知识产权都势在必行。与此同时,wto签订的trips协议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接轨,使得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在国际交易中受到保护,这样不但能使我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进入国际市场,还可以从国际市场中引进先进的技术,进而促进国家产业的发展,改善国内外的贸易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吸引外资和先进的科学技术。

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维护各国利益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基本手段,是构建稳定的贸易环境的有效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继续,绝大部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地觉醒,各个国家都不断致力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生产力也深入人心,各个国家都心知肚明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体制愈加完善,就越能够吸更多的外资和科学技术,从而加快本国的经济发展步伐。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既能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又能全面吸引外企,加快本国经济的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能完善国际贸易的市场结构。

随着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加大,各个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针对知识产权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规,大大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为企业的发展创新提供了便利条件,使企业不再担心其研究成果被不法人员窃取赢取不合法利益,也会为了企业自身的发展进步,扩大在科研方面的投资力度,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完善产业结构,提升产品附加值,从而为整个经济体系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从而使各国在国际贸易的作用提高,使整个国际贸易体系不断完善。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促使各国利用自身优势发展经济。

知识产权能够研发者在一定时间段内对其研发结果的垄断性,并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效益。这样不但能激发大家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积极创新,提高国家整体的科学技术水平,并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促使各国利用自身优势发展经济。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综合国力,能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显示出其优势,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对国家国际贸易参与能力的增强。与此同时,保护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能使国家产业在某个特殊行业占据主导位置,更有效的在国际贸易中获益。同时,在国际贸易中还需要通过下游企业为上游企业提供原料,并将将上游企业的产品提供给下游企业,营造一个上下游企业合作互助的健康经济体系,从而使得上下游企业进行相互协作,协调发展,不断提升本国经济实力。知识产权不但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因素,更是国家实力的有力证明,所以我们更要加强对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提高我国各行各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为了提高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不断提高本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各个国家纷纷在政策上支持鼓励产业创新。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科技创新,在财政上加大投资力度,提高我国科研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还要设立专门的科研基金奖励企业、个人在创新产业的贡献。其次,企业本身也要为自身的发展,把自主创新作为企业进步的基点,根据市场导向对科研方向做出调整,使创新产品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提高产品效益。再就是,加大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高校与科研机构等培养高素质人才场地的建设,对在创新领域有所进步、贡献的集体、个人做出适当的奖励,大力发展科教兴国,主抓教育,增加对高校科研经费投入,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势在必行。首先,建立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办法,收集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信息,如若发现不合理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其次,建立健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根据wto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来看,各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都应该严格遵守,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国家利益,所以我国还要建立起的自身技术标准体系,维护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还有就是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制度。为了维护我国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还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利益。

增强企业、个人维权意识。

我国的绝大部分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占主导地位,在外知识产权专利注册在我国专利数中所在的比例不到3%。为了提高我国企业和个人的维权意识,首先,要加大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的知识,使自身受到侵权行为伤害时,善于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其次,国家设定相关的行政部门为大家讲解知识产权保护课程,使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种人民普遍掌握的意识形态。

完善法律制度合理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发知识产权纠纷在所难免,所以当知识产权发生纷争时如何应对是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关键所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我国在这方面的执行力度较弱,美国曾多次以此为理由向中国进行打击。例如,美国曾多次提出在国际贸易中中国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美国影视作品在中国多次出现盗版现象,因此降低了其产品在中国的进口。因此我国要根据wto的相关规则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并制定完善制定相关法律体系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应有的保护,并鼓励我国在各个领域的自主创新,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进而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还要通过多种手段提高我国企业个人的维权意识,在国际贸易中应得应有的利益。

在现阶段国际贸易急速发展,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保护保护更便利的发展其经济,发展中国家由于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给其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我们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的觉醒,并将其运用到我国的国际贸易中去,利用高水平领域的知识产权开发创新产品,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开辟一个全新的时代,在知识产权方面推陈出新,逐渐成为世界的领跑者。

项目知识产权分析篇三

序言:

起先,是外国人天天喊:我们被侵权了,你们中国人对知识产权太不注意保护了,外国人对我们制东划西的,大家似乎都颇为不满,私下里不免有些侵了就侵了,那又怎样的感觉。渐渐地,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也开始高喊:狼来了!其中,影视界反应尤甚。电影“英雄”的首映式,除了不许带手包、手机、摄象机之外,据说现场还使用了金属探测仪,真是如临大敌啊。其实,防只防一点――――――盗版。不期然间,“狼真的来了”,而且真的就来到了你我的身边。

方便面作为技术含量很低的快速消费品,其进入的门槛非常。

低。大者,可实现年销售收入近百亿元人民币,全国近十家生产厂,方便面线70~80条。小者,只有一两条线,偏居一隅,有需求再生产,哪个好卖做哪个。特别是面向农村市场的0。5元价格带的低价面产品,其同质化的状况非常之高。

失败的维权案例。

j厂家是方便面行业里规模量前十的企业之一。其系列产品中的一个0。5元价格带的低价位产品被湖北襄樊的一个地方厂商仿制。两者的差别仅在于厂商标志、厂名厂址。其他如品名、口味、外包装设计、颜色、构图完全一致。被仿制的理由是j厂的产品在该市场的占有率最高。

接到业务的信息反馈,j厂采取了以下的应对措施:

第一、致函对方,你严重的侵犯了本产品的权益;因为我在该区域先销售,你后销售,并且外观整体和我产品近乎一致。

第二、印制广宣品,随箱张贴告知贴,向通路客户、消费者诉求我们是真正的产品。

第三、因为仿制本品的价格更便宜,所以在业务动作上增加陈列活动,加大促销力度,

对仿制品进行打压。

第四、通过当地经销商了解对方的状况,及时进行推广方式的调整。

整个看来,似乎j厂家该做的都做了,可是最终的结果是:仿制品是跟着本品的退市而从市场上消失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你的价格已经买透明了,通路利润已降低到无以为续的地步。消费者辩不清真假,索性寻找替代产品消费。退市其实是不期望中的必然。而对方厂商因为失去了仿制你的意义,索性改换门庭,另辟溪径去了。值得反思的是:退市竟然成了j厂商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的最干净彻底的方法。

