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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份协议书 给员工股份的协议书(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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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份协议书 给员工股份的协议书(六篇)
2023-01-14 10:38:13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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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职工股份协议书(推荐)一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让甲方所持公司_______%的股权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股权转让比例

甲乙双方确认:转让方将其持有的______公司______%股份转让至受让方名下。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一)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同意以税后价______万元(大写:______人民币)的价格受让甲方持有的公司______%的股权。

(二)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万元(大写:______人民币)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乙方此款3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并办理完毕股权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与乙方完成所有交接工作。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更换及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与股权变更登记同时进行,转让方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在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变更登记后6个月内,配合乙方及股权转让后的公司正常开展相关工作。

(二)股权变更登记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乙方完成。

第四条 公司交接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变更登记完毕当日,甲乙双方按公司管理制度办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公司的证书、印章、印鉴、批件、及其他资料、文件的交接(以下简称“交接”)。

(二)在双方交接时,由双方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作废公司原印章、印鉴并启用新的印章、印鉴。新旧印章印模式鉴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各自留存一份。

(三)公司财务帐薄等相关财务资料和文件不齐备,乙方同意甲方仅就公司现有资料和文件向乙方移交。

(四)在合同生效日至交接完成期间,对公司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双方应共同作出妥善处理。

第五条 交易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因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需承担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和支付,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若发生税务等部门向甲方追缴的情形,甲方可在缴纳前要求乙方缴纳,或在缴纳后向乙方要求支付所缴纳的税费。

第六条 甲方保证及承诺

(一)甲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受到甲方自身条件的限制,也不会导致对甲方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判决、裁决、政府命令、法律、法规、契约的违反。

(二)甲方保证对其所持公司的______%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及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处分权,亦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若有第三方对甲方转让股权主张权利,由甲方负责予以解决。

(三)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至公司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不置换、挪用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性质不发生重大变化,且公司不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业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文件、支出任何款项。

(四)公司在交接前的对外借贷及担保所产生的民事债务由甲方承担。

(五)公司在交接前不涉及拖欠职工工资及欠交社保费用之情形,也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

(六)公司在交接前未收到工商、土地、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口头或书面通知。

(七)甲方对乙方公司交接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

第七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一)乙方保证其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保证有足够资金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收购及付款义务。

(二)乙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受到乙方自身条件的限制,也不会导致对乙方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判决、裁决、政府命令、法律、法规、契约的违反。

(三)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所述条件下购买甲方所持公司______%股权,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交接后公司新发生的债务由交接后的公司或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或有债务的处理

(一)完成交接后,若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所述债权人直接向公司主张债权的,乙方应通知甲方,不得自行或以公司名义支付。经甲方确认属实后,由甲方直接支付,若甲方确认后因未及时支付而由交接后的公司或乙方承担了支付义务的,乙方及交接后的公司有权向甲方追偿。

(二)完成交接后,若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所述债权人以司法途径向公司主张债权的,乙方承诺由公司授权甲方或甲方指定人代理诉讼,并由甲方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若该主张的债权经确认为交接后形成,由交接后的公司及乙方清偿该笔债务,并承担诉讼费和甲方支付的律师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变更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甲方所做的保证和承诺,乙方可选择本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并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______%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乙方所作的保证和承诺,甲方可选择本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并按股权转让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二)法律规定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发生后,或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解除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地点和方式向对方送达书面解除合同通知,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三)合同解除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合同解除事宜,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通知及文函送达

(一)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及其他书面文函,除双方当面交接外,均应按下列地址、联系方式以邮政速递(ems)形式发送至对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何写职工股份协议书(推荐)二

股份合作/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致境茶吧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优势和茶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中国台湾艺朵致境茶吧项目,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 ;

主要经营地: ;

合伙经营项目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 ,范围包括 等。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方式以及所履职责

第一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提供店铺租金方式出资,占45%股份(以下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支付茶吧所需硬件、销售产品进货资金以及后期店面日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方式出资,占45%股份(以下称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茶吧运营支持包括(人员招聘、营销方案提供、收银系统和会员系统支持等以及运营所需要的培训支持)方式出资,占10%股份(以下称丙方);

第二部分:

甲方负责财务管理,资金核算分配流程依据三方商议决定;

乙方负责按财务管理流程实施日常收支,门店日常管理;

丙方负责人员招聘、运营系统支持、营销活动方案制订和培训;

合伙人彼此之间有监督和核查权。

第三部分: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

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奖金分配以及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按店面管理标准配置三方共同协商确定。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一部分: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部分:退伙

