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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优秀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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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优秀16篇)
2023-11-18 13:39:52    小编:ZTFB

别人的欢笑,是对你付出的肯定;怎样应对工作中的压力和困难?总结是一种重要的写作形式,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范例。

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篇一

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安阳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已由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安发改社会()8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安阳市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贴息贷款加医院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工程名称:安阳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及建筑设计方案2、工程位置:安阳市光明路与明福街交叉口西南3、工程性质:新建医院4、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26.88万平方米,2500张床位。其中包括门、急诊、医技、病房、行政、后勤保障、院内生活科研教学以及地下停车库(含地下人防、设备用房)等5、投资金额:约12.4亿元6、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该新建医院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及建筑设计方案、中标单位负责修改完善中标方案并承担初步设计任务,其设计成果必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通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报名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通过有效年检;2、报名单位须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和城市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3.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质且具有高级职称,拟派人员中须有一名具备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4.项目负责人须承担过类似项目(承担过国内医院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四、设计任务及深度要求本次招标由医院总体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两部分组成,要求总体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具有良好的创意和可实施性,整体布局合理,满足医院功能要求。1、医院总体规划设计,按照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的标准布局要求进行规划设计;2、规划设计在满足医院总体布局,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还需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及地形、地貌、建筑风格、色彩、城市配套等方面的衔接工作;3、主要建筑物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五、投标报名1、网上及现场报名时间为:年1月27日至2011年2月1日(每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4:30-16:3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2、报名地点:安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安阳市平原路16号)412房间六、报名提交资料要求:1、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授权书,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提供);2、营业执照(副本)、单位资质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项目负责人资格证和拟派人员资格证书;3、项目负责人年以来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两份(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4、以上所有材料均要求出示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七、招标文件的获取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2011年1月27日至2011年2月1日(每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4:30-16:3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安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八、设计补偿费: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且符合招标人设计深度要求的投标单位给予拾万元补偿费;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且符合招标人设计深度要求的投标单位给予捌万元补偿费,未被推荐为前三名或其设计深度未达到招标人要求的投标单位和第一中标候选人不予补偿。

九、联系方式招标人:安阳市人民医院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兴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解放路中段地址:郑州市淮河路131号联系人:周志强联系人:叶永力、楚艳强电话:0372-5905911电话:0371-688659602011年1月27日[收藏此页][打印文章][关闭此页]提示: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具体要求及项目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篇二

第一条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和院内停车场。

第三条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区规划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办公开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市规划局应会同公安、建设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繁华商业街(区)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停车场建设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规划建设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停车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

第八条根据车辆停放需要,须在支路、繁华商业街道、小区街道等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由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统一确定,并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监督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封闭住宅小区院内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按照停车场建设规划建设的.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因特殊情况,确需关闭停车场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条拟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公安、规划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管理,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经营;

(二)使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其统一监制的标价牌;

(四)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五)使用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领取的地税部门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

(六)公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投诉电话号码,公开管理制度;

(七)配备与其车辆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照明、通讯、消防和安全设施;

(八)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整洁;

(九)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防止车辆丢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专用停车场拟向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的,其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在停车场停放车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停车场交通标志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三)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费;

(四)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施。

第十四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需要临时停车的,应在统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和路边空地。

第十五条道路两边的单位确需占用公共场所临时停放职工、学生的车辆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保管费。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抬高收费标准的,车辆停放者有权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建设的停车场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行,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150125 实施日期:20150201

颁布单位:济宁市人民政府 

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篇三

钦州市沙井大道至钦州港公路勘察设计向社会公开招标。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是在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同时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甲级或以上和公路行业(公路)设计甲级或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一、项目概况

(1)建设规模:钦州市沙井大道至钦州港公路位于钦州市区南部,连接钦州港区、沙井港区及钦州市区之间。本项目自北向南走向,北接钦州市沙井大道南连钦州港滨海公路,起点位于钦州市沙井大道与钦州市金湾西大街交叉处,终点位于钦州港进港公路与滨海公路交叉处,全长28.6km。

