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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定继承纠纷代理词范文(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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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定继承纠纷代理词范文(大全9篇)
2023-11-18 21:26:25    小编:ZTFB

公益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其中。总结还可以加入自己的感悟和反思,使其更具个人特色。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自己,发现自身的潜力。

法定继承纠纷代理词篇一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原告的委托,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结合庭审查眀的亊实。针对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及结合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

第一,孩子现在还未满两周岁,对于孩子来讲,更需要母亲的疼爱。父母离婚本身就很容易让孩子受到伤害,如果再让孩子的童年缺失母爱,对其在性格的塑造上会产生致命的影响。而且,本案中,由于孩子处于刚认知世界的时候,身心都处于重要的成长期,在这个阶段母亲对孩子的关爱是谁(包括爷爷和奶奶)也代替不了的。

第二,原告能够提供给孩子稳定的生活及成长环境。原告有固定的工作,收入稳定。而且工作轻松,闲暇时间比较多,时间掌握自由,能够更多的陪伴孩子。另外,原告的父母只有原告一个女儿,无其他子女,现已退休,且年纪较轻,身体健康,可以帮助原告一起抚养孩子。

二、孩子由被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

第一,原、被告在20__年3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一直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权,至今为止,原告已经五个多月没有见到孩子。孩子现在正处于需要母亲陪伴的成长期,被告的行为会影响到孩子身心健康的发展。

第二,被告需要上班,如果由被告抚养孩子,只能依靠被告的父母,而被告的父母年纪已接近七十岁,身体条件较弱,且被告父母有其他子女需要操劳,会在照顾孩子上欠缺精力。

第三,被告家庭氛围缺少活力,家庭成员不爱交际,孩子应当在和谐、活泼的家庭成长环境下生活,不良的家庭氛围严重地影响着孩子的生理和心理。

三、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济宁市的生活、教育支出水平,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20__元。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相关规定,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代理人:

法定继承纠纷代理词篇二

近年来,我国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通过这些案件的学习和经验的积累,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定继承纠纷案件背后的复杂性和难度。在处理这类案件中,我体会到了法定继承的重要性和合理性,也认识到了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之处。在本文中,我将围绕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背景、案件处理、解决方案、对当事人的启示以及对法定继承制度的思考,进行进一步探讨。

首先,法定继承纠纷案件背景的了解是解决此类案件的第一步。我了解到,法定继承制度是我国长期积累和沿袭下来的传统制度,其根据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家族财产的传承和稳定。然而,在现代社会背景下,传统法定继承制度与现实世界的法律需求存在差距。人们的婚姻方式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定继承制度无法充分满足现实需求,导致了各类继承纠纷的发生。

其次,在处理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时,我们应当注重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尽管法定继承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继承纠纷的发生,但也不可否认,其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地方。比如,根据法定继承制度,继承人的性别和血缘关系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的继承份额。这就导致了某些继承人因为性别或血缘关系的不合理因素而被剥夺了应有的权益。因此,在案件处理中,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尽量通过调解和妥协的方式解决纠纷。

然后,根据我多年的实践经验,我发现,继承纠纷案件的解决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我们应当考虑到继承财产的性质和数量、当事人之间的血缘关系、继承人的经济状况等等。对于那些争议较大的案件,我们还可以考虑聘请家族信托专家或律师团队进行协助,以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和效益。继承纠纷案件的解决方案需要充分平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法律从业者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巧,并积极应用相关法律法规。

与此同时,在处理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关注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继承纠纷案件常常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争斗和冲突,这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痛苦。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应该充分理解和关爱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以减轻他们的负担。对于那些家庭成员之间矛盾较为深刻的案件,可以适用家庭调解机构或专门机构提供的调解服务,促进当事人的和解和妥协。

最后,通过处理一系列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我对法定继承制度产生了更深入的思考。我认识到,传统的法定继承制度在适应现代社会需求方面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例如,我们可以考虑通过立法的方式,根据现代社会的法律需求,提出更加公平和合理的继承制度。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继承方面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法定继承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减少继承纠纷的发生。

