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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合并执行的申请书(通用12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0 10:10:50 页码:7
申请合并执行的申请书(通用12篇)
2023-11-10 10:10:50    小编:ZTFB

自然界是一个独特而复杂的系统,包含了无数种类的物种和自然现象。在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时,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标和主题。时间管理是一门学问,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分享一些心得和经验。

申请合并执行的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曹_,女,__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

被申请人:伍__,男,__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______。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阳民一初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阳民一初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阳民一初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

申请合并执行的申请书篇二

刘长利,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大连市中山区竹青街4—1—8号。

顾明胜,男,1950年4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d园8号2—4—1。

郭元生,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

李德本,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街650号。

张德智,男,194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d园3号1—4—1。

于连起,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a园41号4—7—1。

王明宝,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1217号。执行申请人:曲道炎,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双岭街608号。执行申请人:张学军,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大甸街491号。执行申请人:王玉玺,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

葛立新,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

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塔山村582号。执行申请人:刘义,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

王兆发,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

胡万胜,男,194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大连市中山区中翠街151号。

李基男,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05—5—11—10号。执行申请人:刘长胜,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系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大连市中山区同心街1—3—4号。

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路。法定代表人:杨明利,系该公司经理。

王玉珍,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集贤街6号4—3。

刘仁训,男,194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新生街2—1—1号。

根据(20xx)长民重初字第1号判决,要求法院到大连市工商局依法裁定并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大连市工商局,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刘仁训与王玉珍在20xx年4月29日、20xx年2月16日、20xx年9月4日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同时,被告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xx年4月29日、20xx年2月16日、20xx年9月4日所制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

辽宁省长海县(20xx)长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

二、被告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前述时间制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

辽宁省大连市(20xx)大民三终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辽宁省长海县(20xx)长民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

根据上述判决,依法申请长海县人民法院对判决内容予以执行。

此致

长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签字):

20xx年11月21日。

申请合并执行的申请书篇三

1、申请人:张,男,汉族,55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李,男,汉族,43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

被申请人:何,男,汉族,46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

请求事项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4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27883.24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__年8月3日作出(20__)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合并执行的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汉,出生,住南被申请人:,汉,出生,住_职业:。

申请执行依据:__省__市__区人民法院()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__元;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市__区人民法院于__年__月__日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__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民初字第号),判决被申请人应于20__年__月__日前支付申请人_元赔偿款。

被申请人未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拒不执行原判决,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赔偿款。故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4__元,同时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此致

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__年九月二十日。

申请合并执行的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__,男,__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__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___,总经理。联系电话:________。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______元整。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南市民一终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__年_月__日经南宁市___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20__年_月__日作出(20__)南市民一终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南宁市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及纳印):

20__年_月_日。

申请合并执行的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所欠债务壹拾柒万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叁角伍分,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x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__-x申请人借款163711.96元,借款期限自20__年1月22日至20__年1月22日。合同生效后,被申请人__-x迄今仅偿还借款7期,逾期53期。20__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__-x担保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__-x向申请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申请人__-x违约后,被申请人__-x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由__-x公证处公证员__-x予以公证,赋予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效力。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__-x、被申请人__-x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3711.96元,利息6268.25元,罚息20__.14元,合计171997.35元。

此致

__-x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

20__年四月日。

申请合并执行的申请书篇七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4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27883.24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__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__年8月3日作出(20__)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申请合并执行的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厦门立盛工艺品有限公司请求事项: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审判决结案,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鉴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线索直至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此外,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次程序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足够的资金向公司员工下发薪酬。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恳请依法核准为盼!

此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二oxx年八月三十一日。

申请合并执行的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x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

二0xx年七月二十一日。

申请合并执行的申请书篇十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__________申请复议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___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现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_____(申请执行人印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申请合并执行的申请书篇十一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滞纳金46631.23元+诉讼费3034元)。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__年9月2日作出(20__)上民三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申请合并执行的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女,_年_月_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_区。电话:

被申请人:,男,_年_月_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电话:

请求事项。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_年_月_日作出(_)年通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自__年__月__日解除。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抚养费_元。3、被告给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_元,于_年_月_日前执行完毕。4、位于住房归被告所有。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_年_月_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6、诉讼费_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_市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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