(2)技术标准: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设计车速为80km/h,路基宽度24.5m。

(3)招标内容:钦州市沙井大道至钦州港公路全线的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两阶段勘察设计,并负责征地拆迁的边桩放样(含挖边线沟),作一个合同段招标。

二、有意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持身份证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副本和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申请书、法人授权书,到招标单位规定的联系地址报名和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收取费用:资格预审文件收取工本费每套人民币1000元,售后不退。

三、报名及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间20xx年9月19日至20xx年10月8日止(每天上午8时至12时,下午3时至6时,节假日照常)。

四、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至时间:20xx年10月8日17时正。

五、计划勘察设计周期:3个月

招标单位: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篇四

为保证小区车辆收费工作顺利进行,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更好的为业主提供车辆停放业务,逐步改善车辆停放服务功能,规范收费管理秩序。制定方案如下:

一、小区内共有露天、半封闭车位470个,不包括已出售车库,分别以0-8字头进行编号,其中半封闭车库20个。

二、据统计小区露天停放车辆为497辆(不含私家车库停放车辆)。其中云aa9字头的有65辆,云o字头的有21辆,警车有5辆,军车有3辆。为解决车辆多车位少的问题,所有露天车位不另收车位租金,均视为临时车位提供泊车。

对二区值班室至门诊路口靠右边可规划40个车位的位置补充规划,做到合理化利用,解决车位紧张的问题。

四、起用ic卡系统,在ic卡系统使用正常的情况下实施刷卡收费运行:

1、现有ic卡1000张,需重新制作图案用不干胶张贴(每张费用0.2元,含正面背面。),正面金牛图案,背面为提示内容。

持卡须知。

1)领取ic卡时须交纳押金。

2)按有关规定,本小区收取的费用为场地占用费,非保管费。

3)一车一卡,专车专用,因有图象对比,请勿借给他人使用,请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及时挂失。

4)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ic卡智能停车收费系统指示操作。

5)进入小区的车辆请按位停放,服从管理。

6)本卡必须随身携带,严禁存放车内,以防车辆被盗,违者后果自负。

编号:no.0001至no.1000。

云南xx物业管理公司xx服务中心。

电话:4633511、4634422。

2、临时卡、月卡、半年卡、年卡以不同颜色进行区分识别。

3、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批准后录入电脑系统自动计费。

4、收费软件的安装调试由捷顺公司负责完成,费用在900元左右。

五、制定车辆停放规定(附后)。

六、收费标准。

1、参照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小区内场地占用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1)轿车、小型客货车(12座、4吨以下)半小时内含半小时不收费,半小时-1小时1元,1-3小时2元,3-6小时3元,6-9小时4元,9-12小时5元,12-24小时10元。

2、结合小区实际建议收费。

3)大型客货车半小时内不含半小时,半小时-12小时(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42.9%)收4元,12以上-24小时(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33%)收8元。

七收费办法。

1、小区车辆实行办理月卡、半年卡、年卡,对已购买车库的车辆办理长效卡。对20个半封闭式车位进行出租(7幢3号、4号2个,16幢4号、9号2个,17幢4号、9号2个,18幢9号4个,25幢-26幢之间10个。),每个车位以大小不等收取130-150元/月租金。

2、轿车、小型客货车(12座、4吨以下)月卡(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67%)100元,半年卡(打9折,90/月)540元,年卡(打8折,80/月)960元。

3、中型客货车(16-22座)月卡(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54.5%)150元,半年卡(打9折,135/月)810元,年卡(打8折,120/月)1440元。

4、大型客货车月卡(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44.4%)200元,半年卡(打9折,180/月)1080元,年卡(打8折,160/月)1920元。

5、办理ic卡每张收取工本费50元,包括新办、损坏、失效、挂失。

6、一切车辆均按以上标准实施收费。

八、建议收费时间:3月1日。

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篇五

为保证小区车辆收费工作顺利进行,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更好的为业主提供车辆停放业务,逐步改善车辆停放服务功能,规范收费管理秩序。制定方案如下:

