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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牲口毁林协议书 防止牲口毁林协议书范文(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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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牲口毁林协议书 防止牲口毁林协议书范文(9篇)
2023-01-14 08:27:27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精选防止牲口毁林协议书(精)一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进一步对领导干部和干警插手、过问和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划出红线,设置禁区,促进办案质量更加公平公正,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纪律意识。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学习“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要求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的发生。

二是细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将《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印发办案人员,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和办案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的行为进行全面、如实、详细的记录,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是把握重点,强化督促检查。重点抓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记录,强化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确保所有的领导干部干预行为都能如实记录在案;二是抓典型,一旦发现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的,以及内部人员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及时进行通报、追究责任;三是抓督察,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査,强化执纪问责,对违反“三个规定”的人和事,依据高检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使认真学习“三个规定”,自觉落实“三个规定”常态化。

相关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精选防止牲口毁林协议书(精)二

为认真落实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关于“防范脱贫人口返贫、防止边缘人口致贫”的要求,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防止返贫致贫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的意见〉的通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防范返贫致贫确保稳定脱贫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县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对全县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边缘农户、脱贫不稳定户、家庭突发重大变故户(以下简称“四类户”),及时摸排掌握,强化监测管理和救助帮扶。通过在思想上扶志、能力上扶智、发展上扶技,提高“四类户”的内生发展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稳定脱贫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我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全面小康路上不落一户、不少一人。

(一)医疗救助。对“四类户”当年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过大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享受医疗救助政策。(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

(二)临时救助。对因特殊原因造成阶段性困难的,每年给予一定数额临时救助金补助,临时救助金由民政部门审核并打卡发放。(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三)饮用水安全。保障困难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优先安排并享受贫困户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四)教育资助。“四类户”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纳入教育资助,在我县义务教育学校上学实行“两免一补”。在我县公办幼儿园上学除每学期享受国助外还享受每学期500元园内资助;在我县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就读的(在籍在校),享受最高档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和校内资助。(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五)住房保障。对“四类户”住房安全情况进行摸排鉴定,把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纳入住房安全保障补助对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六)产业帮扶。对具备发展特色种养业条件的贫困边缘农户、脱贫不稳定户和家庭突发重大变故户,鼓励支持发展特色种养业到户项目,对达标户给予贫困户同等补助(资金由财政支付);安排专家组及产业指导员对发展的到户项目进行技术帮扶、指导。(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七)就业扶持。对具备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贫困边缘农户、贫困户、脱贫不稳定户、家庭突发重大变故户加强技能培训,帮助提供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八)社保兜底救助。贫困边缘农户家庭中重度残疾人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贴、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范围。将符合条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农户、脱贫不稳定户和家庭突发重大变故户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九)开发公益性岗位。利用“金钥匙”工程平台,积极鼓励贫困边缘农户、脱贫不稳定户、家庭突发重大变故户主动参与,享受贫困户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团县委、县人社局)

(十)“两癌”救助。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2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贫困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责任单位:县妇联)

(十一)实施99光明救助基金。免费救治因白内障而丧失劳动能力困难人口。(责任单位:县红十字会)

(十二)社会帮扶。设立“健康•助学”爱心基金,针对困难群体实行个性化帮扶。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红十字会、各镇)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防范返贫致贫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把防范返贫致贫问题摆到脱贫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实现精准脱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有效防范返贫致贫现象。

(二)积极对接,加强帮扶。对未脱贫户实行四级包保制度,市、县、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两委负责人结对包保;边缘户实行三级包保制度,由县级包村联系单位的科级干部、分工到村的镇班子负责人和村两委负责人进行结对包保;脱贫不稳定户原有帮扶责任人不变,持续进行帮扶包保;家庭突发重大变故户由村两委负责人进行结对包保。

(三)强化考核,推进工作。各帮扶单位督促本单位帮扶责任人加强走访帮扶工作,对家庭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相关信息及时报至镇、村;各镇党委对“四类户”享受的帮扶措施认定负总责,各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负直接责任。县直有关部门在实施精准帮扶和政策支持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支持的,追究县直相关部门责任,并计入年度考核分值。

本实施方案由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精选防止牲口毁林协议书(精)三

云南省拘留所召开了全体民警对三项规定执行情况学习贯彻落实的部署会议,旨在把脉向前、明确工作思路,严格规范三项执行,构筑廉洁执法的防火墙。通过学习,我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三个规定的精神本质,把纪律规定印在心中,站在前面,坚决构筑思想防线。

