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年终总结相关工作建议范文通用(汇总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8 21:17:32 页码:13
年终总结相关工作建议范文通用(汇总8篇)
2023-11-18 21:17:32    小编:ZTFB

经常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经验,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和方法论。在写总结之前,我们需要对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找出其中的优点和不足。这篇总结范文的撰写思路独特,可以给我们带来全新的写作启示。

年终总结相关工作建议范文通用篇一

2020年紧张忙碌的一年即将结束了,总结这一年的工作,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和业务指导下,我在本工作岗位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本着正视当下、展望明天、总结成绩、剖析不足的思想,对本人今年的工作做个总结:

1、资金方面:作为一个企业,资金的安全及管理是财务业务中很重要的工作,2020年我每月月末会与出纳人员及时、完整核对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往来进行对账、盘点,并做资金对账表存档。保证了各项资金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为公司资金安全管理及合理使用提供了数据基础。

2、供应链方面:作为一个总账会计,我要负责每天采购、出库等发票的生成,月底我要做供应链的对账、关帐结账工作。在这一年里,我能坚持每天生成相关发票、月底做库盘点数据并参与盘点、审核盘盈盘亏单据及写盘点报告,为公司商品管理工作尽到了一个作为财务人员的职责。

3、应收应付系统方面:我坚持每天把出纳传递的收、付款单据在当天入账,及时核销客户应收款、供应商应付款;及时处理商务部门及业务人员xx邮件关于应收应付款项的调整入账;改变了以前因入账不及时,给商务方面在对客户和供应商款项管理方面造成的数据信息滞后、帐期影响。在这一块,通过我的工作有了很大改善,为公司各层级数据需求者提供了及时、完整、准确的数据支持。每月底及时进行了关、结账工作,仔细调整业务环节中出现的数据不符合系统的情况,从未因供应链关结账的问题影响下月的业务开单。

4、固定资产系统及存货方面:我每月对公司购入的各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入账、建立卡片,月底对资产项目核对关结账。

5、总账账务方面:我坚持每天及时从出纳处取得各项单据,及时分类归集记账,做到分录摘要清晰明了、数据准确、核算项目对应无误;并增加了原来未做现金流量项目;在月末及时进行账目核对,保证资金、备用金项目、应收和应付项目帐帐相符,通过每月对应收预收、应付预付项目的数据的对比,核销了应收款、应付款的重复项,保证了资产负债表项目数据的真实合理,为数据分析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及时处理财务经理、财务总监xx邮件关于各种账务调整、数据清理的工作;能及时每月对xxx工厂、xx采购、销售、一般往来账务及时进行核对并制作对账表,对于双方有疑问的事项我能做到和对方财务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只至找出问题所在、及时解决,保证双方往来账务清晰、数据准确。

6、其他会计事项:我能按照财务部规章制度、领导要求,处理相关财务事宜,提供需要的数据信息及账表及其他事务;对于其他部门和人员通过系统查询关事项,能积极配合并释疑;遵守财经纪律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各种保密事件及商业秘密,做到数据不外泄不传播。

1、在凭证制作过程中出现了数据登记不完整、科目归集、核算项目归集不准确的时候,在2020年的工作中应更加仔细、详细分析数据属性,做到摘要意思清楚、信息全面、科目及核算项目及现金流项目归类准确、数据准确。

2、对于应收应付项、资产项、总账项,不能拘泥于做账而“作”帐,在每项目完成之余,多看多想各环节数据状况、关联信息,发现及处理系统中出现的有必要处理的事项,使财务帐各项目、数据更完整清楚、符合逻辑。

新的一年,工作也是一个全新的开始,理应对人生对工作有个新展望,在崭新的下一年我要:

1、2020年建立新财务帐套,全面准备、核对、处理数据,在1月底完成帐套各个模块数据录入及初始化工作。

2、更好、更全面完成本岗工作;团结部门全体人员、紧密协同工作;不折不扣完成上级领导安排布置的各项财务工作。

3、积极参与各种培训及学习,不断充实、更新知识,提升职业劳动技能。

年终总结相关工作建议范文通用篇二

1、多开展一些有益于学生的文体活动,注意学生的全面发展。

2、多举办一些周末培训班,发展学生的特长。

3、老师多与家长沟通交流。

4、多开展各种安全纪律教育活动。

5、不乱订书刊,不乱收费,收费制度应透明。

6、教师要掌握学生的实际情况,以便于因材施教,不要歧视差生。

7、对学生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

8、教师应多做耐心教育,多表扬学生,少用打骂威胁。

9、建立所有老师和家长及学校的联系方式簿,便于学校、老师、家长的联系。

10、优化育人环境,排除社会不良青年到校扰乱。

11、上课时间早,放学时间晚,注意学生的安全。

12、教师要多关心体贴学生,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13、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有部分学生在路上违反群众纪律。

14、家庭作业要少而精。

15、教师要注意身心健康。

16、多组织义务劳动,培养学生的吃苦能力。

17、让学生多实践学到的知识。

18、希望学校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能够展示才艺的窗口和舞台,让学生在学校的生活丰富一些,激发学习潜力和动力。

19、号召学生用英语交谈提高口语能力。

20、是否可以把图书室对学生开放。

年终总结相关工作建议范文通用篇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缓解和消除农村贫困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目前,在我国农村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称两项制度),都是以农村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的,实现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作用,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激发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具有重大意义。经国务院同意,在总结一些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扩大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基本原则和试点范围。

(一)目标。通过探索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全面实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实现到20__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坚持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两项制度标准的差异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试点范围。中西部地区应将试点范围扩大到80%以上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到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东部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试点范围。

二、标准和对象。

(四)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扶贫标准,以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扶贫标准。

(五)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扶贫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三、主要内容。

(六)程序的衔接。要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

对于申请享受两项制度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七)政策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要坚持依据统计部门的监测数据确定扶贫对象,防止盲目扩大规模,确保政策兑现。因地方自定扶贫标准而增加的扶贫对象,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安排落实扶持资金。

(八)管理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和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会同统计、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两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将其吸纳为扶贫对象。各省(区、市)和试点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五保、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四、保障措施。

(九)切实加强领导。省(区、市)和试点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试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试点方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试点工作所需资金,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试点县的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十一)加强部门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主动沟通,逐步建立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扶贫部门要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中交叉对象的识别工作,研究提高识别扶贫对象的准确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支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对残疾人有关情况,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

(十二)大力宣传发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通过召开会议、广泛宣传和典型示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

(十三)加强队伍建设。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一批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强的人员从事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积极开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充实乡村两级力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十四)加大督查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考核。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考核扶贫对象的收入增加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程度;对农村低保工作,重点考核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和规范管理程度。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奖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年终总结相关工作建议范文通用篇四

资产评估的申报及资料的搜集,是资产评估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资产评估工作的基础。我们在资产评估的工作中往往遇到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做好,给评估工作带来许多困难,结果事倍功半。我们参与了一些资产评估单位的评估工作,想通过集各家所长,并在学习有关书籍及资料的基础上,以问答的方式,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1.怎样才能填好房屋建筑物类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做好资料的搜集工作?

答:资产评估的委托单位及资产占有单位负责填写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并提供有关资料。为了做好这一工作,评估单位应派专人向委托单位及资产占有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对申报表各项内容的要求一一讲解,对所需提供的资料提出具体要求。

2.房屋建筑物类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包括哪些表?

答:包括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清查评估明细表、固定资产—管道和沟槽清查评估明细表,在建工程—土建工程清查评估明细表。

3.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类清查明细表申报表有哪些内容?

答:申报表应以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为基础,并根据被评估的对象及需要作适当调整。

笔者有如下建议:。

(1)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填表栏目增加建筑层数和檐高;地点分散,部门多的厂矿企业,填表栏目增加建筑物所在地点或所属部门;有高大体积厂房的厂矿企业,如电厂、钢厂、煤矿,填表栏目增加建筑体积。

(2)建议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清查评估明细表,填表栏目除长度、面积、体积(容积)项目外,增加宽度和厚度,高度和深度以及断面规格。

(3)管道和沟槽清查评估明细表,填表栏目增加架高、防腐及保温。

(4)在建工程—土建工程清查评估明细表,填表栏目增加长度、面积、体积(容积)和形象部位。

(5)每一种表格都要有备注栏,以便附加说明。

4.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工作由谁来负责,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由谁来填写?