 。其中云aa9字头的有65辆,云o字头的有21辆,警车有5辆,军车有3辆。为解决车辆多车位少的问题,所有露天车位不另收车位租金,均视为临时车位提供泊车。

对二区值班室至门诊路口靠右边可规划40个车位的位置补充规划,做到合理化利用,解决车位紧张的问题。

1、现有ic卡1000张,需重新制作图案用不干胶张贴(每张费用0.2元,含正面背面。),正面金牛图案,背面为提示内容。

持卡须知。

1)领取ic卡时须交纳押金。

2)按有关规定,本小区收取的费用为场地占用费,非保管费。

3)一车一卡,专车专用,因有图象对比,请勿借给他人使用,请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及时挂失。

4)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ic卡智能停车收费系统指示操作。

5)进入小区的车辆请按位停放,服从管理。

6)本卡必须随身携带,严禁存放车内,以防车辆被盗,违者后果自负。

编号:no.0001至no.1000。

云南xx物业管理公司xx服务中心。

电话:4633511、4634422。

2、临时卡、月卡、半年卡、年卡以不同颜色进行区分识别。

3、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批准后录入电脑系统自动计费。

4、收费软件的'安装调试由捷顺公司负责完成,费用在900元左右。

1、参照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小区内场地占用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1)轿车、小型客货车(12座、4吨以下)半小时内含半小时不收费,半小时-1小时1元,1-3小时2元,3-6小时3元,6-9小时4元,9-12小时5元,12-24小时10元。

2、结合小区实际建议收费。

3)大型客货车半小时内不含半小时,半小时-12小时(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42.9%)收4元,12以上-24小时(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33%)收8元。

1、小区车辆实行办理月卡、半年卡、年卡,对已购买车库的车辆办理长效卡。对20个半封闭式车位进行出租(7幢3号、4号2个,16幢4号、9号2个,17幢4号、9号2个,18幢9号4个,25幢-26幢之间10个。),每个车位以大小不等收取130-150元/月租金。

2、轿车、小型客货车(12座、4吨以下)月卡(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67%)100元,半年卡(打9折,90/月)540元,年卡(打8折,80/月)960元。

3、中型客货车(16-22座)月卡(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54.5%)150元,半年卡(打9折,135/月)810元,年卡(打8折,120/月)1440元。

4、大型客货车月卡(按正常收费标准下浮44.4%)200元,半年卡(打9折,180/月)1080元,年卡(打8折,160/月)1920元。

5、办理ic卡每张收取工本费50元,包括新办、损坏、失效、挂失。

6、一切车辆均按以上标准实施收费。

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篇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数量急剧增加,对停车场地、收费管理、安全管理的要求也日益提高,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实现安全、智能管理成为车辆管理的主要发展方向。在常规的车辆出入管理系统中,人们采用非接触式感应技术,感应距离从5cm—8m不等,以非接触式的卡作为汽车身份的最重要的识别标识,虽然可以实现不停车出入,但为确保卡和车统一的问题,通常还需要增加图像对比系统,即汽车在离开时由值班人员对车辆的进出图像进行人工对比,以确保卡和车的准确和安全。费时费力,遇到车辆进出高峰有可能会出现拥堵的问题,且不能解决车辆进出管理中存在的人为因素。车牌识别技术的推出和应用,有效的解决了车辆管理系统中的身份标识问题,尽管牌照的字符、颜色、格式内容和制作材料多种多样,但是汽车牌照号码仍是全球范围内最为精确和特定的车辆的唯一“身份证”标识,车牌自动识别技术可以在汽车不作任何改动的情况下实现汽车“身份”的自动登记及验证。

新型的车位引导系统作为停车场管理系统的有力补充,从而形成了智能化更高的停车场管理系统。车位引导系统能够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引导和管理,本次设计系统主要实现的功能是引导人们更加方便快捷地停车,进一步提高机关车辆的管理效能和运行效率。

在本次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规划设计中,我们在进行方案设计的时候将严格遵照以下原则进行设计。

