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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说明物品的范文 口头介绍物品(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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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说明物品的范文 口头介绍物品(4篇)
2023-01-14 08:28:08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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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口头说明物品的范文(推荐)一

2、望梅止渴;心灵手巧——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

3、一念之差——错误的意识会把人的实践引入歧途。

4、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人的知识构成不同,对同一对象的反映和理解也就不同。

5、先入为主——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受其原有知识结构的影响。

6、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因材施教;量体裁衣;对症下药;随机应变——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7、掩耳盗铃;画饼充饥——主观感觉决定客观存在,否认事物的客观存在。

8、画蛇添足——人们应如实反映客观事物,不能主观、任意地加以歪曲。

9、闭门造车——做事主观,不从实际出发。

10、听天由命;生死有命,富贵在天——主观决定客观的唯心主义世界观。

11、好高骛远——不切实际地追求过高、过远的的目标,主客观相脱离。

12、郑人买履;按图索骥;邯鄣学步;对牛弹琴;生吞活剥;削足适履;照本宣科——做事情死板、教条,不从实际出发,不顾事物矛盾的特殊性,生搬硬套。

13、抱薪救火;扬汤止沸;饮鸩止渴——不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对待,必然事与愿违。

14、知彼知已,百战不殆——深入调查实际,全面分析情况,才能获胜。

15、户枢不蠹,流水不腐;生命在于运动——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

16、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物质的运动有其客观规律;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

17、杞人忧天——否认物质运动规律的客观性,片面地看问题。

18、刻舟求剑——否认物质的绝对运动,不懂得绝对静止的事物是没有的。

19、方生方死;朝令夕改——否认事物的相对稳定和静止。

20、人变一世,天变一时——事物既是运动发展的,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21、高瞻远瞩;高屋建瓴——要善于从整体上看问题。

22、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如果不从整体和长远方面看问题,局部关系也很难处理好。

23、承先启后,继往开来——事物在时间上的联系。

24、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天外有天,山外有山;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唇齿想依;唇亡齿寒——事物联系的普遍性。

25、无风不起浪;根深叶茂;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事物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26、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坐井观天——只见部分,不见整体,用形而上学的观点看问题。

27、竭泽而渔;杀鸡取卵——无视联系的客观性,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

28、盲人摸象——凭片面的了解或局部经验来判断事物,以偏概全。

29、喜鹊叫喜,乌鸦叫丧——否认事物联系的客观性。

30、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从事物的整体和大局出发,才能看清事物本身。

31、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牵一发而动全身——部分对整体有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2、沧海桑田;斗转星移;物竞天择;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不能用静止的观点看问题。

33、除旧布新;推陈出新;吐故纳新;弃旧图新;新陈代谢——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代替旧事物,我们要支持和促进新生事物的发展。

34、欲速则不达——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35、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新事物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最终必然战胜旧事物。

36、以卵击石;螳臂当车;多行不义必自毙——与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民群众背道而驰,必然会自取灭亡。

37、抱残守缺;因循守旧;固步自封——思想保守,用形而上学的静止的观点看待问题,不求进取。

38、讳疾忌医——回避和掩盖矛盾,否认矛盾的客观存在。

39、物极必反;否极泰来;乐极生悲;因祸得福——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

40、吃一堑,长一智;失败是成功之母: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居安思危——要从矛盾双方相互转化方面来看问题,要善于从失败中吸取经验教训。

41、满招损,兼受益;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42、兼听则明,偏信则暗;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坚持两分法,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问题,反对一点论。

43、人与人不同,花有百样红;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矛盾的特殊性。

44、见微知著;一叶知秋;一滴水可以反映出太阳的光辉;万变不离其宗——矛盾的特殊性不能离开矛盾的普遍性。

45、同病异治,异病同治——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46、张冠李戴;良莠不分;指鹿为马——抹杀不同矛盾的不同特点,混淆事物的不同性质。

47、白马非马——割裂事物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以矛盾特殊性来否认矛盾的普遍性。

48、画龙点睛;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牵牛要牵牛鼻子——看问题、做事情要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

49、统筹兼顾;好花还需绿叶扶;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既要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又不能忽略事物的次要矛盾。

