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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诉状的格式及范文汇总(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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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诉状的格式及范文汇总(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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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诉状的格式及范文汇总篇一

法定代表人:余厂长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荣局长。

申请人不服(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不服(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遗漏了当事人xx市粮食局被告主体存在错误,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两项为新的赔偿请求错误,赔偿786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20xx年至今几年申请人在最高法院申诉登记,福建省高院驻最高法办20xx年12月29日开出转办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目:“当事人申请再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依法依规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项:

1、依法确认(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遗漏xx市粮食局被告案件中主体存在错误,程序违法,依法追加粮食局为被告,裁定发回重审。

2、依法确认扣押工商“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依法确认赔偿霉烂、变价款7860元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要求按申请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给予赔偿。

4、依法撤销(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部分错误,申请依法立案再审。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工商处字()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供认:“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根据举报,我局检查大队协同粮食局在吴家塘境内当场查获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承包人余无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贩运粮食(大米)12700。”工商局是协同粮食局执法,那么粮食局是侵权主要责任人。

在1x年8月11日晚上申请人将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装运外地销售,在吴家塘通往316国道途中,本市大竹镇龙潭村三叉路口,xx市粮食局付局长黄细华带队非法设卡,拦劫申请人去路,申请人出示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省农垦局开具的“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等合法手续。黄细华认定无效,叫来xx市公安局两名警察,叫来了工商局315大队长郑仕海、叶国勇,将12700公斤大米抢劫去,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带队三人,粮食局黄细华指派三人和吴家塘粮站人员到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以“非法收购谷子”为由查封45000斤谷子,粮食局抡走了粮食加工厂钥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营业执照,证实工商局与粮食局是联合执法的事实。根据“邵公办信(20xx)67号”信访事项告知书,认定黄细华是履行职务行为,粮食局就是本案侵权责任人。在1号判决中、67号判决中没把xx市粮食局追加为被告,案件主体存在错误。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没追加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为。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项规定:“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事当人的:”本案符合法规再审条件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67号判决认定扣押营业执照为新的赔偿请求是回避事实错误的。在一审判决书中第5页第22行提到:“原告补充提交行政赔偿的证据:1、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书、行政裁定书。”三份补充证据是证实当时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行政侵权行为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17行认定,原告举有的补充证据1、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采纳。而不是二审认定的扣押营业执照是新的赔偿请求说词,扣押营业执照是属于行政侵权行为范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一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规定”。二审不发回,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违反了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二审并称对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这是二审在歪理邪说。

对于加工150万公斤谷子的可得利润,二审认定为新的赔偿请求是错误的。本案一审判决中第3页第28行诉称:“1x年8月10日,经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批准,原告每年可加工自产稻谷150万公斤,且可向省内市场流通”。第4页第16行诉称:“但从被告没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谷起,原告就停止生产至今,无法每年加工150万公斤稻谷,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证明申请人在一审中有提出该项请求。一审在第9页第3行称:“本案诉讼焦点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并未查封原告的厂房、机器设备、原告完全可以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的精神,继续加工150万公斤自产粮,其可得多少利润或者专损,均与本案诉讼焦点无关。”这是被申请人错误处罚直接联带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一审说成与诉讼焦点无关,是一审胡言乱语,在没收和查封行政处罚案件中,确认“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无法律效力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再进行经营,不就是重犯吗?重犯是要加重是处罚,这是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审对法律最基本知识不懂吗?这是一审胡说八道。而只有确认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被撤销后,在进行经营是合法、受法律保护,一审不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二审认定:“原告在一审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是错误的,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剥夺申请人诉求是错误的,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这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审是包庇、袒护被申请人的事实,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没发回重审,确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搞张冠李戴。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既是新的赔偿请求,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没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属于渎职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五项:“对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本项符合法规申请再审规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对在1号判决中遗漏了45000斤谷子折价款22500元中的20xx0元三年封存期间的利息没给赔偿。5000斤霉烂谷子折价2500元,加上降价款5360元,两项共7860元赔偿款按人民银行利息计算赔偿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他是面向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国有大型企业发放贷款,他的贷款利率极低。对于我们农村小企业是不可能贷到款,而吴家塘只有农村基金会、农村信用社,要求按当时申请人向吴家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赔偿这是公平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针对(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中遗漏当事人存在主体错误,以及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说词。认定事实错误,使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根据高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恳请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审理本案。