1、自愿退伙。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三部分: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乙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部分: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股份比例50%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第二部分:合伙人的义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被依法撤销;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 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如何写职工股份协议书(推荐)三

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范本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保护其合汉权益,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公司的入股投资经营问题,达成如下协议,望各位股东遵照执行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书是指,由公司员工按照协议以资金、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而达成的共同合作意向。

第三条 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公司经济,增加公司员工和公司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满足公司员工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四条 公司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电子互联网行业项目的市场运作。

第五条 公司股份资产属举办该企业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公司在税后利润中,必须提取一部分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

第六条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自行确定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经营方式、市场运作、资金使用、计酬形式、收益分配、职工招聘或辞退等权利。

第七条 公司和员工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期限、报酬和劳*福利待遇等。条件成熟应逐步建立职工退休劳动保险制度。严禁企业招用童工。

第八条 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

经营者的报酬可以从优,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征税标准的,应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九条 企业应注重自身积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扩股或增股,也可以向银行(信用社)申请贷款。

第十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应有相应比例用于扩大市场运作(其中3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其余70%用于股金分红,具体比例是......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接受股东监督,所有的股东,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主,不等侵犯公司的利益,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经验项目相竞争的行业,对于侵犯公司利益严重的,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利益的股东同意,可以停止其职务,甚至除名。公司的经营业绩,公司的负责人必须每两个月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徐*峰担任,对全体公司员工负责,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每三个月,开一次股东会议,就公司的经营事情进行协商,会议有公司的经理负责发起。

第十三条 股份是投资入股者在企业财产中所占的份额。

为保证公司稳定发展,公司必须加强股份管理。入股者一般不得退股。个别因特殊情况要求退股的,在离开公司前提下,经公司全体股东2/3同意可以退股。

对于公司的中、大的经营项目以及投资等,必须经公司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

股权可依法继承、转让、馈赠,但须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司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必须保护股东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公共积累或其剩余部分的处理,可以用于发展新企业,可以作为股份对外入股,可以用于建立职工保险,福利基金等,但不得分给职工个人。具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破产,应组建清产组织、依法进行清算,以企业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侵占和无偿使用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和劳力。企业按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明文规定交纳费用后,有权抵制和拒付其他各种摊派。

第十六条 公司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开展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全体股东签字之日起施行,本协议公司执一份,各股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何写职工股份协议书(推荐)四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简介及历史沿革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具有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拥有对外经营权的国有特大型建筑企业集团。2006年,中国企业500强排名第20位,世界企业500强排名485位。

中国铁建的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组建于1948年7月。1984年1月,按照党中央决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铁道兵全体官兵整建制集体兵改工,为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总公司下辖22个集团公司(公司)、4个设计院、1所院校。 现有员工22万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73084人,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841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25580人。现有各级各类党组织7024个,其中党委1058个、党支部5668个;现有党员92826名,其中在职党员71215名。

中国铁建以工程承包为主业,集勘察、设计、投融资、施工、设备安装、工程监理、技术咨询、外经外贸于一体, 经营业务遍及除台湾省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世界20多个国家和地区。企业总资产820亿元。2005年,中国铁建新签合同额2009亿元,同比增长37.3%,为兵改工初期1984 年的200倍;营业收入1158亿元,同比增长27.1%,为1984年的95倍;实现利税51亿元,同比增长25.8%,为1984年的110倍。中国铁建连续9年入选全球225家最大承包商, 2006年排名第7位。在2006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中国铁建排名第20位。

50年来,中国铁建承建和修建了鹰厦、黎湛、成昆、京原、兖石、大秦、青藏(一期、二期)、嫩林、南疆、京

设计的铁路干线累计占全国铁路网的3/5;承建和修建了沈大、济青、太旧、宣大、成渝、京珠、京沪、京福、京深、京承、赣粤等上百条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工程,累计18000公里;参加建设的机场26个,水利电力工程132项,地下铁路和轨道交通50项;房屋建筑面积3541万平方米;为发展国家经济做出了突出贡献。

1984年以来,中国铁建获国家科技进步奖23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82项,省部以上设计奖61项,取得国家专利131项,国家级工法57项,中国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13项,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47项,获国家优质工程68项,省部级优质工程491项。中国铁建在关键技术领域领先行业,部分行业尖端技术居世界领先地位。中国铁建是目前国内唯一拥有磁悬浮轨道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截至2005年底,中国铁建有经建设部核准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19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73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26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62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79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40家,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17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15家;经建设部审核批准的项目经理6 000余人,其中国家一级项目经理3987人,国家一级执业资格建造师4000余人。总公司本级及110多家下属企业通过了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体系、iso14000标准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18000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所属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获2005年中国质量管理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管理奖。

