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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追加担保协议书 执行担保追加被执行人(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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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追加担保协议书 执行担保追加被执行人(9篇)
2023-01-14 17:05:50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执行追加担保协议书(精)一

我认为公司举办类似的员工管理培训,最主要的好处在于能改造人的思想,使组织中的每个人都能够透过学习得到提升,并且提高整个公司的管理水平。举个比较远的例子吧:摩洛哥和加利福尼亚是地球上纬度极其相似的两

个地方,都在各大陆的西海岸,气候相似,自然资源也可能相似,但是这两个地方目前的发展程度完全不一样。这倒不是因为人民不一样,而是由于居民头脑中思想不一样,这就是我要强调的观点。

同样对于管理的重要性,早在英国工业革命时期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就曾说过:“我们只明白有形的浪费,而不明白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更为巨大!”

这次培训提出了许多可操作性的新理念,例如“结果先行,自我退后”、“任务不等于结果,企业是靠结果生存的”等,这一切实质是强调执行力建设。企业发展短期靠执行力,但长期则需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实际上根据波特关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描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是差异化、成本领先、聚焦(focus)。聚焦其实是在一个细分市场上进行的差异化。所以在大的战略目标制定了以后,最主要的任务是加强执行力建设,强调“结果导向”、“赢在执行”,最终构成自我的核心竞争力。

对于管理培训,我们就应有自我的主见,与企业的实际状况结合起来。海尔的张瑞敏针对管理书籍太多、太滥的状况时说:“管理书籍看得太多了,就会像吃减肥药一样,没有效果了。我只相信一点:顾客永远是对的。”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时代的改变,管理的某些内涵也随之改变。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认为:工业时代得特点是控制,而信息时代是释放。释放意味着帮忙别人找到自我,以便他们做自我想做和擅长做的事。二十一世纪的管理将更加人性化、柔性化。

“企”无“人”则“止”。管理最终是围绕着人展开的,首先就应要知人善任;其次是当企业发展壮大了,必须要让员工有归属感。这一点个性重要,因为一个企业真正的财富其实就是它的员工。

关于执行追加担保协议书(精)二

申请人:____,姓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务农,家住:____________。

玉山县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了(____)玉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徐小燕名下的玉山县东门花园农民安置地基陆直予以查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查封该处陆直地基中的两直地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与徐小燕于____年9月30日就位于江西省玉山县三清东路农民安置区第十一栋从东到西第3、4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小燕名下的该处两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____年9月30日签订本协议的,当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权转让款,该处安置地基使用权系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已在该处安置地基上建造了两直四层的房屋。故贵院对该处地基进行查封,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汇总9篇】

关于执行追加担保协议书(精)三

执行依据之外的第三人占有疑似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未取得新的执行依据,能否对该动产进行查封或者强行从第三人处取走 原则上,强制执行应以执行依据上记载的当事人为准,对于执行依据未记载的第三人,其对该动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一、第三人的范围界定

第三人一般是指执行依据记载的执行当事人之外的民事主体,亦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外的民事主体,但存在以下两种例外:

首先,执行依据之外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追加、变更为执行当事人。第三人在未依法追加、变更前,对其仍应按第三人对待;执行变更、追加裁定生效后,法院才可按照对被执行人的方法执行。

其次,第三人系辅助占有人或法人机关。辅助占有是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如受雇人、公司员工等类似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管理。辅助占有人并没有独立的占有人地位,法院对辅助占有人占有的动产,可以直接执行,辅助占有人不得以辅助占有法律关系对抗法院执行。对于抗拒执行的辅助占有人,法院可以按照第三人妨碍强制执行处理。法定代表人为法人机关,其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对于法定代表人为法人占有的动产,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执行。法人的员工为法人占有的动产,视为辅助占有,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如被执行人为某商店,法院可以查封商店内的物品,店员不得阻止法院执行。但法院不可查封店员的个人物品,也不得为执行需要搜查店员随身携带的包或者其个人居所。

二、对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查封

被执行人是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强制执行是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而非第三人财产。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判断权属是根据权利的外观表征,并不对有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动产是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可以查封。如在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法院可以查封。但这里的占有不同于民法典中的占有,确切地讲,这里的占有应为持有,只要被执行人直接持有该动产即可查封,对于被执行人间接占有的动产,法院也不可根据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直接查封。也就是说,法院对可查封动产的权属判断,是以被执行人直接支配控制为准。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原则上不能查封,除非第三人书面确认该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执行实践中,有人认为根据购物凭据、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推断动产属被执行人财产,先行查封,第三人主张该动产为其所有,其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这最终并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笔者认为:首先,占有是最好的所有权凭证,让占有人自己证明动产的所有权,有悖占有制度的基本理论;其次,第三人不承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对占有动产的权属有争议,法院应让申请执行人代位诉讼,而不是积极的介入私人纠纷。