此案的失败,细细分析起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律应用的缺失,是j厂商对于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手段的不足。

只因为是低价位产品,市场汰换率很高、汰换的周期很短;因为进行商标、外观设计注册的手续复杂、时间长;所以不注册、不去寻求法律的保护依据。这是全案失利的最关键因素,因为侵权的源头没有切断,永远的无休止的疲于应付。

在遇到仿制产品的时候,无理无据;唯一的理由是我比你生产销售的早,销售的多;我先你后。这就难免陷入无谓的口舌之争的境地。

而对方呢,对于j厂的来函置若罔闻,不停产也不争辩。你说仿就仿了,那又怎么样。你爱找人来查我,就查好了,大不了不生产。再说。我是在地品牌,有关系、好疏通,活动的空间很大。大有一副仿制你实在是给你面子的感觉。

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时,取得有效的法律依据证明是取得维权成功的根本基础。

项目知识产权分析篇四

附件一:

(2012年)。

2012年广东省实验室体系建设专项项目将紧密围绕科学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目标,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和《广东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重点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省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撑项目等4个专题的专项项目,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科学配置、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建设具有我省特色的实验室体系,为我省支柱产业和经济社会各领域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专题一: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专题编号:0601)申报单位: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申报形式:组织申报。

申报内容:本专题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和应用开发研究为主要任务,紧密围绕我省科技与经济发展需求,解决现代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提供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支持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领域建设重点实验室,重点支持:1.在现有省重点实验室未涉及的领域布局建设。2.在现有的省重点实验室中选择条件较好,有望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培育支持。3.对评估考核优良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运行费支持。4.对新批准进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配套支持。

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研发能力,在国内或省内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新增资金配套。

专题二: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专题编号:0602)。

申报单位:省内企业。

申报形式:组织申报。

申报内容:企业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广东省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主要任务是针对我省支柱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应用基础和竞争前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和制定省行业的技术标准,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本专题支持省内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辐射,要求产学研紧密结合,鼓励企业与省直科研机构、省重点实验室、省公共实验室等机构联合申报。鼓励省市共建企业重点实验室产学研培育基地。重点支持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设企业重点实验室。

申报单位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有一支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队伍,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须以不低于2:1的比例进行新增资金配套。

专题三:省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专题编号:0603)申报单位:省内科研机构。

申报形式:组织申报。

申报内容:省重点科研基地是依托广东省内科研机构,面向我省支柱产业和优先发展领域建立的有一定规模的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省重点科研基地主要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示范,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普及提供创新服务和技术支撑。省重点科研基地建设,注重学科交叉和技术集成,促进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促使一批先进技术应用于生产,解决产业科技难题,大幅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

本专题选择科研实力强、基础条件好的省内科研机构为主要承担单位,并鼓励高校、企业参与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发挥产学研群体优势。

专题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撑项目(专题编号:0604)申报单位:省重点实验室、省公共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

申报形式:组织申报。

申报内容:本专题重点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围绕自身建设与发展的任务要求,开展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对获得的具有重大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中试和产业化提供条件支持,重点支持能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示范研究。

项目知识产权分析篇五

知识产权对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鼓励创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当前,发达国家的产业已转型为以高附加值的服务业为主,高科技制造业为辅的新的产业结构模式,其对知识产权的依赖性更加明显增强,他们也纷纷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作为政府推动经济、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工具。对中国而言,随着中国经济崛起,其也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为实现gatt和wto而致力于各国削减关税、取消歧视待遇和其他贸易障碍,从而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

2、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引起当前世界贸易摩擦的原因之一。

由于国与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标准不一,实行高知识产品保护的国家往往承担着比实行低保护国家更高的成本,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不具备成本优势,这就导致了国家间由于只是产品保护差异造成的贸易摩擦;另外,过度保护和变相保护造成的知识产权保护壁垒违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和自由贸易的精神,已成为影响贸易稳定和深化的因素。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特点就在于一是必须与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前提,二是与各国的经济技术水平密切相关,三是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发达国家就是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后盾,使发展中国家沦为国际知识产权壁垒的主要受害者。

1、有利于推动我国具有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与出口。

我国在整个出口贸易中劳动密集型商品比重过高,因而若要增强出口贸易,就必须大力发展具有独创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然而这些产品的投入较大,时期较长,要想要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必须制定一个公正合理的市场交易规则。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知识产权问题对我国应是机遇多于挑战,在《协定》的保障和约束下,有利于消除我国的后顾之忧,激发研制自主知识产权的热情,提高出口产品中的技术含量及品牌价值含量,从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增加出口贸易中的专有知识含量最根本的在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目前已经有一批企业走在了前面。长城润滑油集团公司抓住塑造中国驰名品牌不放,近十年来以国际标准为目标,敢于和国际上的名牌较量,在质量上狠下功夫,完善服务体系,使品牌价值不断上升,按照世贸组织确定的共同“游戏规则”在公正合理的原则下进行高水平的交流合作并获得了双赢,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的最终目标。

3、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技术优势对我国产品出口制造障碍。

在国际贸易中,我国企业专利侵权案接连发生,2002年,我国彩电遭到法国汤姆逊公司专利侵权的起诉,彩电企业向欧洲市场的出口受阻。2003年思科诉华为一案,是海外500强科技企业起诉我国本土知名高科技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案。2005年,欧洲专利收费公司sisvels.p.a向我国涉及mp3技术的生产厂家收取专利费用,未交纳专利费的我国产品被扣留意大利、德国海关。