答:鉴于资产评估工作牵涉的面比较广,除财务部门外还涉及到厂办公室、档案室、基建科、房管科、生技科等部门,仅由资产占有单位财务部门主管负责是难以完成的。建议由委托单位及资产占有单位分管经济的付经理、副厂长负责,并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主管固定资产账的财务人员与基建、房产管理人员共同清查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并在清查资产的基础上,填写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类清查评估明细表。前者对账面价值负责,后者对资产实物参数负责。

5.填写房屋建筑物类评估申报明细表有哪些总体要求?

答:总的来说要求科学、真实、合法、完整。

(1)评估申报明细表的内容,应与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所确定的资产评估的目的、范围、评估基准日期相一致。

(2)报表的填制要完全按照给定的格式填报,申报的每一项资产,要按栏目给出的内容填报,原则上不应有空格,最终提供申报表时,要提供一套盖有申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报表和一套相同内容的电子报表。

(3)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应在资产清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表帐相符,既固定资产账与财务账、资产负债表相符;固定资产账与实物相符;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与固定资产账相符。做到既不重项,又不漏项。

(4)固定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要分类填写。房屋建筑物与设备要严格区分;房屋建筑类中,房屋、构筑物和管道沟槽要分类填表。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不要混填。

(5)要求每一独立项目填写一行,不可将一项填写成多项。

(6)资产名称应具有唯一性。实物指向明确无疑义。

(7)资产占有单位要填写全称,要按企业执照的正式名称填写,要按资产评估基准日时企业的名称填写。

(8)如实填写填表人和填表日期。填表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和房管理人员。

答:填表人首先要认清建筑与设备的专业不同,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管道和沟槽的技术参数也各不相同,只有科学、合理的划分,才能比较准确的进行评估。分类标准如下:

(1)设备指生产备、机电备、化验、检验备、冷冻备、运输备、通讯、办公、通风、消防、污水处理等设备;钢制仓库、储存罐;工艺管道、设备照明、厂区照明、电力、电讯电缆等(室内的上下水、照明、消防、电讯、通风的管道,线路,账面值含在房屋内)。

(2)房屋是指能够遮蔽风雨,供人们生产、生活、工作、娱乐的活动场所。

(3)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是指供人们生产、生活、工作的附属建筑物。

(4)管道和沟槽是指室外上下水、暖气管线及沟槽(室内的上下水、暖气管线及沟槽的帐面价值含在房屋内),室外电缆沟及排水沟、排洪沟等(不包括电缆线路.工艺管道)。

年终总结相关工作建议范文通用篇五

尊敬的指导老师:

我是xx级xxx学院建筑工程管理系学生xxx,在我院系学生会工作一年后,受原学生会主席周原生的赏识与提拔,现任建筑工程学院学生会主席一职,在新的学期,新的职位,我将努力工作,认真履行学生会主席的职责,在院领导的指导下与各个部长协力把我院学生会继续的发扬壮大,现将具体改良方案陈列如下:

(1)将学生会学习部撤销,改组为纪检部。原因如下:在学生会的诸多工作中,因缺少纪检部门使得工作混乱,(如在校院文体节在出纠察人员中,因缺少纪检部门而抽调其他部门人员,使得其他工作混乱,会员情绪产生不满。)而学习部在现条件下很难履行其工作任务,名存实亡,也使入其部门大一新生极度失望,我建议将其撤销,改组为纪检部。

(2)在大一纳新的会员中,推展各部门的工作教育,使其具有一定的工作素质,提高学生会的工作速度与质量,同时满足会员进入学生会的锻炼期望。教育时间为每周开例会的时间(原因:每周例会按学校要求不得不开,但在大多时间所谓开会成了到山上报道的仪式,占用学生的休息时间又无事可做,成为人员流失的重要因素,不如设置简单的课程,使新生产生满足感。),指导人员为各部门部长或学生会的大二学生。