总之,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我们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同时也需要我们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沟通能力。通过处理这些案件,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定继承制度的意义和局限性,也能够加深对于公平和正义的体悟。希望我国能够进一步提高法定继承制度的适应性和公平性,为继承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法定继承纠纷代理词篇三

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买卖合同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所有货款,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终止,故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交的xxxx年12月7日的“退货单”并非是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购买的货物清单,而是答辩人以退货方式与被答辩人合意折价后形成的还款单。从该份货单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2、该份货单与其他“送货单”相比有两点明显的区别,xxxx年12月7日的货单底部收货欠款人处并没有答辩人签名,而其他的送货单均有答辩人的亲笔签名;且该份货单的标题处“送货单”被改成了“退货单”,该改动是由被答辩人完成的。

(二)、答辩人从xxxx年始经营养虾生意,xxxx年12月7日与被答辩人结算付款后,答辩人便结束了在台山市冲楼八家的生意,回了缙云老家,xx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辩人听闻答辩人要休业回家后,才到答辩人处催讨货款。后答辩人便依照现实情况将剩余材料退货后还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货款已由现金支付完全。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意形成的xxxx年12月7日的货单并非是“送货单”,而是一份“退货单”,也是在xxxx年12月7日的当日,答辩人已将所有的货款结清,故双方虽有过买卖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关系已在xxxx年12月7日答辩人支付货款后因合同履行完毕而终结,故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尚欠货款22190元并非事实,请法庭予以驳回。

二、该案件诉讼时效已过,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xxxx年12月7日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最后一次往来联系,xxxx年12月7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形成的“退货单”即为双方在口头结算后,答辩人以退货的方式抵消部分货款,从而可以证实,xxxx年12月7日,双方已经对最后的货款金额进行了结算,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请。

综上,不管是实体上答辩人已经完全支付货款的事实,还是程序上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本案都应依法予以驳回,故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诉请。

代理人:胡**。

xxxx年4月20日。

法定继承纠纷代理词篇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对于本案,本人从法律层面已做充分阐述,不再赘言。此次仅就余x某辩称的【“其有货,万x不提”,理由是“行情降低,万特反悔”】这一说辞表达几点的意见,作为参考。国松木业的表述从情理上讲,看似符合,实际站不住脚。

国松木业自称自20__年7月份之后,板材行情就急剧下跌,甚至每平方米下降3000多元等完全是无稽之谈。

3,如果真像对方所述那样每立方米下降3000元,河北万特更不可能在合同外按7300元/m3、6350元/m3的价格购买质次的板材。

4,从双方的交易顺序看,合同内与合同外的货物是交叉的。国松木业有达标的板材,河北万特买;没有达标的货,河北万特也买。等有了质量达标的货,万特还买。

5,期间,红玫瑰板材的价格要高于小斑马,如果对方真有货的话,万特公司要提货也应该是红玫瑰板材而不是小斑马板材。

6,期间,国松木业供应了一批红玫瑰,再没供应。如果有货的话,河北万特不会放着国松木业的板材不要,而以8000多元的价格从其他商家买货。

以上,无论从哪个角度都可以印证国松木业的说辞不成立。

从程序上讲,高某完全可以不出庭。之所以出庭,不是因为通知书上写着“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承担不利后果”。我们觉得自己不理亏,敢于面对。打官司,不仅讲法,还说理。法人出庭就是要证这个“理”,事实并不像余x松声称的那样“自己有货,万特不提。”

双方在20__年5月份就开始对这笔买卖进行洽谈,那时国松木业对购进加蓬板材事宜就有安排(要不然也不会谈);谈妥后,才在7月份签的合同。如果国松木业不能保证8月底开始供货,合同就不会那么约定,双方也签不成。从洽谈,到签合同,到供货,这期间有好几个月的时间。如果按国松木业的说法,20__年月18日,9月30日,10月13日,10月21日合同内的货物根本就运不到张家港。