致此。

申请人:xx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

20xx年1月10日。

行政再审诉状的格式及范文汇总篇二

原告:刘xx,男,汉族,1931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济南市槐荫区机床二厂南xx0号楼xx单元xx号。

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国承彦,(职务:区长),地址:山东省济南xx路xx51号。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被告未按照原告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

依法撤销被告于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刘xx申请公开经一路改造工程碧悟街31号拆迁补偿信息的答复》。

责令被告依照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月29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见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刘玉明申请公开经一路改造工程碧悟街31号拆迁补偿信息的答复》。

原告作为合法的房屋权利人,有权知晓房屋拆迁档案信息,但被告对于原告信息公开申请顾左右而言他,并未按照原告的申请予以信息公开,违法剥夺了原告的合法知情权。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彰显法之公允。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行政再审诉状的格式及范文汇总篇三

原告:

被告:

案由:______行政争议案。

诉讼请求:撤销______行政复议决定。

事实与理由:(写明双方争议的有关情况和不服行政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所做出的行政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该决定,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盖章)。

文书要点。

当事人不服劳动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书。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受诉人民法院名称等。

特别提示。

制作起诉书时要注意的问题是:

(1)要说明行政复议决定的基本内容,并提出要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内容;。

(3)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行政再审诉状的格式及范文汇总篇四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地址:xxx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100820)。

负责人:xx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22694号关于第455067号“youz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5年9月8日向商标局递交了文字商标注册申请“youzheng”(申请号455067、类别36),请求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为: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银行;金融服务;储蓄银行;担保;信托;典当;经纪。年12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原告作出了文号为zc4884467bh1的商标驳回决定。原告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了商评字(2009)第22694号关于第455067号“youz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商标审查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相关条款或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审;程序不合法、证据不足,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并作出了错误的决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

此致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

行政再审诉状的格式及范文汇总篇五

法定代表人:余厂长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荣局长。

申请人不服()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不服()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遗漏了当事人邵武市粮食局被告主体存在错误,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两项为新的赔偿请求错误,赔偿786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x年至今几年申请人在最高法院申诉登记,福建省高院驻最高法办x年12月29日开出转办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目:“当事人申请再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依法依规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项:

1、依法确认()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遗漏邵武市粮食局被告案件中主体存在错误,程序违法,依法追加邵武粮食局为被告,裁定发回重审。

2、依法确认扣押工商“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依法确认赔偿霉烂、变价款7860元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要求按申请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给予赔偿。

4、依法撤销()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部分错误,申请依法立案再审。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工商处字()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供认:“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根据举报,我局检查大队协同粮食局在吴家塘境内当场查获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承包人余无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贩运粮食(大米)12700。”工商局是协同粮食局执法,那么粮食局是侵权主要责任人。

在x年8月11日晚上申请人将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装运外地销售,在吴家塘通往316国道途中,本市大竹镇龙潭村三叉路口,邵武市粮食局付局长黄细华带队非法设卡,拦劫申请人去路,申请人出示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省农垦局开具的“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等合法手续。黄细华认定无效,叫来邵武市公安局两名警察,叫来了工商局315大队长郑仕海、叶国勇,将12700公斤大米抢劫去邵武,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带队三人,粮食局黄细华指派三人和吴家塘粮站人员到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以“非法收购谷子”为由查封45000斤谷子,粮食局抡走了粮食加工厂钥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营业执照,证实工商局与粮食局是联合执法的事实。根据“邵公办信()67号”信访事项告知书,认定黄细华是履行职务行为,粮食局就是本案侵权责任人。在1号判决中、67号判决中没把邵武市粮食局追加为被告,案件主体存在错误。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没追加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为。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项规定:“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事当人的:”本案符合法规再审条件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67号判决认定扣押营业执照为新的赔偿请求是回避事实错误的。在一审判决书中第5页第22行提到:“原告补充提交行政赔偿的证据:1、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书、行政裁定书。”三份补充证据是证实当时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行政侵权行为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17行认定,原告举有的补充证据1、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采纳。而不是二审认定的扣押营业执照是新的赔偿请求说词,扣押营业执照是属于行政侵权行为范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一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规定”。二审不发回,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违反了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二审并称对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这是二审在歪理邪说。