(1)重新设置部长的任命办法。在大一上半学期后期,每个部门进行候选部长的选举,名额为五人,在第二学期后期,根据候选人的工作态度,积极心,及个人能力的综合测评经行部长任命,在此期间,候选人名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进行更改。

(2)设立会员的奖励机制。

1,设置评分奖励制度,依据例会考勤,重大活动。

的工作情况和平时表现进行评分,此评分直接影响候选人及部长的任命结果。

2,设置“优秀工作人员”及“优秀学生会干部”两种荣誉证明,在每次大型工作后,举行工作总结会议,对在此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会员经行肯定和奖励。

(3)积极开展各项活动,让会员工作之余,体验到以学生会为平台娱乐活动。

1,举行与其他院系学生会的联谊活动,可以增进学生之间的交流,并提高我建工学生会的知名度。

2,组织春游及秋游活动,以会员的自愿原则,签订安全保证协议,在安全条件下,进行小规模的娱乐活动。

(1)加强与其他系学生会的交流,开展适量的联谊活动。

(2)与各个社团加深互动,让有意向的会员在其中学习才艺。

(3)积极参与或举办各项文体活动,让会员积极参加表现自己,同时提高我建筑工程学院的声望。

(1)将会员入会时所缴纳的会费,交由指导老师作为基本资金代为保管,用于支出各项小额经费,如工作牌的制作,活动时的矿泉水供应,奖状与奖品的购买等等。

(2)但当遇到大金额的支出(如制作宣传横幅,展板等。)或者会费不足时,由学生会主席及部长递交资金申请书,请指导老师给予资金批准,经行使用。

(3)所有的资金流入与支出必须公开,接受指导老师与会员的监督,每月做表进行公开宣布。

以上为我的初步整改意见,若有不足,望指导老师给予斧正。

年终总结相关工作建议范文通用篇六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管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

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环境质量。

负责,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节约用煤。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能负责对煤炭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环保、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向其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

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

第九条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应当集中存放在堆场。

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设置堆场。

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进行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确保供应本市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采用直供方式的用煤单位,应当确保采购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购销煤炭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煤炭质量条款,并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

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

第十三条堆场的经营者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

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

第三章煤炭使用。

第十四条用煤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

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用煤台账,明确用煤量、用煤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

第十五条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并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

第十六条用煤单位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钢铁、电力、石化、供热、建材等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其他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

第十八条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用煤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监督检查。

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

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对储煤场地的扬。

尘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进行检查,发现违法销售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商务、环境保护、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检查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或者用煤单位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台账等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或者用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对煤炭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煤炭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共享共用管理信息,

及时通报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或者用煤单位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五条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场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煤炭经营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建立煤炭购销台账,

并保留两年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或者用煤单位违反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用煤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建立用煤台账,并保留两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煤炭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从事或者参与煤炭经营的;(二)在煤炭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年终总结相关工作建议范文通用篇七

5月20日,市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组成检查组,对我县煤炭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副县长夏绍铭陪同检查。

检查组现场查看了大河坎和县城煤炭经营状况,听取了我县煤炭市场清理整顿进展情况汇报。检查组对我县前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就2016年煤炭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要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形成合力全面推进;三是要突出重点,采取硬措施,不折不扣完成工作任务,确保6月底前实现“禁煤区”内煤炭经营场所“清零”,给市政府交一份满意答卷。

副县长夏绍铭表示,我县已印发工作方案对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总体安排,下一步将就煤炭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综合施策,杜绝增量,削减存量,层层传导压力,联合执法检查,强化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年终总结相关工作建议范文通用篇八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七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

第十一条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

第十三条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十四条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十五条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偷漏税款;。

(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十七条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定期抽查。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对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类煤炭经营主体均应在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各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煤炭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应从违法失信公示名单中撤销。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统一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企业备案、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以及煤炭经营活动的动态监测。

第二十四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煤炭经营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进协同监管。

第二十五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可通过本级财政预算现有渠道予以支持。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月27日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同时废止。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