1,本案争议的焦点不是国松木业有没有货,而是它没有没按合同约定每月履行给付提单,码单,通知义务以及实际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货物——国松木业的“证据”很多,但始终没有证明履行了上述义务。

2,余国松在法庭上自己都陈述因为埃博拉疫情导致货物延期,这与其有货观点本身相矛盾。

3,国松木业做板材进口生意,其合作的买家不止万特一家,还有很多。万特公司总是退至次位,才导致没有按约定供应。这是国松木业违约事实之真相。合同到期后,万特本想对方把100万退还,适当给予补偿。因对方拒不退还,故引发诉讼。

国松木业言之凿凿声称“有货不提”,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就“有货”而多次通知过,提示过,催促过河北万特提货。其声称在20__年春节前后多次给万特的特法定代表人打电话实际言不属实,就像其把万特法定代表人20__年6月份要求退款事宜说成商量提货一样。退一步讲,20__年春节前后,国松木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履行期限也满,打电话与否已没有实质意义。

综上、法庭就此案已开庭数次,本人往返数次,双方争锋亦数次。数次间,横跨千里的北京张家港貌似变短。本人之所以楔而不舍、努力不懈,所争者,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司法公正以外,更着眼于对法律的信仰和所肩负的责任。因为当事人的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更不要说被对方所扣留的是一百万元;因为一个案件可能就影响到一个企业的生死,一个家庭的兴衰。所以说作为法律人,我觉得能多坚持一下正义,就少出现一点冤屈;能恪守一下公正,就少制造一丝不公;能促进一下和谐,就少发生一些纷争。因为我们都生活在这个社会,是其中的一员。

法定继承纠纷代理词篇五

乙方:________。

甲方就其诉讼执行一案,聘请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双方经协商,签订本风险代理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甲方诉讼执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人。

1、代为起诉、申请诉讼保全;。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3、代为申请执行;。

4、代为签署、收取法律文书。

三、代理目标。

乙方承诺,以代理清收执行回债权本息合计获得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清偿作为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实现的最低代理目标,该代理目标的实现为乙方主张律师代理费的先决条件。若清收回实物资产,则按照抵债金额的________%折合成现金流。

四、代理期限。

本协议代理期限为________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若代理期限届满,乙方未实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代理目标,则本代理协议自动解除,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代理费。甲方有权自行代理本案,或者另行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委聘其他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五、代理费用。

(1)若乙方代理实现代理目标,则甲方按最终清收回现金金额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若未实现代理目标,则甲方不支付任何代理费。

(2)上述代理费在甲方收到执行款项或取得抵债裁定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乙方。

(3)乙方代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评估费、档案查询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工作杂费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乙方: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电话: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法定继承纠纷代理词篇六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亚运城xxx村xx座xxxx房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复议,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等。

2.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3.代为行使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一切权利,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委托人:()。

签字20xx年xx月xx日。

法定继承纠纷代理词篇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魏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孙某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两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某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吴某承认其与原告已明确约定本案债务由被告吴某xx个人偿还,只是现在苦于缺乏还债能力。结合20xx年被告吴某、魏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未提及本案借款,也没有约定双方有共同债务,可见,被告魏某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依法也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财产或权益。因此对该司法解释理解时,应回归立法,忠于立法,采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为夫妻共同生活”应考虑主、客观两个标准判断: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若不符合此两个判断标准即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婚姻法解释二是对婚姻法第41条的解释与细化,不能脱离婚姻法第41条的基础,也就是说,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适用,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为前提,即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不是任何性质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院吴法官分别在《人民司法》20xx年第7期、20xx年第1期发表《有关婚姻家庭案件的问题探讨》、《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探析》以及在其负责具体起草的婚姻法解释三中,都采用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观点。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也规定“„„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可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已是当前主流观点。