1984年,铁道兵脱下军装,断了皇粮,适逢国家压缩基本建设规模时期。面对市场竞争生与死的考验,中国铁建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求真务实、积极推进企业市场化进程,在市场大潮的搏击中,以承建大、难、险、高、精、尖工程项目为目标,抓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抓人才培养打造干绝活队伍,抓技术创新培育拳头产品,实现了企业从低层次竞争向高端市场的转变,从单一修建铁路向全方位占领建筑市场的转变,由单一国内经营向占领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转变,由单一生产经营到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协调发展的转变。

22年来,中国铁建以市场为导向,瞄准行业尖端,坚持把引进先进技术与推进创新相结合,创新企业科研体制,加大科技投入,培养专业人才,大力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项目,使企业拥有了自己的“杀手锏”。兵改工22年来,中国铁建相继攻克了青藏铁路高原多年冻土、生态脆弱、高原缺氧“三大难题”,使我国在高原冻土地区修建铁路的成套技术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掌握了高速公路和机场的路基、路面技术,掌握了客运专线路基设计施工技术,成功建成了最高试验时速321.5公里的秦沈铁路客运专线;部分桥梁设计施工已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进入了斜拉桥、悬索桥、轻轨pc梁及磁悬浮梁制架等所有桥梁工程领域,桥梁跨度由不到200米发展到施工跨度430米、设计跨度580米,建成了最高时速达432.5公里的世界首条商用磁悬浮营运线;隧道及地下工程处于国内领先乃至世界领先水平,承担和参加了国内所有标志性地下工程的建设任务,设计、施工了国内最长的乌鞘岭隧道、最长的tbm法施工的秦岭隧道、最长的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海拔最高的风火山隧道、跨度最大的三亚地下洞室工程,承担了第一座跨越武汉长江的盾构工程的设计任务,和世界盾构直径最大的南京过江隧道工程,完成了亚洲最长的黄河顶管工程;实现了长轨条铺设技术的突破,高精度的系列大型养道机械设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进入了全国所有城轨工程的建设领域,房建工程实现了全钢结构和大跨度房屋结构领域的突破;在市政工程、水利电力工程、港口矿山工程、机场工程等领域技术水平也不断提高突破。科技的进步,有效地提高了产品附加值。目前,企业科技贡献率51%,比“九五”末期提高5倍。同时,也提高了中国铁建的整体竞争实力。在青藏铁路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中国铁建像昔日铁道兵一样担当起“挑大梁”的角色,承建了难度最大、科技含量最高的工程。

中国铁建有着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光荣传统。经中组部和国资委党委批准,中国铁建在全国各地的下属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实行总公司党委和所在省、市党委双重领导、以总公司党委领导为主的体制,始终保持了组织健全、垂直领导、上下一体的管理体系。队伍保持和发扬了军队时期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优良传统和特别能战斗的顽强作风;继承和发扬“支部建在连上”的传统,坚持“支部建在项目上”,围绕生产经营中心,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坚持不懈推进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创新,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强大精神动力和政治保证。概括起来,中国铁建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有四个特点:一是党组织健全,政治领导坚强有力。总公司和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机构始终保持着组、宣、办的格局,子(分)公司党委均设有专门工作机构,各级党委和80%以上的生产一线单位配备了专职党组织书记。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央(1997)4号文件和国办64号、中办31号文件精神,普遍建立健全了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有关制度,明确规定了参与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党委有效地参与了企业的重大决策。二是基层党组织建设比较扎实。长期坚持开展“