《公安机关内部人员介入司法活动、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线检查、案件处理环节向案件当事人请求说明,要求案件当事人或案件负责人个人会见案件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身边的工作人员或亲属向案件当事人请求说明,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过职权向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意见或具体要求等,指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要求案件当事人全面、如实记录《司法单位内部人员曾询问过案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单位内部人员三不可、司法单位办案人员三应的要求。也就是说,司法机关的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问题和介入其他人员处理的事件,不得违反规定向事件当事人转移事件资料或探索事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事件当事人打招呼的事件人员遵守法律、公正司法、不为私情所困扰,必须拒绝介入、说明或探索事件,不按照正当手续转移事件资料,必须通知手续处理。对事务员不如实记录的责任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一些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况:泄露事务秘密,向事件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律师介绍,向律师、中介组织介绍事件,接受事件当事人、律师等委托礼物,向事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租赁住宅、租赁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委托评价、拍卖等活动三条规定有声可行,为切实关闭权力提供了坚实的制度。

三条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疗法、堵塞漏洞、正确对策,贯彻严格要求,抓住最后,抓住实效,切实维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信赖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第一位,加强思想政治领导,加强专业整备,切实加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业整顿深入分析三项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制度,合理工作机制,切实补充短板。同时,通过鼓励民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问题行为,加强制度设计和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问题民警的保护和鼓励机制,确保民警依法履行执法责任。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事件的发生,立即发表典型案例,提高通报力,引导民警的恐惧、警戒、保护底线。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实施三条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实践两条维护的重要检查。坚决实行两项维护,严格执行记录报告制度,监督需要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警察的真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警察依法履行执法责任,坚持严格调查重点,介入司法违纪违法事件,发现与当事人、律师等违反交往行为的事件零容忍,一起调查。要健全完善责任调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调查、泄露、干预事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反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记录,出现迟报、泄露、隐瞒等违反情况,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认真处理。以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疾病,踩石留印,抓铁有痕迹。

总而言之,三条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公安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的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防止司法事件被非法干预和司法人员包围,保障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具有重大而深刻的意义。

精选防止牲口毁林协议书(精)四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 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精选防止牲口毁林协议书(精)五

全体员工:

为确保安全、文明生产,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美化工作环境卫生。本公司即日起,车间全面开始实行禁烟,现将生产车间禁烟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生产场所内(包括厂区内、生产作业现场及库房)所有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严禁吸烟。

二、可吸烟区域暂定为:厂区大门以外,不得超出可吸烟区域吸烟。禁止乱扔烟头、乱弹烟灰,保持环境卫生,做到人走火灭,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员工的工作区域内发现烟头而不能确定吸烟者,对管辖区域的员工,按每个烟头50元处罚;在禁烟区域若发现员工吸烟,第一次给予200元罚款;如发现第二次扣除当月工资并予以辞退。

四、所有人员有权力和义务要求吸烟者在禁烟区域内停止吸烟,并向车间主任举报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举报经查属实,给予一定奖励。

五、如有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年八月十六日

精选防止牲口毁林协议书(精)六

按照_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防止返贫巩固提升脱贫质量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镇为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建立完善稳定的防止返贫长效机制,现制定如下方案:

严格按照县脱贫办要求,每月开展动态调整工作,切实做好脱贫户的动态监测工作,严格审核数据质量,做好系统内贫困人口自然变更和扶贫对象信息采集录入和信息更新等工作。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将脱贫户分为一般监测户、重点监测户、边缘脱贫户三类,进行分类管理。

对家庭有较大的医疗、教育等开支,返贫可能性较大的脱贫户,帮扶措施为:加强走访,随时关注,能享受的政策“应享尽享”,家庭中有劳动力的,积极推进产业扶贫或推荐就业。对家庭无较大的医疗、教育等开支,返贫可能性较小的脱贫户,帮扶措施为:加强走访,巩固已享受的政策,继续推进产业扶贫,加强劳动技能培训,鼓励自主就业。对于无返贫风险的脱贫户,帮扶措施为:按期走访,给予生活、生产上的关心和帮助,继续享受原有政策,帮助其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并进行感恩教育。