4、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技术标准,遏制我国的对外出口。

随着越来越多的我国产品走向市场,发达国家在利用反倾销手段不能阻挡我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步伐后,开始利用制定技术标准的手段来阻挡我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遏制我国产品的对外出口。如我国温州地区生产的打火机曾占领世界市场份额的80%以上,这引起了欧美国家相关企业的重要关切。为此,他们制定一些所谓的技术标准,使温州打火机的国际市场一度受到严重影响,世界市场份额迅速下降。

1、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按照《trips》的规定,任何缔约方未能按照协议对外国知识产权提供充分保护,受害方可按照解决争端程序中的交叉报复规则,对侵权方实行商品贸易交叉报复,这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非常严密的法律环境。同时,企业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能任意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不要去假冒商标、盗版作品和不合理的仿制、模仿或者改造专利,要自觉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同时来约束自己。这一点对我国某些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有着特殊的意义。

2、树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利用知识产权的主战场。就我国企业而言,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世界市场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企业间、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之间的合作,以联合开发、联合投入、联合保护等形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共享。

3、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政府部门首先应该树立知识产权意识,真正认识到只有整个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才能确实将法律落到实处。同时,培养和提高公众意识也可为法律执行和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利的.社会基础。

4、制定知识产权法规。

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带给我们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但是从总体上讲我们还是机遇大于挑战,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同时,也应从发展和保护两方面入手,充实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竞争战略。发展是根本,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我国能够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取得胜利的基础。因此,必须在加大科研投入的同时,加快推动成果转化,夯实竞争基础科学合理地保护知识产权发展空间和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我国能够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取得胜利的重要条件,也是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和规划,不断完善保护体系,在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联系日益紧密的新形势下,探索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新途径!

[1]郝北平,《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争端的表现及对策》,《商场现代化》,2008年12月(中旬刊),总第560期,第8-9页。

[2]刘婷,《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商场现代化》,2008年3月(上旬刊),总第532期,第259页。

[3]吴汉东,《知识产权年鉴》,《北京大学学学报》,2007(32)。

[4]吴秀贞、全毅,《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对策》,《世界经济研究》,2006年第2期。

[5]闫文锋,《四专家助阵dvd专利公益无效诉讼》,《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1月17号。

[6]张威,《当中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国外资》,2006年第12期。

[7]陈卓,《国际贸易领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经济金融观察》,2007年,总第344期,第24页。

项目知识产权分析篇六

05年考题质量很高,在严谨度、准确度上比较好,是前几年中刑诉题比较好的一年,相对争议也比较小。在分值方面共75分,与刑法题一样,比往年有所提高。分值比04年增加13分,增加的分值主要在于卷四的文书写作分值增加。

分值的分配,刑诉主要在卷二和卷四,卷二共单选18个,18分。多选13个题,26分,不定项3个,6分。卷二共占50分分值。卷四25分,一共75分。

在考点上,04年证据部分2题共3分,这几年从司法考试的形式来看,证据的考题是最多的,05年7题13分,增幅最大。也是司法考试以来证据部分分值最高的一年。

特点:

1、理论性题目增加了。纯粹理论性的题目以前没有出现过,去年第一次出现,卷二第21题,这道题考察的是程序公正,考察的是纯粹的理论题。

25题,辩护和代理一起出现考察,比较少见。

此外,证据部分由于其本身特点决定大多是理论性题目,分值大幅增加也说明理论性题目增多。

2、叠加型题目增多,或者叫复合型题目,去年第27题是一道跨学科的题,29题几乎覆盖了附带民诉的所有考点。第33题有管辖、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放在一起考察,很不常见。

3、常规考点出题更加隐蔽。

22题。

4、新考点大量增加,原因在于出现了新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

此外,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考到了(162条),广度也在增加罕见。

卷四文书考察题目出的很精巧,多元化,难度大,适合不同考生需要。

二、结论。

难度提高:表现为理论性;叠加型;

广度加大:考察理论;新增司法解释几乎都考到了。刑诉法与考试相关的条文共2000多条,几乎都可以出题,程序法的特点。

因此:加大了复习的难度。要求对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扎实和考研要求一致,也要求考生对刑诉法学的系统和宏观把握,前后有衔接。比如证据上,强调前后连接。单独看懂或者记忆具体条文已经不能应对这种出题思路。

56题,要对真题有重视。适应不同考生水平,我们与三校商讨,设立不同的课时和班次。知识点上要做到举一反三。刑诉比较琐碎,难度比较大,需要比较多的时间来复习,而且其程序法的特点和实体法不同,必须从浅入深的学习。

项目知识产权分析篇七

一案情简介:

甲光盘出版社从事将杂志刻录为光盘的营业,为求简便,与国内大多数杂志社签订了合同,这些杂志社同意甲出版社使用它们的文章,而甲出版社则给以一定数额的使用费。鉴于作者众多且分散,甲出版社将本应给作者的部分也委托杂志社代为给付。此事后为部分作者知晓,他们以甲出版社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争论问题。

1.杂志社对自己的杂志有何权利?作者的权利如何体现?

3.本案有无法定许可的适用?

4.甲出版社与杂志社的约定是否及于作者?

三分析。

(一)汇编还是编辑。

著作权法已经修改,而本案时间不明,故不知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此处适用新法。

杂志社的地位与所从事行为的性质首先应予明确。杂志社是否属于邻接权人中的出版者?出版是复制与发行的结合,一般多为图书的出版,但报社、期刊社也可从事出版行为。《著作权法》第四章第一节以“图书、报刊的出版”为题,显然将期刊所从事的行为作为出版行为。杂志社的法律称谓应为“期刊社”,即“期刊的出版者”,因而属于邻接权人。

邻接权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的权利的称谓,享有邻接权的本质原因是这些主体从事了演绎创作,从而使原作品获得了新的表现形式。但我国将邻接权理解为传播者权,加上对出版社作用的重视,将纯粹进行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出版行为的出版社提高到邻接权人的地位,对其给予了特殊保护。

图书的出版,出版者所从事的是纯粹的出版行为,而无演绎创作的存在。但报社、期刊社除了复制发行,还对作品进行了编辑,编辑不同于汇编,旧著作权法将此二者混淆是不妥的。新著作权法将原来的“编辑权”改为“汇编权”,用语更为科学。但编辑行为与汇编行为还是客观存在的,不容混淆。