50、舍本求末;本末倒置;丢了西瓜捡芝麻——办事情抓不住重点,颠倒了主次矛盾的关系。

51、十个指头按跳蚤;隔靴搔痒——没有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

52、白壁微瑕;瑕不掩玉——看问题要分清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53、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看问题如果不分清主流和支流,就不能认清事物的性质,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54、艰难困苦,玉妆于成;天道酬勤;凿壁偷光;物必先腐而虫生;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内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55、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南橘北枳;孟母三迁;名师出高徒——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重要条件。

56、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水滴石穿;防微杜渐;循序渐进——事物的变化发展从量变开始,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引起质变;要重视量的变化和积累。

57、田忌赛马——事物的构成成分及其排列组合的变化,会引起事物的质变。

58、瓜熟蒂落;水到渠成——量变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必定会引起质变。

59、当机立断;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事物的量变超过临界点,就要抓住机会,促成其质变。

60、好事多磨;一波三折——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

61、因风吹火;顺藤摸瓜;顺水推舟;疱丁解牛——认识和把握事物的规律,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才能事半功倍,收到好的效果。

62、揠苗助长;劈柴不照纹,累死劈柴人——违背客观规律,必将受到规律的惩罚。

63、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把发挥主观能动性尊重客观规律科学地结合起来。

64、人定胜天;愚公移山;精卫填海;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65、自强不息——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能认识规律,利用规律,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

66、胸有成竹——通过积累感性材料和感性认识,并对其进行抽象思维,就能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67、眉头一皱,计上心来——多思出智慧;通过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制作”,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从而用以指导实践。

68、春江水暖鸭先知——本质总要表现为一定的现象。

69、鞭辟入里;入木三分;一针见血——透过现象,认清事物的本质。

70、守株待兔——错把偶然当必然,误把现象当本质。

71、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理性认识要依赖于感性认识。

72、入山问樵,入水问渔;不入虎穴,焉得虎子;凡事要好,须问“三老”;百闻不如一见——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出真知。

73、放之四海而皆准——真理的客观性;科学认识对事物发展起推动促进作用。

74、学以致用——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

75、屠龙妙术;纸上谈兵——割裂实践和认识、理论和实际的辩证关系,不把理论运用于实践。

76、真金不怕火来炼;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

77、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

78、叶公好龙——害怕实践,回避实践。

79、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错误的生态价值观。

80、一方有难,八方支援——集体主义是我国人民新时期正确的价值取向。

81、大公无私;舍生取义——我们应该树立集体主义的价值观。

82、大河有水小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相互储存、相互转化的,我们应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

83、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人不为已,天诛地灭——自私自利的极端个人主义。

84、人生如梦;对酒当歌,人生几何——悲观主义的、消极的人生价值观。

85、时势造英雄——个人活动受社会条件和社会规律的制约。

86、卧薪尝胆——人生价值和远大理想的实现需要艰苦奋斗、发愤图强。

87、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

88、哀莫大于心死——失掉了科学而正确的理想,就失了人生的精神支柱。

89、析精剖微:比喻剖析精微深奥的道理。

90、 一理贯之:贯:贯穿。用一个根本性的事理贯通事情的始末或全部的道理。

91、即小见大:从小处或小事见到大道理。

92、深文大义:指深奥的大道理。

93、微言大义:微言:精当而含义深远的话;大义:本指经书的要义,后指大道理。包含在精微语言里的深刻的道理。

94、由小见大:从小部分看出大局面;从小事看出大道理。

95、坐而论道:坐着空谈大道理。指口头说说,不见行动。

有关口头说明物品的范文(推荐)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债权人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借款合同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16.1条。

1.2 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16.2条。

1.3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16.3条。

1.4 贷款利率:利率种类、浮动幅度、执行年利率、浮动方式的选择等见本合同第16.4条。

1.4.1 利率方式

1.4.1.1浮动利率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约定的年利率,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笔借款采取以下一种方式调整利率。因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执行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1)立即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2)次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一月一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3)对月对日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个借款发放日的对月对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若下个借款发放对应月无对应日,该对应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月对日。

1.4.1.2固定利率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约定的年利率,合同期内不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1.4.2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亦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优惠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取消利率优惠或调减利率优惠幅度。