(创建四好领导班子、五好党支部,争当六好共产党员)活动,制定了《关于加强基层党的建设的决定》,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力地带动了企业基层建设。三是重视抓好企业文化建设。近两年我们以建设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铁建特色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从导入识别系统入手,整合我们这支队伍丰厚的文化资源,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年活动,形成了覆盖全系统的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企业目标、企业管理方针和企业标识,构成了规范、统一的企业文化体系,同时注重抓好企业重组中的企业文化融合,召开了企业文化建设推进会。我们抓企业文化融合的经验,去年11月在全国企业文化建设峰会上作了介绍;四是善于抓典型,用典型推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培育“四有”新人、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作为最高目标。改工20多年来,培养出一大批引领时代潮流的先进典型。仅“十五“期间,就有28人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涌现出了刘清华、徐春光和青藏铁路英模等一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典型。近几年,中国铁建的英模人物三次进人民大会堂作报告,并在部分中央企业巡回报告,特别是刘清华和青藏铁路建设先进事迹报告活动,在全国和中央企业引起强烈反响,青藏铁路建设精神已走出工地,推向全国,成为推进改革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我们这支队伍十分关怀。改工后,江泽民、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李鹏、朱镕基等领导同志曾视察中国铁建的队伍,并授旗和题词。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实现了企业持续、健康、跨越式发展。如今的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已成为集生产经营与资本经营一体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国内与国际市场一体化的国有大型建筑业企业集团,正向国内建筑行业排头兵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大公司大集团迈进。

历史沿革

序号 时 间(年) 名 称

东北人民解放军铁道纵队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的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1948年夏,解放战争进入伟大的历史转折,为迅速修复战区内遭破坏的铁路,保障作战物资运输的需要,于当年7月5日,经中共中央东北局决定,报中央军委批准,在东北人民解放军护路军的基础上,组建了东北人民解放军铁道纵队。1949年5月16日,中央军委命令铁道纵队改编为铁道兵团。解放战争时期,铁道部队配合战略进攻,在“一切为了前线胜利”的口号鼓舞下,修复铁路1629公里,桥梁976座,直接支援了辽沈、平津战役,并为进军江南和解放西北创造了条件。抗美援朝战争时期,中国人民志愿军铁道部队发扬高度的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舍生忘死,前赴后继。入朝初期,主要实施铁路前进抢修,修复铁路923公里。随后,在朝鲜北部的铁路线上,针对侵朝美军的空袭破坏,进行了长期持续、艰苦卓绝的反轰炸抢修,粉碎了美军的“绞杀战”,创建了“打不烂、炸不断的钢铁运输线”,保障了铁路运输,使铁路通车里程由1950年底的107公里,延长至1953年 7月停战前的1382公里。另外,还新建铁路213公里。

1954年3月5日,根据中央军委1953年9月9日命令,铁道部队由4个师增加到8个师,改编成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为陆军诸兵种之一,归中央军委直接领导。此后,部队几经扩编和整编,最多时铁道兵辖3个指挥部、15个师、3个独立团以及院校、科研所等单位,共 41.6万人。1954年至1983年间,铁道兵指战员牢记我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英勇顽强,艰苦奋斗,先后参加了黎湛、鹰厦、南福、包兰、嫩林、贵昆、成昆、京原、襄渝、京通、青藏、南疆、通霍、充石等铁路建设和北京地下铁道的修建任务,共建成铁路(含专用铁路)12593公里,被祖国人民誉为“铁路建设的突击队”。同时,还完成了一些洞库、机场、公路等国防工程,包括引滦入津等任务在内的民用工程,以及多次参加抗洪抢险、抗震救灾、森林灭火等紧急任务。

1965年,在美国军队入侵越南期间,奉中央军委命令,铁道兵组织部分部队赴越,圆满完成了越南北方铁路、公路的反空袭抢修和抢建任务。

根据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和国家体制、军队体制改革的要求,1982年12月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将铁道兵机关、部队、院校等并入铁道部。为顺利完成由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任务,于1983年1月1日成立了铁道兵指挥部,受铁道部和解放军三总部双重领导。1983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对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实施方案批复中规定,铁道兵指挥部及其所属单位从1983年10月1日起归铁道部建制领导。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单位,从1984年1月1日起不再沿用原部队番号、代号,干部、战士不再佩带领章帽徽。根据铁道部1983年11月25日《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后有关并入建制单位变更名称的通知》,自1984年1月1日起原铁道兵指挥部更名为铁道部工程指挥部,原铁道兵师、团、营、连,分别改称工程局、工程处、工程段、工程队,其他单位的名称也作相应的改变。

1989年6月,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铁道部“三定”方案》,决定自1989年7月1日起撤销铁道部工程指挥部,成立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0月1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正式挂牌。总公司对所属的铁道部第十一至二十工程局、石家庄铁道学院以及其他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和全面管理,总公司、局、处实行三级法人制,按照国家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皆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1998年,根据十五大精神以及国家、铁道部关于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总公司启动组建企业集团的准备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铁路企业名称与铁道部脱钩的通知》精神,1999年12月1日起,总公司所属10个工程局由铁道部第十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铁路非运输企业政企分开方案》精神,2000年9月28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正式与铁道部实施政企分开,移交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工委)管理。这是总公司继兵改工以来的又一次重大历史性转折。