汇编是一种演绎创作行为,是将已有的作品或材料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编排形成汇编作品的行为。汇编作品的创造性表现于汇编人独特的选择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在整体上赋予这些原本分散的作品或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因而汇编人就设计的新结构或新形式享有作者的资格。汇编既然属于演绎创作,那么由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关系就因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状况的不同而不同。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这时汇编作品上有两重著作权,即原作品著作权和汇编作品著作权。对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汇编而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即此时只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杂志社发表作者的文章,其文章显然受著作权的保护,因而类似于前者,故后者不在本文考虑之列。

在汇编的场合,是先有原作品的著作权,然后在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经由汇编而产生汇编作品著作权。在此过程中,两个著作权的产生有先后顺序,且后者受前者制约dd即汇编要经原作者的同意,否则就是对原作者“汇编权”的侵犯。因为汇编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归作者享有,作者可以自己行使,也可授权他人行使,他人未经作者同意不享有汇编权。但杂志社发表原作者的作品与编辑作品是同时的,无时间上的先后之分,且因为出版合同的存在,无需另外征得作者同意以行使“编辑权”。

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采用自动保护原则,即创作一经完成,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就产生著作权,既不需登记,也无需发表。但作品创作完成后若未经发表,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就不具有约束他人的效力,仅为“裸体”的权利。因为既然别人无法知悉,就不能强求其尊重你的“权利”。在汇编的场合,原作者的作品先经由发表而后有汇编入的汇编,而在杂志社发表作者作品场合,作者的作品只有经由杂志的发行而发表,于此同时,杂志社对其汇编作品也同时享有了著作权,二者并无先后之分,此其一。其二,作者向杂志社投稿,杂志社同意发表其作品,这样就在二者之间订立了一个合同。这一合同当然就包含了杂志社的“编辑权”dd杂志社必然以某种结构安排来发表某一件作品,而无需作者额外的同意。

因而,本案中,原作者享有原作品的著作权当无疑义,而杂志社基于其“编辑人”的身份也享有“编辑作品”的权利。但需提及的是,如果说杂志社享有权利的话,也不是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而享有的,它享有的顶多及于编辑形式的整体,即对版式与装帧的.权利,故不及于原作者对单个作品的著作权,乃属当然之理。

(二)刻录光盘行为的性质。

杂志社与原作者之间存在出版合同,而出版系指将作品以有形载体复制并发行。复制应有数量的规定,原则上发行量应影响作者的报酬。当然杂志不同图书,一般不会再版,但若再版,也应付给作者相应的报酬,那种一次性付“稿费”的做法是对作者权利的剥夺。除非有明确约定,复制应指以同一形式复制,因为这样解释最能保护著作权人。而在出现多种解释时,“剩余权利”归权利人才符合权利本位的原则,因为著作权人的权利是源,出版者的权利是流。文字形式与电子形式,二者是否为同一形式,颇有争议。从《著作权法》第9条将“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开规定,而将复制权界定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像、翻牌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来看,复制的形式若无特别约定,当不及于电子形式,且作如此解释也更有利于著作权人的保护。因此,即便是作为出版合同主体之一的杂志社要刻录电子版,都需与作者另外订立合同,更不用说第三人了。

杂志社是否可允许第三人刻录光盘?有观点认为电子版与文字版属于同一形式,因而认为刻录电子版已包含于出版合同之中。此观点有以下几点不妥:其一,出版合同并没转让作者的复制权,杂志社也并没有因此获得复制权,不论电子版与文字版是否属同一形式,刻录行为都属于复制行为,而复制权属于作者。既然杂志社不是作者,也无作者授权,当然无权作出许可。其二,杂志社的编辑行为不同于汇编行为,杂志社仅享有对其版式与装帧的权利,况且即便属于汇编,也仅及于作品的整体而不及于个个地作品,且还要受原作者的约束。其三,即便是同一形式,复制权也仅限于合同相对方,即杂志社,且于增量复制时,杂志社还需另外付酬。因为出版合同如无特约,应理解为一次复制,而非无限制的复制。若第三人想要复制,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仍然为必要条件。本案甲光盘出版社在其给杂志社的报酬中也包含了作者的报酬,也意识到这样做是不妥的。所以刻录光盘行为的性质在本案并不重要。

(三)有无法定许可使用的适用。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权利的制度。法定许可是著作权许可使用的例外情形,因而应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可作扩张解释,也不可任意类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缩小了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相应的扩大了一般许可使用的范围,是符合这一原则的。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使用限于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第42条第2款,第43条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在本案均无适用的余地。

本案也没有合理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的适用,因而第三人要想刻录光盘必须征得原作者的许可。

(四)甲出版社与杂志社的约定的效力是否及于作者。

如上所述,杂志社既然不是作者,不具许可他人复制的权利,因而其与甲出版社之间从事的法律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待定,应视权利人即作者是否追认而定其效力。而今作者既然不予追认,当属无效。

出版社与杂志社的约定效力是否及于作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仅有相对效力,仅在当事人间有效,而不及于第三人。本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应视杂志社有无自己的“处分权”而定。如认其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则杂志社对自己那部分似有处分权。但应予注意的是,其作为“派生”权利应受原权利的限制,杂志社不具单独处分的权利,因而原权利人未予同意时,该处分行为仍然是无效的。当然,作为作者文章的编辑者,杂志社更不享有处分权了,因而其合同应为全部无效。因此,不论是对杂志社还是对作者给付的报酬,均应予返还。