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和“一超六有”对已脱贫户进行持续扶持,按照“在攻坚期内原有支持政策保持不变”的规定,继续落实相关政策,对原安排帮扶项目未实施完的脱贫户,按照贫困退出政策继续实施,确保其稳定脱贫;对原享受政策的脱贫户坚持脱贫不脱政策的原则继续享受原政策。

对已经脱贫的群众,帮扶干部要定期上门回访,建立档案进行跟踪,准确掌握其脱贫后的生产生活状况,持续增强其“造血”功能,加大对脱贫户的技术和产业扶持,打牢不返贫的产业基础,让脱贫户有持续、稳定收入,切实做到让贫困群众思想观念有转变、环境条件有变化、劳动技能有提升,有稳定的收入渠道,彻底防止脱贫户返贫。

对摘帽村已实施的产业帮扶,继续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扶持致富带头人,同时继续探索发展新路径,打造新产品,促进资源良性发展。对未完成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继续按原有政策加强建设,同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发挥乡贤道德感召力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守望相助、崇德向善的文明村风,为群众稳定脱贫致富创造良好的环境。

精选防止牲口毁林协议书(精)七

北京市的公民们:

最近,北京空气污染指数一直很高。走在街上,风里都带着一阵阵灰尘。听别人说,这就叫做空气污染。所谓空气污染,一般是指人为原因所引起的空气污染。我很讨厌空气污染,它会让人很不舒服,还会带来很多疾病。我发现,空气污染指数这么高,主要来自于工业企业、炉灶和锅炉和交通运输。人类无节制地向空气中排放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空气污染,一般是指人为原因所引起的空气污染。

工业企业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也是大气卫生防护工作的重点之一。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在居住区里,随着人口的集中,大量的民用生活炉灶和采暖锅炉也需要耗用大量的煤炭,特别在冬季采暖时间,往往使受污染地区烟雾弥漫,这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大气污染源。

近几十年来,由于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城市行驶的汽车日益增多,火车、轮船、飞机等客货运输频繁,这些又给城市增加了新的大气污染源。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汽车排出的废气。

汽车污染大气的特点是排出的污染物距人们的呼吸带很近,能直接被人吸入。汽车内燃机排出的废气中主要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铅化合物等。除了这些,生活中燃烧香烟、建筑装饰材料等也会释放一些有毒气体。

由上可知,空气污染所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人们要想“尽终其天年”,必须保持和创造一个干净的空气环境,在这方面,人们又应采取哪些必要的措施呢?我觉得应该

(1)植树造林,美化环境。

人们都有这样的感受,当你在闷热的夏季来到凉爽的海滨或喷水池边时、会感到心旷神治。雷雨之后,到屋外走一走,也会感到空气清新,呼吸舒畅,

(2)发展新能源,减少或防止污染物的排放。

新能源在自然界大量存在,我们熟知的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地热以及氢能、原子核能等,都是干净的新能源。目前,一些大城市的屋顶,已开始安装太阳能收集器。人们向往的太阳能炊具、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空调设备也已试制成功,并将逐步推广应用。

20xx年xx月xx日

精选防止牲口毁林协议书(精)八

按照_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年防止返贫巩固提升脱贫质量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镇为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建立完善稳定的防止返贫长效机制,现制定如下方案:

严格按照县脱贫办要求,每月开展动态调整工作,切实做好脱贫户的动态监测工作,严格审核数据质量,做好系统内贫困人口自然变更和扶贫对象信息采集录入和信息更新等工作。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将脱贫户分为一般监测户、重点监测户、边缘脱贫户三类,进行分类管理。

对家庭有较大的医疗、教育等开支,返贫可能性较大的脱贫户,帮扶措施为:加强走访,随时关注,能享受的政策“应享尽享”,家庭中有劳动力的,积极推进产业扶贫或推荐就业。对家庭无较大的医疗、教育等开支,返贫可能性较小的脱贫户,帮扶措施为:加强走访,巩固已享受的政策,继续推进产业扶贫,加强劳动技能培训,鼓励自主就业。对于无返贫风险的脱贫户,帮扶措施为:按期走访,给予生活、生产上的关心和帮助,继续享受原有政策,帮助其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并进行感恩教育。

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和“一超六有”对已脱贫户进行持续扶持,按照“在攻坚期内原有支持政策保持不变”的规定,继续落实相关政策,对原安排帮扶项目未实施完的脱贫户,按照贫困退出政策继续实施,确保其稳定脱贫;对原享受政策的脱贫户坚持脱贫不脱政策的原则继续享受原政策。