庭审中被告吴某与原告均已确认借条上的内容包括“魏某”签名均系为被告吴某xx个人所为,被告魏某对本案借款是毫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夫妻之间只能就“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代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否则,对另一方无约束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由第三人举证证明,只有第三人能够证明“他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借贷数额较大,就被告魏某、吴某当时家庭生活困难的状况而言,显然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吴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代理权,因而,本案债务对被告魏某不具有约束力。另外,假若本案确是被告吴某与魏某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那原告本应该要求被告魏某在借条上签字或盖手印或有魏某授权书,而不是让他人在借条上冒签,原告在明知共同举债人应在借条上共同签字,明知冒签他人名字是违反法律且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而故意为之,显然,原告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本案两张借条是在原告不在场,甚至是原告与被告吴某恶意串通下的举债,被告魏某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其一。

案中被告吴某与原告均未提供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任何证据,因此不能认定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某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假设被告魏某对涉案借款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逾期还款利息也只能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也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据此,本案逾期还款利息只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以上代理意见,期待法庭合理采纳,谢谢!

代理人: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整理20xx年十一月日。

法定继承纠纷代理词篇八

答辩人:兰某某,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答辩人王某甲,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某某,(曾用名王文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某县竹阳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答辩人兰某某、王某甲现针对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诉其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答辩:。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的三项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二位原告没有尽到赡养其老父亲的责任。不享有继承份额。

一、事实依据:

1、原告李某某、王某某在起诉书中诉称,王某富系原告的父亲,系被告兰某某配偶,系被告王某甲父亲,xxxx年xx月xx日王某富与某翠花结婚,并生育两子,分别为原告李某某、王某某,19xx年王某富与某翠花离婚,后与被告兰某某结婚,直至王某富死亡,在王某富与被告兰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某县竹阳镇的'房屋,被继承人于x月xx日因病去世,这些都是属实的。但是,在王某富去世后,被告并没有将被继承人王某富留下的遗产据为已有,也没有侵犯了原告合法的继承权。而是合法占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被告的合法财产(房屋)。相反,被告认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依法支持。

2、王某富从生病(内风湿等)到20x月xx日因病去世,王某富曾经长期生病(包括脚摔断了)多次在某县人民医院和某县骨科医院住院,有医院的病案资料为证。二位原告不但未去探望,甚至也不知道父亲为何住院,在哪里住院。更不要说是出钱为父亲治病。王某富为了治病和在外面买药(包括网上买药)四处借债。至今未还。有医院的发票和药店的收款收据及证人证言为凭。两位亲生儿子不孝顺,王某富多次生病住院治疗二位原告即李某某、王某某不但没有去看过、关心过、更不说出钱进行治疗的。即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王某富在过生日、过年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的时候、而二位原告即李某某、王某某也没有关心过、从来就没有去看过、更不说买东西孝敬老人的。即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其中有一个原因就是在xxxx年xx月xx日的时候,王某富与王某某有一个断绝父子关系的字句。所以就不赡养老人。年x月xx日王某富因病去世,二位被告通过他人联系二位原告即原告的母亲告知王某富因病去世的信息。二位原告置之不理。连最后一面也不想见王某富。二位原告既不对被继承人王某富进行养老,也不送终。被告认为,二位原告不享有继承权,当然就不享有继承份额。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二位原告即李某某、王某某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2015年王某富因病去世,二位原告置之不理。因此被告认为,二位原告不享有继承权,当然就不享有继承份额。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查明本案事实真相,依法审理并作出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公正判决。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

法定继承纠纷代理词篇九

被告:董女x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大商退休职工现住址:xx市口区xx街号2-1-1电话:

第三人:xx省石英辉绿岩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系公司负责人电话:

住所地:xx市口区西北路211号。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人民币各九万元。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女关系。xx年代,原告之父李在第三人处(原xx省监狱)分得住房一套(坐落于"xx市口区石门街26-28号2-1-1")并获承租权。后被告与原告父亲结婚(约x年)。x年9月24日原告父亲病逝,同年底,被告避开二原告,独自以继承人的身份通过第三人将上述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

原告认为,案涉房屋应属于父亲生前所留遗产,原告与被告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私自将其归为己有,该行为是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第三人在为被告更名中,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也对其负有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以求支持各项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口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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