即便他们间的约定部分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其约定也不能约束第三人,即作者,除非杂志社以作者的代理人得身份订立。代理分法定代理与约定代理,杂志社无法定代理作者的权利或义务,且又未经作者授权而成为约定代理人,因而杂志社不是作者的代理人。甲光盘出版社对杂志社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作者的给付?首先,给付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本案合同无效,因而谈不上给付问题。其次,退一步说,给付是过程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统一,它以权利人的受领为必要。本案杂志社既非受领给付的代理人,故对其所为的给付,不达给付目的,因而不够成给付。再次,报酬请求权系作者最重要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情况下,理应有作者与出版者协商而定,不能由出版社单方指定。因而未经与作者协商,而按自己的标准将“稿费”寄上,无异于剥夺了作者的报酬请求权。也许其结果可能与协商的结果一样,但从程序上说,它剥夺了作者的讨价还价的权利。

(五)结论。

综上,杂志社作为出版者,不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因而,不具处分权,其与甲出版社所定的合同因未能或作者追认而无效,故甲出版社所为的报酬给付亦当然不生给付效果。

四几点思考。

本案中的甲出版社至少从道德上说没有恶意,它已按自己的标准(一般也可能是出版行业的标准)付了相当的费用,且该部分费用也已包括了应给作者的那部分。且作者很多又极为分散,且每人实际所应获得的“稿费”可能很少,让其一一给付实不经济,故甲出版社的行为更是情有可原。但其行为之不合法处也至为明显,前文已有详述。一个行为合情但不合法,说明制度的构建或者实行必有纰漏。因而专门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以代替本案中杂志社所承担的角色,实有诸多好处。首先这一机构不是官方机构,而是代表著作权人的自律、自治机构,它使得著作权人有了自己维护权利的组织。其次,它也免去了诸如本案中甲出版社的尴尬,因而也有利于相对人,有利于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的建立。

甲出版社欲用杂志上的文章,当然应付钱,但杂志社凭什么要插上一手?如果本文的编辑与汇编的区分成立的话,那么杂志社就不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而甲出版社买的是作者的作品而非杂志社的版式与装帧,从这个角度上说,杂志社不应获得任何报酬。但若允许作者任意许可自己的作品于多处场合发表并获得多份报酬,而期间最初发表该作品的出版单位不但不名一文,而且还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竞争形势,对其未免太过不利。因而如何协调二者的利益,关系甚巨。方法一为规定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全偏向出版方。方法二则相反,全偏向于著作权人。方法三折中,关于利益分配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在二者间按一定比例分配。从利益的角度,在二者间达成衡平是双赢的。但应予指出的是,即便如此,出版方所获得利益不是因为其著作权人的身份,而是基于其作为出版方,与著作权人订立合同,通过合同达成的。事实上,出版方较之著作权人,一般的是强者,所以一般都会在合同中充分考虑自己的利益。因而,在立法上采第二种方法是可行的,也是符合法理的。

项目知识产权分析篇八

摘要::目前,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说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已经是他们国家经济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因为把知识产权用于出资实际上就是把知识产权进行变成资本的一种运用形式,以该种新的形式的出资对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同时,如果对其的利用没有避开它所带来的风险,那么就可能为公司的发展带来不可挽回的灾难。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出资的叙述和分析,并且根据结合实际生活中的现状,描述了一些在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引起的风险。

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是指对该知识产权的拥有人或一些持有人,把该知识产权合法化的经过有关具有资质的机构将其评估后,把它作为一种成立公司时的注册或增资资本,然后将其等价折算成一定的货币,作为成立公司的一种以入股方法或者把其以协议的形式进行出资来得到投资人所期望得到的预期利润的一种法律行为。[1]比如,a、b、c三家公司商议建立一家企业,注册是缴纳的资本为600万元人民币,a公司出资300万元,b公司出资100万元人民币,c公司则以专利进行出资,经过评估机构出具证明该专利折价200万元。在该公司成立过程中,c公司以其所拥有的专利进行出资就是知识产权出资的一种典型的出资形式。

目前世界经济全球化正在不断的覆盖到各个领域,知识的时代已经进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被各行各业的人们所认识和熟悉。[2]正是人们把知识和经济一起结合起来的应用和不断地进行实践和突破性的创造才缔造了现在的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在进行贸易有关的活动中,知识对促进经济稳定上升、提升贸易总额起着越来越巨大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知识产权的角色和分量正在不断提升是知识经济最大的一大亮点。社会的财富在知识经济的剧烈冲撞下,社会财富的种类和形态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3]社会的财富种类早已从农业时期的不动产、动产和工业时期的金融资产向目前知识经济新时期的智力成果方向不断迈进。

1.知识产权权属瑕疵带来的风险出资者在用知识产权实现出资的过程中,一个必备的基础前提就是要对其出资的知识产权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资者如果没有该出资知识产权的合法根据,那么该出资者自然而然地就不具有资格去把知识产权用于出资。然而,在实际的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却将不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用于出资。这些现象我们称之为知识产权自身的权利瑕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出资者以非职务发明创造进行出资,实际上该发明是他们在职务内利用自己工作时的环境或者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发明创造。因为在一般的大多数情况下,个人因职务而进行的对一些技术的发明和创新工作的完成一定与其所在的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发明人在他所在工作的场所和区域,发明人工作的公司为发明人或创新工作者给予了在研发或设计时必要的设备、仪器、环境以及不断积累知识甚至出国深造的机会,在世界上,各国法律都把以利用工作来进行发明创造所获得的成果以及相关权利归属于单位所有。我国的《专利法》中第六条第一款中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发明人或者科技工作者如果未经本单位的允许将自己所发明或者设计以及研发出来的东西作为出资,这一行为侵犯了设计者或发明人所在单位所应有的合法权利,如果该企业接受其用来进行投资,那么必然会给该企业在未来的前途和进一步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第二,受托人将其委托发明用于出资。对于委托发明创造的归属,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会进行明确的约定,且一般情况下约定归属于委托人所有。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经常会有一些投资取巧的人将别人完成的设计或者是发明冒充为自己的知识产权拿来出资的情况发生。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导致其他人很难获知该委托的主要信息,并且在申请专利权的过程中,所属权有可能尚未发生转移。在现实的实践中,有时委托合同约定条款的不明确,导致双方在事后发生纠纷。恶意的受托人会乘此机会把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当成自己个人的发明创造,如果向公司出资,会将不必要的风险带给公司。第三,对于一些人一起经过努力进行获得的发明或创造型知识产权,单独个人不能独自地在没有得到其他发明人的授权或者允许下独自把他们的共同发明创造作为知识产权用于出资。正确的做法是应该根据共有制度,与其他发明人一起通过进行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第四,那些没有经过正式授权的一些投资人,甚至一些被许可人将仅仅具有一部分使用权限的知识产权用于出资。这种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人不会允许使用方第二次以获利的目的再次转让它的知识产权。因此,当在实际生活中遇见有些人用所谓的专利使用权进行出资的,首先应当对出资者的身份进行验证,并且及时确认该专利的使用权和有效期。以上四种情况,虽然从表面上看原因不相同,但是从本质上来说,都是由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存在权利归属问题,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的出资者之所以导致其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主要是由于这些人对其出资的知识产权没有获得处分权或者不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另外,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质押不能被用于知识产权的身上。因为,一旦出现此种现象,公司便面临着该项知识产权被质押权利人就该项知识产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的风险。