对已经脱贫的群众,帮扶干部要定期上门回访,建立档案进行跟踪,准确掌握其脱贫后的生产生活状况,持续增强其“造血”功能,加大对脱贫户的技术和产业扶持,打牢不返贫的产业基础,让脱贫户有持续、稳定收入,切实做到让贫困群众思想观念有转变、环境条件有变化、劳动技能有提升,有稳定的收入渠道,彻底防止脱贫户返贫。

对摘帽村已实施的产业帮扶,继续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扶持致富带头人,同时继续探索发展新路径,打造新产品,促进资源良性发展。对未完成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继续按原有政策加强建设,同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发挥乡贤道德感召力量,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守望相助、崇德向善的文明村风,为群众稳定脱贫致富创造良好的环境。

精选防止牲口毁林协议书(精)九

我们从事的政法工作,需要把廉洁化作为一种灵魂,融入到每名干警血液的每一个细胞,伴随着每干警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让它成为一种圣洁的呼唤,成为一种至高的信仰,也成为我们干警的价值追求。作为一名干警,有其基本的为政道德要求,勤、能、德、绩、廉,都是作为一个干警基本政治道德之一,而其中的廉,就是要求我们广大干警在日常工作中,遵纪守法,踏实工作,不贪污,不受贿,在权色财的面前如临深渊而小心翼翼,任何举动要在干警的工作准则之内,在党纪国法的约束之内,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

政法干警的职责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犯罪,在日常的工作中,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诱惑存在,如人情的拉拢、关系的打点、熟人的招呼、金钱美女的亵渎等等,尤其是作为基层干警,所接触的人、事、物应接不暇,故诱惑更多,这就要求我们要心存廉洁、公正执法,要真正做到心系群众分分利益,情牵百姓丝丝安危。作为一名干警,时刻需要用良知来警惕自己,廉洁是工作的需要,是政法工作的基石。

一、要牢记使命。中国共产党人和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人民干警为人民,应时刻不忘初心,一心为公,成就公道,勤俭节约,两袖清风。要时刻用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来鼓励自己、鞭策自己。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开展政治建警工作中,要把政治建警建设置于首位,坚决做到对党忠诚,立场坚定,这也是廉洁从警必须做到的基本要求。

二、作为一名干警,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警惕,防止各种腐败乘虚而入,防止内心发生“私欲膨胀”,牢记“小节不守,大节难保”、“千里决提,毁于蚁穴”的道理。“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时刻保持敬畏戒惧之心。“公生明、廉生威”,见微知著,谨小慎微,防微杜渐,始终做到守得住清贫,经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保持廉洁从警的本色。我们工作如履薄冰,要时时警醒自己,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三、要谨慎交友。要按照政治建警的要求,在构建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和干干净净的社会关系方面,坚决做到“二十个不准”。平时的工作、生活中要慎重选择相交的朋友和环境。古语云: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以势相交,势去则倾;以权相交,权失则弃;以情相交,情逝人伤;唯以心相交,淡泊明志,成其久远。要净化自身交友圈,择善而交,真正做到交有道之朋,不交无益之友。要警惕少数心怀叵测的人千方百计与你拉关系、套近乎、交朋友,投你所好。慎防在过滥的社会交往中看到灯红酒绿就心理失衡,产生攀比心理,导致私欲日益膨胀,以致放弃原则、突破底线,甚至走向犯罪深渊。

四、要远俗修身。作为一名干警警,要大力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多读书学习,不断增长自己的才干,净化思想和灵魂,提升自己的素养和境界。要反复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在政治建警活动中,要重点学习各级方案、制度和各级领导的讲话精神。要把读书学习变成自觉行为,自我教育、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用多读书来克服“做事恐慌”,用多读书来充实提高自己,用多读书来祛除“四风”陋习,用多读书来充实灵魂,用多读书来远离低级趣味。

我们从事的工作面临的诱惑很多,而作为一名干警要真正做到“出淤泥而不染”,必须需要很强的自制力,而这自制力就来自廉洁之德的内心约束,来自干警职责的外在约束,但不管怎样,要想使得廉洁之花开的绚烂,就只有像“暮夜却金”故事里的杨震一样,敢于拒绝不义之财。在权色钱诱惑面前,做到廉洁自律,守廉如玉,善于“慎独”。

政治建警,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保持警队纯洁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切切实实以政治建警为契机,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使工作作风明显改善,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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