技术先进性。

系统采用世界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主要设备应采用具有当今技术领先水平的、成熟的及国际著名品牌的先进产品,保证系统的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的先进性。

功能实用性。

在方案设计和设备的选择上,应注重系统功能的实用性。先进的技术应当有利于提高使用者的工作效率和设备的使用价值,从而赋予产品以最高的性能价格比。

性能可靠性。

系统的高可靠性是对系统功能强有力的保证。在这方面,我们不仅有技术成熟、先进的可靠产品,更有多年丰富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经验,保证整个系统成为一个稳定可靠、经久耐用的系统。

操作方便性。

系统还应该体现其操作和维护的方便性,而设计的合理性是其主要保证;合理的布线和操作设置、简洁明确的控制程序和操作界面、全面的操作手册。

设备可扩展性。

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许多新用途是随着社会发展需要而出现的。系统主要设备可以通过软件升级方式更新换代,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技术不落后。而且通道接口较多,可以随着应用需求的变化而扩展。

系统构架。

出入口管理:出入口管理系统主要通过采用电动挡车器+车牌识别模块设备的组合,并进行对设备进行整合联动的。方式,来对车辆的进出进行管制。结合管制空余车位数量,计算或限制停车时间,加强防盗/防作弊的功能,使系统更有效的辩识和管理进出场车辆。

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

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符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以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

(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

(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

(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在市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致使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篇八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__〕19号)文件要求,为推动停车设施建设发展,优化停车设施管理模式,改善城市停车环境,解决停车难问题,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规划引领、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深入挖掘可利用土地、地下空间等资源,科学规划建设城区停车设施。面向社会有序开放机关单位内部停车场,逐步清退路内停车泊位,切实解决停车难、收费乱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城市新建建筑严格执行配建停车位标准,老城区、老建筑尽力补配补建停车位。推动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到20__年底,新增城市公共停车位不少于10000个。通过持续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建配建停车位,逐步降低路内停车位比例。到20__年,基本建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体系。推进智慧停车管理和资源共享,中心城区、商业区、办公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得到显著改善,各类资本广泛参与,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保障土地供应。

1.科学规划布局停车设施。各县区要充分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依据城市发展战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体系规划,科学编制和完善本辖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停车设施发展总体目标,明确未来几年停车设施布局、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按照差别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综合考虑城市功能、人口、土地、交通等因素,合理划定停车分区,科学确定差别化的停车设施发展政策、供给和管理策略。以社区、街道、商圈为单位,测算城市中心区结构性停车位供需数量,合理布局停车设施,解决结构性供需矛盾。

新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依托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对规划落实及建设用地进行管控,作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市、县(区)两级分别建立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以年度为时间节点,评估规划落实情况,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措施,保证规划项目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保障停车设施用地供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出台我市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细化停车设施供地政策,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本级停车设施用地供应策略。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公开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地。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在规划阶段为中心城区、商业区、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重点停车难区域,预留公共停车用地条件和建设空间。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停车场,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各县区要制定相关鼓励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政府)。

(二)分类推动建设,加大设施供给。

1.加快补齐公共停车设施缺口。持续开展公共停车设施补短板行动,20__年全市新增公共停车位10000个以上,中心区建设比例不得低于年度任务的40%。重点在城区中心区的大型商业、医院、车站、学校等各类公共服务中心、大型公建设施附近,挖掘可利用土地、地下空间等资源,统筹安排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各县区政府要将停车设施用地选址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保障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市级停车管理部门建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半月报、月通报、季督查工作制度,确保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配足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新建建筑物要严格执行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建指标应符合《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规定,一律不欠新账、不留缺口。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关口,保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符合相应配建标准,配足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加强竣工验收管理,杜绝停车设施缓建、少配。