2.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不稳定性风险首先,在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当中特别是工业知识产权因其在审查方式上的特点往往会使其价值发生巨大的变化。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技术产品的更新换代时间越来越短,但是专利的审查、批准、授权手续所用时间较长,这往往是导致风险孳生的最重要因素。以专利的实质审查制度为例,就可以了解整个知识产权审批的世界。《专利法》规定对发明采取早期公开,延期审查以完成授权,然而较长时间的等待却使其技术价值的高低受到挑战。在这期间,可能所在的技术领域里已经涌现出了更为“先进”的替代技术。于是,用该技术为资产企业在新颖性和创造性上便没有了明显的优势。再者,将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过程比较复杂,这一过程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遍布社会的各个方面,有各种生产资源和要素参与其中,因此,它的成功实现对社会环境所提供的支持要求甚高,并非简单的投资双方就能决定。再而言之,许多出资的知识产权能否适应市场的需求,真正的创造出为公司盈利的价值,这些都是不可预测的。

3.出资的知识产权易受侵权风险“生活中一些发明者把脑力转化为一定的产品,这是发明者利用其脑力的唯一办法。但是这一过程是一次极为惊险的跳跃,因为其他人可以通过对该产品的拷贝从而盗取该脑力成果,然而知识产品创造者最后会一无所获”。企业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往往会因侵权行为的出现从而大打折扣。此时,即便进行司法程序的救济,也难以全部挽回丧失的利益,并且有可能会陷入一场相当复杂的诉讼程序,进而成本的投入进一步变大。由此可见,在实际生活中出资的知识产权很容易受到侵害的风险。

4.知识产权的时空性产生的风险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种类和形式不同,获得的保护时段和时间也不一样。另外,一些公司,如果接受用来出资的知识产权没有得到绝对的保证,这样的知识产权很可能会给公司的正常运转带来巨大的干扰。比如,某些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从地域性方面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考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面对外国公司出资的知识产权时应该对其进行仔细检查与核对。另外,当国外知识产权出资到我国时,相关出资人应该了解到该知识产权是否能够受到我国相关的法律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就是把即将要进行用来出资的知识产权,运用具有科学含量的技术对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真实的估价,以此来估测它所带来的经济价值的一种行为。致使知识产权的评估风险在所难免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最显著的特点是它的评测信息比较难搜索,在我国实践中,评估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评估机构发展还不成熟,存在着评估市场混乱、权威评估机构和人才缺乏的现象,从而造成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评估对象所做的评估结果差异很大。第二,缺乏合理的评估标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评估还处于发展阶段,评价的标准社会各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第三,一些评估数据比较难搜集。评估步骤主要有以下三部分:一是用来出资的知识产权目前和以往的一些旧经济资料,二是被评估知识产权本身未来的使用情况,三是与被评估技术相近的知识产权的现在的经济资料信息。因此,如果得到的信息和数据不特别充分,那么获得的估价与真实的价值将会相差甚远。第四,从相关的制度和规章建设方面来看对知识产权的评估,相关的制度并不是太健全。因此,在进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评估时,会出现由于市场评估机构的不同,当然得到的结果往往也会大相径庭。第五,知识产权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价值经常来回起伏。这种情况给评估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为当机构对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估测的时候,需要进行一些比较繁琐的流程,这无疑给评估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和艰难。

根据我国《公司法》中的内容,该法涉及到了关于实物的出资,并且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该法的内容中规定投资者应将其出资的物品迁移到自己所在的公司。该制度同时也是公司对于知识产权的出资运用支配权的基础保证。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有转让和用益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的特征,决定了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要积极完成转移同时不能忘了要尽快的进行交付。典型的如专利权的出资,除了应在专利权主管部门那里办理专利权主体变更手续,并登记公告之外,更重要的是,出资者还要将该出资的技术资料完全交付给公司,并提供全方位的员工培训和技术指导。当然实践中,经常出现出资者只完成法律上的交付,事实交付义务却迟迟不履行的情形。而且在专利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状态下,往往会出现出资者向公司投资之前,己经允许他人使用该项专利和商标的情形,导致多重许可的情况出现,从而严重损害了接受出资公司的利益。

四、结论。

当前,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出资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和知识产权出资的实际运用层面上还存在着很长的一段距离,我们与他们相比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并且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因此,我们只有正确的认识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通过从实际生活中不断地摸索和探索出来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真正的用于实践生产中才能把知识和技术变成真正的生产力和一种生产资源,而不是整天空喊口号。总之,我们要结合实际情况如实的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不断进行完善,结合实际情况逐渐地运用法律对知识产权在出资层面的保护,这样可以增加对创新的知识和技术进行更好的运用和维护,以此来更好的建设创新型社会和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参考文献]。