1.4.3本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方式的,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人有权根据罚息和复利计算方式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和复利利率。因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罚息利率和复利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1.4.4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1.5 借款方式:见本合同第16.5条。

第二条 提款条件

2.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1)借款人未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未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的,担保人不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或未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4)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的,未按贷款人要求办妥有关登记、公证、保险等法律手续且有关手续持续有效。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未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保险单和其他相关材料交贷款人保管。贷款采用质押担保的,未将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贷款人保管。

(5)出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6)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关行业政策以及银行业监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导致贷款未能发放的。

2.2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对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也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三条 借款支付方式

3.1受托支付

3.1.1受托支付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资金从借款人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3.1.2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双方在本合同第17.1.1条约定相关支付信息,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并按17.1.1条约定进行支付。

3.1.3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填写《支付委托书》,并向贷款人递交相关交易证明,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并按《支付委托书》进行支付。《支付委托书》内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收款人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额及用途等。

3.1.4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形成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1.5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

3.2 自主支付

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借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第17.2.1条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自主支付的额度见第17.2.2条。

3.3 借款人应严格依照前述两种方式支付借款,严禁将借款资金化整为零以规避受托支付。

3.4.法律、法规、银行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5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可调整借款人的信贷资金支付方式,或变更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条件进行信贷资金支付的;

(2)借款人出现或可能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

(3)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的;

(4)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形。

第四条 还款

4.1 还款方式、结息周期、结息日、还款周期、还款账户等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4.2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18.2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如该账户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应偿还本息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3 如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如借款人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4.4贷款发生逾期时或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息时,贷款人有权从包括18.2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在内借款人的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并按照实现债权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利息,最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

4.5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6除双方另有其他书面约定外,借款人的还款按以下顺序清偿:

4.6.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6.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6.3借款人的还款资金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资金按照实现债权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利息、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5.2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退还已计收的利息。

5.3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五千元以上,本金余额不足五千元的,一次性全部还清。

5.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具体见第十九条。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6.1有权按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6.2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和使用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的,贷款人随时有权宣布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约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

6.3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借款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方面的检查,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6.4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6.5借款人姓名、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出现重大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形或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财产保全措施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6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生效应由其承担的各项有关费用,以及诉讼费、仲裁费等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7.1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7.2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3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担保物情况。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7.4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7.5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收。

7.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7.7贷款人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第八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办理展期时,应在本合同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在结清利息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如果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则本合同仍然有效。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和应付利息。

担 保

第九条 担保

9.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见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9.2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担保合同约定。

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2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21.1条的约定。

10.3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的贷款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21.2条的约定。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

10.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复利。

10.5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担保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连续或累计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5) 借款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6)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7)担保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担保物做出赠与、转让、出租或其他任何对担保物不利的处分;

(8)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保证人履行承担保证责任的重大不利情形;

(9)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10.6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选择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担保权。

10.7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10.8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依据违约期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付。

其 它

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

11.1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意,并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和受让人共同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担保人不同意转让的,可由借款人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并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和受让人共同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借款人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1.2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11.3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抵押担保时,担保人即为抵押人;本合同项下担保为质押担保时,担保人即为出质人;本合同项下担保为保证担保时,担保人即为保证人。

11.4本合同填写的借款人地址为其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借款人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1.5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时,须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在合同外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约定终止本合同或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时,本合同之规定仍可以适用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具体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2.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利率(浮动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第1.4条约定的利率浮动规则执行)与借款借据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附件、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14.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4.3本合同份数见第二十四条的约定。

第二部分 特别条款

合同编号:

第十五条 立约人信息

借款人:

身份证件及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第十六条 借款

16.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

16.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16.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2年 月 日止。

16.4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16.4.1 种方式确定:

16.4.1浮动利率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 上 浮 %,执行年利率 %。

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笔借款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调整利率。因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执行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1)立即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2)次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一月一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3)对月对日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个借款发放日的对月对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若下个借款发放对应月无对应日,该对应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月对日。

16.4.2固定利率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 %。合同期内不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16.5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为 。

第十七条 借款支付方式

借款采取 17.2自主支付 方式进行支付。

17.1受托支付方式

17.1.1受托支付信息

收款人户名(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 额用 途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内向贷款人申请资金支付。