三、对第三人占有动产的强制措施

第三人书面确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但第三人拒绝法院查封,法院能否强行查封呢 笔者认为,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在其住宅内或其他办公场所内的,法院强行侵入第三人处所进行查封并无法律上的授权,故这种情况下应为查封不能。对于第三人书面确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能够特定化的,法院可以向第三人送达查封裁定,不再加贴封条。

对于第三人允许法院查封的动产,按照《查封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应分情况对待。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可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可以交第三人保管,也可以强行侵夺占有。

对于查封后,第三人拒绝交出查封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第三人交出所占有的动产,第三人为公民个人的,拒不交出,可以强制执行;第三人为单位的,拒不协助,法院可否对其强制执行,法律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可以对其强制执行。

但是,第三人对于占有动产有足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权利的,如租赁、加工承揽等,第三人拒不交出,法院不可强制执行。当事人对第三人主张的足以对抗强制执行权利有争议,应由当事人另行对第三人提起诉讼,在争议未确定前,法院不可强制执行。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能够查封,但不能交付的,如第三人占有动产有足以对抗强制执行权利的,法院可以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但要明确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裁定后,取得所有权,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第三人拒不返还的,买受人可以提起诉讼。买受人在未取得新的执行依据前,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四、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救济途径

第三人对被变更、追加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第三人认为其并非辅助占有人或法人机关,可以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第三人对占有动产主张所有权,可向执行裁决机构提出异议,执行裁决机构驳回该异议,第三人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决机构支持了第三人的异议,申请执行人可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法院未经第三人确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即对第三人占有动产进行查封,第三人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为法院未按照法定的查封条件进行查封,第三人可以对查封行为提起执行异议;另一种为第三人对查封动产主张所有权,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对于占有动产有足以对抗强制执行权利的,法院强制执行的,第三人可否提起执行异议 如第三人对占有动产享有租赁权,法院强制执行租赁动产,使第三人的租赁权受到损害。笔者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应理解为违反程序法的规定,第三人应无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对于是否违反实体法,属实体争议问题,应由第三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关于执行追加担保协议书(精)四

异议人:赖,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省韶关市曲江区xx镇路号,身份证号码:44x20,联系方式:13x28。

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

住址:xx省xx市花都区xx镇路1号。

被执行人:邹,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韶关市曲江区xx镇路9号房。

被执行人:xx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

住址:xx省xx市花都区xx镇xx村路南。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邹、xx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穗花法执字第16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xx市花都区xx镇城xx街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穗花法执字第16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xx市花都区xx镇城xx街商铺。

事实与理由:

一、被执行财产并非被执行人邹所有,而系异议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据以执行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不具有强制处分异议人财产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被执行财产“xx市花都区xx镇城xx街商铺”原系被执行人邹与异议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后经法院判决离婚,贵院作出()花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均一致确认:位于xx市花都区xx镇城xx街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异议人所有。虽然该被执行商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并不影响异议人对该被执行商铺所有权的享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异议人早已自()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成为该商铺的所有人。被执行人邹表面上虽是该商铺的登记产权人,但实际上已不享有该商铺的所有权。

异议人通过()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合法取得该被执行商铺的所有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均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仅对案件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异议人并非该案审理过程中的当事人,不能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更不能以此做为强行处分异议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二、被执行商铺自x年起一直处于租赁状态,现由案外人赖某程承租,租期至x年4月27日。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承租人仍有权继续占有该商铺进行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被执行商铺自x年9月起先后由被执行人邹出租给案外人伍某林、刘某松等人,一直处于租赁状态。20xx年9月15日,异议人收回出租权,并将商铺出租给案外人赖某程,后双方协商一致将商铺续租至x年4月27日。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尚处于租赁期内,如强行要求案外人赖某程搬出商铺不仅不利于保护善意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市场经济稳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国,也即,贵院对异议人财产进行查封拍卖时应保留承租人合法享有的继续承租权。

综上,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邹财产予以执行,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贵院也应立即中止该执行案的执行,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以及异议人与承租人财产权益的重大损失,特请贵院待查明事实之后再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异议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贵院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维护异议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节省诉讼资源。