[1]雷兴虎.公司法新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

项目知识产权分析篇九

摘要:所谓债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目前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规与司法解释并未给予明确界定,而是给了很大的理论探讨空间。本文对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基础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债权出资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其次,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关于债权出资的相关立法经验,对债权出资的适格性要求与风险防范措施提供了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债权出资;资产信用;请求权;瑕疵担保。

公司资本在公司的成立、存续过程中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不仅是公司法人的财产基础,也是公司开展有效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还是公司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保证。在学界通说中,一般将公司出资形式分为现金出资与现物出资。现金出资是指发起人或新股认购人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换取公司股份的出资形式,是公司资本构成中的最主要形式。现物出资是发起人或者新股认购人,提供金钱以外的可转让财产,作为认购股份的对价的出资形式。本文所要讨论的债权出资正隶属于现物出资范畴。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出资规定认同了现物出资的形式,但是要求具备三个条件,即可以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并且法律法规未进行排除或限制。而关于债权出资,公司法以及相关法规与司法解释并未给予明确界定,而是给了很大的理论探讨的空间。所谓债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1]笔者认为,债权出资并未被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限制,具有合法性;但是由于债权的特殊属性,因此,可作为出资的债权必须要符合一定的适格性要求;并且,基于债权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性,还要设置相关防范风险机制,只有具备了一定抗风险性的债权才是合格的出资。

1债权出资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基础。

1.1理论基础:资产信用论与资本“增值”价值论。

就法律意义而言,资产与资本各有内涵。资产有总资产与净资产之分,前者是净资产与负债之和,即所有者的投入与和债权人融资的总和;后者指所有者权益,根据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其中的实收资本就是企业设立时出资人的原始投入,即公司的资本。[3]因此,从概念的外延来看,资产包括了资本。此外,资本是一个静态的量,而净资产是个变量。在公司成立伊始,两者是一致的,而在随后的经营过程中,如果公司经营妥善,财富增加,则净资产数额会不断增加,高于资本;若公司出现亏损且盈余或利润不足弥补亏损则会出现净资产减少,小于资本。可以说,公司资本只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抽象数额,而绝不是公司任何时候都实际拥有的资产。

“资本信用论”还认为,资本自始具有两方面功能:一是增值的功能,即通过经营使得资产不断扩大,财富增加;二是债权担保功能,即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财产责任的保证。但是在资本的该二者功能中,增值功能应当是基本的、主要的,因此,只要是有益于公司发展的,具有经营价值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出资标的,不应受太多限制。而“资本信用论”则过分强调债权担保功能,因此,要求资本形式必须具有比较强的偿债性(如金钱的偿债性明显强于现物出资),因而否认了一些在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的现物出资形式。而实际上,最终公司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是资产而非资本,这反而使得许多富有价值的投资资源无法得到开发,从而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投资资源的浪费。

目前,学界也多持“资产信用论”,表示公司的信用基础应进行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化。这也就意味着,过去立法对出资形式做出的刻板、强制、局限的规定缺乏了理论支撑,并与实际所需格格不入,可以放宽直至彻底解除了。既然资本不再担负债权担保的使命,股东的出资也就具有比较大的自由性,各类有价值的财产都具有了出资的可行性,这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1.2债权出资的现实基础:财富的债权化。

2可出资债权的适格性要求。

过去对债权出资持反对意见的人士认为:一方面,债权代表的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行为,而不可以直接支配债务人财产,由于主客观原因,债务人可能不履行、不能履行或瑕疵履行,因此,债权是否最终得以实现具有不确定性,这将直接危害到公司的资本利益。另一方面,债权出资更容易出现虚假出资的情况。例如,发起人以假债权抵缴股款,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上述反对意见都言之在理,所遇到的问题是基于债权属性而所不可避免遇到的一些弊端,但是这些并不足以让我们否认债权出资的合理性,而是给我们在为债权出资进行立法设计时提供了一些警示。在适格性条件的限制下,并非所有债权都可以用来作[:请记住我站域名/]为出资,只有切实符合适格性要求的债权,才可以用作为出资。

2.1债权出资的立法实践。

2.1.1英国。

2.1.2美国。

2.1.3日本。

2.1.4中国。

我国在债权出资的立法上并不明确,但是公司法对于出资形式的规定也给债权出资留有了一定的余地。此外,中国公司实务中存在了债转股的运作。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不仅将债转股视为国务院为解决国有企业银行债务而采取的一项特别措施,而且将之扩大到商事领域的出资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资源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该规定确立了中国债权出资的两种情形:一种是金融资产管理机构转化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一种是将企业原有的债权人转换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13]但需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够进行债权转股权,该实践仅仅适用于改制的企业。

2.2可出资债权的适格性规制。

纵观国内外相关于债权出资的一些规定,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些共性,这是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利益之间相博弈的结果,是根据当前的社会实际与法律需求所得出的。根据这些立法经验,来进行债权出资的适格性规制,设计出适合我国且合理的债权出资规定已是当务之急。

适格的债权出资的首要要求是,符合关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的适格要求。现物出资必须具备4个要件:确定性、现存的价值物、评价可能性以及独立转让可能性。[14]确定性意味着用于出资的标的物必须客观明确,且加以记载不得随意变更;现存的价值物要求标的物必须具有价值性,能够给公司带来实际利益,且现实存在并不附条件或附期限等限制;评价可能性则是指,对该出资标的物给予客观的评价是其成为出资的必要条件,该物应当具有可以进行价值评价的可能;独立转让可能性是出资标的物最首要的要求,否则股东无法履行出资义务,这要求股东对出资标的物享有相应的支配权才可以。

其次,基于债权的特性,债权出资仍需要符合相应的债权层面的规制。第一,债权应当到期且可以得到清偿,只有到期债权才可以主张还款履行,并且具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权利;清偿可能性则要求债权出资人提供相关债权证明、担保情况与债务人资信说明。第二,债权应当具有流动性,即非人身性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第三,债权出资必须经得公司同意,且必须以公司名义做出,单个股东或股东联名或董事会名义均不可以成为法律上承认的债权出资。第四,该债权出资对于公司来说,是获益的。