17.2自主支付方式

17.2.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以下账户,户名: ?字段 1? ,账号: ?字段 2?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本授权不可撤销,贷款人的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17.2.2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额度为 。

第十八条 还款

18.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18.1.4等额本息还款法 种方式还本付息:

18.1.1按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18.1.2按 季 (□月/■季/□半年/□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月/■季末月/□6月和12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本金一并结清。如借款人不能在付息日付息,则自付息日起计收复利。

18.1.3按 (□月/□季/□半年/□年)结息,分期还本。分期还本计划如下:(本表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年 月 日,偿还贷款本金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贷款本金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贷款本金 万元;

18.1.4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每期还款数额相同,其中包含本金和利息。还款日为每月的 20 日。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18.1.5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还款,每期归还的贷款本金数额相同,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还款日为每月的 日。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18.1.6其他还款方式:

18.2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扣款账户户名: ?字段 1? ,账号: ?字段 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上述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应还借款本息款项。

第十九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百分之 壹

(大写)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条 担保

20.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抵押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20.2本合同的从合同编号为: ?字段 2? 的《抵押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从合同约定。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21.1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伍拾 (大写)计收罚息。

21.2对违约使用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壹佰 (大写)计收罚息。

21.3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12.1的约定

争议解决按以下第 (1) 种方式执行。

(1)诉讼,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仲裁机构全称: 。

第二十四条 对14.3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其中借款人 壹 份、贷款人 壹 份、担保人 壹 份、房产管理所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及担保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及担保合同条款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条款认识一致,不存在异议。

借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号码:?字段 1?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地点: :

年月日

有关口头说明物品的范文(推荐)三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债权人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借款合同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16.1条。

1.2 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16.2条。

1.3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16.3条。

1.4 贷款利率:利率种类、浮动幅度、执行年利率、浮动方式的选择等见本合同第16.4条。

1.4.1 利率方式

1.4.1.1浮动利率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约定的年利率,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笔借款采取以下一种方式调整利率。因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执行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1)立即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2)次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一月一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3)对月对日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个借款发放日的对月对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若下个借款发放对应月无对应日,该对应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月对日。

1.4.1.2固定利率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约定的年利率,合同期内不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1.4.2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亦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优惠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取消利率优惠或调减利率优惠幅度。

1.4.3本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方式的,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人有权根据罚息和复利计算方式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和复利利率。因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罚息利率和复利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1.4.4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1.5 借款方式:见本合同第16.5条。

第二条 提款条件

2.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1)借款人未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未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的,担保人不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或未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4)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的,未按贷款人要求办妥有关登记、公证、保险等法律手续且有关手续持续有效。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未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保险单和其他相关材料交贷款人保管。贷款采用质押担保的,未将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贷款人保管。

(5)出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6)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关行业政策以及银行业监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导致贷款未能发放的。

2.2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对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也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三条 借款支付方式

3.1受托支付

3.1.1受托支付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资金从借款人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3.1.2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双方在本合同第17.1.1条约定相关支付信息,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并按17.1.1条约定进行支付。

3.1.3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填写《支付委托书》,并向贷款人递交相关交易证明,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并按《支付委托书》进行支付。《支付委托书》内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收款人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额及用途等。

3.1.4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形成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3.1.5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

3.2 自主支付

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借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第17.2.1条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自主支付的额度见第17.2.2条。

3.3 借款人应严格依照前述两种方式支付借款,严禁将借款资金化整为零以规避受托支付。

3.4.法律、法规、银行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5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可调整借款人的信贷资金支付方式,或变更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条件进行信贷资金支付的;

(2)借款人出现或可能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

(3)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的;

(4)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形。

第四条 还款

4.1 还款方式、结息周期、结息日、还款周期、还款账户等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4.2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18.2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本息。如该账户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应偿还本息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3 如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如借款人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4.4贷款发生逾期时或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息时,贷款人有权从包括18.2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在内借款人的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并按照实现债权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利息,最后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

4.5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4.6除双方另有其他书面约定外,借款人的还款按以下顺序清偿:

4.6.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6.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4.6.3借款人的还款资金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资金按照实现债权费用、违约金、复息、罚息、利息、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5.2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退还已计收的利息。