此致

xx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 年 月 日

关于执行追加担保协议书(精)五

立协议人: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诉____________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______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26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6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款43209. 26元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______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 乙方:______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关于执行追加担保协议书(精)六

复议申请人:

复议申请人

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永桂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永桂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永桂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刘永桂不同意。

关于执行追加担保协议书(精)七

申请人:曹,男,汉族,x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重庆市xx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

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永民执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永民执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x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xx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xx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执行追加担保协议书(精)八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甲方因劳务用工的需要,根据《_____》的规定,雇佣乙方从事劳务活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鉴于甲方业务的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协议到期前____个月,双方根据合作的效果决定是否续签该劳务协议,若未续签的,则合同到期后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第二条?劳务内容及要求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根据甲方需要,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为?。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甲方招用乙方,安排乙方进行?工作;

工作地点为?市,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工作时段:?,乙方同意配合甲方的工作时间调配。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劳务,也愿意承担所约定之劳务。

2、乙方应保证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提升工作业绩。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务量,且对完成内容负责,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应妥善保管并维护甲方财物,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甲方财物,如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4、乙方应保守接触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资料、新业务品种、客户资料等),如有泄露和私自使用,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5、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劳务,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四条?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2、甲方支付报酬的时间:每月?日,乙方认可,甲方可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工资的发放时间作一定的调整。

1、甲方按乙方实际工作按工时结算报酬,经双方协商后确定乙方的报酬为?元(人民币)/小时,按月结算支付给乙方。

3、乙方因病、因事缺勤期内不计算报酬,双方确认加班费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第五条?_____和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有需要的,发放必要的保护用品,加强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确认与声明

1、乙方确认作为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只享受本合同中约定的福利和待遇,甲方内部文件中涉及的员工其他福利、待遇、医社保在内的其它福利均不适用于乙方。

2、乙方确认已认真阅读、理解甲方的工作安排与要求。且乙方不得在公司通过任何渠道、方式传播负面消息。

3、乙方提供劳务期间应注意确保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如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_____》等劳动法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劳动法上的任何权利、待遇、赔偿,如因服务需要乙方需配带甲方标志、办理员工卡或办理与甲方员工类似的手续,亦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5、乙方不得私自以甲方名义从事或参与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活动。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甲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关系的)的任何活动。

6、乙方应确保自己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7、乙方持有合法证件,保证持证上岗,且操作需规范。乙方提供劳务期间应注意自身安全,禁止违章操作。

8、甲方仅对乙方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伤害情形承担责任,非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甲方予以免责,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者自行向第三方追偿:

1)提供劳务期间因自身身体状况或者第三人原因导致的伤亡情形;

2)非在甲方提供的指定工作地点发生的伤亡情形;

3)提供劳务期间,因乙方过失或者故意导致的伤亡情形。

9、乙方除享受规定的酬劳外,不享受其它的福利待遇,乙方同意非因劳务原因导致疾病或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10、乙方确认,甲方无需为乙方缴纳社保,并不为非甲方之过错导致乙方发生的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责任,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1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提供劳务期间,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雇主责任险或团体责任险(具体险种及保额等由甲方决定)。乙方同意,若将来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伤亡情形且甲方因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则_____公司将负责补偿应由雇主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雇主责任险当中,_____公司规定的免赔情形同样适用于甲方对乙方的免赔。本合同随附《雇主责任险条款》。

12、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甲方对乙方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和乙方对他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期满如双方未续签,则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2、甲方有权视业务需要及乙方业绩、健康情况等随时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除应当按乙方实际劳动支出支付劳务报酬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3、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提供劳务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对造成的损失向甲方全额赔偿(以实际估价为准)。

2、乙方提供虚假、伪造的证件及资料或存在其他欺骗行为的,或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达1000元等情形,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且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九条?其他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可以书面的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

3、本合同依法订立,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确认已认真阅读、理解甲方制定的工作要求,并同意遵守执行。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捺印):

关于执行追加担保协议书(精)九

执行担保书

被执行人:__x有限公司,住所地:__x。

法定代表人:__x。

担保人;x ,住所地:__x。

法定代表人:__x。

__x公司诉__x公司一案,经__x法院审理,作出(____)x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书,上述民事判决书于x年x月x日生效。因__x公司履行确有困难,故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期限,延至x年x月x日。x公司同意为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__x公司 执行担保人:x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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