对于加工150万公斤谷子的可得利润,二审认定为新的赔偿请求是错误的。本案一审判决中第3页第28行诉称:“x年8月10日,经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批准,原告每年可加工自产稻谷150万公斤,且可向省内市场流通”。第4页第16行诉称:“但从被告没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谷起,原告就停止生产至今,无法每年加工150万公斤稻谷,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证明申请人在一审中有提出该项请求。一审在第9页第3行称:“本案诉讼焦点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并未查封原告的厂房、机器设备、原告完全可以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的精神,继续加工150万公斤自产粮,其可得多少利润或者专损,均与本案诉讼焦点无关。”这是被申请人错误处罚直接联带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一审说成与诉讼焦点无关,是一审胡言乱语,在没收和查封行政处罚案件中,确认“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无法律效力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再进行经营,不就是重犯吗?重犯是要加重是处罚,这是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审对法律最基本知识不懂吗?这是一审胡说八道。而只有确认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被撤销后,在进行经营是合法、受法律保护,一审不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二审认定:“原告在一审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是错误的,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剥夺申请人诉求是错误的,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这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审是包庇、袒护被申请人的事实,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没发回重审,确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搞张冠李戴。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既是新的赔偿请求,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没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属于渎职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五项:“对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本项符合法规申请再审规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三、对在1号判决中遗漏了45000斤谷子折价款22500元中的20xx0元三年封存期间的利息没给赔偿。5000斤霉烂谷子折价2500元,加上降价款5360元,两项共7860元赔偿款按人民银行利息计算赔偿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他是面向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国有大型企业发放贷款,他的贷款利率极低。对于我们农村小企业是不可能贷到款,而吴家塘只有农村基金会、农村信用社,要求按当时申请人向吴家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赔偿这是公平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针对()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中遗漏当事人存在主体错误,以及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说词。认定事实错误,使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根据高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恳请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审理本案。

致此。

申请人:邵武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

x年1月10日。

行政再审诉状的格式及范文汇总篇六

法定代表人胡少斌,董事长。

被告:文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文成县大学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吴开锋,县长。

第三人:文成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文成县房管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邢建文。

第三人:温州金穗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小南路农行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吴泉,董事长。

第三人:文成县中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成县大学镇伯温路4号5楼。

法定代表人:陈晓春,董事长。

第三人:温州市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县后巷口解北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许建党,董事长。

第三人:温州市银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江滨路江滨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谢怡帆,董事长。

第三人: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白楼下村。

法定代表人:瞿王敏,董事长。

第三人:温州市城市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桥儿头住宅区金菊13幢。

法定代表人:郑庆喜,董事长。

第三人:温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诈市东游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浩,董事长。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4月28日,第三人文成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将其名下的文成县凤溪花园职工住宅楼工程,以公开挂牌竞价的招标方式委托第三人温州金穗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金穗公司)向社会公开招标。该工程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22783平方米,共1幢17层小高层、2幢18层小高层。原告为取得该项工程的建设,向文成县招投标中心进行了竞价报名,并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报名资料,领取了由温州金穗公司制作的凤溪花园职工住宅楼工程代建挂牌须知、挂牌竞价申请书、竞价单及挂牌须知补充说明四份。从以上得到的招投标相关资料中原告获知,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本次招投标的行政监督单位,履行对招投标过程合法、合规的行政监督职责,并最终有权确认招投标是否有效。

经过审查,包括原告及第三人温州城市安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成县中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共七家单位参与了205月15日的竞标。然而,当日的竞标出现了诸多不合招投标设定的`规则,甚至是违法之行为,致使原本公开透明、公平有序的严肃招投标活动,成为一场儿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本次招投标适用的法律错误。因本次招投标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依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发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应当适用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故本次招投标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的法律。而本次招投标却并没有按以上的法律、法规操作。

第二、随意变更招标标竞标时间。依挂牌须知的规定,本次招投标竞价开始的时间为年5月11日上午9时,截止2006年5月13日下午4时。然而,温州金穗公司于2006年5月8日以补充通知二的形式,以5月13日、14日为休息日为由,将竞价截止时间顺延至2006年5月15日下午4时整。同年5月9日,温州金穗公司又以补充通知三形式,将原定竞价时间3天,改为1天。而且,金穗公司在其通知二中,将“下午4时整”误写为“下午4是整”,且事后又没有进行更正。温州金穗公司的此种随意变更时间做法,使参与竞价的单位无所适从,为违法行为。