根据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水平,定期对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动态调整,适度提高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市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位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新建建设项目超过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车场,超出部分设置收费停车场进行市场化运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逐步补配补建既有建筑停车位。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阶段,留足配建停车位。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因地制宜,结合小区实际补齐配建停车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更新改造,结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享共管模式,各县区可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清退超配路内停车位。通过持续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补建配建停车位,尽快置换清退超配的路内停车位,力争到20__年底,路内停车位比例降到5%以下。定期分析路内停车位对交通的影响,一路一策、一位一研,对使用率低、严重影响交通的路内停车位,逐年缩减、合理清退,保证人行道、自行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充分挖掘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公共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等用地的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保证地下与地上设施统筹兼顾。做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与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各县区要建立人防工程项目台账,充分分析研判,在满足战时功能布局前提下,充分考虑城市停车服务功能,加大改造和利用力度,用于补充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或城市公共停车位。力争20__年利用人防工程新增一批停车泊位,20__年以后,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持续将适合停车的人防工程改造为停车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各县区要大力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发展,制定建设管理和用地支持政策、激励措施,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各类边角空地和地下空间,大力推进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楼建设,并做好临街停车设施立面美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及时总结建设经验,扩大立体停车设施服务范围,推动城市立体停车设施发展。各县区每年新建公共停车泊位中,立体停车设施泊位原则上占比不得低于20%。(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停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1.推动停车设施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既有停车位效能,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停车位共享机制,有序盘活其余单位停车资源。推动企业单位、商业设施、写字楼、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夜间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可由专业停车企业统一经营,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各县区政府要摸排辖区内有富余停车位的小区,以政府为主体或推动社会资本参与,购买或租赁这一部分停车泊位供社会使用,降低配建停车位空置率。(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停车秩序管理。各县区要健全停车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经营管理政策,合理制定并公布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逐步开展公共停车设施备案工作,规范公共停车设施备案标准和流程,强化停车基础信息数据采集、更新。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受理处置群众对停车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严厉打击占用公共资源私设停车位行为,加强对违法占用道路停车、僵尸车等查处力度,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对重点区域实施限时停车、即停即走等管理措施,提升停车位周转率。(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推行城市智慧停车服务。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系统,进一步推进全市经营性停车场数据接入工作,统筹路内、路外停车资源,实现智能停车诱导、信息查询、车位预约、泊位诱导、电子支付等功能,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减少寻位绕行时间,方便群众就近停车。积极探索全市统一运营模式,督促智慧停车经营单位定期更新车位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电子计费,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推广使用“etc”“先离场后付费”等快捷收费方式。(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提高公共交通保障能力。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城市公交线网和站点布局,实现城市道路公交服务全覆盖。加大公交专用道建设和使用监管力度,增加城市中心区及交通密集区公交客运能力,确保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20%以上。加强出行停车与公交换乘无缝街接,在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城市停车设施投资、建设、经营手续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既有停车库(楼)内部改造为机械式立体停车的,可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办理安装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手续,不再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差别化收费机制。发改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具体的差别化收费政策,逐步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综合考虑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中心城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停车难区域实行高收费,城市外围实行低收费,一般区域正常收费。同一区域内,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繁忙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差别化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完善投资经营激励政策。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经营,重点建设立体停车场或既有停车场实施“平改立”改造。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停车产业化发展,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具体比例由各县区政府确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指导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停车法规标准体系。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推动编制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抓紧出台《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提供法治保障。健全停车设施标准体系,编制或修订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制定完善智慧停车管理标准、停车设施运营规范、停车管理服务规范等,为全面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局)。

四、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主管部门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时间表、路线图。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作力度,按照“一城一策”的原则,抓紧制定各县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方案,加快解决停车难问题。

(二)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停车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防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停车设施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共同研究政策,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管理区委员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地停车管理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城市停车治理格局。

(三)强化督导调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和考核评价,加强督导调度,层层压实责任。对工作开展不力、弄虚作假、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县区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各县区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城市停车治理能力提升。

(四)加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停车设施治理工作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良好环境。开展群众参与体验活动,充分吸收广大群众意见建议,不断优化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有效提高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篇九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后勤管理部将对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各公司携带相关资质前来报名,招标时间另行通知。