2001年,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全系统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基本建立,基本形成各负其责、顺畅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年内,中铁十

全系统范围内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与结构调整,将部分直属单位划转集团公司(工程局)、部分单位进行了资产重组与企业重构,涉及单位34个、员工26 410人、资产40余亿元,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兵改工以来前所未有。

2003年3月,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转归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管理。是年,国家加大企业重组力度,根据国资委、铁道部有关通知精神,将铁道第

2004年2月,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对划转的原铁路局施工、设计单位进行整合重组,组建了中铁二十

调整整合了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铁道建筑研究设计院、上海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2005年,成立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05年底,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下辖22个集团公司(公司)、4个设计院、1所院校,计22万人,进一步完善了设计、施工、监理总承包产业链条,优化了市场竞争格局。企业步入了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

怀念铁道兵

铁道兵部队的初创

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部队诞生于1946年的东北战场。当时,东北民主联军根据战争形势的发展,为维护铁路交通秩序,保证铁路畅通无阻,集中各地的武装护路部队,并吸收地方铁路员工参加,建立了第一支铁道部队,称护路军。后来,随着战区铁路抢修的需要,东北军区又在护路军的基础上组建了东北人民解放军铁道纵队,后扩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团。 铁道纵队的组成 1945年8月,日本帝国主义侵华军队,在中国抗日武装力量和苏联红军的沉重打击下,宣布无条件投降,抗日战争胜利结束。此后,东北民主联军在建立与扩大东北解放区时,即开始接收日伪铁路管理机构,并组织和发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恢复与建立铁路系统的正常秩序。为适应东北地区形势发展的需要,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支援前线作战和后方恢复生产,东北民主联军在加强铁路系统建设的同时,还先后在东满、西满、南满地区及中长等铁路线上组织了武装护路部队,执行保护铁路运输安全和协助接管铁路等任务。1946年6月,正式成立了东北民主联军铁道司令部,12月改称护路军司令部),任命苏进为司令员,王光文、张鹤鸣为副司令员。护路军总部设在哈尔滨。为便于部队的统一组织指挥,护路军总部决定将何德全领导的东满护路大队,郭维城领导的西满护路保安队以及由彭敏、阎九祥、刘世忠在绥佳、绥滨、中长等铁路线上建立的铁路公安护路队,整编成7个步兵团和1个装甲大队,隶属护路军总部。从此,东北地区护路部队由分散走向统一,担负着东北地区约5000公里铁路的护路任务。

1948年7月5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和东北军区决定,以护路军为基础,吸收东北各铁路局1200名铁路员工为技术骨干,并补入二线兵团8500人,组成东北人民解放军铁道纵队(亦称铁路修复工程局),黄逸峰为局长,苏进为第一副局长兼参谋长。纵队设司令部、政治部、工程部、卫生部、供给部、材料部和厂务部。纵队下辖第

铁道纵队成立后,全力抢修东北、华北地区的铁路,支援了辽沈战役和平津战役。1949年5月16日,中央军委正式发布命令,将第四野战军铁道纵队扩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团,受军委铁道部部长直接领导。军委铁道部部长滕代远兼铁道兵团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副部长吕正操兼任副司令员。下辖第

后来整编为3个师、1个直属桥梁团、1个直属汽车团,兵力扩大到30517人。“野战军打到哪里,就把铁路修到哪里”成为铁道部队的口号。从1948年夏到1949年底,铁道部队广大官兵与铁路员工齐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胜利地完成了抢修任务,全国遭国民党军队破坏的几条主要铁路干线均已通车。据统计,这期间共修复线路1629公里,桥梁976座,车站房屋5898平方米,修复信号232站,为解放军渡江南下,进军西北,解放全中国提供了铁路保障。为战后全国经济恢复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铁道兵部队的历史沿革铁道兵部队的历史沿革