第三、挂牌须知通知二规定,投标竞价的截止日至2006年5月15日下午4时整。但当日下午2时就被宣告停止竞价。在众竞价人的谴责下,又重新竞价。

第四、原告与文成县中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同时提交竞价单(报价为1595元每平方米),且在竞价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温州金穗公司居然不予接受原告的,而接受了另一竞价人的。第三人温州城市安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竞价时间内提交了报价为1577元每平方米的竞价单,温州金穗公司亦没有接受。并且还最终选定报价为1596元每平方米的文成县中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为最终竞得人,高出第三人温州城市安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报价每平方米19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万余元。

第五、挂牌须知是以文成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与温州金穗公司联合做出的,而其后的四份挂牌须知补充通知却仅由温州金穗公司做出的,不合规则。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招投标的相关事项的变更必须进行公告,温州金穗公司无权变更原公告的内容。

第六、整个竞价过程没有公证人员在场公证,无法证明竞价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招标代理和招投标禁止行为》有关规定,招投标的代理机构必须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温州金穗公司是否有工程招投标的代理资格,本次招投标没有告知,提供的资料中没有代理资格证书。

第八、没有设立评标委员会,没有进行评价,随意确定中标人。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职责,并应当提交书面的评标报告,以确定中价人。

第九、还有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在本诉状中不再一一罗列。

现经查,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为事业法人单位,受被告的委托对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本案的行政监督行为虽由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作出,但应由文成县人民政府为适格被告。法院经法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后,原告现予以变更。另外,因本次招投标的参与者除原告外,还有其他六家单位,以及投标的代理人和招标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他们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故均一并列为第三人,以参与本次诉讼。

对于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被告作为本次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果敢予以制止与纠正。然而,被告却没有认真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更有甚者,被告还于2006年5月19日在温州市文成县建设工程挂牌成交通知书上监管机构一栏中以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签字、盖章,以行政监督的形式宣告本次违法、违规的招投标合法、合规,对这种粉饰是非的违法行政,原告是断断不能接受的。

综上所述,本次招投标存在许多违法、不合规之处,然被告作为本次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机构,没有认真履行其职责,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作出本次招投标合法、合规的行政监督结果是极其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为此,为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原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立案审理并判决如诉请。

此致

文成县人民法院。

行政再审诉状的格式及范文汇总篇七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而进行的书状,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上诉状格式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生于x年x月xx日,汉族,驾驶员,住xx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3、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xx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xx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4、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在x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x年xx月,出让期限是x年,出让金额是x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x年,出让时间是x月x日起,出让期限是x年,出让价格x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x年x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x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x个经营权指标换取x个经营期限为xx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x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5、一审法院认为:《xx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6、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号文件精神”。“万州区人民政府()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行政再审诉状的格式及范文汇总篇八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xx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xx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xx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xx〕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xx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xx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xx已经自认20xx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xx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xx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xx也自认20xx年3月2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xx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xx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再审申请人杨xx原系蚌埠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xx,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xx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xx为该房屋权利人(20xx年7月12日杨xx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xx年7月15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xx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xx(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xx的自认),并由王xx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xx。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xx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权益。

20xx年3月7日王xx起诉再审申请人杨xx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xx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xx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xx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xx与王xx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xx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xx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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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诉状的格式及范文汇总篇九

原告:安阳xxx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证号:xxx,地址:xx区xx街xx路xxx院。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xx区xx路x号。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被告8月31日作出的安x工商处字[]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文简称《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一、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原告对商品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在作为处罚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中,商品仅仅指的是有形商品。在本案中,原告的经营形式是对社会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不进行商品交易,也没有对商品进行宣传的需要,所谓对商品的虚假宣传不知从何谈起。处罚决定中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中并不存在任何证明原告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内容。该《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严重不足。

权益。同时再次重申,原告并不对社会进行商品交易,所谓商品虚假宣传纯属子虚乌有,被告适用该法律实属张冠李戴。

三、该《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被告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本案中,办案人员没有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也没有告知原告申请回避的权利。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不合法。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违法。被告在未见到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适用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但均没有见证人在场,行政处罚依法应该不予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做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原告依法提出诉讼,诚望贵机关依法撤销被告做出的违法处罚决定。

此致

安阳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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