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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申请书(优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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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申请书(优质16篇)
2023-11-19 01:58:25    小编:ZTFB

友情如同花朵般绚烂多彩,需要我们用真心去呵护和培养。在写总结之前,我们应该先确定总结的目的和受众,以便更好地进行文字表达。以下是一些优秀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民用爆破申请书篇一

执行年度:_______________年。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年__月__日。

调拨通知书编号:______字______号。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交(提)货时间及数量数量合计(大写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金额合计: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本合同按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二、质量标准、质量要求: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争议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种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民爆器材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专用章)。

日期: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日期:

民用爆破申请书篇二

一、领导高度重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我合同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该项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项目部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项目经理直接抓,项目书记具体抓,各科室负责人、各施工队长及现场安全人员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全面深入地开展项目部的安全工作,形成了上有领导抓,下有人员管理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措施齐全年初,根据集团公司、公司、建设指挥部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了领导,分工明确,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整个项目的安全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书记主抓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部下设安质环保部,全面监督和指导现场的安全生产,并设置了专职安全员,及时了解和反馈工地上的安全信息。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合理编制了各项目安全生产制度及各项保证措施。组织的建立及安全生产体系的建设,为工程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体制和组织保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

三、制度保证措施到位。

1、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项目经理、书记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各施工队的目标考核内容中,定期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签订责任书。项目部与各施工队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员工及施工队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4、建立项目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制度。项目部建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制度。

四、加大安全生产交底力度,提升规范操作能力。

由于各施工队的施工人员来自不同的地方,文化程度、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给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此,项目部安全人员在每一个分项工程开工以前,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对该分项工程的安全情况进行安全交底,使其施工人员明白各种操作规程及规范要求,做到规范施工,安全施工,为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组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白各项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及操作要求,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强化其责任心。xx年全年开办安全培训班12期,参加培训人员达36xxxx人次,并全部通过项目考核。项目部在培训施工队安全人员的同时,为提高项目部安全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理论水平,组织六人参加了由建设指挥部组织的云南省交通厅领导主讲的安全培训班,并顺利通过了考核拿到了省部级安全生产人员培训结业证书。

五、加大安全宣传力度,潜移默化地使广大施工队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一门工作,还应是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最重要的一部分,我们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因此,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是“预防为主”的前提。在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为,我们不只停留在会上讲,书上学,还应具体落实到施工当中去,一年来,项目部在宣传教育力度上花了不少财力及人力,在施工现场,为确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制作了几万元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标志标牌。施工现场共设置各类安全标志牌30xxxx块,标语横幅2xxxx幅,出版与安全有关的黑板报12期,安全标志牌的设置、标语横幅的悬挂,安全有关黑板报的出版,很大程度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及觉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学习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录,分析造成其安全事故的原因,并进行深入地讨论,使其在事故的分析中得到启示与教育。大大提高了广大职工及现场施工的人员的安全意识。根据各分项工程的施工特点,不定期的对不同施工地点的标志示牌进行撤换,使现场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当中即能受到教育,同时也给他们一种警示,从根本上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七、防护用品的发放及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根据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在特种作业环境里,施工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绳,在深入地表xxxx处,必须配有相应的通风设施。为此,项目部要求各施工队在各分项工程开工以前,必须根据各分项工程所需的防护用品配发到每一个施工人员的手中,并在施工进入施工现场前配戴好方能进行施工,隧道设置了必要的通风设置及有害气体检测设备。经现场抽查,防护用品的普及率达10xxxx。为有效地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现场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能够快迅有效的抢险,项目部根据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及业主要求,编制了《隧道施工应急预案》、《高空作业应急预案》《高边坡施工应急预案》《防洪防汛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为确保上述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项目部在今年上半年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消防演习、隧道塌方逃生演习、急救演习等一系列的演习。

八、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火工品的出入库制度,

为确实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项目部把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做为项目部安全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因为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民爆物品的管理是一个很敏感并带有政治色彩的工作,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项目部乃至局、公司的企业形象。因此,项目部自开工以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关于《民爆物品管理规定》及所在地关于民爆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充分与当地派出所、公安局进行广泛沟通,得到他们的支持。严格出入库制度,对每天出入炸药库的炸药做出详细的记录,并定期对帐,确保物品与帐目相符,定期开展对民爆物品的检查工作。

(二)保通工作。

一、项目部成立保通领导小组,由责任保通区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任为直接责任人,项目书记任组长,对施工便道的通行车辆进行24小时保通。项目部按施工便道的长度划分为两个便道保通责任区,便道保通责任区内指定责任人,并在沿途设置了便道保通责任标识牌,在标牌上公布了责任区内保通责任人的电话号码。如在施工期间内如果车辆发生陷车或阻车现象,只要拨打标识牌上的电话,在三十分钟内,责任区内的责任人将到达现场,对所陷车辆或受阻车辆进行免费拖车。