铁道兵部队是由东北人民解放军铁道纵队演变过来的。它的形成和发展,是同人民解放战争、抗美援朝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1948 年夏,解放战争进入了战略决战阶段,具有重大意义的辽沈战役即将开始。为修复战区遭受破坏的铁路,保障大规模作战所需物资、装备和兵员的迅速输送,7 月间,在东北人民解放军(后为第4野战军)所属护路军的基础上,组建了铁道纵队。1949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渡江占领南京,宣告了国民党在大陆反动派统治的覆灭。此时,铁道纵队抢修铁路的任务.已由局部战场转向全国范围。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修复建设全国铁路,5月16日,中央军委根据1月间的决定,正式发布命令,将铁道纵队扩编为铁道兵团。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铁道兵团部队从11月开始,陆续入朝执行战区铁路保障任务,1951年1月,划归中国人民志愿军建制;1952年8月,重归中央军委建制。1953年,我国开始进入有计划地经济建设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时期。为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工程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铁道部队在铁路建设中的突击作用,9月9日,政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将中国人民志愿军的6个铁道工程师正式划归军委系统,与铁道兵团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并于 1954年3月在北京正式成立于铁道兵领导机关。

1954年2月28日,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任命王震为铁道兵司令员兼政治委员。3月5日,铁道兵司令部正式在北京成立,机关设司令部、政治部、工程部、后勤部、干部管理部和计划处、军法处、财务处。铁道兵司令部成立时,编制10个师、1个独立团、1所学校、2所文化速成中学,兵力10万人。铁道兵后来发展到3个指挥部、15个师、3个独立团、2所院校,总兵力达到40余万。 铁道兵司令部成立后,根据国家的经济实力和铁路修建的任务,中央军委又多次对铁道兵进行了扩编和缩编

55式铁道兵兵种符号

铁道兵司令部成立后,根据国家的经济实力和铁路修建的任务,中央军委又多次对铁道兵进行了扩编和缩编。

1956年1月下旬,铁道兵司令员王震与铁道部部长滕代远签订了《铁道兵执行国家15年铁路建设远景计划》协议书。按照这个计划,铁道兵将新建铁路63条,总长为23313公里,占全国新建铁路的42%;修复铁路7条,总长为965公里。8月24日,国防部批复铁道兵成立两个军,分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第一军、第二军。据此,1956年9月1日铁道兵第一军正式组建,解放军铁道兵从此有了军的建制。当年11月23日,铁道兵第二军开始组建。在筹建过程中,1957年4月6日,国防部又发布命令撤销了铁道兵第二军的番号。为此,铁道兵第二军停止了组建工作。

1959年初,国家开始缩减基本建设规模,许多铁路建设工程缩减规模,有的停建。6月20日,总参谋部批准铁道兵进行整编,定额为12万人,下辖11个师、2所学校。铁道兵领导机关总称“铁道兵兵部”。

1962年5月,国家把修建森林铁路、公路的任务交给铁道兵,于是铁道兵又进行了扩编。

1962年11月11日,周恩来在中南海西花厅召开会议,对铁道兵的性质、编制体制等问题做了重要指示。周恩来说,铁道兵9000人的师,出工不到5000人,每年工作不到200天,这样怎么行呢?军队搞建设也要为国家积累,要从性质、编制上彻底加以改革。铁道兵要按修铁路的工程部队性质确定编制、工作制度。会上,周恩来传达了毛泽东对铁道兵的意见:“铁道兵是工程部队性质,无论平时、战时,都是执行工程任务,是工程部队,不是战斗部队。”周恩来针对铁道兵官多兵少、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时间占用多,施工时间短等问题指出,铁道兵军官比例应该是10%,新兵训练3个月,与作战部队应有区别,每年施工220天,还应该再多一些。12月20日,中央军委为铁道兵增补10万新兵。4个铁道师各组建一个线路隧道团。铁道兵参加的林业工程主要在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三省区。此时,铁道兵的总兵员达20.4万人。

1964年5月30日,铁道兵司令部向周恩来报告铁道兵扩编10万人修建林业铁路的情况和体会。报告说,铁道兵经过精简整编,军官比例由22.1%降到9.95%,生产人员比例由72%上升到81.4%,年施工可达240天。看了报告,周恩来非常满意,并做了如下批示:“修成昆路主席同意。朱委员长提议使用铁道兵修。”三个多月后,铁道兵又迎来了大扩编。 1964年9月18日,为加速国防工程和西南地区铁路建设,中央军委批准铁道兵扩编14.4万人,总兵员达到37.2万人,共有13个师、60个师属团,3个独立团。其中5个师担负成昆铁路建设。 后来,根据建设北京地铁、援越抗美铁路修建等任务,又组建了铁道兵第十四师、第十五师,为出国的铁道兵部队配备了高炮团。到1974年底,铁道兵共有3个指挥部、15个师、3个独立团、3所学校、3所野战医院、1个科学技术研究所等单位,总员额达到43万人,是铁道兵历史上人数最多的时期。

