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在读博士意向协议书 博士培养协议书(二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4 10:00:55 页码:8
在读博士意向协议书 博士培养协议书(二篇)
2023-01-14 10:00:55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有关在读博士意向协议书一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1]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4)。

[2]范滨。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法制与社会。2013(23)。

[3]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3(14)。

[4]王晓凤。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中国市场。2014(39)。

有关在读博士意向协议书二

尊敬的贵公司领导:

您好!

我叫王xx,真诚期望加入贵公司,赴重庆开拓该地区的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我从1998年本科到当前的博士在读,一直研读人力资源管理方向(专业为劳动经济学),并愈加酷爱,已经将其作为终身职业。公司提供的“人事外包服务经理”一职,正契合与我的职业追求。

我非常期待在专业公司的领导下,和自己的团队一道协助我国企业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流程,节约成本,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投资回报率。

20xx年至今,我兼职参与了首都机场、中铝国际、中铁鑫等公司的人力资源咨询业务,参与过北京枫华世创公司的.企业内训课程开发,北京民航干部管理学院的系统内部高级人力资源师的培训工作。期间,我也结识了一些企业老板,他们的企业多是石油代理、建材、广告、儿童教育等正处于发展期的小(中)企业。通过与他们的交流,了解了这类企业的领导者对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价值认可,他们对当前咨询服务的认识及公司经营中的瓶颈。这也引发了我对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思考,我深刻地认识到:站在“价值创造”的角度,前瞻性、系统性地看待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是首要的。当前,尚有企业没有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价值,但是,这些正是我们未来的挖掘方向,这就是我们要开拓的市场。帮助我国企业提升领导力,是系统实施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敲门砖。深刻理解并把握企业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洞悉客户企业的生存环境,精确判断客户的真正需求,设计真正能够解决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困境的方案才是在中国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的出路。

20xx年开始博士学习,我才刚刚进步。但是,这短暂的经历已经强化了我专业上的精度和思考问题的高度,训练了科学的研究方法。这些训练也是人力资源服务必不可少的专业要求。尤其在向准客户推销我公司的服务项目,争取订单时,一份专业、详尽、系统的项目建议报告能够获取客户的信任,将我公司与其他投标企业区分开来,有助于赢得业务。在对客户进行服务期间,高质量的服务也从专业化中获得。我目前研究的方向是“薪酬的投资回报率”(进行中,未完成),我想把这个研究应用到我们企业的外包服务中来。通过薪酬投资回报率这个工具,带来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价值的监控和评估。

我今年28岁,专业学习7年,在一所高校工作4年,对企业的接触也是兼职。我并不符合招聘信息上列出的工作经验:“5年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在薪资福利、员工培训、员工关系管理上有丰富的经验;曾在员工数500人以上的企业任职,管理经验丰富。”但是,我相信一位老师说过的话:我虽然没有自己做过企业,但是我研究了企业和做企业的人。在20xx年,我读大学三年级的时候,我就兼职在就读城市郑州市兼职做一家小机构的人事代理业务,当时并没有太多专业上的理解,只是根据老板的要求,拿着公司印制的业务材料去各家企业冒昧打扰,询问是否需要招聘方面的帮助。不过,当时也存在很大的业务需求,为公司找到了十几家招聘前台、女性产品展览模特等低端职位的业务。现在想想,这就是当今外包的雏形,但是业务范围、工作模式、产品都更加规范和专业了,客户的需求更加多元化了,低端职位的批量招聘、中高端招聘与测评;薪酬调查与员工激励;个性化的内训课程;劳动关系与员工关系管理都将成为我们的服务内容。

我的资历尚浅,但是我也充分利用时间,尽可能地学习先进管理理论并了解市场需求。20xx年我曾有过开设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类公司的想法,所以,当时我也和一些朋友做过相关的调研,和一些公司老板做过深刻的沟通。我相信我能够胜任人力资源外包经理所需要的市场与客户定位、经营策略、市场开拓、产品设计、服务流程、营销管理、对外关系管理、员工管理等,值得贵公司为我提供一次合作的机会。

对于重庆,我只在20xx年去过三天,从20xx年开始,我尝试关注大连、重庆、南京等城市的企业发展动态,我想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服务重心将由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转向发展中的城市。所以,无论我的毕业论文还是未来的工作地点,我都希望能够在这些城市。

我相信我有企业管理的宏观思维、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架构在总公司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我也希望贵公司能够给我机会去洞悉重庆的城市发展战略、当地企业的竞争力、企业领导力的整体状况,给我机会去开拓重庆市场。

非常感谢您的关注!真诚地谢谢您!

(后附个人简历)

求职者:王xx

20xx年9月15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