项目知识产权分析篇十

引言:

自从在1994年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来,世界上的国家、尤其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原因在于,注重本国有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它的国家进行相关知识以及技术的剽窃,有效的保护这些知识与技术在本国的发展中就有重大的价值,维护本国依据这些技术与知识生产出来的产品具有非常好的市场场景,保障本国国家贸易额的稳定,维护国家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对于行业贸易的影响、对于边际贸易模式的影响、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进行全面的研究与分析。

1.自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签订以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问题已经获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主要概括起来有以下的几个方面。首先,一种观点认为从整体来讲、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的发展。同时,这必然影响到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比如: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深,人们对于高技术与高知识的发达国家产品将不具有很强的购买欲望,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表现出来较为浓厚的兴趣。除此之外,知识产权保护很有可能造成发达国家对于本国的技术进行长时间的创新垄断。这种情况的发生不利于传统的发达国家进行知识水平的提升以及有关技术的进步[1]。

2.其次,一个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总体贸易的影响表现为“市场势力效应”与“市场扩张效应”。所谓的.市场扩张指的是发达国家中出口市场的知识与技术被保护起来,发展中国家的当地企业对于这些技术以及产品进行模仿被严格的限制,间接导致了发达国家企业出口市场的贸易规模有效进行了扩大。所谓的市场势力效应指的是出口市场的知识产权被保护,由此出口的企业在当地市场一种“垄断势力”的形成,而有关的企业通过进行提高产品价格、减少出口规模的方式可以保障自身的利益。这种行为的结果就是出口市场规模的减小。从实际的效果来讲,以上的两种分析都造成了一个重要的结果,那就是市场势力与当地企业模仿能力的被制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加深直接造成的一种结果。一方面,当地消费者模仿的可能性被知识产权保护方针的实施而严重限制,直接导致对于国外创新产品需求数量的增加,促进了市场扩张效应的发展。另一方面,创新产品的需求弹性由于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而严重降低、使得出口企业的价格势力被增加,使得市场势力效应的发挥阻碍了有关企业的出口。综上所述,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都不一定会消除市场的创新能力和垄断,因为其它方面的替代技术与替代产品依然在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2]。

1.知识产权对于不同行业的贸易影响呈现出一种不同的状态。因此,我们需要对于这种影响的方式进行全面的研究,以便于对于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机制进行有效的论述与分析。就具体的研究情况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工作。我们通过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运用动态模型的方式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我们假设发展中国家对于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模仿效率。而根据这种模仿能力的高低,我们将其划分为可以进行出口的行业与不能进行出口的行业。而研究的结果表明,我们加强对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导致了四种随着行业的变化而产生相互抵消的贸易反应。首先,市场势力效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产生。

2.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极大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模仿,降低了发展中国家进行总体出口贸易的数量。比如:就传统的煤炭以及轻工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于这些行业的影响非常大[3]。其次,对于以计算机为代表的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这些行业的影响不具有明显的效果。而造成这一点的原因,除了与行业自身的特点有关以外,也与政府的出口政策具有直接的关联。再次,从整体的发展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短期内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对于有关的技术进行模仿,尤其是这种保护模式对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有关企业不断的进行技术的探索与研究,促进本国有关产业的调整与优化升级,进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创新,提升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家的综合国力。最后,发展中国家对于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要进行不断的模仿能力的提升,在模仿的基础上进行独特发展模式与技术模式的重新探索[4]。

现代国家进行出口增长的主要途径有扩展边际、集约边际、对于异质性企业理论的充分运用等等。对于以上的途径比较通俗易懂的阐述为提高产品的质量、增加产品的数量、注重出口产品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同国际贸易边际产生的不同作用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与结果的评价工作。首先,产品价格与产品数量在国际贸易的集约边际具有明显的集中表现。其次,产品的种类在国际贸易的扩展边际进行集中的表现,但是其对于国际贸易的集约边际具有明显的制约作用。再次,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可以在集约边际与扩展边际中都可以进行作用,并且总是沿着这两种边际进行自身作用力的实现。最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可以通过影响产品的数量与种类改变贸易流通的方式与有关的行为。比如:以美国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进行有效的产品贸易保护或者是依据产品的专利保护进行出口数量的提高或者是减少,实现产品的出口价值,促进出口产值的增长[5]。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因此,我国在这种局面下进行出口数量的保持、出口利益的保障,必须要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促进国内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相关产品的研发工作,推动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提高,获得应有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因此,进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研究与我国进行国际贸易工作具有重要的联系。

(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发挥出政府的主导作用。比如:第一,政府需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的发展规划,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发展方针,尤其是认清世界的发展形势、对于一些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尤其需要加强。第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能够使得更多的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使得它们在国际市场中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力。第三,对于具有突出知识产权的专利项目、政府需要进行积极的扶持与奖励,激发其专利研究人员的热情。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对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与实施可以从法律的高度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有效的保障,对于有关的侵权行为进行有力的处罚。其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可以使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体系早日建立,并且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质量与水平的提升。最后,通过建立与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各种执法的机构可以进行有效的合作,提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6]。

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培养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尤其是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与综合的能力。我们可以通过几种方式的有效运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第一,利用有关的院校进行相关人才的培养。第二,在政府的指导下、发挥出专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作用,通过大量的专业课程进行专业人才的培养,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模式的进步。第三,加强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让大量优秀的外国企业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模式工作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课程知识信息的水平与质量。第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离不开企业的参与,尤其是企业良好品牌的树立与优质形象的展现。这些工作对于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都会具有积极的意义[7]。

五、结论。

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影响问题的分析与研究,有利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质量与水平,有利于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有利于提升我国国际贸易的效率,有利于中国国际影响力的增强,对于实现应有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基础。

【参考文献】。

[2]范超.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3]刘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3.

[5]吕晓青.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技术贸易研究[d].浙江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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