一、招标项目。

1、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院内园林绿化设计招标项目。

二、招标人须知。

(一)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院内园林绿化项目各竞标公司须具备以下资质:

1、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资格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近两年有三个类似项目建设的项目。

3、具备园林绿化设计、规划的相关资质证书,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专项设计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

三、报名。

报名截止日期为20xx年6月19日下午16:00。请各参加报名公司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公司设计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和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及设计人员的资格证明,以上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送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仙台大街126号)。逾期送达的公司我部门将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壮。

五、报名地址。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仙台大街126号)10号楼三楼,后勤服务中心。

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政府建设专项资金,对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场及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财政、国土、市政、消防、质监、工商、税务、市容园林、价格、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形成配建为主、公共为辅、道路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给格局。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库)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全市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公安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具体实施。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经营性停车场,并负责经营性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国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交通规划以及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制定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商住一体的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中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有停车位的比例,公共停车泊位应当对外开放。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公安交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对报告进行量化评审,评审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由编制单位重新编制后再次评审。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设置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无法满足配建泊位要求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缴纳建设差额资金或进行易地补建。建设差额资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施工前征收,专项用于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建设。

在本办法施行前体育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广场、车站、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以及商场、超市、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配建的停车泊位低于配建标准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标准增加。

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属市政基础设施,停车场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以出让方式供地。

(三)对于已经取得地上使用权,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的地下空间市场价格收取。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建设项目无人投资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投资建设。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可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优惠政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竣工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建停车场建设规模进行专项审核,配建停车泊位不达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经依法批准单建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申请地下土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设置的机械式车库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设立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到工商、税务、价格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相关图则;。

(二)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明;。

(三)工商、税务、价格等部门审批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变更或注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九条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后及时将停车场泊位数量、管理单位等基本信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室内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通风、消防、排水、防盗和安保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主要旅游景点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残疾人的专用泊车位。有条件的停车场应当设立电动汽车自动充电设备。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员需经岗前培训,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文明服务、按规定收费。未在划定区域收费,或未按规定着装、不佩带上岗证、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拒付停车费。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消防、通讯和计时收费等设备;。

(四)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五)服从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维护机动车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二十四条利用政府储备土地或企业、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符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区域和停车场的类别,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土地级别和停车需求及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市政等部门依据停车专项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规划。

道路临时停放规划应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行人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第二十七条设置的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造成安全隐患。人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压占残疾人无障碍设施、阻碍消防通道,并应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设有供机动车出入的坡道或出入口,留有行人安全通行通道。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临时停放路段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由市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市政等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论证,修改临时停放规划后,方可对已有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禁止利用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潢、商品促销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的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道路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施划停车泊位,设立统一的道路停车场标志牌,公布路段名称、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电话等。道路停车场撤销的,应当及时撤除标志牌、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暂停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建成后,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处以违法工程整体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挪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进行停车场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场的,或擅自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两百元下罚款,并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取缔违法设施。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划、城乡建设、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或通过临时占用闲置土地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三)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四)道路停车场,是指利用城市道路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五)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包括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性道路停车场和经营性对外开放的配建停车场。

第三十九条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以及市辖县的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5月27日起施行。9月1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的《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篇十一

近日,兰州市政府出台了《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受其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人防、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群众、有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应当予以严格保护,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绿线性质。

第八条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城市公交枢纽、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大型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设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进行自行管理,若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划设停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统一划设临时停车场;属于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划设为临时停车场。

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的用途。

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城市区域停车诱导系统,指导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第十七条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行确定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从事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及红线图;。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六)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应调整或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同时向社会公告。

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申请备案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

(五)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的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价格标准交纳停车费;。

(三)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价格确定手续。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凭本人残疾证在公共停车场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四条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

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的,停车场经营者有权终止约定的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范围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不得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相关单位、市民的意见,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施划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人行道上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安装道钉、提升道牙高度等方式防止车辆进入。

第二十八条下列区域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

(二)人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剩余宽度不足三米的;(三)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四)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五)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

(七)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已妨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二)妨碍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四)其他情形需要撤除的.。