1976年1月,担负北京地铁施工任务的铁道兵第十二师、第十五师和仓库、机修厂等8个单位的5.3万人改为基建工程兵,脱离铁道兵建制。 从1980年开始,铁道兵开始缩编。当年4月8日,根据总参谋部的指示,铁道兵撤销了9个团。当年8月28日,总参谋部通知铁道兵,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精简整编的方案,铁道兵按现行编制37万人缩减去17万人,保留约20万人。

光荣转制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围绕铁道兵是否在解放军序列中保留的问题,经过许多争论和曲折,最终党中央和中央军委才决定铁道兵集体转业并入铁道部。

1975年,中央军委初步拟定铁道兵只保留14万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其人员不计入军队定额,全部经费由国家工程费支付。工程技术业务受铁道部指导,工程计划、机械装备、材料、财务等均由铁道部统一归口。但铁道兵党委在讨论这一方案时,绝大多数同志不同意归口铁道部,最终这一方案没有实行。

1978年10月,为了减轻军费负担,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定,铁道兵“全部费用在军队总定额外单独计算,从国家铁路工程费开支,但仍属军队序列”。根据这一决定,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总后勤部决定,从1979年起,铁道兵的经费同国防费分开,所需经费从国家铁路工程费中开支。于是,铁道兵在国家下达的铁路修建任务“吃不饱”时,主动承担国家铁路计划外的建设任务,努力实现铁道兵军费自给。1979年铁道兵经费自给率为78.4%,到1981年实现了全部自给,并略有结余。从此,军费开支不再包括铁道兵,为军队减轻了经费负担。

1980年下半年,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精简整编方案,铁道兵裁减兵员17万人,撤销了3个军级指挥部,减少了3个师的建制,每个师也由5个团改为4个团,各级机关也相应进行了压缩。这是铁道兵历史上最大的一次缩减。

1981年10月30日,杨尚昆在驻京部队军以上干部会议上传达了邓小平关于部队大量精简的指示,要求各大单位组织讨论。铁道兵军以上干部在讨论中一致认为,根据铁道兵战时和平时担负的任务,铁道兵应予保留,但要减人。同时,提出了铁道兵与铁路工程局合并的方案。两支队伍合并后,仍称军委铁道兵,属于军队系列,但不占定额,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吃军费。执行军队条令条例和供应标准,军需供给、干部任免、征兵退伍等仍按原方式不变,对口实行。各工程局的职工待遇不变,干部按原规定或委托铁道兵任免,铁道兵执行工程任务接受铁道部领导,其费用由铁道建设费开支,国家计划列铁道兵一个户头。但铁道兵与铁路工程局怎么合?是兵改工,还是工改兵?尚未最后解决。

1982年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通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撤销铁道兵建制,把铁道兵并入铁道部。”12月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正式下达了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决定。至此,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大局最后敲定。

1983年2月1日,铁道兵党委、机关并入铁道部党委、机关。至此,铁道兵党委、机关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同年年10月1日,铁道兵正式归国家铁道部建制领导编制为铁道部第十一到二十工程局。

1984年1月1日,铁道兵部队集体转业并入铁道部,铁道兵指挥部改为铁道部工程指挥部,铁道兵各师分别改称铁道部各工程局。从此,铁道兵在解放军序列中消失。

祖国不会忘记

从1948年组建铁道纵队到1983年铁道兵并入铁道部的35年间,这支部队战时实施铁路保障、平时参加国家铁路和国防工程建设,建立了丰功伟绩。解放战争中,北起松花江,南到珠江口,东起黄海之滨,西到陇东山谷,“野战军打到哪里,就把铁路修到哪里。”抗美援朝和援越抗美战争中,发扬国际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英勇顽强、不怕牺牲,与兄弟部队一起共同创建了“打不烂、炸不断的钢铁运输线”。社会主义建设中,继续保持和发扬战争年代那种不畏艰险、一往无前的传统作风,风餐露宿,沐雨栉风,志在四方,艰苦奋斗,为国家新建了一条又一条的钢铁大道,被国人誉为“铁道建设的突击队”。35年间,铁道部队在战争条件下,共抢修铁路3600 多公里,抢建铁路690多公里、战备公路430多公里;在和平建设中,人民解放军铁道兵部队艰苦奋斗,先后担负和参加了黎湛、鹰厦、南福、包兰、嫩林、贵昆、成昆、京原、襄渝、京通、青藏、南疆、通霍、兖石等52项铁路建筑和北京地下铁道的修建任务。连同其他国防、林业和各种专用铁路在内,共新建铁路干、支线12590多公里,约占全国同期新建铁路总数的1/3。在完成上述任务中,涌现出以“登高英雄”杨连第、“硬骨头战士”张春玉、“雷锋式的好干部”梁忠孟为代表的一批英雄模范人物和以“杨连第连”、“抗洪抢修模范连”、“唐山抗震救灾抢修突击连”、“唐山抗震救灾抢修先锋连”为代表的一批先进集体,有8000多名干部、战士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他们那种无私无畏的献身精神,将永远铭记在人们的心中。