5.3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五千元以上,本金余额不足五千元的,一次性全部还清。

5.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具体见第十九条。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6.1有权按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6.2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和使用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的,贷款人随时有权宣布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约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

6.3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借款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方面的检查,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6.4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6.5借款人姓名、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出现重大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形或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财产保全措施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6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生效应由其承担的各项有关费用,以及诉讼费、仲裁费等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7.1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7.2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3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担保物情况。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7.4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7.5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一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收。

7.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7.7贷款人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第八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办理展期时,应在本合同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在结清利息并按贷款人的要求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如果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则本合同仍然有效。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和应付利息。

担 保

第九条 担保

9.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见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9.2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担保合同约定。

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2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21.1条的约定。

10.3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的贷款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同第21.2条的约定。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

10.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复利。

10.5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担保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连续或累计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5) 借款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6)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7)担保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担保物做出赠与、转让、出租或其他任何对担保物不利的处分;

(8)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保证人履行承担保证责任的重大不利情形;

(9)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10.6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选择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担保权。

10.7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10.8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依据违约期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赔付。

其 它

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

11.1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意,并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和受让人共同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担保人不同意转让的,可由借款人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并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和受让人共同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借款人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1.2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11.3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抵押担保时,担保人即为抵押人;本合同项下担保为质押担保时,担保人即为出质人;本合同项下担保为保证担保时,担保人即为保证人。

11.4本合同填写的借款人地址为其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借款人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1.5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时,须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在合同外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约定终止本合同或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时,本合同之规定仍可以适用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具体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2.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利率(浮动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第1.4条约定的利率浮动规则执行)与借款借据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附件、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14.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4.3本合同份数见第二十四条的约定。

第二部分 特别条款

合同编号:

第十五条 立约人信息

借款人:

身份证件及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第十六条 借款

16.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

16.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16.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2年 月 日止。

16.4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16.4.1 种方式确定:

16.4.1浮动利率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 上 浮 %,执行年利率 %。

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笔借款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调整利率。因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执行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1)立即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2)次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一月一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3)对月对日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个借款发放日的对月对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若下个借款发放对应月无对应日,该对应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月对日。

16.4.2固定利率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 %。合同期内不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16.5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为 。

第十七条 借款支付方式

借款采取 17.2自主支付 方式进行支付。

17.1受托支付方式

17.1.1受托支付信息

收款人户名(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 额用 途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内向贷款人申请资金支付。

17.2自主支付方式

17.2.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以下账户,户名: ?字段 1? ,账号: ?字段 2?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本授权不可撤销,贷款人的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17.2.2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额度为 。

第十八条 还款

18.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18.1.4等额本息还款法 种方式还本付息:

18.1.1按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18.1.2按 季 (□月/■季/□半年/□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月/■季末月/□6月和12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本金一并结清。如借款人不能在付息日付息,则自付息日起计收复利。

18.1.3按 (□月/□季/□半年/□年)结息,分期还本。分期还本计划如下:(本表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年 月 日,偿还贷款本金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贷款本金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贷款本金 万元;

18.1.4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每期还款数额相同,其中包含本金和利息。还款日为每月的 20 日。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18.1.5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还款,每期归还的贷款本金数额相同,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还款日为每月的 日。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18.1.6其他还款方式:

18.2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扣款账户户名: ?字段 1? ,账号: ?字段 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上述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应还借款本息款项。

第十九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百分之 壹

(大写)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条 担保

20.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抵押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20.2本合同的从合同编号为: ?字段 2? 的《抵押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从合同约定。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21.1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伍拾 (大写)计收罚息。

21.2对违约使用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壹佰 (大写)计收罚息。

21.3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12.1的约定

争议解决按以下第 (1) 种方式执行。

(1)诉讼,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仲裁机构全称: 。

第二十四条 对14.3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其中借款人 壹 份、贷款人 壹 份、担保人 壹 份、房产管理所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及担保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及担保合同条款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条款认识一致,不存在异议。

借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号码:?字段 1?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地点: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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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_____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时,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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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做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作出客观判断,对期货交易作仔细的研究。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公司已经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之前向本单位(本人)出示并说明,本单位(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客户(开户授权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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