第三十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拍卖所得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指挥车辆有序停放;。

(三)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五)采用电子管理系统收费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二条举行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

第三十三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交纳停车费用。

第三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发展程度,逐步推行地磁等车位检测器,实现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车主自助电子支付。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擅自停止经营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相关停车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警,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收费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与机动车所有人就车辆损害赔偿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的停车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月1日起施行。7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篇十二

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安阳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已由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安发改社会(20xx)8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安阳市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贴息贷款加医院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名称:安阳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及建筑设计方案。

2、工程位置:安阳市光明路与明福街交叉口西南。

3、工程性质:新建医院。

4、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26.88万平方米,2500张床位。其中包括门、急诊、医技、病房、行政、后勤保障、院内生活科研教学以及地下停车库(含地下人防、设备用房)等5、投资金额:约12.4亿元6、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该新建医院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及建筑设计方案、中标单位负责修改完善中标方案并承担初步设计任务,其设计成果必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通过。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报名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通过有效年检;。

3、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质且具有高级职称,拟派人员中须有一名具备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4、项目负责人须承担过类似项目(承担过国内医院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四、设计任务及深度要求本次招标由医院总体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两部分组成,要求总体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具有良好的创意和可实施性,整体布局合理,满足医院功能要求。1、医院总体规划设计,按照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的标准布局要求进行规划设计;2、规划设计在满足医院总体布局,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还需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及地形、地貌、建筑风格、色彩、城市配套等方面的衔接工作;3、主要建筑物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四、投标报名。

1、网上及现场报名时间为:20xx年1月27日至20xx年2月1日(每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4:30-16:3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4、项目负责人20xx年以来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两份(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5、以上所有材料均要求出示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20xx年1月27日至20xx年2月1日(每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4:30-16:3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安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八、设计补偿费: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且符合招标人设计深度要求的.投标单位给予拾万元补偿费;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且符合招标人设计深度要求的投标单位给予捌万元补偿费,未被推荐为前三名或其设计深度未达到招标人要求的投标单位和第一中标候选人不予补偿。

提示: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具体要求及项目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篇十三

为完成对停车场的监控工作以及为保证系统的可靠运行,除了硬件按照上面要求进行选择和设计外,软件的功能规划和设计工作也非常重要。设计理念遵循简洁、直观、实用、稳定、安全、易操作原则,所开发软件能实现车辆进出控制、车辆信息(包括图像)的`记录和显示、车场相关信息的显示,管-理-员能浏览、统计、打印和修改相关信息等功能。

尤其针对传统停车场收费的弊端,新开发的收费软件使车场的收费管理更为方便,实现自动计时计费,减少了计费的误差及付费的纠纷。全自动的报表管理方便财务结算,友好的操作界面使得使用更为方便,无需专业人员即可操作。

根据天安停车场管理系统的实际功能和天安数码城固定业主人数庞大、单位车主可按单位年、月、日续卡延期,以减少在操作时个别续卡的手续烦琐等需求,所以软件设计以全开放方式、运行时尽量减少人工干预和操作、系统参数要可在线调整、工作状态能直观显示便于监控和操作、掉电自保护和上电自恢复等为原则,使得系统运行时不死机、信号采集和传输无干扰。

本造改方便的系统软件设计是停车场成功的基础和特色。软件设计按照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进行规划,主要围绕车辆进入和离开停车场的流程实现有效的管理:

·系统管理:系统登陆、修改密码、连接设置、数据备份等; 

·出入管理:视频参数设置、数据上传、出入界面管理等; 

·联机通讯:读写器设置、读取记录和脱机记录、设置车位显示屏等; 

·查询报表:收费查询、场内车查询、统计报表等; 

·辅助管理:系统设置、卡片检测、读取脱机记录等。

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篇十四

外廓尺寸进行设计。

2机动车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50veh。

当各组之间无通道时,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通道。

3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远离交叉口;

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

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

的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30m。距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口不应小于50m。

4停车场出入口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停车容量及交通组织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其净距。