如何写职工股份协议书(推荐)五

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范本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保护其合汉权益,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公司的入股投资经营问题,达成如下协议,望各位股东遵照执行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份合作书是指,由公司员工按照协议以资金、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而达成的共同合作意向。

第三条 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公司经济,增加公司员工和公司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满足公司员工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四条 公司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电子互联网行业项目的市场运作。

第五条 公司股份资产属举办该企业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公司在税后利润中,必须提取一部分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

第六条 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享有自行确定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经营方式、市场运作、资金使用、计酬形式、收益分配、职工招聘或辞退等权利。

第七条 公司和员工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期限、报酬和劳*福利待遇等。条件成熟应逐步建立职工退休劳动保险制度。严禁企业招用童工。

第八条 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

经营者的报酬可以从优,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征税标准的,应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九条 企业应注重自身积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扩股或增股,也可以向银行(信用社)申请贷款。

第十条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应有相应比例用于扩大市场运作(其中3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其余70%用于股金分红,具体比例是......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接受股东监督,所有的股东,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主,不等侵犯公司的利益,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经验项目相竞争的行业,对于侵犯公司利益严重的,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利益的股东同意,可以停止其职务,甚至除名。公司的经营业绩,公司的负责人必须每两个月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徐*峰担任,对全体公司员工负责,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每三个月,开一次股东会议,就公司的经营事情进行协商,会议有公司的经理负责发起。

第十三条 股份是投资入股者在企业财产中所占的份额。

为保证公司稳定发展,公司必须加强股份管理。入股者一般不得退股。个别因特殊情况要求退股的,在离开公司前提下,经公司全体股东2/3同意可以退股。

对于公司的中、大的经营项目以及投资等,必须经公司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

股权可依法继承、转让、馈赠,但须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司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十四条公司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必须保护股东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公共积累或其剩余部分的处理,可以用于发展新企业,可以作为股份对外入股,可以用于建立职工保险,福利基金等,但不得分给职工个人。具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破产,应组建清产组织、依法进行清算,以企业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侵占和无偿使用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和劳力。企业按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明文规定交纳费用后,有权抵制和拒付其他各种摊派。

第十六条 公司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开展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全体股东签字之日起施行,本协议公司执一份,各股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何写职工股份协议书(推荐)六

股份制合伙协议书范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等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如下协议:

_______公司股东组成部分:

甲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成立(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拟设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2、经营范围:____________

3、注册资本:_________

4、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二条公司成立后,以法人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法人代表不愿负责管理与经营的,股东之间可协商另请其他股东或者招聘外来人员主要负责。

第三条公司注册期限

公司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____1、

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____现金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

乙方以____现金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

丙方以____现金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____.

2、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本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拾____万元。合伙期间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为公司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公司终止后,各公司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取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甲、乙、丙三方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公司债务先由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

a)需承认本合同;____b)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____c)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a)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b)不得在公司不利时退股;

c)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d)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e)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公司股东

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所有资产比例核算。如转让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丙任何三方中任何两方应该以公司前途大局为重,不得有意为难第三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资产所有权,同时应承担此前公司按股份比例所需偿还的债务。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甲方为公司法人及负责人。其权限是:

a)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b)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c)出售公司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d)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e)公司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

f)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资产,但必需钱帐分离,不能管理帐务。

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a)参与公司事业的管理,及对公司前景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报告。

b)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c)检查公司账册及经营情况;

d)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e)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第八条禁止行业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早其按实际损失赔偿。

2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a)公司期届满;

b)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c)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d)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e)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公司终止后的事项:

a)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b)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

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c)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____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其中一份为中间人所留。

公司股东签名:_______(盖章)

公司股东签名:_______(盖章)

公司股东签名:_______(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份制合伙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合作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60%;乙方出资人民币元,大写,占总投资额的40%;

(二)双方以方式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元,大写。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作债务;

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厚街本地使用每月500元,外地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销。

(六)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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