二、为确保我合同段内的物资供应及便道的畅通,施工便道在基本维持原样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对原有的施工便道统一铺设了宽4.5m,厚50cm的砂砾石路面,在水流量较大的地方增设排水沟及排水涵管,保证下雨之后路面无积水,确保车辆的通行,对纵坡较大的地方进行降坡处理,对少数路面较狭窄地段增设错车道,确保了道路畅通。

三、定期对施工便道进行维护,确保生命线畅通。

由于施工便道来往车辆较多,项目部根据这一特点,分别设置了专职便道养护人员及保通人员,对施工便道进行养护与保通,便道养护人员每天对施工便道路况较差的地方进行修补,清理路边的水沟。针对某些路段路况较差的特点,项目部派出一台装载机24小时待命,只要发生堵车,装载机30钟内到达现场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我合同段内施工便道里程长达6公里多,且基本上处在主线上,由于主线施工需要而造成便道线路改线,因此,为确保车辆的正常、安全通行及过往车辆的行驶安全,项目部在施工便道的沿线设置路标、牌及警示牌,全年在施工便道旁边共设置各类标牌达100块,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正确处理地方关系,有效预防堵车事故的发生。我合同段施工便道途经xxxx行政村,人员达300xxxx人,如果由于工程施工带来的矛盾而造成当地农民堵车,后果非常严重,我们深刻地认真到正确处理好地方关系的重要性,为此,项目部协调人员经常走访当地老百姓家中,与老百姓进行心与心的交流,把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预防了群体堵车事件的发生。

以上是我合同段一年来安全保通工作的回顾与总结,其中有成绩也有不足,对于成绩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当中继续保持,对于不足,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加以总结及提高,我们相信,在上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与指引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a8合同段的安全保通工作将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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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申请书篇三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月__日。

调拨通知书编号:______字______号。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

单价(元):______________。

金额(元):______________。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______________。

数量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

金额合计: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

一、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二、质量标准、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

九、解决合同争议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种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民爆器材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___________(专用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民用爆破申请书篇四

生产企业:

执行年度:

年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合同编号:

调拨通知书编号:

字号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__计量

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数量合计(大写)

金额合计:

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二、质量标准、质量要求: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八、违约责任:

出卖人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发货单位:

买受人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发货单位:

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专用章)

年月日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民用爆破申请书篇五

买受人:____。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农药名称:_________。

商标: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

生产厂家:_________。

农药登记证号:_________。

生产许可证号: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

(注:____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六条农药的所有权自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农药属于____所有。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起生效。

出卖人买受人鉴(公)证意见:____。

出卖人(章):____买受人(章):____。

住所:____住所: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章或签字):____(章或签字):____。

委托代理人:____委托代理人:____。

电话:____电话:____。

传真:____传真:____。

开户银行:____开户银行:____。

账号:____账号:____。

邮政编码:____邮政编码:____。

鉴(公)证意见:____。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用爆破申请书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一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由初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下列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初审意见。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有关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等事项。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申请延续。

经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将结果告知初审机关。

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三)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第十六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第十七条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结论或者出具的安全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省、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交通、工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统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完善。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台账制度、出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分别输入国家和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制订全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查验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时间不得超过2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到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产品检验设备和仪器。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本质安全、性能优良、满足用户需要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 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爆、防火设备和应急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禁止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在试制期间,禁止生产或者存放其他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到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换发新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硝酸铵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查验对方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

第十八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依法向运达地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及规定路线运输。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必须遵守《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有专人在场监督;

(二)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不得携带烟火或者发火物品;

(三)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五)不得超高、超宽、超载;

(六)用起重机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次吊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八)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进行验收后,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接收时间、品种和数量,由购买人、运输经办人、押远员、保管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核实,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当由乙级(含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并有民用爆破器材、弹药、火炸药等相关专业设计经验的单位进行设计。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投入使用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24小时看护,每个班次的看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安全管理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检查或者抽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情况;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受理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民用爆破申请书篇七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交(提)货时间。

备注。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数量合计(大写)。

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八、违约责任:

二、质量标准、质量要求: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十、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发货单位:

买受人。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发货单位:

民爆器材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专用章)。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文档为doc格式。

民用爆破申请书篇八

都匀市市公安局:

都匀经济开发区明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5万立方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选址于洛邦镇附城村五组(马家湾)处,现正在进行场地开挖、平整施工工作,因场地上石方较多,开挖较为困难,为加快该项目的施工进度,我司特向贵所提出申请,批准我司聘请都匀市恒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爆破员张勇军为我司爆破开采石料。

诚请批准为谢!