行驶的要求。

5停车场进出口净宽,单向通行的不应小于5m,双向通行的不应小于7m。

6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的障碍物应清除。

7停车场的竖向设计应与排水相结合,坡度宜为0.3%~3.0%。

8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应设置指明通道和停车位的交通标志、标线。

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篇十五

为有效推动我市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合理停车需求,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__〕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管并重、集约发展,改革创新、支撑保障为基本原则,加强规划引导,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我市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20__年全市新增公共停车位2.3万个以上。到2025年,我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设施系统,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出行停车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

二、主要任务。

(二)加快推进城市停车设施项目。

(四)鼓励市场主体参与项目建设。

(五)着力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三、保障措施。

停车场设计公告范文简短篇十六

一、日常管理要点。

1、制定完善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定期检查停车场配置足够的消防栓等灭火器械,并可通过防火卷帘将整个车场分割成若干个防火区域;车管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烟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严格把关,提高警惕性,杜绝隐患。

3、私家车位设立明显识别标示,车管员不让其他车辆挤占私家车位;对于一些禁止停车的场所,设置显著的禁停标志,对违禁的车辆实施处罚。

4、对于临时泊车卡、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便于识别管理,在车卡背面注明有关事项如:不赔偿损失、车辆应自办保险等,尽量避免事后纠纷。

5、车场配置显著的出入口指示、限高标志、禁鸣标识、限速标志、车场管理须知、收费标准等。

6、车管员对每辆进入车场车辆作适当检查,注意车辆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迹象做好现场记录由车主签字确认,在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主动礼貌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同时阻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

7、停车场将安排专职车管员对停车场实施巡查管理,并引导车辆停放,提供问询服务。

8、对车场出入口附近的路面实施人车分流,确保区内人员进出及活动的安全;对于易产生交通瓶颈、造成堵塞的地段及时进行有效疏导。

9、在停车管理员手中将备一份月保车主基本档案,以便车辆发生危险情况或紧急疏散时使用;车管员巡查中若发现停放车辆有异常情况(自燃等)要立刻采取措施实施补救,若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处理,以不妨碍车辆通行为准则,并好事件报告。

10、对于长期乱停乱放、耍赖不交车辆保管费的车辆,车场管理部按规定给予发函提醒,再实施锁车处理,或将其强拖走交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

二、月保、临保、ic卡办理。

停车场的出入口匀使用ic卡智能系统。有月保车辆需求的业主/租户首先到服务中心填写月保车辆申请,按收费标准交纳月保费用,由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技术要求将ic卡一卡通输入停车场月保通行指令,此时业主可享用ic卡一卡通的全程服务。若到月底未重新办理月保交费,ic卡一卡通将终止停车场通行服务。

临保车辆是用入停车场自动取卡,出车场时读卡交费。车辆临保的业主,不享受一卡通全程服务。其他外来人员使用的临时停车ic卡不具备从停车场进入楼层的功能。凡业主的大堂门ic卡皆具备从停车场进入楼层之功能。

三、负一层管理建议。

负一层为住宅、商业公寓合用之地,按发展场出入口不字的要求,负一层将按照住宅109个车位,商业、公寓100个车位的划分明确区域,设置明确的行驶、停放指引牌,各行其线共享其路,并在负一层车场管理人员的配置上比负二层多设一人。

停车场将定期开启风机换气,保证空气流通。每日清洁人员将对车场实施保洁作业,定期对地面进行冲洗、管网实施擦抹。巡查人在其巡查过程中将随时注意地面卫生情况,并对大件垃圾立刻实施清理。

五、停车场物业管理费用收取。

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用,我公司将按照行业规定对每一月保车位收取管理费100元,对每一临保车位收取管理费150元,空置车位另行商定。

六、停车场物业管理费收取的用途。

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费用,主要用在支付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停车场设备、设施的养护维修,停车场用水、用电费用以及其它不可预见的费用。

七、停车场标识:

市场各区域竖立停车场标识。

八、停车场管理规定须悬挂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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