申请单位(人):都匀明基建材有。

限责任公司。

二0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民用爆破申请书篇九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民用爆破器材购销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计量单位:____________。

生产厂:______________牌号商标: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调拨通知书编号:____________字号____________。

1、本合同按《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民爆器材管理规定执行。

7、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费用负担:

8、违约责任: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质量要求、质量标准:

3、交(提)货地点、方式:

4、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

5、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6、结算方式及期限:

10、其他约定事项:

供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发货单位:

需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发货单位:

物资主管部门签证意见:

签证部门(章)。

(签证不收费)。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用爆破申请书篇十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专用库(室)设应建在爆破作业区内,且不易受山洪、滑坡、台风、潮水及爆破飞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砖混结构方式建造。临时存放点的专用库(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动库房代替。未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点在夜间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  民爆物品移动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具备防爆、防盗、防火、防潮、防静电等基本功能,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各项安全条件,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露天存放过夜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并由爆破作业单位安排足够的人员管理、守护。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现场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  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库、入库、装货、卸货、领取、发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环节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型号)、数量、编号,交接双方必须当场签名确认。相关台帐及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爆破作业许可资质。

第十五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分别着浅红色、深兰色和浅兰色纯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准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裤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即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七条  有2名以上爆破员共同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应当确定1名爆破员担任班(组、段)长,由班(组、段)长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个爆破员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并由爆破员、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环节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负责承担,禁止其它人员参与、围观。如爆破作业时炸药使用量较大,确需其它人员帮助运输(携带)的,应经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爆破员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作业活动,必须由安全员在场负责全程监督,原则上一名爆破员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跟班作业。如有多个爆破员在同一个爆破作业面(点)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可视情减少,但必须确保对爆破员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职责,严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凡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在案;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每次爆破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爆破员、安全员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及时发现、回收残留的民用爆炸物品。发现盲炮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排除。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鼓励从业人员主动上交发现、拣拾的各种残(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对主动上交的,要视情给予奖励;对拒不上交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出具明确的评估意见,对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应出具“不需要进行爆破安全评估”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负责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由于爆破作业资质被依法撤销、取消,或者爆破作业项目已施工完毕,或者爆破作业项目被依法关停等原因,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能,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专管民-警和责任区民-警是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检查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检查结束后,要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将检查情况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专人、建立专档,予以跟踪整改。

第三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浙江省公安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省、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交通、工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统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完善。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台账制度、出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分别输入国家和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制订全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查验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时间不得超过2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到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产品检验设备和仪器。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本质安全、性能优良、满足用户需要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 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爆、防火设备和应急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禁止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在试制期间,禁止生产或者存放其他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到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换发新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硝酸铵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查验对方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

第十八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依法向运达地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及规定路线运输。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必须遵守《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有专人在场监督;

(二)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不得携带烟火或者发火物品;

(三)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五)不得超高、超宽、超载;

(六)用起重机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次吊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八)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进行验收后,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接收时间、品种和数量,由购买人、运输经办人、押远员、保管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核实,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当由乙级(含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并有民用爆破器材、弹药、火炸药等相关专业设计经验的单位进行设计。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投入使用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24小时看护,每个班次的看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安全管理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检查或者抽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情况;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受理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民用爆破申请书篇十一

买方:

卖方:

合同编码:______________

生产企业:______________执行年度:_______________年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年__月__日

调拨通知书编号:______字______号

监制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单位: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说明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一式七联,第一联审批机关存根,第二联供应单位存,第三联发货单位存,第四联发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第五联收货单位存,第六联订货单位存,第七联收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

本合同文本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买卖双方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必须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

买方:

___年____月____日

卖方:

___年____月____日

民用爆破申请书篇十二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交(提)货时间。

备注。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数量合计(大写)。

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八、违约责任:

二、质量标准、质量要求: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十、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发货单位:

买受人。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发货单位:

民爆器材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专用章)。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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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申请书篇十三

调拨通知书编号:______字______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数量合计(大写)。

金额合计:

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二、质量标准、质量要求: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争议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种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委托代理人: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委托代理人: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专用章)。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民用爆破申请书篇十四

甲方:

乙方:

一、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

三、交货地点和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站和费用负担:

五、包装标准、包装材料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六、受理标准、方式和异议期限: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双方未能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用爆破申请书篇十五

(注:____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六条农药的所有权自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农药属于___________所有。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起生效。

出卖人: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受人: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用爆破申请书篇十六

甲方:

乙方:

爆破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段路基土石方爆破工程承包给乙方。

二、每立方爆破单价为元/立方(大写:元整)。(此单价含炸药、机械、人工工资、钻孔、安全等)。

三、爆破工程进度必须按照项目部下达的生产计划而完成足够的方量,爆破的直径大小按监理和项目部的施工要求保证质量。乙方施工过程中,如爆破直径太大超出了施工要求,则乙方必须改炮达到符合施工的填筑要求,如乙方拒不改小,则乙方可自行采取其他方法改小,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带惩罚性的加倍扣除。

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有石块、石渣等造成居民房屋炸坏及车辆人员伤亡事故等,不论是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在施爆过程中如震动造成的一切纠纷和矛盾,以及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及项目部和业主出面协调解决。

六、付款方式。

1、多数资金按照项目部的支付方式转账支付(由乙方提供账号及签字确认)。

2、少数资金按现金支付。

3、剩余爆破工程款完工后,30日内付清。

4、路基爆破方量按照项目部最终结算为准。

七、甲方将尽力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场面,使其高效率的提高工作,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甲乙双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按工程总价的%补偿守约方。

九、本段所用爆破材料费用由乙方项目部提供发票,人工工资发放由甲方承担。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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